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研究
《2024年生命权的宪法保障》范文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篇一一、引言生命权作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它不仅关系到每个人的尊严和价值,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因此,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基石。
本文旨在探讨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保障措施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生命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被广泛地体现在各国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中。
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的义务。
生命权作为人权的基础,自然是宪法保障的重要内容。
它不仅是公民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也是其他一切权利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
三、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措施1. 立法保障:我国宪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对生命权给予了明确的保护,如刑法对故意杀人等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惩罚。
2. 行政保障: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生命安全,如加强社会治安管理,防止因社会暴力、犯罪行为等导致的生命权受到侵害。
3. 司法保障:我国建立了完善的司法体系,为公民的生命权提供司法救济途径,如通过诉讼、申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生命权。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尽管我国在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立法不完善:尽管有相关法律,但某些领域的立法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保护生命权。
2. 执法不严格: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格,导致一些侵犯生命权的行为得不到有效惩处。
3. 司法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性,防止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现象,是保障生命权面临的重要挑战。
五、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法律覆盖面广、内容全面、规定明确。
2. 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执法,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法律的威严和效力。
3. 提高司法公正性:加强司法监督,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现象。
4. 增强公民意识: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对生命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5. 建立救济机制: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为受到侵犯的生命权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生命权
生命权生命权未予以明确保障是我国现行宪法的一大缺憾。
生命权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皆无从谈起,宪法对生命权保护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生命权问题涉及死刑、正当防卫、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战争和反战、自杀、安乐死、堕胎、计划生育等多领域,需要刑法、民法、赔偿法、计划生育法、国际法等一系列部门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将生命权栽入宪法是其他部门法保护生命权的基础,是成一套保护生命权的法律体系的前提。
入宪之必要:我们的宪法在生命权这个问题上是项空白。
然而,在我国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却又有非常的必要性。
第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提高尊重生命权意识的迫切要求;第二,宪法保护生命权是保护生命的现实需要;第三,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完善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需要;第四,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履行国际义务,实施国际人权的需要。
性质和意义:生命权是享有生命的权利,体现着人类的尊严与价值。
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是人们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
生命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反映了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
首先,生命权是表示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性质;其次,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一种工具或手段,应把生命权的维护作为制订法律或制定政策的基本出发点。
第三,生命权价值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赋有保护生命权的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价值体系的基础。
一切国家机关、公务员的活动不能损害公民的生命权,应建立各种形式的生命权保障体制。
第四。
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基础。
生命权的社会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法治国家发展的重要形式。
生命权是否得到社会的尊重,社会成员的生命权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不仅标志着基本权利实现的程度,也是衡量整个社会人权发展水平的评价指标。
内容: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
生命权的本质是对一切侵害生命权价值的行为的防御,防止国家把生命权作为达到国家目的的手段。
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
宪法生命权的规定、意义是什么?生命是一切的基础,有了生命才有其他的可能,因此宪法对于生命权有相当严格规定,那么宪法生命权是如何定义的呢?生命权是人生活的最根本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其他权利也就成了空谈。
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我国宪法生命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生命是一切的基础,有了生命才有其他的可能,因此宪法对于生命权有相当严格规定,那么宪法生命权是如何定义的呢?生命权是人生活的最根本的权利,如果生命权得不到保障那其他权利也就成了空谈。
生命权是属于个人的,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那我国宪法生命权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下。
▲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及其他章节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
