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教材考点汇编(保险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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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关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道德危险。是指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了谋取保险人的赔偿, 故意促使危险的发生或者放任损失的扩大。故意 行为作为法定免责条款,其理由有三:其一,违 背保险原理;其二,不符合社会正义;其三,防 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 保险实践中,善意的投保人固为多数,但恶意造 成事故、意图诈取保险赔偿者亦常有发生。保险 旨在消灭灾害,若因有保险制度而使灾害事故增 多,则表明社会公众尚未了解保险之真谛。(船 舶保险中愿以2500元出让,投保4500元)
2.已发生之危险。 危险的不确定性乃仅指主观上的不确定性,若为客 观上的损失或危险已发生,但当事人于缔约之际 确不知悉者,视为无发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此种保险称为“追溯保险”或“无论已否发生损 失保险”或“已灭失或不灭失”条款。 “保险契 约订立时,保险标的危险已发生或已消灭者,其 契约无效。”但鉴于保险契约为最大善意契约的 本质,仍设有“但书”规定,即危险已发生或已 消灭为当事人双方所不知,而当事人又出于善意 订立保险契约者,契约仍属有效。这规定多适用 于海上保险
• •
4.被保险人故意行为之免责——道德义务 被保险人往往基于法令或人道,诱发保险事故,屡见不鲜。例如为 救人命而溺。此涉及到道德危险与道德义务的区别及法律价值判断的 问题。 • 所谓道德义务,即依据道德所为的行为。虽出乎故意,但于行为时 受道义感召,以致忽略其为故意。各国明文规定因被保险人履行道义 上义务所致之保险事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台湾保险法第30条规 定:保险人对于因履行道义上之义务所致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第 61条规定,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履行道义上之义务而导致的危险增加 免除其通知义务。保险法贯彻此原则,一方面有助于鼓励人类道德感 之发挥;另一方面反映出保险制度具有道德性质。 • 法律之所以鼓励和嘉奖被保险人履行道德上义务所致保险事故之行为, 是因为其与被保险人故意所致保险事故之行为存在本质上之差别。被 保险人履行道德上义务虽亦出于故意,然其动机善良;以救人为目的 而不以图谋保险金为目的。

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讲义第五章

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讲义第五章

第五章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的主要环节第一节保险销售第一部分知识架构一、保险销售的含义保险营销、保险销售达到生产目的保险销售的意义实现宗旨实现经营目标二、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鉴定准保户开拓步骤途径分析风险调查并确认保险需求分析经济状况确认保险需求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设计全面,突出重点方案说明解答疑问疑问解答并促成签约促成签约指导填写投保单三、保险销售渠道直销人员直接销售渠道直接邮寄电话销售网络销售间接销售渠道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第二部分知识点解析一、保险销售的含义(一)保险营销、保险销售保险营销是指保险产品为载体,以消费者为导向,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中心,运用整体手段,将保险产品转移给消费者,以实现保险公司长远经营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包括保险市场的调研,保险产品的构思、开发与设计,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保险分销渠道的选择,保险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保险营销体现的是一种消费者导向型的理念。

保险销售是将保险产品卖出的一种行为,是保险营销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保险销售的意义1、达到保险公司的生产目的;2、使保险产品产生效用,实现保险活动的宗旨;3、实现保险经营目标的重要条件。

二、保险销售的主要环节(一)准保户开拓定义:是识别、接触并选择准保户的过程。

是保险销售中最重要的一个步骤。

1、准保户的鉴定基本标准:有保险需求、有交费能力、符合核保标准、容易接近。

2、准保户开拓的步骤获取名单了解情况建立信息库拜访淘汰3、准保户开拓的途径包括陌生拜访、缘故开拓、连锁介绍、直接邮件、电话联络(二)调查并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1、分析准保户所面临的风险(工作状况、健康状况)2、分析准保户的经济状况3、确认准保户的保险需求风险分为必保风险和非必保风险。

(如汽车第三者责任风险就是必保风险)(三)设计并介绍保险方案1、保险方案的设计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

设计保险方案遵循的首要原则是“高额损失优先原则”,即某一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虽然不高,但造成的损失严重,应优先投保。

4、保险法讲义

4、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授课题目:保险法授课时间:6课时授课重点:保险法基本原则;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原则;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受益权内容框架:1、保险法概述;2、基本原则;3、保险合同;4、财产保险;5、人身保险第一节保险法概述一、风险与可保风险(一)风险的概念1、含义:是指引致损失的事件发生的一种可能性。

2、特征:1)客观性; 2)损害性; 3)不确定性; 4)可测定性;5)发展性。

3、分类:1)自然风险;2)社会风险;3)政治风险;4)经济风险(二)可保风险1、概念: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

