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08〕12号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
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沪建市管[2009]7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发布日期】2009.08.14
【实施日期】2009.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加强对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
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的通知
(沪建市管〔2009〕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59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0号)、《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管理的通知》(财建[2007]38号)文件精神,保证本市列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
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要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管理
1、各有关单位应保证设计环节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报告》与。
沪建市管2008年12号文件
沪建市管〔2008〕12号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各有关单位: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工料机价差计算 - 答案
某工程,建筑面积1200m2,该工程于2009年11月中标,2010年2月开工,2010年8月竣工,按照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文件,发承包双方合同中约定竣工结算时,调整人工,成型钢筋,混凝土的价格;具体方法如下:以人工、成型钢筋、混凝土中标价月份的单价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单价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单价相比(加权平均法),人工单价变化幅度大于±3%(含3%),钢筋单价变化幅度大于±5%(含5%),混凝土单价变化幅度大于±8%(含8%),调整其单价。
现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计算该工程人工、钢筋、混凝土的结算差价合计(保留2位小数)。
2009年11月~2010年8月价格工程工、料使用情况解:1.结算期人工工日数:180+350+520+700+480+200+140=2570工日计算期人工单价:(180x75+350x65+520x60+700x65+480x70+200x70+140x75)/2570=66.56元/工日判断:66.569/65-1=2.4%,在±3%以内,不予补差价,故差价=02. 结算期成型钢筋工程量:25+22+6+5=58t计算期成型钢筋单价:(25x3972+22x4178+6x3751+5x4260)/58=4052.10元/t判断:4052.10/3715-1=9.07%,在±5%以外,应予补差价,故差价=58x(4052.10-3715x1.05)=8778.3元3. 结算期混凝土工程量:28+340+50+50+110=578 m3计算期混凝土单价:(28x345+340x362+50x350+50x348+110x35)/578=357.98元/ m3判断:357.98/348-1=2.87%,在±8%以内,不予补差价,故差价=0。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沪建建管[2008]80号
沪建建管[2008]80号
关于推广使用《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推荐文本2008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在本市建筑业更好地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规范建筑企业的用人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市建管办、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会工作委员会和市施工行业协会等单位联合制订了《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推荐文本2008版)》(以下简称推荐合同文本)。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推荐合同文本适用于建筑企业聘用劳务作业人员和一般管理人员,除有特殊用人要求外,建筑企业在聘用上述人员时宜使用该推荐合同文本。
2、当用人单位有特殊用人要求,该推荐合同文本不能适用时,用人单位可参考推荐合同文本自行制订劳动合同文本,但其内容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法定义务。
3、推荐合同文本可从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用工管理”栏目下载。
4、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推荐合同文本开始使用。
同时市建管办《关于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建(2005)第109号]》文提供的《建筑劳务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参考文本)》停止使用。
附:《上海市建筑业劳动合同》(推荐文本2008版)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会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上海市物价局沪教委后〔2008〕12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学校补充名单的通知各有关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供电、供水、供气单位:现将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学校补充名单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和市教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7〕006号)的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
附件:1.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高校补充名单;2. 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 1 —专补充名单;3. 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小学、幼托园所补充名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二○○八年八月十四日主题词:教育学校后勤保障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8月27日印发(共印120份)— 2 —附件1: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高校补充名单— 3 —附件2: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中专补充名单— 4 —附件3:执行居民类水电气价格的中小学、幼托园所补充名单黄浦区学校名单— 5 —— 6 —徐汇区学校名单小学幼儿园— 7 —静安区学校名单— 8 —普陀区学校名单— 9 —— 10 —闸北区学校名单— 11 —虹口区学校名单— 12 —杨浦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3 —闵行区学校名单嘉定区学校名单— 14 —宝山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5 —浦东新区学校名单普通中学— 16 —南汇区学校名单奉贤区学校名单— 17 —— 18 —。
2011年上海6层教学楼造价指标分析
3
*钢模板
千克
-
-
4
*其他钢材
千克
-
-
5
木模板
平方米
7010.00
66.75
6
*水泥
千克
-
-
7
黄砂
千克
117874.00
1122.34
8
石子
千克
902218.00
8590.48
9
砌块
立方米
1186.00
11.29
10
*商品砼
立方米
6338.00
60.35
11
*商品砂浆
立方米
781.00
7.44
墙柱面工程
内外墙乳胶漆和建筑腻子。一层大厅内墙采用大理石。走廊和卫生间采用瓷砖。内隔墙采用轻钢龙骨隔墙、加保温棉,外贴隔音板。学生剧场采用铝板和装饰板再生木墙面
天棚工程
轻钢龙骨+细木工板一层+纸面石膏板一层(部分双层);铝合金龙骨+600*600阿姆斯壮矿棉板;铝合金龙骨+300*300铝板;轻钢龙骨+格栅吊顶;一楼大厅采用轻钢龙骨+细木工板+铝塑板。
70.29
66.93
1.66
3.4.1
消防报警(专业分包)
26.6
25.33
0.63
3.5
通风空调工程
31.01
29.53
0.73
3.6
智能化系统工程
82.2
78.27
