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考试重点整理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保险法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
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
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违法行为与处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发生保险合同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保险法复习提纲
保险法复习要点
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重点,详细看)
2,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概念及相关规定,权利义务)
3,保险合同的法律特点、种类;再保险合同的含义及当事人关系;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认定条件、分摊方式
4,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特别是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及限制)
5,保险合同转让的处理,保险合同复效的条件
6,保险合同的法定条款(有哪些条款,其含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7,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形式,其含义作用)
8,索赔的条件;保险赔付金的支付方式
9,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的赔偿处理
10,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构成要件和行使限制,委付的构成要件
11,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主要险种(公众责任保险合同),标的特征
12,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区别
1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征;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重点,每个条款的含义及适用)14,人身保险金给付的法律特性;人身保险合同各险种的适用(了解)。
15,受益人、受益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处理;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情形
16,保险费退还、增加或降低的有关规定
17,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的概念、执业规则(了解)
18,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了解);保险公司破产的清偿顺序及人寿保险公司破产的特别规定(了解)
19,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和范围(了解);保险公司成立后依法提取的保证金的用途限制(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保险险种;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了解)
题型:名词解释5个、单选20个、多选5个、简答5个、案例2个
注意:熟悉法条!。
保险法重点
一、概念比较1、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1)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2)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3)联系: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
都具有诚信性、承诺性、服务性、有偿性的一般特点。
区别: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身体;人寿保险强调对因生命变故对家庭和个人提供经济保障,健康保险强调对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健康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他人。
2、意外伤害保险与疾病保险(1)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3)联系:二者同属于人身保险,都具有诚信性、承诺性、服务性、有偿性的一般特点。
区别:意外伤害以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不可预见的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条件,疾病保险则是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或分娩过程中引发的死亡、残废为给付条件。
3、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1)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2)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3)联系: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都是保险人对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区别:①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②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在此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保险法考点
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价值。
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专有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无法以金钱约定保险价值。
4、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5、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6、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7、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8、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9、索赔: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是,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10、理赔:指基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保险人根据合同和有关索赔资料,审理保险赔偿,审核确定保险索赔责任,以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11、保单现金价值: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第二十九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本章重点:1、保险的特征2、保险的种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的概念 p503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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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合同的特点及组成要素
1.保险合同的特点有哪些?
1) 合同形式:保险合同是以书面形式确认的。
2) 合同的法定性: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共同意思,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3) 合同双方的平等性:保险合同是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
4) 合同的个别性:保险合同是按照投保人的个别意愿来制订的。
5) 合同的条件性:保险合同的效力取决于一定的条件,如交纳保险费等。
6) 合同的长期性和续签性:保险合同是具有长期性和续签性的。
1)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方。
4) 保险合同中的标的物:保险合同承保对象的财产、人身、责任等。
6) 保险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保险责任。
7) 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8) 保险事故:保险标的发生的意外情况。
9) 理赔和赔付:保险人对承保的风险发生损失时给予被保险人的赔偿。
保险法知识点
一、风险的概念* 1、广义风险强调不确定性,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变化。
(盈利、一致、损失)(重点)* 2、狭义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结果的相对变化。
(重点)* 不确定性体现:随机事件是否发生、时间、地点、损失程度和范围不可预见、不可控制。
风险的特征(掌握)(一)客观性(二)损害性(三)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四)可测定性服从某种概率分布(五)发展性风险的三要素(掌握)(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三)损失(一)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能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的要素。
(理解)例如:对于人体,风险因素是指其健康状况和年龄;汽车可能造成车祸,所以汽车是一个风险因素;乱扔烟蒂会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它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物质并能直接影响某事物的物理功能的因素。
