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国海事局最新发布的通知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文号】海船员[2013]3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名单的通知(海船员[2013]3号)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各有关航海院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加强审核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管理规定》(海船员〔2012〕173号)等相关法规规定,经审定,决定为常富治等94人(具体名单见附件1)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证书》,为何君华等232人(具体名单见附件2)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培训和船员管理质量管理体系普通审核员证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核员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12年12月28日,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7日。

二、审核员证书的编写规则:(一)证书类别编码: GW代表高级审核员; PW代表普通审核员;NS代表内部审核员。

(二)审核员证书编号为:类别+发证时间(年)+辖区审核机构代码(即船员证书专用章号码)+ 3位流水号。

如2012年签发的上海海事局流水号为8号的高级审核员证书号码为:GW201202008。

三、外部审核员证书由部海事局统一印制;内部审核员由各审核机构印制。

四、各类审核员证应包含以下基本内容:(一)持证人姓名、性别、照片;(二)证书类别、编号;(三)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四)工作单位;(五)发证机关名称。

五、自2013年4月1日起,各类审核员在执行审核任务时应持证上岗。

六、为更好地掌握审核员的调派信息,用人审核机构应通过该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通知、调派,审核员所在审核机构负责调派信息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做好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工作,按照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履约推进工作的总体部署,根据《关于做好的通知》(海船员〔2011〕923号)及《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评估规范》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的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要按照相关评估规范和标准(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执行。

二、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中电子电气员的评估规范和标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评估规范》中的相应项目执行。

三、从事过渡期适任培训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ECDIS)、驾驶台资源管理(BRM)和机舱资源管理(ERM)三项评估工作的评估员和主考官在开展相关评估工作前,需参加过渡期适任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开展过渡期培训的各培训机构要为每个学员发放实操训练记录簿,记录每次训练内容、承担角色、自我评价及教员评价等情况,作为主考官确定学员平时成绩的依据。

五、自2012年10月1日起,开展海船船员过渡期适任培训(实操部分)和评估的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评估规范(略)附件2:驾驶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驾驶台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附件3:轮机专业过渡期适任培训机舱资源管理评估规范(略)2012年9月28日——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9.20•【文号】海船员[2012]678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的通知(海船员〔2012〕678号)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船员体检机构,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培训机构:经2010年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已于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和发证规则》于2012年3月1日开始施行,公约和规则都对不同岗位船员的健康提出了要求。

为此,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并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履行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有效实施国内规则和相关管理办法,现将《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印发你们,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10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和申请证书时,其健康条件需符合《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见附件)的规定。

二、自2013年7月1日起,海船船员注册、申请证书和在船工作时还须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三、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体检机构、服务机构、外派机构的宣传,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得到有效执行。

四、新的船员体检国家标准正在审查和批准过程中,国家标准生效后,依国家标准执行。

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日附件:海船船员健康检查要求1 范围本要求规定了船员注册、船员任职岗位健康要求,以及检查和评定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申请海船船员注册的人员以及对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状况的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海便函[2012]6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海便函[2012]6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的通知(海便函〔2012〕663号)各有关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以下简称《适任考试大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合格证考试大纲》)已经发布、出版,符合新版《适任考试大纲》、《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和《关于印发<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过渡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的新版海船船员适任培训、合格证培训和过渡期知识更新培训教材已分别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和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出版,为方便相关单位订购大纲和教材,现公布新版海船船员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具体目录见附件。

各相关单位可分别向两家出版社订购所需大纲和教材。

附件:大纲和教材出版目录2012年8月23日附件:大纲和教材出版目录一、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序号书名专业出版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大纲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航海学(航海天文、地文和仪器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3航海学(航海气象与海洋学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4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操纵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5船舶操纵与避碰(船舶避碰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6船舶管理(船长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7船舶管理(驾驶员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8船舶结构与货运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9航海英语(船长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10航海英语(大副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11航海英语(二\三副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12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船长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1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大副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14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二\三副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15值班水手业务人民交通出版社16高级值班水手业务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17高级值班水手英语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18值班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19高级值班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20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培训教材(船长、驾驶员篇)驾驶人民交通出版社21船舶电气与自动化(电气篇)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2船舶电气与自动化(自动化篇)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船舶辅机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4轮机英语(管理级)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5轮机英语(操作级)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6主推进动力装置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7船舶动力装置(轮机长)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8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管理级)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9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操作级)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0高级值班机工英语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1值班机工英语听力与会话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2值班机工业务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3高级值班机工业务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4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知识更新培训教材(轮机长、轮机员篇)轮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5船舶电气电子电气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6船舶管理电子电气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7船舶机舱自动化电子电气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电子员英语电子电气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9信息技术与通信导航系统电子电气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二、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和培训教材出版目录序号书名出版社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船舶高级消防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3船舶精通急救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4船上医护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5救生艇筏和救助艇操作与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6快速救助艇操作与管理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7船舶保安员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8船舶保安意识与职责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9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适用)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0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适用)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1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适用)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2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适用)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3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适用)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4液货船培训合格证知识更新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5油船和化学品船培训合格证知识补差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6基本安全(船舶防火与灭火)17基本安全(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人民交通出版社18基本安全(个人求生)人民交通出版社19基本安全(个人急救)人民交通出版社20客船操作与管理人民交通出版社21大型船舶操纵人民交通出版社22高速船操作与管理人民交通出版社23船舶装载包装及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操作与管理人民交通出版社24基本安全和船舶保安员履约补差人民交通出版社25客船船员知识更新人民交通出版社26客船船员履约补差——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新版海船员证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新版海船员证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新版海船员证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2.07•【文号】海船员[2012]825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启用新版海船船员证书的通知(海船员〔2012〕825号2012年12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170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健康证书管理办法》(海船员[2012]23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今年的船员管理工作安排,我局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及健康证书进行了改版。

