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岗前培训2015_PPT课件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护士条例》由温家宝总理签发, 并在2008年5月12日护士节开始施行。 共六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执业 注册、权利与义务、医疗机构职责、 法律责任、附则。
切入点:
一个出发点:立法宗旨 两个注意面:权利和义务 三个主体:
护士、医疗卫生机构、政府及其相关部门
四方面关键内容:
护士的权利;对护士执业行为的规范;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护士的执业注册。
《条例》对护士急救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明确了“立即通知”、 “先行抢救”、 “必要的紧急救护”的医疗义务。
因此,要求护士要加强学习,积累工作经 验,熟练掌握临床抢救、复苏技术,提高对 急危重患者的抢救能力。
护士的义务
三、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 者诊疗技术规范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 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 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 人员报告。(第17条)
护士的义务
四、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 者的隐私。(第18条)
由于医疗护理活动的特点,护士在工作中能够 获悉病人患者的病史、症状、体征、家族史以及个 人的习惯、嗜好等隐私和秘密,护士应当保守这些 个人的隐私和秘密。避免因泄露患者的隐私而对患 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
护士的义务
一、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 二、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 (1)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 和医疗保健措施。
❖ (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 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 (3)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 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
护士岗前培训
◇《护士条例》解读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护士
行为规范、护士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仪及服务规范 ◇《护士守则》
第一部分《护士条例》解读
《护士条例》填补了我国护士立法的空白。 护士执业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
国务院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 护理行为,促进护患关系和谐发展,保障医 疗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的有关护士的行政法 规。
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
一、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 明确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规定对优秀护士的表彰、
奖励措施,营造尊重护士、关爱护士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强化医疗机构的职责 (一)按照卫生部规定的配备标准配备护士(第20条) (二)保障护士合法权益; (三)加强护士管理 三、严格规范护士执业行为 通过细化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明确护士不履
3、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 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32 条)
护士的义务
条例明确规定护士应当承担五方面的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 术规范的规定。(第三章16条)
这是护士执业的根本准则,即合法性原则。 这一原则涵盖了护士执业的基本要求,包含了护 士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大量具体规范和应当履 行的大量义务。
护士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护士在执业活动 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 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 书:
护士的法律责任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 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 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 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 加医疗救护的。
❖ (4)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 护士接受培训。
护士培训应当注重新知识、新技术的应 用;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 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
行法定义务、不遵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促使广大护 士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
1、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 出;逾期提出申请的,应当在符合规定条件 的医疗卫生机构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 核合格。 2、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申请延续注 册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 卫生主管部门提出。
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与《执业医师法》不同的是《护 士条例》特别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在 护士队伍建设方面的职责,包括:保 证护士的人力配备;保证护士的工资 报酬、津贴等各项待遇;保证护士的 培训、晋升、职业安全防护等权利
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
五、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 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 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 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 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第19条)
护士的权利
一、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 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 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 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关于护士工龄 津贴的若干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 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 权利。
通过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约 束,护士履行对患者、患者家属以及社会的义务。
护士的义务
二、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 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 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17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 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护士的权利
二、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 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 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 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 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 得赔偿的权利。
护士的权利
三、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 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 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 术团体的权利。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