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行政救济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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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行政救济的概念

阐述行政救济的概念

阐述行政救济的概念
行政救济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活动中产生的异议或者危害,及时准确的采取救济措施,以恢复当事人权利,保障公民和法人的权利、义务与利益的一种行政行为. 如民事上受侵害的普通公民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以解决自己受侵害的问题。

行政救济包括行政救济程序和行政救济措施两个方面。

行政救济程序是指当普通公民受到行政机关的侵害时,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救济时的步骤,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是行政机关应就其受理的申请人及其关系的查明处理;二是申请人传达和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三是行政机关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处理;四是行政机关应审查和确认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五是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给予申请人作出书面沟通答复,明确依据、结果和处理措施;六是行政机关应按照规定做出救济决定;七是普通公民以及其他有关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上诉;八是行政机关应根据上诉处理结果作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救济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应根据申请人申请要求采取的措施,包括改变或者撤销原有行政行为、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等,根据实际情况而有不同的分类。

一般来说,行政救济措施可以分为直接救济措施和间接救济措施两类:直接救济措施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直接抵御行政活动中产生的侵害,如改变或者撤销原有行政行为;间接救济措施是指行政机关采取的坚决抵制行政活动中产生的侵害,如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等。

行政救济是按照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救济权利,B维护当事人正当的权利与利益的一种行政行为。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发布的行政命令,侵害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向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行政救济。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

行政法学中的行政救济制度行政法学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行为及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学科,而行政救济制度是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它是指国家机关或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行政救济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从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目的和原则,以及具体的救济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救济制度的定义行政救济制度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为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提供救济措施的一种制度。

“行政救济”一词可以理解为政府为了纠正行政不当行为,保护公民法定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救济机制。

行政救济制度的设立,有利于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公正,增强公民的信任感和法治意识。

二、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救济措施,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不满或受到的不法侵害,促使行政机关合法行使职权,进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行政救济制度的目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行政救济制度来追求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恢复。

2. 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强制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规定,纠正行政不当行为,增加行政机关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救济制度可以有效解决纠纷和争议,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的同时促进社会发展。

三、行政救济制度的原则行政救济制度的运行需要遵守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其公正、公平和有效。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1. 合法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依法进行,救济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快捷性原则。

行政救济应当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及时处理,确保救济程序的迅速进行。

3. 独立性原则。

行政救济机构应当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独立的救济职能,避免行政干预。

4. 公开性原则。

行政救济制度应当对外公开透明,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救济的程序和结果。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财产及受教育职责的 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不 法 认为行政 认为不 法 行政 的
法 彮履行乊 的 怞保 的
2、可以一并提出审 可以一并 一并提出审 查的抽象行政行为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注意: 注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 件
3.审查内容 3.审查内容
(1)主体是否合法; 主体是否合法; 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2)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3)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5)是否超越或滥用职权; 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6)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7)是否存在明显不当。
(3)第三人确定
A.在行政处罚案件中, A.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人和被侵害人中一方申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 请复议,另一方可以成为第三人。 请复议,另一方可以成为第三人。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 B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共同被处罚人中一部分被处罚人 申请复议,则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申请复议,则另一部分被处罚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C.在行政裁决案件中 在行政裁决案件中, C.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被裁决民事纠纷中一方当事人 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是申请人,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成为第三人。 D.在行政确权案件中 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 在行政确权案件中, D.在行政确权案件中,被驳回请求的人申请复议,被 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授予权利的人或者其他被驳回请求的人可以作为第三人。 E.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 E.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互相矛盾的 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其中一个行政机关的具体行 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第三人。 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其他行政机关可以成为第三人。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除此之外:谁主张,谁举证
(四)行政复议决定
1.概念 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 审查的基础上所作出的审查结论, 行政复议决定的内容以行政复议 决定书的形式表现出来。
2.种类
(1)维持决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 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做出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负有法定职责,并有法定履行时限,被 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的。 (3)变更、撤销、确认违法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 做出变更或撤销决定。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但无法使用撤销决 定的,确认其违法。 (4)赔偿决定。被申请人需要赔偿的,制作赔偿决定。 (5)驳回复议申请。一是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 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 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 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概念
原则


