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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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07月1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0年07月11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0〕113号2000年7月11日)根据省委六届八次全会通过的《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1.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已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3%,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增加地方税收,活跃城乡市场,扩大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最具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群体。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无论是思想认识,政策指导,还是中小企业自身改革和发展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一些地区和部门对中小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还存在着疑虑,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把认识统一到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上来,提高对扶持、促进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2.要按照省委提出的“进一步放开搞活中小型企业”的要求,遵循“积极扶持,合理规划,分类指导,搞好服务”的原则,坚持“放小”与“扶小”结合,坚持多种形式并举的改革。

积极调整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培育社会服务体系,促进不同所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推进中小企业深化改革,加快结构调整步伐3.加快结构调整是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工作的主要着力点。

要抓住国家实施结构调整战略的有利时机,按照有进有退原则,加大力度调整好中小企业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

今后,在一般性竞争领域、特别是县以下原则上不再投资兴办国有独资企业。

4.中小企业深化改革要坚持多种形式并举。

要因地制宜、因企施策,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对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要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行股份合作制、公司制、兼并、破产、拍卖、出售等;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先进行经营权的委托,实行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对重复建设、产业结构不合理、严重污染的中小企业要进行整顿和关、停、并、转;对资不抵债、没有发展前景的中小企业实施破产。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29•【字号】云政办发[2004]149号•【施行日期】2004.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4]14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的有效途径和重要手段。

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利于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深化安置改革,推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从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贯彻国办发[2004]10号文件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10号),并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扶持我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本意见):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一)符合国家及省有关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经公证机关公证后,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可以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0.11•【文号】民发〔2016〕189号•【施行日期】2016.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0月11日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慈善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条慈善组织应当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加强对慈善活动相关费用的会计核算。

第四条慈善活动支出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慈善活动,向受益人捐赠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时发生的下列费用:(一)直接或委托其他组织资助给受益人的款物;(二)为提供慈善服务和实施慈善项目发生的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以及使用房屋、设备、物资发生的相关费用;(三)为管理慈善项目发生的差旅、物流、交通、会议、培训、审计、评估等费用。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04•【字号】云民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审计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各州、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强社会组织审计和财务管理,现将《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1月4日云南省社会组织审计工作指南(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加强社会组织审计和财务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指社会组织是指在云南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审计必须遵守国家和云南省关于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社会组织审计分为年度财务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换届审计、注销清算审计、抽查审计及其他专项审计等。

第五条社会组织换届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注销清算审计及抽查审计由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财政资金,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其他审计由社会组织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

第六条民政部门或社会组织委托开展社会组织审计的会计师事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法注册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无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记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4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3.06【实施日期】2000.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00]42号2000年3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00年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一年,也是税务系统跨上新台阶的重要一年。

新年伊始,税收工作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1月中旬,中央举办了省部级领导干部财税专题研讨班,江泽民、朱镕基、胡锦涛、李岚清先后在研讨班上就财税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

1月6日,江泽民总书记为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编写的《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作批语,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学习税收知识,重视和支持税收工作。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对税收工作的重要指示,不断提高全民依法纳税意识,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推动税收工作的开展,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连续8年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开展第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传月主题及指导思想2000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税收与未来。

中国的税收与未来密切相关。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它的未来发展,不仅直接关系到中国的繁荣与富强,关系到中国人民的前途,而且对亚洲和世界的发展与进步也会产生重要影响。

党的十五大提出,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到下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雄厚的财政实力是国家强大、稳定、安全的重要体现和有力保证。

正确地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调节社会经济、反映和监督社会经济生活的职能作用,为国家提供雄厚的财力,对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实现国家强盛、人民富裕,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具有重大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15•【字号】云政办发[2000]128号•【施行日期】2000.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2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十五日云南省审计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保留云南省审计厅。

省审计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审计工作的组成部门,实行省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体制。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的职能划归省财政厅。

(二)新增的职能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审计监督省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

2.组织对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3.审计监督社会保障资金和环境保护资金。

4.审计监督工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垂直管理系统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转变的职能将原派驻省政府部分厅局的91名审计编制收回,省审计厅建立7个派出机构,行使国家审计职能,其人、财、物由省审计厅直接管理,被审计单位负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审计厅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国家和审计署的有关审计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性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情况;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制订审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安排当年审计计划和审计重点,组织对某些行业和专项资金的审计。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11.01•【字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要求,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15〕468号)安排,云南省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改革范围本次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改革内容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通过一部门受理,多部门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方式,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一)办理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只需填写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提交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二)各级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登记及换证申请时,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并在云南民政网站(/)公示。

已成立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证时,应当向民政部门交回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情况说明;遗失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相关情况说明,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社会组织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后,原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民政部门存档。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1.12.13•【字号】云民发〔2021〕234号•【施行日期】2021.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通知各州、市民政局: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的通知》(云民发〔2021〕222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及《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模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2月13日云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适用于告知承诺制)一、事项名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保障金给付。

