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情况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住院医疗费用。
本公司在扣除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部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每一保单年度内住院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为本合同约定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八十。
100_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起本合同生效。
入境旅游的,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时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期间一、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办完出境手续出境时止。
二、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急性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被保险人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国寿福臻享版产品责任
轻疾保险金 30种轻症,每次20%基本保额,以3次为限,每种轻症给付1次 重疾保险金 100种重疾,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给付1次后,合同终止
少儿疾病保险金 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少儿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
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主要责任
国寿附加少儿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主要责任
患30种特定疾病,豁免后续保费 投保人100种重疾、身故、高残,豁免后续保费
30万
年交 保费
8988元
特定疾病重疾三次赔付+双豁免
此案例中险种组合包含“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臻享版)、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 疾病保险(优享版)、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病每次可赔付基本保额的20%
2
最多可赔付3次,累计达到保额的60%
3
豁免保障
被保险人罹患30种特定疾病,可豁免后
4
续保费;投保人罹患100种重疾、身故、
高残,豁免后续保费。
身故保障 180日内身故,赔付所交保费;除此 情形外身故故,赔付100%基本保额。
100
30
最全面守护的 最切实需要的 最有人情味的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
投保范围 险种形态 保险期间 保障病种
保险责任
18-60周岁 附加险
主合同剩余保险期间 100种重疾、身故、高残 患重疾、身故或高残,豁免相应主险保费
【豁免投保人】
一张图看懂国寿福(臻享版)成人版
四重保障
重疾保障 100种重疾可赔付基本保额的100%
成人版
【国寿福(臻享版)成人版】-呵护终身 特定疾病重疾全保障,双向豁免家安心
国寿福康宁嘉保计划书(优享版少儿)
女30
女13
性别
女
性别
女缴费
年期
19
女19
性别
女
缴费年期
20年龄30年龄13
保额
200000
投保人女
19
年龄13保额
30000代码保费SD82120.00200000元;投
3381200.003401060.00200000
元,
34226.28341
144.10金
元。
275.00SD260.00
30000康宁嘉保疾病保险
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元,客运意外身故/伤残保险
福悦计划升级组合计划书(少儿版0-17岁)
被保险人
投保人
600000
康宁嘉保
40种特定疾病确诊给付
元,身故给付保费与现价较大值。
本计划书为国寿福优享版、康宁嘉保、康悦A的组合计划,使用时仅需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
的性别年龄及国寿福缴费年期及保额,康宁嘉保保
额,即可计算整体
的保费。
险种
国寿福终身寿险(优享版)
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终身身故保障
元,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200000国寿福优享版
责任
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优享版)
康悦A
普通住院医疗100万,恶性肿瘤100万,日津贴200元,每年累计不超过50000元。
100种重疾保险金元,30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40000
保人100种重疾、高残、身故豁免保费,被保险人30种特定疾病豁免保费;自驾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
400000。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 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款
(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
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 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利益条 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 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 关的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未 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 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以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
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 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仅给付其中比 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
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目录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1. 您与我们的合同 4.2 保险金申请1.1 附加合同订立 4.3 诉讼时效1.2 附加合同生效5.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2. 您获得的保障 5.1 投保范围2.1 基本保险金额 5.2 效力终止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6.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2.4 责任免除 6.1 意外伤害6.2 酗酒3.您的义务 6.3 潜水3.1 保险费的交纳 6.4 空中运动6.5 攀岩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6 探险4.1 受益人 6.7 武术6.8 特技表演条款特别提示本条款特别提示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利✧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2.3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1✧对某些情形造成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当某些情形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5.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6)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内容一、前言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作为一款重要的保险产品,其条款内容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方面对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希望通过本文的阐述,能够全面了解该保险产品的具体细则及其保障范围。
二、保险责任在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中,保险责任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一般来说,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及赔付范围会在保险责任中有所说明,而这也直接关系着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
在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中,其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意外伤害理赔:意外伤害保险通常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逝去。
意外伤害的定义、理赔条件和赔付标准都会在保险责任中有所详细说明,以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相应的理赔和赔偿。
2. 医疗费用赔付:除了意外伤害的赔付外,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中也会包括对于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的赔付。
这一部分的保险责任通常会详细列明在保险条款中,以确保被保险人在发生意外伤害后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照顾,并得到相应的经济帮助。
3. 其他附加责任:在特定情况下,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还会包括其他附加责任,如意外伤残、意外伤害住院津贴等,这些附加责任的具体内容也会在保险条款中有所详细说明。
三、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期间内承担的最大赔偿金额,是衡量保险产品保障能力的重要指标。
在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的条款内容中,保险金额的设定直接关系着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能够得到的实际赔付额度。
一般来说,保险金额的设定应该充分考虑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需求,并且应该能够满足被保险人在意外事件发生时的赔付需求。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保险中通常会根据被保险人的芳龄、职业及保险期限等因素来设定保险金额的具体数额,以确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能够得到足够的保障。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说明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附加合同构成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诊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五十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7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20%,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十五次。
二、住院治疗。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85%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80%。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五、被保险人患病、流产、分娩;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国寿福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的主合同被保险人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的保险期间。
第四条特定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特定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种。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一、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指经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二、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指被临床诊断为急性心肌梗塞并接受了急性心肌梗塞治疗,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1.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2.心电图有损伤性的ST段改变但未出现病理Q波。
三、冠状动脉介入手术:指为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四、特定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部分丧失,其肢体肌力为Ⅲ级,或小于Ⅲ级但尚未达到脑中风后遗症的给付标准;2.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注1)中的一项或两项。
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含赔偿比例
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产品特色投保示例详细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长久呵护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门(急)诊和住院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一、门(急)诊医疗费用。
【干货】升级版国寿福如何投保最划算!保费一样翻倍!
