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以“吴中经验”为样本

合集下载

浅析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参考文献 :
二、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意义 ( 一) 合适成年人在 场制度 的理论 意义
按照 司法程序的先后的顺序来说 , 一定 程度上对于侦察, 起诉 , 审判 阶段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 的合法权益 的保障尤为关键 , 而合适 成 年人在场 参与侦 查和 司法人员 的讯 问则 提供了保障条件 , 首先 , 缓解 了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在心理上 的恐惧和焦虑等紧张情绪。 其次 , 保 障讯问程序的合法化 ,监督司法人 员的逼供、诱供、指供的情况的发生,有利 于保障当事人各项i 斥 讼权利的行使 , 从而维 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后 。合 适成年人参与 司法程序 , 有助于未成年犯罪 嫌疑人 自觉认罪 , 还可 以防止在起诉 和审判 过程中翻供 的情型的出现。因此该制度 的理 论意义 深远 。 ( 二) 合适成年在场制度 的实践 意义 实践 中, 虽然在立法中规定 了与合适成 年 在场制度相类似的制度 ,例如 《 刑事诉 讼 法》 规定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 ,可以 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但是此项规定是一 种 弹性条款 ,即通知与不通知 , 通知后来与 木来难 以保障 ,因此 ,该制度形 同虚设 。 没 有达 到实际的效果。实践证 明,“ 有合适成 年人 在场 的讯问 ,既可 以防止讯 问人 员逼 供 、诱供、指供等不法行 为的发生 ,有效保 障未成年的合法权利 , 也可以有效防止涉案 未成年被告 人 庭审翻供情况的发生 , 提高检 察 环节未成 年犯罪嫌疑人 口 供 的采信力 。 ”
刑事案件,范围比较狭窄, 而针对有精神障 碍 的犯 罪嫌疑 人和未 成年 人作为证 人情形 时, 笔 者认为 同样应 当适用合适成年人在场 制度 。 另外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合适成 年人 到 场 的条 件和应 当享有 的诉 讼权利和 依法履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摘要:未成年人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未来,其合法权益应当获得全方位的保护。

我国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设置了专门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来保护罪错少年。

但实践中,由于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定位模糊、法律制度过于原则性、各地司法实践的差异性,该制度的适用并未达到预期目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仍然有完善的空间。

关键词:儿童权益;司法保护;合适成年人参与;少年司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国家刑事司法对于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的具体体现。

它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国家亲权理论、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和家庭模式理论为基础,与我国的恤幼思想相一致。

涉罪未成年人在面对刑事审讯时极易受到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侵害。

此时合适成年人参与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概述(一)合适成年人的定义和地位界定合适成年人是指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侦查人员在讯问特定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格的成年人在场。

合适成年人的职责是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进行监督,与未成年犯沟通,安慰未成年人,借此维护其合法权益。

合适成年人不同于辩护人和法定代理人,具有不可替代性,是针对未成年人专门设置的,理应具有自己独特的地位和权利,将合适成年人认定为与翻译、鉴定人等类似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最为合理。

(二)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特点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指在侦查机关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的制度。

其特点有:第一,成年人的选择合适性。

合适性的标准看合适成年人的组建和职责是否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二,参与的独立性。

要求合适成年人以独立身份参与诉讼,享有独立的权利;第三,非必经程序。

法律规定了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可以”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即法律赋予了司法机关自由裁量权。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的现状合适成年人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法律移植到地区试点,再到制定法律的过程。

笔者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几个地区的制度试点和发展情况进行研究。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不仅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要求,而且也是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的需要。

准确理解和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对于指导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原有条文进行了大量修改,亮点之一是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独立成章。

这一修改无疑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的革新和突破,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立法基础。

该法第270条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法定代理人的参与升格为强制性规则,同时还规定在“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情况下,“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但该条文仍属原则性规定,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有必要予以进一步研究,以便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作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涵义。

“合适成年人”最早见于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通过讯问时在场,阻止司法机关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

[1]如今,无论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奥地利、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立法,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有关国际公约也吸纳了这一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制度。

二、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状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没有确立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但仍在不少法律法规中可初见端倪。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涉罪人刑事诉讼途径

“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涉罪人刑事诉讼途径

试论“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涉罪人刑事诉讼途径时间:2016-07-12作者:新闻来源:【字号:大| 中| 小】朱明方伏明【内容摘要】“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涉罪人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直到2012年3月14日才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以法律形式确定,在司法实践中尚属于摸索阶段。

