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票据交易引发的诈骗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例
分析。
一、案例分析。
一名男子,被告称其英文名字为陈彤,系某县的居民。
该男子于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与他人共同策划骗取贷款、票据
承兑、金融票证罪,并从票据折价管理处拿取贷款,故被检察院以涉嫌骗
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起诉。
二、案例分析。
经审理查明:
1、陈彤等人为获得贷款,谋取利益,构成骗取贷款罪:陈彤等人利
用伪造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
取贷款。
2、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组织非法筹款罪:陈彤等人计划骗取金
融票据、票据承兑及金融票证贷款,并实施多次,筹集了私人贷款,损害
了金融信用状况。
3、陈彤等人策划犯罪,构成金融票证诈骗罪:陈彤等人计划以伪造
的金融票据等,在票据折价管理处把伪造的金融票据拿去兑现,获取贷款,并非法占有贷款,损害了金融信用状况。
根据上述审理结果,应将陈彤等人判处相应量刑。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四起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4月22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市两级法院审理非法集资案件有关情况,并现场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
案例1:金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案情】被告人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退休后到河南鑫融投资担保公司任总经理。
金宁以高息并保证随时兑付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资金,绝大部分转入他人指定账户,从中吃取利差。
2012年3月,金宁在不能及时兑付集资户本金及利息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支付高息为手段,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继续向集资户吸收资金填补亏空。
至2014年10月21日,累计吸收资金11.5亿余元,至案发尚有1.78亿余元不能归还。
本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金宁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典型意义】金宁原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高息非法吸存系违法行为,风险较大,仍然实施非吸犯罪,在资金链断裂、无能力兑付的情况下,掩盖事实真相,为拆补资金而继续非法集资,造成1.78亿余元无法兑付,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挥霍资金、拒不交代部分资金去向、案发前转移资产、销毁书信等行为,非法占有的故意明显,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金宁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给集资群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对金宁判处无期徒刑,体现从重打击。
案例2:江中祥、赵景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对江中祥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赵景玉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郭希如票据诈骗案
郭希如票据诈骗案被告人郭希如,男,宜昌市襄谷物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1年3月19日上午,被告人郭希如持一张票面额人民币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到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铁路坝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铁办)申请办理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方式查询汇票真伪。
之后,银行通过查询证实该汇票为假。
同年3月26日,被告人郭希如再次到该银行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审判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郭希如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向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郭希如辩称,该汇票是其融资所取得,取得时并不知道汇票是假的。
辩护人认为,郭希如在使用300万元的承兑汇票时,并不知道该汇票为假,不具备非法骗取银行资金的主观故意,请求法院对郭希如宣告无罪。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认为,郭希如明知是伪造汇票而使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未遂)罪。
