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考核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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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相关政策和法规
提供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所需的信 息和格式,包括申请人信息、项目信息、 预算和用途等。
指导申请人制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明 确各项费用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以确保资 金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
要求申请人提交验收报告,包括项目完成 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成果评估和总结等 ,以监督项目的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
农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农村面源污染治理、 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 项目。
生活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城市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等处理与资源化利用 项目。
生态修复项目
1 2
森林保护与修复项目
支持天然林保护、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项目 。
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
针对湿地生态系统,支持湿地的保护、恢复和科 学利用项目。
3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污染防治、生态保护、 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科学研究、新技术推广和应用等领 域。
02
专项资金来源
国家拨款
中央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每年会划拨专门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转移支付
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将部分资金拨给地方,支持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财政配套
省级财政配套
03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环境保护项目
空气污染控制项目
支持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业园区空气质量改善等项目。
水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的水质改善与保护项目。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
针对土壤污染状况,支持污染土壤的治理与修复等项目。
污染防治项目
01
02
03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支持工业企业废水、废气 、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的 防治与处理项目。

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保护)绩效评价报告

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保护)绩效评价报告

2016年环境污染防治资金(农村环境保护)绩效评价报告一、项目概述为确保完成“十三五”期间国家下达山东省 1.22万个建制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财政资金重点保障完成农村环境整治任务和保障贫困村饮用水水源安全。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发〔2011〕29号)文件要求,山东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实施了农村环境保护项目,包括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示范创建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与综合利用三级网络建设试点三部分内容。

2016年安排全省16个市(青岛市除外),农村环境保护项目财政资金15000万元,主要用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生态示范创建,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三级网络示范及秸秆禁烧综合试点三个方面,其中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对省定贫困村予以重点倾斜。

2016年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用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涉及全省16个市(青岛市除外),安排农村环境保护项目省级财政资金15000万元。

主要项目占用资金如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10000万元(其中各市资金83701万元,省财政直管县1630万元),生态示范建设资金1000万元(其中各市资金920万元,省财政直管县80万元),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三级网络示范及秸秆禁烧综合试点资金4000万元(其中包括淄博市金山食品项目及瓦力蚯蚓养殖项目、烟台市牟平区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项目和潍坊市青州秸秆焚烧项目,共4个项目)。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部分:重点支持南水北调沿线7市以外的9市(不含青岛市,下同)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用于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全省潍坊、淄博、德州、烟台等9个地市45个县(市、区)安排省级财政资金8370万元,荣成市、安丘市、高青县等8个省财政直管县(市)分配资金1630万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省级财政资金合计10000万元。

(2)生态示范建设部分:对通过省级生态县(市、区)考核验收的6个县(市、区)和达到省级生态乡镇要求的50个乡镇进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态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不得用于工作经费、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构建等支出。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豫环函〔2014〕20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函豫环函〔2014〕2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河南省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评价工作试行办法》,科学考核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2014年度政府环保责任目标书》的执行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4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函告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2014年3月4日2014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按照省政府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签订的环保目标要求,为考核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环境质量目标。

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削减率和重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目标。

(二)污染减排目标。

包括:四项主要污染物年度总量减排目标全部完成;重点减排项目按年度要求全部落实;污染减排监测体系达到国家要求;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省级生态乡镇、省级生态村创建任务。

(三)环境安全目标。

不发生因企业违法排污和其他突发事件处置不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不因环保问题引起群体性信访事件;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

二、考核方法(一)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见附件1),按考核细则(见附件2)逐项评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自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保局3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向省环保厅报送进度情况;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于12月30日前将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环境保护厅。

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债券资金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要求

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债券资金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要求

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专项债券资金使用绩效考核要求
一、资金使用合规性
1.确保专项债券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标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严格按照项目计划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任务完成及时性
1.确保项目按计划时间节点完成,不得延误项目进度。

2.对项目进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整治效果显著性
1.通过对整治项目的效果进行评估,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的整治目标。

