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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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

CNAS-RC02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Rules for Sanctions Against the Accreditation ofCertification Bodie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前言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

本文件为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与其他必要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等共同形成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的要求。

本文件代替CNAS-RC02:2018。

认证机构认可资格处理规则1范围1.1为加强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的认可约束,确保CNAS认可资格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文件。

1.2本文件规定了对获得CNAS认可的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规则,适用于所有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文件的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引用文件注明日期的,仅引用的版本适用;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包括任何修订)适用。

CNAS-R01 《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R03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CNAS-RC01 《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3 《认证机构信息通报规则》CNAS-RC04 《认证机构认可收费管理规则》CNAS-RC05 《多场所认证机构认可规则》CNAS-RC07 《具有境外场所的认证机构认可规则》3术语和定义在CNAS-R01、CNAS-R03、CNAS-RC01、CNAS-RC05、CANS-RC07中确定的术语,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缩小认可取消部分认可范围。

3.2 暂停认可临时对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进行限制。

3.3 撤销认可取消全部或部分认可范围。

3.4 注销认证机构主动提出申请,CNAS取消部分或全部认可范围。

3.5 告诫CNAS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采取的一种警示措施。

4认可资格的处理对认证机构认可资格的处理包括暂停、撤销、缩小、注销和告诫五种方式。

其中,在对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做出暂停、撤销、缩小认可资格的决定前,CNAS将提交认证机构确认。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管理程序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管理程序

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管理程序1目的与适用范围1.1为确保公司实施产品认证的公正性,维护受审核方利益和公司的信誉,特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规定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所遵循的程序;也适用于对组织投诉记录的调阅和处理。

1.3本程序适用于对公司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也同时适用于向认证公司提出认证申请或已获证客户的投诉。

1.4 受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范围主要包括:1.4.1涉及公司对受审核方的认证审核结论;1.4.2涉及公司对获证客户暂停、撤销产品认证资格;1.4.3涉及公司认证审核等有关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1.4.4涉及公司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有损害申请组织、受审核方、获证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1.4.5来自其它方面对有关认证或其他事项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文,请使用者关注最新有效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GB/T 27065 合格评定产品、过程和服务认证机构要求RB/T 242 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要求3定义3.1申诉:获证客户、受审核方、认证申请人对认证公司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证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3.2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认证公司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认证公司或已认证的组织的活动的不满的书面表示。

3.3争议:获证客户、受审核方、认证申请人与认证公司在认证过程中就认证程序或认证技术问题提出的不同意见的书面的表达。

4职责4.1客服部负责客户申诉、投诉和争议的接待受理、初步调查确认后,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处理,跟踪处理过程,并将最终结果通知相关方并立卷存档。

处理来自政府采购人、招投标方、企业、个人对认证产品业务咨询、必要情况下对企业的回函、协查工作4.2综合部负责地方两局及其他相关方投诉的接待受理、调查,经确认后,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处理,跟踪处理过程,并将最终结果通知相关方并立卷存档。

处理投诉的工作制度

处理投诉的工作制度

处理投诉的工作制度一、目的为了提高公司服务质量,及时、有效地解决客户投诉,保护消费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全体工作人员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投诉处理工作。

三、投诉渠道1. 电话投诉:设立专门投诉热线,方便客户进行投诉。

2. 书面投诉:客户提供书面材料,通过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

3. 现场投诉:客户可直接到公司现场进行投诉。

4. 第三方投诉:客户可通过相关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政府部门等第三方机构进行投诉。

四、投诉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各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记录投诉内容,并于24小时内转交至客服部门。

2. 审核投诉:客服部门对投诉进行审核,确认投诉符合受理条件后,立即开展调查。

3. 调查分析:客服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分析,了解事实真相。

4. 处理投诉:根据调查结果,客服部门制定投诉处理方案,并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5. 投诉回复:客服部门应在投诉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回复投诉客户,并保留回复记录。

6. 投诉归档:客服部门对已处理的投诉进行归档,便于日后查询。

五、投诉处理原则1. 客户至上:尊重客户,耐心倾听客户诉求,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

2. 客观公正:客观分析投诉事项,公正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3. 及时高效:快速响应,尽快处理投诉,减少客户损失。

4. 持续改进:针对投诉原因,及时调整和改进服务质量,预防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投诉处理措施1. 针对投诉内容,给予客户相应的赔偿或补偿。

