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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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问题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问题

《【关于我国死刑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关于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问题》摘要:对死刑制改革争论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观已达二多年,我国刑法学界死刑问题上面临是死刑限制适用与扩张争,立法上对死刑制进行改革就是通立法限制、减少设置死刑犯罪摘要死刑作种重刑罚历受到刑法学界关对死刑制改革争论贝卡里亚提出废除死刑观已达二多年我国刑法学界死刑问题上面临是死刑限制适用与扩张争从当前国情看谈论废除早而且不具有可行性正是通对死刑制改革必要性、死刑改革方向提出对改革些思考――即如何进行改革关键词死刑制改革;济犯罪;刑事法治;限制适用、死刑制改革必要性死刑作种历史悠久刑罚制奴隶社会便已出现了曾很长段人们把死刑存看作理所当然直到死刑废止论提出才使人们对死刑存合理性和正当性进行怀疑西方法学界早提出废除死刑思想是利刑法学贝卡里亚然而持续两多年死刑存废争到目前仍然没有统定论但是西方诸多关死刑制改革争论给我们带了新启示现代国际社会发展刑事法治方面不断涌现出新情况以及人权运动推动对我国刑事法律制改革也提出了新要目前虽然死刑废除条件还不完全具备但对死刑进行改革是势必行首先死刑改革是体现价值衡量原则必然要价值衡量原则要配置死刑应当贯彻等价观念以刑法所体现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机能平衡作基础对刑罚进行衡量现代义上刑罚等价观念区别与以往报复论所倡导等价观念它反映出了刑罚公正性和合理性也反映了“罪责刑相适应”这刑法基原则其次死刑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宏伟目标客观要我国以民主法治基石提倡理性、高效、公正合理及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死刑制改革对刑事法治进步具有巨推动作用而刑事法治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环节因死刑制改革有利推动和谐社会构建贯彻刑事法治死刑政策要我国现阶段死刑问题上坚持刑事政策是“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司法实践改革应当有条件和有选择性减少死刑适用因对死刑进行有步骤改革和调整是有必要二、关死刑制改革方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挂有死刑罪名客观地说是比较宽泛当今世界各国刑法也是极其鲜见对待死刑改革问题上我国也贯持明确态认保留死刑是必要只有两种理由才可以把处死公民看做是必要理由是某人被剥夺由仍然有某种系和某种力量影响着这国安全再者当国正恢复由候当国由已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候这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这是死刑被据以被视正义和必要刑罚理由从当前我国国情分析死刑彻底废除不具有可行性因应当设法逐步予以削减方面可以从以下三着手是刑事政策方面实行宽严刑事政策相结合对犯罪分子犯罪程有悔改或能着手实施更严重行而没有实施从宽处罚机会二是刑事法律方面我国刑法虽然确定了罪刑法定原则但司法适用仍然给其留下了广阔空对犯罪情节把握刑罚适用量刑幅等许多问题都关系到刑罚三是司法适用当前我国死刑案件司法适用还存问题主要表现死刑复核主体和程序上因应当设立严格和有效地死刑复核程序削减死刑另方面是具体罪名上减少死刑刑罚处罚方法主要是是针对非暴力犯罪特别是单纯济犯罪下手世界各国刑法对济犯罪规定处死刑几乎没有反观我国刑法对济犯罪不仅规定有死刑而且挂死刑罪名还相当多合国现总精神是废除死刑但对那些还没有废除死刑国只退步其次要“废除死刑国判处死刑只能是作对严重罪行惩罚”由单纯济犯罪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且济犯罪危害性没有侵犯他人生命权利、国安全和公共安全犯罪危害性高从国际趋势上看使我国刑法成部开放刑法顺应世界潮流应当对济犯罪力削减死刑三、对死刑制改革思考死刑存废问题是社会化浓缩社会及其公众所具有特定化观也定了死刑废止走向我国现还不具有完全废除死刑条件但是限制死刑观念却日益社会公众所接受因对死刑制进行改革以保障人权和体现民基础可以通立法、司法制改革和完善实现()死刑制立法上完善和改革立法上对死刑制进行改革就是通立法限制、减少设置死刑犯罪主要表现以下方面减少死刑罪名主要是些关财产利益、职性、济性犯罪二严格规定适用死刑条件方面要我们必须坚持刑法“罪责刑相致”原则;另方面也应该贯彻我国主张刑事政策“少用”和“慎用”死刑量刑上要根据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综合定罪量刑三规定人性化死刑执行方式我国除了可以使用枪毙还可以适用射死形式并且有少数地区已开始使用射死方式但有学者也指出射死是针对少数高官适用普通民众还是采用枪毙方式死刑执行方式不平等要立法上应当进步完善四从立法上加强对死刑替代刑实际执行期限死刑适用定围减少只有提高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提高减刑和假释标准才能弥补死刑减少刑罚执行上空白地带(二)死刑制司法上改革和完善死刑制司法上改革就是司法严格适用死刑将实际使用死刑比率幅降下“可杀可不杀坚不杀”从司法渠道限制死刑具有很强可操作性并且死刑适用围和规模则有较空首先法官应当严格适用死刑树立审慎适用死刑观念并且反对舆论杀人;其次扩死缓适用围死缓制既有限制死刑作用又能促进对被执行人改造功能另外程序上统死刑复核权发挥该制监督和限制死刑作用建立完善救济机制如针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罪人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既可以保护犯罪人权利又可以维护社会主义法治人道性和公正性参考献[]赵秉志《国废止死刑路探》国人民公安学出版社00年版页[]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国法制出版社005年版57页[3]徐林生“贪官死囚何都‘享受’射死刑”《国青年报》005年月0日相关热词制改革死刑几思考我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_量刑改革实现阳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_量刑改革实现阳光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量刑改革实现阳光审判2011年3月(总第270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 NO.3,2011(Cumulatively ,NO.270)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同往年一样,3月11日将被审议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据参与报告起草的人士透露,量刑规范化改革将是此次报告的亮点。