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来没有作出宪法解释,更没有作出关于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
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不保护生命权,只是没有将其上升之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
如果一定要寻找生命权的依据,依据学理解释,宪法第33条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作为法律认可生命权的依据。
宪法第38条——姓名权、健康权、名誉权宪法第13条——继承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宪法第41条——申诉权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2024年生命权的宪法保障》范文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篇一一、引言生命权作为人类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石。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广泛的人权保障,其中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我国生命权保障的现状及其完善路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益。
二、生命权的重要性及其在宪法中的地位生命权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具有绝对性和至上性。
它是个人其他权利的基础,是人格尊严的体现。
在宪法中,生命权被视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
2. 确立国家对生命权的保护义务和责任。
3. 赋予公民在遭受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国家机关的救助和保护。
三、我国生命权保障的现状在我国,宪法和法律对生命权的保障力度不断提高。
通过宪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我国在保护公民生命权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法律体系有待完善。
尽管我国宪法对生命权有所规定,但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体系。
2. 司法保护力度需加强。
在司法实践中,对生命权的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需要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
3. 公众法律意识需提高。
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生命权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是保障生命权的重要途径。
四、完善生命权宪法保障的路径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我国应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命权的法律保障体系更加完善。
2. 加强司法保护。
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确保公民在遭受侵害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
3. 普及法律知识。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生命权的重视程度和法律意识。
4.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国家机关执行生命权保障法律情况的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5. 强化国际合作与交流。
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生命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
关于生命权入宪的构想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
毫无疑问,生命权是一项最基本的人权。
据笔者统计,在世界公认的193个主权国家中,目前至少有154个国家的宪法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生命权入宪已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我国理应像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把生命权载入宪法,使之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1]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也有人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本文拟对我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及内容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世界各国生命权入宪的方式与内容这里讲的生命权“入宪”,是指将生命权的有关内容载入宪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在方式上,它不是狭义的“立宪”,它不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内容,还包括通过宪法解释将有关生命权的内容赋予宪法意义和效力。
总的来看,在世界上,生命权入宪的方式有两种:一是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例如,1996年南非宪法第十一条规定:“人人享有生命权。
”二是通过解释宪法使生命权成为一项宪法基本权利。
比如,韩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但1996年11月28日韩国宪法法院在有关死刑制度是否违宪的判决中指出,生命权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在宪法典之中,但它作为人类生存本能和存在目的的基础,是一种自然法上的权利,构成宪法规定的基本权的前提,生命权是绝对的基本权利[2] . 当然,许多国家将生命权内容载入宪法的方式往往是两种方式并用,即在宪法明文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宪法解释加以补充,德国就是典型的例子。
1949年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完整权……”。
1975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判决一起有关堕胎案件时,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句关于“每个人都享有生命权”的规定可以直接推论出“国家有保护人类生命的义务”,国家有义务保护未出生的人类生命免于受到违法的侵害,包括来自母亲的侵害[3] 笔者以为,德国这种宪法明文规定与宪法解释两种方式并用是生命权入宪的最好方式,因为先在宪法上明文规定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有利于确立生命权的宪法地位,而宪法解释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补充和完善生命权的内容。
《2024年生命权的宪法保障》范文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篇一一、引言生命权,作为公民最为基础且不可剥夺的权利,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石。
因此,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及其保障措施,分析其现实意义,并提出一些思考与建议。
二、生命权在宪法中的地位1. 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被各国宪法所重视和保护。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生命权。
这表明了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尊重和保护。
2. 生命权的重要性生命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没有生命权,其他权利都无从谈起。