本文试图以成立“合适成年人”组织为基础,结合《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规定,就如何吸收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场监督讯问、审判、法律援助、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进行探索分析,以期在推动、深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方面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未成年涉罪人合适成年人制度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合适成年人”一词来源于英国,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设计的一项特殊的权利。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涉罪案件时,如果该未成年涉罪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经未成年涉罪人同意,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到庭,代行其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职责,参与刑事诉讼,以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种救济制度。

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首次从法律层面上规定了这一制度。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及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均对司法机关运用、实践合适成年人制度提出了要求。

因此,严格来说,这一制度在我国已经试运行了十二年才被正式写入刑事诉讼法。

一、“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运行现状(一)“合适成年人”制度存在的现实依据1、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而修正前的《刑事诉讼法》仅仅确立了法定代理人参与讯问的法定地位,但通常认为,监护是一种权利,即监护权[1]。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完善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完善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完善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 冯娟 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各国法律往往在司法程序中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

作为一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目标就是使与案件不相关的第三方以独立的角色,介入到案件中去。

在世界其他法治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历史也较为悠久。

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尽管引进该制度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但直到2012年,此项制度才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增设。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使用“合适成年人”这一用语,但实质上将“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纳入合适成年人的范畴。

综合该制度在我国多年实践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探索经验进行对比,找出该制度的实践困惑,根据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思考,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使其真正发挥保护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作用。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尽管未成年人尚未成熟,但部分青少年所犯罪行之严重仍令人咋舌。

对这些未成年人,公众和受害人往往希望司法机关对其处以严重的刑罚,以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

然而,当青少年面对公检法机关时,往往是其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阶段。

讯问作为强大的国家力量与犯罪嫌疑人的正面交锋,往往会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各种压力陷入恐慌,从而无法正确理解提问或进行表述,同样因为迫于压力,承认了自己未犯下过的罪行。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定义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 )参与制度又被称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1、“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2、“适当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等。

根据合适成年人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时间,可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区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上的概念。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完善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完善

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完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作者:冯娟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各国法律往往在司法程序中给予他们特殊的保护。

作为一项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目标就是使与案件不相关的第三方以独立的角色,介入到案件中去。

在世界其他法治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日本及我国香港、澳门地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历史也较为悠久。

而在我国大陆地区,尽管引进该制度已有十几年的时间,但直到2012年,此项制度才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明确增设。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使用“合适成年人”这一用语,但实质上将“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纳入合适成年人的范畴。

综合该制度在我国多年实践运行情况来看,我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该制度的探索经验进行对比,找出该制度的实践困惑,根据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思考,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完善和发展,使其真正发挥保护刑事诉讼程序中未成年人正当权利的作用。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

尽管未成年人尚未成熟,但部分青少年所犯罪行之严重仍令人咋舌。

对这些未成年人,公众和受害人往往希望司法机关对其处以严重的刑罚,以达到保护社会的目的。

然而,当青少年面对公检法机关时,往往是其最脆弱、最需要保护的阶段。

讯问作为强大的国家力量与犯罪嫌疑人的正面交锋,往往会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于各种压力陷入恐慌,从而无法正确理解提问或进行表述,同样因为迫于压力,承认了自己未犯下过的罪行。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正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定义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参与制度又被称为“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制度”[1]、“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2]、“适当成年人讯问时在场制度”等。

根据合适成年人介入未成年人犯罪行为进入司法程序的时间,可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区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上的概念。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研究【内容提要】修改后刑诉法所确立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实践中面临着观念与制度上的限制,应当在全面准确把握和落实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新的实践机制和路径,以国家监护人的角色承担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职责、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以刑事检察职能为依托构建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有效运行机制。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刑事检察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一项旨在维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的确立是对多年来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司法实践探索的肯定,更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

制度的生命在于实践,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保障该制度的有效落实尤为关键。

笔者以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以下简称未检工作)的实证分析为基础,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内涵、价值以及面临的问题与工作机制的完善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实践运行有所裨益。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实证分析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司法机关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调查时,应当有包括其法定代理人在内的合适成年人在场,以保证未成年人在合法、公正、舒适的情况下理性对待调查。

自1999年开始,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就积极开展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在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和实践。

从该院近五年来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来看,年均办案数为50件96人,占该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总数的5%左右。