为了规范证书制作要求,统一制作格式和内容,现将启用新版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证书的制作参照《海船船员证书制作细则》(附件1)。

二、证书的样本参照附件2格式。

三、l998年颁布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制作细则(试行)》关于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制作办法继续有效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新版海船证书制作细则附件2:证书样本(略)附件1海船船员证书制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船船员证书的制作要求,维护船员证书的严肃性,提高船员证书制作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规定海船船员证书的制作格式、填写要求和打印标准,适用于海船船员证书的签发、签证、再有效、补发和签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主管机关”)的授权签发海船船员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和负责签发船员健康证书的体检机构。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系统统计报表部分内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系统统计报表部分内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系统统计报表部分内容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调整海事系统统计报表部分内容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根据《关于做好2010年度交通运输行业统计报表制度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规统便字〔2010〕243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对海事系统统计报表“船员管理”中的内河船员部分、“行政处罚及审核登记管理”中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部分报表进行相应调整(详见附件1、2、3),其他部分内容保持不变。

经调整后的海事统计报表(可在中国海事局网站下载)自2011年开始执行,请各单位提前做好相关布置,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1(三十五)内河船员考试统计表填报单位:200 年表号:海船员04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8〕93 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等级 / 职务船员适任证书考试人数(人)一类船舶二类船舶三类船舶小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小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小计合计续表种类考试人数(人)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考试备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三十六)内河船员证书发放统计表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表号:海船员05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8〕93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填报单位:200 年等级 / 职务船员适任证书发放数(本)一类船舶二类船舶三类船舶小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小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小计合计续表(一)种类证书发放数(本)初培再有效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续表(二)船员服务薄发放统计空白证书库存统计发证量(本)适任证书(本)船员服务薄(本)备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三十七)内河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05规则)表号:海船员06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8〕93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填报单位:200 年等级 / 职务船员有效适任证书数量(本)一等船舶二等船舶三等船舶四等船舶五等船舶小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驾机员--------小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小计合计续表(一)种类证书数量(本)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续表(二)船员服务薄数量(本)备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三十八)内河船员有效证书统计表(10规则)表号:海船员07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8〕93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填报单位:200 年等级 / 职务船员有效适任证书数量(本)一类船舶二类船舶三类船舶小计船长大副----二副----三副----驾驶员--小计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轮机员--小计合计续表(一)种类证书数量(本)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散装化学品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续表(二)船员服务薄数量(本)备注: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200 年月日(六十一)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情况统计表填报单位:201 年第季度表号:海审核01表制表机关:交通运输部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备案文号:国统办函〔2008〕93号有效期至:2011年10月审核类别计算单位序号总计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临时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中间审核代表船审核甲乙丙123456789公司审核合计家次1----国际航运公司家次2----国内航运公司家次3----审核工作量人次天4----海船审核合计艘次5--总吨6--客位7--普通客船50客位以下艘次8--50-199客位艘次9--200-499客位艘次10--500及以上客位艘次11--客滚船50客位以下艘次12--50-199客位艘次13--200-499客位艘次14--500及以上客位艘次15--高速客船50客位以下艘次16--50-199客位艘次17--200-499客位艘次18--500及以上客位艘次19--气体运输船150总吨以下艘次20--150-499总吨艘次21--500-2,999总吨艘次22--3,000-9,999总吨艘次23--10,000-49,999总吨艘次24--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25--(续表二)审核类别计算单位序号总计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临时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中间审核代表船审核乙丙123456789内河船舶审核合计艘次55 --总吨56 --客位57--普通客船50客位以下艘次58--50-199客位艘次59--200-499客位艘次60--500及以上客位艘次61--客滚船50客位以下艘次62--50-199客位艘次63--200-499客位艘次64--500及以上客位艘次65--高速客船50客位以下艘次66--50-199客位艘次67--200-499客位艘次68--500及以上客位艘次69--气体运输船150总吨以下艘次70--150-499总吨艘次71--500-2,999总吨艘次72--3,000-9,999总吨艘次73--10,000-49,999总吨艘次74--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75--化学品船150总吨以下艘次76--150-499总吨艘次77--500-2,999总吨艘次78--3,000-9,999总吨艘次79--10,000-49,999总吨艘次80--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81--(续表三)审核类别计算单位序号总计初次审核年度审核换证审核临时审核跟踪审核附加审核中间审核代表船审核甲丙123456789内河船舶审核油船500总吨以下艘次82--500-2,999总吨艘次83--3,000-9,999总吨艘次84--10,000-49,999总吨艘次85--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86--散货船500总吨以下艘次87--500-2,999总吨艘次88--3,000-9,999总吨艘次89--10,000-49,999总吨艘次90--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91其他货船500总吨以下艘次92--500-2,999总吨艘次93--3,000-9,999总吨艘次94--10,000-49,999总吨艘次95--50,000总吨及以上艘次96--高速货船500总吨以下艘次97--500-2,999总吨艘次98--3,000-9,999总吨艘次99。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海船员[2012]170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0号)为提高海船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海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上保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及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更好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以及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址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船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发证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可授权所属分支机构开展其管辖范围内的培训合格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二、船员参加《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相关项目的培训时,应满足《办法》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有关要求。

