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精)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I日起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存在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其他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可 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监督检查的建议,商务主管部门接到相关建议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在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报 送年报信息后,相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上述企业无需另行报送。
第二十九条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和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 ,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升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水平,完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改善营商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应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本办法向商 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对于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报告,或曾有报告不实、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 处罚决定记录的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可依职权对其启动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0.13•【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本篇法规中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银发〔2020〕330号)自2021年2月4日起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23号为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规范银行和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资中的使用范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境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统称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来华投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直接投资法律规定。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本办法对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实施管理。
第二章业务办理第五条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10〕249号文印发)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押题练习试题B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教育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是()。
A.教育法规的制定B.教育法规的适用C.教育法规的实施D.教育法规的遵守【答案】 C2、下列关于《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Ⅰ、Ⅱ、Ⅲ、Ⅳ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Ⅱ、Ⅲ【答案】 D3、教育法制化是我国21世纪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就目前,我国实现依法治教的关键是()。
A.教育行政部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B.促进学校法人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并逐步建立、健全对学校的监督与评估机制C.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受教育的基本权利D.建立、健全处理教师申诉、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制及运用司法手段处理教育纠纷的机制【答案】 A4、对转换岗位的劳动者进行的培训属于()。
A.在岗培训B.转岗培训C.转业培训D.职业培训【答案】 B5、下列关于股权投资基金政府管理主体职责的描述,错误的是()。
A.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募集、投资等不合规行为实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B.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跨境股权投资基金活动承担相应监管职责C.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和规范工作D.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方国资委分别负责中央和地方国有企业参与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答案】 A6、()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问题。
A.工业农业国防问题B.经济政治文化问题C.农业农村农民问题D.科技文化社会问题【答案】 C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规定下列不属于考试作弊的行为有()。
A.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B.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C.抄袭他人答案的D.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答案】 B8、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属于()。
A.企业法人B.社会团体法人C.机关法人D.事业单位法人【答案】 D9、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在职人员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其公职等问题由()。
国资国企改革政策法规全书
目录分析
1.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国有
1
资产法(2008
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2
(2013年12月
28日修正)
3
3.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破产
法(2006年8
月27日)
4
4.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伙企业
法(2006年8
月27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
5 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2015 年4月24日修
5
5.国有资产评 估违法行为处
罚办法(2001
年12月31日)
7.国务院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加强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管理工作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12日)
6.企业国有资产评 估管理暂行办法
(2005年8月25日)
8.金融企业国有资 产评估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2007年10
月12日)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 定(2001年9月21日)
2.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0月25日) 3.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11月2日) 4.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7年6 月28日) 5.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 知(2007年12月17日) 6.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6月30日)
5.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
理国家出资企 1
业中职务犯罪 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 的6 .意党见政(主2要0 1领0 年导 1干1部月和2 6国日有)
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
对白云山板蓝根颗粒抗病毒作用进行筛查。而本次
开展筛查的范围十分广泛 , 包括流感病毒 、 禽流感病 毒 、A S 乙肝病毒 、 SR 、 艾滋病毒 、 带状疱疹病毒等 2 O 香港将与内地合作研究禽流感病毒
香 港食 物及卫 生局局 长周 一岳称 ,内地 已发展 第5 代禽流感疫苗 , 香港将与内地专家合作 , 研究最 多个 高致病 性病毒 。该研究 最终将 由 NH及 时提供 I 年在本地街市和农场爆发的禽流感病毒对内地 研究结果和试验数据,白云山和黄进行专利申请与 近 1 国家已通过食品安全法 , 期望 保护。 在 同期由 NH举办的全球抗病毒性流感峰 疫苗的反应。他指出 , I