在所办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讯问时无法到场或不宜到场的案件占总数的20%—30%。

无法到场的主要原因集中在:法定代理人外出打工,无固定居所或方式;法定代理人离异或与子女感情不和或系聋哑人,因而拒绝到场;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及时到场等等。

不宜到场的主要原因包括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共犯、案件的证人等情况。

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个案中,公安机关多以所辖社区的干部作为合适成年人到场,而检察机关则委派本院离退休人员充当合适成年人,对于特殊的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如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也曾由妇联工作人员担任询问时的合适成年人,法院则在指定辩护人后直接予以审判。

试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探索

试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探索

试论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之探索[论文摘要]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与成年人的差异性,我国司法机关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设置了特别诉讼程序,使“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我国无论是实践中还是理论上都慢慢完善,为了论述方便,笔者仅探讨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未成年人一、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概述“合适成年人”一词肇始自1984年英国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基本含义是指,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有精神障碍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适当的成年人到场,他们的角色主要是通过他或她的讯问时在场,阻止司法机关的压迫行为并确保未成年人所作的陈述是自愿的。

一般说来,司法机关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也同样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为了论述方便,本文仅探讨司法机关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探索,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制度。

我国在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是没有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规定的,在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法定代理人到场旁听讯问的制度。

2012年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5 编“特别程序”中第1 章就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其中,第270 条第1 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的规 范 和要 求 。该 制度 运行 四年来 。取得 了一 定 的成 绩 . 讯 问 时 将邀 请 合 适 成 年 人 到 场 的情 况 直 接 告 知 .并 在
但 也 存在 着 不少 问题 具体 运行 情 况如 下 :
笔 录 中 予 以 记 载 .由 涉 罪未 成年 人 签 字 确 认
未成 年人检察
责任编辑 吴红梅
J中因绝察宦 71 THE CHINESE PROCURA—

浅谈合适成 年人到场制度 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齐 钦 李文科 房 崇 文
摘 要 :合 适 成年 人 到场 制度 源 于英 国 。是 西 方刑 事 司法 制度 中维护 未成 年犯 罪 嫌疑 人权 益 的一 项重要 制 度 在修 改刑诉 法后 再 总结我 国司 法 实践经 验 的基 础上 吸 纳 了这一 制 度 .在 “特 别程 序 ”第 270条 予 以明确 规 定 .体现 了我 国在刑 事 司 法领 域对 未成 年 人 的特 殊保 护 。本 专题 调 研就 镇 平县 公检 法司会 签的 合适 成年 人 到场 参 与刑 事 诉讼 实施 办 法 (试行 )实施 四年 多来 的相 关 情 况进行 调 查 ,以期 能 够客 观 反 映合 适 成 年人 参 与制 度在 实践操 作层 面存在 的 问题 和 不足 。从 而提 出 完善 建议 ,进 而推 动 此项 制度 的健 康 有效 运行 。 关 键词 :合 适 成 年人 实体 规 范 程 序规 范 保 障机 制
2013年 4月 12日,镇 平县 公 、检 、法 、司 ,四机 关 联 合 会 成年人到场参与询问的情况
签 了《关于 专业 合 适成 年人 参 与 刑事 诉 讼 实施 办 法 》(试
3.合 适 成年 人 参 与流 程 可 以概 括为 以下 几 个步 条 件 、权 利 义 务 、参 与 刑 事 诉 讼 的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浅析“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作者:马瑛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24期【摘要】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这条原则性的规定,仍需要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使其具备现实意义上的可操作性,以期达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际效果。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应有职责;完善建议“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刑事司法制度对未成年人的一种特殊保护,体现了国家监护的理念。

为了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我国在多年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吸取域外相关经验,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合适的成年人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时到场,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

这为今后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这一原则性的规定,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予以明确及细化该制度的具体操作规则。

一、国外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合适成年人介入制度,主要指的是合适成年人讯问在场制度。

在西方国家被普遍确立,当前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在内的国家都有此项制度的相关立法。

英国首创了警察讯问未成年人时合适成年人(Appropriate Adult)到场制度。

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起源于英国1972年的肯费特案,并在1984年的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正式确立。

合适成年人到场不是为了确定未成年人有罪或无罪,而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精神和情感不受伤害。