船员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开展前将上述要求如实全面告知船员,并对船员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

《办法》规定培训合格证有关项目的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后船员应当重新参加培训。

三、申请培训合格证书者,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初次申请不需要海上服务资历的培训合格证书,可由船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提出申请;(二)初次申请适任证书者,可在申请适任证书时一并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签发培训合格证书申请;(三)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适任证书签发机关提出申请,未持有适任证书者申请培训合格证书再有效的,原则上应向船员服务单位所在地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的通知(2012修订)【法规类别】船舶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海船员[2012]257号【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日期】2012.02.29【实施日期】201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的通知(海船员〔2012〕257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有关船员教育培训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为全面履行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有效执行有关船员管理的国内法规,加强船员管理、船员教育和培训的质量控制,现将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附件2)印发你们,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2年3月1日起,将按照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对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

二、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应尽快按照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修改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换证审核。

三、已取得一类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通过审核。

新申请内河一类船员考试和发证授权的海事机构应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管理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后,方可申请授权。

四、已取得内河船员培训资质的船员培训机构,应尽快按照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建立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第一次中期核查时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船最低安全配员有关事项的通知》

2 0 1 6 -1 # 1 月1 2 日,中国海事局
印发 《 关 于调 整 海船 最低 安 全 配 员
《 2 O 0 6 年海事劳工公约 》财务担保
修正案 于2 0 1 7 年1 月1 8 B正式生效
有关事项的通知 》,对海船 最低安
全 配 员标 准进 行 了调 整 。调 整后 的
固体散 装货物 明细表等 进行 了修
港 实施 电 子签 证 ,电子 签证 与 窗 口
船 东责任 的财务担 保机制 ,按 照公 约 不优 惠条款的规定 ,修 正案生效后 将
适 用于所有 国际航 行船舶 。
签证并行。中国海事局要求各单位
采取 措 施 尽 快扩 大电子 签证 使 用规
模 ,其 实施 范 围 为航 行 于长 江 、珠
印发 《关 于做好 内河 船舶 进 出港报
告准 备 工 作 暨 内河船 舶 实施 电子 签
供 财务担保证 书或证明文件 ,并按规
书 ( 2 0 1 6 版 )》 《 船舶最低安全配
员证 书 ( 2 0 0 4 版 )》停 止 使 用 , 自 2 0 1 s -1 # 月1 日起 ,在监 督 检 查 中发 现 船舶 所 持 《 船 舶 最 低安 全 配 员证 书 》低 于 《 海船 甲板 部 、轮 机部 和 客 运部 最 低 安全 配 员表 》规 定 标 准 的 ,应 当责令 改 正 ,并按 照相 关规
印发 《 港 口危 险货 物 安全 监 管信 息
化 建设 指 南 》 ,该 指 南 共 分 总则 、 系统功 能 、信 息 资 源要 求 、 系统 建
从 事船舶污染港 区水域作业存在 污
染 风 险或 者 造成 污 染的 ,各 级 海 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12.10.30
•【文号】
•【施行日期】2013.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实施《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级社: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2年修改通报)》按规定程序业已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30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1.20•【文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的通知为切实加强客渡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充分吸取客渡船舶安全事故的教训,有力遏止客渡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消除客渡船舶安全隐患,保障客渡船舶安全。

现将《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2012年全国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方案自2005年全国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以来,全国渡口渡船和短途客船(以下简称“客渡船舶”)安全形势基本稳定,但仍存在客渡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得不到落实,客渡船舶及其安全配套设施低于标准,以及客渡船员、渡工安全操作技能不高和安全意识不强,渡口周边影响客渡安全的环境复杂等问题,客渡运输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为切实加强对客渡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充分吸取客渡船舶安全事故的教训,有力遏止客渡船舶重特大事故发生,部海事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进一步消除客渡船舶安全隐患,保障客渡船舶安全。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践行“三个服务”要求,建立和实施客渡船舶海事安全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制,全面加强客渡船舶的安全监管,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全面加强客渡船舶海事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巩固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成果,不断提高客渡运输安全意识,切实履行海事监管职责,确保客渡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通过开展客渡船舶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客渡船舶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客渡运输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有效遏制客渡船舶事故发生。

中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2012年[海船员]64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2012年[海船员]646号

中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海事局关于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的通知(2012年(海船员)646号)各直属海事局,航运单位、航海院校,海船船员培训机构、服务机构和外派机构,中国海事服务中心符合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书签发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合格证考试大纲》)已经发布实施,符合《合格证考试大纲》和《关于印发的通知》要求的新版合格证培训、过渡期知识更新和补差培训教材已出版使用。

为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和过渡期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的海船船员培训合格证培训的培训大纲按照《合格证考试大纲》执行。

二、各单位要按照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训练的学时要求(见附件),切实做好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工作。

三、自2012年9月10日起,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需按照新的《合格证考试大纲》和《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课时分配表》执行。

