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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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7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厅对2015年1月1日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清理出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9件。

现将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7月13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编号说明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ZJSP13-2014-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ZJSP13-2014-0010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2014年对部分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6号ZJSP13-2014-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开展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5号ZJSP13-2013-0007该项工作已完成5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87号ZJSP13-2013-0008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8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8号已被《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等3部门关于调整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1号)替代6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92号ZJSP13-2013-000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7号)替代,浙人社发〔2014〕57号已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20号)替代7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省级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162号ZJSP13-2013-0016文件已过适用期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对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1号ZJSP13-2013-0025文件已过适用期9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79 号ZJSP13-2012-003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0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96 号ZJSP13-2012-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1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2 年对部分中小微工业企业临时性下浮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2〕309 号ZJSP13-2012-0043文件已过适用期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2 号ZJSP13-2011-003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51 号ZJSP13-2011-004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43 号ZJSP13-2010-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5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53 号ZJSP13-2010-003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6 号ZJSP13-2009-0026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9〕17 号ZJSP13-2009-002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18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2010 年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人社发〔2009〕233 号ZJSP13-2009-0033文件已过适用期19浙江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待遇的通知浙人发〔2008〕84号ZJSP13-2008-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各类假期待遇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28号)替代20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活动经费的通知浙人发〔2008〕166号ZJSP13-2008-0014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退休干部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活动经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60号)替代2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6 号ZJSP13-2008-002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7 号ZJSP13-2008-002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浮企业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的通知浙劳社老〔2008〕125 号ZJSP13-2008-0036文件已过适用期2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4 号ZJSP13-2007-005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7〕115 号ZJSP13-2007-005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3 号ZJSP13-2006-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7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24 号ZJSP13-2006-003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8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5〕188 号ZJSP13-2005-004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29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4 号ZJSP13-2004-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0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4〕225 号ZJSP13-2004-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1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4 号ZJSP13-2003-0030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2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3〕225 号ZJSP13-2003-003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3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2〕57号ZJSP13-2002-0017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工作人员特殊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86号)替代34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未确定等级的退休技术工人补贴标准调整问题的通知浙人薪〔2001〕167ZJSP13-2001-0007该制度已取消3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7 号ZJSP13-2001-0021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6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社老〔2001〕89 号ZJSP13-2001-002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7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6 号ZJSP13-1999-0018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8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9〕258 号ZJSP13-1999-0019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39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和社会保险扩面工作的通知浙劳政〔1999〕89号ZJSP13-1999-0034该项工作已完成40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1 号ZJSP13-1996-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1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6〕132 号ZJSP13-1996-001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2浙江省劳动厅关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有关程序规定的通知浙劳政〔1996〕149号ZJSP13-1996-0021执行《劳动合同法》4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程序问题的通知浙劳政〔1995〕120号ZJSP13-1995-0025执行《劳动合同法》44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对省政府工作部门授予省级系统荣誉称号工作管理的通知浙人奖〔1994〕113号ZJSP13-1994-0006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委办〔2012〕104号)45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险〔1994〕146 号ZJSP13-1994-0015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6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总工会转发《劳动部国务院生产办国家体改委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浙劳政〔1992〕49号ZJSP13-1992-0016执行《社会保险法》47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部分非因工死亡职工配偶生活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1989〕159 号ZJSP13-1989-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8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由工会移交给民政部门管理的国营企业退休工人病故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浙劳人险〔87〕286 号ZJSP13-1987-0012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49浙江省劳动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劳人险〔86〕113 号ZJSP13-1986-0003被《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53号)替代——结束——。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问题和思考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行政规范性文件有许多不同的称谓,如各种法律法规中出现的“其它规范性文件”“行政规定”、“规定”,也有“红头文件”之俗称。

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最能概括其本质内涵。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省内各部门、各地市的定义基本类同。

据此,可以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概况为四点,即行政性、外部性、普遍性和规范性,同时符合这四性的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行政性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除此之外的其它主体,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法原则,不能制定规范性文件。

2.外部性是指,调整对象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公民、法人、其它组织。

行政主体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具有外部性,因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3.普遍性是指调制对象是不特定的,是普遍适用的,因此无法确定具体对象以排除其他人的适用。

如各类执法文书,因对象特定,就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是指调整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实际的权利义务,是行政机关行使管理职责的依据,具有行政刚性。

