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2012 年 5 月 11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公告的形式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为促进《准入条件》的贯彻实施,特对其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广泛应用于交通、电力、通讯、银行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是目前化学电池领域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产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主流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 1/4。
但是,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在取得显著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高度重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造成的铅污染问题。
国务院2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从根本上加强治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快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特制定《准入条件》。
2、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 多家,其中不到 200 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 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 5 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第二批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自行车》
【年(卷),期】2014(0)8
【总页数】1页(P115-115)
【关键词】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铅酸蓄电池;公示;企业;企业管理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
【相关文献】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及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关于拟通过验收的机电产品再制造试点单位名单(第一批)的公示/工信部公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责任延伸首批试点名单 [J],
2.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二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J], ;
3.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四批)及符合《轮胎翻新行业准入条件》、《废轮胎综合利用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三批) [J],
4.工信部符合《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3批)公告 [J],
5.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印染行业准入条件(2010年修订版)》企业名单(第二批)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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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工信部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2015)详解
附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企业名称:(加盖公章)注册地址:邮 编:联系人1: 职 务:传 真:手 机:办公电话:电子信箱:联系人2:职 务:传 真:手 机:办公电话:电子信箱:申请书编号:共份/第份填表日期 : 年月日填 写 须 知1.所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包括单独生产商品极板和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电池组装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均需要填写本申请书。
2.本申请书应以单一生产厂区为单位进行填写。
若同一公司有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应按照每个厂区或车间情况单独填写一份本申请书,并依次进行编号,填写在封面“申请书编号”处。
在申请准入审查时,应将所有申请书一起提交。
3.申请企业应确保所填资料真实、准确、客观,如有伪造、编造、变造和隐瞒等虚假内容,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填报企业承担。
4.请申请企业严格按照申请书要求,在所选项目对应的“□”内打“√”,并认真填写相应的内容。
在填写时应注意正确的计算单位。
5.企业应同时提交本申请书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其中电子版以及所附照片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发送至XFPSQGYC@。
6.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复审和现场抽查时,需将有关意见填写在“专家组复审意见”栏中。
对于复审结果与企业申报情况不符的情况需要着重进行说明。
7.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劳动合同书样本、生产许可证(含产品明细)复印件、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卫生部门测定生产时车间铅含量的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批复文件复印件等必要的证明材料。
生产电动助力车电池的,还需提供极板或板栅合金镉含量随机抽检报告。
8.开展现场审查时,企业应提供员工体检及血铅检测记录、职业健康档案等相关材料供审阅。
:此。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为规范、引导再生铅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再生有色金属产业发展推进计划》(工信部联节〔2011〕51号)等规定和要求,制定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
一、项目建设条件和企业生产布局(一)新建或者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生态环境规划、土壤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等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要依据产业布局和国家相关规划严格审批再生铅项目,抑制盲目扩张。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以及食品、药品等对环境条件要求高的企业周边1公里内,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划定的重点区域和因铅污染导致环境质量不能稳定达标区域内不得新建再生铅项目。
已在上述区域内生产运营的再生铅企业要根据该区域有关规划,依法通过搬迁、转停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再生铅企业厂址选择应符合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的要求。
二、生产规模、工艺和装备(一)新建再生铅项目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单系列生产能力,下同)。
淘汰1万吨/年以下再生铅生产能力,以及坩埚熔炼、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等工艺及设备。
鼓励企业实施5万吨/年以上改扩建再生铅项目,到2013年底以前淘汰3万吨/年以下的再生铅生产能力。
(二)再生铅企业必须整只回收废铅蓄电池,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中的有关要求,禁止对废铅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环境下破碎作业,严禁直接排放铅蓄电池破碎产生的废酸液。
企业应采用机械化破碎分选处置废铅蓄电池的工艺、技术和设备,预处理过程中采用水力分选的,必须做到水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泄。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23.05.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
正文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铅蓄电池行业规
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下发了《关于开展2023 年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消费函〔2023〕319 号),请根据《通知》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申报,并对符合申报要求、自愿申报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盖章。
请于2023年6月4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见附件)报厅消费品工业处,申请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随纸质材料寄送。
附件:1.关于开展2023 年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2.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3年5月25日。
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5
附件2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办法(2015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顺利实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开展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负责接受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提出的公告申请,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铅蓄电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组对各省报送的企业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公告经审核符合《规范条件》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名单。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规范公告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工商部门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独立的生产厂区;(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四)所生产的铅蓄电池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五)符合《规范条件》中的所有要求。
第五条规范公告的申请工作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为申请主体。
集团公司旗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单独申请。
第六条同一企业法人拥有多个位于不同地址的厂区或生产车间的,每个厂区或生产车间需要单独填写《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见附1),并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分别提交本厂区或生产车间的规范公告申请。
第七条同一铅蓄电池生产厂区内有多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铅蓄电池企业时,所有企业必须同时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并同时进行现场审核。
第三章申请、审核及公告程序第八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按自愿原则提出规范公告申请,填写《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从事商品极板生产或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还需要提供上一年度的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销售、采购记录格式见附2、3,从事进出口贸易的需附相应进出口证明)。
第九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规范条件》,对申请规范公告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征询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相关初审意见,并填写在《申请书》的相应位置。
准入审查申请报告
宏成发〔2015〕22号签发人:王远强
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报告
遂宁市经信局:
兹有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工业
集中发展区景家坝,依据国家《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18号文件),经过项目建设和整改,公司在企业布局、生产能力、项目符合性、工艺与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与安全生产、节能与回收利用等方面,均达到了准入条件的要求,现申请现场审查。
特此报告!