过渡期知识更新和补差培训大纲及学时安排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执行。

附件: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课时分配表2012年9月10日附件:海船船员合格证培训课a时分配表一、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Z01)个人求生适用对象:海船上所有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16学时1 概述12 船舶发生海难的种类和求生者的主要危险13 船舶救生设备34 应变部署和程序15 弃船时应采取的行动36 在水中时应采取的行动27 在救生艇筏上应采取的行动38 荒岛求生19 救援行动1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8学时1 穿着救生衣0.52 跳水求生的方法0.53 穿着救生衣游泳24 HELP姿势15 穿着救生衣扶正救生筏16 穿着救生衣从水中登上救生筏17 正确穿着救生服并游泳和正确穿着保温用具2防火与灭火适用对象:海船上所有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16学时1 概论12 燃烧的基本知识23 火的分类及灭火方法14 灭火剂25 船舶消防器材36 船舶消防系统37 船舶消防组织与应急行动18 船舶火灾的成因和预防19 船舶灭火程序2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8学时1 手提式灭火器(水、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等)的结构、灭火作用和使用方法22 各种移动式灭火装置(便携式泡沫发生器,移动式泡沫、二氧化碳、干粉装置)的结构、灭火作用和使用方法13 消防员装备及其他个人设备佩戴与使用34 固定水灭火系统-包括使用不同水流扑灭较大火灾2基本急救适用对象:海船上所有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14学时1 急救概述0.52 人体结构和功能2.53 病情判定1.04 船上常用急救技术5 环境及理化因素损伤3.06 常见急症2.07 救生艇筏上常见疾病1.08 急救箱和常用急救药品1.0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7学时1 心肺复苏术(CPR)42 三角巾包扎术13 止血带止血术14 前臂骨折夹板-三角巾固定术1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适用对象:海船上所有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24学时1 概述12 船员的社会责任3 船舶应急应变知识和程序44 紧急情况的预防控制25 船上安全作业方法66 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47 船上信息交流和语言技能18 船员人际关系29 防止和消除疲劳的措施1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6学时1 船舶应急应变知识和程序22 船上安全作业方法33 防止海洋污染环境的措施1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2)适用对象: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14学时1 救生艇筏、救助艇的基本知识42 救生艇筏、救助艇的降落与回收43 弃船后对救生艇筏的管理44 弃船后对求生者的管理与急救2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16学时1 荡(划)浆21.1 登、离艇1.2 荡桨口令及其运用1.3 操艇航行、回转及避让2 机动艇艇机的启动及操作22.1 艇机的启动2.2 艇舵的操作2.3 机动艇的航行操作3 全封闭救生艇的操纵63.1 全封闭艇的离、靠操纵3.2 运用罗经航行3.3 拖带3.4 收放海锚3.5 救助落水人员4 降落与回收救生艇操作44.1 收放全封闭、开敞式救生艇的操作4.2 自由降落救生艇的收放操作5 应急无线电救生设备、视觉求救信号的示教25.1 EPIRB、SART及甚高频双向无线电话的操作使用5.2 视觉求救信号的操作使用三、精通快速救助艇培训合格证(Z03)适用对象:在配备快速救助艇的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及其他指定操纵快速救助艇的船员理论培训内容共15学时1 快速救助艇的基本知识42 快速救助艇的降落和回收43 倾覆快速救助艇的扶正14 快速救助艇的操纵25 搜寻和救助4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15学时1 准备救助遇险人员52 救助遇险人员73 运送遇险人员3四、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Z04)适用对象: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子电气员及其他指定控制消防作业的船员;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30学时1 概述12 船舶防火33 检查和保养烟火探测和灭火系统及设备64 船舶消防队的组织与训练45 控制和扑救船舶各部位火灾的战略与战术26 船舶消防程序47 灭火中的危险与应对措施28 船舶火灾的扑救49 调查与编写涉及火灾的事故报告4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12学时1 检查和保养烟火探测和灭火系统及设备22 控制和扑救船舶各部位火灾的战略与战术及船舶消防程序(船舶消防综合演练)83 调查与编写涉及火灾的事故报告2五、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Z05)适用对象:在500总吨或750千瓦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GMDSS限用操作员除外)及其他指定在船上提供急救的船员;在未满500总吨或未满750千瓦的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23学时1 概述0.52 人体解剖及生理学3.53 伤病员的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2.04 基本护理2.05 船舶药品、器械的使用2.06 消毒与灭菌1.07 外来援助0.58 生命急救的基本技术3.59 常见急症的现场急救3.010 创伤2.011 环境及理化因素损伤2.012 船载有毒货物中毒1.0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12学时1 心肺复苏术52 骨折小夹板固定术23 脊柱损伤的搬运24 生命体征检查(包括血压、瞳孔)3六、船上医护培训合格证(Z06)适用对象:在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大副及其他指定负责船上医护的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35学时1 总论4.02 船舶药品、器械管理3.03 消毒与灭菌1.04 外来援助1.05 基本护理2.06 创伤救护4.07 急腹症4.08 常见内科疾病5.09 传染病3.010 皮肤病与性病2.011 酒精和药物滥用的危害1.012 妇产科疾病1.013 五官科疾病2.014 海上死亡0.515 船舶卫生0.516 船舶疾病的预防0.517 船员医疗报告表0.5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14学时1 清创缝合术72 肌肉注射术23 静脉注射术24 生命体征检查(包括T、P、R、BP、瞳孔)3七、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Z07)适用对象:海船上所有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7学时1 概述12 船舶保安组织机构及职责13 识别船舶保安风险和威胁14 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25 船舶防海盗及武装劫持2八、负有指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Z08)适用对象:船长、高级船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及其他负有指定保安职责的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18学时1 概述22 船舶保安组织机构及职责3 识别船舶保安风险和威胁24 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25 船舶保安措施的实施与维持46 船舶防海盗及武装劫持47 船舶保安设备的操作、测试和校准2九、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Z09)适用对象:船舶上担任船舶保安员的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24学时1 概述12 船舶保安23 评估船舶保安风险、威胁及薄弱点44 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与维护45 各保安等级下船舶保安措施的实施与维持26 船舶防海盗及武装劫持47 船舶保安培训与演练8 船舶保安设备的操作、测试和校准29 港口设施保安的基本知识110 船舶保安审核和发证2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6学时1 船舶保安控制22 船舶保安设备13 评估船舶保安风险及采取对应保安措施3十、油船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1)适用对象:在油船和化学品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63学时1 油船的基本知识62 油船货物的物理性质43 有关油船作业导致危害的基本知识24 危害控制的基本知识5 应急反应46 安全操作27 货物操作的基本知识68 化学品船的基本知识(化学品船部分)49 化学品船货物操作的基本知识1010 化学品船操作危害和危害控制的基本知识811 化学品船的防护和安全措施412 化学品船的消防413 化学品船的应急程序314 油船和化学品船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的知识4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30学时1 安全设备和防护装置的使用31.1 防护服的穿着与保养1.2 空气呼吸器的使用与存放2 逃生器具的使用32.1防毒面具的使用2.2 应急逃生呼吸器(EEBD)的使用3 氧气复苏器的操作23.1 氧气复苏器的操作与使用4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的操作44.1 测氧仪的使用4.2 测爆仪的使用4.3 测毒仪的使用4.4 静电检测仪的使用5 便携式灭火器的操作85.1 便携式CO2灭火器的使用5.2 