这四个特性分别从制定主体、适用范围、管理对象、调整内容四个方面定义了何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中的规范性是其区别于一般政府文件的最本质特征,也使其具有了部分行政立法的特点和作用。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属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不被视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适用范围仅涵盖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八种,没有涉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因而从根本上否定了行政规范性文件拥有正式法律性文件的地位。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篇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篇二: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者影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以及行政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下列机关:(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适用本办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是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七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一)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规范
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
一编号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要求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规定,结合我省机构改革和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编制的《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和予以修订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印发公布。

未列入制定主体清单的省本级其他单位、机构(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省法制办《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6〕16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浙府法发〔2012〕58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定
浙江省司法厅
2019年5月8日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柴松岳2000年5月26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下统称所属部门)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管辖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依照本规定向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报送。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七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为报备机关;接受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机关为备案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三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一)发文主体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二)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三)文件内容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四)公文种类属于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文种。

界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以文件的名称和形式作为判断标准。

第四条行政机关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但转发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应当实行备案审查。

第五条下列文件不属于《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就本机关或者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二)适用于行政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文件;(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公文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技术操作规程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类文件;(四)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便民通告;(五)为实施专项行动明确有关部门工作职责的实施方案;(六)其他不符合《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0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8号《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代省长2016年10月1日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一节行政机关第二节当事人和其他参加人第三章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一节政府规章第二节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节重大行政决策第四章一般行政执法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程序的启动第三节调查和证据第四节决定和执行第五节期限和送达第六节效力第五章特别行政执法程序第六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其他规章、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章对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严于本办法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不得在程序上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公正实施行政行为,公平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所采取的方式应当必要、适当,并与行政管理目的相适应。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和结果。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可能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事先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并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0•【字号】浙府法发〔2014〕1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的通知浙府法发〔2014〕1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4年12月10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提出和处理,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省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应当先向制定机关提出;对制定机关的答复不服的,可以再向备案机关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审查建议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对其生产、生活产生影响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一)超越法定权限;(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作出减损其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四)其他违法情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浙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省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促进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便民、透明的原则,为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门受理、集中办理、统一收费、限时办结。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公开服务内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办理期限和收费标准等,并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五条对本省县级以上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以及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协调和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是为政府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或者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提供服务的场所,其运行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进驻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决定,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

第七条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均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统一办理。

进驻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的权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治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省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级人民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发或者经其批准、同意,由政府办公厅、办公室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为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审议、发布、备案、评估、清理以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务院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应急预案、表彰奖惩、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等文件,以及规划类文件和专业技术标准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维护法治统一;(三)权力和责任相一致;(四)精简和效能;(五)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六)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制度。

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和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地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对下级政府及本级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监督。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7.09.05•【字号】浙质发〔2017〕8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质发〔2017〕8号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总队、省纤检局:现将《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17年9月5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法治质监建设,预防行政争议,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备案、清理、异议审查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以省质监局为主起草的、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备案、清理等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省质监局提请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除省政府已有规定之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质监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行政文件符合下列情形的,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关于废止、宣布失效文件的决定;(二)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指导意见;(三)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所制定的工作方案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四)对同类事项的批复、答复不仅适用于请示机关所在区域,事实上在全省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五)转发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同时,提出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六)转发下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七)省政府规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浙政办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6日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保障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由省政府发XXX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负责起草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在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发文立项后、提请省政府审定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征求意见以及意见汇总、反馈工作。

第四条起草单位应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般为经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对成熟的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应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应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全文及简要的起草说明,并根据需要附征求意见重点内容提纲。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29•【字号】浙政办发[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8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法制办对2010年6月30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181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953件,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07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82件,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69件。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有关内容需继续实施的,由省级有关单位重新起草后,提请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审议发布。

