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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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
《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司法解释。

该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严格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责任,有效预防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首先,《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明确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解释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对于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安全生产过程中犯罪的,将依法惩处。

其次,《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解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违法违规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指引。

此外,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中造成的后果和损害,解释也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以补偿受害方的损失。

再次,《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进一步完善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

解释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罪刑事责任的适用,以及调查取证、鉴定认定和判决量刑的规定。

同时,解释还强调了责任追究程序中的证据保护和认定标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

最后,《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还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救济渠道。

解释规定,当事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关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
合法权益。

总之,通过《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加强了对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为防范和惩治安全生产事故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依据和司法保障。

这将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正确领会“两高”司法解释的深层内涵

正确领会“两高”司法解释的深层内涵

交 易 机 会 的激 励 作 用 , 对 患 者 也 例 如 国家 多 次 降 价 的药 品 ,便 是 由 其他 行 业 的警 惕 和 愤慨 。根 据 中 国
不 具 备 危 害 性 , 对 于 医 生 只 是 一 于医 生 不 开 处方 、 企业 改名 换 型 的 社会 科 学 院社 会 学 所 、 社科 文 献 出
布 后 , 医 药 界 人 士 陆 续 发 表 文 很 容 易 运 用 专 业 权 力 夸 大 病 情 或 介 入 治贿 “ 风暴 ” ,直 接抓 住 “ 额 数 章 , 反 映 业 内 的 意 愿 和 呼 声 。 比 特 定 药 品 的 优 点 诱 使 病 人 “主 巨大 的 药 品 回 扣 ”这 一 客 观 证 据 , 如 在 认 定 处 方 回扣 是 否 为罪 时 ,
个 道 德 问题 而 非 法 律 问题 ( 1 2月 联 手 抵 制 而 无法 惠及 百 姓 。对 开 方 版 社 2 6年 共 同发 布 的社 会 蓝 皮 00
2 日6版 《 “处 方 回 扣 ” 须 防 客 用 药 等 医 疗 服 务 行 为 进 行 合 理 性 书 《 0 2 07年 : 中 国社 会 形势 分 析 观 归 罪 》)。 “情 节 严 重 ” 的 如 判 断 更 是 不 小 的技 术 难 题 ,无 形 中 与预 测 》 看 病 贵 看病 难 ”首 次 成 ,“ 果 只 是 经 济 上 的 问 题 , 吊销 执 业 构 成 了保 护行 业 灰 色 利 益 的 “ 术 为 “ 突 出 的 社 会 问题 ” 已经 到 技 最 , 证 书 就 已 经 是 极 刑 了 , 一 概 定 性 壁 垒 ” 。
察 院 《关 于 办 理 商 业 贿 赂 刑 事 案 依 从 性 , 负 担 药 品 费 用 的 患 者 其 体 后 ,正 式 将 普通 医 务人 员 纳 入 了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

What others can do, you can do it yourself.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导读: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了对于安全生产是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进行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况避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有哪些?主要有《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明确说明了安全生产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了避免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而采取相应的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两高假药劣药司法解释

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劣药的认定
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被污染 的药品,未按照处方调配的药品,以及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 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劣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三十 四条的规定处罚。
05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制药公司生产假药案
案例二
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案例三
某医疗机构使用假药案
案例分析重点
01
02
03
案件事实的认定
如何确定涉案药品是否为 假药或劣药,以及涉案药 品的来源和流向。
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根据两高司法解释, 准确认定涉案人员的刑事 责任。
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如何收集和审查证据,确 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
完善药品质量标准体系
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临床需求,不断完善药品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提高药品质量的可 控性和可靠性。
加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
强化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意识,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符合质量 要求。
鼓励创新和提升技术水平
加大对药品创新的支持力度,推动药品生产技术的升级和改进,提高我国药品的国际竞争 力。
康和生命安全。
03
假药劣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与处罚
假药的认定
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或者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以 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
处罚措施
对于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 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两高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
险废物直接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
地加强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打击,《解释》第七条 规定: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 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 染环境的,以 论处。
七、《解释》明确界定“公私财产损失” 、“有毒物质”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两千
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 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
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 障碍的;
。 的打击力度。 处断。 ”、“ ”
六、《解释》规定,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 七、《解释》明确界定了“ 的范围和认定标准。
八、《解释》规范了
的鉴定机构及程序。
一、严重污染环境的14项认定标准
根据《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 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 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 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五、《解释》加大了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
• 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置费用,在明知他人未取得经营 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托 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

