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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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转载齐洪涛:《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分析》

一、无形资产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差异分析:对于无形资产范围的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在于商誉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规定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而税法规定的无形资产包括商誉。会计可将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税法没有投资性房地产的概念,即对于会计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税法仍然按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

二、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

1、一般情形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

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对于外购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

2、特殊情形

例1:2008年1月1日,A公司从B公司购买一项专利权,专利权总价为1000万元,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款项,每年末付款200万元,5年内付清。假设银行同期借款利率为5%,该项无形资产的现值为865.9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为134.1万元(按实际利率法,第1年至第5年分别摊销432900元、354500元、272300元、185900元、95200元)。A

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购买时:

借:无形资产----专利权 8659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1341000

贷:长期应付款 10000000

②2008年底付款时

借:长期应付款 20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0

借:财务费用 432900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432900

③2009年至2012年付款的账务处理略

差异分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计入当期损益。税法对于此类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并无特殊规定,仍应按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因此,本例A公司应确认专利权的计税成本为1000万元,会计每年确认为财务费用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因为专利权的计税成本大于会计成本,所以应当在无形资产摊销或者处置出售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自行研究开发的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一定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无形资产满足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税法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税成本的确认规定,显然是以《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为基础,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会计与税法不存在差异,无形资产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因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开发支出一般作为技术开发费处理,所以老税法强制规定无形资产开发支出必须资本化并无实际意义。《实施条例》的规定相对于过去是一种改进,而不是放宽扣除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应当确认无形资产而不确认,或者故意少确认无形资产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例2:2008年1月开始,C公司研究开发一项新产品专利技术,当年发生开发费用1000万元,其中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支出300万元,2008年12月31日,该专利技术达到预定用途。C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①发生研发支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00000

----资本化支出 3000000

贷:银行存款等 10000000

②年底达到预定用途

借:管理费用 7000000

无形资产 3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7000000

----资本化支出 3000000

差异分析:《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因此,C公司发生的费用化支出,当年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0万元(700×50%)。此外,C公司在进行无形资产摊销时,也应当同时调减税法允许扣除的摊销额的50%。

(三) 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实施条例》六十六条规定:通过接受投资、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会计对于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实际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因此会计与税法无差异。需要说明的是,虽然会计未对接受投资环节支付的相关税费作出规定,但是从会计原理来看,相关税费应当计入接受投资无形资产的成本。

(四)其他

通过企业合并、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其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另行讨论。

三、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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