其他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2.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1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有关行政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方面的批复文件除外)┌──┬───────────────────────────┬──────────┐│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1981〕41号│├──┼───────────────────────────┼──────────┤│2│批转省建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城镇私房政策问题的意见》的通│浙政〔1983〕62号│││知││├──┼───────────────────────────┼──────────┤│3│批转省计经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意见│浙政〔1986〕64号│││》的通知││├──┼───────────────────────────┼──────────┤│4│印发《浙江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1989〕5号│├──┼───────────────────────────┼──────────┤│5│关于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1992〕28号│└──┴───────────────────────────┴──────────┘┌──┬───────────────────────────┬──────────┐│6│关于全力推进乡镇企业大发展大提高的通知│浙政〔1992〕30号│├──┼───────────────────────────┼──────────┤│7│关于扶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乡镇企业的通知│浙政〔1993〕4号│├──┼───────────────────────────┼──────────┤│8│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1994〕2号│├──┼───────────────────────────┼──────────┤│9│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1994〕15号│├──┼───────────────────────────┼──────────┤│10│关于减轻试点企业历史债务负担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政〔1996〕3号│├──┼───────────────────────────┼──────────┤│11│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浙政〔1997〕11号│││通知││├──┼───────────────────────────┼──────────┤│12│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的通知│浙政〔1997〕14号│├──┼───────────────────────────┼──────────┤│13│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的决定│浙政〔1998〕8号│├──┼───────────────────────────┼──────────┤│14│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1998〕11号│├──┼───────────────────────────┼──────────┤│15│关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通知│浙政〔1999〕6号│├──┼───────────────────────────┼──────────┤│16│关于印发《浙江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浙政〔1999〕7号│││年)》的通知││├──┼───────────────────────────┼──────────┤│17│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00—2020年)的│浙政〔2000〕3号│││通知││├──┼───────────────────────────┼──────────┤│18│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浙政〔2000〕5号│││知││├──┼───────────────────────────┼──────────┤│19│关于加快推进浙江城市化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2000〕7号│├──┼───────────────────────────┼──────────┤│20│关于划定湖州铁佛寺等十三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浙政发〔1990〕9号│││围及建筑控制地带的批复││├──┼───────────────────────────┼──────────┤│21│批转省乡镇企业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乡镇企业实现大提高加快发│浙政发〔1992〕123号│││展步伐报告的通知││├──┼───────────────────────────┼──────────┤│22│关于加强气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2〕311号│├──┼───────────────────────────┼──────────┤│23│关于同意萧山至茨坞等25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一批“四自”│浙政发〔1993〕44号│││工程的批复││├──┼───────────────────────────┼──────────┤│24│关于104国道嵊县段等六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二批“四自” │浙政发〔1993〕123号│││工程的批复││├──┼───────────────────────────┼──────────┤│25│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浙政发〔1993〕159号│├──┼───────────────────────────┼──────────┤│26│关于03省道义乌至金义桥段等十四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三批│浙政发〔1993〕278号│││“四自”工程的批复││├──┼───────────────────────────┼──────────┤│27│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7号取消集市交易等税种有关问│浙政发〔1994〕50号│││题的通知││├──┼───────────────────────────┼──────────┤│28│批转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等单位关于加强国家和省重点工程征│浙政发〔1994〕144号│││地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9│关于104国道黄岩至路桥段等二十一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四│浙政发〔1994〕187号│││批“四自”工程的批复││└──┴───────────────────────────┴──────────┘┌──┬───────────────────────────┬──────────┐│30│关于划定慈溪上林湖越窑遗址等五十四处全国、省级重点文物│浙政发〔1994〕204号│││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31│关于开展水利“大禹杯”竞赛活动的通知│浙政发〔1995〕18号│├──┼───────────────────────────┼──────────┤│32│关于临海红光港液化气专用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批复│浙政发〔1995〕130号│├──┼───────────────────────────┼──────────┤│33│关于加强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5〕226号│├──┼───────────────────────────┼──────────┤│34│关于03省道金华陶朱路至姜山头段等21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浙政发〔1996〕〕82号│││五批“四自”工程的批复││├──┼───────────────────────────┼──────────┤│35│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1996〕134号│├──┼───────────────────────────┼──────────┤│36│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四自”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1996〕160号│├──┼───────────────────────────┼──────────┤│37│关于划定宁波天一阁等46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浙政发〔1996〕175号│││制地带的批复││├──┼───────────────────────────┼──────────┤│38│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浙政发〔1996〕232号│├──┼───────────────────────────┼──────────┤│39│关于宁波大桥等26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第六批“四自”工程的│浙政发〔1997〕127号│││批复││├──┼───────────────────────────┼──────────┤│40│关于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的通知│浙政发〔1997〕136号│├──┼───────────────────────────┼──────────┤│41│关于公布第四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及调整部分省级文物保护单│浙政发〔1997〕160号│││位的通知││├──┼───────────────────────────┼──────────┤│42│关于取消部分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167号│├──┼