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信息公开立法对我国_政府信息公开条例_的启示
浅析美国政府信息安全法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是如何管理、 控制和保障信息安全的, 对我国研究构建政府信息安全法律体 系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政府 信 息安全 法律 中图分 类号 : 9 1 D 72
文献标 识0-6・1 10 -5220 )530O
此外 , 还有《 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F )《 ( AA 、经济间谍法案》E A 、 (E ) 《 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 )等法律对政府信息安全保护也有明确 ( A
的相 关 规 定 。 二 、 障 政 府信 息安 全 的 行政 法 规 保
一
、
保障政府信息安全的联邦法律
( )信 息 自由法》F A,9 6 一 Ⅸ (OI I6 ) 为 了 适 应计 算 机 及 网 络技 术 的发 展 和广 泛 应 用 , 该法 于 1 9 9 6年 被 修 订 , 电 予信 息 纳 入 该 法 , 公 民能 够 方便 地 获 取和 使 用 政 府信 把 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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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美国政府信息安全法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张坤 鹏
摘 要
赵 延 杰
在应 用法律 保 障政府信 息安 全管理 上, 美国是 当前 出 台相 关法律 最健全 的 国家, 本文指 出从 法律 的角度 了解 美国 法规
联邦政府通过总统的行政令对政府部门信息制订了保密分类标 分类主要涉及国家安全与国防 、 情报收集和外交。确立三级分类 的信息进 行列举 。规定除了以下 9种不必公开的信息外都应按法 定 准, 条 什 向 公众 公开 : 家 安全 问题 , 根据 行 政 命 令 的标 准 被 设 定 为保 保密制度: 国 即 机密级、 秘密级、 绝密级 。但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 最终受司 9 6年制定的 《 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法案》 加强 , 密的材料; 内务材料: 法律规定豁免的材料; 商业秘密; 律师工作文件 , 法审查的控制。19 当事人特权性材料; 个人隐私 文件; 符合法定条件的执法档案; 金融 了对侵害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行为的认定和处罚 。 9 8 19 年克林顿签 关于保护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第 6 号总统令》 要求确保 3 , 机构材料 :地质数据。上述规定实质上是规定了何种信息应受法律 署颁布 了《 保 护而不应被公开。信 息 自由法》 《 足其它信息安全保护法律 的基础。 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该总统令就美国信息安全的概念 、 意义、 长期 与短期 目标 等作 了明确的说明, 针对 下一步的行动作了指示, 并提出 ( )阳光 政 府 法 》GS I7 ) 二 《 ( A,9 6 该法影响着 约 5 O个联邦部门、 委员会和机构 , 要求公开其所有 了一个保护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方案 作为美 国 2 l世纪总体 会 议 的情 况 和 记 录 档案 , 有 1 但 0种 例外 9种 与 《 息 自 由法》 定 信息安全战略和指南的 《 信 规 信息系统保护国家计划》 0 0年出台, 20 涉及 的一样,增加的是政府正在参与仲裁或者正处于裁定或处理一起 案 到脆弱性评估、 信息共享 、 事件反应 、 人才培养 以及隐私保护、 法律改 件 的过程 中的信 息与档案 。除了联邦法律之外 ,美国各州都制订了 革等方面的内容,为每一项信息安全内容制定了详细 的时间表和计 划。 公开会议法或公开档案法等, 规范信息的公开与保密问题 。 ( )总统 档 案 法》P ,9 8 三《 (RA 17 ) 9・1 事件后。 1 布什政府把信息安全立法 问题提到新的高度, 并 该 法 规 定 白宫 幕 僚 向 总统 提 供 的文 件 要 该 届 政府 结束 l 之 做了大量 的工作。包括 : 2年 督促 国会通过联邦法案; 发布行政命令和 国 后 才 能 公 开 。9 ・ 1 件 后 , 国政 府 对政 府 信 息 的 公开 更 加 谨慎 , 家信 息安全政策; l事 美 调整 国家信息安全工作机构, 设立直接向总统 负责 以防 被 恐怖 分 子 利 用 。 从 《 统档 案 法 》 执 行看 , 国行 政机 构 对 的总统国家安全顾 问, 总 的 美 成立本土安全部, 同时建立相应的其他配套机 构 ,以保 证 国 家信 息 安 全 工作 的协 调 、统一 与高 效 20 年 通 过 的 03 档 案 的控 制 权 是 非 常 大而 灵 活 的 ( 《 算机 安全 法 案 ̄CS ,9 7 四)计 ( A 18 ) 《 网络空间安全战略》 保护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资产国家战略》 和《 均 该法 被 l9 9 6年 《 息 技术 管 理 改 革法 案 》 2 0 信 和 0 2年 《 电子 政 务 把保护国家基础信息设施 安全列为第一优先 ,反映了美 国对国家基 法》 订 。 者 要 求行 政 机 构 设 置信 息 主 管( l 并为 他 们 设 定职 责 : 础信息设施保护的重视程度 。在《 修 前 c o) 网络空间安全国家战略》 中明确提 后者要求政府颁布计算机安全标准 、 培训相关信息安全工作职员、 为 出了政府 与私人双向信息共享机制。 计算机系统安全和 隐私信息制订安全计划。经过修订的 《 计算机安 三、 美国政府信息安全法规对我国政府信息安全法规建设的启示 全法》 是美国政府信息安全领域的重要法律, 其主要 内容包括规定了 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信息安全 的规定,但整体立法层次不 国家标准与技术局是为联邦政府计算机系统制定信息安全政策和标 高.存在很多问题 。现行的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大 多是国务院 准 的授权单位, 要求凡是存有敏感信息的政府计算机系统 , 必须制定 及其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 , 没有专门针对政府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 安全计划等等。 对 政 府信 息 安 全 管 理 的相 关 规 定 分 散于 各 个 法 律 、 规 条 文 中 , 法 针对 ( 《 五) 爱国者法 P ,0 1 (A2 0 ) 性 不 强, 能 上 不 能相 互 支 持 和补 充 , 且 主 要 是行 政 许 可 和 行政 处 功 而 这是 9・1 事件后美国为保障 国家安全颁布 的最为重要的一部 罚 , 有 局 限性 . 时还 出现 重 复规 定 和 自相 矛 盾 现 象 , 信 息 法规 的 1 具 有 给 法律 。它 从 法 律 上 授 予美 国 国 内执 法 机构 和 国 际情 报 机 构 广泛 的 权 执行 实施造成了障碍 , 损害了其威信和威力。 力以防止、 侦破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 使美国公众生活在安全环境 中。 针对 目前我国政府信 息安全立法的现状,建立健全我国政府信 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应吸取和借鉴国外先进 的信息安全立法经验, 该法还对美国现有的十几部法律作了修订 ( )联 邦信 息安 全 管 理 法案 FS 、0 2 六 《 (IMA2 0 ) 加快立法步伐及其修改和完善。首先应确立科学的政府信息安全法 该法对信息安全作 了定义, 并对 国家安全 系统的概念进行界定。 律 保 护 理念 , 成 适 合信 息 网络 安 全 需要 的法 治 文 化 。