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发展与协调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6、完成海外安全管理委员会和海外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中建股份倡导全员参与境外安全管理工作,所有的业务部门和员工都要立足部门职能和岗 位要求,努力保障境外机构和项目部的合同安全、作业安全、物流安全、信息安全、医疗 卫生安全、财务安全、环境安全等。通过倡导全员参与境外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推动建设 具有中建股份特点的境外安全管理文化。
2、营地的选择应在具有开阔地面的高地,营地保护措施应包含多层安全防护措施,根据具 体情况设置车障、减速带、金属栅栏、护坡、壕沟、警戒塔、照明及避难所等。场所周边 应视具体需要设置固定岗保安、巡逻岗保安、快速反应部队、贴身护卫、车辆护卫小组等 安保力量。保安人员根据需要可配备警械、报警器、视听设备等。如有必要,还可请求驻 在国当地警察、军队等提供更高级别保护。
海外安全管理工作小组
秘书部门:机构与运营风险管理部 (下设境外安全工作主管人员)
第六条
中建股份境外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中建股份的最高管理者,即中建股份董事长。 中建股份海外事业部代表中建股份负责境外安全管理工作。在最高管理者直接推动下,境 外安全管理工作应列入中建股份海外业务战略规划中,将境外安全管理目标和责任层层分 解至境外机构和项目部,其完成情况将体现在对境外机构第一责任人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事业部 机构与运营风险管理手册•境外安全篇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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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CEC/OO/OA/OS/01 第1页 共6页
2012版 第0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股份”)目前在近三十个国家开展国际工程承包业 务,随着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各种境外安全风险逐步凸显。
商务部等四部门关于近期境外中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商务部等四部门关于近期境外中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驻外使(领)馆,各中央企业(自发):9月9日,上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埃塞俄比亚总承包、吉林送变电工程公司分包的电力建设项目发生输电线铁塔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其中4名中国工人。
这起事故的发生,不仅暴露出一些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管理薄弱等问题,也反映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存在薄弱环节,亟待加强管理。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一、要高度重视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加大监管力度,落实主体责任。
要督促境外中资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7号)、《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23号)、《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13号)和《关于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处理的有关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500号)的精神和要求,切实加强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落实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执行好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二、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各地商务、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检查和督查,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查找安全管理体制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求境外中资企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各类事故苗头和隐患,建立健全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三、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各有关地区安全监管、商务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发生事故的境外中资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国内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事故调查,查清原因,明确性质,认定责任,吸取教训。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国机集团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国机集团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机构、境外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中方人员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国机集团境外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总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七条企业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
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管理总结
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管理总结一、前言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在海外进行投资和经营。
而随之而来的是海外中资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因此,本文旨在总结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以期为其他海外中资企业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安全管理意识的重要性在海外经营中,安全是企业发展的基石。
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和经营的过程中,往往面临着种种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政治动荡、恐怖袭击、犯罪活动等。
因此,海外中资企业必须时刻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认真的分析和评估,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员工和资产的安全。
三、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1. 预警机制的建立海外中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
这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收集和分析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安全等信息,掌握当地的最新动态和风险情况,以及建立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有效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官方信息和预警信息。
2.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海外中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责任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应急预案等。
在安全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流程和程序,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3. 安全管理团队的建设海外中资企业应当建立一支专业的安全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该团队要有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管理有丰富的经验和敏锐的洞察力。
同时,该团队要与企业的其他部门密切配合,保障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1. 员工安全保障保障员工的安全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
海外中资企业应当制定科学的员工安全保障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的训练。
2. 资产安全保障海外中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
第三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
第三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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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发布
好 ,绝大 多数企业在制 度设 计、人 员配备、 球 影响力相 匹配。只有做 大做 强我 国企 业
设施 配置、应 急管 理等 方面做 得不错 ,但 以及海外项 目,才能 为保护 我国海 外利 益
也 有 一 些 企 业 安 保 品 级 不 健 全 、应 急 预 案 提供 有效支撑 。
作 举 措 。 内 容 上 较 上 一 版 《指 南 》,着