───────────────────────────┼──────────┤│43│关于公布第二批取消的省定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浙政发〔1997〕255号│├──┼───────────────────────────┼──────────┤│44│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年)的通知│浙政发〔1998〕57号│├──┼───────────────────────────┼──────────┤│45│关于取消部分地方自行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等项目│浙政发〔1998〕107号│││的通知││├──┼───────────────────────────┼──────────┤│46│关于杭州萧山国际机场高速公路等14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四│浙政发〔1998〕121号│││自”工程的批复││├──┼───────────────────────────┼──────────┤│47│关于划定杭州六和塔等123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浙政发〔1998〕185号│││制地带的批复││├──┼───────────────────────────┼──────────┤│48│关于切实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8〕194号│├──┼───────────────────────────┼──────────┤│49│关于重新公布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浙政发〔1998〕202号│├──┼───────────────────────────┼──────────┤│50│关于104国道钱清至柯桥段等19项交通基础设施列为“四自” │浙政发〔1998〕225号│││工程的批复││├──┼───────────────────────────┼──────────┤│51│关于调整我省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批复│浙政发〔1998〕233号│├──┼───────────────────────────┼──────────┤│52│关于浙江省V—Ⅶ级内河航道技术等级的批复│浙政发〔1999〕34号│├──┼───────────────────────────┼──────────┤│53│关于公布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通知│浙政发〔1999〕141号│└──┴───────────────────────────┴──────────┘┌──┬───────────────────────────┬──────────┐│54│关于浙江桃花海洋渔业集团有限公司一号码头和舟山龙山外国│浙政发〔1999〕199号│││籍船舶航修点开通使用的批复││├──┼───────────────────────────┼──────────┤│55│关于温州港小门岛油气中转专用码头开通使用的批复│浙政发〔1999〕200号│├──┼───────────────────────────┼──────────┤│56│关于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问题的通│浙政发〔1999〕217号│││知││├──┼───────────────────────────┼──────────┤│57│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30号│├──┼───────────────────────────┼──────────┤│58│关于公布浙江省二类口岸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浙政发〔1999〕256号│├──┼───────────────────────────┼──────────┤│59│关于编制公民身份号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61号│├──┼───────────────────────────┼──────────┤│60│关于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工作的通知│浙政发〔1999〕287号│├──┼───────────────────────────┼──────────┤│61│关于撤并104国道乐清清江大桥等21个公路收费站点的批复│浙政发〔1999〕297号│├──┼───────────────────────────┼──────────┤│62│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99号│├──┼───────────────────────────┼──────────┤│63│关于318国道湖州环城公路东段、北段等34项交通基础设施项│浙政发〔2000〕130号│││目列为公路“四自”工程的批复││├──┼───────────────────────────┼──────────┤│64│关于划定宁波镇海口海防遗址等54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浙政发〔2000〕143号│││建设控制地带的批复││├──┼───────────────────────────┼──────────┤│65│关于治理水路乱设站乱收费乱罚款的通知│浙政发〔2000〕215号│├──┼───────────────────────────┼──────────┤│66│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有线网络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0〕266号│├──┼───────────────────────────┼──────────┤│6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粮食附加税和粮食补偿金的通知│浙政发〔2001〕7号│├──┼───────────────────────────┼──────────┤│6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浙政发〔2001〕]8号│││执法监督条例》的通知││├──┼───────────────────────────┼──────────┤│6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10号│├──┼───────────────────────────┼──────────┤│7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21号│├──┼───────────────────────────┼──────────┤│71│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1〕23号│├──┼───────────────────────────┼──────────┤│7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当前企业劳动管理中突出问题的│浙政发〔2001〕32号│││若干意见││├──┼───────────────────────────┼──────────┤│7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1〕35号│├──┼───────────────────────────┼──────────┤│7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浙政发〔2001〕40号│││通知││├──┼───────────────────────────┼──────────┤│7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5号│├──┼───────────────────────────┼──────────┤│7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浙政发〔2001〕46号│││通知││├──┼───────────────────────────┼──────────┤│7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1〕47号│└──┴───────────────────────────┴──────────┘┌──┬───────────────────────────┬──────────┐│7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意见│浙政发〔2001〕65号│├──┼───────────────────────────┼──────────┤│7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01〕68号│├──┼───────────────────────────┼──────────┤│8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浙政发〔2001〕69号│││工作的通知││├──┼───────────────────────────┼──────────┤│8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管理办│浙政发〔2001〕81号│││法的通知││├──┼───────────────────────────┼──────────┤│8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02〕6号│├──┼───────────────────────────┼──────────┤│8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风景名胜区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2〕12号│├──┼───────────────────────────┼──────────┤│8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参与西部大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2〕14号│├──┼───────────────────────────┼──────────┤│8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信用浙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2〕15号│├──┼───────────────────────────┼──────────┤│8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标准化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16号│├──┼───────────────────────────┼──────────┤│8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8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31号│├──┼───────────