3月7日,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向《中国新闻周刊》透露,今年他提交了一条“关于政法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的建议。

周光权认为,推进量刑规范化,关键在政法各部门协调配合。

长期以来,“同案不同判”现象使司法公正遭受质疑。

在2008年全国两会上,“广州许霆案”引起了代表和委员们的关注。

从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指定120多家法院进行量刑规范化试点改革,借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

去年10月,量刑规范改革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

这是中国刑事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是刑法颁布实施30年来首次真正对量刑机制和量刑方法的改革。

3月7日,主管量刑改革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此举是为了“实现阳光审判、透明司法”。

中国新闻周刊:我们知道,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近两年来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之一,能否介绍一下背景及目前的进展情况?熊选国:“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是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长期以来,由于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对一些具体量刑情节规定得比较原则,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遵循的量刑方法和步骤,法官往往凭经验“估推”量刑。

刑诉法对量刑程序没有具体规定,法庭审理中没有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有的量刑事实在法庭上没有得到有效的调查和辩论,加上法官认识水平参差不齐,裁量权没有得到有效规范,导致有的案件量刑不均衡,甚至不公正。

有的本来公正的判决也因量刑活动公开不够,受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质疑,在一定程序上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我国死刑存废及完善

我国死刑存废及完善

浅析我国死刑存废及完善摘要:随着人权理论的发展,国内外刑法学者关于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论从未停止。

我国刑法现阶段关于死刑的规定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本文从死刑制度现状及死刑的特性出发,结合死刑存废理论的争执以及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8)》中关于死刑作出的重大修改,分析我国死刑制度并提出相应完善意见。

关键词:死刑;保留论;废除论;完善一、死刑概述(一)死刑制度现状分析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由于其严厉性,只有在犯罪分子的危害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才会适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刑罚具有轻缓化的趋势,联合国更是倡导权世界减少或者废除死刑,因此各国对于死刑的适用也越来越慎重,死刑存废的争论更是成为刑法学界及法律学者研究的重点问题。

(二)死刑的特性分析1.死刑具有最大的严厉性生命权是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最根本的权利。

而死刑却是对该权利的剥夺,同时,被判处死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此可见死刑的严厉性。

在我国死刑的执行分为立即执行和缓期两年执行,立即执行根本不给犯罪分子悔过的机会,当然这由于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导致的。

对于缓期两年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期两年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也只会减为无期徒刑。

因此,死刑无疑最具严厉性。

2.死刑的威慑性死刑的威慑性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基于对死刑处罚的害怕和畏惧而不去犯罪。

刑罚在对犯罪分子惩罚的同时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作用就是因为其惩罚带来的威慑性,对于不同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根据刑法的量刑会有不同的刑罚。

死刑这种最重的刑罚其威慑性也是最强。

其能起到更好的预防犯罪的刑法学上的功能,从而体现死刑的威慑性。

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一)死刑保留论者的观点保留死刑具有充分的法理学和刑法学理论根据。

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刑罚应公正与效益并存。

我国刑罚正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的人权而保留了诸多犯罪的死刑,在其他刑罚不能有效地遏制罪犯侵犯大多人人权时,国家出于保护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生命权的需要,剥夺犯罪者的生命是符合法的价值的。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
详细描述
总结词
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详细描述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着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死刑核准的程序和标准,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这些程序和标准往往没有得到有效的执行和遵守。此外,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和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公众往往无法了解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质疑和不信任。
逐步减少死刑核准数量
在保证社会公正的前提下,逐步减少死刑核准的数量,以此降低死刑适用的频率。
建立公开、透明的死刑核准程序
加强司法独立性
引入陪审员制度
完善死刑核准程序,提高司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建立死刑复核听证程序,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建立死刑复核听证程序
为确保死刑核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应建立由多方参与的死刑复核听证程序。
xx年xx月xx日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
引言中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历史沿革中国死刑核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参考文献
contents
目录
01
引言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历史发展、现实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背景
完善死刑核准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核准程序缺乏透明度和公信力
04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对策建议
03
重视替代刑罚的作用
对于某些可以适用替代刑罚的犯罪,应优先考虑使用替代刑罚,以减少死刑的使用。
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逐步减少死刑核准数量
01
严格限定死刑适用条件
对于可判处死刑的犯罪,应进一步明确适用标准,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
02
详细描述