受案范围
诉 讼
管辖

诉讼参与人
证据
程序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 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 法受理,审查并作出裁判 的活动。
我国民告官第一人
1987年7月,浙江苍南农民包郑照, 因不服县有关部门强行拆除其房屋的处罚, 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到了法庭。没想到一下 子成了法律界和新闻媒体瞩目的“红人”, 被冠以“我国民告官第一人”。在法庭审理 此案中,县长黄德余坐在了被告席上; 20 02年10月,年愈七旬的包郑照在临终前 说:“我因当年这件事而一直受到世人关注 和厚爱,我无憾今生。”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1、概念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讲的是国家如何保护受到行政权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行政相对人受到行政权侵害,有三种途径可以实施救济。

第一种是行政复议,即到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种是行政诉讼,即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第三种是国家赔偿,即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可以申请国家予以赔偿。

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原则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二、受案范围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下列行为不可以复议人事处理决定,应该依照公务员法有关申诉控告的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

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处理。

如公安机关就人身伤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部分可以调解,其调解结果不能复议。

三、行政复议机构和复议参加人四、行政复议申请机关这个问题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一般情形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为不服的。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第二种是特殊情形,即对于派出机关等的行为不服的向哪里复议。

五、复议审查中的几个问题第一,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问题第二、关于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处理问题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在国外叫司法审查,是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法律制度。

因此,行政诉讼主要是围绕行政行为而展开的。

行政救济概述

行政救济概述
政内救济和司法救济两种。 1.行政内救济。行政内救济的途径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行政上诉。 第二,行政申诉。 2.司法救济。在香港地区,通过司法途径提供行政救
济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一般的民事诉讼。 第二,制定法上的上诉制度。 第三,司法审查制度。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三)澳门地区 根据澳门地区现行立法的规定,澳门地区居民为保
申诉权属于救济权的一种,是指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任何国家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的不法行为侵害时,有向有关国家机关 申诉理由、请求救济的权利。根据宪法规定,公 民对任何国家机关的行为不服都有申诉的权利,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 机关。
第三节 行政申诉
二、行政申诉的法律特征 我们认为,所谓行政申诉,是指公民、
• 在行政赔偿制度中,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家赔偿法》对 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在上述权利中,侵犯人身自
由权、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国家予以赔偿。 1.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具体包括: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 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不受管辖等级、 控告次数和控告期限等条件的限制向有关 的国家行政机关提起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的一种制度。
第三节 行政申诉
具体而言,行政申诉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特征: 1.行政申诉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
第二节 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行政救济途径的意义 行政救济的途径,是指行政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时,法律所 提供的补救渠道。

行政救济法包括哪些

行政救济法包括哪些

行政救济法包括哪些行政救济法是指国家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救济措施,保障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下面将对行政救济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细化说明。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和作用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受到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时,向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其撤销、改变或者确认违法行为的一系列救济措施。

行政救济的作用在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二、行政救济的种类1.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其复审、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2.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依法撤销、改变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3. 行政和解行政和解是指当事人通过商议、调解等方式,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协议,解决纠纷,达到互利共赢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4. 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非法行为导致损失,向行政机关请求进行经济赔偿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5. 行政警告行政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一种行政救济方式。

三、行政救济的适合条件1. 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 当事人已经竭力通过商议或者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3. 行政救济的申请符合法定期限和程序要求。

四、行政救济程序行政救济程序根据行政救济的种类而有所不同,普通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救济申请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提交书面或者口头的救济申请,明确表示请求救济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2. 受理与审查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应及时受理救济申请,并对救济申请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救济条件。

3. 审理与裁决行政机关或者相关机关应组织开展救济申请的审理工作,并根据法定程序对救济申请进行裁决,作出相应的决定或者裁定。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是法律救济的一种,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包括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行为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申诉、行政信访、人事争议仲裁)司法机关救济——国家赔偿(行政赔偿)、行政诉讼。

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人事争议仲裁,是指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仲裁的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109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仲裁公正委员会聘任制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契约确定与人员关系的一种任用方式,又称聘用合同制,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

第一部分行政诉讼第一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在我国指的是法院在多方主体的参与下,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决的是何种行政争议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问题,(民)这是司法考试中行政诉讼法的第一考查重点。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行政救济法一、引言行政救济法是一种机制,旨在保护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益平衡。

它允许个人或者组织向相关行政机关提起诉讼,以争取对不合理或者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或者修正。

本文档将对行政救济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释。

二、行政救济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 行政救济法的定义行政救济法是指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为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诉讼机关提起申诉或者诉讼的法律制度。

2. 行政救济法的原则行政救济法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透明原则、追溯原则、快捷高效原则、协调一致原则等。