────────────────┼──────────┤│8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3〕22号│├──┼───────────────────────────┼──────────┤│9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规划纲│浙政发〔2003〕25号│││要》的通知││├──┼───────────────────────────┼──────────┤│9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9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大通关”建设提高口岸工作│浙政发〔2003〕27号│││效率的通知││├──┼───────────────────────────┼──────────┤│9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1号│├──┼───────────────────────────┼──────────┤│9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浙政发〔2003〕33号│││救助管理办法》的通知││├──┼───────────────────────────┼──────────┤│9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省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浙政发〔2003〕35号│││意见││├──┼───────────────────────────┼──────────┤│96│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3〕39号│├──┼───────────────────────────┼──────────┤│97│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证券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3〕43号│├──┼───────────────────────────┼──────────┤│98│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浙政发〔2003〕49号│││题的通知││├──┼───────────────────────────┼──────────┤│99│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住宅与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3〕50号│├──┼───────────────────────────┼──────────┤│1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浙政发〔2003〕52号│││知││├──┼───────────────────────────┼──────────┤│10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政发〔2004〕2号│││的通知││└──┴───────────────────────────┴──────────┘┌──┬───────────────────────────┬──────────┐│10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地方粮食储备规模的通知│浙政发〔2004〕7号│├──┼───────────────────────────┼──────────┤│10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决定│浙政发〔2004〕18号│├──┼───────────────────────────┼──────────┤│10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浙政发〔2004〕20号│││理的通知││├──┼───────────────────────────┼──────────┤│10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10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2号│├──┼───────────────────────────┼──────────┤│10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27号│├──┼───────────────────────────┼──────────┤│10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4〕28号│├──┼───────────────────────────┼──────────┤│10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投标暂│浙政发〔2004〕29号│││行办法和浙江省高速公路项目业主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11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11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浙政发〔2004〕37号│││知││├──┼───────────────────────────┼──────────┤│11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污染整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4〕〕42号│├──┼───────────────────────────┼──────────┤│11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全省盐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4〕46号│├──┼───────────────────────────┼──────────┤│11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大通关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4〕51号│├──┼───────────────────────────┼──────────┤│1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浙政发〔2005〕3号│││见││├──┼───────────────────────────┼──────────┤│11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11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11号│├──┼───────────────────────────┼──────────┤│118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浙政发〔2005〕13号│││定的实施意见││├──┼───────────────────────────┼──────────┤│11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应急机制建设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浙政发〔2005〕14号│││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的意见││├──┼───────────────────────────┼──────────┤│12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7号│├──┼───────────────────────────┼──────────┤│12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五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与现有省│浙政发〔2005〕]18号│││级文物保护单位合并项目的通知││├──┼───────────────────────────┼──────────┤│1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海洋经济强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浙政发〔2005〕24号│││知││├──┼───────────────────────────┼──────────┤│12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浙政发〔2005〕26号│││名录的通知││├──┼───────────────────────────┼──────────┤│12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兽医体系改革切实加强动物防疫│浙政发〔2005〕31号│││工作的通知││├──┼───────────────────────────┼──────────┤│12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32号│└──┴───────────────────────────┴──────────┘┌──┬───────────────────────────┬──────────┐│126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规定的通│浙政发〔2005〕37号│││知││├──┼───────────────────────────┼──────────┤│12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纲要的通知│浙政发〔2005〕39号│├──┼───────────────────────────┼──────────┤│128 │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设节约型社会重点工作的实│浙政发〔2005〕40号│││施意见││├──┼───────────────────────────┼──────────┤│12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工技能素质工程加强技术工人队伍│浙政发〔2005〕41号│││建设的意见││├──┼───────────────────────────┼──────────┤│13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43号│├──┼───────────────────────────┼──────────┤│13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44号│├──┼───────────────────────────┼──────────┤│13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6号│├──┼───────────────────────────┼──────────┤│13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信访听证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5〕47号│├──┼───────────────────────────┼──────────┤│1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5〕48号│├──┼───────────────────────────┼──────────┤│13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4号│├──┼───────────────────────────┼──────────┤│13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察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5〕55号│├──┼───────────────────────────┼──────────┤│13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引进内资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5〕61号│├──┼───────────────────────────┼──────────┤│13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宁波一舟山港名称的通知│浙政发〔2005〕64号│├──┼───────────────────────────┼──────────┤│13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14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浙政发〔2006〕5号│││施意见││├──┼───────────────────────────┼──────────┤│14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建设“四个一批”规划│浙政发〔2006〕7号│││(2005—2010)》的通知││├──┼───────────────────────────┼──────────┤│14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1号│├──┼───────────────────────────┼──────────┤│14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14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14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6〕21号│├──┼───────────────────────────┼──────────┤│14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与“十一五”科│浙政发〔2006〕22号│││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4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洋与渔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23号│├──┼───────────────────────────┼──────────┤│14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一五”期间森林限额采伐工作的│浙政发〔2006〕25号│││通知││├──┼───────────────────────────┼──────────┤│14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浙政发〔2006〕27号│││府采购工作的意见││└──┴───────────────────────────┴──────────┘┌──┬───────────────────────────┬──────────┐│15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15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面沉降防治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30号│├──┼───────────────────────────┼──────────┤│15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15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15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6〕34号│├──┼───────────────────────────┼──────────┤│15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15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0号│├──┼───────────────────────────┼──────────┤│15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15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妇女发展规划和浙江省儿童发│浙政发〔2006〕43号│││展规划的通知││├──┼───────────────────────────┼──────────┤│15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浙政发〔2006〕45号│││的意见││├──┼───────────────────────────┼──────────┤│16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就业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06〕46号│├──┼───────────────────────────┼──────────┤│16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47号│├──┼───────────────────────────┼──────────┤│16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16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浙政发〔2006〕49号│││意见││├──┼───────────────────────────┼──────────┤│16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3号│├──┼───────────────────────────┼──────────┤│16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体育强省建设与“十一五”体│浙政发〔2006〕54号│││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6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与“十一五”卫│浙政发〔2006〕55号│││生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6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强省建设与“十一五”教│浙政发〔2006〕56号│││育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16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一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浙政发〔2006〕58号│││的通知││├──┼───────────────────────────┼──────────┤│16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浅海滩涂使用权证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1号│├──┼───────────────────────────┼──────────┤│170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规│浙政发〔2006〕62号│││划的通知││├──┼───────────────────────────┼──────────┤│171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63号│├──┼───────────────────────────┼──────────┤│17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竞争力的│浙政发〔2006〕64号│││意见││├──┼───────────────────────────┼──────────┤│173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174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十一五”口岸发展规划的意见│浙政发〔2006〕68号│├──┼───────────────────────────┼──────────┤│17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的通知│浙政发〔2006〕70号│├──┼───────────────────────────┼──────────┤│176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政发〔2006〕75号│├──┼───────────────────────────┼──────────┤│177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的通│浙政发〔2007〕3号│││知││├──┼───────────────────────────┼──────────┤│178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浙政发〔2007〕4号│││知││├──┼───────────────────────────┼──────────┤│179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7〕5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浙司〔2020〕45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以下简称《意见》),以及《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发文立项制度,严控发文数量。