其 次 , 据 我 形 根 该法还授权各管理 部门行使国家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比如: 授权管理 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规范分散的特 点,制定针对 政府信息安全的法 与预算办公室( OMB 主任对 安全政策、 ) 原则、 标准、 指南等 的制定、 执 律, 通过有针对性、 系统 性、 科学性、 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保护政府信 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迅速, 政府信息安全立法应从有利 行情况进行监督, 授权国家标准与技术局( /T为联邦政府使用的系 NS ) 息安全。另外 , 统制定安全标准与指南。 该法是美 国政府在 9・1 1事件后为加强国 于信息技术发展, 有利于 电子政务发展的角度出发, 及时修改现有法 家 安 全颁 布 的另 一 部 非 常重 要 的法 律 律中与信息社会发展 不相适应的部分, 健全政府信息 公开 、 信息资源 ( ) 电子 政 务 法案  ̄E 七 Ⅸ (GA, 0 ) 2 2 0 开发的组织机构及 其职责和政府信 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该法对联邦政府信息管理和规划的各个方面,从危机管理到 电 参考文献 ; 子 档 案及 查 询 索 引 都 做 了规 定 。在 具 体 内容 中特别 强调 了 电 子政 务 【l ̄ e oisn U Ifr t n e ui a P r4 1 v nR bno , S noma o c ry w・ a . S i S tL t 中 的信 息 安 全 问题 , 新授 权 政 府 信息 安 全 改 革法 , 重 为保 护 政府 计 算 [ ht= w w. ih u e olmb noe/ p r / 0 』 s _ p r p f 2 t / w wh e o s g v ]p/ t o h frgr ot 2 7 mar o . d. e s0 e t 【】 3唐岚. 美国国家信息安全体系简介. 国际资料信息.0 52 . 20 () 机 网络 安 全 提 供 管理 框 架 。
从立法看美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行政公开制度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 除 《 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 ee l oe m nit usn 1e dr vnetnh Snh e h F aG r e i 法律规定的情形外, 必须将其行政行为公开于社会和相对方, 让 A t》我国通常称之为美国的“ c , ) 阳光法案” 92 。17 年制定的《 联 其知晓和了解相关情况的一种制度。】 行政公开具有“ 广义” 和 邦咨询委员会法(h Fdr dirCm i e c)也在广泛 Te ee l vo omt t》 aA sy t A e “ 狭义” 两个范畴, 广义行政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及其部门在行使 的范围内规定了会议和文件的公开和保密, 它和情报 自由法、 阳 权力时要将组织、 程序、 时间、 结果等内容公开, 接受社会的监 光法案有密切的联系。除此而外, 7 1 4年制定的《 9 联邦隐私权法
策文 决策活动、 件、 会议、 务信息等 政 要公开, 即政策和政府信息 体系。 公开。政府政策信息的公开保障了个人或组织知悉并获取行政 ( 制定情报 自由法, 一) 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机关的档案资料、 政策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的权利。本文研究
的行政公开制度主要是指狭义的行政公开。
公众的知情权通常是指个人或组织知悉并获取行政机关的 档案资料、 政策文件和其他政务信息的权利。如何公开政府的
督, 即行政程序的公开。现代行政程序充当了限制行政权、 保护
( eeelray c 》 h F aPv A ) T dr ic t 的主要 目 的在于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
民权的角色, 它通过设置大量以行政主体为程序义务人、 以行政 个人记录的正确性, 不以促进行政公开为 目的, 但该法规定行政 相对人为程序权利人的方法对行政主体进行反向控制, 成为对 机关保持的个人纪录必须对本人公开, 对行政机关管理行政信 行政权实施控制的有力武器。 狭义的行政公开是指政府的政 息作了明确的规定, 2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也属于行政公开的法律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起 复议 的方式 来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益 。其次 , 信息 公开 的方 式上 , 在 美 国采用 政府 主动公 开 和民众 申请公 开两 种方式 。政 府 主动公 开 的 是 对全体 民众 的行 为和权 益有 直接影 响作用 ,需 要广 大群 众及 时 了 解 的 信 息 。 众 申 请 公 开 的 信 息 主 要 是 在 行 政 过 程 中 收 集 、 成 和 获 民 形 得 的公共 信息 。 国高 度重 视信息 公开 的程序 保障 . 美 建立 了切 实可行 的救 济 机 制 , 动 了公 众 对 信 息 公 开 的监 督 程 序 。 果 民众 请 求 政 府 启 如 公开 某项 文件 ,而行政 机关 拒绝或 当 民众请求 政府 依法 不公 开符 合 豁 免公开 的个人 信息 或商业 信息 而政府 予 以公开 时 ,民众 即可启 动 行政 救济 或司法 救济 程序来 维护 自己的合法权 益 。 《 “ 信息 自由法 》 的 制定 , 其最 大的特 色之 一是克 服 了旧联邦 行政 程序 法 的困境 , 赋予 了 申请 人 在 申 请 被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时 有 权 向 司 法 机 关 提 出 起 诉 。 ① 外 . ”另 美 国 也 确 立 了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举 证 责 任 的 倒 置 原 则 .即 政 府 信 息 的 诉 讼 案件 , 行政机 关对 其决定 负举 证责任 。 由
制 化 、 际 化 , 必 须 立 足 于 我 国 的 国情 , 鉴 美 国 、 国 就 借 日本 、 士 等 外 国 政 府 信 息公 开 制 度 对 我 国 的 启 示 。 瑞 关 键 词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知 情 权
中图分 类号 : 6 D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8 3 ( 0 0 0 — 0 7 0 10 — 6 1 2 1 )6 0 2 — 2
国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经验启示
国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经验启示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国际化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不断探索提高行政效能的途径,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国外一些国家在这方面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宝贵的借鉴。
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如何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取长补短,不断优化政府管理,服务于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康。
在国外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一、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务公开和透明度信息化已经成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外一些国家通过建设统一的政务信息平台,实现政务信息的集中管理和共享,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性。