1984 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及其“执行守则C”规定:“当警察讯问 17 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或者年满 17 周岁但有精神障碍的成年人(mentally vulnerable adults)时,必须有适当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可以是:(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如果未成年人处在被照料中,则为负责照料的当局或志愿组织)。

(2)当地政府指定的社会工作者。

(3)没有前述两项人员的,则年满或超过 18 周岁的有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也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合适成年人,但不能是警察或受雇于警察局的人。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发文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 2013.01.01生效日期: 2013.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关于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推行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利,规范执法办案,保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及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

第三条除特殊情况外,在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如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无法通知、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且无其他成年亲属到场的,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陪同涉案未成年人参与讯问、询问、法庭审判等刑事诉讼活动及协助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安抚和思想帮教工作。

第四条合适成年人到场旨在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监督执法活动。

第五条公、检、法和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办案的需要向各区县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也可以向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申请委派合适成年人到场。

第二章合适成年人的来源、资格与管理第六条合适成年人的来源包括共青团干部、司法社工、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和其他热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担任合适成年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道德品质,身心健康的成年人,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强社会责任感,热心未成年人工作;(二)具有较强人际沟通能力、一定的社会阅历和较强的思想教育工作能力;(三)热心公益并自愿参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四)具有一定的法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知识。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

浅谈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具体适用的研究作者:齐钦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2018年第04期摘要: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源于英国,是西方刑事司法制度中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修改刑诉法后再总结我国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吸纳了这一制度,在“特别程序”第270条予以明确规定,体现了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本专题调研就镇平县公检法司会签的合适成年人到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四年多来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以期能够客观反映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提出完善建议,进而推动此项制度的健康有效运行。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实体规范程序规范保障机制一、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落实情况(一)合適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总体情况目前,我国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总体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工作体系,对侦、捕、诉、判各相关阶段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都作了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适用,基本实现了预设功能。

(二)镇平县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基本情况为了更好地落实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制度,2013年4月12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联合会签了《关于专业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实施办法》(试行),对合适成年人的条件、权利义务、参与刑事诉讼的程序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本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发挥了规范和指导作用。

在此文件基础上,四机关经审核又确定发布了21名专业合适成年人名册,便于司法机关在需要的时候通知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

并对到场合适成年人的行为做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要求。

该制度运行四年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具体运行情况如下:1.合适成年人人选情况,从2013年4月26日镇平县公、检、法、司四机关审核确定发布的合适成年人名册来看,入名册的合适成年人共有20人,其中男性15人,女性5人,分别来自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律师团队、政府机关、民营企业中的优秀人士,做到了区域的全覆盖。

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合适成年人制度之构建

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合适成年人制度之构建

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合适成年人制度之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是一项严肃而复杂的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的身体和心智尚未完全发展,他们往往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容易受到外界的诱惑和影响,因此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需要特别的考虑和处理。

如何构建一套合适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是当前社会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旨在探讨从事实、法律、理念等多个方面出发,建构适合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

一、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认识在构建适合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之前,必须先认识到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身体、心理特征上有明显的不同,这些不同决定了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上也存在一些特殊性。

首先,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有限。

未成年人处于生理发育的过渡期,很多时候缺乏成年人所具备的判断力和稳健心智。

因此,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能简单地套用成年人的法律标准,而应将其纳入一种特殊的审判体系之中。

其次,未成年人在犯罪行为中往往缺乏深刻的自我认识。

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和发展水平都有待提高,他们往往难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足够的责任,也难以真正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

再次,未成年人的性格和行为往往受到社会环境和家庭影响。

作为成长中的年轻人,未成年人的思想和行为都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处于家庭困境中的未成年人,他们更容易受到外界的负面影响。

基于这些认识,我们必须在刑事司法制度建构中有针对性地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二、从事实篇入手:如何应对少年犯罪事实上,国内外的犯罪数据表明,少年犯罪的规模和严重程度在逐渐上升,尤其是那些针对青少年的暴力犯罪案件。

如何有效预防和制止少年犯罪,是当前社会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应该重视青少年的教育。

少年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青少年的教育状况。

通过教育,我们可以让青少年明白什么是正义,什么是道德,通过这种方式防止他们犯罪。

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应该创造更多的文化和艺术活动,让青少年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参与到公益活动中,培养他们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

司法实践法制博览2019年05月(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研究江莉冯伟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重庆404700摘要:本文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制度依据开展分析,明确了教育刑理论和社会构建论与积极心理学依据。