便携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5.3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的使用6 大型灭火系统在操作6.1 大型泡沫灭火系统的操作6.2 大型CO2灭火系统的操作7 便携式液位测量仪的操作4十一、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2)适用对象:在油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油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48学时1 国际公约与国家规定42 油船设计、系统和设备的知识123 惰性气体系统(IGS)44 洗舱、气体置换65 货物操作与管理126 压载水操作与管理17 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18 防污染29 应急反应10 油船安全管理4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24学时1 装卸货油操作61.1 货油装卸操作(包括货油装卸、压载作业及货油泵的操作程序等)1.2 油船积载软件的使用,船长和甲板高级船员编制装、卸货(含压载水作业)计划各一份(结合积载软件的使用)2 油船惰气系统操作62.1 油船惰气系统的组成及安全控制装置2.2 油船惰气系统的准备和运行(包括氧气分析仪的校正方法)2.3 油船惰气系统应急停止装置的操作3 油船洗舱操作63.1 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利用洗舱指南编制一份水洗舱计划3.2 水洗舱的正确操作程序3.3 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利用原油洗舱手册,结合卸货计划编制一份原油洗舱计划3.4 原油洗舱的操作程序4 排油监控设备操作64.1油船排油监控系统的操作十二、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3)适用对象:在化学品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化学品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50学时1 化学品船相关的规则和规章22 化学品货物的种类和特性23 化学品船的作业危害及危害控制措施44 化学品船的设计、系统和设备105 化学品船的货物装卸作业66 货舱清洗作业67 其他关键操作48 职业健康和安全预防29 化学品船的应急反应610 化学品船的船舶检查611 化学品船安全文化和安全管理的知识2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22学时1 装卸货物操作81.1 货物安全装卸操作(包括液压货泵操作及注意事项、货物加温或冷却操作及注意事项、货泵间通风机操作及注意事项、货物气体回收操作及注意事项等)1.2 化学品船积载软件的使用,船长和甲板高级船员编制一份装载多种(三种及以上不同种类)液货作业的配/积载计划(结合积载软件的使用)2 洗舱、排污及舱壁测试操作82.1 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利用洗舱指南(手册)编制一份洗舱计划2.2 洗舱作业操作2.3 防污染要求及排污操作2.4 船长和甲板部高级船员舱壁测试操作3 氮气充注及维护操作33.1 液货舱氮化充注的操作要领、航行途中维持液货舱氮化的条件和操作4 货舱液位、温度、压力测量及报警操作34.1 货舱液位、温度、压力测量报警装置的试验和使用十三、液化气船货物操作基本培训合格证(T04)适用对象: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24学时1 液化气货品的基本知识22 液化气船的设计与构造23 液化气船的货物操作系统24 液化气货品的危害与防护35 液化气船对货物危害的控制36 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27 液化气船舶消防38 液化气船舶防污染29 液化气船舶安全管理310 液化气船的应急程序2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10学时1 防护服的穿着使用11.1 防护服的配备与组成1.2 防护服的穿着方法与要求2 防毒面具的使用12.1 防毒面具的配备与组成2.2 防毒面具的佩戴方法与要求3 空气呼吸器的使用13.1 空气呼吸器的配备与组成3.2 空气呼吸器的佩戴方法与要求4 氧气复苏器的使用14.1 氧气复苏器的配备与组成4.2 氧气复苏器的使用方法与要求5 便携式灭火器的使用35.1 便携式CO2灭火器的使用5.2 便携式干粉灭火器的使用5.3 便携式泡沫灭火器的使用6 干粉灭火装置的操作26.1 干粉灭火装置的配备与组成6.2 干粉灭火装置的操作程序与要求7 气体检测仪器的使用17.1 便携式气体检测仪器的配备与组成7.2 便携式测氧仪的使用方法与要求7.3 便携式测爆仪的使用方法与要求7.4 便携式测毒仪的使用方法与要求十四、液化气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T05)适用对象:在液化气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及其他对液化气船货物相关操作承担直接责任的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42学时1 液化气船相关的国际公约与规范32 液化气货品的特性与安全载运要求23 液化气船的货物操作系统和设备84 货物检测仪表及监控报警系统35 大型LNG船的特殊设备和操作系统36 液化气船的货物操作87 液化气船的货物测量与计算38 液化气货品运输中的危害控制和安全管理29 液化气船舶防污染210 船舶应急预案的制定与实施511 液化气船的船舶检查3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18学时1 液化气船消防及溢货演习61.1 液化气船消防演习1.2 液化气船溢货演习2 气体检测仪器的校正42.1 气体检测仪器的校正要求2.2 气体检测仪器的标准气瓶配备要求2.3 测氧仪的校正程序2.4 测爆仪的校正程序2.5 测毒仪的校正程序3 全压式液化气船装卸货操作43.1 全压式液化气船装卸货系统的组成3.2 全压式液化气船装卸货主要设备的功能和管理要点3.3 全压式液化气船装卸货作业的操作程序4 LNG船模拟器装卸货操作44.1 LNG船装卸货系统的组成4.2 LNG船装卸货主要设备的功能和管理要点4.3 LNG船装卸货作业的操作程序十五、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6)适用对象:在客船上服务的所有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64学时1 拥挤人群管理62 基础培训63 通信交流64 旅客、货物和船体安全125 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166 实操训练18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18学时1 拥挤人群管理22 危机管理23 旅客和货物安全24 综合演习12十六、大型船舶操纵特殊培训合格证(T07)适用对象:在中国籍大型船舶上服务的船长和大副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9学时1 大型船舶构造特点及其对操纵的影响12 大型船舶特性对操纵与避碰的影响23 大型船舶靠、离泊作业24 大型船舶抛锚作业25 大型船舶应急操纵2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29学时1 大型船舶在不同载重情况下操纵性能参数的测定42 大型船舶综合航行训练(狭水道的航行)53 大型船舶靠、离泊作业124 大型船舶抛锚作业65 人员落水的搜索与救助应急操作2十七、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8)适用对象: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船长、驾驶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42学时1 高速船特性52 驾驶台监控系统的仪表种类和功用23 操纵系统34 消防、救生25 高速(客)船破损控制36 高速(客)船安全生产和管理规定9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18学时1 高速船特性32 驾驶台监控系统仪表的名称、功用33 船舶操作64 航行及风险控制6适用对象:在高速船上服务的轮机长、轮机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24学时1 高速船特性32 高速船动力装置53 高速船操纵系统54 电力系统15 监控系统26 常见故障的分析和排除27 轮机管理6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18学时1 高速船特性32 机电设备的仪表、按钮、操作手柄的名称、功用33 机电设备操作64 故障控制6十八、船舶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09)适用对象:在装载散装固体危险和有害物质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16学时1 公约、规则和建议42 特性和性质33 船上应用9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8学时1 测定仪器的使用62 人员防护设备的使用2十九、船舶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T10)适用对象:在装载包装危险和有害物质作业船上负责货物作业的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理论培训内容理论共18学时1 公约、规则和建议32 危险和有害物质以及具有化学危害物质的分类23 健康危害24 船上操作应用11实操训练内容实操共6学时1 测定仪器的使用42 人员防护设备的使用2——结束——。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2.22•【文号】•【施行日期】201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行为,保障执法督察顺利实施,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事管理机构对本级或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风纪情况的监督以及对督察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监督与教育相结合、检查与改进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督察人员管理第四条督察人员分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乙级督察人员可以监督所属省级辖区的海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督察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不徇私情,严守纪律。