政务公开和透明度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便于公众监督和参与,提高了政府的责任感和执行力。
丹麦政府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实现了政府各部门信息的统一管理,并且在互联网上实现了政府各项服务的电子化,方便了人民群众生活,提高了政府效能。
二、推行行政机构重组,强化管理效能行政机构重组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外一些先进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重组,对政府各部门职能进行重新划分和整合,消除了部门间的利益冲突,减少了重复和浪费,提高了政府的管理效能。
新加坡政府采取了行政机构重组的措施,将原有的多个部门合并成了几个超级部门,实现了政府管理的高效化和精简化。
三、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之一。
国外一些国家采取了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优化服务内容的改革措施,大大提高了政府的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美国政府推行了“创新政府”计划,大力推进行政审批的简化和优化,实现了政府服务的全面增效和升级。
四、加强政府员工能力建设,提升服务水平政府员工是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支撑力量,加强政府员工的能力建设是提高政府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之一。
国外一些国家通过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公务员教育培训,提高了政府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日本政府信息公开与开发利用对我国的启示
ui zt n o h a a ee g v r me tifr ain o p o ie rfrn e n nihe me tfrte dsls r n se i l h tiai fte J p n s o e l o n n no t ,t rvd eee c s a d e l tn n o h i ou e a d e p ca y te m o g c l
得了明显 的成效 。 文章着重阐述和分析了日本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信息开发利用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 足 , 以期待对 今后我 国政府信息公开 ,
尤其是对我 国政府信息的开发 利用提供启示和思考 。
关键词 : E本政 府信 息 l
信 息公开开发 利 用 策 Nhomakorabea 文献 标识 码 : A
启示
CL n mb r 0 5 1 G 0 C u e :D 3 .: 2 3
Do u n o e: c me t d A c
Arce I t l D:10 — 9 8 2 1 )6 0 0 — 5 i 0 3 6 3 (0 0 0 — 0 9 0
政府 信息 公 开 和政 府 信息 的 开发 利 用 ,不 仅有 助 于 加强 和谐 社会 建设 , 造公 正 的社 会 和 经济 环境 , 且 能 营 而 更有 效地 在市 场 经济 中发挥 作 用 ,从 而促 进 生产 力 的发 展 。从 这个 意 义上 讲 , 府 信 息 的公 开 和开 发利 用 , 政 是健
s nf a t a v n e .T i a e e p u d a d n ls s h a h e e n s n d f in y f t e i l s r ,d v lp n a d i i c n d a c s h s p p r x o n s n a ay e t e c i v me t a d e c e c o h d s o u e g i i c e e o me t n
调研报告:国外电子政务的经验及对我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启示
调研报告:国外电子政务的经验及对我国“互联网+政务服务”的启示一、国外电子在线政府推进经验和发展趋势(一)案例一:英国“政府即平台”,全球电子政务排名第一英国提出“政府即平台”,即政府提供共性服务的跨部门通用平台,部门和民众可在这些应用和服务上面开发附加应用;云侧提供“政府云”,计划将几百个数据中心整合至10~12个;管侧建立公共部门安全网络(PSN),类似政务外网,政府网关通过数字认证方式实现外网互联网数据交换;端侧推行政务APP,在线政务应用程序商店,财政部采购相关应用程序,同时推进公共桌面服务。
在数据开放方面,英国采用开放数据五星评价体系,重点不在数据条目数量,而是聚焦数据开放质量,加强开放数据质量评价体系。
政府网站以CSV、WMS、XLS、PDF、HTML、XML等10余种文件格式开放数据。
截至2015年9月底,发布健康与社保、经济、人口、人力、环境、教育、交通、住房等领域的1350个公共部门机构的2.6412万个数据集。
2012-2015年,数据集的月浏览量增长了161%,数据集月下载量增长了383%。
(二)案例二:新加坡一站式7×24不间断100%覆盖的在线政府近年来,新加坡提出通过机制、架构、云三方面共同保障实现在线服务一站式和不间断(One-Stop,NonStop)。
在组织机制方面,采用一部一局四委员会,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IDA)有600余人派驻政府各部门担任CIO,跨部门协同由委员会讨论决定。
总体架构方面,包括业务架构(找到交叉业务)、信息架构(找到共用的数据元素标准)、应用架构(找到可以共享的系统和服务的组件)、技术架构(包括开发步骤、模板、最佳实践)。
云服务采用G-Cloud分级战略,将云服务分为四层,即商业云、与公众共享的低保障云、与非政府机构共享的中保障云,以及政府专用的高保障云。
统一账号、统一平台、行业平台,成为当前新加坡在线政府主要架构。
统一账号包括统一邮箱和统一身份认证;统一平台包括统一网上办事平台、统一数据开放平台和统一交互反馈平台;行业平台包括各领域的统一平台,包括统一地图、医疗共享平台等。
国外电子政务的启示
随着信息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过程中,政府信息化的作用日益突出,为政府部门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办公、方便沟通、协同工作开辟了崭新局面,有力促进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国外政府信息化建设的基本理念、建设原则、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对于我国不断推进完善政府信息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
一、国外政府信息化发展概况西方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是信息化最早的国家。
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发达国家引领着世界政府信息化的潮流,所以推进政府信息化建设,首先不能不关注国外政府信息化的发展状况。
(一)国外政府信息化发展阶段划分。
政府信息化的进程从全球来看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第一阶段:办公室自动化(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80年代中期)。
从办公自动化的角度来看,这一阶段政府信息化的方向就是推动政府内部事物性工作处理的电脑化。
其主要特点是:利用各种信息处理设备和信息技术,使办公室的作业形态由传统的人工作业转换为运用现代化的行政设备;通过信息设备、应用软件、建立各式资料库为决策与行政事务提供支撑。
办公室自动化比较偏重文件的制作、传送和储存。
2.第二阶段:建立公共管理信息系统(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
