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和附则Ⅱ2004年修正案的生效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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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

1973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该议定书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它事实上包含两份基本文伴,即:《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遣成污染公约》和《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

因此,国际上通常将二者合称为“73/8防污公约”,(73/78MARPOL)。

(一)1978年议定书与1973年公约的关系《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于1973年11月2日订于伦敦。

该公约在通过时的文本,由正文20个条文和“关于涉及有毒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等2个议定书及“防止油污规则”等5个附则组成。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

该议定书由正文9个条文和1个附则组成。

该“附则”题为《对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修订与补充》。

就其修订和补充的对象而言,该“附则”主要是对1973年公约的《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进行实质性修政和补充,对公约其余4个附则未作修改或补充。

正是由于1978年议定书对1973年公约作了重要的修订与补充,因而该议定书构成公约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

1978年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就明确要求,本议定书各缔约国应承担义务同时实施“本议定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各项规定”。

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1973年)防污公约和本议定书的各项规定,应作为一个整体文件来理解和解释。

”根据该议定书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当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对公约另行签字或履行专门的批准手续。

(二)关于1978年议定书的生效及我国加入的情况1978年议定书于1978年2月17日订于伦敦,由国际海事组织保管。

1983年10月2日,该议定书生效。

1983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向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和V的约束”。

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 78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MEPC.181(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MEPC.129(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MEPC.176(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1.1 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1.2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实施海事监管的探讨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Ⅵ实施海事监管的探讨

该指定 日 期及其以后建造或进行重大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装 的船舶。
12 氮氧化物( O ) . N 排放 : 船上安装输出功率超过 10 W 的柴 油发 动机 , 氧化 物 的排放均 应符合 3k 氮
《 O 技术规则》 Nx 。 13 硫 氧化 物 ( 0 ) 放 和燃料 质 量 : 1 “ . s 排 第 4条 硫 氧化物 ( O ) 和 第 1 S ” 8条 “ 料 质 量 ” 要 求 “ 上 燃 , 船 使 用 的任何 燃料 油 的硫 含量 不 得 超过 45 m m” .% / ,
维普资讯
5 2
天津航 海
20 0 8年第 3期
( 37 ( / 8防污 公 约 》 7 附则 V 实 施 海 事 监 管 的探 讨 I
陆祥 秦 德 生
( 南京海事局 江苏 南京 20 1) 10 1
摘 要 : 文章 ̄( 37 7/ 8防污公约》 新增的 附则 V 进行理解、 I 解释和归纳 , 并结合 实际情 况阐述海事主管机关在进行港口国、 船籍国检查 中的要点 , 以及对港 口相应设施建立和燃油供
“ 船舶在 S 排放控制 区所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超 O 过 15 / , .%m m” 以及 一 系列管 理措 施 。
14 船上焚烧 : . 应满足附则 V 的“ I 船上焚烧炉 的 型式认 可 和工作 限制 ” 的第 1 6条要 求 。
15 消 耗臭 氧层 物质 : l 规 定 禁止 任 何故 意 . 第 2条 排放 消耗臭 氧物 质 的行 为 。
附则 V 是从机器设备和燃油选用标准等方面 I 来达到控制船舶废气污染大气 的目的的 , 3 1 共 章 9
收稿 日期 :0 8—0 O 20 7一 6
作者简介 : 陆祥 ( 9 8一) 男 , 16 , 江苏 南京 人 , 程 师 , 工 甲类 轮 机长 , 主要从事水上 防污染 的监 管和研究 工作。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统一解释本统一解释中使用了下列简称:1.73/78防污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2.规则──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中的各条规则3.IOPP证书──《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4.SBT──专用压载舱5.CBT──清洁压载舱6.COW──原油洗舱系统7.IGS──惰性气体系统8.PL──专用压载舱的保护位置9.H──73/78防污公约生效日期(见两年。

1.定义第1(1)条1A.0“油”的定义,因此,删去原解释(见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附录Ⅱ)。

