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股东诉权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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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关于我国股东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 : 股东诉讼 直接诉讼 派生诉讼
进行规制和解决 。 股东诉讼制度 的发展与完善也越来越被重视 , 我国 利 益 而 提 起 的诉 讼 。 所 以直 接 利 益 归 属于 公 司 ,间 接利 益 归 属于 股 的《 公司法》 也对股东诉讼制度作 了相关规定。笔者即对现行股东诉 东 。 讼 制度 做 一 些探 讨 和 分 析 。 234 诉 讼 程 序 不 同 。股 东 直 接诉 讼 与 普 通 民事 诉 讼 程 序相 同 , .. 1 股 东 诉讼 的概 念 及 我 国法 律 的 相 关 规定 其诉讼的提起依据 民事诉讼法。 东派生诉讼中。 股 凡公司的权益受到 股 东诉 讼 是 股 东 基 于其 股 份 所 有 人 的 身份 对 公 司 的董 事 、 事 、 不 合 理 侵 犯 的情 况 下 , 备 条件 的 股东 均 可 提 起 股东 派 生 诉 讼 , 监 具 原告 经 理在 履 行 职 务 时 ,侵 犯 其 股东 权 益 而 进 行 的诉 讼 和 当 公 司怠 于 或 股 东是名义上的原告 , 有特别 的前置程序审理原则, 由于诉讼涉及整 拒 绝追 究公 司治 理 结 构 成 员 或其 他 人 对 公 司应 负的 责任 时 , 为公 司 个公司的利益 , 、 原 被告不允许私 自和解 , 原告 股东进行和解或撤诉
利 益 而进 行 的诉 讼 。
应当经法院批准并有 义务 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有关事项。 235 诉讼的法律后果不同。直接诉讼 中, .. 股东是诉讼结果的直 3 、 5 1 4 1 0 1 2 1 3 1 3条 中 。 第 2 、4 7 、4 、 8 4 7 、4 、5 、 5 、 5 、8 2 3 、5 4 1 3条 中 接承担者 , 原告股东享有形式上或实质上 的诉权 , 无论原告胜诉和败 对股东 的两类八项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 : 自益权包括 : ① 股东要求公 诉 , 切 利 益 或 风 险均 归属 于原 告 股 东 , 果 股 东 胜 诉 , 会 获 得 赔 一 如 将 司 收购 股 权 之诉 讼 权 利 ; 东 要 求 查 阅公 司 会 计 账 簿 的权 利 : 东 启 偿 。 生 诉讼 中 , 告 股 东 具 有 形式 上 的诉 权 , 质诉 权 归于 公 司 , 股 股 派 原 实 股 动公示催告程序 的权利 : 股东维护 自身权益的其他权利。 ②共益权包 东胜 诉 的情 况 下 , 得利 益 归属 于 公 司 , 东 不 能获 得直 接 赔 偿 。如 所 股 括: 股东请 求撤销公司会议决议的权利 ; 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权 原告股东败诉 , 则该案的判决亦对公司产生效力 , 即其他股东和公司 利; 股东请求公司提起诉讼 的权利 ; 股东直 接提起诉讼的权利。 不得 就 同一 理 由再 次 提 起 诉讼 。 在股东诉讼的两种类型中,公 司法》 1 3条规定 了股东直接 《 第 5 3 我 国 股 东 派 生诉 讼 中存 在 的具 体 问题 诉讼提起权。《 公司法》 1 0 1 2条规定股东派 生诉讼提起权 。 第 、5 5 我国 《 公司法》 2条虽然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 了规定 , 1 5 但 2 股 东直 接 诉讼 与 派 生 诉 讼 的 比较 研 究 这一 条 文 在 限 制 派生 诉 讼 ,防止 滥 用 派 生 诉讼 提 起 权 方 面没 有做 出 世界 各国公司法 中都规定 了股东诉讼制度 的两种基本 类型 , 即 详尽全面的规定 , 股东派生诉讼存在被 滥用 的危险, 有可能成为条文 股 东 直接 诉 讼 制度 和 股 东 派 生诉 讼 制 度 。 上 的制 度 而 发 挥 不 了 实际 作 用 。 21 股 东 直接 诉 讼 制度 概 述 股 东直 接 诉 讼 , 股 东 为 了 自 己 的 . 是 4 完善 我 国 股 东诉 讼 制 度 的思 考 利 益 而基 于 股份 所 有 人 的 地位 向其 他 侵犯 自己权 益 的 公 司 、 事 、 董 监 随 着 我 国社 会 的进 步 和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济 的不 断 发展 完 善 。 公 事 或 其他 股 东 提 起 的诉 讼 。 它 的性 质 是 股 东 为 了 自 己的 利 益而 提 起 司 早 已成 为 重 要 的市 场 主 体 , 股 东则 又 是 公 司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而 公 的诉讼 , 是一种 自益权。 我国《 公司法) 2 3 、 5 1 4 侣3条规定 了 司 是 由股 东 出资成 立 并 发 展 的 , 2 、4 7 、 4 、 因此 , 股 东权 利 的保 护 也变 得 越 来 对 股东的 白益权 , 股东可以基于此规定行使直接诉讼 的权利 , 主要是防 越 重 要 , 求 也 越 来越 高。 要 止公司及其管理 者滥用公司的权利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 首先 , 由于股东对公司有最切身的利益 , 有最大 的动力去从事阻 治 理 结构 中的 不 足起 着 弥 补 作用 , 利 用 法 院 中 立地 位 来 解 决纠 纷。 止 损 害 公 司 和 自身利 益 的 行 为 。完 善 股 东诉 讼 制 度 不 但是 保 护 股 东 并 22 股 东 派生 诉 讼 制度 概 述 股 东 派 生 诉 讼 , 指 当公 司 利 益 受 利益 的需要 , . 是 而且通过股东诉讼 , 还可以发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 到他人 , 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 、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等 的侵害 , 缺 陷和 不 足 。 而公司怠于追究侵害人的责任时 ,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 其次 , 完善我国的股东诉讼制度 可以积累相应的司法经验, 进而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
主体资格 , 即股 东必须 在侵权 行 为发生 时具 备股 益 , 院对 该案 的判决 结果都 直接 归结 于公 司承 法
东身份, 并在提起和进行代位诉讼时一直保有股 担, 这是股东代位诉讼最典型的特征, 这说明股
东身份 ; 股东身份是原告资格的基本标准 , 只有