2.对整治后的农村人居环境进行持续跟踪和监测,确保整治效果持续有效。

四、村民满意度
1.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收集村民对整治项目的满意度数据。

2.对村民满意度进行综合分析,找出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措施。

五、财务管理规范性
1.建立健全专项债券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对专项债券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和安全性。

六、信息公开透明度
1.及时公开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和整治效果等信息。

2.建立信息公示平台,方便村民查询和监督专项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

七、持续改进能力
1.对整治项目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2.建立持续改进机制,不断提高整治项目的质量和效率。

八、创新实践与成功案例
1.鼓励在整治项目中采用创新技术和方法,提高整治效果。

2.收集和整理整治项目的成功案例,为其他地区提供借鉴和参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2.06.15•【字号】豫环办[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快推进河南省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的通知(豫环办〔2012〕40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自财政部、环保部将我省列为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份以来,各地积极行动,认真部署,强力推进连片整治项目实施,各地示范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为加强和规范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加快推进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应高度重视2011年连片整治项目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河南省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好示范项目验收工作。

二、各地应结合本地2011年连片整治项目实施情况,填报《河南省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情况表》(详见附件),提交《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情况报告》。

三、各地对6月底前不能完成验收的项目应提交专题报告,说明推迟的原因和预计验收时间,但所有项目务必于8月底前完成验收。

四、各地应于2012年6月30日前将《河南省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情况表》及《2011年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验收情况报告》报省环保厅(含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版请提前提交。

省环保厅将根据各地上报的验收情况安排抽查。

联系人:农村环境保护处曹琼辉燕华联系电话:*************;66309175电子邮箱:****************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办〔2010〕178号

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成效,在总结2008-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经与财政部协商一致,我部组织制定了《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 行)为进一步深化“以奖促治”政策,规范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确保连片整治成效,在总结2008-2010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1.总论1.1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省,用于指导省内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区选取、项目设计、实施方案编制、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管、考核验收、设施运行维护以及环境成效评估等工作。

非示范省省可参照本指南开展相关工作。

1.2编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20号)《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关于深化“以奖促治”工作促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59号)《关于印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6号)《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2008)《关于发布<农村生活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20号)《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32号)《农村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574-2010)《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497-2009)《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1.3概念解释(1)连片整治:以解决区域性突出环境问题为目的,对地域空间上相对聚集在一起的多个村庄(受益人口原则上不低于2万人)实施同步、集中整治,使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的治理方式。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河南省“以奖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河南省“以奖促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豫政办[2009]143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09.09【实施日期】2009.09.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九日河南省“以奖促治”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二○○九年八月二十日)根据全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以奖促治”,加快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严重地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城乡居民食品安全、影响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

(二)基本原则。

1.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农村环境问题成因复杂,许多历史遗留问题难以在短期内解决,必须运用综合措施,集中投入资金,优先解决影响面大、矛盾突出的环境问题,力求在较短时间内有效解决村庄饮水安全、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等突出问题,改善村庄环境状况,使农民得到实惠。

2.因地制宜,分类推进。

针对各地危害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群众反映强烈的污染问题,结合当地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等工作,采取不同措施分类解决。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垃圾治理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发文字号】豫建[2017]48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17.03.12【实施日期】2017.03.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垃圾治理达标验收办法》的通知(豫建〔2017〕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农村垃圾治理达标验收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农业厅2017年3月12日河南省农村垃圾治理达标验收办法为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工作,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验收办法的通知》(建村〔2015〕19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主体和对象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等部门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全省县(市、区)农村垃圾治理达标验收。

各县(市、区)政府于当年10月底前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内容申报验收的县(市、区)生活垃圾治理应具备“五有”条件;农村生产废弃物利用率达到90%和农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地区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利用处置率达到95%。

具体如下:(一)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具备“五有”1.有稳定的保洁队伍。

村庄配备保洁管理人员,保洁人员数量不低于行政村总人口的2‰,基本满足村庄保洁需要,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范围、标准。

2.有长效的资金保障。

建立市、县、乡三级农村垃圾治理经费保障机制。

将农村垃圾治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整合涉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农户适当缴费等多元投入机制。