)油碎布处理1A.0.2 实施73/78防污公约附则V指南中所指的油碎布应按照附则V和该指南中的程序处理。

第1(4)条1.0 油船的定义1.0.1 按经修订的SOLAS74第Ⅱ-1章3.20条所定义的气体运输船,当其全船或部分散运油时,应如1(4)条所定义的油船处理。

第1(6)1(26)1.1 油船的定义1.0.1 第1(6)和1(26)条分别对“新船”和“新油船”所下定义应解释为,属于这两款的(a)、(b)、(c)、(d)、(i)、(d)(ii)或(d)(iii)中所列的任何一类船舶,应认为是新船或油船。

1.2 交船期预想不到的延迟1.2.1 就第1(6)、1(26)和24条关于“新船”或“现有船舶”的定义而言,是在这些规定的日期之前订立建造合同(或安放龙骨)及交船,但是由于造船者及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不得不延迟到所订日期之后交船的船舶,主管机关可视为“现有船舶”。

对于这类船舶,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予以对待。

1.2.2 重要的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延迟而在所订日期之后交船、且主管机关允许作为现有船舶对待的船舶,港口国应同样予以接受。

为保证这一点,建议各主管机关在考虑这类船舶申请时,遵循以下做法:.1 主管机关应视具体情况,深入地考虑这类申请。

在此过程中,如船舶建造于某一外国,主管机关可要求造船国主管当局提出一份正式报告,说明延迟是由于建造者和船东所无法控制的不可预见的情况所造成的;.2 根据此种申请某船被视作现有船舶时,该船的《防止油污证书》应予签注,以表明该船已被主管机关认可现有船舶;.3 各主管当局应向本组织报告船舶的身分,及该船被认可为现有船舶的理由。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订文本草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订文本草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II修订文本草案目录第 1 章–总则1 定义2 适用范围3 例外4 免除5 等效措施第 2 章- 有毒液体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分类6 有毒液体物质和其他物质的分类和名录第 3 章–检验与发证7 化学品船的检验与发证8 检验9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10 证书的期限和有效性第 4 章- 设计,建造,布置和设备11 设计,建造,设备和运作12 泵系,管系,卸货布置, 和沉淀柜第 5 章- 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运营性排放13 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残留物的排放14 程序和布置手册15 货物记录簿Page 2第 6 章- 港口国监督的措施16 监督措施第7 章- 防止涉及有毒液体物质事故造成的污染17 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计划第8 章- 接收设施18接收设施和卸货码头的安排附录 1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导则附录 2 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货物记录簿的格式附录 3 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国际证书的格式附录 4 程序和布置手册的标准格式附录 5 对货舱、泵系及相关管系中残余物的评估附录 6 预洗程序附录7 通风程序Page 3经修正的《73/78 防污公约》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条款第 1 章–总则第1 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周年日期”系指相应于《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国际证书》截止日期的每年的月日。

2 “相关的管系”系指从液货舱吸点到用于卸货的通岸接头的管道,包括船舶所有的管系、泵系和与卸货管线相连的露天的过滤器。

3 压载水“清洁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从上次装载含有X ,Y或Z 类物质的货物以来,该舱已被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分隔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各个附则中所定义的非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的压载水或货物。

4 化学品规则“散化规则”系指经本组织修正的并经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号决议通过《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规则规定此类修正案将根据本公约第16条有关适用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的规定通过并生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但本附则第3、5、6、13、15、16和18条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附则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这些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16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 相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别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和.2 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取较少者。

3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月和日。

4 辅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柴油机和/或其辅助设备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的或有助于柴油机起动的一个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

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或措施。

ANNEX 13Page 25 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850℃和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6 抑制装置系指为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功能而对操作参数(例如:发动机速度、温度、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进行测量、感应或反应的装置,从而在正常操作遇到的工况下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但在适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大量使用该装置者除外。

7 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8 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 X、SO X或颗粒物质的排放或所有三类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区域。

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13和14条所列或所指定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

中华⼈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的通知⽂号:海船舶[2006]523号颁布⽇期:2006-11-07执⾏⽇期:2006-11-07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直属海事局、有关船公司、燃油供应单位:国际海事组织于1997年9⽉在伦敦召开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会,通过了该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新增了附则VI(即:防⽌船舶造成空⽓污染规则)。