东只是代表诉讼 的过程而已。
成 了代 表 诉 讼 ( ersna- ut。 在 公 司 的 R peetiesi t  ̄ ) 利益 遭 到不法 侵害 时 , 司作为 法人 实 体应 该 亲 公
自 行使其诉权 , 但如果 由于侵害人本身在公司具
成损失时 , 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 者不设董事会的有 限责任公 司的执行董事 向人
尽内部救济手段 , 即股东在提出代位诉讼前应先
向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提出申请 , 在申请被拒 绝后才可以提起诉讼 。《 公司法》 对拒绝提起诉 讼的具体规定有几种情况 : 一是拒绝提起诉讼 ; 二是 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 0日内未提起诉讼 ; 三 是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直保持股东身份 , 才可 以提起股东代位诉讼 ,
() 4 股东代表诉讼 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
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 , 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 段进行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时 , 则可能发生公司 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 , 才可能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

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由于股东诉权派生于公司诉权,英美法上叫股东派生诉讼(Shareholders’DerivativeAction),又称为第二级诉讼(SecondaryAction)。大陆法系国家叫股东代表诉讼(Shareholders’RepresentativeAction),因为股东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日本称之为股东代位诉讼。

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论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理 研究 论
商 品 与质 量
21年5 干 00 月
Fra Baidu bibliotek
论我 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口孪 婧
10 0 ) 0 0 0 ( 京 出入境 检 验 检 疫 局 北京 北
摘 要 : 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源于公 司内部机制难以平衡 的两个利益冲 突大股 东与中小股 东的利益冲突, 股 股东与经 营管理者的利益 冲突。 对 股东 代表诉讼应采取激励机制, 对原告 的资格限制应放宽 法院受理案件后, 当公告通知公司的其他股 东可以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 当通 应 应 知公 司作 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参加诉讼。 关键 词: 东 代表诉讼 第三人 股 前言: 代 表诉 讼不 符合 现行 法律 而无法 进行诉 讼。第三 ,公司 参 与诉 讼 随着 经 济社 会的 发展 ,公 司越 来越 成 为我 幽经 济领 域 巾的 l 有利 于夯 清事 实, 约 诉讼成 本 。 公司作为侵 害行 为 的直接 受害 丰 节 体,公 司的正 常和 规范 运转对 我 市场 经济 的发展 具有 毋庸 置疑 者, 诉讼 争议 的事 实是 清楚 的 , 且股 东代表 诉讼 耍经 过前置 程 刈 并 在前置 程序 审查 中. 司也 就对 案件事 实进 行 了认真 的审查, 公 有 的影 响。在 公司 的 内部 ,股 东之 问的利 益之 争及其 解 决越来越 受 序 , 到 法律 的重 视 。如 何通 过法 律的规 制解 决股 东之 问 的纠纷 , 就 这 深入 的 了解 公训参 与诉讼 , 以基于 自己所知事实 向法院进 行陈 可 是建立股 东 代表诉 讼制 度 的思考 。它 的建立 具有 乖大 的意 义,它 述 , 讼 公正解 决足 很有 利的 。 对诉 有利 于切 实维 护股 东权益 , 扩大 股东 维权 范刚 , 护 中小股东 的合 保 2公司 在诉 讼 中的地位 . 法权 益 , 动 中嗣公 司和经 济的健 康发 鼹 , 立法 中还存 在很 多不 推 但 在我 国现 行法 律框 架下 , 不可 能作为 原告 参加诉 讼 。 为 公司 足 之处 . 需要 继续 不断完 善 奉文 尝试依 据我 因 《 公司法 》 的现 行 股 东代表诉 讼的提起就 是基 于公司怠 于行使诉权 而 引起 的, 是 也就 规定 , 我隔股 东代 表 诉讼制度 做一 些分 析和 建议 。 对 公 司不愿 意作为 原告起 诉侵害者, 法院不 能违背 公 司的真 实意思 强 股东代 表诉 讼 的内涵 、 特征 和功 能 制 其作 为原 告参 加诉讼 。 如果 强制公 司作 为原 告参加 诉讼, 则提起 1 东代表 诉 讼的 内涵 . 股 诉 讼 的原告 股东就 无 立足之 地,也就 小成其 为股 东代 表诉 讼。其 股东代 表诉讼 足指 当公司 的正 当权 益受到侵 害, 是受到 有 次, 特别 即使 强制 公 司作 为原告 参加诉 讼, 为公司 足控制 掌握 在不愿 因 控制 权的股 东、 母公 刊、 事和管理 人员 的侵害, 蕈 而公司 怠于行 使诉 起诉 的控般 股东及 董事 等手 l完 全可 以以 到庭 等办法 来达到撤 : , 权时, 合法定 条件 的股东 以 自己的名义 为公司 的利益对 实施侵 害 诉 不应 诉的 目的 凶此, 公司列 为原 告在 实践 中足行 不通 的。 