例如大雾与晴空、木房与铁皮房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是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心理风险因素:如人的疏忽、过失、放松管理注意区分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______。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和风险事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某一风险事故可能是另一事故的风险因素。
(三)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把握两点:一是损失的不可预知,二是经济价值减少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种。
直接损失即实质损失,间接损失则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三种形式。
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掌握):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风险。
地震、暴风、盗窃等(二)动态风险: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动或政治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保险法重点
保险法重点1、保险的概念: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构成要素:○1.以特定危险(可保危险)的存在为前提○2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集合危险,分散损失○3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保险费率的合理厘定)○4.以经济补偿为目的○5.以商业经营为手段3、保险法的渊源1.法律:《保险法》、《海商法》、《公司法》等2.行政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
3.行政规章我国:主要是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等。
4.司法解释:《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等。
5.国际条约:《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协议》等。
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善意、诚实和守信的基本精神和态度,履行自身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约定。
二、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注意: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养父母、继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获得充分赔偿;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经济补偿以弥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
保险法考点汇编
一、考试题型:判断题二、分值占比:20分三、考点:红色部分为出错部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法考试重点整理
保险法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20分,5道)二、简答题(20分,6+6+8)三、论述题(10分,1道)四、案例分析题(50分,5道)名词解释:保险的概念: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以克服社会风险的制度。
保险法的概念: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
而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以民商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即商业保险法。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一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具备保险期限届满等条件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法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条件且不能补救,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由国家予以取缔的情况简答题: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答: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商业保险解决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商事合同。
而社会保险则属于社会福利制度,是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经济帮助,以实现社会保障作用。
2.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2)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与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3)自愿保险法律关系与强制保险法律关系(4)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3.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一、保险人的义务:保险责任和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义务(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3)通知义务(4)施救义务(5)指定受益人的权利(6)保险金请求权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论述)(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保险法复习资料
1.《保险法》第10条第1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合同性质)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危险转移方式)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是否确定)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承保危险的范围)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承保人的人数)3.4.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额/约定的保险价值5.不定值保险=损失额×保障程度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标的受损时的实际价值6.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部损失: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部分损失: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保险金数额。
7.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8.9.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事项。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10. 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11. 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1. 人身保险合同2.分期交保险费3.生效保险合同4.投保人交费逾期——超过宽限期5.未约定其他补救条款,如自动垫交保费条款12.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暂时失效,中止后两年内达成协议可能复效,也可能未达成协议由保险人解除合同。
★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付,宽限期则要给付。
13. 保险合同的复效1.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2.在中止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保险人同意的也可)3.投保人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4.协商并取得保险人同意(往往会审核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而在宽限期内不用审核)法律后果:从复效之日起(补交保费后次日0时),原保险合同继续生效。
2023年自考保险法重点
第一章保险旳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协议旳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协议约定中约定旳事故因其发生所导致旳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到达协议约定旳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旳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也许引起损失旳偶尔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旳要素1.保险旳前提纲素:危险存在2.保险旳基础要素:众人合力3.保险旳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旳区别1.保险旳性质、目旳和主体不一样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旳目旳,而是为了保证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互换旳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旳,为满足各方对保险旳需要,从而到达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旳商业保险企业。