【干货】升级版国寿福如何投保最划算!保费一样翻倍!11月10日讯,“国寿福”作为中国人寿首款费改终身型重疾保障计划,预定利率高达3.5%,保障80种重疾+20种轻症,还要身故、高残、豁免保障。
很多人在购买这款产品时,其实不知道国寿福还有一个投保秘密,如何用相同的保费做出更高的保障?金投保险小编干货来袭,投保前绝对不要错过。
升级版国寿福产品介绍谁能保:0周岁——60周岁(终身版);18周岁——60周岁(定期版);出生满28天——17周岁(少儿版)怎么保:10年、20年交费保多久:终身;至60/70/80周岁(定期版)等待期:180天升级版国寿福条款介绍原有的:(54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身故(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50重疾+10轻症+身故+高残(552):国寿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15种少儿特定疾病(312):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少儿疾病保险(尊享版)——被保险人15种少儿特定疾病豁免保费(针对少儿)新增的:(551):国寿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30重疾+10轻症(注意:此条款可单独投保,做两单操作)(310):国寿附加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30重疾+10轻症(注意:此条款为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为一单操作) (311):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尊享版)——投保人身故、高残、重疾豁免保费(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个人时可附加)升级版国寿福如何投保更划算:成人投保案例演示一、两单操作:第一张保单:(546):国寿祥瑞终身寿险——身故(305):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50重疾+10轻症+身故+高残第二张保单:(551):国寿终身疾病保险(尊享版)——30重疾+10轻症保障内容:1、80种重疾+20轻症:分为50种重疾+10种轻症、30种重疾+10种轻症(1)50种重疾先出险,赔付100%保额,50+10的10不再赔,但30+10继续有效。
(2)50+10的10种轻症先出险,赔付20%保额,50、30+10继续有效。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条款内容
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条款内容一、介绍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是一款由中国人寿推出的终身寿险产品,旨在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和福利。
本文将对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的条款内容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
二、产品特点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具有以下几个产品特点:1. 终身保障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为投保人提供终身保障,无论何时发生意外或意外身故,投保人的受益人都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金。
2. 多样保障计划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提供多种保障计划,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的保险计划,保障范围灵活多样。
3. 全面的保障项目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涵盖了意外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高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等多个保障项目,为投保人提供全面的保障。
三、保险责任与免责条款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如下:1. 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给受益人。
(2)全残保险金: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全残,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给投保人本人。
(3)高残保险金: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高残,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金给投保人本人。
(4)重大疾病保险金: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被确诊患有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支付相应的保险金。
2. 免责条款(1)故意犯罪、自杀等行为造成的身故、残疾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2)投保人隐瞒或不完全提供健康状况等重要信息,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正常评估风险的,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保险金。
四、保险费与保险期限1. 保险费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保额、保险计划等因素来决定,投保人需要根据保险公司提供的费率表来确定具体的保险费用。
2. 保险期限国寿福终身寿险臻享版的保险期限可以选择10年、20年、终身等不同的期限,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合适的保险期限。
五、退保与保险金受益人1. 退保投保人可以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一定期限内选择退保,保险公司将根据相应的退保规定进行退保处理。
中国人寿国寿福附加责任优化建议
中国人寿国寿福附加责任优化建议把健康保障配置完整之后再考虑理财是我的建议,保险配置思路只有这样才科学。
优化建议1、缴费期限设置不灵活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的缴费期限只有10年和20年可选,这样的选择时难以使那些短期资金充足、有趸交需求的群体满意的。
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的附加重疾险缴费期限,上限是20年,而很多同类型产品的上限是30年,如此便显得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很不合理了。
较长的缴费期,会更有利于被保人。
这样,每年所需的保费会更少,这样缴费压力会相对小点。
如果再附加上被保人豁免,被保人在缴费期内出险的话,可以最大限度地触发保费豁免的概率。
如此,后续的保费便可以被免除,而保单的效益依然如故。
2、满期返还金揭秘在很多人的想法中,两全险的优势就在于,不仅身故能赔,保障期满没出险还能返钱,这样的买卖是不会赔本的。
事实是不是这样的呢?那我们可以看看下文这个算法:30岁的小李入手30万保额的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20年缴清,小李从入手到保障期满内没有出险,且仍生存,将会有15万的满期返还金给小李。
而小李缴纳的保费就有14.64万了,相当于把钱存了40年,只净赚3600块钱。
按照银行五年定期2.75%的利率来算,14.64万存银行一年都不止这个数。
可以说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和上述情况对比之下是很差劲了。
追求收益的话,还不如选择理财险呢。
学姐收录了十大高收益的理财险榜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移步这里进行查阅:3、保障力度小前面告诉大家了,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是一款组合型产品。
对于返还金一般的两全险而言,另外附加重疾险的保障难道会有所不同吗?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除了轻症保障,也就只有还有重疾和特疾保障了,保障力度不够看。
就拿阿童沐1号来比较一下,只要赔付标准达到了,重疾能额外赔100%保额,也就是保额买一送一。
然则就重疾而言,国寿福两全保险(2021版)的赔付只有100%基本保额,这差别还是大相径庭的。
人寿意外险赔偿标准(一)
人寿意外险赔偿标准(一)人寿意外险赔偿标准介绍人寿意外险是一种保险产品,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伤害赔偿金或一次性给付。
然而,保险公司对于赔偿标准的设定可能存在差异。
本文将介绍一般情况下的人寿意外险赔偿标准。
一般规定人寿意外险一般会设定以下赔偿标准:•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意外伤害伤残赔偿金•意外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意外住院津贴•意外门急诊费用报销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意外伤害死亡赔偿金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给付的一定金额。
意外伤害伤残赔偿金意外伤害伤残赔偿金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伤残程度给付一定比例的保险金额。
意外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意外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提供的报销服务。
具体报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品费用等。
意外住院津贴意外住院津贴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需要住院治疗而支付的一定金额津贴。
该津贴通常与实际住院天数挂钩。
意外门急诊费用报销意外门急诊费用报销是指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门急诊费用提供的报销服务。
具体报销范围和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而定。
以上仅为人寿意外险赔偿标准的一般规定,实际赔偿标准还需根据具体保险公司的条款来确定。
在购买人寿意外险时,建议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赔偿标准并咨询保险代理人以获得准确信息。