l 机构声
评估 咨询为 A股上市公 司海外并购保 驾护航
近 日, 普 华 永 道 发 布 的 《A股 海 外
普 华 永 道 中 国 评 估 与 咨 询 服 务 主 值 往 往 不 能 直 接 通 过 财 务 报 表 体 现 出
并 购 :评 估 咨 询 发 挥 关 键 作 用 》分 析 了 管 合 伙 人 陈 少 瑜 表 示 :“受 益 于 供 给 侧 来 。 这 就 需 要 评 估 专 家 进 行 全 面 细 致
行 动 计 划 ,培 育一 批 具 有 国 际知 名 度 和 影响 力 的 跨 国公 司 。
据 了 解 ,第 一 版 《境 外 中 资 企 业 机 构 和 人 员 安 全 管 理 指 南》 (以 下 简 称 《指 南》)是 我 国 首 个 针 对 “走 出 去 ”企 业 境 外 安 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 的 指 导 性 文件 ,于 2Ol1年 编 制 完 成 。 新 版 《指 南 》充 分 吸 收 借 鉴 了 国 际 先 进 安 全 管 理 理 论 ,针 对 境 外 各 类 非 传 统 安 全 风 险 提 出 具 体 工
及可能给企 业造成 的影 响 ,系统地进行规 当前 ,中国企业正 处于转型升级 的关键 时
划并提 出预 案举措 ,综 合运用各种 资源进 期 ,企业在 全球价值链地位 不断提 高并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9.28•【文号】国办发[2005]48号•【施行日期】2005.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商务部、外交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和“走出去”战略的深入实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迅速增多,地域分布日趋广泛。
为维护我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利益,保障“走出去”战略顺利实施,促进对外经济合作的发展,根据《国家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9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树立全面的安全观和发展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所面临安全形势的认识,认真指导有关企业、机构与人员认清在境外特别是在安全问题突出国家和地区开展经济活动面临的安全风险,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应急处置和内部防范等机制,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树立发展是根本、安全是保障,发展是硬道理、安全是大前提的安全观和发展观;坚决摒弃片面或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于一切的观念;加强风险防范意识,落实预防为主、防范处置并重的要求;及时果断处置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公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我国家利益。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
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外交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公布日期】2011.03.14•【文号】商合发[2011]64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商务部、外交部、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的通知(商合发[201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联,各中央企业,各驻外使(领)馆:近年来,中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及其员工数量逐步增多。
为指导中国企业进一步规范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简称《指引》)。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指导企业做好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意义。
构建境外企业(机构)良好劳资关系,做好员工管理,是贯彻落实"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开放战略的需要,既有利于企业融入当地社会,实现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也有助于树立中国良好形象,促进双边关系。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服务和指导,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宣传《指引》内容和精神,督促企业认真遵守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和东道国劳动用工相关的政策法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与企业和中国驻外使(领)馆有效联系机制,指导企业做好员工管理工作。
三、各驻外使(领)馆要按照《指引》的精神,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工作的指导;可主动邀请或通过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邀请东道国劳动、出入境等主管部门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讲解相关政策法规,帮助企业更好地在当地经营;定期组织开展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的监督检查,提醒和督促其及时解决员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必要时通报其境内投资主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
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
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境外人员相关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商务部发布的这项指引旨在指导走出去的企业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要求企业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这部法律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境外人员在住宿、工作、学习等方面的管理措施。
3. 商务部发布的《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为指导企业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商务部发布了这项指南,要求企业针对境外项目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
4. 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这份指引旨在帮助企业规范境外经营行为,要求企业境外经营相关部门和境外分支机构的全体员工接受合规培训,了解并掌握企业的合规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要求。
5. 境外人员住宿登记办法:这项办法规定了境外人员在入住旅馆以外的其他住所后24小时内办理住宿登记的制度。
6. 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这份指南为企业提供在海外防范安全风险的指导,要求境外机构制订实施细则,落实安全责任制和防范措施。
7. 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这份指导意见要求中央企业加强对境外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把境外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政治关、廉洁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廉洁教育,建立健全境外人员管理监督制度。
8.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办法:这项办法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财务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所属企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违规决策、失职、渎职等导致境外投资损失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这些管理制度共同构成了我国境外人员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境外人员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要求。
新形势下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的建议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开发布信息,截至2022年底,境外中资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6万家,分布在全球19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直接投资存量达到2.8万亿美元,境外企业中方员工超过150万人。
当前,国际局势波谲云诡,安全形势更加严峻,中资企业境外安全风险防范重要性凸显。
当前面临的新安全形势分析一、地缘政治方面2022年以来,国际政治局势和地缘政治冲突紧张程度加深,以俄乌冲突为代表的地缘政治风险加剧,安全风险持续上升。
大国博弈及地缘对抗升级带来的挑战主要包括:因出入境政策调整、签证办理的效率和成功率降低、跨境交通受阻等原因造成的人员超期滞留、延误或遣返;战争、暴乱、政权更替等造成的社会动荡;恐怖主义活动对境外机构和人员安全的不利影响;双边关系变化带来的项目所在国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的不利调整;政治文化差异方面带来的舆情风险等。
二、“双碳”目标方面在全球能源低碳转型趋势下,中资电力企业在境外的投资和工程承包将引起所在国家、驻地政府在ESG绿色意识和实践、绿色技术信息安全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更多的关注和更严格的审查。