会上 , 中国工程院院士 、 中华医学会会长钟南山做了 内地有关部门可订下标准,以便两地的检查和化验 令化验水平容易作比较及参考。 周一岳 3 《 中国抗病毒联合治疗概述》 的报告。 他指出, 板蓝根 方法一致 , 61 3 商讨香港与 是抗病毒中药的典型代表,在 中国有两干多年的应 月 2 与国家质检总局局长王勇见面 , 用历史, 临床效果 良好 , 而体外抗病毒筛选也基本证 内地对供港食物的问题 ,并签署补充合作安排的协 并在发放消息作出配合 , 令 实其确切疗效。在西药感 冒药因毒副作用受到质疑 议。双方同意加强沟通 , 的时候 , 美国 NH将中药 白云山板蓝根颗粒纳入研 内地和香港市 民也得到相同信息,也加强节 日期间 I 究范 围, 不但有利于揭开板蓝根的抗病毒机制 , 更有 两地对供港食物的检测和检查。 ( 摘编 自: 香港政府新闻网 20 — 3 2 ) 090 — 7 利于国际中药领域的学术交流。 ( 摘编 自: 中国医药报 20 年 3 3 09 月 1日) 商务部下放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
作 社 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主 体 , 借 鉴 B T 模 式 ( u d O e— 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 、 O B i — pr l 管理权限。 除外商
大力改善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质量
农产 品深加工业;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 创建保 障有力
的创 新 环 境 . 励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引进 先 进 技 术 . 大 鼓 加
建议 . 积极与有关部门研究协调外商投资政策 , 清理 设计外商投资企业 的收费和检查事项 , 减少重复检查
和乱收费。 2 0 年 .中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所面临的形势将 09 更加复杂, 商务部将坚定不移地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
境 合 作 区又 好 又 快 发 展 的意 见 》 商 务 部 关 于 2 0 、 09
年全国吸收外商投 资工作的指导意见》 等一系列外商 投资指导意见 , 一方面加强了对各地商务主管部 门的
指 导 拓展 工作 思 路 , 明确 工作 方 向 改进 工作 方式 另一 方 面 为外 国 投 资 者指 明 了 国家 鼓 励 的 发展 方 也 面 ,为 其 在 华 投 资 和 运 营提 供 行 动 指 引 。 指 导 意 见 明确 提 出 ,鼓 励 外 商 投 资 高 新 技 术 产 业 、新兴 产 业 、 代 服 务 业 、 发 环 节 以及 技 术含 量 现 研 高 、附加 值 大 、 动 农 民增 收 的 农 业 、 植 养 殖 业 和 带 种
步简 化 和 规 范 外 商 投 资 行政 许 可 的 通 知 》 、 关于 下
在产业结构升级、 自主创 新和 区域协调发展等 方面 的
积 极 作 用 商 务 部会 同有 关部 门出 台 了《 务部 办公 厅 关 于 商 2 0 年 全 国 吸 收 外商 投 资 工作 的指 导 性 意 见 》 商 08 、
排 和资 源 节 约 利 用 水平 全 面提 升 延边 地 区 对 外 开 放 水 平 , 励 外 国投 资 者 以边 境 经 济 合 作 区 为 平 台 , 鼓 参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0.11.25•【字号】•【施行日期】2010.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商务局: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4号),现就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并购交易额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除本通知第二条所列事项外,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济南、青岛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权限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限额内需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事项:(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跨区域(地级市)设立店铺;(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等;(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商务厅或转报商务部审批的事项。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暂不下放。
四、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产能过剩等行业的,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审核、备案。
服务业领域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
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五、原由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限额内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后续变更事项,以及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28•【文号】国市监注〔2019〕24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现就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1.规范申请程序。
申请人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在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或者变更登记时,投资人应当承诺是否符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勾选涉及《负面清单》的行业领域。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2.规范审查程序。
登记机关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登记注册。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内对出资比例、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国籍等有限制性规定的领域,对于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的,依法予以登记注册;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注册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禁止投资的领域投资的,不予登记注册。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正文:----------------------------------------------------------------------------------------------------------------------------------------------------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外经贸部、科技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外汇局令2003年第2号,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创业投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与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投资者),根据本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以创业投资为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第四条创投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对创投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非法人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也可以在创投企业合同中约定在非法人制创投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时由第七条所述的必备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的创投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制创投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创投企业承担责任。
第五条创投企业应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商务部关于涉及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出资的暂行规定(2012年9月21日商务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出资行为,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律、《公司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境内外投资者(以下统称股权出资人)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统称股权企业)的股权作为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的行为适用本规定,包括:(一)以新设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增资使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三)增资使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更。
以上所称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投资者以股权出资设立及变更外商投资企业,除按照有关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由商务部批准的之外,其余由被投资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