因此,保护生命权是保障公民其他权利的前提。
同时,生命权也体现了人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三、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措施1. 立法保障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生命权的条款,为生命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侵犯公民生命权的行为。
2. 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及生命权的案件时,应当依法公正审理,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对于侵犯公民生命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社会保障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关注和参与生命权的保护工作,通过宣传教育、志愿服务等方式,提高公众的生命意识,营造尊重和保护生命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现实意义1. 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的生命权,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
当公民的生命权得到充分保障时,社会秩序也会更加稳定。
2. 促进人权事业发展生命权的保障是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体现。
加强生命权的保护,有助于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和地位。
3. 提升公民幸福感当公民的生命权得到充分保障时,他们会感到更加安全和幸福。
这有助于提高公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五、思考与建议1.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虽然我国宪法已经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但仍需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力度,确保公民的生命权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知识:生命权的法律保护
法律知识:生命权的法律保护生命是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珍贵的财富之一。
每个人都有享有生命的权利,而这种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生命权的法律保护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它关系到每个人的利益和福祉。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会探讨生命权的法律保护、生命权在法律中的地位以及生命权的保护措施。
一、生命权的法律保护我们生而为人,享有生命的权利是每个人的天赋。
在生命权方面,宪法规定:“人民有生命权、健康权”。
《刑法》则明确规定,任何人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人身安全的,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犯罪。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也对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生命权是最为基础的权利之一,也是最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之一。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生命权的保护已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生命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和规范。
当然,针对生命权不同的侵犯行为,法律的保护方式也不同。
二、生命权在法律中的地位从国家立法角度来看,生命权是受国家最为重视的权利之一。
由于生命权与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在我国法律中,生命权的保护被提升到了最重要的保护等级。
特别是在刑法中,对侵犯生命权的罪行惩戒力度十分严厉,证明了国家对生命权的重视和保护。
在日常生活中,生命权也是最为严肃和神圣的权利之一。
通过这种保护,一方面可以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在社会稳定、和谐和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
三、生命权的保护措施生命权的保护不仅仅是由法律角度进行权利保护,也包括了一些实际的措施。
常见的生命权保护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教育宣传:对于生命的珍视和重视应该从小培育和普及。
相关的传统文化或者教育方法,可以帮助人们形成珍视生命、感恩生命的意识。
2、加强管理:通过加强各个领域的管理,比如生产、交通、食品安全、环保等方面,来规范社会财富的运行,避免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
3、提高个人素质:在日常生活中,个人素质的提高可以让人们更加健康的生活,在遇到突发情况时做出更加冷静、理性和正确的判断,减小生命风险。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开题报告
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生命权是现代宪政国家中具有重要意义的一项基本人权。
保护生命权不仅是个体享有自由和尊严的基础,也是现代社会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必要条件。
我国宪法中关于生命权保护的规定十分重要,生命权的行使和保护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是当前法学研究的重要领域。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分析我国宪法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进一步提高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工作的水平,促进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
三、研究内容1.生命权的概念和价值:详细阐述生命权的定义、内容,探讨生命权对于人类社会的价值和意义,以及保护生命权的必要性。
2.我国宪法对生命权的规定:对我国宪法规定生命权的条款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和分析,研究我国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护措施、途径和限制。
3.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生命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和困境,以及相关的社会背景因素。
4.生命权的司法保护:通过案例分析、法律解释和判例研究等方法,研究生命权的司法保护,探讨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5.完善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体系的建议:从法律制度、政策建议、道德教育等多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体系的建议和措施,促进生命权保护的不断完善。
四、研究意义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宪法保护生命权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本研究将对我国宪法生命权保护的现状和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完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等建议,有助于促进我国司法实践水平的提高,为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平等做出积极的贡献。
生命权宪法有什么保障?