并对全程跟进的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及相关注意问题进行了探究,为关注这一类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关键词:未成年;刑事案件;合适成年人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3-0161-01作者简介:江莉(1987-),女,汉族,重庆人,任职于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冯伟(1987-),男,汉族,重庆人,任职于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随着时代进步,社会经济水平提升,我国法律领域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针对未成年案例设置了合适成年人制度试点,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扩展了适合成年人特点的职责,但由于欠缺体系化的机制,在实施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还不到位,因此对未成年刑事案件中适合成年人制度研究是必要的。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适合成年人制度的理论依据(一)教育刑理论紧紧围绕关注行为人罪责这一要素是当前教育刑最核心的理念,并且力图能够实现刑罚与教育互通。

对行为人的塑造主要是借助教育的途径[1]。

教育刑改造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再社会化,在对行为人的恶进行改造时,要求具有一定的针对性,也就是对症下药,做到因材施教。

在适用刑罚过程中,重点对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充分的考虑,以便刑罚的轻重与其人身危险性的大小是相适应的。

要想达到这一应用效果,需要立足于行为人的实际情况。

相对而言,未成年心智还不够成熟。

所以对于触动法律的未成年人而言,社会化教育比较容易让他们接受。

因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合适成年人制度的教育刑立理念,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改善其生活环境,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这足以证明教育刑理念与传统性体罚理念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主要是以引导和沟通为主,具有人性化特点,有利于重新塑造健康的身心,从根本上帮其改变不良习惯,体现正面的教育价值。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理论与实践研究——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实施以来的基层司法实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理论与实践研究——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实施以来的基层司法实

“合适成年人讯问时在场”理论与实践研究———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实施以来的基层司法实践为调研对象■邢进生/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摘 要:本文以《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发布以来的基层司法实践为调研对象,指出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见证”效果良好,但“抚慰”、“沟通”、“教育”效果一般,“监督”效果严重缺位,对合适成年人的管理机制还未理顺等问题。

进而从司法论的视角探索组建专业合适成年人队伍,细化在场参与程序,从定期培训、经费保障、考核管理、检察监督等方面建立保障机制;后从立论论的视角就合适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不在场的效力、到场的具体情形、管理权的归属等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合适成年人 司法论 立法论一、“合适成年人在场”内涵和功能的再探讨(一)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基本内涵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最初的含义是指警察在讯问未成年或有精神错乱、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有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①在我国现行语境下,该制度是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一项旨在维护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遇到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成年亲属)无法或不宜在场时,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在场,履行见证、监督、抚慰、沟通、教育等职责,保证涉案未成年人在合法、公正、舒适的情况下理性对待调查。

②在我国,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的雏形是法定代理人在场制度,其缺陷在于很多情况下涉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或不宜在场。

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将法定代理人的参与由原来的选择性规则升格为强制性规则,而且规定:“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在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在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虽然没有采用“合适成年人”概念,③但已确立了中国特色的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思考

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思考

对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思考
张亚敏
【期刊名称】《人大建设》
【年(卷),期】2011(000)004
【摘要】@@ 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司法制度中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制度水平的标准之一.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成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还存在诸多缺陷,亟待完善.
【总页数】2页(P44-45)
【作者】张亚敏
【作者单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心理疏导机制研究——以“吴中样本”为视角
2.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中的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研究——以"吴中经验"为样本
3.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4.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思考
5.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特别审判程序实施问题实证研究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

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刍议【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到场制度(以下简称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予以确定,但规定的较为原则,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一些细节问题未予明确。

本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分析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意义,理清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选择和选任标准,呼吁对合适成年人进行专业化培训,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法律监督职能。

【关键词】起源;意义;选任标准;监督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是法治文明程度提升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项制度立足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的特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相关成年人参与提供咨询建议,并对刑事诉讼进行监督,帮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国家机关办案人员沟通,为其所面临的刑事诉讼营造一个相对轻松、理性的环境。

一、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的含义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规定于新刑诉法第270条。

该项制度溯源于英国的费肯特案件,主要是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接受司法机关讯问时,应有合适的成年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

该项制度是保护未成年和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90条对上述规定作了细化,主要包括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通知到场人员的范围、到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到场人员提出意见和阅读讯问笔录的权利、女性检察人员的参加、一般不得使用械具等几方面重点内容。