2. 对涉及违规行为的员工,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3. 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4. 定期对投诉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提出改进措施,提升公司整体服务质量。

七、保密原则1. 保护客户隐私: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客户个人信息。

2. 内部保密:投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内部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八、监督与评估1. 公司定期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制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24

引言:认证认可条例(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认证认可制度,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而制定的。

本文对认证认可条例(二)进行详细介绍和分析。

概述:认证认可条例(二)作为认证认可制度的重要法规,对认证认可机构的组织与管理、认证和认可的程序与要求、认证和认可的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正文内容:一、认证认可机构的组织与管理1.认证机构和认可机构的定义和职责2.认证认可机构的组织结构与管理机制3.认证认可机构的人员资质和能力要求4.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与评估机制5.认证认可机构的法律责任和违规处理二、认证和认可的程序与要求1.认证的主要程序和要求a.申请和受理b.实施和评审c.颁发和维持2.认可的主要程序和要求a.评估和审核b.认可申请和审批c.认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3.认证和认可的有效期和延续要求4.认证和认可的暂停和撤销程序三、认证和认可的监督与管理1.认证和认可的监督机制和责任方2.监督抽查和不合格认证认可的处理3.监督投诉和争议解决机制4.跨境认证和认可的协作与管理四、认证和认可的创新与发展1.创新认证和认可方式和技术手段2.认证和认可的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3.促进国内认证认可机构的技术和能力提升4.增加国际认证认可的互认和合作五、认证认可条例(二)的实施与推广1.中央和地方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协调2.建立统一的认证认可标准和体系3.提高相关人员的认证认可意识和素质4.加强国内外的交流与合作5.推广认证认可的信息化平台和服务体系总结:认证认可条例(二)的出台为我国认证认可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提升了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我们应当充分重视和遵守该条例的规定,加强认证认可机构的组织和管理,规范认证和认可的程序和要求,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创新和发展,推动该条例的落实与推广。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认证认可法律法规体系◇国家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截至2011年8月,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法规共包括:法律18件、行政法规17件、部门规章16件、规范性文件28件。

一、涉及认证认可工作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一)法律:18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颁布,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8年12月29日颁布,自1989年4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颁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5.《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颁布,自1994年1 月1日起施行)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颁布,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4月28日颁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颁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25日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1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颁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15.《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7年10月28日颁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1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修订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颁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二)行政法规:17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2月1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2.《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颁布,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6日颁布,颁布之日起实施)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颁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0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实施)6.《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2003年9月3日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5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9.《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2004年12月22日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10.《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6月29日颁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颁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1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6日颁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3.《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1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4.《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5.《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8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投诉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投诉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投诉申诉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和范围为了更有效地处理和解决员工、客户及合作伙伴的投诉和申诉,公司设立了投诉申诉管理制度。

该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员工、客户和合作伙伴的投诉和申诉事项。

二、定义和分类1. 投诉:指员工、客户或合作伙伴对公司服务、产品或其他事项提出的不满意或异议。

2. 申诉:指员工、客户或合作伙伴对公司已作出的决定或处理结果提出异议或要求重新考虑的请求。

三、投诉申诉渠道1. 员工投诉:员工可通过直接与直属领导、人力资源部门或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沟通并提出投诉。

2. 客户投诉:客户可通过客户服务部门、投诉热线、电子邮件或在线投诉平台提出投诉。

3. 合作伙伴投诉:合作伙伴可通过与公司业务负责人或商务部门联系提出投诉。

四、投诉申诉处理流程1. 接收投诉申诉:相关部门接收到投诉申诉后,应及时确认并记录投诉申诉内容、时间和提出人信息。

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应对投诉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情况。

3. 处理意见:相关部门应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与提出人进行沟通。

4. 处理结果:相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提出人,并记录在案。

5. 投诉申诉复核: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提出人可向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进行投诉申诉复核。

6. 复核处理:上级部门或公司领导应对投诉申诉进行复核处理,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五、处理原则1. 公平公正:对投诉申诉进行公平公正的处理,避免主观裁量和偏袒行为。

2. 及时有效:及时响应投诉申诉,快速处理并通知相关当事人结果。

3. 保密性:对投诉申诉内容进行保密处理,避免泄露当事人隐私信息。

4. 问题解决:着重解决问题,探讨解决方案并提出改善措施。

六、投诉申诉记录1. 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投诉申诉记录档案,并保留投诉申诉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记录。