二、事项类别行政给付。

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定义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群众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低保经办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家庭经济状况符合低保申请条件,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低保经办部门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低保申请。

四、适用对象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

五、设定依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民[2006]26号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民[2006]26号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事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年7月6日云民民[2006]26号)各州、市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共云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等10个单位联发的《关于在我省开展治理整顿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等问题的通知》(云人通[2005]2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将我省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开展业务培训是社会团体的一项基本任务,为社会提供培训服务是社会团体的重要职责。

从事培训工作的社会团体必须是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团法人组织。

二、社会团体开展业务培训必须在其《章程》(经民政部门核准)中载明,并由民政部门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一栏中核定培训任务,符合上述两项要求的方可从事培训业务,举办培训班。

如受培训单位和人员有要求,可由培训单位向受培训合格人员颁发培训合格证,证书不得再收取费用。

《通知》中关于“省工商局负责社团组织培训办班的工商证照管理”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不再执行。

三、社会团体开展培训必须符合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具体包括:提高会员业务水平、促进本行业发展、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培训和社会需要的培训等。

社会团体开展培训业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会员及任何单位、个人参加或不参加培训。

社会团体从事培训活动要认真准备,周密安排,选择有一定师资水平的人员授课。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8.28•【字号】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施行日期】2020.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障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转发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0〕87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优化征收(一)2020-2022年度,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比例的,按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二)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

(三)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8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情况的通报【标 签】税务师年检情况【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函﹝2009﹞285号【发文日期】2009-06-17【实施时间】2009-06-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8年我省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在各级国税、地税机关和各税务师事务所的支持下已圆满完成,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一、年检情况 我省2008年度参加年检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共62家,分支机构22家;全省注税行业从业人员1096人,其中执业注册税务师523人 其他从业人员573人;通过年检的事务所61家,分支机构22家;执业注册税务师523人;整改的事务所1家。

具体是: (一)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 1.云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 云南玉溪方正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4. 云南瑞鑫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 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 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 云南玉溪仁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 红河大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9. 昆明群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0. 云南昭通瑞光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 文山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2. 昆明至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3. 昆明华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6. 云南华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7. 曲靖名导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8. 昆明庆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 云南禄丰龙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 昆明弘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1. 昆明精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 红河振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 昆明励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4. 云南华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5. 昆明丰裕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 云南云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7. 云南大理汇丰税务师有限公司 28. 昆明博扬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29. 云南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0. 曲靖嘉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1. 昆明中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2. 云南曲直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3. 昆明迅达利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4. 云南云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5. 楚雄祺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6. 昆明穗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7. 昆明亚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38. 云南云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9. 云南双骄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0. 昆明晋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1. 昆明佳达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2. 昆明景然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43. 曲靖靖地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44. 昆明易亨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5. 云南同舟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6. 云南正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7. 昆明东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8. 昆明坦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49. 昆明亚欣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 52. 临沧同达税务师事务所 53. 昆明誉方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4. 云南同聚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5. 昆明融昊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6. 昆明瑞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7. 云南大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 昆明中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59. 云南光大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0. 云南联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1. 云南云达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 云南天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分所;云南云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分公司、德宏分公司、文山分公司;云南中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曲靖事务所、楚雄州事务所、玉溪事务所、红河州事务所、文山州事务所、普洱事务所、西双版纳事务所、大理州事务所、保山事务所、德宏州事务所、丽江事务所、怒江事务所、迪庆事务所、临沧事务所、安宁事务所、寻旬事务所、昆明鸿润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大理州分所、红河分所。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通知-云发[2000]15号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通知-云发[2000]15号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的决定(云发〔2000〕15号2000年6月21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强财税工作,确保财政收支持续稳定增长,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云南财政,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作如下决定。

一、高度重视财税工作,建立稳固、平衡、强大的云南财政1、充分认识新时期财税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财政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是政府行政的重要物质基础,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

经济是财政的基础,财政离开经济就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只有经济发展,财政才能发展。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财税政策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

振兴财政,是保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

雄厚的财政实力,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保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发挥比较优势、建设优势产业、加快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实现了财政收支的快速增长,财政实力明显增强,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但是,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我省经济发展中长期积累的问题在财税工作中也集中地反映出来:财源结构单一,支柱产业和传统产业受到严峻挑战,地县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收入增幅减缓;财政包揽过多,支出结构不合理;各级各部门对财政支出的需求旺盛,收支矛盾非常尖锐。

加之有的部门勤俭节约观念淡漠,铺张浪费现象突出,财经纪律松驰,财经秩序混乱,财政收入流失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高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影响了财政职能的发挥。