三、行政救济的途径与程序1. 行政救济的途径行政救济的途径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主要方式。

行政复议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行政诉讼则是向行政诉讼机关提起诉讼。

2. 行政复议的程序行政复议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立案审查、事实调查、听证审理、作出决定等步骤。

3. 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行政诉讼的可行性审查、起诉文书的递交、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开庭审理、判决等阶段。

四、行政救济的对象和范围1. 行政救济的对象行政救济的对象包括行政行为和行政决定,行政行为主要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而行政决定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公务时作出的决策。

2. 行政救济的范围行政救济的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以及行政决定违法等方面。

五、行政救济的效力与救济方式选择1. 行政救济的效力行政救济的效力主要体现在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进一步保护个人或者组织的权益。

2. 救济方式的选择救济方式的选择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包括是否行政复议的范围内、是否诉讼时效、诉讼的费用等因素的考虑。

六、行政救济的衔接与协调机制1. 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行政救济的衔接机制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救济案件的督导和监督,确保行政救济工作的顺利进行。

2. 行政救济的协调机制行政救济的协调机制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诉讼机关之间的配合与配合,确保行政救济的高效进行。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第八章、行政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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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户籍所在地是甲市A区,工作单位所在 地是甲市B区。2002年1月王某在乙市出差时因 涉嫌嫖娼被乙市A区公安分局传唤,后被该公安 分局以嫖娼为由处以罚款500元。在被处罚以前 ,王某被留置于乙市B区两天。经复议王某对罚 款和留置措施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法院对本 案没有管辖权? A甲市A区人民法院B甲市B区人民法院 C乙市A区人民法院D乙市B区人民法院
的争议,当事人既可以复议、又可以诉讼,还可 以复议之后,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 (二)例外1: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争议、法 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必须先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复议前置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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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问题本身争议(是否纳税、谁纳税、纳
多少、如何纳税),需要复议前置,但税收征管 中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和行政处罚属于复议与 诉讼自由选择; 2、行政确权侵犯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 利; 3、反垄断法中的禁止经营者集案范围
一、受案标准: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属于受案范围的:
1、调解行为
2、行政指导行为 3、重复处理行为 4、纯粹执行性的行为 5、程序性、阶段性的行为 6、抽象行政行为
7、国家行为:中央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 、外交、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具有 高度的政治性,不适合由法院来判断其行为的正当性 ,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8、刑事侦查行为:公安、国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授 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在 我国,对犯罪活动的侦查被定为为司法职权。 9、起诉不作为原则上以提出过请求为前提,但特殊情 况下行政机关负有主动作为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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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例外二:对于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 一旦经过复议,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1.对于省部级单位行为可以选择复议或诉讼,若复议, 向原机关申请,复议后仍不服,可起诉,也可以申请国 务院裁决(相当于二次复议),国务院裁决是终局 2.出入境处罚决定:中国公民对拘留不服的,或者外国 人对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可以起诉,也可以复议, 3. 省级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政府自己勘定、调整行 政区划的决定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针对自然资源所有 权或使用权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社会对次问题的反映
法律中应该设置精神赔偿, 法律中应该设置精神赔偿, 并且应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 并且应大幅度提高赔偿金额。 一个人被羁押几个月甚至几 年,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与在 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样的。 超市被搜身是不一样的。” 国家应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国家应设立国家赔偿基金, 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 实行滚动式资金积累,让国 家赔偿在资金上有保障。 家赔偿在资金上有保障。
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 麻旦旦做了处女检查,证明自己是处女。 2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康柳 毅等人带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 毅等人带麻旦旦再次做了处检,证明麻 旦旦仍是处女之身后, 旦旦仍是处女之身后,咸阳市公安局撤 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 销了泾阳县公安局的错误裁决。此后麻 旦旦将泾阳县、 旦旦将泾阳县、咸阳市两级公安局起诉 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 500万元 到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费500万元。 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 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 5月19日咸阳市秦都区法庭一审判决,麻 旦旦仅获赔74.66 74.66元 麻旦旦不服, 旦旦仅获赔74.66元。麻旦旦不服,坚持 上诉。 上诉。
四、行政赔偿请求人
受害人; 受害人; 受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它组织
五、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 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委托机关为赔偿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六、行政赔偿的程序
单独提起 一并提起
七、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 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标准 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7月18日,该案二审开庭,12月11日,咸 18日 该案二审开庭,12月11日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法庭 经过审理判令, 经过审理判令,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 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 旦违法限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66 加上医疗费、交通费、 元,加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 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180天的误工费共9135元整。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第八章 行政救济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 复诉自由选择 大多数案件均可在收到复 议决定或复议期满后 15 日内起诉,有例 外的从例外 • 复议前置不终局 ①纳税争议②侵犯已经 取得自然资源权利的确认性行为③限制经 营者集中的行为 • 复议前置且终局 侵犯已经取得自然资源 权利的确认性行为,由省级政府在特定条 件下做出了复议决定 • 复议选择但终局 ①出入境处罚②省部级 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
其后,鑫利公司需向青岛发货,许某多次找火 柴厂有关人员协商未果。鑫利公司一方强行将自 己的货物运出厂门,双方发生争执斗殴,导致火 柴厂部分物品被毁、5人轻微伤。2001年12月10 日,该市中区公安分局以“扰乱单位秩序”为由, 决定对许某行政拘留7天。2002年2月22日,市劳 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又以“寻衅滋事”为由作出了 对许某劳动教养1年的决定。许某对劳动教养不服, 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请求其作出撤销劳动 教养决定。
九、行政复议审理
(一)行政复议审查的范围
1.复议审查不受复议申请人 申请范围的限制 2.既审查合法性,也审理合 理性 3.不仅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可 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二)行政复议审理的方式
1.书面审理 2.直接审理
(三)行政复议审理的期限
1.一般复议期限: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 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延长复议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 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二)对申请复议的处理 条件符合 予以受理
不符合条件
不予以受理
书面告知 具体理由
(三)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的 规定 1.一般不停止执行 2.停止执行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 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八章-行政救济法概述PPT课件