符 把 行 为人提起 的诉 讼。 如 果将 公司列 为 被 告, 与作 为原告 的股 尔处在 了对 立面, 缘 但 公司作 为一个 独立泫 人, 独立享有 民事权 利和承担 民事 义 依法 告股 东对公 司并无 诉 讼请求 而是 为了维护 公司 的利益, 果股东 的 如 务 。 公司 自身权 益受 到侵 害 时, 当 应当 以 自己的名 义主 张权利 。 但 诉请 是要 求侵 害人将 财 产返还 公 司或 向公司赔 偿损 失, 旦肿诉 , ~ 是在公 叫怠于追 究违 法者法 律责任 时, 予股东代表 公司 向进法者 同为被 告的公 司便 是受 益者 。 赋 起诉 的权利 , 是一种 有 效 的救 济 方式 。对 中小股 东而 吉, 是实现 它 此 , 与现 行 民诉 法 冲突 的情 况下, 公司列 为无独 立请 将 股东权 利,弥 补公 司治理 接轨 缺 陷和其 他救 济方 法 足的必 要予 求权 的第 三人较 适 合我 国现 行 的诉 讼法律 框架, 有利 :法 院查清事 r 段 。它在 防 止公 司董 事 、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滥 川职权 侵害 实, 于执 行 。 诉 讼中, 司是 无权变 更 、 经 便 在 公 承认和放 弃 事人 的诉 公司 和小 股东合 泫权 益方 商发挥 着 晕要 作用 ,它可 以有效 地对控 讼请 求, 无权 请求和 解和 申请执行,} 1 在诉讼 中仍 有 自己独立 的诉 _ i 股股 东的优 势地位 进 行制衡 , 克服控 制 者的权 力滥 用, 最终 也可 以 讼地位 , 自己的名义 参加 诉讼, 以 有权选 择辅 助 的~方 。 实现 公 司利 益 的最人 化 。 三 、 国股 东代 表诉讼 制度 的完善 我 2 股东 代表 诉讼 的特征 . 我 国公 司法虽然 初步确 立 了股 东代表诉讼 制度, 股东代表 诉 但 第一 , 东代 表诉 讼是 基于 股东所 公司 的法 律 救济请 求权 讼在 我 国尚处 于起 步阶 段, 乏完 整的配 套制 度 从我 国 国情 股 缺 产 生 的, 种权 利不 足股 东传统 意义 L 这 的 Ⅲ资而 字有 的股权 , 而 发, 东代表 诉 讼应采取 激励机 制, 原告 的资格 限制 应放 宽。 对股 对 法 是 由公刊本 身的 牛利传 来 的, 东行 使 的权 利 义 由股 院受理 案件 后, 公 告通知 公司的其他 股东 可 以作 为共 同诉讼 人 应 第_, 股东 代表 诉讼 的原 告必须 足 公司 的股 尔, 并不足 只要 参加诉 讼, 当通 知公 司作 为无独 立请求 权 的第 三人参加 诉讼 但 应 新 公司 的股东 就能诉 ,股 东代 表诉 讼的不 同 的 家对 原 告股 东的资 《 司法》 当修 改股 尔代表诉 讼的前 簧程 序 为必经程序 , 尚不 公 应 目前 格 有不 同 的限制 。 宜规 定费 用担保 制度 以 免打 击 中小股 东的 诉讼热情 。 院在审 理 法 第三, 原告 股东 只是 名义上 的诉 讼方, 不直接 欹得权 利 资格 股东代 表 诉讼 窠件 中对 双方 当事人达 成和解撤 诉 的案件 应加强 审 并 或 权益 。 原告 东胜 诉 的结果直 接 于 公司, _所 持 公 司股份 的 间接 在 查是 损害 公 司和其他 股 东利益 。我 国《 司法》 相关 司法解 释 公 及 比例范 围 内享有利 益 。 中应 增加对 原告 的胜诉 补偿, 严格 限制股 东败 诉应承 担的赔偿 并且 第 四, 东代表 诉讼 能 发生在 公司怠 于行使 诉权 的情况 下 。 股 责任 。股 东代表 诉 讼案件应 规定 为专属 管辖 ,由公 司住所 地法 院 3 股东代 表诉 讼 的功 能 . 受 理, 具有 财产 内容 的案 件应按 现行诉 讼收 费办法 适 当减 少, 但不 股 尔代表诉 讼制度 的建立源 。 r公司 内部机制难 以平 衡 的两 个 宜 按非 财 案件 收费 。股东代 表诉 讼案件 的诉 讼时效 应适用 现行 利 益冲突大 股东 与巾小股 东的利 益冲 突, 与经营 管理者 的利 益 《 股东 民法通 则》 的规 定, 件审理 中应通 用 举证责仃 倒胃 , 案 强化 破告 的 冲突 。 东代表 诉讼 制度 旨在 消除 这两 人利益 冲突 给公 司造成 的 举 证责任 。 高人 民法 院应 当在 民事 案件 案 由l增加 股尔代 表诉 股 最 l } 1 弊端 ,以实现 维护 中小 股 东的利 益和 加强 公 司制衡监 督 的两大 价 讼 一类 , …各地 中级人 民法 院的公 司法合 议庭专 门审 理 。 值。 参 考文献 : 二、 公司在 股东 代表 诉讼 中 的地 位 [】 卫清 : 公 司诉 讼司法 救济方 式》 人 民法 院山版社 20 1钱 《 , 06 股东代 表诉 讼中, 原告 股东是 以 自己的 名义起 诉, 但是 起诉 是 年版 。 [】 2刘棒清 :公 司治理视 角 的股东诉讼 研究》 陶方 正出版 《 , 基 f公 司的 原始诉 权 而广生 。 终诉 讼结 果与 公司息 息相 关 。凶 : 最 05年版 。 此, 司在股 东代 表诉 讼巾的法律地 位成 为股东 代表 诉 讼程 序上 的 社 2 0 公 [] 3蔡无庆 :董 嘹责任 的追究 与经营 判断 的原 则”载 《 代法 ” , 现 个 难题 。从各 吲立 法来 看, 这个 问题 表现 出 _较 人 的差异 。 对 r 学9 02年第 4期 。 20 1 . 公司是 否应 该参加 诉讼 [ 周剑 龙 :日本 的股 尔代表 诉讼制 度”载 《 事法论 集》 2 4 】 ” , 商 第 笔 者 以为, 司应 当参 加诉讼 。 山如 下: ‘ 东又 小能完 公 第 , 股 卷 , 律 出版社 l9 法 9 7年版 。 全代 表公 司, 司与 股 东具有 各 独 立 的人格 , 此 , 公 公司作 为有独 [】 菊 :股份 有限 公利股 东之代表 诉 讼”载 于林咏 荣编 :商 5柯 ” , 《 立 人格 的 民 主 体有 必要 参 加诉 讼。第 _,股东 代表 诉 讼的性质 二 事法论 文选 辑》 上 ) 1 8 ( . 9 4年 。 足一种 共益 权, 告提 起诉 讼 的法律后 粜 与公司利 益 有直接 关系 。 原 [ 李 小�

股东代表诉讼的多维解读

股东代表诉讼的多维解读

股东代表诉讼的多维解读

发布时间:2022-10-09T06:52:58.311Z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2年11期作者:冯亚如

[导读] 公司法的整个制度设计和立法价值都是围绕限制大股东权利

冯亚如

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河南省郑州市 450046

公司法的整个制度设计和立法价值都是围绕限制大股东权利、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展开。股东代表诉讼就是诸多具体制度中较有代表性的一个。自英国法上的福斯规则(Foss v. Harbottle)得以确立,经美国制定法的发展,后被世界各国普遍继受。[ 董娇娇:《比较法视角下的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载《司法改革评论(第九辑)》。]从制度运行整体效果看,股东代表诉讼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与保障管理层正常商业决策、防止股东过度干预公司经营方面[ 陈群峰:《试论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前置程序规则的完善》,载《人民司法》,2013年9月。]起到了积极的导向和平衡作用。我国自2005年《公司法》确立该制度,后经司法解释不断细化和完善,目前已初成体系,但在适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选取五个方面的问题对股东代表诉讼进行解读。

一、与股东直接诉讼的区别

股东直接诉讼是在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作为受侵害主体直接提起诉讼,是股东行使自己诉权的体现。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股东直接诉讼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提起。即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行为或董事、高管存在侵害股东利益行为,前述行为损害股东自身利益,以及股东利益受损与股东滥权或董事、高管侵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诉讼的实体法依据除公司法第二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外,主要为侵权责任法。