该议定书于2005年5⽉19⽇⽣效。

我国政府已加⼊该议定书,并于2006年8⽉23⽇正式对我国⽣效。

现就执⾏《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附则VI的规定,对到港的中、外藉国际航⾏船舶进⾏监督检查。

包括船舶执⾏附则VI 的有关记录、⽂书、证书、燃料装舱单以及相关设备等。

对违反规定,释放本附则规定限排物质的事件进⾏调查处理。

⼆、中国籍国际航⾏船舶应按照附则VI第6条规定的期限取得《国际防⽌空⽓污染证书》,并符合控制臭氧消耗物质、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有关规定,以及船上焚烧的要求。

三、海事管理机构应要求有关船舶拆解和修造单位,具备接收臭氧消耗物质和盛装从船上去除的此种物质的设备的能⼒。

港⼝应满⾜船舶排放废⽓清洗残余物的需要。

四、关于燃油质量控制(⼀)为国际航线船舶供油的燃油供应单位应到当地海事机构备案,提供所供燃油的详细说明材料,以及有关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公约要求的证明材料。

燃油变化时,应重新进⾏备案。

海事管理机构应禁⽌提供不符合公约要求的燃油的单位从事国际航⾏船舶加装燃油作业。

(⼆)有关燃油供应单位在作业完成后,应按公约要求向船⽅提供燃料装舱单(格式附后)和燃油样品,并证明燃油符合附则VI第14和13条的要求,燃料装舱单由我局统⼀组织印制,⾃2006年12⽉1⽇起不得使⽤不符合规定的燃料装舱单。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

《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2003.12.04•【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修正案(2003年12月4日以MEPC.111(50)号决议通过,2005年4月5日生效)一、将原第13G条用以下内容代替:“第13G条防止事故性油污染——对现有油船的措施(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本条应:(a)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油船;(b)不适用于在本附则第13F(1)条所述日期之前签定合同、安放龙骨或交船的符合本附则第13F条规定的油船;及(c)不适用于上述(a)项中包括的某些油船,这些油船除了边舱宽度和双层底高度的最小值不必完全满足要求外,符合本附则第13F(3)(a)和(b)条或第13F(4)条或第13F(5)条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边舱保护距离应不小于《国际散化规则》关于第2型船货舱位置的规定,且轴线处双层底保护距离应符合本附则第13E(4)(b)条的规定。

(2)就本条而言:(a)“重柴油”系指那些按本组织接受的方法试验,在不超过340℃时有50%(按体积计)以上馏化的蒸馏物以外的柴油。

(b)“燃油”系指性质相当于本组织接受的规格的拟作为生产热量或电力的燃料的重蒸馏物或原油的残油或此类物质的混合物。

(3)就本条而言,油船被划分为以下几类:(a)“第1类油船”系指不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b)“第2类油船”系指符合本附则第1(26)条定义的新油船要求的运输原油、燃油、重柴油或润滑油的2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和运输其他油类的30,000载重吨及以上油船;(c)“第3类油船”系指5,000载重吨及以上,但低于本款(a)或(b)所规定吨位的油船;(4)适用本条的油船,应在不晚于2005年4月5日或根据下表规定的日期或年份的交船周年日符合本附则第13F条的要求:┏━━━━┯━━━━━━━━━━━━━━━━━━━━━━━━━━━━┓┃油船类别│日期和年份┃┠────┼────────────────────────────┨┃第1类│1982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1982年4月5日以后交船的船舶,2005年┃┠────┼────────────────────────────┨┃第2类│1977年4月5日或以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4月5日┃┃和│1977年4月5日以后但在1978年1月1日之前交船的船舶,2005年┃┃第3类│1978年和1979年交船的船舶,2006年┃┃│1980年和1981年交船的船舶,2007年┃┃│1982年交船的船舶,2008年┃┃│1983年交船的船舶,2009年┃┃│1984年或以后交船的船舶,2010年┃┗━━━━┷━━━━━━━━━━━━━━━━━━━━━━━━━━━━┛(5)尽管有本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第2类或第3类油船,如果只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底或双层边舱,或者设有不用于装油并延伸至整个货舱长度的双层壳,但不满足本条第(1)(c)款规定的免除条件,主管机关可允许此类船舶在本条第(4)款规定的日期以后继续运营,条件是:(a)2001年7月1日该船尚在服役;(b)主管机关通过核验官方记录认为该船符合上文规定的条件;(c)船舶的上述规定条件保持未变;以及(d)此种继续运营不超出交船日后船龄满25年之日。