No kind of education can match adversity.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生命权宪法有什么保障?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地进步,我国现代社会已经用于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的体制,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前提的,在我国,法律是比较拥有地位的,不管是在任何问题中,每个问题都会有专门的相关法律来管理,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生命权宪法: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不断地进步,我国现代社会已经用于了较为完善的法律的体制,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以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前提的,在我国,法律是比较拥有地位的,不管是在任何问题中,每个问题都会有专门的相关法律来管理,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生命权宪法:一、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含义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法律中最高层次保障。
从某种程度上说,保障生命权不受公权力的侵犯,是宪法存在的价值。
在我国司法实践活动中,宪法并没有实行司法化,也就是说宪法不能当作审判的依据进行审判,这也使得宪法保障生命权规定很难落到实处。
但是从世界范围上看,宪法司法化是大势所趋,我们相信,我们的国家也能进行宪法司法化活动。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必要性(一)生命权得到保障的基础由于宪法的特殊地位任何部门法都不能取代,所以宪法是对公民权利保障的基础。
宪法规定的是我国根本制度,所以它对公民生命权保障最彻底。
同时生命权是人最根本的权利,宪法保障生命权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也是我国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进步,是保障其他权利的基础。
(二)部门法进一步发展完善的前提在我国的宪法中,对于侵犯自然人生命权的现象有明确规定,在我国行政法中,对于公民自然生命权也有明文规定。
但是在我国的根本法宪法中,对于生命权却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正是由于这种现象存在,使得部门法对于生命权保障受到一定制约。
由于宪法没有对生命权明确规定,部门法在对生命权保护进行规范,可能会产生与宪法相冲突的现象,这就造成了司法的断层,不能够有效的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论生命权的程序保护
● 经 济 与 法
论 生 命 权 的 程 序 保 护
●姚
摘 要: 生命权是 最重要 的人权 , 生命权 人权宪章之 一的 《 民权利与政治权 利公 约》 公 第 6条则规定 了生命权 的最基本 内容和程序 保 护 的 最低 标 准 。 二、 生命 权 程 序 保 护 的 意 义和 范 围界 定 生命权是一种权利 , 而生命权的行使是人 作为人有 尊严的存在。对生命权的侵犯 , 一是 表现 为对 生命存在的侵 犯和威胁, 二是表现 为 对 生命 的毁 灭。 在 人 类 社 会 中 。 于 作 为 个体 由 的 人 。 面 对 强 大 的 公 权 力 时 , 往 处 于 极 端 在 往 弱 势 的地 位 。公 权 力 对 生命 权 的侵 害 , 以说 可 从 古至今都有 着不同形式和严 重的后 果 。作 为 公 权 力 , 可通 过 各 种 暴 力机 器 包 括 警 察 、 它 监狱 、 军队等侵 害生命权。如果公权 力不 受任 何 约束,生命权就会受到任 意侵犯 。因此 , 预 防公权力对生命的侵害, 别是现代社会对 生命 权 保 护 的 最 低要 求 , 是对 生命 权 进 行 其 他 保 也 护的前提。事 实上 , 自然法思想家们之所 以提 出生命权乃至人权 固有 , 个主要 目的就是对 一 抗 公 权 力 对 私 权 利 的侵 犯 , 别是 对 生命 权 的 特 侵 犯 。 而 能 保 护 生命 权 不 受 任 意 侵 犯 和 剥 夺 的 就 是 为 公 权 力 的 行 使 设 定 法 定 程 序 。程 序 之所 以是保 护生命权的 必要 的和最重要 的方 式 , 因为程序是正 义的栽体 , 是 任何正 义都必 须表现为一定的程序。更有 学者认为:程序 本 “ 身也是一种权利 , 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 生命权 在任何情况 下都得以行使 , 不可任 意地 限制和 克减。 自从 生命权 受到法律保 护 以来 ,许 多国家都注重通过程序 来保证 生命 权。美国宪法《 权利法案》 5条规 定:未经正 第 “ 当法律程序 , 不得 剥夺任何人 的生命 、 自由或 财产。” 本 14 年《 日 9 6 宪法》 3 务规 定: j 第 1 “E 依 法律 规 定的 程 序 。 得 剥 夺 任 何人 的 生命 或 不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有哪些?对于我们来说生命权是有些陌生的,但说起其他的权利我们都是能明白的。
举一反三就能知道其实生命权就像我们的肖像权是一样的道理,而对他的保护便是对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对于我们来说生命权是有些陌生的,但说起其他的权利我们都是能明白的。
举一反三就能知道其实生命权就像我们的肖像权是一样的道理,而对他的保护便是对我们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
我们今天就来了解一下关于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法律意义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 [2] 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
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一项根本的人格权,它在维护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的同时,也成为自然人享有有其它人格权的前提和基础。
公民的各项人格权均以公民的生存为前提,一旦公民的生命权遭到侵害而丧失生命,则其他人格权也不复存在。
▲法律特征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是人格载体。
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
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依人格平等原则可知生命价值也应无高低贵贱之分。
试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法制度 方面1 要将 生命权得到切 实保障 ; 在部 门法制度方面 : 要 建立统
一
的赔偿标准 , 进一步对死刑做 出限制 ; 在 宪法文化方面 : 要树立 宪法至上理念 , 树立 生命权至上理念 。
【 关键词 】 生命权 ; 宪法保 障; 违 宪审查; 宪法文化
试论生 命权的 宪法保障
政 治 与 法 律
试论 生命 权的宪法保障
刘建 伟
( 中央 司法警 官学 院
河北保 定
0 7 1 0 0 0)
【 摘 要 】 文章 阐述 了生命 权 宪法保 障的含义及必要性 , 分析 了我 国生命权现 状, 提 出了完善我 国生命权 宪法保 障的建议 。指 出在宪
障 能够排除一般 法律对于生命 权的侵 害, 充分尊重生 命, 尊重人权 。
2 、 能够得 到 实施 的保 障
一 一
2 、 部 门法进 一步发展 完善 的前提
2 、 对 宪法相关 条文的 分析
在我国 《 刑 法 》当中 , 对于 生命 权的 侵害 所相 关 的刑事 责任 有 着明 确的 规定 , 在 行政法 当 中 , 也 提到 关于公 民 生命健 康权 的 问题 , 然而, 作 为我 国 第 一 大法 的 宪 法 却并 没 有 对 生命 权 加 以 明确 的 规 定, 这样 一 来 , 宪法 就不 能 够在 生 命权 这 一方 面对 有 关 国家 机关 进 行 良好地 约束 。从 另一 个层 面上 来说 , 宪 法作 为我 国最高 法律 规范 的 意义 , 如 果其 中 不 能够 涉 及到 关于 公 民生 命权 的 保护 , 那 么 终将 使得 宪 法在 生命权 问题 上与 部 门法 的立法 、 司 法和执 法产 生一 定的 “ 断层 ” , 也 就不 能够 对 部 门法 进行 有 效地 指导 。就 此 而言 , 虽 然我 国 宪法 尚 且没 有 实现 司 法化 , 但 是站 在 部 门法未 采 发展 要 求来 看 , 将 生命权 问题 归入宪法 当中 也终将成 为必 然趋势 。
论生命权及其宪法保障
生 命 权 作 为 人 的 一 项 基 本 权 利 , 其 他 权 利 相 比 , 有 与 它 哪 些 特 征 呢 ? 探 讨 这 一 问 题 有 利 于 生 命 权 的 特 别 保 护 , 们 我 认 为 , 命 权作 为人 的一 种权 利 , 具有 以下几 个 特点 。 生 它
1 生 命 权 具 有 天 赋 性 .