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试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过错 行为发生当时不拥 有股东身 分的人仍可 提起 代表诉讼 , 但 其在提诉时须为公 司名簿上有记载 的股东 。 日 本商 法第 27 6 条 规定 : 自 “ 六个月前起连续集有股份 的股东 , 以以书面请求公 可 司提起追究董事责任 的诉讼 。 此规定从股份持有时间着 眼, ” 旨
在防止个别股东滥诉 。 立法 者的意图是好的 , 但其 实际效果颇值 疑 问。由于该条款并不要求原告股东 在其所诉过错 行为发生当 时即为股东 , 故难 以避免有人在得知董事责任之违反事实后 , 为 提起代表诉讼而购买该公 司的股 份。 另外 , 真想要滥用股东诉权 的人完全可 以在取得股份之后等上 6个月再 提起代表诉讼 。

代表诉讼 中的原告是谁 ,各 国立法例都无一例外地将提诉
股东规定为原告, 但对原告资格 的具体规定有所不 同。 美 国的 “ 当时股份拥 有之规则 ” 其对股东代 表诉讼原告 是 资格 的一项突出规定。 据此规则 , 提诉股东必须在其所诉不正 当 行为发生 当时具有股东资格 ,其主 旨在于 防止后继 的股份购买 者展开 “ 投机诉讼”或者 “ 营损害购买之诉 。 专 此外 , 美国法还要 求原告股东提诉时和诉讼过程 中始终保有股东身分 。而英 国对

股东代表诉 讼的诉讼范 围
所谓代 表诉 讼的诉讼 范围 ,是指原告股东得 以提起代表诉
讼 的请求对 象范围 , 对此各 国规定有所不 同。 股东代表诉讼仅限 于对董事责任 的追究 , 此观点 以 日本 、 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 表。 据此观点 , 代表诉讼是指公 司懈怠对董 事 的责任 追究时 , 股 东为了公 司利益 , 并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 的诉讼 。 日本商法典第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完善论文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

摘要:05年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虽然此条文完善了股东权益救济机制,但是该规定尚不够具体、完善。要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真正发挥作用,必须从诉讼主体、前置程序、诉讼时效、案件管辖等多个方面完善相关立法。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中小股东利益完善

2005年新《公司法》第152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内容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其不足之处是,新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及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诉讼时效、诉讼费用承担、诉讼管辖及处理程序等相关重要问题却没有具体规定。显然,要真正贯彻实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公司利益进而保护公司股东利益,有必要对现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

一、股东代表诉讼中诉讼主体的地位

1.原告的确定

各国公司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股东持股时的要求。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起诉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拥有公司股份。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持股期限原则”,即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在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二是对股东持股数量的要求。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如法国规定须持有公司股份的5%以上。而我国新《公司法》规定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这一规定符合我国有限公司人合性特征和股份公司资合性特征,也符合设立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股东利益的目的,同时持续持股180日以上和1%股份也是符合我国目前公司治理实践的要求。最后,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要防止滥用公司诉权而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发生,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派生诉讼原告股东起诉时的”净手原则”,即规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必须是那些没有支持、批准或者追认公司董、监、高等实施侵害行为的股东。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以案例分析说明股东代表诉讼规则是否应当适用于大股东(或多数股东)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以案例分析说明股东代表诉讼规则是否应当适用于大股东(或多数股东)
浅析股东代表诉 讼的主体 资格
以案例分析说 明股东代表诉 讼规 则是否应当适用于大股东 ( 或多数股东 )
高 扬 ‘
( 华 东政 法大学 2 0 0 0 4 2 )
【 摘 要 着经 的发展 , 公司独立意识的增强, 越 来越多的公 司作 为诉讼 当事人参 与 到案 件 之 中, 但 同 时也 不 乏许 多公 司怠 于行 使 自
当包括 : ( 1 ) 权利的行使期间或者诉讼 时效 即将超过 ; ( 2 ) 被告企 图转移非法财产 ; ( 3 ) 其他紧急情形。
随着我国经 济发 展的 日趋 完善 , 以公司为诉讼 当事人的案件 愈来 愈多。有时公司利益受到损 害而公 司怠于行 使 自己权 利 的 时候 , 股东代表诉讼 的作用就能够发挥 出来 。上述案例 即是一个 股东代表诉 讼的典型。 股东代表诉讼 , 又称股东派生诉讼 , 是指 由于公司的董事 、 监 事、 高管 人员 、 负责人 、 关联交易人 、 股权 控制人及其他 人的行 为 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后 , 可 以行使诉权 的公 司董事会或监事会 怠于行使职权 、 不行使诉权 追究 侵害人责 任时 , 作为公 司利益 的 直接承受者即公司的股东为 了公司利益 , 有权代表公 司并 以 自己 的名义 向法院提起诉讼 , 有权行使公 司利 益归人权并追 究侵 害人
的损害赔偿责任 。2 0 0 6年 , 我 国修改 公 司法 时 , 增 加 了第 1 5 2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分析

作者:

来源:《现代工商》2013年第07期

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也被称为派生诉讼、衍生诉讼和传来诉讼,它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经营者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而所得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机制。

一、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主体资格以及前置程序

我国《公司法》对提出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作了限制,以保证在引进先进的现代公司法制度维护小股东利益的同时,防止个别股东滥用诉权,损害公司利益。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是有权提起代表诉讼的主体。

