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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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在本市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宜兴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宜兴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发改、财政、国土、建设、规划、住房、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三)组织实施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并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四)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

(五)负责对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以及其他承担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的机构可以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所涉及的专业性工作。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业务知识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单位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经市政府研究确定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合同市发改、国土、规划、住房、财政等部门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中涉及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事项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政府批准并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经核查,符合征收条件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初步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第十一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增加违反规定的补偿费用:

(一)房屋转让、析产、分割、赠与;

(二)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要求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房、工商、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告和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停止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根据房屋产权档案进行登记。

调查中发现有未经房屋权属登记或者与权属登记事项不符的建筑物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规划部门,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国土、住房等部门对该建筑物进行认定,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屋征收部门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建造成本结合批准期限内的剩余期限给予补偿。

调查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以书面形式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在组织调查的同时,可以委托两家或两家以上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采样评估,取得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相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和修正系数等数据,同时测算征收成本。

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将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及征收成本概算报市政府。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目的、征收依据及项目概况;

(二)征收范围和拟定的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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