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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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一、担保物权的概念担保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债权人直接取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三、担保物权的种类(一)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二)典型担保物权与非典型担保物权(三)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如权利质权、权利抵押权)(四)占有担保物权(如留置权和质权)非占有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五)本担保物权与反担保物权第二节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或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损失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二、抵押权的设立(一)抵押合同的内容《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4)担保的范围。

(二)抵押登记1、法律规定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我国《物权法》规定,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2、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1)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2)交通运输工具;(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三)抵押权的标的《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建设用地使用权;(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BT学院】2020年法考 民法 物权编:第五章 担保物权
2020年法考——民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目录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第二节 抵押权 ★★★★★第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节 质权 ★★★
第四节 留置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竞合规则(一物多债)
【本章学习内容】
同学们,这一章是物权编中的超级高频考点章节,我们要一起来学习担保物权。什么是 担保物权呢?简单地说文解字就是担保+物,即用一个物为一个债权去做保证,这个就是担 保物权。担保物权一定是拿物去作保,因此我们也叫担保物权为物保,其包括抵押权、质 权和留置权。这三大担保物权中最重要的是抵押权,每年必考,且会结合合同法考察综合 性案例,需要重点把握。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2. 追偿问题: 《民法典》回避了这个问题,只明确了可以向债务人进行追偿,但对于第三人之间可否 追偿及追偿是否存在顺序的问题没有进行规定。因此,对于该问题学说上存在着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是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偿,担保人只能向债务人追偿。(12年卷三第 55题、14年卷三第8题);第二种观点,认为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且没有顺序限制。 (2015年卷四民法案例分析题第5问)。现在到底采用什么观点作答呢?根据最新公布的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规定,混合担保中担保人之间不能相互追 偿,另有约定除外。
4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内容繁杂,必须采用对比总结的方法进行学习。需要对比总结以下内容: 第一,物保、人保与钱保的区别; 第二,混合担保、共同抵押、一物多抵的区别; 第三,对于共同抵押与共同保证的区别。 人保(保证)我们暂时还没有学,放在合同编具体讲解,等学完后把三大担保方式一起 好好总结一下,这样你考场中面对综合性案例才能头脑清晰,不失分!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第五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练习答案:(一)填空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

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7、书面合同登记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物权法第五章担保物权

物权法第五章担保物权

整理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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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抵押权的特征
现代社会中,抵押权是最重要、最优越的 担保方式,甚至被称为“担保之王”。作 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主要法律特征是: 1.抵押权为担保物权 2.抵押物的标的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 3.抵押权的设立不移转抵押财产的占有 4.抵押权是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押权的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根据《担保法解释》,反担保整人理课不件 仅限于债务人,可以是债务11
第二节 抵 押 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 而为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 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该物 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教学目的和要求]:掌握担保物权制度的基础 知识和基本制度,包括担保物权的概念、特 征、分类、功能、作用;混合共同担保、反 担保、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制度的基本 内容。
[重点和难点]:混合共同担保、反担保、抵押 权、质押权、留置权
[学时数]:9学时
整理课件
1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整理课件
2
(1)抵押物一部分灭失,残存的部分仍担保 债权全部
(2)抵押物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 分抵押物仍担保债权全部
(3)债权一部分消灭的,未消灭部分仍对抵 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4)债权被分割的,每个分得人分得的部分 债权仍对抵押物全部行使权利
(5)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价值上扬,债务 人无权减少担保物;抵押物价值下跌,债务 人无义务补充担保。
整理课件
3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1000万元,约定9月1日前还债,甲以 自己所有的楼房5幢提供抵押,每幢估价约200万元,后甲 到期不还债。设: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一、保证概述
2 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既存债务的保证和将来债务的保证(最高额 保证 )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负补充 责任的保证。作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 权,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 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对债 权人履行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 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 权。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连带责任保证 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性质