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2014年21期

总第760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内涵

股东代表诉讼指的是当公司利益被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时,而公司没有及时给予救济,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中小股东就可以浮出水面,用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衡平法,又称为派生诉讼、股东代为诉讼,其理论内容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变化,演变成现如今的内容。

具体来说,在一个成立的公司中,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在一个正常的公司运作中,股东是以股东(大)会的会议形式对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宏观的指导作用,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关,一些具体的事务都是由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相关人来操作的。这在实际情况中,也就常常会出现董事、经理、监事和其他相关人的行为不当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因此,股东就需要“浮出水面”,来干涉董事等人的行为。这就是股东代表诉讼。

二、《公司法》中确立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现状

《公司法》151条确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中制度的内涵,包括提起诉讼

的原因,诉讼当事人的安排,前置程序问题等等。

1.提起诉讼的原因

提起该诉讼的原因主要是指该股东所在的公司的合法利益和权益受到直接和间接地损害。这在司法实践当中表现为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2.诉讼当事人

(1)原告。我国《公司法》明确了两类提起该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的条件。第一种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告,没有其他限制性要求,只要是该公司正常的股东就可以担任原告提起诉讼;另外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该原告就需要满足公司法中规定的硬性条件,具体的是指在一个公司中,该股东要持续180日或者180日以上拥有公司股份,这在理论上来说,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是一位,也可以是两位、三位,甚至是数位,但是只要满足上述规定就可以作为原告。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浅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 东 代 表 诉讼 的概 述 股 东代 表 诉 讼 , 指 当 公 司 的 董 事 、 事 、 级 管 理 人 员 是 监 高 等 主 体 侵 害 了公 司 权 益 , 公 司 怠 于 追 究 其 责 任 时 , 合 法 定 而 符 条 件 的 股 东 可 以 自 己 的名 义 代 表公 司 提 起 诉 讼 的 一 种 诉 讼 形 态 。…我 国新 《 司 法 》 13 规 定 :董 事 、 级 管理 人 员 违 公 第 5条 “ 高 反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或 者 公 司 章 程 的规 定 ,损 害 公 司 股 东 利 益

浅 析 股 东 代 表 诉 讼 制 度
陈 哲 孙 建பைடு நூலகம்
( 沂大学 法学 院, 临 山东 临 沂 2 60 ) 7 0 0
摘 要 : 东代 表 诉 讼 是 我 国《 司 法》 确 立 的 一 项 具 股 公 新 有 跨 时 代 意 义 的 重要 制 度 . 它为 救 济 中 小股 东 的权 益 开 辟 了 “ 航 路 ” 更 为切 实地 保 护 公 司和 中小 股 东的 利 益 。 文 探 讨 新 , 本 股 东代 表 诉讼 制度 的 应 然 价 值 . 其 发 挥 应 有 的 作 用 . 而 为 使 进 我 国社 会 主 义 经 济 的发 展 保 驾 护航 关 键 词 : 东代 表 诉 讼 特 质 应 然 价值 股
注释 :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也叫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在公司利益受到损害时,公司应当提起诉讼而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的利益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理基础是股东为财产的委托人,公司为财产的受托人,公司应当尽职尽责地运营、维护公司的财产和权益,当公司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如果公司因某种原因不提起诉讼,股东作为财产的委托人享有通过诉讼直接救济公司的财产和权益,间接救济自己的权益的权利。股东代表诉讼是公司诉讼的一种,是公司企业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股东代表诉讼包括:(1)股东对董事、高管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2)股东对监事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3)股东对其他股东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4)股东对其他人因其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5)股东对董监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6)股东对董监高或其他股东利用担保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7)股东对其他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损害公司商业秘密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8)股东对清算组成员损害清算财产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等等。股东代表诉讼的基本特征是:公司利益受到损害,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如下:

1. 必须是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

比如在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董监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他民事主体损害公司利益等时,在公司不起诉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判断是否应为股东代表诉讼,关键看是不是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如果是公司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提起的就应当是股东代表诉讼;如果不是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就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如果是股东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股东提起的诉讼就是股东自益诉讼,比如股东为行使知情权提起的诉讼,股东为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提起的诉讼,等等。这些都不是股东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探讨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探讨