关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探讨.doc

关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探讨.doc

关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探讨-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审核准所遵循的特别审判程序。

其重要性在于它是被告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经过死刑复核核准的案件,就意味着被告人生命的终结。

有了这么一道关卡,就可以有效防止错杀。

不仅如此,严格遵守刑事诉讼程序,是保证死刑判决正确性的前提。

因而,法律规定的死刑复核程序并不是可有可无的,死刑复核的存在意义也是重大的。

两审终审制既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

死刑复核程序则是独立于两审终审制以外的重要的司法制度和特别的诉讼程序,也是判处死刑案件的必经程序。

按照这一特别程序,人民法院做出的适用死刑的判决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方能生效。

正因如此,正确执行这一程序,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长冶久安均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国家对死刑的适用及死刑复核程序极为重视,并随着治安形势的发展变化和中心工作的需要,对其做出了一系列政策性调整。

建国初期,我国就明确肯定了死刑复核制度。

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特令的行政公署、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享有,依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使。

文革时期,死刑案件核准权由省级革命委员会行使。

至1979年制定的刑法、刑诉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1996年和1997年修改刑法、刑诉法时对此再次做出了重申。

然而,长期以来,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将绝大多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当高级人民法院对绝大多数死刑案件同时行使终审权和核准权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客观现实:死刑复核程序已形同虚设。

我国的死刑复核程序现存有诸多弊端,其中最大问题就是死刑核准权的下放已有22年,其带来最突出的问题就是死刑复核程序与二审程序合二为一。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指出,《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独家行使,所以规定死刑复核权可以下放给省一级高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明显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相抵触。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其中废除了伪造货币罪、组织卖淫罪等九种犯罪的死刑,并且死刑(死缓)的适用时的情况由从“故意犯罪”提高到“故意犯罪且情节恶劣”,可见死刑的适用提升了一定的高度,这也表现出我国对于保留死刑制度的态度为:“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同时不效仿已经废除死刑政策的国家,同时也保留自己国家独有的特色。

而我国充分考虑自己的国情,走自己的法治道路,以及在潮流中不断摸索、改革、发展、完善自己的法制。

关键词:刑法;死刑制度;改革;完善ABSTRACTNot long ag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nine,Which abolished the crime of counterfeiting, organizing prostitution of nine kinds of death penalty of the crime, And death (death) of the applicable situation from "intentional crime" to "intentional crime and if the", Visible in applicable death penalty increased a certain height, It also show the attitude to retain the death penalty system in China is: "retain the death penalty, and strictly control the death penalty." Don't emulate countries have abolished the death penalty policy at the same time, at the same time retain their country's unique characteristics. And give full consideration to their own national conditions of our country,Walks own road of rule of law, and trial and error, in the trend of the reform, development and perfect their own legal system。

论我国死刑政策之改革及路径对策

论我国死刑政策之改革及路径对策

论我国死刑政策之改革及路径对策作者:陈景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9期摘要:死刑是一种从古代就存在的刑罚种类,随着人权观念的提出以及报复心理的转变,有不少学者提出废除死刑。

在我国,随着《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提出,死刑存废之争又再度受到关注。

根据的相关刑法规定,可以了解到虽然我国刑罚体系设置完备,但在司法过程中并不能贯彻落实立法规定,从而出现违背死刑政策的实践。

通过从各方面分析“严格限制死刑”以及“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针对其相应的不足,结合未来的国情,从而提出了我国死刑政策的改革及路径对策。

关键词:刑罚死刑改革合理化作者简介:陈景锋,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侦查二科副科长。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0-066-02我国从目前的政治、经济实际出发,在我国现阶段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

普遍认为我国长期以来的死刑政策主要包括:保留死刑、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对少数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重视适用死刑等内容,此为传统的死刑政策。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样的传统死刑政策必定有所改变,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代表限制死刑适用“少杀、慎杀”仍然要讲,但问题是站在什么立场上讲,是站在肯定死刑的立场上,还是站在废除死刑的立场上,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这两种场合下的“少杀、慎杀”同样都能体现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但逻辑起点和前进道路不同将会导致不同的局面。