被告及其辩护人关于不明知该汇票是假的等辩护意见没有证据印证,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郭希如以票据诈骗(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万元。
郭希如对一审判决不服,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理由,上诉至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证据不足,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也仅是推理了郭希如对汇票系伪造明知的可能性,且基本依据于郭希如的供述,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达到确实充分,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重新开庭审理认为:郭希如持伪造的300万元承兑汇票到工行铁办申请办理贴现手续,并要求银行用电报方式查询汇票真伪的事实属实。
但公诉机关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郭希如在实施上列行为时,明知该承兑汇票系伪造。
郭希如当庭辩称其不明知的观点,与公诉机关提供的柳立华帐户查询结果、刘传新的证言相吻合,即可印证其并不明知。
本案的重要参与人鲁新超、黄志明、柳立华均没有归案。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
中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营业部副主任于建军,跌进了一私营业主设下的人情陷阱,严重违规出具银行承兑汇票,酿成了我国最大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涉案金额高达3.7亿元,给国家造成7599万元巨额损失。
两人也因非法出具金融票据证罪、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2004年分别被呼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3年。
47岁的犯罪嫌疑人张加明,原是内蒙古巴彦淖尔盟乌兰图克乡的农民,1982年贩卖羊毛起家,组建了内蒙古戎霸羊绒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并在呼和浩特市设立了分公司,仅有小学文化的孙兢枝任分公司经理。
有了公司的招牌,张加明便想从银行套钱把企业做大。
1996年,他经人介绍结识了农业银行呼市迎宾支行副行长高少杰。
张加明以吃喝玩乐手段与高少杰交朋友,很快使这位副行长掉进了“人情”陷阱,成了张加明的铁哥们。
当年7月,张加明到呼市找到高少杰,希望“高哥能给呼市分公司开一张300万元的承兑汇票”。
“哥儿们的事,好说!”高少杰把张加明引见给迎宾支行营业部的副主任于建军,请于建军帮助办理。
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有严格的规章制度。
但于建军一向看领导的眼色行事,副行长的哥儿们就是半个副行长,绝不能得罪。
为了巴结行领导,他在审核时明明发现张加明的手续不全,既无商品购销合同,又无保证金及有效担保,不具备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条件,还是按照领导的吩咐,给张加明签发了一张3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这么容易就把银行的300万元给套来了。
”张加明觉得以“吃喝玩乐”交朋友比送钱还灵验,便更加投其所好,不断地邀请高少杰出入各类酒店和娱乐场所。
同时,他抓住于建军讨好行领导的心理,多次找于建军办理承兑汇票。
从1996年9月至1997年9月,于建军利用职权,违规为张加明在账外滚动签发承兑汇票24笔,合计金额5580万元。
从1997年之后,张加明的每笔银行承兑汇票一到期,他便和分公司经理孙兢枝将款直接归还给抵押贷款银行或贴现银行,不通过账内承付。
香港现金支票诈骗案例
香港现金支票诈骗案例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冯亮在一香港男子的授意指使下,假冒胡姓先生身份,以“将香港境内的450万美元转移到深圳”为借口,通过美联物业房地产中介的工作人员的电话联系到被害人何某。
冯亮同何某见面后,冯亮称其在香港有450万美元想私下兑换成人民币带入境内,冯亮承诺给何某总额2%的好处费,因被害人何某手中有人民币500万元的现金,故双方约定私下兑换70万美元,冯亮还要求何某在香港的汇丰银行开设账户。
何某在汇丰银行开设账户后,把账号告知冯亮。
后冯亮向何某表示将于3月12日交易,并要求何某支付其总额0.5%的提成。
一香港男子将一开自香港大新银行的70万美元的支票存入何某的汇丰银行账户,冯亮随后向何某谎称需兑换的70万美元已经进入其账户。
而何某在查询显示有70万美元入账后,随于当日中午转账470多万元人民币给冯亮。
何某到汇丰银行拟将70万美元转账,汇丰银行工作人员却表示:“该笔钱是用支票入账的,但交易还没有成功,要到15日15时才能入账,期间对方可以随时取消这笔操作。
”何某发觉自己受骗了,遂向深圳市公安机关报警,成功冻结了冯亮相关账号的一部分钱,但仍有200多万元人民币被陆续转账、取现。
冯亮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冯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
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一审法院判决冯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依法冻结的赃款发还被害人何某。
票据诈骗案件中证据的收集
方式 获取 票据 的 ;如 果 票 据 是行 为人 自己伪 造 、
变造 或 同伙伪造 、变 造 的 ,则犯 罪嫌 疑人 对虚假 票据 的 明知无 可置 疑 ;据 变造伪 造 的痕迹 非常 明
据 收集难 ,认 定难 。首 先 ,票据诈 骗 活动一 般都 是 在看似 正 常的市 场交 易和 结算业 务 中实施 并完 成 的 。犯 罪嫌 疑人 实施票 据诈 骗活 动后 ,虽 然会