从公共管理信息系统的角度来看,政府信息化的方向更强调增强政府管理的数据处理能力和解决复杂决策问题的能力。
其主要特点是:建立由人员、设备和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新型管理体系,以适应公共管理者决策和有效履行管理职能。
80年代中后期,公共管理信息系统和局域网成为政府部门应用的主流。
3.第三阶段:推进电子政务(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
90年代初期之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开始全面着手建设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利用互联网将政府的信息系统在技术上和功能上向政府外部延伸,在建设过程中逐步提出了电子政府的概念,并将电子政务的建设重点定位在公共服务方面。
综合各类研究成果,国外电子政务发展大致可分为五个阶段:简单的信息发布、政府与用户的单向互动、政府与用户的双向互动、网上事务处理、无缝集成。
中英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
性法规规章。 现在 , 不仅 省、 市 ) 地( 级政府 , 就连许多县级政府
“ 府信息公开 ” 国际上通称 为信 息 自由 , 叫做公众 政 在 也 知情权或行政管理透 明。 民主公开 的法治社会 中, 在 公众有权
获知政府 如何运作 、 如何行使权力 。 过立法 的方式确保政府 通
尊严 和满 足公 民知悉政府运作 的权利 ,有助于促进政府 的运
作 更 理 性 、 具 有 透 明度 、 负 责 任 , 能 为 公 众 监 督 权 力 提 更 更 并
也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 的规定 。国务 院各部 门以及 各地
英 国的《 信息 自由法》 ——“ 国家行 为应该公 开” 的原则是
由英 国思想启蒙学者洛克首先提 出的 , 他在《 政府论》 中指 出 : “ 政府所拥有 的一切权力 , 只是 为社会谋幸 福 , 决不允许 任意
妄 为 。 “ 力 的实 施 必 须 通 过 明确 、 开 的法 律 来 保 障 。 世 界 ”权 公 ”
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作 比较分析 。
一
、
中国 政 府 信 息公 开 的历 史 与 现 状
以实施 。《 信息 自由法案》 规定 ,公 民有权利依法 获得 政府 信 “ 息, 政府有义务主动公开某些政府信息” 。 信 息 自由法不仅 解决 了政府 信息 “ 保密 与公开 ” 的问题 ,
而且对不 同政府信息 “ 否收费以及如何收费 ”作 了原则规 是 定。 这些 法律 的落 实 , 促使沉积在政府部门的信息大量流人社 会, 有力地 促进 了知识经济的发展 。按照这一法律规定 , 任何 人不管是否拥有英 国国籍 , 也不管是否居住在英 国 , 都有权利
我最关注的《档案法》修订
我最关注的《档案法》修订作者:管先海李兴利来源:《档案管理》2020年第06期李兴利(焦作市档案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档案法》颁布施行,是我国档案界的一件大事,将对档案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现就自己最关注的《档案法》修订某一条款,以及最想但新《档案法》未写进去的意见和建议开展研讨。
郭东升(临清市档案馆):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三条加上了“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
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档案文化强国,最根本的一条仍然是坚持和强化党对档案事业的领导。
《档案法》修改增加了第七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这是很好的。
有党的强有力领导,有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我们的档案事业大有希望。
孙大东(郑州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六章“监督检查”。
该章节共6条,第四十二至第四十七条分别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事项、范围和基本要求、保证档案安全的义务和权利、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的规则等。
总体来看,该章节对过去监督检查事项不明确、监督检查过程不规范、监督检查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和短板都做了相应规定,但具体的实施还需要《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各省级地方性法规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尽快启动配套法规政策的立改废工作,确保与新修订的《档案法》有效衔接。
黄琥(中原油田档案管理中心):我最关注新《档案法》第四十一条“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之规定。
关键词和落脚点都在“共享利用”上。
那么,未来的档案共享利用会以什么样的方式呈现,我们不妨大胆设想。
一是自助式服务随处可见。
老百姓走进任意一个档案服务大厅,来到自助式档案服务查询机前,只要输入身份证号码或将身份证放在指定区域,显示屏上就会跳出查档服务选项,与自己相关的信息都会扑面而来,想为各类事宜提供依据分分钟搞定。
美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
、
而是 因为 在美国 , 司法程序公开 , 尤其是刑事庭审公开是 民与另一位公民之间的纠纷需要公众关注, 美 国司法信息公开制度的起点 。美 国司法界普遍认 这是一个最佳时刻 ,让那些行使司法职权 的人应该 为, 公众对一个刑事审判的详细审查提高了案件审理 永远凭公共责任感行事、让每一个公 民满意地亲眼
质 量并且 确保法 律程 序 中事 实 的完 整性 , 而给被告 目睹执行公务 的方 式 。” ̄2 进 [z 33
收稿 日期 :0 2 0 — 2 2 1— 6 1 作者简介 :刘爱 良(9 5 ) , 18 一 , 湖南攸县人, 男 湖南省张家界市 7 8 官、 硕士, 主要从事刑法学、 环境法学研究。
引言
事程序到民事程序 , 从庭审程序到预审、 陪审团遴选 察 官和辩 护律 师一致认 为 , 不将审判 向旁 人和 新 应该 向法官 的决定 发 出挑 程序 , 公众享有充分的司法公开信息。 在著名的里士 闻界公 开 。当地报纸提起 诉讼 ,
满报业公司诉弗吉尼亚州一案中, 最高法院认为 , 宪 战。 高法院支持了媒体请求并加以强调 : 权利法 嘬 “ 《 法第一修正案不仅 限于保护新 闻出版和个人言论 , 案》是在审判应予公开这一悠久的历史背景下产生 而且也禁止政府对公众获取信息 的来源施加限制。 的。当时 , 公众旁听审判的权利被视为审判程序的一 因为 , 言论 自由意 味着 获 取信息 的 自由。 司法 活动 个重要方 面 ; “ 来多少就 来多少 的 民众 前面 ” 行 就 在 愿 举 自由英国宪政的不可估量的优势 ’ ” 。 而言 , 作为一种公共事件 , 法庭 内的一切活动都是公 审判被看作是‘ 共财产 , 没有广泛的公众参与 , 言论和出版 自由的重 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和新 闻出版等 自由可 以被 从 要方面可能被剔除。【 1 】 , 国司法信息公开还停 理解 为是 对每个人 出席 审判 的权 利 的保 护 , 而使那 当前 我 留于初 级 阶段 ,】 众获 知 司法信 息 的需求 却 与 日 些 明文规定 的权利 具有意义 。 [ 2 但公 虽然 这个案子 涉及 的是 俱增 ,本文意图通过求解并借鉴美 国司法信息公开 刑事审判 , 但其理念同样适于民事审判。该案的法官 “ 的法理逻辑与经验 ,希冀对完善我 国当下的司法信 致认 为 :公众 是否 有权 参 与 民事审 判不 是 本案 应
中西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分析
中西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分析