2. 投诉申诉记录应包括投诉申诉内容、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及相关沟通记录等信息。

七、改进措施1. 建立定期投诉申诉汇总报告,对投诉申诉进行分析和总结,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修订》

认可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对认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认可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可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认可机构是指依法确定和运行,从事认证机构、实验室、检验机构、审定核查机构等合格评定机构认可评价工作的法人主体。

第三条【调整范围】对认可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监管原则】市场监管总局对认可机构和认可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坚持监督执法与促进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认可制度统一、有效实施。

第五条【职责权限】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对认可机构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拟订认可的政策、发展规划、工作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认可体系建设和认可机构确定工作;(三)查处认可违法行为;(四)组织参与认可国际或区域性组织活动。

第六条【部门参与认可管理的方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鼓励、推动本行业、本部门采信认可制度,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认可机构的确定】市场监管总局依照相关法规和职责开展认可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对认可机构的基本条件、能力及其相关委员会的组成、章程评审通过后,颁发认可机构确定文件。

第八条【认可机构的条件】认可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合格评定认可机构通用要求》(GB/T27011)等相关标准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具有确保公正性的原则和程序,并以公正的方式实施管理;(三)具有确保其公正性的政策并形成文件,包括保证合格评定工作公正性的规则,有关认可事项的申诉、投诉程序等,并保证有关各方均能了解或参与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四)根据认可范围和工作量,配备满足要求的人员。

人员的教育、培训、技术知识和经历应当通过评价,达到满足认可工作的要求;(五)确保管理者和全体人员不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认可结果公正性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六)确保其相关机构的活动不影响认可活动的保密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客户投诉处理的规章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的规章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的规章制度一、客户投诉的定义客户投诉是指客户对企业产品或服务不满意,并通过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企业提出异议的行为。

二、投诉受理流程1.客户投诉应在接待处、客户服务部门等设立投诉信箱,投诉电话等方式接收客户投诉;2.接到投诉后,应由专人负责受理投诉,并填写客户投诉登记表;3.对于口头投诉,应立即记录投诉内容,尽快向相关部门传达;4.对于书面投诉,应在24小时内向客户确认收到投诉,并告知投诉进展的处理情况。

三、投诉处理流程1.收到投诉后,应及时组织调查,确定投诉的内容、原因及责任方;2.对于能够立即解决的问题,应立即与客户沟通并解决;3.对于复杂的问题,应组织相关部门开会讨论并制定解决方案;4.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应保持与客户的沟通,及时向客户反馈处理情况;5.解决问题后,应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向客户发送处理结果反馈。

四、投诉解决原则1.客户至上原则:客户投诉是企业改进的动力,应当以客户满意为目标;2.快速响应:收到投诉后,应立即启动处理程序,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3.避免复发:解决问题后,应深入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避免问题再次发生;4.诚实守信:在处理过程中,应坦诚对待客户反馈,确保处理结果真实可信;5.持续改进:定期评估客户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反馈意见改进工作流程和服务质量。

五、客户投诉处理的责任分工1.运营部门负责投诉的受理和调查工作;2.质量部门负责对投诉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和解决方案的制定;3.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与客户的沟通和投诉处理结果的反馈;4.领导班子负责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六、客户投诉处理的监督机制1.定期召开客户投诉处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规范工作流程;2.建立客户投诉处理的监督机构,对投诉解决情况进行评估;3.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投诉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4.及时汇总客户投诉数据,分析原因,并对常见问题进行解决。

七、客户投诉处理的考核及奖惩制度1.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将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对不严格执行客户投诉处理规章制度的部门及个人进行处罚;2.对于优秀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团队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员工提高服务质量。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范本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范本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并完善公司内部的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确保有效处理客户投诉,提升客户满意度,增强公司形象。

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并应严格遵守。

二、投诉受理和登记1. 客户投诉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在线平台等方式进行受理。

2. 投诉受理人员应及时准确记录客户投诉内容,并按照事实真实原则进行登记,包括投诉人基本信息、投诉时间、投诉方式、投诉内容等。

3. 投诉受理人员应向投诉人说明后续处理流程和时间,并提供投诉处理编号,以方便后续跟进。

三、投诉调查和核实1. 投诉受理人员应尽快转交给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核实。

2. 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调查,并与投诉人进行沟通,以了解更多详细情况。

3. 调查和核实的结果应进行书面记录,并及时反馈给投诉受理人员。

四、投诉处理和解决1. 根据调查和核实的结果,投诉受理人员应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并提供解决方案。