(二)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两个以上执法业务岗位工作经历和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其中甲级督察人员应具有8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乙级督察人员应具有5年以上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经历。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法律专业知识、海事业务知识。

(四)经过专门培训合格。

第六条符合甲级督察人员条件的,由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推荐,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颁发甲级督察人员证件。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指南》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指南》的通知

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06.12•【文号】海计建[2012]410号•【施行日期】2012.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指南》的通知(海计建〔2012〕410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实施“科技强局”战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吸引社会专业科技力量积极参与海事科技工作,开展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对象为主体的关键技术及应用研究,我局组织编制了《海事科技项目指南》,以期征集优秀的海事科技项目。

《中国海事科技项目指南》今后将定期更新,定期向海事系统和全社会发布,以引导海事科技项目编报方向,不在《中国海事科技项目指南》支持范围内的科技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现将《中国海事科技项目指南(2012)》(可从中国海事网站下载)印发你们,请拟申报海事科技项目的相关单位按照《指南》的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认真做好2013年度海事科技项目申报工作。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附件1:中国海事局科技项目指南(2012)水上交通运输是我国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

“十二五”期在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背景下,水上运输需求仍将处于较快发展阶段。

预测2015年沿海港口与内河港口吞吐量将分别达到78亿吨和40亿吨,全国船舶进出港流量将达到900万艘次,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能力需求标准进一步提高。