第八章-行政救济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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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 2.特征: 1)仅仅针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行为; 2)在狭义上讲,行政失当以不构成行政违法为前提; 3)在后果只引起补救性责任,而不是惩罚性责任。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失当的区别: 1.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匹配程度不同: 2.存在领域不同: 3.救济途径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第一节 行政违法及行 政责任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行政主体 只有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权限依据法定事实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履 行法定行政义务,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并承 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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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违法、行政失当、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定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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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大陆地区
1。诉讼外的救济 1)行政监察 2)行政复议 3)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 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不是一种正式的行政救济。 4)立法救济 2。诉讼救济 在我国,诉讼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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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救济,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
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矫正违法或不法的行政 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 救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 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行政诉讼 3。英国 1)部长救济
2)议会救济 3)行政裁判所救济 4)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救济 5)诉讼救济 4。美国 1)行政上诉 2)国会的控制 3)司法审查

行政法之行政救济篇

行政法之行政救济篇
监督机制
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有权对行政救济活动进行 监督检查,确保其合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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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济的案例分析
行政复议案例
01
02
03
04
案例一
张某诉某市公安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案例二
李某诉某省政府行政复议决定 案
案例三
王某诉某市环保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案例四
赵某诉某县教育局行政复议决 定案
行政诉讼案例
增加行政救济的透明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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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行政救济过程
通过公开听证、公示等途径,增加行政救济过程 的透明度,让公众了解行政救济的进展和结果。
建立信息披露机制
及时披露行政救济相关信息,包括行政机关的处 理意见、第三方机构的评估报告等,增加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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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社会各界对行政救济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 建议,促进行政救济的公正、效率和透明度。
行政救济的效率问题
行政救济的效率问题也是实践 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之一,由于 行政机关处理案件的程序复杂 、时间长,导致救济效率低下

为提高行政救济的效率,需要 简化行政救济程序,减少不必
要的环节和流程。
建立行政救济的快速处理机制 ,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可以 通过简易程序加速处理。
加强行政救济机构的人员配备 和设施建设,提高其处理案件 的能力和效率。
证据、程序和法律等方面。
调查取证
02
行政机关有权进行调查、询问、勘验等取证活动,当事人应当
配合。
决定程序
03
行政机关应当在审查完毕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维持、撤销、
变更或确认违法的决定。
执行与监督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八章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税务执法资格考试法律基础知识-第八章税务行政法律救济
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 0日 内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 法定申请期限的,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
申请时限
一般规定 特殊规定
期限计算:1 当场作出的,字作出之日起计算;载明法律 文书直接送达,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2 法律文书 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 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 日起计算;3 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的,自公告规定的期 限届满之日起计算;4作出行为时未告知申请人,事后补 充告知的,字申请人收到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5 被申请人能够证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 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税务机关作出具 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申请人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 的,视为该申请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经一级 复议机关复议。
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审查相结合的审查制度:原则上通过 书面方式审查;行政复议机构根据申请人要求或认为必要 时,可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 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 请人提出要求或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 式审查
和解与调解 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解期间中止计算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 日内,对合法性和 适当性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作出相应处理。无 权处理的,应在7 日内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 处理。情况复杂的,不能在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行政 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不得超过3 0日
出现法定情形,复议机关不再继续审理有关案件,终结行 政复议活动。应制发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八章_行政救济