MARPOL7378防污公约

MARPOL7378防污公约
201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控 制区外航行:第II级标准;控制 区内航行:第III级标准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3.硫氧化物(SOx)
MARPOL Annex VI (Res.MEPC.176(58))
实施日期 现行 2010.1.1 2010.7.1 2012.1.1 2015.1.1 2020.1.1* Further 0.1% 0.5%* * 建议日期-2018年评估 1.0% 3.5% 0.1% 0.5%* (同IMO)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欧盟水域 (2005/33/EC)
港口(停泊超 过2小时) - 0.1% 1.0% 3.5% SECA 1.5% SECA以外 水域 4.5%
美国加州 CARB
加州岸线24海 里内水域 MGO: 1.5% MDO: 0.5%
0.1%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1)SECA:波罗的海区域、包括英吉利海峡在内的北海 海域
1.臭 氧消 耗物 质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NOx) (1)适用范围:输出功率超过130 kW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不适用于安装在救生艇上仅在应急情况下使用或其他仅在 应急情况下使用的船用柴油发动机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三个等级) 发动机额定 转速n (rpm) n<130 130≤n< 2,000 n≥2,000 氮氧化物排放限值(g/kWh)
附则Ⅰ和Ⅱ必选,Ⅲ、Ⅳ、Ⅴ、Ⅵ任选附则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 (1)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 • (2)2020年1月1日或以后,禁止使用含氢化氯氟烃的物质 (如R22) • (3)消耗臭氧物质及含有此类物质的设备,从船上卸下时, 须送至合适的接收设施。 • (4)持有IAPP证书的船舶须保存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清单 • (6)持有IAPP证书并具有含消耗臭氧物质的再充注系统的船 舶须保存一份《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 (7)《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中的登记,须按物质的质量 (kg),就含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的全部或部分重新充注、设备 的修理或维护、消耗臭氧物质向大气中故意或非故意排放、 消耗臭氧物质向陆基接收设施的排放以及向船舶供给的消耗 臭氧物质情况及时记录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浅析全球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细颗粒粉尘增多、气候变暖.船舶中柴油机排烟、制冷剂泄漏和垃圾焚烧等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的NOx占化石燃料源的15%左右, SOx占人为源的4%~9%,随着运输船舶数量日益增加,其大气污染排放也日趋严重。

为了降低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IMO制定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已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包括SOx、NOx、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消耗臭氧层物质和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船上焚烧排放至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本文从如上几种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要求和应对措施一一阐述。

1 SOx排放控制为了降低SOx排放, 其一是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其二通过使用符合公约要求的低硫油来达到SOx排放标准,绝大部分船舶都是采用第二种方法。

2012年7月1日起,ISO8217:2012国际船用燃油标准中的燃油硫份含量从4。

5%降低到3。

5%,并且暂定2020年1月1日以后,船用燃油硫份含量上限降低至0。

5%.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MEPC环保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陆续增加船舶使用低硫油区域,这就是现在我们经常提及的SECA/ECA区域(Sulfur Emission Control Area)。