中西方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在运作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以下是中西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比较分析:
1.立法依据
在中西方国家中,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依据也不相同。
在西方国家中,法律通常会规定政府机构必须公开相关信息。
例如,美国《自由信息法》、英国《信息自由法》等。
而在中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1990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信息公开的范围
西方国家的信息公开制度覆盖面更广,包括政府机构的所有信息以及相关机构的资料、会议记录和财务预算等内容。
而中国的信息公开制度则主要是针对政府机关的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等部门。
3.信息公开的流程
在西方国家中,信息公开主要是依靠公众的申请来获取信息。
一般情况下,政府机构必须在申请信息后的一定时期内公开相关信息。
申请人还可以对信息的拒绝公开提出申诉。
在中国,信息公开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获得,包括通过政府网站、信件或电话等方式。
但是,这些信息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合法性和相关性。
4.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和审核机制
在西方国家中,政府机构公开的信息通常具有较高的透明度,
并且受到独立审查机构的监督。
而在中国,政府机构公开的信息相
对缺乏透明度,政府审核和审查机制较为严格。
总之,中西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虽然在中国,信息公开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但是其透明度和公开性已经
大大提高。
随着国家的发展和治理能力的提高,相信这一制度将逐
步趋于成熟和完善。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启示
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启示陈梦华,罗琎,陈才麟1;王文杏2(1.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海口570105;2.中国人民银行儋州市支行,海南儋州571700)摘要: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种类繁多的“APP”在我国迅速普及,给个人信息安全造成极大隐患,导致当前我国个人信息泄露及侵犯公民信息案件频发,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
2018年5月25日生效的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被称为史上最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从多个方面强化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对我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关键词: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个人信息;互联网企业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8.11.06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8)11-0036-05随着互联网信息与大数据技术快速发展与应用,特别是智能化技术飞速发展与智能手机的迅速普及,我国互联网应用技术借助国内巨大市场优势实现快速发展。
互联网企业在给我们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在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共享中过度的信息采集与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频繁发生,给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强化个人信息保护迫在眉睫。
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生效。
《条例》从多个方面强化了对个人信息主体权利的保护,被称为史上最严个人信息保护立法。
《条例》的颁布生效使欧盟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方面再次引领全球,对我国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现有相关研究情况收稿日期:2018-10-21作者简介:陈梦华(1961-),男,广东雷州人;罗琎(1984-),女,四川宜宾人;陈才麟(1992-),男,湖南邵阳人;以上作者均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王文杏(1992-),女,海南海口人,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儋州市中心支行。
国外电子政务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电子政务发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北京时代远景信息技术研究院庆怀韬国外电子政务发展较好的国家在各自的发展阶段也出现了困扰政府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的问题,面对挑战,各国均从实际出发,制定了响应的对策方针,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给予我国一些宝贵的借鉴经验。
一、韩国和德国电子政务发展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做法& 韩国(一)信息资源共享难韩国电子政务发展初期,存在各部门信息系统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这是由于建设初期未确定统一的电子化业务标准,各部门以各自特征和采购条件开展基础设施建设,造成部门间信息系统相互交流和数据共享困难。
做法:构建能够共享各领域信息资源的行政信息网。
整合各部门、各区域内散落的行政业务,把全国连接成统一的通信网;建设数据资源中心,目前韩国政府机构98%的行政信息保存于统一建立的大田中心和光州中心,实现了信息互通共享。
(二)公务员信息化能力不足,公众缺乏网络意识韩国电子政务建设发展初期,公务员信息化水平无法完全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速度,公民普遍缺乏网络意识,网络素质低。
做法:首先,创造优质的互联网环境。
韩国共5千万人口,使用互联网的用户已突破4千万,每个家庭负担的使用费相对低廉。
韩国的宽带网络在平均传送速率和家庭宽带覆盖量方面均居世界首位,分别达到了20.4MB/s和95%。
韩国宽带高速发展主要得益于韩国政府的政策支持。
韩国政府通过促进国内融资、鼓励运营商之间的良性竞争,于2010年鼓励企业花费34万亿韩元约合306.3亿美元完成超高速宽带计划,这个数字大致相当于该国的年度教育预算。
其次,提升公务员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和公民的网络素质。
通过配置公务员政务网络账户,基本实现公务员适应电子政务发展要求;建设中小学教师宽带互联网,在全国所有邮局配备互联网计算机站,面向各阶层公众开展信息化教育。
(三)缺少跨部门的协调机制韩国电子政务发展初期设立了行政电子化总务处,负责统筹全国电子政务工作。
虽一再强调韩国行政电子化总务处的统筹职能,但由于强调各部门分责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未能克服统筹职能的限度。