三、新时代新征程统筹发展与安全方面在第三次“一带一路”建设座谈会上,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全面强化风险防控,将“一带一路”建设的安全发展、风险防控提升至海外利益保护的高度,企业在开展境外安全管理时,应强化全流程管控,全面提升境外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水平。
二十大报告也进一步明确要维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权益,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加强海外利益保护和风险预警是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必要保障,也是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
进一步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的建议一、以人为本,加强对境外员工的选拔储备、培训及管理一是要优选境外项目中方外派人员。
根据“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基本安全方针,围绕员工作为开展境外业务的关键核心主体,优先选择政治素质较高、业务素质过硬、个人道德品质较好、健康无碍的员工赴海外开展工作。
建议日常工作中明确人力资源部门联合国际业务部门,根据境外业务发展规划和近3年项目发展规模预测,建立境外优选人才库并定期更新,结合需求开展针对性储备。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
• 2004年6月
• 阿富汗北部省份昆都士以南36公里处的盖劳盖尔工地
• 10多名不明身份的武装分子用AK—47冲锋枪等武器,向大 院外的5顶帐篷疯狂扫射
• 15名中国工人中弹,其中11人死亡,5人受重伤
营地没有任何技术和物理防范设施!
保安人员数量、火力与武装分子人数、火力配置严重不匹配 !
•当埃塞政府军派出增援的一个旅抵达该工地时,武装分子已撤走
•9名中国工人丧生,65名当地工人被杀,另有7名中国工人被掳走
在遭遇袭击之前没有得到相关情报,也没有从一些反常现 象中发现遇袭征兆,更没有发出遇袭的预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境外个人安全管理
所有个人安全, 都是安全要求和正常生活要求之间的妥协!
互动交流时间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 员安全管理指南
2021/7/10
• 通过有效地组织各种
•以
的方式
• 将针对境外场所中
的
控制到
的
• 主要包括:
• 主要包括:
• 分级依据: • 常用分级方法:
•远离风险源: •远离间接伤害: 被动性选设标准 •有利于探测: •有利于延迟: •有利于响应:
•针对人: •针对车辆: •合法通行: •威慑与指引:
•情报类别: •情报分析与研判: •情报获取方法:
•警报级别: •预备措施:
•2007年4月下旬
•中国某公司位于埃塞俄比亚东南部的工地
•约200名持有火箭筒和火炮等武器的武装分子发动突袭,与负责保卫工地的100 名士兵交火
•枪战持续大约50分钟,保卫工地的士兵因不敌武装分子而溃散,武装分子一度 占据工地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doc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解读2010年8月,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规定》),为使有关各方详细了解《安全管理规定》,尽快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现就《安全管理规定》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安全管理规定》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200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商务部等三部门《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对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促进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快速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我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形势更加严峻复杂,传统安全因素和非传统安全因素相互交织,国际恐怖势力活动日益猖獗,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在此背景下,商务部等部门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对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如何对派出人员进行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指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项目总包企业,应对其分包单位安全教育和培训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不得派出。
此外,企业要对派出人员提出具体要求,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其遵纪守法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如何防范境外安全风险?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同时,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境外机构和人员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外部环境。
四、商务部等部门在境外安全风险防范中的职责是什么?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人员公共安全管理,预防及处置境外公共安全突发事件,更好地为国机集团国际化经营保驾护航,促进国机集团安全发展,根据国务院《对外工程承包管理条例》、商务部等部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国资委《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外交部《中国企业海外安全风险防范指南》、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应对境外突发事件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商务部等部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和处置规定》、商务部《防范和处置境外劳务事件的规定》以及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法人及非法人机构、境外工程项目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机集团及所属企业境外机构中方人员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四条国机集团境外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工程总承包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员工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派出谁负责,谁总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公共安全责任、风险评估、教育培训、安保投入、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六条企业应建立并持续改进境外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境外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境外安全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七条企业开拓境外业务前,应开展境外公共安全风险评估,包括:社会安全、公共卫生、自然灾害等风险。
第八条企业应在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计划,采取与安全风险相匹配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化境外人员工作场所和生活驻地的本质安全,将境外机构和人员的安全风险控制到可接受程度。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转发《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的通知本市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指南》),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本市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管理指南》,明确最高管理者为第一安全责任人,明确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遵循“生命至上,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全员参与,持续改进”的安全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境外安全风险管理。
二、本市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参照《安全管理指南》要求,结合本企业在外项目情况,于2012年5月底前建立并完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确保参加市商务委和上海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共同举办的上海市“走出去”安全工作会议及相关的培训班。
三、市商务委将会同本市有关部门于2012年6月底前对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或抽查。