第八章_行政救济
❖ 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至今,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和民主运动的高 涨,行政救济制度迅速由欧美发达国家走向世界其他地区。
❖ 尤其是二战以后,不仅大量的资产阶级国家采纳了行政救济制度, 许多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也建立了各自的行政救济制度。
❖ 从发展趋势看,行政救济制度有一个从行政诉讼、行 政复议到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发展过程,除此之外, 现在许多国家还采用了一些诸如申诉、请愿、苦情处 理等多元化的救济手段。
❖ 行政内救济优先原则主要是基于现代行政管理的 专业性和效率性要求而考虑的。
❖ 按照国家权力之间的分工,对纠纷的解决权和救 济权属于司法机关司法权的内容。但由于现代社 会的发展,行政权力逐渐扩大,立法逐渐将一些 司法裁决权赋予行政机关。即使是在严格实行三 权分立原则的国家,立法上和理论上也尽量在保 留司法对行政裁决权的最终控制和监督的前提下, 逐渐地将对行政纠纷的裁决权和救济权交给行政 机关。
(三)行政救济制度的产生发展
❖ 行政救济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
❖ 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统治者主宰着臣民的生杀 予夺大权,拥有至高无上的绝对权力,这种权力被 神圣化,“国王不能为非”,“国家不会做错事” 成为当时处理国家机构与公民之间关系的一条基本 原则。
❖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行政救济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创造了现实条件。
合法权益。
(一)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 行政救济是因行政机关实施与公民或社会组
织的权益有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
❖ 实际上它是国家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 其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侵 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引起行政救 济的基本前提和根本原因 。

第八章 行政救济

第八章 行政救济

案例介绍: 滨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协会在对该市化妆品市场进行 联合检查过程中,认为三A商场销售的某名牌化妆品是以假充真, 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共同署名对该商场做出罚款、销毁 剩余伪劣化妆品的处理决定,并于当日将价值7万元的化妆品予以 销毁。三A商场不服,未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即向 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消费者 协会列为共同被告。诉讼过程中,三A商场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要求赔偿因销毁化妆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受诉法院认为,行政赔偿 诉讼应当和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遂裁定对三A商场的行政赔偿 诉讼不予受理。 问题: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 为什么? [答案]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不 正确。 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法理分析]我国《国家赔偿法》第9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 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 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因此,在本案中三A商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 向受诉法院一并提起行政赔偿的诉讼,受诉法院应予受理,本题中 受诉法院对三A商场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裁定不予受理是不正确的。
四、行政救济的历史发展 1、产生背景 2、发展进程(初步形成、全面发展) 3、发展趋势 救济类型多样 救济依据法典化 救济范围扩大化 救济标准合理化
第二节 行政赔偿
一、涵义及特征 要件: 由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引起 是行使职权的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 现实直接损害 国家责任性质 责任确认及范围法定性(国家赔偿法) 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无过失责任 违法责任
分析要点: 本案民警吴某是某市某港公安局复兴派出所当晚的值班民警, 其在所属辖区内巡逻警戒。而该码头按规定当晚无卸货任务,装卸 公司也无人值班。吴某在值班时发现民船应当查询其卸货手续,是 履行港口执勤民警的职责。而此时未佩带工纠队的标志邹某出面干 涉,吴某要求出示证件,并说清收取管理费的问题,这是基于吴某 要弄清批准卸货的原因,邹某应积极配合,但邹某却不从,这在一 定程度上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而何某是当晚服务总值班人, 接到吴某的报告后理应予以协助处理突发情况,这也属于职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 十八条规定“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 予行政处分; 吴某、何某的行为是违法的职务行为,而某市某区公安分局 与吴某、何某之间是相隶属的关系,所以某市某区公安分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以“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定 性作出行政处罚属于适用法律不正确。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