显行 为人 又有较 高 票据知识 水平 的 ;人在 提示 承 兑付款 、请 求付 款 、委托 收款 的过程 中被金 融机 构或 票据债 务人 明确 告知票 据可 能是 伪造 、变造
的方 法 。
关 键词 :票 据 诈骗 案 什 ;证据 ;收 集
中图分类号 :D 3 . 6 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l7 —6 5 2 1 )O — 4 0 62 _0 7( 0 1 2 9 — 5
票据 诈 骗 犯 罪所 呈 现 出的 高 智 能化 、集 团
化、系列化 的趋势 ,给侦查 部 门的取 证_ 作 带来 I = 了新 的考验 。本文在 分析票据诈 骗案 件证据特 点
2 1 第 2期 N . 0 1 0 1年 O 2 2 1
云 南 警 官学 院学 报 Ju a o u nnP l eOf e cd m o r l fY na oc fcrA ae y n i i
总第 8 5期 Sm8 u 5
票据 诈 骗 案件 中证 据 的 收 集
李- 鹏 X -
( 云南 警官学 院 ,云南 ・ 明 昆 602 ) 5 2 3
内容摘 要 :票 据诈 骗 犯 罪 所呈 现 出的 高 智 能 化 、集 团化 、系 列 化 的趋 势 ,给 侦 查 部 门 的 取 证 工 作 带 来 了新 的 考 验 。 文章 在 探讨 票 据 诈 骗 罪证 据 体 系构 建 的基 础 上 ,分 析 了票 据 诈 骗 案 件证 据 的特 点 、收 集 难 点 及 收集 思 路 ,并 提 出 了 收 集
系列票据诈骗案件侦查初探
犯 罪主体 实施 的两起 以上 的所有犯 罪案 件 ;而
狭义 上的系列 性案 件是 指 由同一犯罪 主体 实施 的 性质相 同或相 近 的两 起 以 上 的犯 罪 案件 。 文 ¨本 所 研究 的系列 票据诈 骗案 件 即为狭义上 的系列性
案件 。系列票 据诈骗 案件 就是指 一个 或一伙 犯罪 人 在一个 时期 之 内 ,连续 实施票 据诈骗 活动形 成 的一批各 自独立 而又 相互联 系 的案件 。系列 票据
形势依 然严 峻 。据 浙江省 某市 公安局 统计 ,20 03
年 1 至 20 月 0 4年 6月 ,某 市 公 安 局 共 受 理票 据 诈 骗案 件 1 7起 ,涉案 金 额 3 4 .8 2 3 5 1万 元 人 民 币 ,系列 案件 占 3 % 左 右 ,而 涉 案 金额 占 7 % 0 0 左 右 。系列票 据诈骗 案件 与单起 票据诈 骗案件 相
征。
系列 票据诈 骗案件 的上 述特 点决定 了侦查部
门在侦破 系列 票据诈 骗案件 时采 用并案 侦查 的侦 破 方法 。并案 侦查 的关 键是 每一起 案件应 该具备 相 同的特征 ,使 每一起 案件能 够联 系起来 形成 系
列案 件 。而判 断每一起 案件是 否具 备相 同特征 的 关键 就是要有 条件 充分 获取案 件线索 ,侦 查人员 通过 对这些 案件线 索进 行分析 和排查 ,以确定能 否形 成 系列 案件 。 因此 ,并案 侦查 的开 展最终依
到银行 等专 门机构 进行 鉴别 ,甚至 于有些 伪造 的
汇票 ,其仿 真度 高到 只能通过 向出票 银行查 证票 据 才能 证实其 真伪 。
( ) 习惯化特 征 明显 三
系列 票据 诈骗犯 罪嫌 疑人在 实施 犯罪之 前会
【合同案例法庭实录】占廷贤票据诈骗案
占廷贤票据诈骗案核心提示:被告人占廷贤,又名詹廷贤,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兰溪市人,初中文化,原系浙江省金华市经贸实业有限公司业主,住金华市婪城区石榴巷6号。
1985年8月19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8年8月2日因本案被逮捕,现在押。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一案,于2000年2月1日以(1999)金中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占廷贤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占廷贤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子2000年4月19日以(2000)浙法刑终字第1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6年10月,被告人占廷贤经人介绍与同案被告人王励平(已判刑)相识。
1997年2月,占廷贤要求王励平帮其开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王励平答应帮忙。
占廷贤又经人介绍与金华市五星实业总公司建材分公司经理金卫明取得联系,称其可以开出大额的银行承兑汇票,但开承兑汇票需要资金,要求金卫明先借其400万元。
金卫明提出要先开出2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然后,再借给占廷贤400万元。
1997年3月25日,被告人占廷贤携带一份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到遂昌找王励平,王励平又找到原遂昌建设工程公司的出纳项瑶俊,由占廷贤将空白银行承兑汇票和一张写有汇票内容的纸条交给项瑶俊,项瑶俊即按纸条上的内容填上承兑申请人、收款人的名称、帐号、汇票金额800万元、承兑协议编号、交易合同号码等内容。
当日王励平、占廷贤两人先后持该份承兑汇票找遂昌建行的有关人员,要求加盖银行“汇票专用章”,均遭到拒绝。
同年3月28目,王励平到遂昌县建行营业部以“遂昌县装璜材料总汇”为付款方办理了一份面额为1000元的银行汇票,以该份银行汇票上的印章为样本,请人私刻了“中国建设银行汇票专用章53077压数条码章”8000000.00“、已拒绝为其盖章的银行工作人员”华清平“名章各一枚,加盖在由项瑶俊填好的8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上。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警示摘要信用证诈骗是一种屡见不鲜的公司金融犯罪行为。
本文将以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作为案例,详细阐述该案的经过和影响,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他人避免类似的诈骗行为。