从属性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的从合同。主合同 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 补充性 债务履行完毕,担保无须实现,仅当债务 人不能履行主债务时,担保才被要求实现。 相对独立性 与所担保的债权保持相对独立性。依 约定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债权而独立发生效力。
第二节:保证
七、保证人的代位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是指保证人代债务人清偿债
务后,取代债权人的地位对债务人享有债权。 一般而言,保证人代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并使主债务人因此而免责的,保证人的代位 权即成立。 实质为债权的法定转移,其权利行使以主债 权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为限。
第三节:抵押
抵押的概念
三、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 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 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 年。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 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

四、保证的诉讼时效
一般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 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 效。 连带责任保证中,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 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 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 诉讼时效。

担保物权 物权法

担保物权 物权法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何理解:
①抛弃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抵押 人,抵押权消灭;
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 对人,且办理抵押的注销登记,抵押权消灭;
③抛弃质权,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并 向出质人返还质物的占有时,质权消灭。
④抛弃留置权的,当抛弃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 人,并向债务人返还留置物的占有的,留置权 消灭。
第五章:担保物权
保全请求权的内容:
①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防止权。即请求抵 押人停止其行为(包括停止作为或不作 为)。
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
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 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担保物权
1.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
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未登记的,抵
押权不能设立,但不因此影响抵押合同
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
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五章:担保物权
(一)房地一并抵押 1、内涵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将该建筑物“占
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而抵 押(即不仅办理房屋的抵押登记,还要 办理房屋占有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抵押登记)。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 地上“已有”的构筑物一并抵押。
第五章:担保物权
【例1】甲欠乙100万元,甲以自己价值 50万元的汽车给乙设立抵押,同时丙以 自己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给乙设立抵押 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均未与乙约定 各自担保的债权的份额以及乙行使抵押 权的顺序。现甲不对乙履行到期债务。
①因未约定乙行使抵押权的份额与顺序,甲 、丙的抵押构成连带共同抵押。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

2020政法干警考试备考民法学考点:担保物权政法干警考试相比起公务员考试来说更难的部分就是除了申论和行测这两大公共科目之外,还有文综考试和民法学考试。

而民法学对于很多想要报考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是一大难关。

希望能协助考生在2020政法干警考试中更有准备,也能够得到高分。

物权担保物权:一、担保物权概述1.担保物权的概念与特征概念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理应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

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

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并存。

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其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

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权利: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按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偿。

这是一方面。

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可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

可见,即使债务人现实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

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权。

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

对人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是定金。

物上担保,即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供履行债务的担保,不论债务人是否负担其他债务,也不论债务人是否将此担保物让与他人,债权人对此担保物得优先直接行使其权利,以之供债权清偿。

担保物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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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的权利限制
第三人在未经担保物权人同意的 情况下,不得处分或提供担保的
义务。
追及权
在担保物被转让的情况下,担保物 权人有权向受让人追及该担保物。
代为履行抗辩权
第三人对债务人有到期债权的,在 担保物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可 以行使代为履行抗辩权。
Part
04
担保物权的实现
3
通过登记的方式设立担保 物权,如不动产抵押权。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公示的效力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动和消灭应 当依法进行登记或公示,否则不 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登记内容
登记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或遗漏重 要信息。
登记机关
不同的担保物权有不同的登记机 关,如不动产抵押权在不动产所 在地的登记机关登记。
保全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人有权要求债务 人或第三人采取措施防止 担保物的毁损、灭失或价 值减少。
担保物权对债务人的效力
提供担保的义务
债务人负有提供符合要求 的担保物的义务,否则可 能承担相应的违间,未经担保物 权人同意,债务人不得随 意处分担保物。
用益物权的限制
除非另有约定,债务人不 得在担保物上设定用益物 权,以免影响担保物权的 实现。
担保物权实现的优先受偿权
STEP 03
STEP 02
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 例清偿。
STEP 01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已登记的担保物 权先于未登记的担保物权 受偿。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 物权时,同时登记的,按 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Part
05
担保物权的消灭
担保物权消灭的条件
担保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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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
如果担保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如果担保人故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被追 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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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具有法定性,即留置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约 定。
实例分析
例如,丙向工厂购买一批货物,并约定货到付款,如果丙未按时付款 ,工厂有权留置货物并优先受偿。Fra bibliotek优先受偿权
定义
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或权利,在债务 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比较广泛,可以包括不动产、动产等财 产或权利。
02
质权具有排他性,即质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一切对于质物的权利