( ) 司在诉讼 中的地位 二 公
公司在诉讼 中的法律地位 的确定是颇有争议 的。对此 , 、 美 日商
法 有不 同 的规 定 。 国商 法 认 为 公 司 以“ 义上 的被 告 ” “ 正 的 原 美 名 和 真
大陆法系称为股东代表诉讼 。
二、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股东直接诉讼制度共同组成股东诉讼制度 。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当股东的利益遭受侵害时 , 东可 以依法直接向法 股 院提起诉讼 , 要求损害赔偿, 诉讼 结果也 由股东 自己直接承担 的制度 。
般 来 讲 , 害 公 司 利益 的人 是 公 司股 东 、 侵 董事 、 级 管 理人 员 或 第 三 高
人 住所 地 , 样 侵 害 公司 利益 的人 的住 所地 与 公 司住所 地 往 往 不 同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这
有 起 算 点 , 要连 续 持股 lO天 即可 ; 三 , 只 8 第 起诉 前 10天 连 续 持 股 。 8
20 0 5年 l O月 2 7日通过 的新公司法第一次在我国确立 了股东代 表诉讼制度 , 开创 了我国历史先河。从没有到确立, 这无疑 是一大进 步, 为中小股 东提供了必要 的救济手 段, 保护 了中小股 东的利益, 但是 也是 由于该项制度的初次建立, 难免粗疏 , 程序上欠缺很多更细致、 更 具体的规定, 缺乏一定的操 作性 , 下面就这些方面进行研讨 。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解读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作为一种替代救济措施,既是落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信责任的法律机制,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本质是法院为“堕落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控制的公司主持公道的一种程序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势必造成法院对公司自治的介入和对公司决策的干涉,而起诉股东是否公平和充分的代表公司利益、是否会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亦不无疑问,所以,股东代表诉讼有其不同于公司直接诉讼的程序和实体规则。

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股东代表诉讼法律制度至少需要在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诉讼前置程序、诉讼的附加条件、撤诉及和解、诉讼终止、诉讼费用补偿等方面作出规定。我国在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确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而实践中的通说认为,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是指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第三人,所以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非常广泛,股东可以代表公司起诉任何与公司发生违约、侵权纠纷的第三

人。因而,在我国更有必要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明确司法介入和公司自治的边界,避免对公司固有决策权的过分或不当“侵夺”,防止股东代表诉讼滥用的负面作用。

实践总是先行于立法,在近年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过程中,主动适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则的裁判文书已不鲜见。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645号裁定的“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即所称的错误行为发生于公司之时直至诉讼终结期间,原告股东在公司必须持有股份)、(2008)民二终字第123号公报案例的诉讼调解需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股东同意的规则,以及在个案裁判中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与直接诉讼的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胜诉利益归属等制度的主动审查和适用。地方法院中,深圳中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裁判指引》从诉讼程序、实体权利、裁判执行的不同方面对股东代表诉讼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浅析股东诉权的激励机制

浅析股东诉权的激励机制
钱的仅仅是原告股东 ; 再次 , 原告股 东败诉 时 , 公司可请求原告股 东赔偿 , 董事等被 告也 可请 求原告股东赔偿 。显然起诉股东为 了
公司利益 而提起 的诉讼 损害 了他 自身 的利 益。这些情形 必然会
压抑股东提起代表诉讼 的积极性 。
应设 得太高 , 否则小 股东 的利益不 易受到保护 , 将持股 数量作为
以及弥补 资本多数决 的缺陷 。由此可见 , 建立必 要的激励机制 ,
以提高原告股东积极行使代表诉权 , 在我 国具有更加现实和显著
的意义 。 2 股 东代 表 诉 讼 制 度 在 我 国的 现 状 及 其 相 应 的 诉 权 激 励 机 制 的
构 建
那么他们将会 间接地从他们 自身的赔偿金 中分 享利 益 , 这对于提
股东代 表诉 讼制度 是人们在公 司制度诞 生之后 的长期 的实 践 中, 不断探索 如何有效地 治理公 司 , 如何 协调平衡股 东与公 司
之间、 股东与股东之 间 、 司与债权人之 间的利益 , 公 从而总结形成 的制度 。在不断的实践和探索 中, 该制度得以发展完善 。其对公 司的治理有 着举足轻重 的作用 。该制度不 仅有利于保 护公司和
21 殳 . H 尔提 代
i 公的诉讼利益与风 险的显失均衡 问题
首先 ,殳 J 尔代 表诉 讼提 起的诉讼标 的金额 巨大 , 现行 民事 J 依

浅谈我国股东诉权激励机制的完善

浅谈我国股东诉权激励机制的完善

削弱股东行使代表诉讼 提起权 的积极性。
2 、代表诉讼 并不是股 东救济其权益的最佳途径
股东往往 是理 性 的 “ 济人 ” 经 ,当公 司的合 法 权益受到侵害时 ,股东往往会 采取更加 经济 的途径 保护其合法权益。虽然存 在股东代表诉 讼 制度 ,但
收稿 日期 :2 1 0— 0 0 0—1 2
捍 卫 个 人 利 益 要 小 得 多 ,对 很 多 股 东 来 说 ,甚 至 没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肇始于英 国 ,最初 只是针对
董事会侵犯公 司利益 的行 为。而在最早 也是最著 名
的 F s V abte os .H r t 一案 中 ,英 国法 院对 股 东 代 表 诉 ol
讼权利却 是持 否定态度 的。随着 公司公众 化程度 的
实践和探索 中,该制 度得 以发展 完善 ,对公 司 的治 理有着举 足轻重 的作用 ,不仅有 利于保护公 司和 中 小股东的利益 ,还 可以形成公 司股东对公 司经 营层 的有力监 督以及弥补资本多数决的缺陷。
二、我国建立股东诉权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鉴于我国的实 际情 况 ,建 立股东诉 权激励 机 制
【 关