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

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

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 2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 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 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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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相对人: 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2.接受制裁; 3.履行法定义务;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三、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免除 1.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2)责任与违法行为相称原则; 3)制裁和教育相结合原则。 2.行政责任的免除: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3)利害关系人同意; 4)执行有益于社会的职业行为; 5)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力(利)的行为;
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一)行政主体: 1.通报批评: 2.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4.返还利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为; 7.履行义务; 8.撤销违法行为; 9.纠正失当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损害赔偿)。 10.行政赔偿(损害赔偿)。 (二)公务员 1.接受批评教育; 2.接受行政处分; 3.接受行政追偿。
5。台湾地区 1)行政诉愿 2)行政诉讼 6。香港地区 1)行政内救济 2)司法救济 7。澳门地区 1)行政内救济 2)诉讼内救济
(二)我国大陆地区
1。诉讼外的救济 1)行政监察 2)行政复议 3)行政申诉: 行政申诉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受其委 托的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不是一种正式的行政救济。 4)立法救济 2。诉讼救济 在我国,诉讼救济就是指行政诉讼。
第一节 行政违法及行 政责任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理念,行政主体 只有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权限依据法定事实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履 行法定行政义务,否则就构成行政违法,并承 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行政失当、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 1.定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规范所规定的义务,侵害受法律保护 的行政关系,且对社会关系造成一定程序的损害,但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1)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程度: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3)后果: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被确认违法、被撤销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二)行政失当: 1.定义:也称行政不当,即行政主体所作出的虽然合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 行为。 2.特征: 1)仅仅针对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行为; 2)在狭义上讲,行政失当以不构成行政违法为前提; 3)在后果只引起补救性责任,而不是惩罚性责任。 (三)行政违法与行政失当的区别: 1.与行政法律法规的匹配程度不同: 2.存在领域不同: 3.救济途径不同: 4.法律后果不同:
(二)行政救济的意义
1。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行使救济权利; 2。有利于追究侵权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3。有利于有关国家机关采取相应的救济措 施; 二、行政救济的途径 (一)域外行政救济的途径 1。法国 :
1)议会救济 2)行政途径救济 3)调解专员救济 4)诉讼救济
2。德国 1)行政申诉 2)行政诉讼 3。英国 1)部长救济 2)议会救济 3)行政裁判所救济 4)议会行政监察专员救济 5)诉讼救济 4。美国 1)行政上诉 2)国会的控制 3)司法审查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行政救济, 行政救济,法律救济的一种,是指国家机关通 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矫正违法或不法的行政 侵权行为,从而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 救的法律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是以行政争议的存在为前提; 2。行政救济的产生是因为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 权益受到了行政行为的侵害; 3。行政救济只能依相对人的申请而进行; 4。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关于行政责任观点: 1)胡建淼:《行政违法问题探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 胡建淼: 行政违法问题探究》 法律出版社2000年 49页 版,第49页。 通说认为,行政责任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 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松年:《 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应松年:《行政 法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608页;罗豪才: 法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8年版,第608页;罗豪才: 《中国行政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27 中国行政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327 页。) 2)熊文钊:《现代行政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熊文钊: 现代行政法原理》 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年版, 528-529页 第528-529页。 行政法责任的范围包括行政人的行政法责任和相对人的行 政法责任,行政法责任是相对刑事、民事责任而言的。行 政人的行政法责任即行政责任,包括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责 任、国家公务员的行政法责任、得到授权的公司和组织的 行政法责任。
第二节 行政救济概述
行政法作为控权法,其主要目的是保 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而一项权利是 否真的存在,一个重要的检验标准就是救 济的可获得性。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 律部门,为了保证其特有功能的发挥,必 须有自己的救济机制来防范和校正行政主 体的行政违法行为,这个救济机制建构是 由行政救济法来完成的。
(四)行政责任: 1.定义: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所规定的义务而必须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义务与责任 2.特征: 1)主体: 2)前提:违反行政法上的义务; 3)性质:不利的法律后果 *3.构成要件: 1)存在行政违法或失当行为; 2)法律依据: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3)主观过错:一般不需要具备,是一种严格责任;
3)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 孙笑侠: 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 行政法的法理解读》 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行政法的法理解读》,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152页 年版,第152页。 行政救济就是行政责任问题。 行政行为违反行政权力的范围和程序,那 么构成行政责任,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救 济问题。 153 行政责任,即通过司法审查实现行政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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