附录1: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
附录2:铅蓄电池企业准入自查报告
附录3:附件(证明材料)
遂宁宏成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9号――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9号――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6.09
•【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2014年第39号
•【施行日期】2014.06.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4年第39号)
为规范废铅酸蓄电池再生利用行业发展,根据《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工业
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第38号公告)、《关于做好〈再生铅行业准入条
件〉实施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10号),经企业申报及省级工业和
信息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复核、现场核查及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对
第一批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附件:符合《再生铅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2014年6月9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6.18•【文号】工信厅联节函[2013]430号•【施行日期】2013.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召开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13〕430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节〔2013〕95号)等文件精神,定于2013年6月21日在湖北省襄阳市召开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座谈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宣传贯彻国家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有关精神和政策措施;通报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协调工作机制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思路、下一步工作安排;介绍铅酸蓄电池、再生铅行业环保核查、准入管理实施要求及进展情况;部署涉铅行业绿色发展行动计划具体工作;参观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
二、参会人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铅酸蓄电池、再生铅相关管理工作处室负责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人;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代表;相关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部分铅酸蓄电池、再生铅重点企业,相关装备技术供应商等;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三、会议时间和地点时间:6月21日(周五),会期一天。
地点:湖北省襄阳城市名人酒店(地址:襄阳市解放路炮铺街特一号,电话:************)。
四、有关要求(一)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本地相关企业参会,汇总本地参会单位信息,并于6月19日中午12点前将会议回执报送会务组。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审核要求
联系电话:13915500628 Email:cbiawangjl@
6 现场审核的要求
现场审核时, 企业不得借故停产或部分停产, 所有工序的设备开工率不得低于 70%, 否则专家组将拒绝审核; 存在在建工程的企业不符合审核条件; 现场审核区域包含厂区内所有涉及生产和生活的场所、装备和设施,企业不得借 故不让专家组查看; 作为落后产能淘汰的设备和装置,必须移出生产车间,凡在生产车间内的均视为 生产设备和生产装置; 提供审核相关附件的原件备查(包括极板销售、购货发票,环评批复等) 。
7 重要不符合项
生活与生产区未分开的; 厂区建有职工宿舍的; 达不到准入产能要求的; 采用落后技术,生产落后产品的; 采用淘汰工艺和装备的; 大量手工操作,环保和职业卫生得不到保障的; 现场管理混乱,造成较多无组织排放的; “准入审查申请书”填报弄虚作假的; 极板企业销售记录不实、销给非法企业的; 组装企业极板采购记录不实、从非法企业采购的; 现场审核时借故停产、部分停产或开工不足的。
4 准入现场审核的一般程序
“准入审查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审核; 企业对照准入条件整改、达标的汇报(20-30 分钟) ; 按工序顺序或车间分布逐一审核,现场与申请书或准入条件不符的,拍摄照片作 为审核依据; 凡涉及生产的所有车间(包括生活设施) 、 装备和配套设施都要审核, 不是看样板、 “走马观花” ; 形成专家组审核意见; 向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后复查,提出是否公告的建议结论。
5 准入审核需要提供的附件
营业执照; 环评批复的核定产能; 清洁生产验收合格文件; GB/T 28001(OHSAS 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生产许可证; 产品镉和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职工血铅检测报告汇总表; 正常生产期间,卫生主管部门对涉铅、酸车间中铅、酸浓度的检测报告; 需要提供的其他附件。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各市(绥中、昌图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要求,指导和规范各地做好钢铁(炼钢、炼铁)、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工作,工信部制定了《关于做好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296号)和《关于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在建项目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27号)文件,现转发你们。
为做好我省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工作,进一步明确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程序企业申请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登记、新(改、扩)建和在建项目等量减量置换、实施产能置换指标交易工作,按属地化原则,由各市经信委受理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经信委提出申请,经省经信委确认后报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申请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登记需提交材料(一)所在市经信委审查申请文件(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产能置换指标交易登记表(见附件一)(三)企业申请(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淘汰主体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核定产能、拆除时间)、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土地使用证、生产许可证、淘汰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保审批验收文件三、申请新(改、扩)建、在建项目的等量减量置换需提交材料(一)所在市经信委审查申请文件(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企业产能置换方案核实确认意见表(见附件二、附件三)(三)企业产能置换方案1、新建、改建、扩建或在建项目企业基本情况、拟建或在建的主体设备和产能情况。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委关于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近年来,我国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快速发展,成为全球铅酸蓄电池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
由于部分企业规模小、工艺技术落后,污染治理水平低,导致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
为加强铅污染防治和资源循环利用,杜绝铅污染事件发生,促进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明确发展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严格准入、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强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证管理,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健全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有效控制铅排放,实现铅酸蓄电池规范生产、有序回收、合理再生利用。
到2015年,废铅酸蓄电池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铅循环再生比重超过50%,推动形成全国铅资源循环利用体系。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二)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把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作为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重点行业,立即淘汰开口式普通铅酸蓄电池生产能力,并于2015年底前淘汰未通过环境保护核查、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落后生产能力。