关 键 词 : 命 权 ; 法 ; 障 生 宪 保
中 图 分 类 号 : 1 D9 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3 0 6, 2 O ) 5 0 1 - 4 l 0 — 9 a 0 2 0 — 0 0 ( 6
生 命 权 是 人 的 一 项 最 基 本 的 权 利 。 人 的 其 他 一 切 权 利 是 的 前 提 和 基 础 。生 命 权 作 为 一 项 基 本 人 权 , 】 自 8世 纪 被 美 国
( h l s &So . c .Ed t ) 1 2 . t 2 0 P i . . cS i o i. Vo . 2 No 5 OC . 0 2
法学研 究 ・
论 生 命 权 及 其 宪 法 保 障
孙 大 雄
( 中师范大学 政法学 院, 北 武汉 40 7) 华 湖 3 0 9
法 。 命 权 在 我 国 的 宪 法 地 位 应 如 何 体 现 , 是 宪 法 理 论 和 生 这
实践 不 能不 回答的 问题 。
一
联 邦 和 其 他 独 联 体 国 家 宪 法 之 中 j 2 ”。 (
( ) 二 生命 权 的 基 本 特 征
、
生 命 权 的 内 涵 和 特 点
( ) 命 权 的 内 涵 一 生
人 的 生 命 是 指 其 身 体 的 活 动 能 力 , 人 之 所 以 成 为 人 并 是 进 而 成 为 法 律 主 体 的 根 本 和 前 提 。 生 命 权 同 自 由 权 、 等 权 平
论生命权宪法保障
论生命权宪法保障近年来,我国侵害生命的重特大事故和事件不断发生,正在催生这样一个从未有过的全民共识:人的生命高于一切。
越大的灾难需要有越深刻的反省,越应该让我们懂得生命的宝贵和尊严。
从这些表述当中,一项至高无上而又长期未在国内得到应有关注的权利逐渐浮出水面,那就是:生命权。
一、什么是生命权生命权就是指人对自己生命所享有的权利,活的权利。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权的内容应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和生命自主权。
生命存在权即保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的权利,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生命安全权指人有权生活在安全的环境当中,其生命不受各种危险的威胁。
生命自主权指为免除难以忍受的极端痛苦,患有不治之症的垂危病人有权选择安乐死。
二、生命权宪法保障的理论基础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在它们的最高法律即宪法中以各种方式规定了生命权,通过宪法保障生命权。
联合国也在其各种权利公约中一再强调保障人的生命权。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先后有85个国家通过制定新宪法或修改宪法规定了生命权。
宪法保障生命权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潮流。
2004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后,有的学者主张从人权一词推导出生命权,更有学者建议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生命权。
为什么生命权需要宪法的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以宪法学的相关理论为其理论基础。
(一)公权利论世界各国民法(例如我国《民法通则》)一般都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宪法来保障生命权?这主要是因为规定在宪法上的生命权与规定在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宪法生命权与民法生命权的功能也不同。
公法与私法在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被视为对法的一种基本分类。
相应地,又通常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或公权利与私权利。
公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公法上的权利,私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在私法上的权利。
二者的功能也不同,公权利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对抗国家的;而私权利反映的是市民与市民之间的关系,是用来对抗其他私法上的主体的。
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探析
对生命权及其宪法保护问题的探析众所周知,生命是我们人类进行各种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生命,其他一切都无从谈起,生命权具有基础性和本源性,可以说,生命权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是人的本质属性所在,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本源,是人之所以为人并成为法律主体的根本前提和基础,是所有人权的基础。
生命权自18 世纪被美国宪法确定以来,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的采用,各国宪法纷纷规定生命权,并被多项国际人权公约所采纳,由此,生命权入宪进入了一个规模化的阶段。
2004 年我国宪法修正案首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从而加大了对生命权的保护和尊重,虽然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的问题,但是从该条宪法修正案中推导出我国宪法也保障生命权。
这只是学理解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所以要加强到对生命的保护力度,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我们必须要在宪法中对生命权的问题更加明确的规定。
生命权入宪的问题必须早日提上议事日程,从而尽快完善宪法对生命权的保障机制。
一、生命权的含义生命权的具体的含义是什么呢? 按照学理的角度解释: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同时也是指: 在社会中,自然人的生命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来处理,当作为独立的个体,其生命不受外界的非法侵害,在特殊情况下,自然人也完全可以选择放弃自己的生命,这是完全自由的,不能非法的进行强制干涉。
对于生命权的含义,在法律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主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生命权其实是指人生活中的各种权利,包括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权利的各个方面,狭义的生命则专指法律保障下任何人的生命不被无理剥夺的权利,西方某些学者称之为不被杀害或不受被害威胁的权利。