今后的死刑政策应当在借鉴传统政策合理内容的基础上,本着人道、法治的精神形成理性的定位。

一、刑罚结构合理化我国在刑罚设置中对于有期徒刑,刑法规定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在考虑自首、立功等状况后,犯人可能只需要服刑10年甚至更少就可以释放。

而无期徒刑虽然名义上是无期,但如果也考虑自首、立功等状况,无期徒刑也可能在服刑数年后被释放。

刑法中规定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我国目前在刑罚中的设置上,明显有刑种之间的衔接缺陷。

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完善

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完善

从死刑存废之争看我国死刑制度的发展完善摘要本文从死刑的起源、现状、发展趋势等入手,来分析我国死刑制度,认为我国死刑制度只有转变司法理念,严格公开死刑复核程序,才能对我国严格限制死刑制度加以完善,并最终实现废除死刑的目标。

关键词死刑存废限制完善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

死刑的废除与否,人权的保护与否,一切围绕着死刑展开。

废除死刑与限制死刑虽然成为当今各国立法的趋势,但也并非一帆风顺。

死刑废止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一、死刑制度的发展和面临挑战(一)死刑的起源和废除死刑的端倪。

死刑是人类应用最久的刑罚。

这种刑罚方法不是凭空出现的,它与原始社会的一些现象之间存在着某种继承或者转化的东西,这些现象,便成为死刑的直接渊源。

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有活人祭祀和战争等多种说法。

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废除死刑的观点最早可源于16世纪英国学者托马斯·莫尔,但是莫尔对死刑的质疑并未得到人们的关注。

1764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对欧洲中世纪封建专制社会的刑法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并以过人的勇气提出了死刑废除论。

(二)死刑存废之争。

死刑已经运用了上千年之久,在其产生和运用的前期,“杀人者死”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根本无须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论证,因此并没有什么死刑正当性理论的存在。

当死刑废除论产生后,才有学者对死刑的正当性进行研究。

死刑存置论代表性人物有黑格尔,康德和加罗法洛。

他们认为对可能犯罪的人,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

此外死刑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犯罪人更省钱。

死刑废除论代表人物有贝卡里亚,边沁和菲利。

他们认为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

我国死刑制度发展及改革

我国死刑制度发展及改革

我国死刑制度发展及其改革广西大学陈雪梅摘要:中国的死刑制度问题,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死刑政策、死刑制度、死刑观念、死刑的理论与实践,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文化背景,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态度。

我国当前还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但应该严格限制死刑。

我国现行死刑制度是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依据的,但作为一种制度,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有一些部分需要根据时代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本文正是通过对我国现行死刑制度的介绍发展,以求对我国的死刑制度形成一个相对全面的认识,并对目前我国的死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做简要分析并提出改革方案。

关键字:死刑制度发展改革中国死刑目录前言 (3)一、死刑的定义 (3)(一)死刑适用条件 (2)(二)死刑的基本特征 (3)(三)死刑的功能 (5)二、我国死刑的发展 (5)(一)中国古代死刑 (5)(二)新中国以来死刑制度的发展历程 (6)(三)中国当代死刑制度 (7)三、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及完善 (8)(一)死刑制度改革的目的和原因 (8)(二)死刑改革的具体方法 (9)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引言中国的死刑问题,是一个敏感而复杂的问题,死刑政策、死刑制度、死刑观念、死刑的理论与实践,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文化背景,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态度。

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死刑已经为越来越多的现代文明国家所关注,有关知识也得我们重新去认识。

毫无疑问,这是社会的进步,是以人为本、尊重人性的又一次胜利。

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的现行刑法中尚有68个死刑罪名(虽然有相当一部分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极少或几乎不曾适用),我国的刑法是否应该与时俱进,适时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并且将如何进行改革,值得我们世人共同来探讨。

一、死刑的定义死刑又称极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也是最古老的一种刑罚。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作者:何卫民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9期死刑这一刑种在世界范围内存续已久,针对死刑存废的争论在西方国家也已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主张存废的双方各持己见,却始终未得出最终结论。

我国的死刑存废之争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我国法制建设重新起步之时,但就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们的法制观念等一系列因素考虑,我国立即废除死刑还为时尚早,现在所要关注和讨论的,应当是如何有效地限制死刑的适用,完善中国死刑制度。

这是履行国际义务之需要,也是促进国家刑事法治进步之需要。

从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我国已经在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标志着我国开始废除侵犯个人财产性犯罪与无具体被害人的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也预示着将来我国还将出现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废止更多的罪名死刑配置并最终达到我国全面废除死刑的目标,表明刑法改革中限制与切实减少死刑的立法导向;规定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暨免死制度,同时严格了死缓犯减刑的条件,真正做到有宽有严,宽严相济。

这是我国对刑法理念现代化的一次重要实践,当然,死刑制度的改革完善要涉及整个刑罚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也不能局限于刑法典的修改。