2、要件:(1)风险不是投机的,即仅有损失机会并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2)风险是偶然的,有可能发生,但对象、时间、地点、原因和损失程度都不确定。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既不是故意,也不可知。

(4)风险经营的大多数法则要求。

即:某一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不确定性)。

但实际出险的标的仅为少数(确定性)。

(5)风险应有发生重大损失的可能性,否则不需要保险。

二、保险概述(一)保险的含义在经济学上,保险是指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据合理性计算,动用多数社会成员集体力量,通过收取保险费建立起保险基金,用以补偿少数社会成员因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事件的发生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经济制度。

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补偿制度,功能在于分散风险,消化损失。

将集中于个别社会成员的危险,在同类危险的投保人之间分担。

法学上的保险则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指定的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责任的行为。

(二)保险的本质保险是一种平均分担经济损失补偿的活动。

保险的本质是多数单位或个人为了保障其经济生活的安定,在参与平均分担少数成员因偶发的特定事故所导致损失的补偿过程中形成的互助救济价值形式的分配关系。

(三)保险的基本职能1、分散危险:把集中在某个体的偶发灾害损失,通过保险费平均分摊给所有投保人。

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讲义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讲义第八章

第八章 保险代理人概述第一节 保险代理人及其分类保险代理人及其特征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2点) 保险代理人的义务(3点) 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保险代理机构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及其分类 保险代理人及其法律特征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一、保险代理人及其特征(一)保险代理人及其法律特征:1、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2、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3、保险代理制度的作用:(1)有利于提高保险供给能力(2)保险兼业代理有利于发挥行业和个人优势,改善保险服务(3)保险代理人有利于保险公司节约经营成本4、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征:(1)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保险法和民法调整的行为;保险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①保险代理人以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做独立的意思表示③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意义④通过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保险人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

(2)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基于保险人授权的委托代理(3)保险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代表保险人利益的中介行为①从法律角度看,代表保险人的利益开展业务②从市场角度看,是保险市场的中介行为一个成熟的保险市场应具备买方、卖方、中间人三个要素(二)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区别1、委托人不同: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人的委托;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委托2、代理权限不同:保险代理人通常是代理销售保险人授权的保险产品;保险经纪人则接受投保人的委托3、收入来源不同:保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业绩从保险人那里收取代理手续费收入;保险经纪人则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并从保险人那里取得佣金4、法律地位不同: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表,其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表,应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二、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一)保险代理人的权利1、获取劳务报酬的权利2、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的权利(二)保险代理人的义务1、诚实和告知义务2、如实转交保险费的义务3、维护保险人的权益三、我国保险代理人的种类(一)保险代理机构(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2、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4、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三)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参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代理工作5、与保险公司签定代理合同6、取得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第二节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请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开业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禁止性条件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保险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交付监管费接受中国保监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接受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保险代理机构的变更和终止保险代理机构的变更保险代理机构的终止保险代理机构一、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一)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1、保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讲义第四章

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讲义第四章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内容 形式 含义形式 弃权禁止反言 投保人 保险人告知保证(2点)投保人(7点)保险人(2点)第二部分知识解析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不仅在合同订立时,而且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保险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签约、签约条件、是否继续履约、如何履约的每一项事实。

(对保险人而言,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数额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对投保人而言,则是指那些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重要事实,如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2、告知的内容:(1)投保人告知的内容:①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③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有效力;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⑤如重复保险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保险人告知的内容:明确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3、告知的形式(1)投保人告知的形式:①无限告知;②询问回答告知(我国立法规定)(2)保险人告知的形式:①明确列明(只需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②明确说明(不仅应当明确列明,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二)保证1、保证的含义:投保人或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险法知识复习大纲

保险法知识复习大纲

代理人资格考试——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 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 自愿原则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 境内投保的原则5. 公平竞争的原则6. 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 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

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讲义第三章

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讲义第三章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第一部分知识点结构第一节:保险合同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是由条件的双务合同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的性质分类给付性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类不定值保险合同单一风险合同按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根据保险金额与出险时保险标的足额保险合同的实际价值对比关系分类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标的分类人身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承保方式分类再保险合同第二部分知识点解析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对价的合同投保人的对价是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的对价是承担投保人转移的风险。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达成协议,保险合同从约定生效时起到终止使得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人的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对应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应了投保人请求保险金的权利。

(四)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是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五)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例如,投保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但保险人未必一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六)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合同保险经营的复杂性和技术性使保险人在保险关系中处于有利地位,而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