西方发达国家行政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西 方发达 国家行 政公 开制度 的形成 和发展
下 ” 口号 , 等 并陆续制 定 了各种相 应 的法律 制度 , 《 如 联邦行 政程序法》、 阳光下 的政 府法》、情 报 自由法》 《 《 《 、 政府会议 公 开法》、信息 自由法》 《 等等 , 而形成 了行政公开制度 。 从
行政公开不 仅赋 予公 民知 晓政 府文 件 、 府 记 录的权 政
验 , 加 快行 政 立 法建 设 , 立 完善 行 政 公 开 监 督救 济 制度 , 快 电 子政 务 发 展 , 快行 政 公 开 的制 度 化 建设 。 应 建 加 加
[ 关键 词 ]行政公开 西方国家行政公开制度 发展及困境 完善 [ 中图分类 号 ]D 2. 文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62 37 (01o — 04— 3 92 1[ A[ 17 — 43 21 )2 0 1 0
心 , 民作 为 国家 权 力 的 主 体 —— 无 论 在 形 式 上 还 是 在 实质 公 上 — — 都 要 求 更 多地 参 与 国家 的各 项 管 理 活 动 , 接 表 达 自 直
密、 商业机密和个人 隐私等事 项外 的行政活 动及其结 果 , 让
社 会 和 行政 相 对 人 知 晓 和 了解 相 关 情 况 的 一 种 制 度 。它 起 步于 2 O世 纪 中 叶 , 现 代 行 政 程 序 的 一 项 重 要 制 度 。建 立 是
利, 而且 赋予公 民知晓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 中所形成 的 包括文字 、 音 、 声 图像 、 照片等各 种信息 。比如在芬 兰 , 公共 机构 的大 门不会有警察或军人把守 , 芬兰的《 公开法》 明确规
定 , 府 档 案 馆 以及 公 共 部 门 的所 有 档 案 不 仅 对 专 家 和 研 究 政
《公众获取官方文件的欧盟条约》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启示
[ w rs h onio E r Cnetno ce t O c l ou et he eu tn fh ep ’R p l K呵 od]teCuc f u p ovno l o e i nA cs o f i D cm n ;t R gli t s i a s ao o ePols eui o e b 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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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v r me t noma o i ls r hn tp ig o e ra w r h ue o lw. Ho e e ,h w frw l t e g v r me t o en n f r t n ds o u e i C ia i s pn n t o d t ad te rl f a i i c n s e h o w v r o a i o en n l h i oma o s l ue i hn o f fw o u l s p r cp t t Ho a e s i e mid frl i ain a d h w c n w f n r t n d co r C ia g e f b i at iae i i i i s n p c i n ? w c n w hf t n 0 e s t . n o . e th gl o a e r h o rle / b u nomain ds l u e i re n o rg e p l o ltl at i t e a v n e f o - n c u a i a o t f r t i o r , n od rt e c u a e t u i t c mp e y p r cp ei t d a c so g v i l i s i o cs o h b c o s e ia nh
浅析国外保密立法经验及启示
浅析国外保密立法经验及启示家秘密三个密级的标准;(4)规定了对具体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和解密的一系列程序。
二是如何准确而有力地打击各种泄密、窃密犯罪的问题。
《保密法》对1979年《刑法》的有关规定作了重要的补充,在《保密法》获得通过的同时,通过了《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1〕,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保密法》是我国保密工作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保密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发展轨道的重要标志。
二.外国保密立法概况现今,依法管理国家秘密也已成为各国保密工作的共同特征。
保密法制建设是保密工作重要而基础的一个方面,各国的保密立法都是建立在科学认识保密工作基本规律这一基础上的。
因此,谈国外保密立法和保密法制建设,首先要认识国外保密工作的基本情〔1〕《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是对刑法的补充,它规定了新的犯罪行为和罪名以及应处的刑罚。
况。
保密工作的基本内容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简称定密工作,它明确保密的对象和范围;其次是,对国家秘密信息采取的防范性保护措施,它明确保密的手段和措施;再次是,利用法律手段同泄密行为作斗争,追究泄密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它明确违法的法律后果,是保证保密管理制度落实的法律强制保障。
这些内容在各国的保密工作中表现出相当程度的共性,这三个环节是各国开展并做好保密工作的关键所在。
(一)英国的保密法律制度英国《官方保密法》制定于1911年,1989年进行了修订,重点缩小了国家秘密的范围,并将部分违法行为修改为内部处理。
现行《官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有四类:一是涉及国家安全和情报的信息;二是涉及国防的信息;三是涉及国际关系和从外国或国际机构取得的保密信息;四是披露后可能引起犯罪或干扰正在进行调查的信息。
《官方保密法》适用于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军人、政府供货商和合同商。
违反《官方保密法》可以处以3个月至2年刑罚、罚款或者两者并罚。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保密审查制度对中国政府的启示——从法律法规内容分析角度出发
人 民共和 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对政府 信息 公 开过 程 中的基 本要求 等提 供 了切 实 的法律 依 据Βιβλιοθήκη 保 障 。 审查立法情况
美 国现行 的规范 政府信 息公 开 的联 邦法 律 主 要包括 《 信 息 自由法 》、 《阳光 下 的政 府 法 》 、
尽管中美两 国都颁布了相关的政府信息公 开法 律 法 规 , 对 豁 免 公 开 的 内容 做 出了相 应 规
Go v e r nm e nt I n f o r ma t i o n Di s c l o s u r e:A n Ana l y s i s Ba s e d o n Le g i s l a t i o n Te x t s YU Z hi z h e n
摘
要
通过 中关两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过程 中保 密 审查 制度 的 比较 , 从保 密 审查主体 、 保 密
审 查过程 以及保 密 审查 内容 三 大维度 进行 分析 , 总结 美 国政 府 实践 对 国 内法律 法规 内容 制 定的启 示 , 包括 保 密 审查 主体 需具体 化 、 信 息保 密审查过程 需进 一步 细化 以及信 息保 密
s u b j e c t , r e f i n e t h e p r o c e s s a n d c l e a r l y d e i f n e t h e c o n i f d e n t i a l c o n t e n t o f t h e c yp r t o— c e n s o r s h i p
s y s t e m.