第四条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晰、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股权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该企业应依法批准设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属于以下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于出资:(一)股权已被设立质权;(二)股权已被依法冻结;(三)股权企业章程(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股权;(四)房地产企业、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转让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每日一练(第46套)
2020年从资资格考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基础知识》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2、清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4、不要在试卷上乱写乱画,不要在标封区填写无关的内容。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 ___________考号: ___________得分评卷人一、单选题(共70题)1.有限责任公司型股权投资基金应按()顺序进行基金清算。
I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n缴纳所欠税款m清偿公司债务IV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向股东分配v支付清算费用A.V、IV、I、III、IIB.V、III、II、I、IVC.II、V、I、IV、IIID.V、I、II、III、IV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I.银行解决中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效率不高H.银行贷款只能收取固定利息HI.无形资产是低质量的抵押品IV.银行更偏好发放较大规模的贷款A.IB.I 、 IIC.I 、 II 、 IIID.I、II、Ilk IV3.基金管理人进行登记并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通常应满足的基本要求不包括()A.主体资格要求B.专业化经营要求C.防范利益冲突要求D.制定和执行要求4.当服务机构严重违规时,基金业协会对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可采取的处罚措施包括()o I.加入黑名单口.公开谴责DL暂停基金从业资格IV.取消基金从业资格A.I 、 II 、 IIIB.I、III、IVC.II、III、IVD.I、II、III、IV5.股权投资基金主要的退出方式有()。
I .上市n.挂牌转让m.协议转让iv.清算A.IB.I 、 IIC.I 、 II 、 IIID.I、II、III、IV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证监会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均须由 ___________ 行辅导。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17日商务部第5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 函[0 ]2号 21 7 1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划单 列市 及新 疆建 设兵 团商 务 主管部 门 : 计
21 0 0年 , 国务 院发 布 了《 于 第五 批取 消 和调 整行 政 审批 项 目的决 定 》 国发 [00 2 关 ( 21]l
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 、 加强沟通 、 遇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 外资司) 报告。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商 务 部
二 。一 一 年 二 月 二 十 五 日
王 昭 铨 同 志 遗 体 告 别 仪 式 在 南 京 举 行
1 1月 7 日上 午 , 国共 产 党 优 秀党 员 , 诚 的共 产 主 中 忠 义 战士 , 国政 协第 五 、 届 委员 会 委员 , 协 江 苏 省第 五 届 委 全 六 政
省辖 市政 协送 了花 圈 。 王 昭铨 同志病 重期 间和 逝世后 , 往看 望 、 别 或 以各 种 方式 吊唁 、 前 送 志哀 并 向其 亲 属表 示慰 问 的领导 同志 还有 : 志军 、 罗 李学 勇 、 保 华 、 梁 弘强 、 云 峰 、 李 杨卫 泽 、 新 力 、 杨 黄莉 新 、 李 笃信 、 蒋宏 坤 、 李小 敏 、 李全林 、 艳 、 龙 、 张 赵 丁解 民 、 朱龙 生 、 张卫 国 、 何权 、 和平 、 史 曹卫 星 、 陈
示哀 悼 , 对其 亲属 表示 慰 问 。
上午 9时 , 张连珍 、 石泰峰 、 林祥国 、 柏苏宁、 周珉、 张九汉 、 陈宝田、 国新 、 包 罗一民等省 领导和陈焕友、 孙颔 、 曹克明 、 许仲林等老 同志缓步来到王昭铨同志遗体前肃立默哀 , 作最后 送 别 。省 委办公 厅 、 省人 大常 委会办 公厅 、 省政 府 办公 厅 、 省政 协办公 厅 、 民主党派 省委 和 各 省工商 联 、 省级 机关 有关 部 门负责 同志 , 昭铨 同志 的 亲属 、 王 生前 友好 、 乡代 表 、 家 身边 工 作 人员 、 医护 人员 以及 社会 各界 代表 也前 往送别 。 王 昭铨 同志逝 世后 , 中共 中央 组织 部 , 江苏省 委 、 省人 大 常委会 、 省政府 、 政协 , 京市 省 南 委、 市人大常委会 、 市政府 、 市政协 , 各民主党派省委 、 省工商联 , 省有关部 门、 团体 、 单位 , 各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剖析
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大中小】【打印】文章来源:商务部条约法律司2015-11-02 09:50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其它【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发布日期】2015-10-28【实施日期】2015-10-28《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5年8月17日商务部第5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商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高虎城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促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切实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商务部对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商务部决定对29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第七条。
删去第八条中的“股东认购的股份的转让应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条件。
”删去第十三条中的“发起人应自批准证书签发之日起90日内一次缴足其认购的股份。
”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的,发起人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删去第十九条中的“并缴足其认购的股本金”。
二、删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工商总局令2000年第6号)第五条第一项。
商资函[2011]889号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发布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通知为适应新形势发展,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根据外商投资法律和行政法规,商务部日前正式印发《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含港澳台投资者)可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境外人民币主要包括:通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取得的人民币;汇出境外的人民币利润和转股、减资、清算、先行回收投资所得人民币;在境外通过发行人民币债券、人民币股票以及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的人民币。
《通知》要求,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及所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均应符合现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遵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的有关规定。
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房地产业、战略投资境内上市公司等均应按照现行外商投资管理规定执行;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在中国境内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品,以及用于委托贷款。
《通知》明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审批管理程序。
总体上不改变现有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外商投资审批管理规定审批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
为积极稳妥推进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对于3亿及3亿以上投资项目以及融资担保、外商投资性公司、宏观调控行业等项目,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需报商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批准,商务部将根据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实践情况逐步简化有关程序。
在《通知》制定过程中,商务部于2011年8月22日—9月20日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引导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规范健康发展。