保险法讲义提纲

保险法讲义提纲

《保险法》复习提纲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代理人第三章保险合同串讲

保险代理人第三章保险合同串讲
考点七:保险合同无效的几个基本内容
1、无效合同的确认权: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主体不合格); (2)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 (3)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 (4)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04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必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只有当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具备或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时才履行;而合同约定的事件是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不确定事件。
05
最大诚信合同:由于保险双方信息不对称性,所以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他合同。
06
说明:
考点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考点二:保险合同的种类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代价的合同。
01
保障合同: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无形保障体现在精神方面。
02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
03
附合合同:是指其内容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协商拟订,而是由一方当事人事先拟就,另一方当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的一种合同。
(保险人最主要、最基本的义务)
(1)承担保险责任
考点九: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的变更 P73 主体变更: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保险财产的买卖、转让、继承等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 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货运险 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变更: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受益人变更: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考点八:保险合同的变更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P75 保险合同主体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及事项的变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讲义

保险法学第一讲保险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危险与保险一、危险(一)语源:“风险”,由英文“risk”翻译过来(二)特征:1.客观性(客观存在)2.不确定性(发生与否,何时发生,发生原因与结果)3.将来性(时间限定)(三)涵义:危险是指客观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损失发生的具有不确定性的未来状态。

二、危险的处理(一)规避,是对于某项危险直接设法避免发生的可能性。

(二)自留(retention or assumption)也称“自担危险”,“自保”,指自己承担危险。

(三)控制(control),当危险发生时,采一定方法力求损失程度减轻。

1、防损2、减损(四)集合危险,是集合处于同类危险中的多数单位,直接分担因危险发生所致的损失,使每一单位损失相对减少。

(五)中和(neutralization),指将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予以平均的危险处理方法。

(六)转移危险,通过一定方式,将危险从一个主体转移于他人。

1、公司组织2、合同安排①保证合同、担保合同转移债务不履行的风险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三、危险转移与保险保险是处理危险的人类最精巧的制度设计。

其实质上是通过集中危险和分散危险而实现经济补偿的商行为。

第二节可保危险、道德危险与追溯保险一、可保危险(一)概念:可以被保险人接受的风险,或可以向保险人转移的风险。

(二)构成要件1、纯粹性(客观性,与意志无关):2、可能性(客观上可能,那些根本不会发生或发生几率很小的危险不保)3、不确定性(偶然性,不具有必然性)4、意外性(非故意;不可预知)5、未来性(时间限定)6、确定性(危险程度和责任范围确定,要求保险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稳定损失率,为缴收保费提供依据。

)(三)可保危险的类型1、财产上的危险①直接损害②间接损害2、人身上的危险3、责任的危险二、道德危险(一)涵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故意地作为或不作为所造成或扩大的危险。

1、积极的道德危险2、消极的道德危险☆(不作为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二)道德危险的本质:1、一种危险因素危险因素→危险事故→危险损失2、人为的危险因素3、无形的危险因素(三)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与控制1、道德危险的法律效果①从伦理上分析(与社会道义相悖)②从技术上分析(不利于保险的推广和实行)2、道德危险的控制①直接对道德危险进行否定性评价第28条第二款(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虚假证明等)第65条、66条、第67条(故意造成人身伤亡,自杀,犯罪等)②保险利益原则、保险代位制度、重复保险分摊制度等三、追溯保险(一)概念:《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作出规定。

保险代理人教材重点

保险代理人教材重点

第一章第一节.风险概述风险的含义:广义风险:赢利的不确定性和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狭义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一、风险构成的要素(一)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的概念1、风险因素按性质分类:a)有形风险因素,(注意例子P2第9行)b)无形风险因素,包括道德风险(不诚实、不正直或者不轨企图--—欺诈、纵火)和心理风险因素(疏忽或者过失以及主观上的不注意、心存侥幸—--物品乱堆乱放)2、风险事故,造成损失的直接或外在原因,(注意例子P3第6行)3、损失必须是非故意、非预期、非计划的经济损失(直接和间接损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及损失之间的关系: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风险事故导致损失4、风险的种类(了解各种分类,无须细讲)a)风险产生的原因分类: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技术b)风险标的分类:财产、人身、责任、信用c)风险性质分类:纯粹、投机d)社会环境分类:静态(自然)、动态(人口)e)风险行为分类:基本(受害的规模大)、特定(特定的人)5、风险的特征a)风险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是否发生、产生的结果的不确定b)风险的客观性:客观存在,不能消除c)风险的普遍性:普遍存在d)风险的可测性:(例如:根据精算原理,利用对各年龄段人群的长期观察得到的大量死亡记录,可以测算各个年龄段的人的死亡率)e)风险的发展性:(例如:太空发射卫星、原子能的利用、核电站的建立而产生的新险种)第二节风险管理一、风险管理的含义与演变(一)风险管理的含义;就是要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二)风险管理的演变二、风险管理的五个程序:1、风险识别:风险管理的第一部,对尚未发生的风险进行识别和分类2、风险估测: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通过大量材料,利用概率统计,估计和预测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3、风险评估:在前两者的基础上,对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行更进一步的分析,以衡量风险程度4、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是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5、评估风险管理效果:对风险管理技术适用性的分析、检查和评估三、风险管理的目标: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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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点汇编华泰人寿三明筹2010年10月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1日开始施行,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通过,2003年1月1日施行,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09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什么叫活动当事人?保险活动当事人是谁?法律诉讼当中的当事人:原告、被告保险活动当事人:投保人保险人投保人:交钱买保险的人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获得赔偿的人保险人:保险公司(法人)四个人之间的关系:投保人给自己买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为同一人投保人:交钱和退保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活着去拿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由受益人拿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唯一关系人和特定关系人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商业保险行为对应社会保险:国家组织交钱责任投保人合同保险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当发生(不存在损失)损失病、死、残、或约定年龄、期限(不能用赔偿,人身无价,补偿的意思)赔偿(用)给付商业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举例:美国保险公司在福建开了分公司,用哪国法律?用我们国家保险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强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买的时候要、卖的时候也要。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强调的是按照法律行事,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才能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三个境内有一个可能会换成境外。