1. 介绍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工具,它凭借信用证银行的支付保证,为国际买卖双方提供了一种可靠的付款方式。
然而,诈骗分子也经常利用信用证这一制度漏洞实施欺诈行为。
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实例,在此我们对该案进行深入研究,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
2. 案例经过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是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金融犯罪案件。
牟其中是一家贸易公司的老板,在国内外都有一些商业伙伴。
他通过伪造文件和伪造交易的方式,从国内和国外银行获得了大量的信用证额度。
他先通过伪造的文件,向银行申请信用证额度,然后利用这些信用证进行虚假交易。
通过这种方式,他成功骗取了数百万人民币的资金。
在该案中,牟其中巧妙地利用了银行对文件审核的不严格和对交易真实性的盲目信任,成功绕过了监管层面。
他的作案手法成熟、隐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被发现。
3. 案件影响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的影响不仅仅局限于案件本身受害者和银行。
这种金融犯罪行为对整个商业环境和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首先,该案的曝光使得信用证制度的可靠性受到了质疑,国内外商业伙伴对信用证付款方式的信任度下降,导致了交易的不稳定性。
其次,银行在该案中未能有效发现和阻止诈骗行为,暴露出其内部管理体系的不完善性,也使得其他银行在信用证业务方面面临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此外,该案还使得企业和个人对于贸易伙伴的选择更加谨慎,并对交易文件的审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运营成本。
总的来说,牟其中信用证诈骗案对社会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给商业活动带来了不安定因素。
4. 避免类似诈骗的建议为了避免成为信用证诈骗的受害者,以下是一些建议供参考:•加强对交易伙伴的尽职调查:在与新的贸易伙伴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对其进行细致的背景调查,确保其信誉和信用可靠。
值得深思的票据案
《中国刑事警察》2009.1值得深思的票据案-――山西郝波案透析2006年底,发生在山西省太原市的郝波非法票据贴现案就像一颗引爆的炸弹让人为之震惊,而后跌宕起伏的办案过程,尤其是公安部经侦局执法监督处的介入更是引起关注。
办案经过2006年10月20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经侦大队先后接到太原市华运达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刘豪、山西鑫邦贸易有限公司经理王波报案:当年10月18日,太原市龙飞物资有限公司的郝波以为其贴现承兑汇款为由,分别吸取二公司承兑汇票5份、8份,票面总金额为578万元、1300万元,承诺次日付款,郝波在取得汇票后与其联系不上遂报案。
经侦大队立即以郝波涉嫌诈骗犯罪向分局汇报,分局领导指示由刑警大队、经侦大队成立“2006.10.20”专案组,由分局领导担任专案组组长,专案组一路查找郝波的下落;另一路对华运达和鑫邦公司的承兑汇款的承兑行进行查寻,获知当日上午一个叫包静初的人对汇票进行过查寻。
专案组认为上述汇票极有可能就在包静初的手里。
通过工作,查到了包静初的下落,当晚22时在太原迎西大厦找到了包静初及郝波聘用的员工刘军,当时二人正在数份贴现协议、贴现申请书及贴现凭证上加盖郝波所控制的公司(包括虚构的公司)的印鉴。
印鉴有太原市龙飞物资限公司、太原市兴利达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谊友情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远航线物资有限公司、太原市鑫淼商务有限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名章。
当晚,办案民警将包静初带回协助调查,同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68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1.1482亿元。
其中包括华远达、鑫邦两家公司报案涉及的面值1678万元的16张汇票。
10月28日,尖草坪分局对包静初、刘军以涉嫌诈骗罪予以刑事拘留。
包静初和刘军供述:郝波2006年7月以来与包静初、翟艳霞、刘军等人在尖草坪区万天红钢材市场郝波租的办公室内,通过恒丰银行支行进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从2005年始至案发,由郝波实际控制的公司在恒丰银行所做贴现业务金额达200多亿元。
吉林省抓获一特大金融诈骗团伙涉案金额5亿多元
吉林省抓获一特大金融诈骗团伙涉案金额5亿多元吉林省公安厅20日宣布,经过近两年时间的侦查,涉案金额高达5亿多元的两起特大金融诈骗案已经告破,涉案的46名犯罪嫌疑人已全部抓获归案并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20XX年4月27日和28日,吉林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长春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分别接到报案:吉林电力有限公司、东北电力集团财务公司吉林代理处、长春市财政局、长春铁路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存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春分行朝阳支行的存款已被骗走,被骗资金共计1亿元。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将此案定名为“”特大金融诈骗案。