3.有完备的设施设备。

各县(市、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及再生资源的收集、转运、处理等设施基本完备,数量基本符合要求,运行基本正常,所有行政村生活垃圾得到收集、转运和处理。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豫环办[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豫环办〔2012〕9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监察效能,省环保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河南省环境监察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环境监察工作,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环发〔2007〕160号)和《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暂行规定》(豫环文〔2009〕5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保厅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的考核。

省环境监察总队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各省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实施考核,具体办法由各省辖市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三条考核内容(一)制度建设。

包括环境监察责任网格化制度、辖区企业监管分类化制度、环境监察稽查制度、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环境执法工作。

包括上级环保部门安排部署的工作,重点污染源、建设项目及省环保厅安排部署的生态农村环境监察等日常环境监察工作,各类环境投诉举报、环境违法案件办理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排污收费工作。

包括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排污费征收、排污费稽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四)基础保障。

包括本级和辖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环境监察队伍培训、廉洁执法情况。

(五)奖惩情况。

包括综合性工作、重点工作、开拓创新工作受到市厅级以上表彰或得到社会广泛好评情况,以及受到市厅级以上通报批评、辖区企业环境违法情况严重、环境监察人员被追究违法违纪责任情况。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04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04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04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804号建议的答复刘萍代表:您提出的《关于补助农村垃圾治理资金的建议》收悉。

现答复如下:我厅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制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五有标准”和“四个环节”总体要求,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稳步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2017年以来,中央和省级财政不断加大投入,累计投入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约14亿元,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规模化以下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农村环境整治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全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整治内容包括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和非规模化畜禽粪污综合利用4项内容,其中要求整治过的村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十三五”期间,我省累计完成村庄整治9682个,占总目标8000个村庄的121%。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依托省污染防治攻坚办平台高位推进,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组织,会同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定期会商、督导评估等手段,形成部门间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通过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在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全省所有行政村实现了保洁人员配置全覆盖,85%以上的县市开展了城乡一体化保洁,基本建立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垃圾收运处机制。

整改过的村庄环境干净整洁,面貌焕然一新,村民满意度较高。

针对以上情况和您提出的建议,我厅在下一步推进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加大对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的督导力度,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6.12.22•【字号】豫环文[2016]424号•【施行日期】2016.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豫环文[2016]424号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关于做好2016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16〕153号)和《关于做好2016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事业〔2016〕40号)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2016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结合厅中心工作,对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察、评价,并以此作为干部奖惩、选拔任用、改进工作、培养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进一步发挥综合考核在干部队伍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从而达到发现、选拔、培养人才,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激励先进的目的,为建设过硬的“四型”环保管理队伍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二、组织领导2016年度考核评先工作在厅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监察室、机关党委组成考核组,有序开展考核工作。

三、考核范围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

驻村第一书记年度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外挂职干部不参加原单位的年度考核评先工作;借调到厅机关、直属各单位的人员回原单位考核,借调期间的工作表现由借调单位提供;当年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考核年度达到退休年龄且不再担任职务的公务人员,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但不参加测评,直接确定等次;受处分公务人员的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办理;被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公务人员,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补定等次。

河南省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河南省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向)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河南省省级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河南省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3)43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整治资金(以下简称整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农村黑臭水体治理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整治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六)坚持结果导向。

专项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农村环境改善情况,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环境质量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

第四条整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形势的需要综合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整治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整治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组织指导部门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等。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实施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管理等。

第六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整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4 年农村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4 年农村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4 年农村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11.28•【字号】豫财环(2014)99 号•【施行日期】2014.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4 年农村环境保护资金预算(第二批)的通知豫财环(2014) 99 号有关省辖市财政局、环保局,有关县(市)财政局、环保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 (建村(2014J 61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关于公布2014 年第一批列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中国传统村落名单的通知)) (建村(2014J 106 号)要求,中央财政2014 年按照每村平均300 万元标准控制,统筹农村环境保护资l 一金和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用于中国传统村落保护。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下达2014 年农村环境保护资金的通知)) (财建[2014J 499 号) ,经研究,现下达你市(县)农村环境保护资金预算万元,专项用于中国传统村落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具体村落名称及金额见附件,预算科目列"2110402 农村环境保护"。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另行下达。