截至2015年7月1号,生效的SECA区域范围和硫份要求如下:1。

波罗的海、北海、英吉利海峡,硫份含量上限为0。

1%,见下图;2. 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

1%的燃油.该要求适用于欧盟港口停泊(系泊和锚泊)的船舶,对在港口外抛锚的船舶不适用.硫份含量上限为0。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6(59))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6(59))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MEPC.186(59))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2009.07.17•【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附则修正案(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9届会议于2009年7月17日以第MEPC. 186(59)号通过,2011年1月1日生效,为《防污公约》附则I增加新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关于由防止和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赋予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本委员会)职责的第38(a)条,注意到《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1973年公约”)第16条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为“1978年议定书”)第VI条共同规定了1978年议定书的修正程序,并赋予本组织适当机构审议和通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公约(《73/78防污公约》)修正案的职责,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I建议修正案,1.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d)条,通过《73/78防污公约》附则I关于《防污公约》附则I新增第8章及对《国际防止油污证书》附页格式B的相应修正的修正案,正文列于本决议的附件;2.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于2010年7月1日视为已被接受,除非在此日期前,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当事国或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当事国通知本组织反对该修正案;3.提请当事国注意,根据《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所述修正案依照上文第2段被接受后,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4.要求秘书长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e)条,将本决议和附件中所载修正案的核正无误副本发给《73/78防污公约》的所有当事国;并5.进一步要求秘书长将本决议及其附件的副本发给非《73/78防污公约》当事国的本组织成员国。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减小字体增大字体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经1984年至1991年修正)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包括修正案)第一章总则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油类”系指包括原油、燃料油、油泥、油渣和炼制品在内的任何形式的石油(本公约附则Ⅱ所规定的石油化学品除外),在不限于上述规定原则的情况下,包括本附则附录Ⅰ中所列的物质。

(2)“含油混合物”系指含有任何油分的混合物。

(3)“燃油‘系指船舶所载并用作其推进和辅助机器的燃料的任何油类。

(4)“油船”系指建造为或改造为主要在其装货处所装运散装油类的船舶,并包括油类/散货两用船以主全部或部分装运散装货油的本公约附则Ⅱ中所规定的任何“化学品液货船”。

(5)“油类/散货两用船”系指设计为或者装运散装固体货物的船舶。

(6)“新船”系指:(a)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建造的合同的船舶;或(b)无建造合同时,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或(c)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交船的船舶;或(d)曾经重大改建:(i)其改建合同是在1975年12月31日以后订立者;或(i i)无改建合同,但其改建工作是在1976年6月30日以后开始者;或(iii)其改建工作是在1979年12月31日以后完成者。

(7)“现有船舶”系指非新船的船舶。

(8)(a)“重大改建”系指对现有船舶所作的下述改建:(i)实质上改变了该船的尺度或装载容量;或(ii)改变了该船的类型;或(iii)根据主管机关的意见,这种改建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要延长船舶的使用年限;或(i v)这种改建将在其他方面已使该船变成一艘新船,以致应遵守本议定书中不适用于现有船舶的有关规定。

(b)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但对载重量为20000吨及20000吨以上的现有油船进行改装以求符合本附则第13条的要求时,在本附则范围内,不就视作构成了重大改建。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文章属性•【缔约国】国际海事委员会•【条约领域】环境资源能源•【公布日期】1986.09.07•【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正文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及其1978年议定书附则Ⅰ修正案(1984年9月7日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通过)防止油污规则第一条定义原第二十六、二十七款条文更改如下:第二十六款虽在本条第六款内已有规定,但为了明确本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乙、第十三条戊以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要求,“新油船”系指:(一)该油船的建造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定者;或(二)在没有建造合同时,该油船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的建造阶段者;或(三)该油船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交船者;或(四)该油船曾进行了重大改建:1.其改建合同是在1979年6月1日以后签定者;或2.在没有改建合同时,其改建工程是在1980年1月1日以后开工者;或3.其改建工程是在1982年6月1日以后完成者。

此外,对于载重量为70,000吨及70,000吨以上的油船,在引用本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应适用本条第六款的定义。

第二十七款虽在本条第七款内已有所规定,但为了明确本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甲、第十三条乙、第十三条丙、第十三条丁各条,以及第十八条第五款和第十八条第六款之(三)的内容,“现有油船”是指不属本条第二十六款所述新油船范围的油船。

第九条对排油的控制原第一款第(一)项之6更改如下:4.油船所设本附则第十五条所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及污油水舱的装置,正在运转。