同年6月8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接到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报案:5月份,在对建行铁路专业支行审计时发现,该行从20XX年4月至20XX年5月,多次挪用业务资金,弥补长春市某集团等占用客户的存款,形成5250万元的资金损失,请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经初步调查,获取了张雨杰等人通过私刻印鉴、法人名章,伪造担保文件等手段骗取银行钱款的大量证据,于6月20日正式立案侦查,定名为“”特大金融诈骗案。
20XX年9月11日,因案情重大,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两案犯罪嫌疑人有分有合、相互交叉作案,长春市公安局将“”案件移交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与“”案件并案侦察。
此案受到吉林省领导高度重视,并被列为公安部督办案件。
吉林省和长春市两级公安机关经过近两年时间的侦查,现已查明,从1999年起至20XX年4月期间,以犯罪嫌疑人张雨杰、刘克宁、李建平、何力等人为首的犯罪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勾结,有分有合,采取伪造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伪造存款单位印鉴、法人名章、冒充单位财务人员伪造转账支票,以及采取编造贷款理由、制造虚假经济合同、伪造单位财务报表、贿赂银行工作人员等手段,实施票据诈骗和贷款诈骗,大肆进行犯罪活动,制造了震惊省内外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亿元人民币,造成实际损失约亿元。
目前,此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抓获归案,追缴赃款、赃物折合人民币亿余元,其余全部被张雨杰、刘克宁等人用于赌博、吸毒等挥霍。
案例分析:山东“票据诈骗案”
案例2:山东“票据诈骗案”一、背景资料:2001年1月份,时值春节前夕,交通银行济南市分行将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人民银行再贴现。
人民银行得到汇票后,经查询认定为伪造的票据。
此时,相隔最后一批银票贴现不过几天时间。
事件经过:1、交行被骗9000万元发生于2001年的山东首例假汇票巨额诈骗案,最近终于有了结果。
公安机关查明,自2000年10月至2001年1月,山东省丹侬泰德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逃)将假银行承兑汇票在交通银行济南市分行营业部贴现,共计15张,票面总价值9090万元,扣除银行利息,共骗走8938万余元。
其中仅在2001年1月,王某就一次性用6张票面500万元的假汇票从该行骗走现金2950万元。
经查,王某的15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买自江苏常州的一个团伙。
该团伙包括樊福海(化名范拂明)等6人,现已被抓,并于今年6月初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审。
王某以票面价值的7 %从这个团伙购得假票据,先后4次,第一次2张,第二次3张,第三次6张,第四次4张。
这些假汇票中,一部分是伪造的票据,一部分则是旧版本的已废弃不用的真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的原理是:企业间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时,银行规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必须基于真实的贸易合同。
因此,无论在申请开具票据还是申请向银行贴现时,企业均须出具发票,购货合同等文件。
犯罪团伙显然对这些流程非常熟悉,其作案手法亦相当老练。
樊福海等人从一名朱姓的女子处购得盖有假银行公章的空白银行承兑汇票(每张价格在5000~7000元之间),并伪造了购货合同、发票、增值税发票等,还伪造和加盖了江苏某企业的印章。
他们在提供假银行承兑汇票的同时,也把假合同、假发票、假增值税发票等材料交给了王,以供后者在向交通银行济南分行申请贴现时出具。
有关方面介绍,前几年,常州专门有一些团伙伪造银行承兑汇票。
以朱为首的一个团伙,曾在全国各地做了好几起案,包括包头和呼和浩特等。
朱现被包头公安机关抓住,但拒不交代假汇票的来源。
出借人与借款人合伙诈骗担保人案例
出借人与借款人合伙诈骗担保人案例2012年,江苏淮安市某区发生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债务人丧失偿债能力后,债权人向借贷合同的担保人索债并发起诉讼。
2015年,债权人胜诉并执行回部分债权。
2019年,担保人以债权人、债务人合谋欺骗自己担保相关债务为由向司法机关举报。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某区法院以债权人、债务人合谋“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银行流水”骗取被害人担保资金为由,认定债权人相关行为构成诈骗,并判处其12年刑罚。
基本案情开某系本案的债权人,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淮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40万元,同时向被害人王某平退赔270余万元。
本案中,王某平、吴某明为相关债务担保人,王某茂为债务人以及开某诈骗案同案人,在看管期间脱逃至今。