商务部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第8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投资便利化,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根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现就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以合法获得的境外人民币依法来华开展直接投资活动。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
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8.09.23•【文号】商资发[2008]377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11年)的通知(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0年12月30日商务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资发[2008]3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为适应外资统计和管理工作的形势发展,进一步提高外资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和借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吸收外资统计原则的基础上,综合相关部门意见,我们对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
原《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5年12月修订版)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商务部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外商投资统计制度(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08年8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目录一、总说明(一)总则(二)统计范围和主要内容(三)统计资料的报送、管理和发布二、报表目录三、调查表式(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信息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三)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状况统计表(四)外商投资分方式表(五)外商投资金融业、保险业情况表(六)吸收外商投资评价表四、附录(一)国家(地区)统计代码(二)省、市、自治区代码表(三)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四)附则一、总说明(一)总则1、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全国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私募基金相关法规汇编
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299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301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30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基金从业人员资格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325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6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327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服务办法(试行)》起草说明335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337
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
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57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64
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26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70
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27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27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275
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76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279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612
关于发布《创业投资基金申请适用<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操作指南》的通知614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高校教师资格证之高等教育法规真题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按照我国职业教育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职业培训形式的是()。
A.学徒培训B.下岗培训C.普法培训D.待岗培训【答案】 A2、作为一个部门法,教育法规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具有的特征,除了内容具有多层次性、广泛性和调整对象的多样性之外,还包括()。
A.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B.法律后果的特殊性C.国家强制性D.法律规范内容的明确性【答案】 B3、基金募集期间,应当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不包括()。
A.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B.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C.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D.基金管理人最近4年的诚信情况说明【答案】 D4、《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应当()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A.高于B.不低于C.不低于或者高于D.不高于【答案】 C5、我国关于高等教育方针的规定中不包括()。
A.高等教育的总体方向B.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根本途径C.高等教育的任务D.高等教育的根本目标【答案】 C6、下列律师对法律意见书应重点核查的内容描述正确的有()。
A.Ⅰ、Ⅱ、IVB.Ⅱ、Ⅲ、ⅣC.Ⅰ、Ⅲ、ⅣD.Ⅰ、Ⅱ、Ⅲ、Ⅳ【答案】 D7、下列属于法的社会作用的是()。
A.依照法律的导向来约束自己的行为B.根据法律规范来判断买卖行为是否合法C.通过实施法律规范来提高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D.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答案】 D8、改革开放之初,拨乱反正,百废待兴,法制建设就显得非常重要,因此,邓小平强调党的()。
A.政治建设B.组织建设C.制度建设D.纪律建设【答案】 C9、目前,我国的股权投资基金采取非公开方式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通过()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A.Ⅰ、Ⅱ、ⅢB.Ⅱ、Ⅲ、ⅣC.Ⅰ、Ⅱ、ⅣD.Ⅰ、Ⅱ、Ⅲ、Ⅳ【答案】 D10、高等学校对于修满一年,申请退学的学生应当()。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为保障《外商投资法》的有效实施,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商相关联发部门同意,决定废止56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2020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商务部2019年12月25日附件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合资企业或合资企业的中外方投资者能否用租赁来的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合资企业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字〔1986〕第12号)二、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实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发〔1991〕第454号)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函〔1994〕第89号)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说明》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6〕658号)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外经贸法函字〔1996〕第66号)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不出席企业董事会会议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外经贸法发〔1998〕第302号)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外经贸资综函字〔1998〕第260号)九、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外经贸资发〔2001〕538号)