注:本文仅供参考,请以具体保险合同为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
以下是一些人寿保险公司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常见条款:
1. 范围和限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通常只覆盖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如交通事故、
跌倒、溺水等。
此外,可能还有特定的限制,如某些高风险活动(如极限运动)的保
险可能不被包括在内。
2. 保险金额:保险公司通常会规定每次意外事故的最高赔付额度。
有些保险公司还会
设置年度最高赔付额度。
3. 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可能会承担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物费用等。
但是要注意,保险公司可能会设定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部分
才会得到赔付。
4. 报销比例: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每种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如80%、90%等。
5. 报销限制:保险公司可能会规定特定医疗费用的报销限制,如某些特殊的治疗方式、手术等可能会限制报销。
6. 紧急救援:一些保险公司可能会提供紧急救援服务,如紧急医疗转运、陪护人员等。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条款,不同的保险公司及不同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购买保险前,建议详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以了解具体的保险范围和责任。
国寿福合同范本
国寿福合同范本国寿福保险合同一、合同双方1. 保险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 投保人:[投保人姓名]3.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姓名]二、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2.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之日起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三、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保险期间年限],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止。
四、保险责任1.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 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3.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 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体高度残疾,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责任免除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2. 发生上述第 1 款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保险人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六、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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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所认可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国寿福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优享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一、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之和。
第五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本公司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本公司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后次伤残程度较高,本公司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果前次伤残程度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标准》所列的伤残后,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伤残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本公司仅在后次伤残程度较高的情况下给付后次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并扣除投保时已达《标准》所列的伤残或保险期间内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达到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总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或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四、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外,再按第一款确定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除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外,再按第二款确定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金额的2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猝死;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保险人以驾驶员身份驾驶或乘客身份乘坐私家车时,在车厢外部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因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保险费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九年和二十九年两种,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两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附加合同效力恢复(复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九条伤残程度鉴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
若本附加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一、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附加合同成立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法定身份证明。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终止。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五日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本公司在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十五日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于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附加合同终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一、主合同终止;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情形。
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减少为零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被保险人因主合同所列责任免除情形导致身故、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主合同终止的其他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或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转换年金权益受益人在领取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可选择一次领取,或者将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年金领取。
若转换成年金领取,转换年金领取金额根据转换年金当时本公司提供的年金领取标准确定。
转换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自驾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四条附则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中“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二、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三、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四、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中止。
第十五条释义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指《标准》中对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的第二级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