一、立法变革从上世纪80年代至《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前,我国死刑罪名之立法有扩大化之势。

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28个死刑罪名,至1997年刑法修订前,扩张到72种死刑罪名。

1997年刑法在死刑罪名数量上并未显著减少,有68种之多,因此《刑法修正案(八)》所体现出的立法理念的巨大转变,是符合当前我国死刑改革的基本立场,也符合社会发展总趋势,这种顺应形势下成规模地削减死刑的做法,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严格控制死刑、逐渐减少死刑态度也应予以充分肯定。

从今以后,“死刑不再是一个或者说主要是一个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一个怎么逐步废除的问题。

”(1)但正如上文所述,所取消的13种死刑,均为较少适用或备而不用的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今后,在立法变革上,死刑罪名仍有较大的压缩空间,切实减少死刑依然有充分的依据。

浅谈我国的死刑适用与改革

浅谈我国的死刑适用与改革

这样 使死 刑具 有了预 防犯 罪的功 能 。 名 的绝对 数 量最 多的 国家 。 在1 9 9 7 年 新刑 法 中规定 的能适 用死 了再 实施 任何 犯罪 的能 力, 刑 的罪 名大大 增加 , “ 意 大利 反死刑组 织” 发表报 告称 , 2 0 0 6 年全 作为彻 底剥 夺了罪犯 再犯罪 的能 力的死刑 , 一定程 度上 打击 了犯
世 界有 5 6 2 8人被 处 决, 其 中中 国被处 决人 数达 到 5 0 0 0 人 。“ 国 罪, 也 起 到 了预 防 、 震 慑犯 罪 的作 用 。
际特 赦组 织” 统计 的 2 0 0 6年数 据为 1 7 9 0 人 被判 处死 刑 , 1 0 1 0 人 被执 行 ; 2 0 0 8 年 则至少 有 1 7 1 8 人 被执行 。我 国刑法 典分则 中有
( 二) 我 国 的死刑适 用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状
惧感 最 强而 具有 最大 的威慑 功 能 。死 刑具 有最 大 的预防 犯罪 的 功 能, 表现 为随着对 犯罪 人生命 的剥夺而 产生 的对 犯罪 人再犯 能
首先, 我 国是至 今保 留死 刑 的国家 , 也 是世 界上 规定死 刑罪 力 的剥夺 具有 彻底 性 。即是 说, 犯罪 人 因生命 被剥夺 而永 远丧 失
计, 截至 1 9 9 9年 2 月, 全 世界 完全废 除死刑 的 国家及地 区 已多达 建 设和谐 社会就 需要严 厉的打击 犯罪 , 而死刑 正是最有 威慑 力的 7 4 个 ,以不 同方式 在实 质上废 除死 刑 的国家 及地 区 的总数 已达 途 径 。 从古 至今 , 无论 是早 期的枭 兽示众 、 五 马分 尸 , 或 是当前 的 枪决, 注射, 死刑 都具有 最大 的威慑 功能 。 刑 罚的威 慑功 能 1 2 3 个, 而保 留并 执行 死刑 的 国家 地 区仅为 7 1 个, 废除死 刑 与保 绞 刑 、

我国建国后死刑政策分析及建议

我国建国后死刑政策分析及建议

政 策 科 学 这 一 学 科 兴 起 于 二 战 之 后 , 是 这 一 概 念 几 但 乎 自人 类 存 在 起 就 渗 透 于 各 种 类 型 的群 体 行 为 中 。政 策 科 学 的 根 本 目的 是 要 通 过 运 用 正 确 的 、 合 规 律 的 、 映 实 际 符 反
的 方 式 方 法 来 有 效 地 解 决 人 类 社 会 所 面 临 的各 种 问 题 , 并

家 秘 密 ” 并 不公 开 。 以 , 刑 的 立 法 变 迁 是 现 有 的 唯 一 一 , 所 死
项 对 于死 刑政 策 加 以诠 释 的 现 象 。
( ) 9 9年 刑 法 典 的 死 刑 立 法 及 其 政 策 。1 7 117 9 9年 刑 法
刑 罚 和 死 刑 仅 为 表 象 , 内 在 原 因 为这 一 时 期 的 政 治 、 其 经 济 背 景 所 导 致 。1 7 9 9年 刑 法 典 颁 布 不 久 后 , 国 即掀 起 我 了改 革 开 放 的浪 潮 。 一 方 面 是 经 济 体 制 的转 轨 , 会 的 转 社 型 , 一 方 面是 随 着 国 门 的 打 开 , 引 人 西 方 国 家 先 进 经 验 另 在 的同时 , 一些 思想 上 的糟 粕 也 不 可 避 免 地 流 人 我 国 。 这 个 在 相 对 动 荡 的阶 段 中 , 罪 现 象 也 呈 攀 升 趋 势 , 罪 率 不 断 升 犯 犯 高 , 类 恶 性 犯 罪 有 不 可 遏 抑 之 势 。为 了 维 护 社 会 主 义 建 各
之 下 , 国死 刑 的 格 局 、 刑 适 用 的 程 序 等 均 发 生 了重 大 变 我 死 化: 一是 由 于 一 系 列 单 行 刑 法 的 颁 布 , 用 死 刑 的罪 名 急 剧 适