实例分析
03
例如,乙向银行贷款50万,以自己的汽车作为质押,如果乙无
法按时还款,银行有权将汽车拍卖并优先受偿。
留置权
定义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或不动产时,在债务人 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留置该财产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法律特征
实例分析
例如,丁向公司出租一套房屋,并约定租金支付期限和方 式,如果丁未按时支付租金,公司有权要求丁返还房屋并 优先受偿。
07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与法 律责任
担保物权的风险防范
01
了解风险
02
做好尽职调查
03
签订明确的合同
了解担保物权的风险是防 范的第一步,包括债务人 无法偿还债务、担保物价 值波动等风险。
在提供担保前,应当对债 务人的信用状况、担保物 的价值和风险进行充分的 尽职调查。
与债务人签订详细的合同 ,明确约定担保物权的范 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 等重要事项。

物权法第五章

物权法第五章

2、可以抵押的财产 、
原则上,除上述财产外,均可抵押。 原则上,除上述财产外,均可抵押。 房地一体主义 特殊动产集合抵押 农作物抵押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
抵押权
抵押权的范围
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抵押物的范围
是否及于从物 是否及于附合物 是否及于孳息
抵押权的次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先登记原则→同时同序原则 同时同序原则→登记在先原则 均未登记 先登记原则 同时同序原则 登记在先原则 →均未登记 的 ,按比例受偿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
甲有一栋楼房估价3000万元,先后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乙、丙、 万元,先后以该楼房为抵押向乙、 甲有一栋楼房估价 万元 丁银行各借款1000万元,抵押登记分别在 月的 、2、3日。 万元, 月的1、 、 日 丁银行各借款 万元 抵押登记分别在8月的 后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该房屋估价为2600万元,现甲、丙 万元, 后三份债权快要到期时,该房屋估价为 万元 现甲、 之间要达成以下四项协议,其效力如何? 之间要达成以下四项协议,其效力如何? 协议1:丙要替代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 :丙要替代乙成为第一顺位人; 协议2:丙要替代丁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 :丙要替代丁成为第三顺位人; 协议3: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升到1300万元; 万元; 协议 :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升到 万元 协议4: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300万元。 万元。 协议 :丙要将自己的担保债权数额减到 万元
5、流质条款无效 、
定义 不影响担保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是事先约定所有权归属, 是事先约定所有权归属,允许事后协商以折价方式实 现抵押权,也允许担保权人通过变卖、 现抵押权,也允许担保权人通过变卖、拍卖方式获得 所有权

担保物权概述、抵押财产、抵押登记对抗

担保物权概述、抵押财产、抵押登记对抗

第07 讲担保物权概述、抵押财产、抵押登记对抗第五节担保物权一、概述〔理解〕1.担保物权:以担保债权完成为目的的物权。

2.类型:3.特点(1)附属性——附属于主债权;(2)优先受偿性——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3)附条件性——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约定的情形出现。

(4)不可分性。

第—,担保物权设定之后,物的分割、被担保之债的分割,均不导致担保物权分割;第二,物局部灭失的,剩余局部仍担保债权的全部;第三,债权局部消灭的,担保物权并不因此局部消灭〔仍旧可以就全部担保物行使担保物权〕。