2.保险旳对象不一样社会保险旳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旳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旳对象是自愿按照协议缴纳保险费旳人。
3.保险旳实行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旳根据不一样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行,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旳建立是以法律为根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签订,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旳构成及保险费旳承担不一样社会保险旳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旳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原则旳根据及保障旳水平不一样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原则,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旳保险费旳多少为原则,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旳区别1.实行旳方式不一样储蓄单独旳、个别旳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旳互助共济才能实行。
2.给付与反给付不一样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运用旳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旳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旳均等即可。
3.目旳不一样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旳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旳,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旳状况下才采用。
保险考试重点
保险复习1、可保风险及其产生原因可保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可承当的风险。
原因:2、风险的分类以及对保险业的意义分类:书本上。
意义:保险公司承当哪一类风险。
3、保险合同当事人有哪些?当事人有哪些主要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和保险人。
权利和义务:互为权利义务。
投保人的权利就是保险人的义务。
投保人交保费是义务,保险人收保费是权利。
保险人的权利是索赔,保险公司的义务是承当补偿,承担赔偿和给付。
4、保险金额的含义保险人赔偿给付的最高限额。
5、代位及其代位原那么是什么代位: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地位。
代位原那么: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权利。
有两个、一是权利代位: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追损。
二是物上代位: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取得标的的所有权。
6、合理的施救费的含义是什么施救费不能比标的价值大,要比标的价值小。
7、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以及在我国的运用重复保险如果不分摊会有额外获利。
分摊损失有三种方法:顺序、比例、限额。
我国用的是比例方式的分摊。
8、受益权的产生和受益人的资格产生两个:一是指定:被保险人指定,或者被险人同意保险人指定,二是法定〔法律规定产生〕:如不指定,按照继承法的顺位。
受益人资格:法律对受益人资格没有过多的限定,谁都可以充当受益人〔死亡的除外〕。
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要以生存为限。
9、不定值保险及其运用不定值保险:投保时确定保险金额,但是损失发生时要重新定损〔保险公司到现场定损〕根据实际损失赔偿。
不定值保险在财产保险中占绝大局部。
财产大局部用不定值保险,一小局部用定值保险。
10、风险与保险的关系风险是保险产生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风险这个前提条件,保险没必要产生,保险是应对风险的一种方法。
风险不存在保险也没必要存在。
11、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对时效上的要求有什么不同财产保险强调是保险事件发生的时候被保险人对标的必须有可保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的是投保的时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必须要有可保利益。
12、违背最大诚信原那么的行为及其后果两个行为:一是过失违背〔两者:误告、、、〕,二是成心违背〔两种:欺诈、、、〕后果是一样的:合同无效。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第⼀章保险与保险法第⼀节保险概述(Insurance/Assurance)⼀、保险的概念(⼀)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危险转嫁说保险,是把被保险⼈的⻛险转嫁给保险⼈多数⼈分摊少数⼈的经济损失(⼆)⾮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说……(三)“⼆元”说:区别⼈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合同⼀般为财产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定额给付合同⼀般为⼈身保险;约定多少赔多少(四)⾃身理解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依约定向投保⼈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付保险⾦的商业⾏为。
1、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商业⾏为。
以营利为⽬的,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强制推⾏的社会保障制度。
2、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合同关系。
投保⼈与保险⼈通过订⽴合同确⽴法律关系。
3、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在保险关系中,投保⼈的给付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的对待给付义务,则有所不同。
如果以⻛险为对价,则可以认为该给付也是对等的。
(五)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寿保险:死亡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伤残健康保险(承保因为疾病进⾏诊疗⽽⽀付的费⽤)(定额给付、实报实销):疾病年⾦保险: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保险的构成(⼀)可保⻛险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之事故。
(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1、纯粹性区分纯粹⻛险(遭遇⻋祸)与投机⻛险(股票交易)。
纯粹⻛险:⻛险事故发⽣只会遭受损失,并不会因此获益投机⻛险:可能损失、可能获益(赌博)赌博:可能有收益的对赌,危害社会稳定保险:事件发⽣只会有损失⽽不会有收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2、不确定性(1)是否发⽣(2)发⽣时间(3)事故后果(4)事发偶然⾮标的物⾃身属性所导致,如酒精挥发、⾃然损耗、折旧就不是。
保险法期末重点复习材料
复习提纲多选(10*2)、单选10*1)、名词解释(8*3)、简答(5*4)、案例分析(2*13)1、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二)特点:(1)保险以约定的危险作为对象(2)保险以危险的集中和危险的转移作为运行机制(3)保险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4)保险以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共济为基础(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2、保险法律关系的特点1、保险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2、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3、保险社会关系中存在多重主体身份,而且至少有一方是保险人4、是以保险权利义务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保险法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保险法的特征1、保险法是私法;2、保险法是具有公法性的商法;3、保险法是公益法;4、保险法具有鲜明的技术性。
4、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合同的区别(一)被保险人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符合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要求,且投保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等组。
(二)保险标的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物质财产及其利益。
(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不同。
a、保险价值:人身保险无价值概念,可就同一标的重复投保。
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b、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为定额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按约定给付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有保险价值确定。