Ke y wor ds g o v e r n me n t i n f o r ma t i o n;i n f o r ma t i o n d i s c l o s u r e;c r y p t o—c e n s o r s hi p;FOI A
美国《信息自由法》的最新发展及启示
新 的发展 。2 0 0 7年的修订 主要 涉及新 闻媒体 申请信 息收费的保 护、追索律 师费和诉讼 费用、指 定 ( ( 信息 自由法》公众联络 员、 为申请 信息进行 个性化 的跟踪 编号、 建立政府信息服务办公室等 内容。 这 些新发展对 完善我 国政 府信 息公 开制度有所启
示。
并且 “ 对不 当拒绝公开信 息没有提供任何 救济 途径 ” 。 1 9 6 3年 ,美国国会提出支持制定全新的联邦信息公开 法, 而 不是 简单地修 订 行政程序法 和管家法 。 朗( E d w a r d V. L o n g )提 出了 ( 《 信 息 自由法 的前身法案 ,1 9 6 3年参议 院的 1 6 6 6号法案 。1 9 6 4年参议院通过了该法案 ,但是在参
记者 、 律师 、 公 共利 益团体 、学者获取 政府信息 。 负责执行
《 行政程序法 的美 国司法 部 ,不仅 未能进行 有效 的监督 ,
制度 的最新发展对我 国有一定启示意义 。
反而 “ 严重、 明显、 公然和持续的违反”第 3 条 的规定 。 1 9 6 5
一
1 9 4 6年一 1 9 9 6年 美 国
的( < 外 国行政程序法 汇编 中的美国 联邦行政程序法 》 ( t h e
模糊术语 的定义 。 第3 条还 允许政府拒绝公开 “ 为 了公众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P r o c e d u r e Ac t )第 5 5 2条p ,即 信 息 自由
关键词 :美国;信息 自由法:最新发展 中图分类号:D F 3 1 文献标识码 :A 文 章编 号:1 6 7 3 — 2 2 1 9( 2 0 1 4 )0 4 — 0 1 4 1 — 0 3
外国政 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在当今信息时代,政府信息公开已成为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关键环节。
许多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特点(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之一。
1966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是美国信息公开制度的核心法律。
该法确立了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程序,并设立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机构。
此外,美国还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信息自由法》进行补充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二)英国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2000 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标志着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正式确立。
该法规定了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和范围,以及政府部门应当公开信息的义务和责任。
同时,英国还建立了信息专员制度,负责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
(三)瑞典瑞典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之一。
早在 1766 年,瑞典就颁布了《出版自由法》,确立了政府文件向公众开放的原则。
此后,瑞典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府信息公开体系。
瑞典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强调公开的主动性和全面性,政府部门有义务主动公开各类信息。
二、外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一)完善法律体系我国虽然已经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法律位阶和内容完整性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国家的经验,制定更高位阶的信息公开法律,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形成系统完备的法律体系,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外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通常较为广泛,不仅包括行政决策、执法过程等方面的信息,还涉及公共资金使用、环境保护等领域。
我国应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特别是涉及民生、公共利益和社会关注度高的领域,如食品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等,以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政府信息公开的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政府信息公开在当今社会已经成为了越来越重要的议题,其涉及到政府的透明度、民主和人民的知情权等多个方面。
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并尝试着在这个领域进行实践和探索。
本文将通过国际比较和经验借鉴的方式,分析不同国家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做法和经验,并尝试着探讨其对于其他国家的启示和借鉴。
法国:将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在法国,政府信息公开被视为一项基本权利,与人民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法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规定,以确保公民可以获得政府的信息。
其中最著名的就是《信息自由法》(loi du 17 juillet 1978),该法明确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利要求政府提供有关其权益事项的信息。
同时,《信息自由法》还规定了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的异常情况、免责条款以及申诉机制等具体措施。
法国的这种做法,不仅促进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更加加强了政府的透明度,保证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信和互相监督。
日本:实行“主动公开”相比于法国的制度化做法,日本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推行的则是一种“主动公开”的模式。
即政府自愿地将其拥有的信息,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对外发布,方便公民获取。
此外,日本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公开范畴和机构,如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要求这些机构主动公开与其工作相关的信息。
这种做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可以提高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难度和门槛,增加其对于政府的认知和了解,进而推动政府对于社会和公民的责任感和义务感。
德国:民间社团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德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机制与法国和日本有些不同,它将公民社团和媒体也纳入了信息公开的范畴中,使得公民和政府之间的交流和互动更加丰富和多元化。
在德国,公民社团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要求政府提供与其相关的信息。
如果政府没有遵守相关的规定或拒绝提供信息,公民社团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政府进行赔偿和道歉。
此外,在德国,政府部门还可以主动选取某些重点信息进行公开,并邀请专家、媒体、公民社团等进行评价和监督,促使政府对于信息公开的主动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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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诚(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 图书馆,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1)国外信息公开立法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启示摘 要: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周年。
一年来《条例》已取得了诸多进展,信息公开已经从一种理念正在逐步变成现实。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出台,揭示《条例》尚存在的不足之处,分析几个典型国家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及特点,进而通过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立法的先进经验,提出相应的改进对策。
关键词: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改进措施Abstract:On May1,2009,the Govern ment I nfor mati on Publicity Regulati ons of the Peop leπs Republic of China was put int o effect for one year1Over the past year,a l ot of p r ogress has been made in these regulati ons1The concep t of inf or mati on publicity is gradually becom ing a reality1Based on the descri p ti on of the govern ment inf or ma2 ti on publicity regulati ons of China,this paper reveals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regulati ons,analyzes the cont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govern ment infor mati on publicity regulati ons of several other typ ical countries,and puts f or ward s ome counter measures f or i m p r ove ment by reference t o the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the other countries1 Keywords:govern ment inf or mati on;infor mati on publicity;regulati ons;measures for i m p r ove ment2009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一周年纪念日。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概述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全国各地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纷纷出台,还引入政府采购、政务公开、政府发言人、政府上网工程等制度。