(举例 1)甲、乙共有的 1 吨库存货物,抵押给 A 银行,后来甲、乙二人分割共有的 1 吨货物,每人 0.5 吨,银行的抵押权仍旧及于全部的 1 吨货物。

A 银行完成抵押权时,可以要求拍卖全部的 1 吨货物。

(举例 2)如果甲把房屋抵押给 A 银行贷款 100 万,后来A 银行将其中 50 万债权转让给 B 资产治理公司,该套房屋仍旧担保全部的 100 万债权。

如果 A 银行要完成抵押权,可以要求拍卖整套房屋,当然,它只能就其中 50 万行使优先受偿权,剩余 50 万是B 公司的。

(5)物上代位性。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举例)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借款 100 万元。

抵押期间,甲的房屋因火灾烧毁,幸好甲事先为房屋投保了火灾险,保险公司赔偿甲 120 万元。

甲到期未清偿银行欠款,银行有权就保险公司赔偿甲的 120 万元中的 100 万元优先受偿。

4.流质、流押条款的处理★★★〔民法典修订表述,注意案例〕抵押权人、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质押财产归债权人全部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总结)不按全部权转移,而是按抵押或质押担保处理。

5.担保物权与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新规〕〔1〕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权利质权必须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限内行使。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登记与公示
01
02
03
登记机关
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由不 同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
登记内容主要包括担保物 的名称、数量、质量、价 值等。
公示效力
公示具有法律效力,可以 对抗第三人。
03
担保物权的效力与实现
担保物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 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变动
担保物权的变动条件
担保物权的变动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如登记、交付等。
担保物权的转让
担保物权可以随同债权一转让,但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担保物权的消灭
在特定条件下,担保物权可以消灭,如债务人履行债务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397条
案例二:动产抵押案例分析
总结词:浮动抵押
详细描述:甲公司将其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给银 行,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银行对该批动产享有
优先受偿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02条
案例三:质押案例分析
总结词:权利质押
详细描述:王五向赵六借款100万元,以自己持有的某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并在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了质押登记。赵六对该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是一种从权利,是为保障债权人利益而设立的,与主债权具有密切联系。
担保物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 权利。
担保物权的种类
抵押权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抵押 给债权人,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可以变卖抵押财产

第五章担保物权

第五章担保物权

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 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 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其有以下 几点: 1 、抵押人的通知与告知义务。否则,转 让行为无效。 2 、抵押人另行提供相应担保的义务。即 当抵押物明显低于其价值时,抵押权人可 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 、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只适用于已登记财 产的效力。因为未登记的不具有公示与公 信效力
第五节 担保物 权
第一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 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得就其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 从属性 2 、 不可分性。 具体表现为:( 1 )在抵押物侵 害时,抵押权并不受影响。(2)在抵押物部分灭 失时,抵押物不因受灭失而受影响,剩余物的价 值与抵押权价值相等时,抵押权的效力仍及于全 部价值。(3)抵押物的部分转让,并不影响抵押 权的完整性。(4)抵押担保的债权得到部分清偿 时,抵押权仍对整个抵押物发生效力。 3、物上代位性
(四)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是指抵押物的移转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行使效 力。 《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 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 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 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 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 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 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 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 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 人清偿。”
(二)抵押权的公示(抵押登记) 1 、登记生效要件。依法必须办理抵押 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依 据《担保法》第 42 条规定,下列抵押物应 当办理登记:(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 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 (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 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 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

2024民法专题九担保物权

2024民法专题九担保物权

2024民法专题九担保物权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1.2 法律依据1.3 合同适用范围第二章: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2.1 担保物权的定义2.2 抵押权2.3 质权第三章:担保物的确定和评估3.1 担保物的确定3.2 担保物的评估方法3.3 担保物价值的确定第四章:担保物权的设立4.1 设立条件4.2 设立程序4.3 设立效力第五章:担保物权的效力5.1 担保范围5.2 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5.3 担保物权的保全第六章:担保物权的变更、转让和消灭6.1 担保物权的变更6.2 担保物权的转让6.3 担保物权的消灭第七章: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7.1 债务人的义务7.2 债务人的权利7.3 债务人的抗辩权第八章:担保人的义务和权利8.1 担保人的义务8.2 担保人的权利8.3 担保人的追偿权第九章:担保物的处置9.1 处置条件9.2 处置程序9.3 处置所得的分配第十章:违约责任10.1 违约情形10.2 违约责任10.3 违约处理第十一章:争议解决11.1 争议解决方式11.2 争议解决程序11.3 法律适用第十二章:附则12.1 合同生效12.2 合同份数12.3 通知与送达签字栏甲方(债务人/担保人):______ 乙方(债权人):______签约时间: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实现和消灭等相关事宜,保障债权的实现。