据淮安市某区法院相关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2月,王某茂先后向被告人开某借款,出具了200万元、300万元的借条。
王某茂无力偿还上述500万元的本息,与被告人开某达成共识,找经营某置业公司的被害人王某平、吴某明担保。
2012年2月23日晚,王某平、吴某明到王某茂办公室。
被告人开某提供了两张500万元借条,借款人王某茂,连带责任担保人王某平、吴某明分别在借条上签名确认。
后被告人开某自筹150万元,从朱某飞处转账得100万元,从孙某伟处转账得230万元,共480万元。
经调取被告人开某与孙某伟、王某茂、朱某飞等人账户,2012年2月26日至3月1日的相关银行账户显示,上述480万元转进又转出王某茂账户,最终转进朱某飞账户,朱某飞又存入12万元,将490万元转进王某茂账户后,当日转出188万元到咸某兵账户,还取现三笔,金额分别为19.99万元、19.99万元、10万元。
朱某飞安排王某玉、咸某兵取出转到咸某兵账户上的188万元,用于放贷。
王某茂账户显示有252.02万元用于某实业有限公司及王某茂的支出。
上述经济往来发生后,开某继续找王某茂索债。
2012年4月左右,王某茂乘看守人员不备离开淮安。
2003年贵州12.03特大金融票据诈骗案
6.7亿金融票据诈骗案数次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从银行骗取贴现金5263万,在作案过程中又贿赂多人并将一银行行长“拉下水”。
昨日,震惊全国的周洪元票据诈骗案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涉案4名被告同时出庭受审。
原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老总周洪元及其妻子李帮仪、下属业务员易云因涉嫌票据诈骗而被押上被告席,原贵州东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凡勇也因涉嫌同样的罪名,被一同押上了法庭。
这桩惊天诈骗案的始作俑者周洪元,现年47岁,湖南邵阳市隆回县人,中专文化,捕前系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珠海中元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狼狈为奸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洪元准备到中国工商银行郑州市经纬支行(以下简称经纬支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
同年9月,周洪元到贵州认识了被告人易云,将其招为珠海经济特区红大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红大公司)职员。
被告人周洪元称要在贵州做番“大事业”准备购买国有资产。
周洪元的“豪言壮语”让易云相信自己的老板是个做大事的人,便带其到荔波县介绍认识了原荔波县国税局局长董藩。
同年11月,董藩引荐被告人周洪元、易云购买荔波县的国有资产。
在此期间,周洪元向董藩提出要找荔波县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以此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从银行骗取贴现资金,并许以好处费。
董藩介绍周认识荔波县朝阳镇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伍英万。
经过商谈,周洪元与伍英万签订了交易额为6160万元人民币的虚假合同。
合同约定:红大公司向荔波县朝阳公司提供挖掘机、装载机等,朝阳公司向红大公司支付货款6160万元。
同年12月12日朝阳公司开出8份总金额为616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随后,荔波县农行行长陆世勤(另案处理)在周洪元答应贴现后将2000万元存入荔波县农行,并向经纬支行出具了《商业承兑汇票(不可撤销的)担保函》,自愿为上述商业承兑汇票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与此同时,为了证明荔波县农行有出具担保函的资格,易云伪造了一份荔波县农行的上级行——黔南州农业银行行长签字的授权函。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六起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2016年9月30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惩治电信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巡视员王玲主持新闻通气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安凤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谢开红发布案例并介绍相关情况。
案例一:戴春波等32人诈骗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8月底,被告人戴春波、王瑞讯、周娟受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后被安排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彭巴报村的24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三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