2. 解决方案应务实可行,并符合公司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

3. 若解决方案得到投诉人认可,投诉受理人员应及时执行,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4. 如果投诉人对解决方案不满意,投诉受理人员应代为转交给上级主管,并协助处理。

五、投诉跟进和监督1. 投诉受理人员应定期跟进处理进展,并与投诉人保持沟通,了解满意度。

2. 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处理进展情况。

3. 投诉受理人员应保留相关的沟通记录和处理材料,并建立完善的档案归档制度。

六、投诉总结和改进1. 每月对投诉进行统计分析,分析投诉种类、原因和处理结果等,并撰写投诉总结报告。

2. 根据投诉总结报告,公司管理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改进组织或工作流程,以避免类似投诉再次发生。

3. 同时,各级管理人员应重视客户投诉问题,加强培训和督促,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素质。

七、制度宣传和培训1. 公司应定期宣传和培训相关员工,使其熟悉并掌握本投诉处理制度。

2. 相关部门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宣传公司的品牌形象及服务理念,以降低投诉的发生率。

对待投诉的处理方法

对待投诉的处理方法

对待投诉的处理方法
首先,对于投诉,我们需要及时做出回应。

消费者投诉后,我们应该在第一时间内给予回复,让消费者感受到我们的重视和关心。

及时回应可以有效缓解消费者的不满情绪,同时也能够更快地解决问题,避免问题扩大化。

其次,我们需要认真倾听消费者的投诉内容。

在接受投诉时,我们要耐心倾听消费者的诉求和意见,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只有充分了解了问题的全貌,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避免因为误解而导致处理不当。

接下来,我们需要主动承担责任并提出解决方案。

在确认了问题的原因后,我们要勇于承担责任,不推诿责任或找借口。

同时,我们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与消费者进行沟通协商,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样不仅可以解决问题,还能够增强消费者对我们的信任和满意度。

此外,我们需要及时跟进和反馈处理结果。

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要及时向消费者反馈处理进展和结果,让消费者知道问题得到了解决。

同时,我们还要跟进解决方案的执行情况,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避免问题再次出现。

最后,我们需要总结经验并改进服务。

在处理完投诉后,我们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问题发生的原因,并对相关流程和服务进行改进,以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只有不断改进和提升服务质量,才能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总的来说,对待投诉的处理方法要以积极的态度去解决问题,尊重消费者的意见和权益,及时回应、认真倾听、主动承担责任、提出解决方案、及时跟进反馈处理结果以及总结经验改进服务。

希望以上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处理投诉,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和品牌形象。

详尽版:客户投诉解决流程

详尽版:客户投诉解决流程

详尽版:客户投诉解决流程1. 引言本文档旨在详细描述客户投诉解决流程,帮助我们的团队处理来自客户的投诉,并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和客户满意。

2. 客户投诉接收- 当客户提交投诉时,我们的团队将第一时间予以回应。

- 投诉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包括电话、电子邮件、在线聊天和社交媒体等。

- 所有投诉信息都应该被记录并分类,以便更好地进行跟进和分析。

3. 投诉处理流程以下是客户投诉处理的详细流程:3.1 评估投诉- 首先,我们需要仔细评估投诉的内容和严重程度。

- 确定投诉是否属实,并核实所有相关细节。

- 根据投诉的性质,将其分类为紧急或非紧急。

3.2 分配责任人- 根据投诉的性质和紧急程度,将其分配给适当的责任人。

- 责任人应具备处理相应问题的技能和知识。

3.3 调查和解决- 责任人应尽快展开调查,与涉及的各方进行沟通,并采取适当的解决措施。

- 在解决过程中,应确保与客户保持及时和透明的沟通,解释解决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3.4 跟进和反馈- 完成解决方案后,责任人应向客户提供解决结果,并确认客户对解决方案的满意程度。

- 如果客户对解决方案不满意,我们将重新评估问题并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4. 投诉记录和分析- 所有投诉信息应被记录在案,并进行适当的分析。