中国海事局是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机构,对全国海事系统实行业务领导。

作为我国水上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负责国家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

按照“一水一监、一港一监”的原则,初步完成了机构设置,实现了政令、布局、监督管理的统一,初步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水上安全监督管理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2.12.27•【文号】海安全〔2012〕885号•【施行日期】2013.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印发《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的通知海安全〔2012〕8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规范海事行政执法,便民、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提高海事调查处理水平,现将《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并请各海事局将该规定转发至辖区相关单位。

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困难和问题,请及时报我局。

2012年12月27日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依法、便民和高效地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事故各当事方书面申请、海事管理机构认定,案情简单、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的水上交通小事故(以下简称“小事故”),适用本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工作,但以下情形除外:(一)涉及载客类、危险品运输、国际航行船舶、外国籍船舶的事故;(二)任一当事方在结案前对简易程序适用性有异议的事故;(三)发现船舶、船员存在假证、无证等严重违章行为的事故;(四)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事故具有广泛吸取教训意义的事故;(五)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事故。

前款所称的小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交通部令2002年第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海事调查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人数不得少于2人,且至少有1人应持有海事调查官证书。

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执行简易程序应遵守如下工作流程:(一)当事人申请。

各当事人向有事故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授权人签名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简易程序申请书》(见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清
单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1.29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2024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4.01.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告
2024年第1号
关于发布海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告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海事行政许可运行,确保清单之外无许可,为企业和群众打造更加公平高效的审批环境,现公布直属海事系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附件:1.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2.上海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3.天津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4.辽宁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5.河北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6.山东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7.浙江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8.福建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9.广东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0.广西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1.海南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2.长江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3.江苏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4.黑龙江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5.深圳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16.连云港海事局行政许可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1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内航行小型海船
技术规则(2024)》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公布日期】2024.03.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24年第6号
•【施行日期】2024.06.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
2024年第6号
关于发布《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的公告《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按规定程序已经交通运输部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文本请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船舶技术法规”栏目下载。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3月22日附件:国内航行小型海船技术规则(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海事局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海事局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5号
关于发布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的规定,现将中国籍海船按照相关规定应取得的证书、文书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

一、本清单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体育运动船艇。

二、船舶应持的防止海洋环境污染证书、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规定执行。

三、本清单中船检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所列清单将实行动态更新,由我局适时调整公布。

附件:海船应持证书、文书清单(202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9月7日
——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4.01.13•【文号】海船员[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04]10号2004年1月1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为提高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现颁布《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请遵照执行。

为有效实施《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所管辖的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并负责对培训的监督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可根据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的分布情况授权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及培训的监督管理,并报我局备案,但经授权的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不得再次授权。

二、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统一使用由我局组织编写的培训教材,具体征订事宜请与广东海事局联系,联系电话************转280,传真:************。

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编号栏中表示特殊培训种类的大写字母为J,适用项目栏填写“适用于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四、从2004年10月1日起,在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持有《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收集我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等材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收集我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等材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收集我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等材料的通知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收集我国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等材料的通知各直属海事局,人民交通出版社: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海员的影响力,维护船员权益,促进航运安全、科学发展,庆祝“6.25海员日”,交通运输部定于6月25 -26日在上海召开第二届中国海员大会,作为承办单位,部海事局将组织编撰《中国航运企业》、《中国船员服务机构》、《中国船员培训机构》等出版物,在会议期间发放。

为做好出版物编撰工作,请各直属海事局负责对辖区内海船船员教育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材料的收集和真实性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集材料对象1. 中国航运企业:本次材料收集的中国航运企业系指具有《水路运输许可证》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具有中资方便旗船的公司。

2. 中国船员服务机构:本次材料收集的中国船员服务机构系指取得“甲级、乙级船员服务机构许可证”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

3. 中国船员培训机构:本次材料收集的中国船员培训机构系指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院校和培训机构(含以前获得批文的机构)。

二、报送材料要求材料报送具体要求见附件。

三、报送时间要求请各直属海事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相关单位,并收集核实上述材料,于5月28日前将材料及本辖区各相关单位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发至*****************.com。

四、编撰组联系人石健英************王兴琦************五、其他请人民交通出版社做好相关出版物出版发行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2〕171号)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12号令)(以下简称“11规则”),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规定范围的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的管理。

第二条各直属海事局按照授权负责本局管辖范围内的航运公司(航运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及海员外派机构的船员或学籍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培训机构的学员,以及注册地或船员技术档案在本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船员的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管理(具体分工授权见附录1)。

经我局批准,直属海事局可以向分支机构授权除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以外的适任考试和发证管理业务。

因适任证书适用航区调整,船员需迁移档案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下列船舶船员的适任考试和发证办法,可由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一)在两港间航程不足50海里的客船或者滚装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二)在未满1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和甲板部船员;(三)在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220千瓦船舶上任职的轮机部船员;(四)仅在船籍港和船籍港附近水域航行和作业的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四条船员参加岗位适任培训时需满足“11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有关船员年龄、持证情况、海上服务资历、安全任职记录、身体健康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并向培训机构提交《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

船员培训机构应将有关岗位适任培训的要求告知船员,并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船员符合要求后方可参加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见附录2)。

第五条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有效期5年,过期未申请参加适任证书考试的船员应重新参加岗位适任培训后再申请。