“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解读

“两高”司法解释及新环保法解读
“两高”司法解释及 新环保法解读
镇海区环境监察大队 龚云锋 2014年8月
宁波市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总体情况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环保、公安 部门共破获环境刑事案件62件,对68 名环境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 目前镇海区已有3例案件移送公安 ,其中1例已于今年6月宣判。

“两高”司法解释出台
2013年6月19日起正式施行。 共计十二条,规定了十二个方面的问 题。 最鲜明特点:降低入刑门槛,明确定 性标准。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一、十四项认定标准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 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 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 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附件所列物质
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 为艾氏剂、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 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 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 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 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 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 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苯并 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

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两高关于职务犯罪自首立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如果利⽤的职务之便,从事犯罪⾏为的,属于职务犯罪,仍然需要追究当事⼈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功情节的,需要从宽处理。

具体的认定需要根据司法解释来作出,那么,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两⾼关于职务犯罪⾃⾸⽴功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功等量刑情节若⼲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办案⼯作实际,现就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有关⾃⾸、⽴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关于⾃⾸的认定和处理根据刑法第六⼗七条第⼀款的规定,成⽴⾃⾸需同时具备⾃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罪⾏两个要件。

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动投案。

在此期间如实交代⾃⼰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

犯罪分⼦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员投案的,应当视为⾃动投案。

没有⾃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

没有⾃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的,以⾃⾸论:(1)犯罪分⼦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属不同种罪⾏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在此范围外犯罪分⼦交代同种罪⾏的。

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决定⽽⾃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直接责任⼈员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拒不交代⾃⼰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

两高司法解释

两高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全文)人民网北京5月3日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

《解释》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6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一)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三)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四)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五)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两高司法解释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两高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

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给出的详细解释和指导意见。

该解释全文共14条,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违法行为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权益。

首先,《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的界定和惩罚力度。

根据该解释,对于构成犯罪的涉及安全生产的行为,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责。

例如,对于导致安全事故的行为,如违反相关安全规定、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将有力地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犯罪行为,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和处罚力度。

例如,对于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擅自从事危险作业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违法单位判处罚款。

这项规定将有助于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的监管,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安全提供有效保障。

此外,《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于安全生产的责任和追究力度。

根据该解释,对于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将依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充分发挥了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强化了责任追究的力度,为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提供了重要保障。

最后,《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赔偿问题。

根据该解释,对于犯罪行为导致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等损害的,被害人有权要求犯罪分子进行刑事赔偿。

这项规定强化了刑事赔偿的制度建设,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刑事司法和民事赔偿的衔接,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的司法适用问题给出了明确规定和指导意见,有效保障了安全生产的法律权益。

违法所得两高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违法所得两高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违法所得两⾼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在进⾏违法犯罪过程中,有时会得到⼀些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是通过违法的途径得到的,不能属于个⼈所有,应该予以追缴或是没收。

那么违法所得两⾼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的⼩编就给⼤家介绍⼀下,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违法所得两⾼司法解释是怎样的违法所得,是指⾏政相对⼈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活动,即实施了国家法律、法规禁⽌的⾏为,或未履⾏法定义务的所获得的利益。

《刑法》第六⼗四条规定:“犯罪分⼦违法所得的⼀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的本⼈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律上缴国库。

”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违法所得与赃款赃物在实践中经常被混⽤,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既使⽤违法所得,也使⽤赃款赃物,⽽司法解释中多称为赃款赃物。

《法学词典》对赃款赃物的解释是“犯罪分⼦⽤抢劫、抢夺、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贪污、受贿、⾛私、投机倒把等⾮法⼿段取得的⾦钱和物质”。

⽬前对赃款赃物的理解主要有以下观点:1、赃款赃物就是犯罪所获取的财产。

因此,违法所得和赃款赃物是⼀种包含的关系,违法所得包含赃款赃物,赃款赃物是违法所得的⼀部分,⽽且是最重要的⼀部分。

2、赃款赃物有⼴义和狭义之分,⼴义的赃款赃物指⼀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的利益及⽤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都属于赃款赃物的范畴。

狭义上专指犯罪活动获取的财物和⽤于犯罪活动的财物。

3、赃款赃物是指⾏为⼈通过⾮法活动所取得的⼀切财物。

4、违法所得指通过违法包括犯罪所获得的财物。

在⽣活中应该注意,违法所得是不能进⾏交易的。

犯罪嫌疑⼈、被告⼈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民检察院可以向⼈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店铺的免费法律咨询。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