(四)保障职能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为给付性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为补偿性合同。
(五)代位求偿权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有代位求偿权5、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与法律内涵(一)最大诚信原则概念:这一原则是指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要求保险活动当事人要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和保险相关的重要事实。
南开大学_保险法_期末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1、保险的本质(1)概念保险法2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要素与本质:①以存在不确定的危险为前提;②既是风险移转,更是风险分摊;③双重目的: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受害人而言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3)当事人投保人(applicant)—保险人(insurer)—被保险人(insured)—受益人(beneficiary) 保险代理人(for保险人)——保险经纪人(for both)——保险公估人(验、评、估、算)2、保险中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为谋取保险金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致使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在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时不采取减轻损失的有效措施,故意扩大保险标的损失程度的风险。
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①诚实信用是“指在善良思考之行为人间,相对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之行为。
”②理由:之所以于保险契约与一般债权实定契约更为强调契约关系中之诚信原则乃导因于保险契约中所特有之射幸性。
故于保险法中特别课予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告知义务、危险增加或危险发生之通知义务以及损害防止义务等。
保险法5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16-1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16-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保险法16-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17-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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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20分,5道)
二、简答题(20分,6+6+8)
三、论述题(10分,1道)
四、案例分析题(50分,5道)
名词解释:
保险的概念: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社会保险:是以国家或者国家授权机构作为社会保险人,依法向公民强制征收社会保险费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死亡或失业而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去工作机会的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用以克服社会风险的制度。
保险法的概念:广义的保险法是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
而狭义的保险法仅指以民商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即商业保险法。
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所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其基本内容是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而保险人一方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者具备保险期限届满等条件时,承担保险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法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有效条件且不能补救,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而由国家予以取缔的情况
简答题:
1.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的区别
答:两者的性质是不同的。
商业保险解决的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商品交换关系,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商事合同。
而社会保险则属于社会福利制度,是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向劳动者提供基本经济帮助,以实现社会保障作用。
2.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1)财产保险法律关系与人身保险法律关系
(2)补偿性保险法律关系与给付性保险法律关系
(3)自愿保险法律关系与强制保险法律关系
(4)原保险法律关系与再保险法律关系
3.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
一、保险人的义务:保险责任和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利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
(3)通知义务(4)施救义务
(5)指定受益人的权利(6)保险金请求权
4.保险法的基本原则(论述)
(1)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诈欺;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保险赔偿用以补偿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4)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承担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承担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5.保险法合同的种类
(1)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
(3)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4)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5)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6)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6.保险合同的生效(成立)
(1)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定的缔约资格
(2)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
(3)订立保险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订立保险合同所采取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保险业规则
7.保险合同的失效(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无效的原因
(2)保险合同所承担的危险并不存在或者已发生的
(3)投保人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没有保险利益
8.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1)适用范围限于投保人选择分期缴纳保险费的履约方式的人寿保险合同
(2)投保人在人寿保险合同成立或者双方约定的时间,已经交付了其在人寿保险合同中的首期保险费。
(3)投保人超过法定或者约定的宽限期限没有缴纳当期保险费
9.保险合同的复效
(1)投保人在人寿保险合同失效状态下,向保险人提出复效申请
(2)保险人对于投保人的复效申请进行审查后,双方协商达成复效协议
(3)投保人依复效协议的约定,补交保险费
(4)投保人的复效申请及双方协议必须是在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提出并完成
10.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
(1)解除保险合同,必须是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内
(2)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解除权
(3)解除保险合同,应当存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事由
(4)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应当遵守法定的时效期限
11.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详细)
(1)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尊重双方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表达的真实意思,并适用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
(2)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应当运用保险市场所要求的特定的科学含义,适用统一的、特定的行业标准。
(3)法院或仲裁机构在所作的法律裁判中对于保险合同条款做出的解释适用特殊的解释原则,即法院或仲裁机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