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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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油田公司集体合同(—)

新疆油田公司集体合同(—)

新疆油田公司集体合同(2014—2016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新疆油田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职工代表,在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集体合同,并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司总经理代表公司一方,公司工会主席代表职工一方签订本集体合同。

本合同签订后,由公司人事部门统一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二条本合同期限为三年,在有效期限内,本合同对公司和全体职工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修订。

第四条公司应严格遵守国家和集团(股份)公司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尊重并支持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坚持厂务公开制度,支持职工参加民主管理。

(一)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半年向职工代表通报一次生产经营情况。

公司领导干部应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述职,并接受职工代表的评议。

(二)公司支持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并按规定向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第五条公司在研究制定或决定有关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公司应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的民主权利,保障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工会要积极支持公司为实现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和动员职工努力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在促进公司科学发展、实现公司工作目标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七条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拓展、完善信息渠道,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8.02•【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2023年7月28日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和程序第三章集体协商代表第四章集体合同第五章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第六章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下统称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及其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等。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平和、理性的方式,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4.07•【字号】新人社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5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各有关单位:为帮助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有效避免劳资纠纷,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厅制定了《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积极稳妥开展工作指导,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

二○一一年四月七日自治区规范劳动合同管理指导意见一、劳动合同的订立(一)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以在劳动者工作前、开始工作之日或者工作后一个月内。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之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签的,应当按实际签订日期如实填写落款日期。

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三)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19•【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施行日期】2003.05.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合同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3年5月9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二00三年五月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第三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三、第四条修改为:“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自招用劳动者之日起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第七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件。

六、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劳动合同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社会保险;(六)劳动纪律;(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9•【字号】新政发[1995]4号•【施行日期】199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发〔1995〕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九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以改革开放15年来劳动制度改革的实践为基础,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的确立和调整,劳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劳动部门的职责和规范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第一部综合性的劳动法律。

《劳动法》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为保证我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劳动法》,现就贯彻中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望各地、各部门认真按照执行。

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根据《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自治区从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治区范围内现有和今后新成立的国有、集体、股份、联营、外商投资、私营企业等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现有的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雇工以及今后新招、聘、雇的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都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也要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新疆集体合同范本

新疆集体合同范本

新疆集体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工会/职工代表):工会名称/职工代表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第二条甲方应依法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甲方在招用职工时,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视性内容。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四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五条甲方应建立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职工工作表现等因素,适时调整职工工资水平。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六条甲方实行[具体工时制度]工时制度。

第七条职工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八条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九条甲方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预防和减少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条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甲方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十二条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

第八章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第十三条甲方应重视职工的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机会和条件。

第九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四条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

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章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十五条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集体合同的各项条款。

第十六条本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或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十一章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第十七条甲乙双方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检查本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

第十八条任何一方违反本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第十九条本集体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生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书8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书8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书8篇篇1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劳动者代表):__________________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一、本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公正的基础上,就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的集体协议。

二、本合同的订立旨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合同期限一、本合同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进行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三章劳动条件一、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

二、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确保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安全卫生规定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四章劳动报酬一、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乙方的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应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二、乙方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劳动报酬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甲方应根据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等情况,适时调整乙方的劳动报酬。

第五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一、甲方应实行符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二、乙方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婚假、产假等休假权利。

第六章保险福利一、甲方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甲方应建立员工福利制度,为乙方提供必要的福利待遇。

具体的福利待遇标准详见附件二。

第七章双方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篇2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职工人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援助。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事项公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书(式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书(式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书(式样)编号:__________用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工会:___________合同签订日期:__年____月__日集体合同期限:_____________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监制甲方名称: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工会名称:_____用人单位首席代表: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族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体合同协商双方代表名单说明:协议双方代表人数要求必须对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人单位与工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集体合同,并共同遵守本集体合同所列条款。

新疆集体合同范本

新疆集体合同范本

新疆集体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单位地址]乙方(工会或职工代表):[工会名称或职工代表姓名]代表人数:[具体人数]一、劳动报酬1.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的薪酬制度,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2. 工资标准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工作表现进行合理调整。

3. 甲方应按时发放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职工工资。

二、工作时间1. 甲方实行[具体工时制度],职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长]。

2. 因生产经营需要,甲方可依法安排职工加班,但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三、休息休假1. 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2. 甲方应合理安排职工的休息时间,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四、劳动安全卫生1. 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

2. 甲方应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发生安全事故时,甲方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理,并按照国家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五、保险福利1.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甲方应根据单位经济效益和职工工作表现,给予职工一定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争议处理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

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或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八、合同的期限和效力1. 本合同自[合同生效日期]起生效,有效期为[合同有效期]。

2. 合同期满前,双方应提前[提前协商时间]进行协商,续签或终止本合同。

九、附则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法规类别】劳动合同【发文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3.12.29【实施日期】200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于2003年12月2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03年12月26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条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同级工会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第七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社会保险和福利;(五)劳动安全卫生;(六)职业技能培训;(七)劳动纪律;(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九)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十一)集体合同的期限;(十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十四)违约责任;(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建立、存续、解除、终止过程中,职工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条职工不分性别、民族、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享有社会保险福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职工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与信息化、公安、司法、工商、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权益。