从广义的角度来分析生命权,笔者持相反的意见,生命权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本身不受非法侵害,如果范围的过宽,则失去了作为生命权应该具有的本质,与公民权利无异,在此基础上的研究则没有任何的意义,反而会引发其他问题的出现。
放眼世界,如果我们从国际间的公约规定和各国国内宪法的角度分析,我们也很容易得到结论: 自始至终,生命权普遍都是从微观的角度去理解,即是生命得以存活于社会以及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
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
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生命,是指生物体所具有的存在和活动的能力,是一种自然现象。
生命权则是生命的法律形式,是以生命为客体对象的权利,生命权在人类享有的所有基本权利中,最为珍贵。
然而,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中,生命权的价值与现实之间是存在冲突的,个体生命权价值实现无法得到有效地保障,这就要求着我们必须加强生命权问题的宪法学研究,为生命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解释的标准与依据,以使生命权的价值得以尊重和实现。
一、胎儿生命权的宪法学思考生命权是人的权利,并不仅仅是公民的权利。
生命是思一种自然现象,但是生命权主体的认定是一种法律行为,需思要由国家立法确定。
然而关于生命权主体值得宪法学思思考的是胎儿生命权认定的问题。
在西方国家尤其是关国,由于宗教、意识形态结构以及思其思想传统等因素,针对堕胎权的激烈争论从未停下,主要思争论妇女选择权与胎儿生命权的冲突问题,与此相对,思中国理论学界对胎儿生命权的探讨并非多见和深远,源于中思国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思议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以外,要普遍提倡思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长率尽快控制住。
思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确定实行训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思基本国策。
同年12月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思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思发展计划相适应。
确立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
因此我国思并不禁下堕胎。
难道这应该成为我国宪法和司宪可以忽视思胎儿生命权的正当理由吗2022年6月4日因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曾家镇渔坪村孕妇冯建梅无法支付超生二胎的四万元社会抚养费,镇坪县训一生部门强制引产了冯建梅体内已近成熟发育7个月的胎儿。
事发后,该事件成为全民舆论焦点,引起全民强烈愤怒。
笔者认为镇坪县计生部门的强制引产行为是漠视生命权、侵犯生命权的非人道行为,这种直接忽视生命权的价值的意识和行为不应当存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违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和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基本精神。
生命权
内容提要:生命权作为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体现了宪法体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生命科学的发展,生命权价值日益受到冲击与挑战,出现了许多损害生命权价值的现象。
本文以生命权的宪法价值为基础,较系统地分析了生命权的概念、性质、效力、救济等基本理论,并通过对一些有关生命权判例的分析,提出了保护生命权价值的宪法意义与程序。
一.问题的提出生命权的宪法价值是现代宪法学的重要命题,构成了宪法体制存在的基础。
从本质上讲,宪法体制或宪法学以人的尊严与价值的维护作为其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没有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社会中,即使有名义上的宪法但不能称其为宪政国家。
而人的行为或人的尊严的基础又是人的生命权,可以说宪法上列举的基本权利或没有列举的基本权利都是生命权价值的展现与具体化,是人的高贵的生命权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扩张。
在人类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宝贵。
在世界文明发展的今天,没有一个国家或个人公开地反对或否定生命权的价值,但实际生活(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一个国家生活)中否定、忽视甚至摧毁生命权价值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当人们高呼人权、人的尊严口号时,当法治的潮流像洪水般来到人们生活时,我们有时不得不承认生命权价值被忽视的现实,有时实实在在的生命权价值被华丽的辞藻和空洞的原则遮盖着,于是人们不得不重新提出生命权的价值问题,不得不呼吁全社会都要关注人的生命权,要求从宪法的高度认识与保障生命权价值。
近年来,随着法治进程的发展,基本权利保护已得到公众的关注,基本权利立法体系也在实践中得到发展和完善。
特别是,有关基本权利的案例出现后宪法问题开始成为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尽管学者们对此有不同的观点与评价,但有一点是不可否认的,即正是出现了有关宪法的“官司”人们开始以理性的态度对待生活中的宪法问题。
[1]社会成员关注宪法,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本身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
但目前出现的案例主要是有关平等权方面的内容,有关生命权的案例相对比较少,对已经出现的生命权的一些案例学术界没有作出应有的反应。
生命权的宪法学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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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 命 权 的 宪 法 学反 思
郭 艳 婷
( 平 顶 山市 委党 校 , 河南 平 顶 山 4 6 7 0 0 0 )
摘
要: 生命 权体现着人类 的尊 严和价值 , 是 所有人权 的基础 。然 而, 回顾我 国的现 实状 况, 漠视 生命 的现 象令人
3 3
河 南 科 技 学 院 学 报