四、各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请于2012年5月底前书面报送至上海市商务委外经处各相关联络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援外企业报送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2208室联系人: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左媛 52881552 邵清52881556援外企业顾颖颖 52881551 胡慧52881553对外投资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报送地址:上海市娄山关路55号2205室联系人:对外投资企业刘菁 52881537 王思敏52881558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李臻 52881535 陆常清52881539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商务部关于印发《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略)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境外企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境外企业人员安全,提高境外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保障企业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境外工作的中资企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外派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第三条境外企业人员安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安全第一,以人为本;3. 层级管理,责任到人;4. 持续改进,动态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境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安全情报搜集与风险评估:定期收集和分析境外安全风险信息,对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2. 安全教育与培训:对员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4.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五条境外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人员的安全负总责,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人员的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员工应遵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自觉履行安全责任,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七条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1. 境外安全风险知识;2. 安全防护措施及技能;3. 应急处置流程;4. 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
第八条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九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制,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企业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
第十二条突发事件发生后,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简述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保护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章安全管理原则1.中资企业机构应当符合沿海开放和发展的方针政策,依法经营,诚信守信,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境外业务。
2.中资企业应制定并实施有效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3.中资企业应当与有关政府机构、驻外使领馆等保持密切联系,随时报告本企业在境外的经营状况,并接受政府机构、驻外使领馆的建议和指导。
4.在严格保护个人信息的前提下,中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中资企业员工安全管理制度,对员工实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四章安全管理措施1.针对中资企业在境外面临的安全风险,中资企业应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并适时组织实施演练,以提高应急响应和处理能力。
2.中资企业应当加强对公司人员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意识、应急处置、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
3.中资企业应当对公司机构的安全设备进行科学有效的布置,提高安全级别,保障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
4.中资企业应当完善员工安全保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医疗、意外伤害等方面的保障。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处罚制度1.中资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中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并依法依规对个人和公司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在本规定中涉及的安全管理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执行,由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公司海外办事处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境外机构及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走出去”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保障公司海外事业部组织和人员的安全防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事业部机构和人员”,指本公司设立的海外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海外事业部是公司各海外办事处的业务管理的主管部门,同时也是公司海外办事处人员人身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
分销管理科协助海外业务部指导和监督海外办事处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外事业部人员在境外的一切活动。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培训第一条所有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前应认真学习国家和公司的安全工作政策、政策、法规、规定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详细了解公司对各驻外办事处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第二条各驻外机构人员出国前应详细了解被访国当地法律法规,掌握并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三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学习,主要针对当地的风俗习惯、禁忌事宜、安全信息收集、当地紧急救援联系方式等方面。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公司颁布的安全管理制度,对任何来到办事处的公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认真记录《安全培训表格》。
分销管理科负责定期监督检查海外办事处的安全教育工作。
第三章海外安全风险防范第一条海外业务部负责制定各海外办事处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条所有海外办事处都应建立完善的安保体系,做好办事处防窃防盗措施。
第三条各驻外机构应加强与当地使领馆的联系,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经销管理科;与驻在过其他中资企业建立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四条各海外办事处应制定外出人员请示制度,办公室负责人应统一安排办公室人员外出工作,按时回到工作区,如果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回来,要打电话说明原因。
到没有办事处的国家执行出国任务的人员,要跟随团队统一行动,如果其他原因需要独自外出,必须向带队领导请假,说明你去地点及预计归队时间,并按时归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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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保护工作,保障“走出去”战略的顺利实施,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是指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和派出的人员。
第三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地工商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的安全管理。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按照“谁派出,谁负责”的原则,对派出人员在出国前开展境外安全教育和应急培训,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增强安全管理综合能力。
实行项目总包合同的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对参与合作的分包单位的境外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总责。
未经安全培训的人员一律不得派出。
第六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派出人员行为守则,规范驻外人员行为方式,要求派出人员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
第七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驻外使领馆负责对驻在国中资企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第三章境外安全风险防范