戴春波等实施诈骗行为的方式为:一名台湾男子每天通过互联网向全国各地发送语音包,内容是对方因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被法院传唤,需要查询详情的就会给转接人工查询,戴春波等三人便冒充法院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并按照话术内容告诉对方恶意透支信用卡未还钱涉嫌刑事犯罪,若对方予以否认,便帮助对方将电话转接给二线人员,由二线人员冒充公安局工作人员继续进行诈骗,诱导被害人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同年9月26日,戴春波等三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同年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2011年8月底至9月初,被告人黄辉云等二十九人相继受上述同一雇主雇佣参加他人组织的针对中国大陆公民的电信诈骗团伙,并持旅游签证出境到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在位于万象市西沙达腊县撒潘通村19组的一栋别墅内从事电信诈骗活动。
黄辉云等二十九人主要负责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并按月领取工资及提成。
诈骗团伙成员冒充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按照话术要求,接听被害人回拨的电话,虚构被害人的信用卡因购物等被恶意透支的虚假信息,诱使对方向指定账户内转账或汇款,从而骗取被害人钱财。
同年9月16日,该团伙于从被害人马某某处成功骗取人民币41万元。
经马某某报案,9月26日,黄辉云等二十九人在该别墅内被老挝国家警察局抓获,9月30日被移交我国公安机关。
民间借贷抵押房产诈骗案例
民间借贷抵押房产诈骗案例房屋抵押贷款骗局一:房屋抵押合同莫名变成委托转让2015年以来,发生过不少被骗房产的案件,根据相关媒体报道,仅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机关就处理了30多起类似案件。
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在北京生活的高某为了帮助从事建筑工程行业的父亲获取临时周转资金,通过中介公司联系到北京市鸿诚祥兆担保公司,并在接洽后签署了贷款协议。
短短几个月以后,高先生忽然发现自己名下的房产被售出,反应过来以后才发现自己可能被骗了,原来签合同时对方刻意的将部分合同内容进行遮盖,高先生签署协议时未能清楚的看到合同内容,事发后才发现当时签署的可能是房屋委托书。
案件发生一年之后,高先生仍没能解决问题,导致一家人无家可归。
该担保公司利用借款人对相关法律和协议了解程度较浅的情况,非法引导借款人签署委托书,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
在借款履约期间或到期后,没有通知借款人便将借款本息归还,并凭借代售委托书进行了借款人房产私自售卖的操作。
因此,我们在办理房屋抵押时,一定要反复确认合同内容,明确所有事项后再签署,避免出现案例中高先生类似的情况。
房屋抵押贷款骗局二:轻房屋抵押赚钱,被骗卖房部分贷款机构为了骗取房产,获取中介费,对外宣称抵押房产可以赚钱,并且收益相当可观。
河南的王先生身上就发生了这样的经历,为了拿到每个月高达两万的好处费,王先生稀里糊涂就将房屋进行了抵押。
后来贷款机构工作人员声称解压房产需要王先生去房产局签字,刚开始拿到的好处费让王先生没有多想,结果签字后不久,房产就被出售。
合法渠道卖出的房产让王先生只能进行申诉索赔,但房子是肯定回不来了。
为了一点利益造成这样的损失,实在是不值得,房屋抵押陷阱也实在是让人防不胜防。
房屋抵押贷款骗局三:为了预付利息先预付利息,放款进度就会加快很多,这是一些无良借贷机构哄骗借款人的套路。
一般情况下借款人都是比较着急的,心理防线又比较薄弱,结果被人钻了空子。
实际上预付利息加速放款这样的说法是根本不成立的,我们要知道,贷款这个行业非常注重风控,所以贷款机构对借款人设置的筛选条件也是比较严格的,如用状况、工作稳定性、还款能力等等这些都是最基础的条件,哪里会有无门槛或者预付利息加速放款这样的好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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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票据交易引发的诈骗案
【内容摘要】
这是一起不法分子以“贴现”为名骗取票据,并在支付部分票款后,利用被害人提供的盖有印章的空白纸张,伪造成经济纠纷的案例。
鉴于民间票据交易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现象,建议简化银行贴现业务审查要求,构建全国性贴现报价平台,引导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办理贴现,同时企业也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防范外部欺诈风险。
【案情简介】1
陈某因无力偿还债务,决定通过票据“贴现”诈骗来还债。
某日,陈某通过QQ群得知A公司需要贴现,便以优惠利率报价,承诺交票后次日出款。
A公司表达交易意向后,陈某借用他人办公室伪装成经常做票据贴现的公司,取得了A公司考察人员信任,并骗取了该公司5张88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陈某还以贴现需要为由,哄骗A公司提供8张盖有公司印章的空白A4纸。
A公司交票后,陈某将涉案票据迅速转卖,获款8460余万元。
次日,陈某采取以下措施,制造成经济纠纷的假象:一是安排财务人员按每笔100万元到500万元不等,分23次向A公司指定账户转账4400万元,至银行下班时止,以此方式拖延时间稳住受害人A公司;二是将盖有A公司印章的空白A4纸张,制作成授权委托书、购销合同、提货函等
1案情详见(2013)鄂大悟刑初字第00157号刑事判决书,本文略有简化改动
文件,形成A公司委托其购买货物的“证据”;三是与某羊绒公司串通后签订羊绒衫购销合同,并将贴现剩余的4060余万元打入该公司,用于购买实际价值仅1866余万元的羊绒制品,合同差价2193.5万元由羊绒公司转入陈某指定账户,被陈某与同伙分赃。
A公司索要剩余款项无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陈某否认诈骗事实,表示其与A公司最多只存在经济纠纷。
【案例启示】
一、民间票据交易充满风险
由于银行贴现手续繁杂等原因,很多持票企业宁愿通过票据中介“贴现”,逐渐形成了庞大的民间票据交易市场。