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_以_刑法修正案_九_草案_为主要视角_赵秉志

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_以_刑法修正案_九_草案_为主要视角_赵秉志

第55卷第1期2015年1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Vol.55No.1Jan.,2015□本刊特稿中国死刑立法改革新思考———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为主要视角赵秉志[摘要]《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等9种犯罪的死刑,并将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由“故意犯罪”提高至“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

这将是中国死刑立法改革的又一重大进步。

中国当前的死刑立法改革应以非暴力犯罪为重点,成批量废止死刑罪名,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同时严格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的立法;进一步提高死缓犯执行死刑的门槛,明确死缓的地位和适用条件;将联合国公约要求的“最严重的罪行”标准和中国死刑政策立法化,完善死刑适用标准;改进老年人免死制度,创建哺育期母亲、精神障碍人、聋哑人等其他特殊主体免死制度。

[关键词]《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死刑罪名;死缓;死刑适用标准;特殊主体[基金项目]欧盟民主与法治促进项目(EIDHR/2012/297-072)[收稿日期]2014-11-19[DOI]10.15939/j.jujsse.2015.01.001[作者简介]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法学博士。

(北京100875)死刑制度改革关乎人的生命和刑罚体系的整体变革,是近年来中国刑法制度改革的重要领域。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迄今,中国在死刑的立法和司法改革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特别是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将之前下放至地方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的死刑复核权收回统一行使,进一步严格了死刑适用的证据和程序标准;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迈开了中国逐步废止死刑的步伐。

从熊振林案看我国死刑精神鉴定制度

从熊振林案看我国死刑精神鉴定制度

判决, 熊振 林 因故意 杀人 罪被 判死 刑 , 剥夺 政 治权利 终 身 。庭审 可 能发 生“ 请鉴 定 ” 问题 。 于 定分 止争 的法 院而言 , 是个 提 的 对 它 中, 熊振 林及 其 辩护律 师 当庭 向法 院提 出的精 神鉴 定请 求 , 并未 被动 的、 消极 的 、 中立 的第 三方 。只 负责 从双 方 当事人 呈递 给法
获 得法 院 批准 。在 二 审 中 ,省 高 院对 熊振 林 故 意杀人 案 作 出裁 院 的证据 中来 认 定事 实 , 并给 出法 律判 断 。 当事人 若认 为某种 鉴 定 , 回熊振 林 的上 诉 , 驳 维持 原判 。 定对 已方 是有 利 的 , 可 自行 聘请 鉴定 机构 来鉴 定 。 要程序 合 大 只 二 审法 院 审理认 为 , 熊振 林作 案动 机 明确 , 作案 对象 大 多与 法 , 当事 人聘 请哪 个 鉴定机 构 , 或聘 请几 个鉴 定机 构 , 都无关 紧 他有 过 节 ; 具体 实施 犯罪 过程 中 , 预谋 、 计划 、 在 有 有 有步 骤地 杀 要 。 市场 机制 与 法治 环境 之下 , 定机 构和 鉴定人 通 常是可 信 在 鉴 人, 作案 后清 理现 场 并潜 逃 , 很强 的 自我 保护 意识 。其 个人 及 赖 的 。 有 其家 族均 无 既往精 神病 史 , 某及其 辩护 人 未能提 供证 据证 明其 熊 作案 时精 神 有异 常表 现 。从 侦查 到一 、 审 中回答 问题 切题 , 二 记 护 意见 , 没有 事 实依 据和 正 当理 由, 予支 持 。 不 我 国刑 法规定 , 精神 病人 在不 能辨认 或者 不 能控 制 自己行为 的 时候造 成 危害 结果 , 法定 程序 鉴定 确认 的 , 经 不负 刑事 责任 。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

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摘要:作者通过对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演进的客观描述,揭示了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作者又从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实施以及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探讨了这项制度对死刑案件的数量、质量、审判程序以及对整个刑事案件的审判所产生的影响,并进而探讨了这项制度运行中还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关键词:死刑核准制度刑事审判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这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开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

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治的开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中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历史演变[1](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的死刑核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就提出了保存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根本政策。

为贯彻少杀慎杀政策,在当时尚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就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

由于我国新生的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兴,被推翻的反动政府武装极端仇视新兴的政权,全国到处都有剩余匪帮进行暗杀、爆炸等破坏活动。

加之当时条件的限制,因此,当时的死刑核准制度区别了反革命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复核程序。