这些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的发展。
2008年5月1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我国行政公开法制的一个新起点。
《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是我国首部有关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法规。
它的出台对于理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阳光政府建设的步伐,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条例》的颁布对于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合法化、规范化和保障公民知情权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知情权是指社会公众获得自身所处环境及其变化的信息,保障社会生活所需的各种权利。
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但规定了人民主权、人民参与权和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
信息公开制度是保障公民上述权利的最好手段,信息公开是主权在民的体现,有利于公众参与,有利于公民维护自身利益,这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进入了法律化和制度化的时代。
在近日的全球性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中,我国政府启动了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及时通报防控的最新进展。
回顾一年来《条例》的实施情况,曾参与条例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莫于川教授向记者表示:“《条例》的实施引发了诸多可喜的转变,中国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道路上,正不断迈出新步伐。
”“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正成为各级政府努力推行的理念,民众与政府间的信息对应关系正在发生积极变化,二者之间变得更加平等。
2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尚存在的局限尽管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有了进步,但是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尚处于发展阶段,所以仍然存在一些不足。
211 历史积淀下来的认识观念的影响封建意识和观念并没有从我们的脑海中完全抹去,许多人思想中依然保留着一种“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官治民的思想。
这种思想在推行社会主义民主的今天已经构成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障碍[1]。
212 政府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条例》反映出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上,政府仍然处于主动地位,外部力量如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公民等的监督作用没有充分体现。
同时,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需进一步加强,为百姓提供一个反映问题的有效途径,而不是运用特权对某些敏感话题进行打压和隐瞒。
同时,许多地方还出现了多头管理的复杂局面,缺乏协调、原则和规范[2]。
213 垂直部门成为公开条例的“死角”根据现有体制,海关、国税、金融等中央垂直系统,以及地税、工商、质检、国土等省以下的垂直机关,并不是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因此地方政府对于这些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往往无法进行指导和监督。
在公开条例的实施准备过程中,个别地方的垂直部门甚至以信息系统集中建在上级部门为由,拒绝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对其行使职权,垂直部门因此成为当前政府信息公开的“死角”。
这严重背离了公开条例的立法初衷,条例规定地方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行使职权的范围是“本行政区域”,而非本级政府下属部门,本行政区域的垂直机关理应包括在内。
这些情况是地方政府开展信息公开工作之初始料未及的,至今这一局面仍未得到有效扭转[3]。
同时,目前中央各部委政府网站信息基本做到了公开、透明,但是省、市等下属部门网站,尚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发展很快,所以存在信息资源整合、在线服务能力、条例本身、权力分配等诸多难点。
214 《条例》内涵方面的缺失首先,条例在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收费标准、监督和保障的手段、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只做原则规定,可操作性较差。
其次,条例中的个人隐私概念含糊,缺乏详细规定,个人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不清晰。
再次,条例规定的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较短,且没有明确紧急情况的处理办法,随着我国公民获取政府信息意识的不断提高,工作量的不断增大,政府机关的困难会逐渐增多[2]。
最后,公开条例的出台,有力地推进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制化进程。
但是公开条例本身只是行政法规,它只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不能为人大、党委、法院和检察院设定公开信息的义务。
与此相关的是,目前很多地方的法院、检察院都在实施审判公开、检务公开。
对于这些机关的信息公开,公开条例显然是鞭长莫及[3]。
215 《条例》与其他独立法之间还存在着矛盾关系尽管已经制定了《条例》,但仍然没有形成并实行全国统一的政务公开制度;《条例》与其他独立法(如《保密法》、《档案法》等)之间也还存在不配套甚至相互矛盾的关系。
另外,配套法律制度(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商业秘密保护法》等)缺位,行政机关在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时,难以判断哪些信息属于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的范围[2]。
216 《条例》不具备权威地位,易受其他法律限制作为我国第一个公开政府信息的立法项目,《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向法制化迈出了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一步,有利于我国迅速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但是,它毕竟只是由政府制定并颁布的一部行政法规,并不具备国家成文法的约束作用和权威地位,且易受到其他法律(如《保密法》、《版权法》、《档案法》、《立法法》等)的限制。
3 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分析综观20世纪下半叶世界各国政府法治的发展,可以发现一个很重要的现象,各国相继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把政府信息公开的活动规制起来,实现信息公开法制化。
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制定相关法律也已成为普遍共识,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笔者认为,剖析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借鉴外国立法的有益经验,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我国当前的首要任务。
311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当代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影响最大的莫过于美国。
从1966年以来,美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一个由《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阳光下的政府法》和《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共同构成的较为完备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其中《信息自由法》是最为核心、最具特点的,它第一次彻底打破了政府的保密传统,让政府的行为最大限度地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而其精巧、实用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关于九项公开例外的规定,更是成为多国立法效仿的对象。
当然一项制度的成功与否,更为关键的在于运作的成效。
美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运作主要体现在有关信息自由法的诉讼和信息自由法与体系中其他法律的关系这两方面。
《信息自由法》将行政机关信息的公开规范化、法制化,法律的强制力度是其保证信息公开落实的有力武器。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高强制性、全方位、多渠道、披露细等鲜明特点,这是其能够较好地实行和运作的保障:①明确了公民获得信息的权利;②在信息公开的方式上,采用政府主动公开和民众申请公开两种形式;③在信息公开的内容上,实行豁免公开例外制度;④高度重视信息公开的程序保障,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4]。
312 英国政府信息公开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英国现行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依据英国《信息自由法》建立的,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英国《信息自由法》规定的信息是指以任何形式记录的信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都有权利要求公共机构公开信息。
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并构建了高效的管理体制。
英国政府特别重视引导和发挥个人参与信息公开的积极性,同时政府加强对信息公开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政府主动公开所拥有的信息。
其主要特点有:①注重立法。
英国作为欧盟的成员国,对于欧盟指令规定各国要制定的法律,英国改变以往英美法系以普通法为主,遵守判例的做法,议会制定了《数据保护法》和《信息自由法》,构建信息公开法律体系,使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数据保护信息得到法律保障。
②体制健全。
在完善的法律体系下,构建高效的管理和救济体制是英国信息公开的一个重要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