但实际上,民间票据买卖游离于监管之外,市场主体良莠不齐,运作过程极不规范,容易滋生违法犯罪活动。
近年来,地下“贴现”过程中票据被诈骗、抢夺、掉包等事件屡屡发生,其中以诈骗案件最为猖獗,其常见伎俩有:
一是巧妙包装,骗取受害人信任。
不法分子租用“高大上”的办公场所,制造一种实力雄厚,经营稳定的假象,利用“假网银”、“假U盾”展示其数亿元的“账户余额”,从而消除受害人顾虑,哄骗其“先交票,后打款”;二是巧言令色,拖延时间。
诈骗分子利用熟悉票据业务的优势,为交易异常情况编造看似合理的理由,设计各种套路来麻痹控制受害人。
如诈骗分子未如约打款,就以网银卡顿、银行下班等作为借口,使受害人抱有幻想未及时报案,从而为其洗钱跑路争取时间;三是巧取豪夺,伪造经济纠纷。
除本案手法外,还有人在“贴现”报价时以“‰”为利率单位,而填写合同时故意写成“%”,在误导持票人签署合同后,就按合同
标准扣除十倍利息打款,并对之前报价信息一口否认。
此类案件虽然平均涉案金额不高,但绝对数量较多,且目前仍处于高发态势。
受害企业维权无果后,可能会采取上访、自杀2等极端方式表达诉求,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建议采取顶层设计,引导企业向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贴现,从根本上治理民间票据交易乱象,维护良好金融秩序。
二、简化贴现业务审查要求
引导企业向金融机构贴现,首先应解决银行贴现“融资难”问题。
银行贴现一般会审查真实贸易背景,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与前手的增值税发票、合同等资料。
而很多企业虽然通过真实贸易取得票据,但因票据作为预付款,增值税发票尚未开出,无法满足银行贴现要求,被迫转向民间票据交易市场。
票据中介收票后,又利用其控制的空壳公司等工具,轻松包装增值税发票和合同等资料,可顺利通过贴现审查,从而大量套取银行资金。
可见,将合同、发票作为贸易背景审查标准并不科学,该要求增加了银行操作成本,提高了企业融资难度,滋生了票据中介的运作空间。
有观点认为,与其放任地下“贴现”泛滥并积聚风险,不如简化银行贴现审查手续,强化票据贴现的融资功能,充分发挥票据支持实体经济和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作用。
2016年12月5日,人民银行发布《票据交易管理办法》,取消了贴现申请人提供合同、发票的要求。
但监管文件之间仍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内容,甚至有的监管机关仍以合同发票审查不严为由,对贴现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给市场参与
2本案A公司法定代表人维权无果,无奈跑到陈某所在地跳楼自杀,幸亏当地政府和派出所及时赶到予以
劝退。
者带来困惑。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相关监管文件,弱化贴现银行审查责任,简化贴现企业需提交的资料,以统一监管尺度,促进票据流通,更好对接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需求。
三、构建全国性贴现报价平台
引导企业向金融机构贴现,还应解决银行贴现“融资贵”问题。
传统贴现市场是一个信息极其不对称的零售市场,持票企业一般向本地开户银行申请贴现,但由于选择余地小,议价能力弱,造成贴现融资成本居高不下,“三小一短”3票据尤为严重,企业无奈转向中介“贴现”。
与此同时,有的银行虽愿意以较低利率办理贴现,但却苦于没有票源,只能与票据中介合作贴现,或通过转贴现买入票据。
可见,若能消除贴现市场信息不对称,拓宽企业贴现渠道,就有望降低企业贴现成本,缓解实体经济融资贵的问题。
票交所作为央行指定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可探索构建全国性的贴现报价交易平台,通过汇集整合贴现信息,理清市场供求关系,使得企业可与全市场银行建立联系,实现票据和资金的精准匹配,形成最优贴现价格,从而压缩票据中介参与市场的空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进一步发挥票据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
四、严密防范涉印风险
本案受害人不慎提供了加盖印章的空白A4纸,却不想被伪造成了经济纠纷的“证据”,深陷不法分子预设的圈套,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从本案来看,贴现企业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切实防范外部欺诈事件。
一是严禁白纸用印。
本案陈某谎称银行贴现需要,骗取3指小企业持有、小银行承兑、小面额、短余期的票据
了受害人空白用印的纸张。
实践中,确实有银行提出这样的要求,以便在接受内外部检查时,能随时补充贴现业务资料。
企业基于对银行的信任和依赖,往往配合提供空白用印纸张,而该资料一旦落入别有用心者之手,可能被伪造成合同、承诺书、借据、担保函等任何文件,使企业百口莫辩。
二是谨慎外出用印。
有的不良票据中介要求企业携带公章上门签署合同,并趁企业经办人上厕所之机,在事先准备好的材料上偷盖企业公章。
建议企业严格印章使用流程,原则上不应允许携带公章外出,如确需外出用印,至少派双人全程守护,公章不离开保管人员视线。
三是杜绝空白用印。
空白合同、空白介绍信以及未加注用途的资质文件,都可能被不法分子滥用,给相关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为防止用印文件失控,建议用印前注意以下事项:全部空白要素应填写完整,无需填写的要素应划叉处理,合同末尾“其它约定”条款无,应写明“以下空白”字样;盖章页须有正文内容或注明“此页为XXXX合同(材料)的盖章页”字样;对外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需加注“仅供与_______办理________使用,再次复印无效”;多页合同必须加盖骑缝章,以防盖章页被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