为贯彻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实现我省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的国际大通道三大目标,保证全省经济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发展,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都必须高度重视财税工作,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认识,明确任务,克服困难,努力增收节支,开源节流,以财税工作的新突破,促进云南经济的大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等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云民社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统计局、云南证监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民社救[2012]24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统计局云南证监局2012年8月29日云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核定行为,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
团体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财税[2009]10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10.19
【实施日期】2009.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一批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云财税〔2009〕109号)
各州、市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征收局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和要求,为促进我省公益性事业发展,鼓励和规范企业公益性捐赠活动,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第一批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名单,予以公布。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民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云南省第一批获得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名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国税发字[1994]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08.04
【实施日期】1994.08.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1日)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
问题的通知
(云国税发字[1994]5号1994年8月4日)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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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民间组织税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民间组织税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民间组织税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计委•【公布日期】2002.10.25•【字号】云民民[2002]45号•【施行日期】200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民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计委关于民间组织税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民民[2002]45号二00二年十月二十五日)各地、州、市民政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发展计划委员会,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全省性社会团体、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为加强民间组织税务登记、发票和收费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对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督管理并举的方针,规范全省民间组织的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及国家关于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民间组织税务登记、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间组织税务登记、收费管理。

民间组织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上述组织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到同级地方税务局(由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到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和《发票领购簿》,办理有关纳税事项;经有权机关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持有效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属于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持有效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除中央和省价格管理目录以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间组织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协商定价,依法服务,照章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0年上半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2000年1月1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局决定,2000年上半年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具体事项安排如下:一、检查对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除外)所属的省、地(市)、县级分支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和单位(包括各级航空公司,机场,各大区民航管理局、省级民航管理局、航站,中国民航实业开发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中国航空器材总公司及其所属各级企业和单位,各级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局,以及民航总局其他直属企业和事业单位)。

二、检查年度:一般检查1999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缴纳情况,涉嫌偷逃税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包括各项应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

各地税务机关要结合行业特点,重点检查账外收入、各种附加收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租赁费、工资性支出及三费(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业务管理费等项目以及股息、红利和境外所得补税情况。

四、检查要求:(一)各地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发现申报不实和不符合税收规定少缴税款的,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和单位“工资”科目中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凡如实上报的,不作查补税款处理;凡未如实上报以及“工资”科目以外的各种工资性支出和超过计税工资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一经查出,一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0年省级政府采购暂行目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0年省级政府采购暂行目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3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0年省级政府采购暂行目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00年省级政府采购暂行目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37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2000年省级政府采购暂行目录》已于1999年12月30日经政府采购第三次快调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七日云南省2000年省级政府采购暂行目录一、采购目录1.交通运输设备1.1 公务用机动车辆1.2 专用机动车辆2.办公通用设备2.1 计算机2.2 打印机2.3 网络及外部设备2.4 印刷及复印设备2.5 传真机2.6 摄录设备及音响器材2.7 高档照相机及附件(单价在1000元以上) 2.8 空气调节器2.9 办公家具2.10 电脑通用软件3.专用设备3.1 医疗设备3.2 计生设备(除国家统配除外)3.3 体育设备3.4 通讯设备3.5 教学实验设备3.6 科研仪器设备3.7 公共安全设备3.8 广播电视设备3.9 图书、档案设备3.10 环境保护设备3.11 性能质量检测设备4.通用机电4.1 中央空调4.2 电梯4.3 锅炉4.4 其他通用机电5.材料5.1 农用地膜5.2 其他材料6.服务(主要为定点服务)6.1 大型会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上)6.2 汽车保险加油维修6.3 办公低值易耗品复印用纸(含电脑打印纸)7.项目7.1 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办公管理或信息网络开发7.2 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社会公益性项目7.3 合同金额超过30万元的办公场所的扩建、修缮、装修、绿化等项目7.4 农业开发或扶贫的国内物资采购部分二、说明1.政府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中需要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归集,是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和相关预算的依据。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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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标 签】医疗卫生机构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财税﹝2000﹞3号
【发文日期】2000-09-25
【实施时间】2000-09-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0﹞42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按机构隶属关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探析

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探析

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探析
牛芳舒;谢可川
【期刊名称】《福建金融》
【年(卷),期】2009(000)008
【摘要】本文通过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新旧政策的对比,发现目前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存在安置大量非生产性残疾人、用工"人数门槛"的提高使得部分小厂被迫关停,"比例门槛"的降低导致部分福利企业转移残疾人到关联企业充数等问题,并根据调研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建议.
【总页数】4页(P47-50)
【作者】牛芳舒;谢可川
【作者单位】山东财政学院,山东,济南,250014;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福建,福州,35000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2
【相关文献】
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J], ;;;;;
2.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J],
3.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意见 [J], ;
4.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J],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5.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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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云南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公告的通知
【标 签】社会福利企业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云民福字﹝2001﹞45号
【发文日期】2001-11-28
【实施时间】2001-11-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认真开展2000年全省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工作的通知》(云民福字﹝2001﹞12号)下发后,各地十分重视,成立了由民政、国税、地税参加的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

在此基础上,省民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共同对部分福利企业进行了抽查和认真的复核审查。

经审核,2000年度,全省应参加年检的福利企业666家,其中,年检合格福利企业601家,未通过年检的福利企业14家,未参加年检的福利企业51家。

凡是未通过年检的福利企业和未参加年检的福利,取消其福利企业资
格。

2000年度审检合格的福利企业将于近期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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