禁止将落后产能向农村和中西部地区转移。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促进产业升级,提高产业集中度。
(三)严格行业准入和生产许可管理。
按照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行业相关准入要求,对现有企业逐一进行审查,并向社会公告通过审查的企业名单。
严格铅酸蓄电池生产许可管理,申请或重新核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行业准入条件;因不符合相关要求而被依法取缔关闭的,要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外贸企业出口的铅酸蓄电池应为具备有效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研究建立再生铅行业生产许可管理制度。
(四)强化项目审批管理。
加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新、改、扩建项目备案管理,禁止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铅污染超标区域和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增加铅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在非重点区域内新、改、扩建铅酸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要符合区域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解读为促进我国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2012 年 5 月 11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以公告的形式联合发布了《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自 2012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为促进《准入条件》的贯彻实施,特对其进行解读。
1、为什么要制定《准入条件》铅蓄电池产品历史悠久,广泛应用于交通、电力、通讯、银行等重要行业和领域,是目前化学电池领域中市场份额最大、使用范围最广的产品,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短时期内难以被其他产品所取代。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主流企业的技术水平得到了较大提高,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铅蓄电池生产国和最主要出口国之一,产量超过世界总产量的 1/4。
但是,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在取得显著发展成就的同时,也存在小组装企业多、自动化程度低,环保设施投入不足、环境污染严重,职业卫生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特别是去年以来,我国部分地区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铅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管理和环保治理,已成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
国家高度重视铅蓄电池生产行业造成的铅污染问题。
国务院2领导多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从根本上加强治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多次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加强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相关政策措施。
为落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加快我国铅蓄电池生产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特制定《准入条件》。
2、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 多家,其中不到 200 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 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 5 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
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附件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为促进我国铅酸蓄电池产业的结构调整及升级转型,保证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规范行业投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合理布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有序经竞争,保护环境的原则,制定铅酸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
一、新建项目要求(一)产业布局1、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科学合理地规划本地区铅酸蓄电池行业的发展,按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加市场增量“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
2、项目的选址应在依法批准设立的工业园区相应的功能区内,不得建于环境敏感地区项目周边,如食品加工等生产项目;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禁止新建、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3、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环境保护防护距离要求及《环境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项目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估应符合有关要求。
4、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项目不应建在好于Ⅲ类(含Ⅲ类)水质类别的水域及其周边。
5、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周边,不得建设铅酸蓄电池项目。
6、项目应由具备国家批准的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和工艺布局设计。
7、项目应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二)工艺技术1、项目应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产品。
2、项目应采用无镉、无砷、内化成工艺。
3、项目应采用连铸连轧、连冲、拉网、压铸或者集中供铅重力浇铸板栅技术;造粒或挤膏技术(管式极板);自动配酸技术;自动分板、刷板技术;自动烧焊或者自动铸焊技术;自动胶封或者自动热封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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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
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14
【实施日期】2015.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昌图、绥中)经济和信息化委:
为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铅蓄电池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2012年18号公告,简称《准入条件》)及《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联消费[2012]569号,简称《管理办法》),加快铅蓄电池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我委决定开展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1、具备《管理办法》所列基本条件、经自查符合《准入条件》各项要求的铅蓄电池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
2、企业应如实填报《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见《管理办法》附件1),并
按要求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自查报告、工艺装备照片等。
具体要求参照《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审核材料清单》(见附件)。
3、未列入环境保护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名单公告》的企业,需确保符合卫生防护距离有关要求。
二、审核和公告程序
1、各市按照《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及电子版(光盘)各一份上报省经信委轻工处。
2、省经信委收到各市上报材料后,组织行业协会和专家开展现场审核,通过审核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3、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环境保护部将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与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公告。
三、监督和管理
对暂未达到《准入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市要加强监督管理,加大在淘汰落后、设备改造等方面工作力度,促使这些企业尽快达到《准入条件》要求。
对已进入公告名单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组织有关协会和专家,或委托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其进行不定期抽查。
联系人:轻工处周傲
电话:(024)86892971
邮箱:lnsqghb@
2015年9月14日
附件:
铅蓄电池行业准入公告审核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