1.94
3.6.1
监控报警(专业分包)
28
26.66
0.66
3.7
电梯工程
61.04
上海建定建设郑莉老师定额答疑(上海93、2000定额)5
答:沪建市管(2010)29号文关于工程费率计算调整的程序表计算,其中工、料、机差价一栏,计算式栏内是指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
备注中明确由双方合同约定。
说明:1、这项费用计算依据是双方合同中对竣工结算时,工、料、机价调整方法是如何约定的。
若为可调的则按计算表的方法执行,若不可调价的,这项费用就不计算。
2、若为可调价差价的,应把双方约定的风险系数考虑计算在内。
3、调整价差部分的费用不可以计取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规费(除河道管理费部分)的。
4、工程开工时与竣工期有一个时间差,合同定在开工前,市场变化不可能估计得很准确,(2010)29号文件的出台对承发包双方都很公正。
以上是我对文件的理解。
文件中强调了双方合同约定为计算依据,所以定合同时条文应考虑的周全为好。
1、2000房修定额规定,垂直运输超过20m的工程,超过部分预算人工分档增加人工降效费用。
那么如果脚手架18-3-17脚手架18排,高度(2m+1.7*17=30.9m),其中20.9-20=10.9m超过了20m,而定额套用只有18-3-17,问其中的脚手架搭拆定额是否已经考虑降效,如没有考虑这部分超过高度如何计算)2、屋面电梯间2面靠上人屋面,2面靠外墙,其中靠上人屋面(上人屋面标高23m)的墙面高度为5m,那么上人屋面部分脚手架套用3排脚手架然后计算人工降效(如定额未考虑降效),合理吗?答:房修定额的超高人工增加系统与2000定额建筑与装饰工程的高层建筑分段、分层单独承包工程超高的人工降效字数补充定额的计算依据是一样的,按总说明第2页的附表执行。
您遇到的工程应按18-3-17子目的人工工日数减去18-3-10子目的人工工日数=(1.733工日-0.767工日)/m×脚手架长度×0.11%系数计算。
(30m以内高度)。
屋面以上部分3排=0.163工日/m×脚手架长度×0.11%系数计算。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1.31•【字号】沪房地资综[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沪房地资综[2008]82号)各区县房地局:经市政府同意,现颁发2008年上海市住房建设计划如下。
一、编制的目的和依据编制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既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上海实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的客观需要,又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必要途径,更是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措施。
编制2008年上海住房建设计划的依据是: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上海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上海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2008-2012年)》。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市九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进一步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坚持以居住为主、以市民消费为主、以普通商品住房为主,进一步完善诚信、规范、透明、法治的房地产市场体系和分层次、成系统的住房保障体系,以保障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为重点,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合理引导住房消费,确保广大群众住有所居。
2008年住房建设坚持以下四项原则:1、坚持与市民多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相适应。
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政策,优化供应结构,加大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积极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重点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不断适应市民梯度消费、逐步改善的住房需求。
2、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22•【字号】沪建管[2014]802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802号)各区县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项目经理履职行为,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管理履职规定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的质量安全履职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项目经理,是指已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的项目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的休息时段,是指法定工作时间外自行支配的时间,包括两个班次之间的间歇时间,每日的休息时间,法定休假日。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项目经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职责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质量安全履职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 办事指南》的通知
11 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
构件及配件 4 12 预制桩
市工程建设质量 管理协会(质)
普安路 189 号(曙光大厦) 20 楼
63847498
13 预制混凝土衬砌管片
14 给水管,15 排水管
16 电工套管
17 建筑涂料
市化学建材行业
64390809
5 18 胶凝剂,19 密封材料 协会(化)
宛平南路 75 号 4 号楼底楼 *217 64271779
备注 GB/T 699 GB/T 700
GB 912
GB/T 3077 GB/T 1591 GB/T 4171 GB/T 19879
GB/T 3274
GB/T 5313 GB/T 3277 GB/T 11263 JG/T 137 GB/T 706 GB/T 6725 GB/T 3094 GB/T 8162 GB/T 13793
—2—
五、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办理本市建材备案的建材供应商,应当登录上海市 建材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建材信息系统), 在承诺相应 告知要求后,按要求填写建材备案相关表格(附件 3 或附件 4 或附件 5,附件 6),上传至相关行业协会。 相关行业协会于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材供应商上传的 建材备案相关表格核对手续。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单 位到相关受理服务窗口办理建材备案手续。不符合申报条件 的, 退回相关表格, 同时告知退回理由。 申请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的建材供应商,符合相关 条件的,可以通过建材信息系统的便捷备案程序完成换证手 续。 (二)备案受理 行业协会受理服务人员应当在收到建材供应商按规定 提交的资料(电子版或者书面)后,当场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对, 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建材备案受理通知单(附件 7),并将 申请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建材备案办理流程表(附件 8);不 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行业协会应一次性告知不受理 原因。 (三)备案办理 符合受理条件的备案申请,行业协会应当于 3 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手续,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准予备案;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备案有效期到期换证手续的建材供应商,行业协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15•【字号】沪建管[2014]872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的通知(沪建管〔2014〕87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5-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0-2013)、《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2-2013)等国家专业计算规范标准(以下简称“2013版计价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编制了《上海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应用规则》(以下简称“应用规则”),现予以发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应用规则”,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2013版计价规范”和“应用规则”中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浅析建筑材料调差方法