- 分析投诉可以帮助我们发现潜在问题、改进产品或服务,并预防类似的投诉再次发生。

5. 员工培训和持续改进- 我们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他们应对投诉的能力和技巧。

- 定期评估投诉解决流程,并根据反馈和数据进行必要的改进。

6. 结论通过遵循上述客户投诉解决流程,我们将能够高效地处理客户投诉,并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这有助于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并提升我们的产品和服务质量。

CNAS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CNAS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1目的与范围1.1 为确保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工作的公正、有效,维护与认可工作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和CNAS的信誉,本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规定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2 本规则适用于处理来自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的申诉和争议以及任何组织或个人对CNAS提出的投诉。

本规则也适用于向CNAS 提出的针对申请认可或已获准认可的机构的投诉。

2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文件的条款。

未注明生效日期或版本号的文件,均适用于最新版本。

2.1 CNAS—J01《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章程》2.2 CNAS—J06《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诉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2.3 CNAS—R02《公正性与保密规则》2.4GB/T27000《合格评定词汇和通用原则》(ISO/IEC17000,IDT)2.5ISO/IEC17011《合格评定认可机构要求》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引用 GB/T27000和ISO/IEC17011中的有关术语并采用下列定义:3.1 申诉申请认可或获准认可的机构对CNAS做出的,与其期望的认可状态有关的不利决定所提出的重新考虑的书面请求。

注:不利决定包括:拒绝接受申请、拒绝继续进行评审、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变更认可范围、不予认可、暂停或撤销认可、阻碍获得认可的任何其他措施。

3.2 投诉任何组织或个人向CNAS表达的,有别于申诉并希望得到答复的,对CNAS、申请认可或获准认可机构的活动不满的书面表示。

3.3 争议申请认可或获准认可机构与CNAS在认可过程中就认可程序或认可技术问题不同意见的书面表述。

4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原则4.1 CNAS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CNAS认可规范为准则。

4.2 参与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过程的人员对其所获得的任何与申诉、投诉和争议有关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实施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实施办法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公布日期】2006.12.05•【文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行业自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实施办法一、总则1. 为落实中国认证认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有关自律规范文件,更加有效地对自律规范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2. 协会设立专人处理投诉举报的有关信息,对投诉举报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3. 协会接受投诉举报的范围是:会员违反自律规范文件的投诉举报。

二、投诉举报的受理4.协会接受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及来访等各类方式的投诉举报。

5.电话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记录,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

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见附表),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6.电子邮件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子邮箱,实施加密管理。

收到投诉举报信息及时保存到专用加密文件中,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

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7.信函投诉举报信息的处理:协会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信函处理人员,两人以上在场时拆阅信函实施加密管理,投诉举报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

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8.来访投诉举报的接待及信息处理:对于来访的投诉举报人员,协会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单独房间接待,并做好记录。

记录内容由投诉举报人在记录完毕后签字确认,记录作为机密记录由专人负责管理。

经办人将投诉举报信息整理后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送交领导决定是否展开调查。

9.无论处理何种形式的投诉举报,经办人在整理投诉举报信息、填写《投诉举报信息处理单》时,均应对投诉举报人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投诉和申诉”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投诉和申诉”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投诉和申诉”处理的原则和要求
孔群
【期刊名称】《认证技术》
【年(卷),期】2012(000)012
【摘要】在合格评定活动中,与之相关的机构(包括认可机构、合格评定机构)时有投诉和申诉发生,有效地处理投诉和申诉,既是识别改进机会,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手段,也是保护机构及其顾客、其他合格评定结果使用者的一种重要方法,还是提高相关方对合格评定活动信心的一种途径。

【总页数】2页(P40-41)
【作者】孔群
【作者单位】不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U415.1
【相关文献】
1.2005年全国质量技监系统产品质量申诉处理情况显示:高端消费品仍居投诉前列 [J],
2.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工作研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产品质量申诉处理中心[J], 霍胜华
3.高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权限和工作原则 [J], 刘最跃
4.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J],
5.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特点及运行原则 [J], 金劲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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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可机构管理办法