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关于开展试点设立外商投资物流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资一函〔2002〕615号)十一、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3年第25号--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十二、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向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转让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04〕1号)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清算过程中终止清算、恢复经营问题答复的函(商法函〔2004〕第45号)十四、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商法函〔2004〕第71号)十五、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5〕第3号)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出资及清算具体应用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商法字〔2005〕第32号)十七、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置不良资产审批管理的通知(商资字〔2005〕第37号)十八、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59号--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等有关问题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商办法函〔2006〕第32号)二十、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吸引外资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6〕第38号)二十一、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和清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商法字〔2008〕31号)二十二、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3号)二十三、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8〕59号)二十四、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审核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54号)二十五、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1号二十六、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51号)二十七、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64号)二十八、商务部关于建立招商选资综合评价体系的指导意见(商资发〔2008〕510号)二十九、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土地利用统计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8〕89号)三十、商务部关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2号)三十一、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三十二、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9号)三十三、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号)三十四、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确定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发证平台调整时间的通知(商办资函〔2009〕56号)三十五、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6号)三十六、商务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管理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商资发〔2009〕573号)三十七、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0〕148号)三十八、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三十九、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外商投资互联网、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2010〕272号)四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核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0〕762号)四十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11〕72号)四十二、商务部关于印发《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边境经济合作区综合统计制度》(修订稿)的通知(商资函〔2012〕144号)四十三、商务部关于完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商资函〔2012〕269号)四十四、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商资函〔2012〕1091号)四十五、商务部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13〕67号)四十六、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13〕657号)四十七、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41号--关于开展规范优化外商投资审批试点工作的公告四十八、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经营等类型企业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函(商办资函〔2014〕516号)四十九、商务部、外汇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4〕340号)五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外商投资殡葬服务设施审批权限的通知(商办资函〔2015〕123号)五十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五十二、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0号--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五十三、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5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366号)五十四、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6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6〕223号)五十五、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关于开展2017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7〕130号)五十六、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8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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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
业审批事项的通知
商资函[200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外商投资审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就外商投资创业投资领域审核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严格按照《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审核,在收到全部上报材料之日起30天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对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应书面征求同级科学技术管理部门意见。
予以批准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颁发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一并即时向商务部备案。
三、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后续变更事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和必备投资者变更的除外,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再行下放其他地方部门审批,且应及时将审核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上报商务部,如有违规审批行为,商务部将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甚至收回审核、管理权限。
五、创投企业应于每年3月份填写《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出具备案证明,作为创投企业参加联合年检的审核材料之一。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应于5月份将情况汇总报商务部。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情况备案表
中国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