反革命案件的死刑核准,由省以下的各专市县法院判处死刑后,送省法院审核,再送省主席批准执行;但是一般案件的死刑核准制度相比照拟严格,需要原判法院报省法院审核后,再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在以后的时期里,死刑案件的核准是由省级法院或者大行政区的法院复核后转请省人民政府主席或者大行政区主席核准执行。

到了1954年,这种情况有了变化。

根据1954年9月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款的规定,当时实际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论我国死刑立法的修改和完善

论我国死刑立法的修改和完善

Discussion on the modification and improvement of Chinese legislation of death penalty 作者: 崔更国;马海萍
作者机构: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41
出版物刊名: 宁夏社会科学
页码: 19-22页
主题词: 死刑;立法;修改;完善
摘要:死刑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重要刑种,尽管现行刑法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改,
但死刑罪名的设置还不够合理,死刑罪名数量仍然很多,这不符合《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
公约》的规定。

因此,我国应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合理设置死刑罪名,大范围削减死刑罪名,完善我国的死刑立法,以适应国际发展的趋势。

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论死刑核准权的回归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付民
【期刊名称】《宜宾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05)005
【摘要】死刑核准权和死刑复核程序再度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造成了我国部分高院在适用法律上的不平等.最高人民法院应该取消高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核准权,应该将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院,从而实现在死刑问题上全国标准的统一.
【总页数】4页(P27-30)
【作者】付民
【作者单位】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1
【相关文献】
1.死刑核准权:艰难的回归 [J], 阿计
2.论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与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J], 周道鸾
3.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理论基础与性质——以死刑核准权的变革为视角 [J], 刘卉
4.死刑复核程序的修改和完善——兼论死刑核准权的司法属性 [J], 赵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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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及其完善
贾成宽
【期刊名称】《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6(005)004
【摘要】2002年陕西董伟"枪下留人"案以来,四年间,社会各界吁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近期曝光的河北聂树斌"冤杀"案、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河南胥敬祥"抢劫"冤案,再一次将死刑复核权的收回问题推向高潮.死刑复核权应该上收最高人民法院,已成社会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极为重视,专门成立班子论证,并已取得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有消息透露,"如果正常,最高法院将在2006年收回死刑复核权".但死刑复核权如何实现上收,复核程序又该如何完善,一时成为中国法律实务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总页数】5页(P91-95)
【作者】贾成宽
【作者单位】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北京,10004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18
【相关文献】
1.试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J], 张昊
2.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劳动合同中的适用空间——兼论我国涉外劳动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的完善 [J], 许军珂
3.论我国海事侵权及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兼论我国《海商法》第273条的不足和完善 [J], 刘兴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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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精品Word--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

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学院:政法学院班级: 2010级法学二班姓名:刘开指导教师:王敏职称:讲师完成日期: 2014 年 5 月 22 日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摘要:死刑制度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死刑制度随之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令人产生了怀疑。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权,以及我国人权保障、人道主义事业合理、健康发展,必须对其进行改革。

对此,本文通过文献资料收集研究,对比国内外各国死刑制度,发现我国死刑制度还存在着一些不合理之处,必须对我国的死刑制度进行合理改革。

本文主要涉及:死刑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死刑存废论及其评述、我国死刑制度现状分析、改革我国死刑制度的路径及其具体措施等内容。

通过对死刑制度的理性思考以及提出具体改革措施,试图构建一个合理的死刑制度法律体系。

关键词:死刑;改革;废除目录))))))))))))))))))引言死刑制度自其出现以来就在刑罚体系中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因其是对人生命权的剥夺,所以对它的研究一直以来都十分活跃。

随着国际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死刑制度的改革也成了许多学者研究的焦点问题。

死刑的存在,在我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

但随着现代法制的不断发展,保护人权的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权,已将死刑废除,或只是有其规定但在实际的司法审判和执行中不加适用。

传统的重刑思想对我国的刑罚制度有很大的影响,因此在我国的法律中还存在着很多的死刑罪名,并且在实际的司法审判和执行中也频频用到,人权思想和死刑制度在我国发生了碰撞。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地发展,日益与国际接轨,人权思想会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死刑制度也会随着主流思想而不得不进行改革。

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死刑制度的历史发展,结合我国现实基本国情,探索出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进程不会是一帆风顺,一步到位的,它必须要有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断的对其改革,直至最后的完全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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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与完善熊选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摘要:作者通过对中国死刑核准制度演进的客观描述,揭示了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作者又从死刑核准制度改革实施以及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实践,探讨了这项制度对死刑案件的数量、质量、审判程序以及对整个刑事案件的审判所产生的影响,并进而探讨了这项制度运行中还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关键词:死刑核准制度刑事审判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从2007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这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

