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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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抵押权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即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止其效力: 止其效力: 主债权消灭。 1、主债权消灭。 抵押物灭失。 2、抵押物灭失。 抵押权实行。 3、抵押权实行。
六、特殊抵押权 (一)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是为同一债权就数个物设 定的抵押。 定的抵押。 共同抵押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而未受清偿时, 而未受清偿时,债权人可以就供担保 的不动产进行清偿。债权人的这种受 的不动产进行清偿。 清偿的权利因是否限定各个抵押物的 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 负担金额而有所不同:
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 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 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抵押权的概念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 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 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 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担保 物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第五章 担保物权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 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 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支配特 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财产上 设定的一种物权,其特征在于: 第一,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为目的。 第二,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 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 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 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 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 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 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 内容为准。
2、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当事人以上述以外的其他财产抵押 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登记 部门为抵押人所在的公证部门。当事 人不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 订之日起生效,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 记部门提交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以及抵 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等文件或其 复印件。
第三节 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 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 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 权利。 权利。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 质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定的, 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 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在债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可以
1、如果限定了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 额,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就各 则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 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分别就其负担金 额进行清偿。 额进行清偿。 2、如果未限定各个抵押物的负担金 额,抵押权人原则上可以任意就设定 共同抵押的某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 偿。
(二)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 最高额抵押是对于将来发生的债权, 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额而设定的抵押 权。 最高额抵押, 最高额抵押,可以为借款合同或债 权人与债务人就某一项商品在一定期 限内连续发生交易的合同而发生的债 权设定。 权设定。
就质物优先受偿。 就质物优先受偿。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 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对不动产不 能设定质权。另外, 能设定质权。另外,权利也可以成为 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质权的标的,称权利质权。 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 质权须移转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 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 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在设立质权时, 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应当将质 出质人(债务人或第三人) 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二、抵押权的设立 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抵押行 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或 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 方民事法律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为 抵押合同。 (一)抵押合同的内容 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合同一般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权属。 4、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所担保的 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抵押权实现 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 对于抵 押担保的范围,当事人可以有特别约 定。
(四)抵押权的范围 1、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抵押物的范围
三、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 (一)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 有对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 分权。但是,抵押人在行驶上述权利 时,在一定程度上必然要受到已设定 的抵押权的影响: 1、虽然抵押人在一般情况下仍然 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债务履行期届
(3)林木,其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 林木主管部门; (4)航空器、船舶、车辆,其登记 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5)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其登 记部门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
上述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 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 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 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 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的日期,视 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 的顺序。
(1)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其 登记部门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 地管理部门; (2)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 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其登记部门为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 作规定的,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 者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 续,该抵押应为有效;
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 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同 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 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 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 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抵押 给了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 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 求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二)抵押登记 1、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 根据担保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 下述财产的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物登 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61条规定,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 61条规定 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另外,当事人对 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另外,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 最高额抵押合同的最高限额、最高额 抵押期间进行的变更, 抵押期间进行的变更,不可以对抗顺 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序在后的抵押权人。 (三)财团抵押 财团抵押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 财团抵押的标的不是某一个物,也 不同于共同抵押, 不同于共同抵押,而是将企业现有的 财产,包括动产、 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及其他权利 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 视为一个整体,于其上成立抵押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财产不得 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 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有 特别规定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 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
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 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 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能抵押的其他财产。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不得在 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抵押人 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 债权人所有。”抵押合同中有上述约 定的内容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 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的效力。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 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基础 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 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 的,该抵押应为有效。另外,按份共 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 抵押的,抵押有效。共同共有人以其
抵押权不移转标的物占有。抵押 权的成立不以对标的物的占有为要 件。抵押人不必将抵押物的占有移 转给债权人(抵押人),而由自己 继续对抵押物进行使用、收益、处 分,发挥物的效用。
抵押权是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 利。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时,有权依法律以抵押物折价或从 抵押物的变卖或拍卖价金中优先得 到清偿,即抵押权人得排除无抵押 权的债权人就抵押物优先受偿;次 序在先的抵押权人比次序在后的抵 押权人优先受偿。
(3)仍可出租其抵押物。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 1、抵押物的保全。 2、抵押物的处分 3、优先受偿权。 四、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抵押权有效存在。 2、须债务已届清偿期。 (二)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 1、拍卖 2、折价 3、变卖 (三)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
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在质权合同中, 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 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 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 受清偿时, 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 人所有。质押合同中的此种约定无效, 人所有。质押合同中的此种约定无效, 但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 其它部分内容的效力。 其它部分内容的效力。
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 人民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 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自然 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 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 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 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收取的自然孳 息和法定孳息,按照收取孳息的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的顺序进行清 偿。 2、抵押人的处分权。 (1)仍可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抵押 权。 (2)仍可转让其抵押物。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3) 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 状况。 状况。 质权的担保范围。 (4)质权的担保范围。质权的担保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 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 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 害赔偿金、 的费用。 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 的费用。 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 照约定。 照约定。
二、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 质权。 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抵押合同。质权的设立,通常都 、抵押合同。质权的设立, 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的。 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的。当事人签订 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 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当包括以下内容: 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交 换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 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第四,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 分性。 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以主债的成 立为前提,随主债的转移而转移,并 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 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 全部行使其权利。 同一债权上有数个担保物权并存时, 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 其他担保人在其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 轻或免除担保责任。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 抄录或复印。
(三)抵押权的标的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 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 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 的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 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 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 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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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物移交的时间 )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 ) 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 当事人可以补正。 当事人可以补正。 质权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 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 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 是债务人自己, 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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