原第一款第(二)款之5更改如下:5.船上所设本附则的第十六条所要求的排油监、控系统,油水分离设备,滤油设备或其它装置,正在运转。

原第四款更改如下:四、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适用于清洁压载水或专用压载水的排放;或不适用于未经稀释其含油量不超过15ppm的未经处理的含油混合物的排放,并且该混合物不是来自货油舱底,且不混有货油残余物。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我们通常习惯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是欠妥的也是不严肃的。

所谓《73/78防污公约》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只包含了第一到第五个附则,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指经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包含六个重要附则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因此,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要求当整体引述本公约及其六个附则时宜使用“防污公约”而非“73/78防污公约”,否则的话,后者就可能将1997年议定书通过的附则Ⅵ排除在外。

本文仅介绍跟油轮操作相关的几个附则关于特殊区域以及防污染要求进行介绍。

一、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特殊区域,指在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附则Ⅰ中特殊区域是指:1.地中海区域:包括地中海本身以及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与黑海以北纬41°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005°36′为界;2.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地尼亚湾、芬兰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3.黑海区域:包括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为界;4.红海区域:包括红海本身以及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12°28.5’,东经043°19.6’)和胡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5.海湾区域:位于拉斯尔哈德(22-30N/059-48E)和拉斯额尔法斯特(25-04N/061-25E)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6.亚丁湾区域:红海和阿拉伯海之间的亚丁湾部分,西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和胡森穆拉特(12-40.4N/043-30.2E)之间的恒向线为界,东以阿斯拉希尔(11-50N/051-16.9E)和拉斯法尔塔克(15-35N/052-13.8E)之间恒向线为界;7.南极区域:指60S以南的区域;8.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入口,爱尔兰海及其入口,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以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大西洋东北海域。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II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Ⅲ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颁布日期】 1973-11-02【生效日期】 1987-04-06第1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化学品液货船”系指建造为或改建为主要用于装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船舶,并包括本公约附则Ⅰ定义的用于装运全部或部分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货物的油船。

(2)“清洁压载”系指在这样一个舱内压载,该舱自上次装载A、B、C或D类物质的货物以来,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也已按本附则的相应要求全部排空。

(3)“专舱压载”系指装入这样一个舱内的压载水,该舱与货物和燃油系统完全隔绝并固定用于装载压载水、或固定用于装载本公约诸附则中所定义的各种油类或有毒液体物质以外的压载水或货物。

(4)“最近陆地”,其定义如本公约附则Ⅱ的第1条(9)所述。

(5)“液体物质”系指那些在温度为37.8℃时蒸气压力不超过2.8kp/平方米的物质。

(6)“有毒液体物质”系指本附则附录Ⅱ中所指明的,或按第3条(4)的经暂时评定为A、B、C或D类的任何物质。

(7)“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涉及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特殊强制办法以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海洋。

特殊区域为:(a)波罗的海区域,和(b)黑海区域。

(8)“波罗的海区域”,其界限如本公约附则Ⅰ的第10条(1)(b)所述。

(9)“黑海区域”,其界限如本公约附则Ⅰ第10条(1)(c)所述。

(10)“国际散化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及MEPC19(22)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该则可由本组织予以修正,如果此项修正系按本公约第十六条关于附则附录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和生效。

(11)“散化规则”系指由本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以MEPC2022)决议通过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MARPOL73_78防污公约资料

MARPOL73_78防污公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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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I级
第II级
第III级
n<130
130≤n< 2,000
n≥2,000
17.0
14.4
45.0 ·n(-0.2) 44.0 ·n(-0.23)
9.8
7.7
3.4 9 ·n(-0.2)
2.0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2000年1月1日或以后至2011年1月1日以前建 造的:第I级标准;
各燃油舱中低硫燃油的容量须记录在主管机关规定的日志中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 船舶排放控制要求
4.船上焚烧
• (1)船舶正常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和油渣可在主或辅发电机或锅 炉内焚烧,但不得在港口、码头和内河中时进行。除此之外,船上 焚烧只允许在船上焚烧炉中进行。
• (2)禁止在船上焚烧下列物质: • 受附则I、II或III管辖的货物之残余物或相关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多氯
要求。
(3)燃油交付单须在燃油交付之后在船上保存3年,以供港 口国主管当局检查。
(4)燃油交付单须附有一份所供燃油的有代表性的样品。该 样品须由供应商代表和船长或负责加油作业的高级船员在完 成加油作业后密封并签字,并须由船方保存至该燃油基本用
完,无论如何其保存期不得少于12个月。
(5)供应商应将燃油交付单的副本保存至少3年,供港口国 在需要时检查和核实。