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治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中国死刑核准制度的历史演变[1](一)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的死刑核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党中央就提出了保留死刑、少杀慎杀的思想,并将其作为指导我国死刑适用的基本政策。

为贯彻少杀慎杀政策,在当时尚无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情况下,就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建立了死刑复核制度。

由于我国新生的政权刚刚建立,百废待兴,被推翻的反动政府武装极端仇视新兴的政权,全国到处都有残余匪帮进行暗杀、爆炸等破坏活动。

加之当时条件的限制,因此,当时的死刑核准制度区别了反革命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适用不同的复核程序。

反革命案件的死刑核准,由省以下的各专市县法院判处死刑后,送省法院审核,再送省主席批准执行;但是一般案件的死刑核准制度相对比较严格,需要原判法院报省法院审核后,再送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在以后的时期里,死刑案件的核准是由省级法院或者大行政区的法院复核后转请省人民政府主席或者大行政区主席核准执行。

到了1954年,这种情况有了变化。

根据1954年9月通过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款的规定,当时实际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分别行使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这在当时基层人民法院可以判处死刑的情况下要求是相当高的。

这一规定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对防止错判、错杀起到了积极作用。

1956年党的八大报告提出除了极少数的罪犯由于罪大恶极,造成人民的公愤,不能不处死刑的以外,对于其余罪犯都应当不处死刑,并且应当在他们服刑的期间给以人道主义的待遇。

凡属需要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这样,可以逐步地达到废除死刑的目的,而这是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

据此,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核准。

从1958~1966年,死刑案件由省级法院向最高法院报请复核、核准。

(二)1967~1979年的死刑核准情况“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基本瘫痪,死刑核准制度名存实亡。

1972~1979年法院逐步恢复,死刑核准制度名义上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但实际上由各地革命委员会保卫组行使死刑核准权力,而保卫组实际上又是由军官小组掌权。

这种由军代表核准死刑,死刑复核文书盖军代表印章的状况一直持续到1976年后,革命委员会和保卫组取消,才逐渐恢复了法院审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转移到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

(三)1979年“两法”规定的死刑核准制度1979年7月,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刑事基本法,修订了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死刑案件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具体内容体现在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144、145、146、147条当中,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死刑案件复核程序,为改革完善死刑核准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

(四)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下放改革开放之初,重大恶性犯罪频发,正处于重建初期的最高法院无力承担全部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

为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1979刑法尚未正式施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即于1979年11月做出决定:在1980年内,对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现行刑事犯罪分子判处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3月18日在《关于对几类现行犯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中将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现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授权各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根据1981年6月1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第1条规定,在两年内,对犯有杀人、抢劫、爆炸、放火、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死刑,被告人不上诉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样,最高人民法院仅仅只对反革命罪和贪污罪等行使死刑核准权。

1983年全国范围开展了“严打”斗争。

为了及时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制定了《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原组织法的第13条作了修改,根据修改后的这一条款,最高人民法院1983年9月7日发出了《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规定除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死刑案件外,对反革命案件和贪污等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判处死刑的,仍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外,“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本院依法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依法先后授权云南、四川、广东、广西、甘肃、贵州等省区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毒品犯罪案件判处死刑的核准权。

授权文件包括:1991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3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6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1997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的通知》。

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201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规定重申了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刑法第48条特别增加了第二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但是,由于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条件还不成熟,面临较大困难,不得不依据尚未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于1997年9月26日下发《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继续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根据通知,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外,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分别情况按以下规定行使:其一,除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外,各地对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判处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二,对刑法分则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毒品犯罪除外)、第七章、第十章规定的犯罪,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和涉外的除外)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的规定,仍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

其三,对于毒品犯罪死刑案件,除已获得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外,其他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二审或复核同意后,仍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四,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而由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改判死刑的案件,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其五,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79年颁布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但实际上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没有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

从1980年1月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死刑案件实际上长期实行的是“双重核准制”,即死刑案件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和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授权行使。

但是,这种做法本身也确实存在着体制、机制等一些难以克服的矛盾和问题。

事实上,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批评这种做法的声音一直没有平息。

自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学界开始不断有学者针对死刑复核权下放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当将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院统一行使。

特别是1996年、1997年全国人大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修订以后,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授权高级法院和军事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问题的讨论成为舆论焦点。

参见张仲麟主编《刑事诉讼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5月,第1版,第492~496页。

刘家琛、罗书平:《对健全死刑复核程序之浅见》,载《现代法学》1987年第1期;郭家汉:《论健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载《政法论坛》1989年第2期;沈德咏:《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几个问题》,载《中国法学》1991年第3期;崔敏:《论死刑复核的履行》,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陈卫东、刘计划:《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现状及存废思考》,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胡云滕等:《论死刑适用兼论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2期;杨立新:《死刑复核程序的应有功能研究》,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二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实施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研究小组《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提出: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2005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明确提出“落实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

严格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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