第八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制订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指导派出企业机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九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要求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保护、解决当地就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等工作,为其开展对外投资合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条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和公安部建立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定期向对外投资合作企业通报境外安全信息,及时发布境外安全预警。
外交部负责向驻外使领馆通报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一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安全监管部门指导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指导国有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
工商联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投资合作民营企业完善境外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驻在国政治经济形势、民族宗教矛盾、社会治安状况、恐怖主义活动等信息的收集、评估和预警,并及时报送外交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与驻在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经常性沟通渠道,及时获取安全信息。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工作的一线指导和管理,及时传达国内的指示要求,通报相关安全信息,定期到企业和项目现场进行安全巡查。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要指导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帮助会员企业制订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增强风险防范和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商务部根据需要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组成境外安全巡查工作组,对境外重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排查项目安全隐患,检查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协助解决存在的问题。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和工商联开展境外安全巡查。
第四章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六条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境外发生的对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造成损失的事件,包括战争、政变、恐怖袭击、绑架、治安犯罪、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十七条境外安全形势发生异常时,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及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
境外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应立即向我驻外使领馆报告,在使领馆指导下妥善处置。
具体程序如下:
(一)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做好事发现场处置工作,及时救助伤员,向当地警方报警。
(二)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了解并准确报告突发事件详情,包括:
1.事件涉及单位或项目情况;
2.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
3.事件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失踪人数),人员姓名、籍贯、国内联系单位、家属联系方式;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该报告的内容。
(三)驻外使领馆负责指导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开展具体处置工作,提供必要领事保护,及时与驻在国政府主管部门交涉,要求保护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的安全。
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要积极协助解决境外安全突发事件。
在未建交国家和地区发生的突发事件,由代管驻外机构负责指导协调。
(四)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应及时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抄报外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和安全监管总局,必要时请国内派工作组赴前方指导协调。
重大境外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工商联等部门在境外中国公民和机构安全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五)地方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驻外使领馆的要求,协助处理境外安全突发事件;根据需要派员参加有关工作组赴境外开展工作,或协助受害人家属赴事发国家(地区)处理有关事宜;组织相关企业处理善后、索赔、安置、抚恤、撤离等后续工作。
第五章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从严管理。
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名单由外交部会同商务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确定,并根据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对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进行审核,并征求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第二十条各地公安部门要对赴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人员进行提醒。
第二十一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前,应聘请专业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根据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细化境外安保方案,最大程度降低境外安全风险。
第二十二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业务时,应建立完整的境外安全制度以确保境外经营活动的安全,包括境外安全管理规定、境外安全成本预算、境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等。
第二十三条在高风险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并接受驻外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项目驻地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卫设施,并可根据当地安全形势雇佣当地保安或武装警察,以增强安全防护能力,提高安全防护水平。
第六章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驻外使领馆,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要建立境外安全联络员制度,指定一名境外安全负责人和一名安全信息联络员,专职负责境外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地商务、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国有资产管理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分别报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驻外使领馆和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外交部、商务部、国资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地方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境外安全负责人和安全信息联络员应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二十七条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境外安全工作责任制。
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负责人是境外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各地商务、发展改革和安全监管部门应指导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将境外安全防范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列入企业和负责人考核的内容。
对于因安全教育、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明显疏漏而发生安全事件的企业,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因主观故意而引发安全事件的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商务部会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工商联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