1.2 法律依据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1.3 合同适用范围本合同适用于因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而设立的担保物权。

第二章: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2.1 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物权设定为担保的权利。

2.2 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物的占有,将其所有的物权设定为担保的权利。

2.3 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所有的动产或权利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或权利作为担保的权利。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民法典解读--担保物权pptx

担保物权在企业融资中的应用
股权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持有的股权作为 担保物权,向金融机构申 请融资,拓宽融资渠道。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企业可将应收账款质押给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物权, 获取短期融资支持,加速 资金周转。
存货担保融资
企业可将存货作为担保物 权,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 ,缓解库存压力,改善现 金流。
担保物权纠纷案例分析
追及力的实际意义
担保物权的追及力确保了担保物权人在担保财产 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保障,维护了担保制度的稳定 性和信用。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协议实现: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在担 保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 如折价、拍卖、变卖等。
混合实现:协议实现与公力实现相结 合的方式。当事人在协议实现过程中 遇到困难时,可以申请法院介入,采 取强制执行措施。
实现电子化、智能化,提高运作效率和透明度。
跨境担保物权制度的协调与合作
03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担保物权制度需要加强协调
与合作,为跨境融资活动提供便利。
学习担保物权制度的意义与价值
保障债权实现
通过学习担保物权制度,债权人可以更好地了解并运用担保物权, 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促进融资交易
担保物权制度为融资交易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持,有助于推动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留置权的成立
留置权的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即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受清偿。
留置权的实现
债权人可以通过协议或法定程序将留置物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在实现留置权后 ,债权人应当将剩余部分返还给债务人。
05
担保物权在实务中的应用与案例 分析
担保物权在银行业务中的应用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五章   担保法

例:某国有公司A通过出让合同取得某市市区土地
100亩的使用权后,在该土地上构筑厂房3幢,为申 请银行贷款3亿元,于2002年9月将该土地使用权连 同厂房所有权一并登记抵押给B商业银行。2003年 A公司又在厂房边加盖办公楼2幢。后于2004年4月 不能按期还贷被B银行申请拍卖。该土地连同5幢楼 房共拍卖得款3.3亿元,其中办公楼估价5000万元。 问:B银行最多能主张多少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第二节 保证
一、概念 二、保证合同 1、从合同; 2、单务、无偿合同; 3、诺成合同; 4、有名合同。 ——书面 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1、条件 (1)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2、不得担任保证人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公益类法人 (2)国家机关 (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 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企业法人的职能机构 另: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担任保证人
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二)特征 1、担保地位的从属性; 2、担保履行的条件性; 3、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 4、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5、担保的财产权性。
(三)抵押物出租的影响 1、先租赁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四)抵押物转让的影响——不受影响 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 (一)实现方式 1、折价 2、拍卖 3、变卖 (二)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
例:甲有楼房一幢,3月1日租给丁,租期15年。同
年6月1日,甲将楼房抵押给乙并办理登记,旋即书 面告知丁。一年后,乙请求拍卖楼房以实现抵押权, 丙竞买成功,购得楼房。几天后,丙要求丁搬出, 遭拒,遂生纠纷。问: 丙的要求是否于法有据?为什么?