新刑诉法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与修改前相比,一是将原来的“可以通知”改为“应当通知”;二是夸大了到场人的范围,设立了一种在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情况下,由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的替代性措施;三是明确规定了到场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合适成年人制度

On Appropriate Systems For Adults In Juvenile
Criminal Cases
作者: 刘立霞 郝小云
作者机构: 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80-8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4期
主题词: 合适成年人 缓刑官 人身危险性 调查制度
摘要:我国针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设置了一些合适成年人制度的试点,可是却呈现多元化的运行模式。

虽然合适成年人制度起源于英国,但从职能的角度来说,美国的审前服务制度与缓刑官制度也有借鉴的意义。

我们应立足于我国国情,结合未成年犯罪案件的特点,秉承刑法谦抑的理念,扩展合适成年人的职责,建设全程跟进合适成年人制度,在社会建构论的指导下,以积极心理学的理念实施再社会化教育,以期触法未成年人能够顺利地再社会化。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工作指导

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活动工作指导

合适成年人参与涉案未成年人刑事讯(询)问规定为严格规范涉案未成年人(包括未成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讯(询)问活动,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合适成年人参与涉案未成年人讯(询)问活动是指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讯(询)问时,在其法定代理人和成年亲属均无法到场时,依法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代为履行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维护涉案未成年人在接受讯(询)问时合法诉讼权益,监督执法活动。

二、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讯(询)问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

1、与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无法取得联系的;2、法定代理人或成年亲属不能到场(已亡故的、身份不明的、人身自由被依法限制的、监护能力丧失或不足的、无法及时到场的)或是共犯的;3、法定代理人拒绝到场的;4、其他无法或不宜到场的情形。

上述情况,办案民警应当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上注明无法到场的理由,并在讯(询)问笔录中注明。

三、办案民警在对涉案未成年人讯(询)问前,当出现应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合适成年人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的场所。

合适成年人到场时,办案民警在核实合适成年人持有的《合适成年人工作证》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后,由其在《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上签名或捺印。

四、在讯(询)问前,办案民警应当告知合适成年人关于涉案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合适成年人的相应权利、义务,由其在《合适成年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上签名或捺印。