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中专、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的院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可后,招收的全日制航海专业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教程并取得毕业证书,等同完成三副、三管轮、电子电气员岗位适任培训;学生毕业后5年内可以直接参加相应航区的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学生毕业5年后,需具有12个月的海上服务资历后,方可直接参加相应的适任考试;在校期间没有申请参加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和电子技工适任考试的学生,毕业后申请参加相应的支持级船员适任考试时,可免于相应的岗位适任培训。

“11规则”生效前,学员在具有开展全日制航海专科及以上学历教育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并有效运行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体系,体系已完全覆盖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的各个环节的院校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且该院校在开展航海类专业函授教育前,已将教学计划和培养规模向主管机关报备;学员函授前具有不少于12个月海上服务资历,且在校面授和实操训练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以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

“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

第六条船员应按照《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见附录3)要求参加考试,其中适任理论考试科目及格分数线按照规定(见附录4)要求实施,评估项目及格分数线依照评估规范规定要求实施。

在海船船员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的3年内,考试未全部通过者,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其他成绩均已经通过,可以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如果除英语科目或项目外,还有其他科目或项目未通过者,不得申请转为沿海航区适任考试成绩,逾期所有成绩全部作废。

第七条适任证书的“限制项目”主要规定适任证书所能适用的船舶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及特殊设备的操作等。

船舶种类为:客船、非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的种类分为:柴油机、蒸汽轮机、燃气轮机。

特殊设备操作包括: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自动雷达标绘仪。

第八条对在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高级船员应持有客船培训合格证,其适任证书需取消对客船的限制,其中在两港间航程在50海里及以上客船上任职的船长应具有航海技术或船舶驾驶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但已具有高级船长职称的除外;在其他特殊类型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和在客船上任职的普通船员,其适任证书不需要对相应类型船舶取消限制,但应持有相应的特殊培训合格证。

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水产品运输船(鲜销)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或“仅适用于水产品运输船(鲜销)”。

仅适用于非运输船的船员适任证书上需签注“仅适用非运输船”;持有仅适用于非运输船适任证书的船员在通过职务晋升考试并完成见习后,取消该限制。

非运输船上任职的船长和驾驶员服务资历等同于运输船的服务资历。

第九条适任证书持有人应当在适任证书适用的相应或较低等级的船舶上担任相应或较低的职务。

船长和驾驶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和轮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无线电操作人员职务由高到低顺序为一级无线电电子员、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通用操作员、限用操作员。

第十条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机工、电子技工适任证书长期有效。

持有“11规则”生效前签发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适任证书者,可直接申请换发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值班机工“11规则”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船员完成岗位适任培训并取得培训证明后,由培训机构、船员本人或船员所在的航运公司或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经培训机构审核的《海船船员岗位适任培训、考试申请表》(见附录5)和培训证明,申请适任考试。

申请适任考试初考者,须一次性申请适任考试所有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申请适任考试补考者,每期补考不论申请几门理论考试或几项评估都视为一次补考。

第十二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时,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录6)。

第十三条船员申请适任证书补发或变更的,除提供“11规则”第十二条(一)、(四)、(五)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一)适任证书在水上交通事故中灭失后申请补发的,应向签发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事故证明。

(二)适任证书所载身份信息错误申请变更的,应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身份证签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十四条对于船员海上服务资历中航区的认定,以其所服务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载明的要求界定。

船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证书需要的海上服务资历,“11规则”没有特殊说明的,均指申请者需具有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海上服务资历。

持有船长或驾驶员适任证书者申请无线电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再有效时,其船长或驾驶员任职资历等同于无线电操作服务资历;其他无线电操作人员必须具备“11规则”第十五条要求的无线电操作资历。

第十五条现职船员在任职期间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并受到海事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其在发生事故前的海上服务资历不能作为申请培训、考试和发证的海上服务资历。

海上服务资历自发生事故后重新开始计算。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在按照“11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和发证时,免于岗位适任培训和船上见习。

“11规则”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要求的“安全记录良好”是指申请人在原来担任现申请的低一职务期间未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大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

第十六条发生“11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情形的,须对事故责任船员进行《船舶操纵、避碰与驾驶台资源管理》项目评估;发生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需对责任船员进行防污染规定、设备操作程序和方法的现场考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分工授权表一无限航区船长和高级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表二沿海航区适任证书和无限航区普通船员适任证书考试和发证机关附录2:岗位适任培训的最低时间要求附录3:海船船员适任考试科目与项目表一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船长、驾驶员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英语理论的考试。

3.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船舶结构与货运》。

4.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者应加考《船舶结构与货运》。

表二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评估项目注:1.申请二副与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评估项目相同。

2.表中标注“☆”的为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3.表中标注“★”的为申请未满500总吨船员对应职务和申考形式对应的评估项目。

4.沿海航区的值班水手和高级值班水手免除水手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

5.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和驾驶员吨位提高需通过英语听力与会话、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电子海图系统、雷达操作与应用和航海仪器的使用评估,沿海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吨位提高还需通过气象传真图分析评估。

6.持有非运输船大副适任证书者,申请职务晋升时应加考大副职务的《货物积载与系固》。

7.持有非运输船适任证书者,申请取消非运输船限制时应加考《货物积载与系固》。

表三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理论考试科目注:1.申请二管轮与申请三管轮适任证书的理论考试科目相同。

2.沿海航区的轮机长、轮机员和高级值班机工免除英语理论考试。

表四轮机长、轮机员、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评估项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