请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9J 165 号)规定的资金用途和《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统筹协调和资金管理,会同你市(县)有关部门,合理确定传统村落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有关资金分配方案于2014 年12 月15 日前报省财政厅(环境资源处)、省环保厅(规划财务处)备案。

河南省财政厅2014 年11 月28 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5.07.27•【字号】豫环函〔2015〕235号•【施行日期】2015.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豫环函〔2015〕23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管,加快推进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厅将对2011年以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对2011年以来中央和省级各专项资金进行检查,主要包括重金属污染防治、“三河三湖”、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补助资金等,针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绩效评估、存在问题等方面进行检查。

具体如下:(一)资金使用情况。

资金到位情况(包括地方配套资金)以及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如:项目概算和实际需求是否相符;专项资金是否足额到位,是否实行专账管理;有无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况;项目支出内容是否存在白条抵帐、大额支付现金和虚列支出等现象。

(二)项目实施管理。

检查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项目进度情况,如项目是否有完善的审批手续,是否按时开工、按时竣工,有无进行工程决算,是否进行验收等。

(三)绩效完成情况。

检查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绩效,对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说明。

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主要通过自查和抽查两种方式,具体如下:(一)自查。

各市县环保局认真梳理辖区内2011年以来下达的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及时组织对各相关专项资金项目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形成自查报告(内容可参照附件)。

(二)抽查。

根据各市县自查情况,我厅将视情况开展专项资金项目抽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将倒查项目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履职尽职和廉政自律情况。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函-豫环函[2012]66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函-豫环函[2012]66号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函正文:----------------------------------------------------------------------------------------------------------------------------------------------------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函(豫环函〔2012〕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函告你市,请认真组织落实。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2012年度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考核办法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规定,为科学严谨地考核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一)共性目标1、环境质量目标。

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区域空气环境质量目标。

2、污染减排目标。

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2年总量预算指标,落实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措施,完成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

3、环境安全目标。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因环保问题引起的大规模群体上访事件,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

(二)个性目标1、综合整治目标。

完成省政府2012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

2、农村环保目标。

2012年6月底前,完成2011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年底前,完成2012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完成87个省级生态乡镇、452个省级生态村创建任务。

二、考核方法(一)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年度考核采用百分制(见附件1),按考核细则(见附件2)逐项评定,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根据环境监测部门的监测结果进行评估、考核。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政府要对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自查。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范文_国家级生态环境治理资金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范文_国家级生态环境治理资金

生态环境专项资金使用试行方案范文_国家级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第一条为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生态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进生态市建设,全面加强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态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本市生态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农村区域环境污染综合防治等建设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生态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700万元,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和“鼓励先进、强化示范”的原则,根据轻重缓急,每年安排一次。

第四条生态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1、生态镇村建设:包括国家级生态乡镇建设,省级生态乡镇建设、绍兴市级生态乡镇(街道)建设,各级生态村建设等;2、重要生态功能区域保护与建设:包括市级合格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建设、湿地保护区建设等;3、农村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乡镇污水集中处理厂建设、集镇污水湿地生态化处理设施建设、生活污水输向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管网收集系统建设等;4、“绿色”单位创建:包括“绿色”社区、“绿色”学校、“绿色”医院、“绿色”饭店和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创建等;5、工业企业的i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等;6、国家级有机食品基地建设;7、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建设;8、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生态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申请生态专项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投资主体,市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2、申报项目必须符合生态市建设规划;3、申报项目必须为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实施的项目;4、项目已落实建设资金;5、申请单位在近两年内没有发生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和财经违法违纪行为;6、项目已建成并通过验收。

建设周期超过一年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必须超过60%。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实施细则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实施细则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实施细则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环境成效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0]136号)的要求,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评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二)评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后的环境成效及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三)总结专项资金落实和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评估范围环境成效评估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项目类型分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评估、一般整治项目评估和“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