帖子标题:浅析建筑材料调差方法浅析建筑材料调差方法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及计价方式,发生了多次变化。
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社会主义商品计划经济为主体的经济模式,逐步过渡到以计划指导为主并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双轨制”价格体系,随着市场经济价格体制的建立,在新的经济模式指导下,工程经济在工程造价计算方式还没有完全实行“量价分离”以施工企业自主报价之前,各时期材料价格的变化必然会带来工程造价的直接变化。
因此,如何合理地调整建筑工程的材料价差,实行建筑材料价格动态管理,对最终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建筑工程材料价差产生的原因及因素在计划经济年代,一切主要材料都将由国家统一规定价格的统销,其它材料将由有关部门主导经营。
国家实施统一规定价格,工程建设有统一的计价方式,价格稳定、持久,工程造价计算准确、不变。
“双执制”价格体系是在国家指令价格及国家因素指导下,部分材料价格开始走向市场,价格开始出现浮动,但三大材(钢材、木材、水泥)仍在国家最高限价中未能挣脱出来,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开始显现出来。
今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材料价差调整更加凸显出来。
众所周知,现行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根据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以工程量及套用相应定额子目基价的积汇总形成工程直接费用。
定额子目基价(即预算价)由人工、材料、机械及其它直接费等部分组成。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如果以工程直接费为100%,构成直接费的人工费占20%,材料占70%~75%左右,机械费占5%左右,由此而论,材料价格取定的高、低将会直接引起工程建设费用的高、低。
事实上,在实际施工时使用的价格,是不会静止不动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建筑材料将会随着国家政策调整因素、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供求关系等的状况的变化而处于经常的波动状态之中,无论价格是上涨或下落,其波动是经常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产生材料价差的主要因素有以下几点:1.国家政策因素。
国家政策、法规的改变将会对市场产生巨大的影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第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第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27
•【字号】沪建交[2013]1389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本市第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的通知
(沪建交〔2013〕138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号)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标准》(沪建交[2012]1431号)的规定,现将第一批符合条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予以公布(排名不分先后,详见附件)。
各审查机构自2014年1月1日起,可承接本市施工图审查业务。
附表:1、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2、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3、上海市基坑工程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名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20•【字号】沪建建[2002]839号•【施行日期】200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水泥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建[2002]839号)各有关单位:为保证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进一步加强水泥质量管理,杜绝劣质水泥流入本市建设工程,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水泥实行准用管理。
水泥生产单位应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准用证》(以下简称《准用证》),凭《准用证》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
二、对申请《准用证》的水泥企业,实行半年的公示考察期。
核发临时《准用证》,并实行为期半年的公示考察。
三、在《准用证》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产品商标、生产工艺的,必须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在产品包装、产品相关质量证明材料上使用、明示变更内容。
四、监制生产的水泥质量由监制方和被监制方共同承担责任。
被监制方必须是已取得《准用证》的生产企业。
水泥产品质量证明材料由被监制方出具。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单位、商品砂浆生产单位、水泥预制品生产单位等水泥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水泥使用单位)必须使用有《准用证》的水泥,不得使用无证水泥。
水泥使用单位应当核验《准用证》。
市建材质监站应加强对《准用证》复印件的管理,《准用证》复印件统一采用由市建材办监制的专用连号复印纸。
六、本市建设工程的结构、承重部位、住宅工程以及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水泥预制品生产企业、商品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回转窑水泥,不得使用立窑水泥。
七、水泥使用单位采购的水泥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水泥分中心或指定受理点进行交易,取得相应交易凭证。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沪建市管〔2010〕29号关于调整《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部分内容及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关于发布〈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含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的通知》(沪建交〔2006〕237号)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建市管〔2009〕79号)等文件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以及工,料,机价款不得采用无限风险等的规定,经研究和测算,对《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00)》及《上海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部分内容及标准作如下调整:一,人工费将原人工费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1—住房公积金等归入规费项目内,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归入施工管理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二,机械使用费将原机械使用费内容中的养路费调整为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 三,综合费用(包括施工管理费和利润)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临时设施费归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内(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除外).