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定依据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发文统筹,制定务实管用举措,从严控制发文数量,严禁以文件“落实”文件。

起草单位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事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报请立项并经同意;未经立项审批同意,不得擅自提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落实全覆盖要求,明确制定主体和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管理范围,确保全覆盖。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

省政府于2019年5月底前公布省级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各市、县(市、区)政府于2019年7月底前公布本地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一)

《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一)

《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一)2021年7月28日,《浙江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试行》正式颁布。

这是省委、省政府推进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旨在进一步规范、加强和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和备案工作,推进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提升行政法治化水平。

一、指引的背景和意义指引的颁布,是建设法治浙江、促进全面依法治省的重要举措。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下,各个领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不断增加,质量和效力也亟待提升。

而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存在的问题,也表明了审核和备案工作愈加重要。

在此背景下,制定并实施这项指引,具有积极推进行政法治建设、优化行政管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现实意义。

二、指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指引主要涵盖了审查对象、范围和内容、审核程序和审核标准等方面。

其中,指引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为审查对象,涵盖了规章、规则、规范性文件等各类行政规范性文件。

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合理、有效,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目标要求和相关规定;要求清晰明确、操作可行、权责利明确、适度便利、依法有效、公正合理、与时俱进、服务民生和社会、经济发展等要求。

同时,指引还明确规定了审核程序、审核标准和审核结果的处理和管理。

三、指引实施的意义和影响指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理、有效提供重要保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审核和备案工作,净化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增强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信度和公信力。

同时,指引的实施也将进一步促进政府以法治方式来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完成包括自然资源管理在内的各项工作任务。

总之,这项指引的出台是行政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步,为促进全面依法治省作出了积极贡献,也引领着行政管理以法治思维和方法为基础,进一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态的持续健康发展。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7年11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下列文件:(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二)省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四)其他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备案第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还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备案报告;(二)规范性文件文本及相应的说明;(三)其他有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同时报送备案材料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

第六条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接收、登记,并分送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和相应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报送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由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负责接收、登记。

前两款所称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市、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统称为接收登记机构。

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的,由接收登记机构书面通知制定机关的办事机构限期报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11]86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11]86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政〔2011〕86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厅机关各处室:为加强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浙江省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并以本厅的名义发布,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反复适用,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由我厅承办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参照本办法执行。

厅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科技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组织、协调、审查、备案等工作。

各业务处(室)在职能范围内承担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申报立项、调研起草、征求意见、提请审议、发布等工作。

办公室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负责规范性文件公开等工作。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12月底前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各业务处(室)征集下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杭州市、宁波市规章,下同)备案审查工作,切实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备案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遵照以下工作要求:(一)全面把握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措施规定;(二)全面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涉法事项,对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有关具体规定作出分析判断;(三)详细记载备案审查中工作情况,列出审查后发现存在的问题;(四)客观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条对设区市政府、省级各部门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以下涉法事项重点审查:(一)制定机关是否适格,有无法定职权依据;(二)有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减免税等事项;(三)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有无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四)有无规定地区封锁、行业保护、行政垄断及与世贸规则相冲突等内容;(五)有无自我授权或者规避法定职责义务以及职权交叉、冲突的内容;(六)有无与现行上位法相抵触的其他内容;(七)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经过法定必经程序及有关施行日期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第四条审查涉法事项后,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既要遵循法定原则,又要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一)内容与上位法规定明显抵触的,存在本规程第三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不予备案,建议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自行纠正的处理意见;(二)内容与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但符合公共利益目的,没有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且上位法规定已不尽合理的,应当指出不一致的内容,避免执行中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予以备案,并视情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情况;(三)措词上与上位法不完全一致,容易引起歧义的,应当指出不一致的内容,避免执行中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予以备案;(四)有关体制机制设置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精神的,应当对是否属于职权范围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执行中应注意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准予备案;(五)不按法定程序制定和没有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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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定期汇编本机关已公布和清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第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起草单位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意见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审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前置审查。
第十二条 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报送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不按照规定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的,由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
制定机关拖延不报送备案,或者对存在问题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010年08月09日 17时14分 113
主题分类: 法制建设
“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政令[2010]275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备案与监督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设立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方式和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作区分处理,删除或者隐去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后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的事项,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涉及农村居民利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和村设立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布。
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废止依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备案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
制定机关、备案机关应当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审查建议之日起60日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当事人;情况复杂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应当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报送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规定。实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查的市、县,有关备案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接受备案的机关(以下统称备案机关)应当对报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并定期公布备案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二十六条 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暂停执行;必要时,备案机关依照职权直接予以撤销或者改变。
制定机关收到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书面回复处理结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第二章 制定与公布
第六条 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前款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起草情况等内容;有关材料,应当包括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汇总及有关参考资料等,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包括听证会笔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审查中发现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制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某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及时组织协调和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不能协调一致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备案机关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说明有关情况;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因紧急情况需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文件应当载明施行日期。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内容属于阶段性工作的,应当载明有效期。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省长 吕祖善
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经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公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共同签署公布。
第四章 评估与清理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适时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应继续执行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载明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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