7378防污公约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7378防污公约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73/78防污公约附则: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第1条适用范围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附则的条款适用于所有装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船舶。

1.1就本附则而言,"有害物质"系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参见业经本组织以第A.716(17)号决议通过的或可能将由海上安全委员会修正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危规)。

中被确定为海洋污染物的物质。

1.2确认包装形式有害物质的导则载于本附则的附录中。

1.3就本附则而言,"包装形式"被定义为《国际危规》中所规定的有害物质的盛装形式。

2 有害物质的装运,除按照本附则各项规定进行外,应予禁止。

3 为防止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或将此种污染减至最低限度,本公约的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包装、标志、标签、单证、积载、数量限制和例外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补充本附则的规定。

4 就本附则而言,凡以前曾经用于装运有害物质的空的容器,除非已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保证其中已没有危害海洋环境的残余物,否则应将其本身视为有害物质。

5 本附则的要求不适用于船用物料和设备。

第2条包装在考虑其特定装载内容的情况下,包装应能将对海洋环境的危害降至最低限度。

第3条标志与标签1 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应永久地标以正确的技术名称(不得只用商业名称),并且还应永久地加上标志和标签,以表示该物质是海洋污染物。

此种识别标记,在可能时还应用其他方法予以补充,例如,使用有关的联合国编号。

2 在装有有害物质的包装件上标注正确技术名称和贴标签的方法,应是能使该信息在海中浸没至少三个月后仍然可以从包装件上辨认出来。

在考虑适当的标志和标签时,应考虑包件所用材料和其表面的耐用性。

3 装有少量有害物质的包装件可免除标志要求。

第4条单证1 在所有关于海运有害物质的文件上提到这些物质名称时,应使用该物质的正确技术名称(不得只使用商业名称),并且在该物质上还应补充标明"海洋污染物"字样。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公约关于油船方面的要求

MARPOL73/78公约关于油船的要求一、IMO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防污公约《1954年国际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73/78防污公约》(MARPOL73/78)《MARPOL73/78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69年责任公约)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92年责任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71年基金公约)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92年基金公约)1972年国际防止废弃物倾倒污染海洋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公约)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二、MARPOL73/78各附则及其生效情况MARPOL73/78在1983年10月2日正式生效实施,其各附则生效情况如下:附则I-防止油污规则1983.10.2 生效附则II-控制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4.6 生效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的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2.7.1 生效附则IV-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将生效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8.12.31 生效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未生效三、MARPOL73/78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由于油类污染物主要来自油船货油舱洗舱水、压载水,以及船舶机舱舱底水,所以对于防油污措施,主要是从控制油船货油舱的洗舱水、压载水及所有船舶机舱舱底水的不当排放,以及防止和减少船舶意外事故造成的油类泄漏这两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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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7 7 / 8防污公约) 附则 f 2 0 的 0 4年修正案对原附
刘 I 行 了重新 排 版 , 由原 来 的 4章 3 进 6条修 订 为 7章 ; , 对构 造 和设 备 的要 求 与 操作 要 求 分 开 , 明确 9条 将 并 l定 适用于 新船 和 现有船 的要求 。 同时 , 见 纳入 了自 1 8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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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0 0 7 ̄ r 7
按 照原 附则 I 发的 I P 书 , 2 0 年 1 1日以 签 OP 证 在 07 月
后 的有 效 性 问 题 。 为 此 , P ME C第 5 4届 会 议进 行 了研
( 建议 3)
这一问题主要涉及船舶<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1 ( OP 证书 )和 <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 S证 书 ) NL 等。
( )国际 防止油 污 证书 > 1<
年生效以来经历 的各次修改 , 增加了对泵舱底保护和意
外溢 油 性能 的两 条 规定 , 对 部分 条 款及 其 附录 进 行 了 并
 ̄o t ea e d n si h e p p r b u t m n me t nt a e , h
l wo d : A P L 37 ; m n me t E t no f e v r s M R O 7 , 8 A e d n ; ne it r ; r o c