等 的 自然 权 ” 。人 类 为 了维 持 生 态 平 衡 与 自然 和 谐 共处 , 给 动 物 越 来 越 多 的关 注 , 但 绝 不 是 赋 予
破坏 ; 健 康权 是指 自然 人 享 有 的 以其 身 体 的生 理 机
数的 8 4 %…扣 。反观 中 国, 作 为公 民权利保 障书 的 万 的弊端 , 只好 采 取 诸 如 “ 人 人 享 有 生 命 权 …‘ 国 家
宪法 却 对此 讳莫 如 深 , 这 并 非 只是一 种 遗 憾 , 更 是 折 尊 重 和保 障 生 命 权 的义 务 ” “ 不得 任意剥夺 生命”
多国、 各 区域 和世 界 发展 的全 球化 过 程 … 。尊 重生 生活的基本价值体系 』 2 。现今世 界 1 6 1 个在宪法
中规定生命权 的国家 中, 均从不 同的角度对生命权
实 于宪 法 并 保 障之 早 已 蔚 为潮 流 J 。截 止 到 2 0 1 0 予 以 明确化 , 然 而 并没 有 哪 一 个 国家 的 宪法 明 文 界 年 4月底 , 在联 合 国 1 9 2个 会 员 国 中 , 共有 1 6 1 个 国 定究 竟 什么是 生命 权 。这不 仅 源于 生命 权 内涵 之 丰 家 的宪 法 以各种 方 式 规定 了生 命 权 , 占主 权 国家 总 富 , 致使 在立 法技 术上 不可 能尽 善尽 美 , 避 免挂 一 漏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生命权是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之一,被视为最重要的基本人权。
作为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保障公民的生命权是宪法的基本职责之一。
本文将探讨宪法如何保障生命权,并重点分析了宪法在救助、医疗和环保方面的作用。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法律,也是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体系的根基。
在绝大多数宪法中,包括现行中国宪法,都明确规定了生命权的保障。
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这一条款明确了国家对公民生命权的保护责任。
其次,《宪法》第38条还规定:“公民有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这也涉及到保障公民的生命权。
可以说,宪法对于生命权的保障是非常重要和明确的。
首先,救助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重要方面之一。
作为一个社会,我们共同的责任是相互帮助、保护生命。
宪法赋予了公民救助他人的责任和权利。
《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有遵守法律、道德的义务。
”这就要求公民有义务去救助他人,特别是在紧急情况下,如火灾、地震等。
同时,《宪法》还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参加社会救助、人道救助活动”(第42条),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物品,用于救助和援助。
这一系列规定确保了公民生命权的宪法保护。
其次,医疗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关键领域之一。
《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的健康。
”这条规定明确了国家对于公民健康与生命权的保障责任。
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和医疗资源的发展,国家也通过立法、政策等方式实施了一系列措施来保障公民的医疗权益。
比如,建立了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药物制度,提供了医疗援助和救助,为贫困群众提供了医疗救助。
这些措施保证了公民享有平等的医疗保健服务,进一步巩固了宪法保障的生命权。
最后,环境保护是宪法保障生命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宪法对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了对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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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研究
摘要:本文提出并分析了生命权的现状以及生命权立法存在的具体问题。
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生命权的宪法保护的几点建议。
为进一步防止公权力侵害生命权,提出了如何使生命权宪法保护能够得到具体实现的策略,为促进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研究深化及宪法保障理论研究的深入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生命权;宪法;保护
世间最宝贵莫过于生命,生命权是所有人权的基础。
作为一种基本权利,生命权不仅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权利,而且还是一种法定权利,即社会生活中的人所享有的不被任意剥夺和在生命遭受到危机时受保障的权利。
生命权之所以成为一种基本权利,不应从权利本身去寻找,而应在生命上去寻求。
正因为生命本身即是存在的理由与根本,故生命权才成为一种基本权利。
而这一思想在康德的“人是目的”和马克思“以人为本”思想中有着精彩的分析。
因此,在我国的生命权保障中,要加强生命权法律保障、构建尊重生命权社会文化、完善生命权保障中的国家责任。
一、生命权的概念
生命权的主体客体均为人自身,具有高度同一性。
生命是人格载体。
为维持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不允许把生命直接作为实现任何进一步目的之途径,即使生命权主体本身对客体并无全面的支配效力。
生命权不能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二、生命权的内容
对于生命权究竟包括哪些内容,学术界的分歧较大,它是导致学术界关于生命权的定义多种多样的重要原因。
概括起来,较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自卫权和请求权。
自卫权是指当自己的生命面对正在进行的危害或即将发生的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自卫,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防止危险。
请求权是指当公民的生命遭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认为生命权以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其基本内容。
第三,认为生命权的内容是占有、利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
生命权的具体内容有三个方面:
(1)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禁止他人非法剥夺生命,保证人的生命按照自然规律延续,亦即所谓。
安享天年”;
(2)防止生命危害发生,其中最基本的措施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3)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
第四,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司法保护权和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安全维护权。
包括维护生命延续、防止生命危害发生(其中最基本的措施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又称自卫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司法保护请求权,包括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和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救济生命侵害;生命利益支配权是指有限的生命利益支配权,体现在献身和安乐死问题上。
类似的观点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应为生命安全维护权和有限制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生命安全维持权,包括维持生命的延续、自卫权(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请求权(请求消除威胁);在自杀、献身行为、安乐死等,表明人拥有有限制的生命利益支配权。
第五,生命权是由生命维护权这一基本权利和妨害防止、妨害排除两个派生权利组成的权利体系,生命权的内容可以用妨害防止和妨害排除两项来概括。
第六,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生命存续权、生命安全权以及救济权。
生命存续权是指自然人有保有自己的生命依自然规律存续的权利;生命安全权是指依法排除或避免危险与威胁。
恢复生命得以正常存续所应有的安全情势的权利;生命救济权,又称司法保护请求权,是指请求司法机关依法消除生命危险和依法救济生命侵害的权利。
第七,生命权的内容应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和司法保护请求权。
生命安全维护权包括三项具体权利。
即生命延续的权利、自卫权以及改变生命危险环境的权利。
第八,生命权的内容实际上指的是生命权的保护领域,即生命权保护应包括哪些领域,哪些具体权利构成生命权的权利体系。
从一般意义上讲生命权内容包括:一是防御权;二是享受生命的权利;三是生命保护请求权;四是生命权的不可转让性与不可处分性。
生命权集中体现了人的价值与尊严,构成了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
生命权的宪法化体现了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实施统治的一种工具或手段,生命权的宪法确认则意味着国家或政府负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命权的道德的、法律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基础。
21世纪的社会发展对生命权的宪法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当主动、积极地寻求扩大生命权价值的有效形式,强化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为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知识与理论支持。
三、现行法律对生命权的保障
1.民法对生命权的保护
我国通过《民法通则》对生命权提供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保护:
(1)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赋予公民私力救济手段,包括正当防卫及紧急避险;
(3)对侵害公民生命权违法行为追究民事责任。
2.刑法对生命权保护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分别规定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首先,规定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等侵害他人生命的暴力犯罪,只要加害人满十四周岁,就当负刑事责任;其次。
承认私力救济合法性,使公民可以及时有效保护自己的生命权。
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并紧急避险两种私力救济手段,规定只要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不负任何的刑事责任。
3.行政法对生命权保护
首先,《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出台向社会传递生命尊严。
《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明确了生命权高于效率和秩序的价值观;其次,明确规定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以保护公民生命权;第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以促使其履行好保护公民生命权等合法权益的职责;第四,赋予行政的相对人中请救济权利,以保护公民的生命权。
四、生命权宪法保障的含义
1.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不是一般的法律保护
由于各种法律的性质和功能各不相同,所以各种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方式也各不相同。
宪法不同于一般法律,它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基本法,是控制国家权力的根本法,是审查一般法律的最高法,由此宪法对生命权的保护不同于一般法律对生命权的保护,宪法保护生命权可以解决一般法律所解决不了的问题,它可以使生命权不受国家机关的侵犯,包括能使生命权不受一般法律的侵犯,并且可赋予国家机关积极保护生命权不受第三方侵害的义务。
正因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与生命权的一般法律保护不同,所以本文将它称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
即使本文将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称为生命权的宪法保护,它与一般法律的保护的不同也是不能否定的。
也可以说,正因为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具有独特之处,所以才使本文的研究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