(一)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评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政策明确支持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二)一般整治项目评估:治理内容属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明确的整治内容中的一类或多类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包括专项治理项目评估和综合治理项目评估。

(三)“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评估:依照《关于印发<“问题村”环境治理应对机制与程序>的通知》(环办函[2010]44号)开展治理项目的环境成效评估。

—1 —本细则适用于农村环境连片整治项目评估,一般整治项目和“问题村”环境治理项目参照本办法评估。

三、评估内容(一)任务完成情况。

重点评估是否达到项目申请时的预定目标,村民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中央和地方资金配套比,农村环保机构队伍建设情况等。

(二)环境整治效果。

根据项目报备的整治内容确定需要评估的环境成效,主要包括饮用水源保护成效、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成效、生活污水处理成效、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成效、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治理成效、土壤污染治理成效、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成效等七类。

2008年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资金支持项目除以上七类外,其他整治内容的环境成效须根据报备方案开展评估。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4.28•【文号】环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财务局: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中央引导、地方推动”,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公开透明、追踪问效”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级以上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财政部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联合发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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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试行)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的精神,依据环保部、财政部对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验收依据
财政部、环保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09〕48号),以及经各省辖市环保局、财政局批复的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二、考核验收对象
项目实施所在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
三、考核验收内容
各省辖市、有关县级政府及环保、财政部门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中央和省级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地方配套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承担项目的乡镇村,对照各省辖市环保局、财政局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项目建设,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情况以及成效,重点考核以下内容:
(一)组织领导:项目所在各省辖市、有关县(市)是否专题部署,明确任务和要求;乡镇村是否配有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是否建立解决突出农村环境问题的目标责任制;县级环保、财政部门是否制定措施、建立制度和强化监督管理,并组织督查。

(二)资金管理:各省辖市、有关县(市)政府及环保、财政部门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公示制度,将资金的安排、相关管理制度、考核验收等情况在环保、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承诺的配套资金是否到位;是否实行县级财政报帐制;审计部门是否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进行审计,有无挪用、截留、挥霍现象;项目承担单位是否建立明晰的台帐资料,专项核算;乡镇村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将资金使用的详细情况、项目安排和具体情况等向当地群众张榜公布。

(三)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的乡镇村是否严格按照各省辖市、有关县(市)环保局、财政局审核通过的中央和省财政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组织施工;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治任务;是否按有关要求对施工单位进行招投标;省辖市及县级环保、财政部门是否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加强情况调度和监督管理,竣工后是否及时验收提出意见,并按规定公开考核验收情况。

(四)项目成效:群众反映突出环境问题解决的情况;项目实施使不少于200人受益的情况;环保部门对项目实施前后环境
质量对比监测的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建立长效管理运行机制的情况;群众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满意的情况。

四、考核验收组织实施
(一)考核验收组织:省环保、财政部门组成考核验收组对国家和省农村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的所有项目逐一考核验收。

各省辖市和有关县(市)环保、财政部门可提前对本辖区项目组织预考核验收工作。

(二)考核验收时间:项目按批复时限完成后,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直接向省环境保护厅、财政厅提出考核验收申请,其他县(市)以书面形式向各省辖市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提出考核验收申请,省考核验收组将适时对其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三)考核验收程序:
1、听取汇报:被考核验收县(市)人民政府提供书面竣工验收报告(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与省安排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区别开来),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的情况;取得的环境成效,群众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满意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2、查阅资料:查阅政府及部门组织实施、资金审计意见或财务报表、项目实施、考核等方面的文件、相关资料及新旧面貌照片等。

3、现场查看:检查工程质量,设施正常运行情况;实地查
看项目所在乡镇村的公开栏、宣传资料,对群众满意度进行现场测评。

(四)考核验收评价:依照考核指标评价标准进行打分(考核验收标准详见附件)。

对按照批复方案,高质量按时完成项目实施工作的地区优先安排下一年度“以奖促治”专项资金;对未按时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暂缓或取消下一年度申报资格、停止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对于违反规定,有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项目考核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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