三、7 /a防污公约》附霸 I  ̄ 37 、 ¨的 2 0 0 4年 正素生效后需解决的问囊和我目的执行对策建议
文献标 志 码 : B
史 编号 :6327( 0)1 ) 10 章 17—2 8 07 -0 — 3 2 0 44
证书、 文书换发 的问题 , 有毒液体物质 的重新评估和j
 ̄ 37 7 18防污公约》附霸 I 2 0 的 0 4年修正 皇主要 修 正情况


类 问题 等等 。
1 船 舶防 污染 证书 的换 发 问题 .
对 中 国籍 船 舶 相 关 防污 染 证 书 的换 发 工 作 ; 同时 , 强 加
通 函中 明确 : 非船 舶需 满足 附则 I 0 4年修 正 案 除 0 2 的新要 求而 重新 颁发 证书 ,否 则 2 0 0 7年 1月 1日之前
按 照原 附则 I 签发 的 I P证书 及其 附件 在 此 日期 之后 OP
卿 s o l ne no fre n te a u r 0 7 ti h ud e tr it oc o l 1 J ay 2 0 .i s l n
mp r n d u g n o h w i lme tt e n w a n me t o t t a r e t t o mp e n h e me d n s a n  ̄t twe i ay e n ic s e o t n dc u tr a u e et ; la lz dd s u s n e t e w l n a h t c n a o n e me s r
(3 7 7 / 8防污公约>附则 I 、附则 l IC规则自 I B 和
20 0 4年修 正 案定 于 2 0 0 7年 1月 1日生 效 , 这些 修 正詈 生 效后 , 带来 了一 系列 需解 决 的 问题 , 括 船 舶 防 污 包
o nt r e s r u em aue
扣 分类 号 :9 3 图 D 9. 5
规定 , 并根据 新 的评 估 和 分 类标 准对 部 分条 款 及 其 附
进行 了修 正。
本 文 就 新修 正 案 的 内容 及 对 策进 行 解 析 和探 讨 。
皂 词 :3 8防污公约 ; 正案; 键 7/ 7 修 生效 ; 对策
k sr c : h e i d A n x Ia d I t R O 7 , 8 i b t t T e rv e n e n I o MA P L 3 7 n a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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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 海 事局 , 津 3 0 5 ) 天 天 04 7
商 :经 17 年 议定书修 订的 17 年 国际防止船舶造 成 要 《 98 93
6 公 约 } ( 37 - 染 (7 /8防 污公 约 》 的 附 则 I 防 止 油 污规 则和 附 ) 一 HI 控 制 散 装 有 毒 液 体 物 质 污 染规 则 的 20 I 一 O 4年 修 正 案 将
20 0 7年 1月 1日 生效 . 何 更 好 的履 约是 我 们 的 当务 之 如

修 正。修 正后 附 则 I 更简 洁和 便于 使用 。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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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7 防污公约> 7/ 8 附则 l的 2 0 I 0 4年修正案 由原爿 的1 8条修订为 8章 1 8条 , 主要引入了有毒液体 物质亲 的污染评估和 四个分类系统 , 增加了程序和布置手册白
海 事 管理 机 构 应 按 照 ME C. /Ci .1 P 1 r 5 3和 I c MO/
究 ,于 2 0 年 4月 1 日发布 了 ME C./ i .1 通 06 8 P 1 Cr 5 3 c
函 , I P证 书 的换 发 问题作 出解释 。 就 OP
Cr. 3 i 2 0通 函 的相 关 要求 ,督促 中国船 级 社尽 快 完成 c 7
附则 I 0 4年修正案对船舶的< 的2 0 国际防止油污i
书> 格式 进 行 了修正 , 这就 产 生 了 2 0 年 1 1日之 07 月
收 稿 日期 :0 6 1 2 2 0 —1- 1
作者简介 : 宋江涛( 93 )男 , 17 一 , 本科 , 工程师 , 从事船舶防污染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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