国家认可机构管理办法

2
法律意志的集中体现 Relevant laws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89年颁布、2002年修订)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y Inspection (promulgated 1989, amended2002 )
7、《饲料认证管理办法》 Rules for Feed Certification
8、《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管理办法》 Rules for Laboratory Auditors
11
(四)国家立法:体系建设扩展 New laws: Expansion of the regulatory system
Inspection Bodies
9
(三)制定文件:体系建设补充 Normative Documents: supplement
22件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22 normative documents, including:
1、《国家认可机构管理办法》 Rules for National Accreditation Body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003年颁 布)
Regulations on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omulgated in 2003)
6
几项基本制度的确立 Established systems
1、国家实行统一的认证认可监管制度the unified certification and
accreditation supervision system

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认监委公布《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铁道技术监督》
【年(卷),期】2011(39)2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国务院赋予国家认监委的职能,近日,国家认监委发布公告,公布《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页数】1页(P58-58)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投诉;申诉;国务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321
【相关文献】
1.全面普法加快认证认可法制化进程——国家认监委认证认可“五五”普法纪实[J],
2.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成立以来发布的认证认可规章和重要的认证认可行政规范性文件 [J],
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 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J],
4.国家认监委拟对《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认证认可部门规章进行修订 [J],
5.国家认监委发布《认证认可社会义务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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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2年第2号公告
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能,我委制定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准确、公正地处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认监委)的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人员或者获证组织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的,均有权依据本办法向认监委提出申诉、投诉。

第三条处理申诉、投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五)高效与经济原则。

第四条认监委政策与法律事务部(以下简称法律部)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并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属于认证认可一般违规行为的申诉、投诉,由法律部移交有关业务监管部门处理;对属于认证认可重大违规或者违法行为的申诉、投诉,由法律部组织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成立案件处理工作小组审查处理。

第二章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六条当事人对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的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向作出决定的机构提出申诉,对处理结果仍存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提出申诉。

当事人认为认证认可工作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也可以直接向认监委提出申诉。

第七条当事人向认监委提起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诉方;
(二)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

第八条当事人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住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二)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三)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

第九条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应当向认监委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认监委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一条下列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当事人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第十二条认监委受理当事人申诉后,承办人应当填写申诉案件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有
关材料。

第十三条认监委受理申诉案件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

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

第十五条认监委可以委托有关认证、认可机构协助调查、取证,受委托的认证、认可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认监委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者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也可以由认监委指定并经当事人同意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机构鉴定、检测。

鉴定或者检测费用由申诉人或者被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时,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当事人提出的申诉案件属于可以协商和解或者调解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十八条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调解书由承办人签名,加盖认监委印章送达当事人。

第十九条认监委在受理当事人申诉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应当报认监委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对被申诉人的违规行为,认监委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相关资格等处理决定。

对一般的违规行为,由承办业务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交法律部会签后,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对重大的违规行为,由案件处理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一条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由认监委移送地方质检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报认监委。

第三章投诉的处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向认监委提出投诉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
(三)与投诉人的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认监委法律部接到投诉后,应当进行初步核实。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二)投诉的事实不确凿、不充分或者与事实不符的;
(三)不属于认证认可工作范畴的。

第二十四条投诉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投诉案件立案登记表,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受理案件。

第二十五条认监委可以将收到的投诉案件委托认可机构或者地方质检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接受委托的机构或者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报认监委法律部。

第二十六条处理投诉案件,认监委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证据或者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有关方面应当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认监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对被投诉人的违规行为,认监委可以作出通报批评、暂停相关资格等处理决定。

对一般的违规行为,由承办业务监管部门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交法律部会签后,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对重大的违规行为,由案件处理工作小组提出处理决定的建议,报认监委主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二十九条对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由认监委移送地方质检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地方质检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查处情况报认监委。

第三十条对投诉案件作出处理后,有明确的投诉人的,承办人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四章申诉、投诉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部应当定期检查申诉、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二条认监委应当建立和健全申诉、投诉档案管理制度。

申诉、投诉案件结案后7日内,承办人应当将申诉、投诉档案移交法律部。

档案的保管期,可以根据申诉、投诉的重要性和保留价值确定。

第三十三条认监委应当建立申诉、投诉处理信息统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负责处理申诉、投诉案件的工作人员,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负责处理申诉、投诉的工作人员对涉及到任何与申诉、投诉案件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当事人直接受到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作出决定的影响时提出的异议。

本办法所称投诉,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认为有关认证认可工作机构、人员或获证组织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本办法所称认证认可工作机构,是指从事认证认可工作的认可/注册机构、认证机构、认证咨询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以及相关的检测、检验机构等。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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