向国外买,到时赔不到,国家不会保护,也保护不到,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有银监会,保险有保监会,证券有证监会,信托公司由央行的非银司的信托处这样一个处级机构监管,未来将由银监会直接监管。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全称,管理保险公司的机构福建省分局属于派出机构保险行业协会:民间组织,协助保监会管理,不是监管机构,类似消费者协会。

凡是出现保监会无权,保险公司各项变动无需经过怎么样都是错误的。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指协议,例如:我们买保险时签的投保单(合同其中之一)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保险合同要协商一致,遵循公平,有一个例外:车险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强制的,除之外)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我国可作为保险标的只有四种:人身保险: 身体寿命财产保险:财产有关利益标的只有这四种,出现其它词都是错的,如生命、健康等。

什么叫标的?受合同保障的东西,且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例如:我给我车子买了份保险。

投保人:我被保险人:我保险标的:车子例如:我给我自己买了份保险。

投保人:我被保险人:我保险标的:我的身体或寿命不具有利益的不能买保险。

例如:我跟你有仇,帮你买了份保险,杀了你。

所以这种利益关系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如夫妻,财产(车子丢了,凭发票)称兄道弟,结拜,干儿子都不算,法律承认的。

人身保险:投保时有利益就行例如:你给妻子买了份保险,哪天离婚了,还有效吗?财产保险:出险时要有保险利益。

例如:车子卖了,出险时没有保险利益了,你还会赔到钱吗?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投保人填写完投保资料后,合同成立,不会同时签发保险单,而是及时。

什么叫成立?例如:双方签字,成立了,出去出事了,有赔吗?(不一定)生效:可以约定几天后生效,可以一成立就生效,也可以成立后生效。

合同对双方产生了约束说明生效。

合同不是一成不变的,只要双方书面同意都可以变动。

例:写张纸条,盖个章,也是可以的。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交保险费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签完字盖完章:不能解除合同(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出现)客户:可以随时解除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投保人的义务:如实告知告知形式:无限告知:给你一张白纸,把你知道的都写出来。

询问告知:我问你答(我国采用这种)例:假设没有如实告知,会出现什么情况?患癌症,说没病,投了保。

1、故意或过失,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2、知道后,30天后也不可以解除(2年内)3、超过两年的,管你知道不知道,不得解除。

4、知道还让保,不可以解除。

故意行为:不赔不退过失行为:不赔要退(小时候生病,现在忘了)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格式条款:例:你来买保险时,格式已经好好的,你要就要,不要就不要,但要明确说明内容,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责任免除条款:假设合同内容规定:战争、核爆炸、酒后驾车不赔。

我在上面要明确说明,有写但未说明,要赔。

例如:有争议的怎么办,我说你10年前没跟我说,你说有。

所以要引起注意:加粗,红字。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除这10项外,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它事项,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约定其它内容。

保险费:客户交的钱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赔的钱会超过保险金额,按几倍赔,死亡3倍,意外5倍等,根据合同。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违背保险法无效,例如,保险法规定,超过两年的,不得解除,出事要赔,合同免除条款又规定不赔。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合同变更有两种:主体变更和内容变更,主体指人(投保人,受益人等),内容变更(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附加个批单在合同上。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收益人应及时报案。

例如:车子坏了,人来了,自己修好了,无法鉴定。

通过其它途径知道的:如照片、发票鉴定可以证明的,应赔偿。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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