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将原综合费用内容中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河道管理费等归入规费项目内.其他内容及计算方法不变,调整后的各专业综合费用参考费率,详见附件.四,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将原施工措施费内容中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内容单独列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且保留原施工措施费项目).其项目具体内容及要求,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的规定执行.计算方法以直接费与综合费用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费率计算,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专业工程,仍按原施工措施费的方法计算,其内容和计算方法不变.五,规费将原其他费用项目更名为规费项目,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包括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和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2—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和河道管理费,取消原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两项收费内容.(一)工程排污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1%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和公用管线工程在结算时按实核算.(二)社会保障费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 1.7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8.4%计算.(三)住房公积金建筑和装饰,市政和轨道交通,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建筑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施工措施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32%计算.安装,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园林绿化工程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1.59%计算.(四)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按本市现行规定计算.(五)河道管理费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和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0.03%计算.六,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工程以直接费,综合费用,安全防—3—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措施费和规费(不含河道管理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税率计算,纳税地市区为3.41%,县镇为3.35%,其他为3.22%.七,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园林工程,施工期内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价格发生波动,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建交[2009] 995号),以及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公用管线和房屋修缮工程,参照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沪建市管〔2008〕1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八,水利工程的调整内容及标准另发.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发布之日前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项目,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十,本通知由市市场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施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市市场管理总站反映.附件:建筑和装饰,安装,市政和轨道交通,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民防,公用管线,园林和房屋修缮等各专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二○一○年四月十四日—4—附件:建筑和装饰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建筑和装饰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3%~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5—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安装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6—市政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包括说明)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和土方泥浆外运费2综合费用(1)×综合费用费率详见附注(1,2)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市政工程各专业综合费用费率:(1)道路工程5%~8%;(2)排水管道工程5%~8%;(3)桥梁及护岸工程8%~11%;(4)排水构筑工程(土建)7%-10%;(5)隧道工程7%~10%.2,轨道交通工程,土建,轨道工程综合费用费率为7%~10%.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7—市政安装和轨道交通安装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市政,轨道交通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市政,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31%~41%4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规定执行5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6小计(1)+(3)+(4)+(5)7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8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9社会保障费(2)×8.4%10住房公积金(2)×1.59%11河道管理费[(6)+(7)+(8)+(9)+(10)]×0.03%12税金[(6)+(7)+(8)+(9)+(10)]×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3费用合计(6)+(7)+(8)+(9)+(10)+(11)+(12)注:1,市政安装工程包括: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工程中的交通标志,信号设施,值勤亭,交通隔离设施,排水构筑物设备安装工程.2,轨道交通安装工程包括:电力牵引,通信,信号,电气安装,环控及给排水,消防及自动控制,其他运营设备安装工程.3,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4,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 —8—民防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工,料,机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民防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4%~8%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相应费率按照(沪建交[2006]445号)文件相应费率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2)+(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5)×1.72%9住房公积金(5)×0.32%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9—公用管线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公用管线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0%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按实核算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0—绿化(种植,养护)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其中:人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3综合费用(2)×费率种植:40%~60%养护:30%~50%4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5小计(1)+(3)+(4)6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7规费工程排污费(5)×0.1%8社会保障费(2)×8.4%9住房公积金(2)×1.59%10河道管理费[(5)+(6)+(7)+(8)+(9)]×0.03%11税金[(5)+(6)+(7)+(8)+(9)]×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2费用合计(5)+(6)+(7)+(8)+(9)+(10)+(11)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1—园林建筑(仿古,小品)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园林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9.5%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2—房屋修缮工程施工费用计算程序表序号项目计算式备注1直接费按预算定额子目规定计算房屋修缮工程(2000)预算定额,说明2综合费用(1)×5%~13%3施工措施费按规定计算由双方合同约定4小计(1)+(2)+(3)5工,料,机价差结算期信息价-[中标期信息价×(1+风险系数)]由双方合同约定6规费工程排污费(4)×0.1%7社会保障费(4)×1.72%8住房公积金(4)×0.32%9河道管理费[(4)+(5)+(6)+(7)+(8)]×0.03%10税金[(4)+(5)+(6)+(7)+(8)]×相应税率市区:3.41%县镇:3.35%其他:3.22%11费用合计(4)+(5)+(6)+(7)+(8)+(9)+(10)注:1,结算期信息价:指工程施工期(结算期)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的平均价(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价).2,中标期信息价:指工程中标期对应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市场信息价.—13—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建设市场监管处,各专业定额站,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建筑施工行业协会,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市安装工程行业协会.。
沪建市管〔2008〕39号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
沪建市管〔2008〕39号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沪建市管〔2008〕39号关于发布《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现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印发给你们。
自2008年7月1日起,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一)、(二)、(三)、(四)》等文件作为指导性意见,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落实到招标文件中。
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站施工招投标管理科联系。
附: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
工程量清单招标有关情况的说明(四)在当前施工招标中,有些招标人片面要求投标人综合单价包干,将材料、机械、人工要素价格波动的风险全部转由投标人承担。
有些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有过高的不具有实质性竞争费用,有规避招标之嫌。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招标,现对招标文件的编制等事项提出以下要求和建议:一、关于主要材料、机械、人工等要素价格波动的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的综合单价并非一成不变,《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通用条款?第23.3款明确了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因素发生成本变化的,合同价款可作调整:(一)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重大变化影响合同价款;(二)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三)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由双方约定。
因此,采用《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4版)作为合同条款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综合单价可以调整,且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约定调整方法;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招标文件,也应规定调整的条件、约定调整的方法。
招标人(招标代理单位)可根据国家九部委局《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由投标人提供的价格指数权重表,按价格指数调整价格或者根据项目具体要求,结合要素市场价格的波动情况,对涉及金额高、数量大和对工程建设有明显影响的主要材料、机械、人工等提出价格调整的方法。
例如对于工期超过12个月的土建项目,应该明确规定钢材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调整方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版)》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建交[2012]855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07.30【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XP10【修改依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版)》的通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版)》的通知(沪建交〔2012〕85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上海市规范建设工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公正和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违反有关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代理单位等建设市场各类主体,以及建设系统各类注册执业人员、从业人员。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和综合裁量原则。
第六条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似,或者社会危害性相当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当。
财务监理工作操作手册3.0
财务监理工作操作手册本手册将项目各阶段财务监理一般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重点做了简单归纳,供本公司员工开展财务监理工作时参考。
第一部分财务监理的含义对建设项目进行全方位、全过程投资控制和基建财务核算管理。
主要分为投资控制、资金及财务核算管理两大方面。
第二部分财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投资控制内容及方法为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建设成本,投资控制是财务监理工作中的主要工作。
投资控制可主要分前期控制、过程控制和结算控制等3个阶段,应注重事前期的投资控制,以过程中的主动控制为主,事后的审价仅作为投资控制的辅助手段;过程中的监理应注重动态控制,定期(如每月或每季)或即时(遇重大问题)对投资执行情况进行测算、分析。