词】 股 东诉讼 ;代表诉讼 ;激励机制
【 中图分类号】 D 2. 9 . 1 32 . 【 9 2 2 19 ;1 5 1 9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0 4 4 (00 6 0 0— 4 09— 1 8 2 1 )0 —0 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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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股东诉权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在现代公司制度中,常常会出现股东会、董事会违反自己的职责做出诸如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决议损害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有效遏制这种现象的发生,股东诉权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应运而生。股东诉权是指当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程序上或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时,赋予中小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笔者从股东诉权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入手,探讨了我国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并对如何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提出了一些构想。

一、股东对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的诉权

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是指多数派大股东违反其应负的诚实义务,滥用其表决权,因此而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即存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许多国家公司法为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中小股东,当股东会决议通过但存在程序上或容上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时,往往赋予中小股东提起撤销决议之诉或确认决议无效之诉。

多数派股东的诚实义务又被称为控股股东的信义义务,该规则被学者称为“公司事务的多数决定原则”。依照这种原则意味着谁控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半数上的投票权谁就掌握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少数派股东原则上必须接受大多数人的决定。严格贯彻这一原则往往造成两种不公正的后果:

第一,在XX公司中,经营董事同时也是公司的大股东,他可以通过控制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来批准或追认他作为董事所做的任何交易,而少数派股东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障。第二、在控股公司、母公司与其非全资子公司的关系中,子公司中的经营董事通常是控股公司或母公司派来的代表,他

们往往受其控股公司的指使从事公司集团之间的交易,而交易价格往往是依照对控股公司有利的方式确定,这样势必会在很大程度上使得子公司的独立地位丧失,并且伤害小股东的权利。因此,为了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和最终承担责任的有限性,通过不正当手段转移利润或权益,美国在司法实践中扩大了信托责任的适用围,不仅董事对公司及其股东负有“忠实义务”,而且那些“有控制权的股东”对于少数股东也负有“受托责任”。这种在公司部制衡机制中,设置对幕后操纵公司大股东进行防的措施,有利于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维护小股东的利益。正是基于大股东对小股东负有诚实义务,当大股东在股东会上滥用其表决权,小股东就拥有对瑕疵股东会决议提起诉讼的权利。

二、股东诉权所涉基本概念的理解

股东诉讼分为两种:一是股东会决议撤销之诉;二是股东会决议无效确认之诉。股东所涉的基本概念包括:诉权性质、诉讼主体、诉讼原因、判决的效力。

第一、诉的性质。通说认为,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决议无效之诉是确认之诉。当股东会议程序时,经股东请求法院给予撤销后,原来的股东会决议形成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而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当股东会决议的容或违反章程时,经股东请求法院做出确认决议无效或有效的判决,这不是形成新的权利义务也不具有给付的容,因此决议无效之诉是确认之诉。

第二、诉讼主体。对原告的资格理论界争议不大,争议较大的是被告应由谁来担当的问题,主要有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应是公司;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没有实体法的权益争议,则应作为非诉案件处理,因为只有起诉人而无被告;如果有实体法上的权益争议,则应分为三种情况处理:一是如果争议的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受益,公司可以作为被告;二是对股东大会决议投赞成票并因

此受益的股东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三是公司董事对的股东会决议负有个人责任时,也可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诉讼原因。决议撤销之诉所涉及的瑕疵比决议无效之诉所的瑕疵要轻微一些。前者涉及的主要是程序上的问题,后者涉及的主要是褓上的问题,如决议的容损害了法律规定的中小股东的自益权与共益权。

第四、判决的效力。《民法通则》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后,该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对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提起诉讼一经判决生效,原则上具有溯及力。在现代市场经济交往中,股东会决议作出后会与公司外部人发生联系,对他们来说并不知道本公司股东会决议情况。因此应作出例外规定,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在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美国、日本和我国地区。所谓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的诉讼。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计的主要容如下:

第一,起诉股东的资格。在股东代表诉讼中,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各国和地区法律一般都对起诉股东的资格从持股期限上进行了限制,有的国家还对股东持股的数量提出了要求。

第二、诉前救济。由于股东代表诉讼是一种代位诉讼,是为原公司监督体制失灵设计的补充救济,因此其适用的前提是公司部救济手段的用尽。用尽公司部救济指的是股东在公司遭到行为损害后,不能立即直接提起诉讼,而必须先向公司监督机关提出由公司出面进行诉讼的请求,,只有在请求已落空或注定落空、救济已失败或注定失败时,股东才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第三、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是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因此在诉讼中,公司本身将处于一个微妙的地位,使得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比起一般的诉讼更加复杂。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原告主要是股东,而被告包括:董事会。股东代表诉讼肇始于董事对公司的侵害行为;其他危害公司利益者。

第四、诉讼赔偿。设计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出发点就是在保护小股东利益和防止滥用诉权二者间寻找平衡点。因此,在诉讼结束后,对于遭受损害的一方,法律会给予一定赔偿偿,以平衡原、被告两者的利益。

三、我国推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重要保障。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借鉴其他国家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有益经验,对推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有重要作用:

第一、确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能较大程度地遏制我国公司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于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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