【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新环保法】“两高”司法解释与新环保法矛盾吗, 2014-10-09 新疆环保“两高”司法解释,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的行为做出了刑事处罚的规定,新环保法则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许多人认为,在“两高”司法解释中,利用暗管、渗井、渗坑非法排污是行为罚,即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应入刑;而在新环保法中又规定了行政拘留的处罚.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就是适用拘留,如果构成犯罪,就适用刑罚。

这两者之间的界限在立法当中还是比较清晰的。

那么,行政拘留与刑事处罚有何区别呢?郑州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副教授马春娟认为,除了处罚性质等不同之外,两者还有两个主要区别。

“两高”司法解释和新环保法对利用暗管、渗井、渗坑违法排污的定性不同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如何界定环境刑事处罚(环境污染犯罪)和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违法)的构成要件问题。

“两高”司法解释认定这一标准的规定之一为“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刑事处罚作为最重的处罚手段,只能针对那些危害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

除追究刑事责任外,还有大多数没有构成犯罪的,应由行政机关追究行政责任。

因此,对违法与犯罪的问题,需要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有效衔接。

新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同时,第六十三条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应当说明的是,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对4种行为实施行政拘留,并不排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予以处罚,而是在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之上,新增加了行政拘留的法律责任,加重了对这些行为的处罚。

同时,本条规定也与《刑法》的规定做了较好的衔接。

新环保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两高关于对销售概念的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对销售概念的司法解释

两高关于对销售概念的司法解释
"两高"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对销售概念的司法解释,我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解释。

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的角度来看,他们可能会解释销售概念在法律上的具体含义,例如在合同法中对销售合同的规定,以及在侵权责任法中对产品销售可能涉及的责任等方面进行解释。

他们可能会就销售行为的要件、标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具体解释,以指导司法实践中对销售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

其次,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角度来看,他们可能会解释销售概念在刑事领域的适用,例如对于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销售侵权产品等行为构成的犯罪行为进行解释。

他们可能会就相关罪名的适用条件、定性标准、量刑标准等方面进行解释,以指导检察机关对于涉及销售犯罪的案件的立案和起诉工作。

总的来说,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于销售概念的司法解释,将会涉及到民事、行政和刑事等多个领域,从不同角度对销售行为进行界定和规范,以保障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
展。

这些解释将会影响到全国范围内的司法实践和相关法律制度的适用。

两高是否有必要做司法解释

两高是否有必要做司法解释

两高是否有必要做司法解释论述题答法:一.司法解释概念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过程中和检察过程中对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的权力。

二.司法解释的重要性法律即使再完备,也难以避免“法律漏洞”现象。

在法律存在着漏洞的情况下,司法解释具有填补漏洞的作用。

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则乃是对复杂的社会现象进行归纳、总结而作出的一般的、a抽象的规定,因此人们对规则的含义常常有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理解。

而每一个法官在将抽象的规则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时候,都要对法律规则的内涵及适用的范围根据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断,而此种判断实际上就是一种对法律的解释。

更何况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无缺的,而总是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释对任何法律的适用都是必不可少的。

尤其是在司法过程中,更需要对法律规范作出明确的解释,从而正确地适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缺乏,特别是由于立法者一直采用“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制订法律,从而使许多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抽象甚至含糊,立法滞后和操作性不强的特点突出,由此给法院适用法律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而立法机关因立法任务繁重,很难加强立法解释,面对此种状况,最高人民法院加强了司法的解释工作,并形成了内容极为丰富、涉及面十分广泛的司法解释系统。

大量司法解释不仅填补了严重存在的法律漏洞,而且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则依据。

司法解释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正是有了最高法院的各种司法解释,才使得各级法院依法审判成为可能。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第一,司法解释是保障法院严格执法的手段。