【实用文档】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

【实用文档】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

第5单元担保物权考点一:担保物权概述(2级)(一)概念1.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性型态具体规定1.从属性担保物权自身不能独立存在,是从属于债权的从属物权,从属性体现于担保物权的成立、转让、消灭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3.优先受偿性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变价之后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得到清偿(三)担保物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担保物权消灭:(1)主债权消灭;(2)担保物权实现;(3)债权人放弃债权担保;(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考点二:抵押权(3级)(2008案;2009单、多;2010多、案;2013案;2014案;2015案;2016案;2018案)(一)概念所谓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抵押物)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禁止流押条款】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提示1】(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2)不论以动产抵押,还是以不动产抵押,登记均非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提示2】抵押权的不可分性:(1)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抵押权人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2)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全部。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4)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5)担保物权

人大经济法课件第五章:物权法(5)担保物权

•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 《物权法》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 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 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 (六)交通运输工具; •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甲为种植新型药材,向信用社乙借款100万, 同时以家庭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拍 卖所取得的荒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分别 评估为50万,30万,20万,后甲无法偿还乙 债务,乙可以拍卖得多少钱以实现其债权?
• (二)抵押权的标的
• 原则上可转让的财产均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 均不能进行抵押。 • 1、不可抵押的财产(《物权法》第184条) • (1)国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可流通) •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有例外: • ①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 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 押;(四荒用地) • 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 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 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 ①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承担连带责任; • ②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 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 1/ 2; •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 ①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免责; • ②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 人不能清偿部分的 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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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权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即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止其效力: 止其效力: 主债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灭失。 2、抵押物灭失。 抵押权实行。 3、抵押权实行。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 定的抵押。 定的抵押。 共同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而未受清偿时, 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供担保 的不动产进行清偿。债权人的这种受 的不动产进行清偿。 清偿的权利因是否限定各个抵押物的 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 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
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 额,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 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 额进行清偿。 额进行清偿。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 额,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 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 偿。
(二)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 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额而设定的抵押 权。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可以为借款合同或债 权人与债务人就某一项商品在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交易的合同而发生的债 权设定。 权设定。
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 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 件。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 转给债权人(抵押人),而由自己 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 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 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从 抵押物的变卖或拍卖价金中优先得 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 权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 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 押权人优先受偿。
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 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 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 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 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 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 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自然孳 息和法定孳息,按照收取孳息的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进行清 偿。 2、抵押人的处分权。 (1)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 权。 (2)仍可转让其抵押物。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3)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状况。 状况。 质权的担保范围。 (4)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 害赔偿金、 的费用。 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 的费用。 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 照约定。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 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 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 债权人所有。”抵押合同中有上述约 定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 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基础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 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的,该抵押应为有效。另外,按份共 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 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
(5)质物移交的时间 )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 ) 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 当事人可以补正。 当事人可以补正。 质权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 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 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 是债务人自己, 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 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 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 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 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 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 内容为准。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当事人以上述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 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 部门为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当事 人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 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 记部门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抵 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文件或其 复印件。
就质物优先受偿。 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 能设定质权。另外, 能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 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 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 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 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 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 质权。 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质权的设立,通常都 、抵押合同。质权的设立, 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的。 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当事人签订 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 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 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 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 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担保 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交 换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 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 分性。 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 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 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 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 全部行使其权利。 同一债权上有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 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 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其 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 地管理部门; (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 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其登记部门为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 作规定的,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 者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 续,该抵押应为有效;
(四)抵押权的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范围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 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权。但是,抵押人在行驶上述权利 时,在一定程度上必然要受到已设定 的抵押权的影响: 1、虽然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 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
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 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同 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 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 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 给了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 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二)抵押登记 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 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 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 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 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 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抵押权实现 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对于抵 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 定。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 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 权利。 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 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
(3)仍可出租其抵押物。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抵押物的保全。 2、抵押物的处分 3、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拍卖 2、折价 3、变卖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 抄录或复印。
(三)抵押权的标的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 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 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 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 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3)林木,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 林木主管部门; (4)航空器、船舶、车辆,其登记 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其登 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上述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 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 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 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 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 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 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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