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进行监督。

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工会有权依法要求纠正;职工申请调解、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援助。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劳动权益保障事项公开,依法订立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八条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09.29•【字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工资集体协议,是指职工方和企业方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就工资、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第四条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的原则,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收入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五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区域、行业的企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职责,建立工资集体协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监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临时工劳动协议规范(2024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临时工劳动协议规范(2024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临时工劳动协议规范(2024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用人单位)1.2 乙方(临时工)1.3 第三方(指与甲方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2. 合同期限2.1 合同的开始日期2.2 合同的结束日期3. 工作内容3.1 乙方的具体工作职责3.2 乙方的工作地点3.3 乙方的工作时间4. 劳动报酬4.1 乙方的日工资标准4.2 乙方加班工资的计算4.3 甲方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5. 社会保险5.1 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5.2 乙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5.3 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6. 劳动保护与培训6.1 甲方提供乙方安全的工作环境6.2 甲方对乙方进行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7. 劳动权益保障7.1 甲方不得侵犯乙方的人身权利7.2 甲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7.3 乙方有权依法参加工会组织8. 保密协议8.1 乙方对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8.2 保密期限8.3 违约责任9. 违约责任9.1 甲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9.2 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10. 争议解决10.1 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10.2 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1.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1.1 合同变更的条件11.2 合同解除的条件11.3 合同终止的条件12. 合同的签署与生效12.1 合同的签署日期12.2 合同的生效日期13. 附则13.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13.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进行14. 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4.1 合同解除的条件14.2 合同终止的条件14.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相关事宜处理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合同主体及定义1.1 甲方(用人单位)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注册并在中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住所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1.2 乙方(临时工)是指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甲方要求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劳动力,不具有甲方正式员工身份的人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9•【字号】新政发[1995]3号•【施行日期】1995.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新政发〔1995〕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劳动合同制度是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劳动用人制度。

这一制度自1986年实行以来,已逐步为企业和广大劳动者所接受。

目前,全区已有39.58万人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度。

为了深化改革,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自治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和第一百零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报国务院备案”的规定,现就我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各地、各部门依照执行。

一、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对象和范围(一)自治区区域内现有和今后新成立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现有干部、固定工、临时工、轮换工、季节工、农民工、雇工等及今后新招、聘、雇的人员(以下统称劳动者);(二)自治区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现有及今后新招收的工勤人员。

二、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时间和步骤(一)现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从1995年1月1日起用两年多时间分三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步在经济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实施;第二步在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用人单位实施;第三步在其他所有用人单位实施。

按照上述步骤,各地、各部门必须在1995年底以前要有40%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6年底要有90%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997年6月底前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新疆集体合同范本

新疆集体合同范本

新疆集体合同范本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乙方(劳动者代表):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期限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

二、劳动报酬1. 甲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按时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2.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元/月,其中基本工资为_______元,岗位工资为_______元,绩效工资为_______元。

3. 甲方应每月_______日前支付乙方上月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4. 甲方不得拖欠或无故扣减乙方工资。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1. 甲方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2. 乙方享有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乙方休息休假。

3. 乙方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安全卫生1. 甲方应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保障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

3. 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职业培训1. 甲方应根据企业发展和乙方职业发展的需要,为乙方提供职业培训。

2. 乙方参加职业培训期间,甲方应支付乙方工资。

六、保险福利1. 甲方应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福利待遇。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 双方同意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对方。

2. 甲方解除本合同,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3.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_______日书面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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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
(2003年12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签订集体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合作、协商一致、有利于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第五条企业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管理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会同同级工会和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七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劳动报酬;
(二)工作时间;
(三)休息休假;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
(五)劳动安全卫生;
(六)职业技能培训;
(七)劳动纪律;
(八)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九)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十)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十一)集体合同的期限;
(十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四)违约责任;
(十五)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由职工推举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

第九条企业或者职工代表一方均有权书面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一方提出后,双方应当在15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至迟不得超过30日。

双方从第一次协商至签订集体合同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十条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一
方3至10人,并各自确定1名代表为首席协商代表。

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担任职工一方与企业一方的首席协商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书面委托1名代表担任。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其他协商代表应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由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举,并获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后产生,首席协商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由多民族职工组成的企业和女职工较多的企业,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民族的代表和女代表。

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确定。

协商代表的任期与集体合同期限相同。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即应当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的,有关一方应当重新推举或确定新的代表,并通知另一方。

第十一条参加协商的双方代表均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
签订集体合同相关的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有关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应当保密。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保证双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协商代表因履行职责占用工作时间的,其工资和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本人劳动合同期限内,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企业规章制度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企业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经双方协商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全体职工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可获得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进行协商修改后再提交讨论通过。

第十四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

企业应当在7日内将集体合同正式文本及其附件一式五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合同正式文本报送上一级地方工会。

第三章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的审查。

集体合同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或经审查提出异议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于15日之内审查完毕。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在10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集体合同签订程序、内容、协商代表的产生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提出意见,并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

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收到《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后,应当对提出意见的条款进行修改,并于15日内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审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有义务对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不依法签订集体合同或违反集体合同的行为,可以向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企业工会可以与企业协商建立集体合同履行的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首席代表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一)签订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被修改或废止的;
(二)企业因兼并、重组、解散、破产、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四)符合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的;
(五)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变更集体合同,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办理。

解除集体合同,企业应当在7日前报告审查该集体合同
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并提交书面说明。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期满或者符合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该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章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有管辖权的县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以及有关方面的代表协调处理。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的争议,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争议复杂需要延期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签订集体合同争议,应当制定《协调处理协议书》,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均可依法向劳动保障争议仲裁机构
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或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因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职工一方签约要求或者故意拖延平等协商,致使集体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的;
(二)在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不提供或者不如实向职工一方提供有关真实情况和所需资料,致使集体合同不能依法签订的;
(三)不当变更或者解除协商代表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经职工个人或职工协商代表提出仍不纠正的;
(五)不按规定报送、公布集体合同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因一方过错致使集体合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的,有过错的一方除应当履行集体合同外,还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企业职工,是指所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十五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自治区集体合同文本式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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