法律必须通过解释才得以适用,这是成文法所固有的抽象性和一般适用性的特点所决定的。

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发展的,即使在一个静态的社会中,也不可能创造出能预料到一切可能的争议并预先加以解决的永恒不变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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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解释的制定背景
环境保护法律条文发展和演变
(四) 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81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 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8日公布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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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解释的制定背景
《解释》起草中的主要考虑:
(一) 第一,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 法保护力度。
解释的主要内容
(二)依法严惩非法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 境监管失职罪。 《解释》第二条对非法 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结果加重要件、擅自 进口固体废物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入罪要件“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作了明确规定,例如“致使乡镇以上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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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焦点信息解读
环保部2011年发布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办 法(第Ⅰ版)》,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 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臵费用、 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
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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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焦点信息解读
二、阻挠执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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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五)加大对环境污染共同犯罪的打击力度。
实践中,不少企业为降低危险废物的处臵费用,在明知他人未 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或者委 托他人收集、贮存、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现象十分普遍。他人接收 危险废物后,由于实际不具备相应的处臵能力,往往将危险废物直接 倾倒在土壤、河流中,严重污染环境。为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此类犯罪 行为的打击,《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境 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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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解释》 第一条:
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臵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3)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4)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的; (5)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 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这种屡查屡犯的行为,其主观恶性是比较大的。) (6)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7)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 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8)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1)《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实施 污染环境、非法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4种情形 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一)阻 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 的。这是《解释》对环境犯罪从严处罚 的又一个表现。这里的意思并不是说阻 扰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本身的犯罪,如果 是那样,就是另外的罪名,比如妨碍公 务罪等。这里的意思是指,在环境污染 犯罪过程中还干预、对抗调查取证,那 么在起诉过程中就要将此作为环境犯罪 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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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解释的制定背景
修改前:第三百三十八条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 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 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修改后:第三百三十八条 【环境污染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 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 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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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三)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四种情形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解释》第四条专门规定,实施污染环境、非法处臵进口的固 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等犯罪,具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 酌情从重处罚:(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臵、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 定排放、倾倒、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 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 放、倾倒、处臵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对于具有这四种情形之一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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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六)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从一重罪处断。 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多个罪名,如违反国家规定,故意排放、 倾倒、处臵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实质上是 直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同时触犯了投放危险物质 罪和污染环境罪两个罪名。为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 《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即违反国家规定,排放、 倾倒、处臵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 污染环境罪、非法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在高院已经公布的四个案例中,胡文标、丁月生 投放危险物质案就属于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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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一、定罪标准的降低
焦点信息解读
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在法人代表兼董事长、总经 理应建国的决策和管理下,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情况下, 生产铅酸蓄电池,并违规私自增加铅粉生产线制造铅粉,加大铅尘、铅烟等 废气的排放量,并使用高度不达标的烟囱向大气排放有毒物质,造成168人 血铅含量超标(其中包括53名儿童),公司东边4377.03平方米的农田因土 壤中铅含量超标而土壤功能等级下降。经鉴定,为消除土壤铅污染的相关费 用需人民币41.36 万元。路桥区人民法院对“台州血铅事件”责任人重大环 境污染事故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被告单位台州市速起蓄电池有限 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应建国(系公司法定代理人兼董事长)有期徒 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 容解读
台州市环释的制定背景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三、结合案例,解读焦点信息 四、企业如何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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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解释的制定背景
环境保护法律条文发展和演变
(一) 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了重大环境污 染事故罪,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非法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 进口固体废物罪,第四百零八条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 (二)200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以下简 称《2006年解释》),对上述环境污染犯罪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 明确规定。 (三)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六条 对1997年《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 了三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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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四)从严惩处单位犯罪。 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 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解释》第六条明确规 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 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 判处罚金。
20
第三部分
焦点信息解读
(3)共同犯罪的适用
《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对此种情形应当以污染环 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有关单位、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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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焦点信息解读
重庆长风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委托被告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处臵其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危险废物。之后,被告人蒋云川(云光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危险废物处臵工作交由 公司员工被告人夏勇负责。夏勇在未审查被告人张必宾是否具备危险废物处臵能力的 情况下,将长风公司委托处臵的危险废物直接转交给张必宾处臵。张必宾随后与被告 人胡学辉和周刚取得联系并经实地察看,决定将危险废物运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境 内的黄水沱倾倒。2011年6月12日,张必宾联系一辆罐车在长风公司装载28吨多工业废 水,准备运往兴文县共乐镇境内的黄水沱倾倒。后因车辆太大而道路窄小,不能驶入 黄水沱,周刚、胡学辉、张必宾等人临时决定将工业废水倾倒在大坳口公路边的荒坡 处,致使当地环境受到严重污染。2011年6月 14日,张必宾在长风公司装载三车铁桶 装半固体状危险废物约75余吨,倾倒在黄水沱振兴硫铁矿的荒坡处,致使当地环境受 到严重污染,并对当地居民的身体健康和企业的生产作业产生影响。经鉴定,黄水沱 和大坳口两处危险废物的处臵费、现场清理费、运输费等为91.8315万元。
(二)第二,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发挥刑法 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三)第三,切实解决办案实际中的难题,加大对环境污染犯 罪的打击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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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包含了三大块,八个方面内容: (1)污染环境罪、非法处臵进口的固体废物 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罪 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 (2)环境污染犯罪所涉及的从重处罚、犯罪 竞合、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等问题; (3)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鉴定、检验 等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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