开展财务监理工作之初,应首先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特点、投标文件承诺、财务监理委托合同约定、《关于加强财政性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监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内容编制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在得到建设单位认可(书面确认)后严格遵照实施。
凡财务监理实施细则中涉及的各阶段、各节点的财务监理工作及成果文件必须在财务监理过程中完成,且达到财务监理实施细则中承诺的质量标准。
对于因特殊原因造成无法全部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财务监理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确认;对某阶段节点的某项财务监理工作或成果文件因非我财务监理原因造成无法实施的,应在监理过程中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建设单位。
㈠、前期控制前期控制一般指从工程的项目建议书正式批复开始(或从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批复)至施工招标结束完成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工作为止的阶段,在此阶段财务监理的主要工作有:1、参与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与上报工作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对项目总投资起控制作用,为最高限额,不得随意突破(目前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一般都严格控制在批复的投资估算内)。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编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项目建设能否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如项目尚处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阶段,财务监理应提前介入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力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合理、如实反映工程建设规模、标准及所需投资,既不高估冒算,也不故意压低造价留下隐患(主要依据造价经济指标进行判断)。
工程项目造价风险控制论文
工程项目的造价风险控制【摘要】工程项目的造价风险控制的过程不仅仅局限于造价工作本身,它与工程项目的技术要求有密切的联系。
工程造价是一个技术经济复合型的工种,一个项目造价结果的组成离不开具体施工工艺、工序、技术规范的要求。
工程造价的风险控制离不开项目前期规划的高度准确率与前瞻性;项目中期技术工作的高效率,造价工作的积极跟踪调整;项目后期造价与技术工作的协调统一。
【关键词】造价风险控制;项目特征描述;工程量清单;列项;综合单价1 前言此工程项目的全称是上海市配套商品房浦东曹路镇基地四号地块项目二标段,招标文件注明该项目建筑面积是79056平米,小高层住宅6幢,多层住宅3幢,商住楼、商场各1幢。
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初步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说明,上海市建设工程有关文件规定。
2006年6月展开公开施工招投标工作,通过综合单价竞标,采用综合评分的办法选中浙江某施工企业。
该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金额约为6085万元(包括土建、安装及暂估工程),施工工期为590日历天,开工日期是2006年7月2日,但是这个项目的最终竣工日期却于2011年6月下旬仍未确定。
2011年4月份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针对已完工的内容初步共识的工程结算价约为9208万元(包括土建工程、安装工程),从以上的介绍来判断,该项目的造价已超出招投标总造价的50%,工程项目的造价风险处于失控的状态下。
除了客观市场环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从2007年下半年来涨速迅猛的因素外,与工程建设方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众多的缺失不无关系的。
2 曹路镇四号地块二标段工程在项目的前期、中期和后期管理工作都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重大的错误,以铸成该项目造价失控的结果。
2.1 首先工程项目前期规划的高度准确率和前瞻性是工程造价风险得到控制的坚实基础。
主要体现为落实招标工程项目应具备的以下条件:2.1.1 概算已批准;2.1.2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料投资计划;2.1.3 对土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2.1.4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2.1.5 建设资料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落实;2.1.6 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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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建市管〔2008〕12号
关于建设工程要素价格波动风险条款约定、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等事宜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一段时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一定程度上给建设工程项目成本、工程合同价款调整或工程造价结算带来一定影响,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工程设计概算应当考虑工程建设期内价格波动等因素。
二、依法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三、施工期内,当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所发生变化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 发承包双方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当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要素价格发生变化幅度大于合同定价的“约定幅度”时,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指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价格变化幅度的差额)要素价格。
(二)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调整可选用下列方法。
1、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加权平均法。
2、施工期内额定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分别算术平均法。
3、双方约定的其他计算法。
(三)各类工程的主要材料参考内容。
1、房屋建筑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粉煤灰三渣、桥梁支座、伸缩缝、沥青制品、排水管道、混凝土预制件等。
3、民防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等。
4、园林绿化工程: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木材、砂石、商品砂浆、各类苗木、石材、古建筑材料等。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方法。
四、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如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订立补充合同协议,建议可采用投标价或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月份对应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为基准,与施工期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价格相比(加权平均法或算术平均法),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3%(含3%下同)、钢材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5%、除人工、钢材外上述条款所涉及其他材料价格的变化幅度原则上大于±8%应调整其超过幅度部分要素价格。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OO八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