五、在讯(询)问时,合适成年人应向涉案未成年人告知自己身份及工作职责等,可以互相进行简单会谈,会谈时办案人员应当在场。

六、讯(询)问结束时,应将讯(询)问笔录给涉案未成年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阅读或向其宣读,经核实无误后由涉案未成年人、到场的合适成年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七、同一案件须对两名以上的未成年人讯(询)问时,应当通知不同合适成年人到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 点 地 区 ,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刑 事 审 判 的截 0 8年 9月 底 , 海 市 青 少 年 事 务 社 工 以 上 合 适 成 年 人 身 份 参 与 审 判 的 数 量 仅 为 9个 。 ] 此 可 [ 由
据 排 除 。英 国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制 度 自 2 0 0 3年 以来 较 为
案 , 18 在 9 4年 英 国《 察 与 刑 事 证 据 法 》 得 以 正 式 确 警 中 立 。 该 项 制 度 的 主 要 内容 是 :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被 警 未 察 讯 问 时 , 须 有 一 合 适 的 成 年 人 在 讯 问 现 场 , 防 止 必 以 未成 年 人 受 到 警 察 不 当 压 迫 。警 察 讯 问 未 成 年 犯 罪 嫌 疑 人 违 反 有 关 合 适 成 年 人 在 场 的 规 则 取 得 的 证 据 , 被 将 英 国法官运用《 察 与刑事证 据法 》 7 警 第 8条 进 行 非 法 证
大 的 影 响 , 可 能 与 这 一 制 度 过 于 细 微 而 难 以 引 起 主 流 这
如何 定 位 等 问 题 的 专 门 研 究 尚 付 阙 如 。 本 文 尝 试 以 少 年刑 事审判程 序为 中心 展 开“ 适 成年 人参 与制度 ” 合 的
理 论 论 证 , 紧 扣 苏 州 市 吴 中 区 人 民 法 院 在 少 年 刑 事 司 并 法程 序中引入“ 适成年 人参 与制 度” 实证探 索经 验 , 合 的
育, 以社会 调 查 员身份 接 受质询 , 并在 判 决后 适 当延伸介 入 未成年 犯 罪人 的 帮扶矫 正环 节等 一
系列做 法构成 的样 式 。“ 中经验 ” 吴 能够有 效 实现 对 未成年被 告人 的抚慰 安 定 、 导监督 、 疏 关怀 指引、 感化 教 育及 增进 社会 安 宁等功 能 。
力 图 对 上 述 问题 作 出 初 步 的 回 应 。
刑 事诉讼法学界 的关注 有关 。同时 , 于作为 “ 体 ” 由 植 的 英国合适成年 人参与制度 主要 适用 于侦 查讯 问阶段 , 因 而 为 数 不 多 的研 究 ①也 均 集 中于 以侦 查 讯 问 程 序 为 中心
① 笔 者 于 2 l O O年 8月 2 日通 过 “ 0 中国 知 网” 刊 数 据 库 进 行 检 索 , 门研 究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制 度 的论 文 数 量 不 多 , 期 专 实 务 部 门的 调研 论 文 占 了一定 比 重 。未 能检 索到 专 门研 究刑 事 审判 阶段 引入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制 度 的 相 关 论 文 。
年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有 效 衔 接 , 少 年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中 引 入 在 合 适 成 年 人 制 度 的 依 据 是 否 充 分 ,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制 度 合 在 侦 查 讯 问程 序 和 少 年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中 呈 现 了 怎 样 的
不 同 特 质 与 样 貌 , 入 后 的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制 度 的 功 能 引
关 键词 : 适成年 人参 与制度 ; 吴 中经验 ” “ 合 “ ; 全程保 护” 感化教 育 ;
中图分 类号 : 94 4 文献 标识码 : D 2 .1 A 文 章 编 号 :0 4 l 0 ( 0 1 0 —0 8 — 0 、 10 一 65 21 )2 02 5
合适成年 人参与制 度起 源于英 国 17 9 2年 的肯 费 特
系统 地 引 介 入 我 国 。 细 致 考 察 国 内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围 绕 合 适 成 年 制 度 展 开 的 研 究 与 实 践 , 难 发 现 , 论 是 不 无
理 论 研 判 还 是 司 法 实 践 , 已 经 取 得 了 一 些 的 有 益 成 均
见 ,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制 度 在 少 年 刑 事 审 判 程 序 中 的 引 介 合
问题 还 是 当前 少 年 司 法 理 论 研 究 和 实 践 探 索 中 相 对 薄
弱 的 环 节 。对 于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制 度 能 否 与 我 国 的 少
果 , 别 是 以 云 南 昆 明 盘 龙 区 、 海 市 、 建 厦 门市 同 安 特 上 福
区 三 地 的 探 索 为 代 表 , 步 形 成 的 富 有 特 色 的 “ 龙 模 逐 盘
式” “ 海模 式” “ 、上 和 同安 模 式 ” 为 我 们 系 统 调 研 和 探 索 ,
在 少 年 司 法 审 判 程 序 中 引 入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制 度 提 供 了 有 益 的 参 考 和 宝 贵 的 第 一 手 资 料 。但 是 , 于 英 国 合 由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制 度 在 我 国 的 引 介 , 未 在 学 术 界 引 发 太 并
来 探 讨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制 度 在 我 国 的 移 植 与 本 土 化 问 题, 司法 实 务 部 门探 索 推 进 的 “ 奋 点 ” 多 聚 集 在 侦 查 兴 也 和检 察 讯 问 阶段 。 目前 , 有 “ 海 模 式 ” 从 检 察 讯 问 只 上 ( 延 伸 至 庭 审 阶段 ) 宁波 市 象 山 县 人 民法 院 进 行 了 刑 事 和 审 判 程 序 中 引 入 合 适 成 年 人 参 与 制 度 的 试 点 。 即 使 在
唯 ・ 法制建设/ 01 2 21 ・
未 年 刑 审程 中合 成 人 与 度 究 成 人 事 判 序 的 适 年 参 制 研
以“ 中经 验 ” 样 本 吴 为
狄 营 , 华 松 史
( 州 市 吴 中区 人 民 法 院 , 苏 苏 州 2 5 2 ) 苏 江 1 1 8
摘 要 : 适成 年人参 与 制度 的“ 中经验 ” 是指 由专业的合 适成 年人 ( 爱 心妈妈 ” 介入 合 吴 , “ ) 少年 刑事 审判 程序 , 开展 审前 社会 调 查 , 庭 审 中对 未成 年被 告 人 进 行 “ 程 保 护 ” 感 化教 在 全 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