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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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2020-12-15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2020-12-15

契税免税政策规定汇总1、已购共有住房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免征契税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或共有份额免征契税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5、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不相等的差额征收;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契税6、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减征或免征契税7、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8、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房源、住房土地免征契税9、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10、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11、军建离退休干部住房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免征契税1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改革免征契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免征契税13、农村饮水工程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14、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免征契税15、农村合作接收农村合作基金的房产、土地权属免征契税16、承受房屋、土地用于养老、托育、家政免征契税17、社会力量办学、用于教育承受土地、房产免征契税18、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19、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免征契税 1、财税【2004】1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已购共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3、财税【20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国税函[2006]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国税函[2006]9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等决算报表格式的通知(国税函〔2006〕995号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宁波、厦门、青岛市财政厅(局),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上海、湖北、海南、四川、云南、宁夏、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现将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格式印发给你们(软盘另发)。

请严格按照报表格式和填报说明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决算编报工作。

决算汇总报表请于2007年3月20日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报送形式为:一份软盘报表,一份打印报表,两份报表数字必须完全一致。

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上报的数字应包含计划单列市的数字,计划单列市报总局与报省厅(局)的数字应当一致。

附件:1. 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格式(略)2. 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附件2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及要求一、2006年度契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决算报表填报说明(一)契税1. 2006年契税决算表(一)06Q1(1)房屋权属转移变动与土地权属转移变动的划分应以发生转移的契约为准。

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互相交换,其应税税目以缴纳契税方为准。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

辽宁省房产税实施细则(辽宁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十二日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城市市区和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地区;(二)县城;(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工矿区。

工矿区征税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三条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没有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核定。

工程尚未决算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

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征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出租的房产,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第五条房产税的税率,按《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诊所)、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使用的房产;(二)企业、事业单位自用的职工疗养院使用的房产;(三)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四)经省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下列房产纳税人纳税有困难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一)中小型微利企业自用的房产;(二)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和企业自有自用的房产;(三)经民政部门批准由企业自办的安置盲、聋、哑、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10%以上的社会福利企业自用的房产。

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月份、季度、半年)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九条纳税人必须向当地税务机关据实申报房产的座落地点、建造时间、用途、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不准弄虚作假。

免税的房产,应当按前款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10.18施行日期2004.10.18文号国税发[2004]137号主题类别契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自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征收机关在国土部门、房管部门的协作配合下,积极探索契税征收方式,不断加强征收管理,促进了契税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

契税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

7年来的征管实践证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是掌握税源情况、制定税收政策的基础,是强化税收管理、严格执行政策的抓手,也是保障契税收入持续快速增长的必要措施。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比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效率高。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各级征收机关要在2004年12月31日前停止代征委托,直接征收契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建立健全直接征收的管理制度。

各地征收机关应按照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设置申报窗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制定、完善征管工作规程,建立、健全征收岗位责任制度。

二、要及时终止委托代征。

现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的征收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停止代征的日期并通知代征单位,及时办理票款结报手续,收回委托代征证书。

2005年1月1日之后,各级征收机关一律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契税。

三、要规范减免管理程序。

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制定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统筹考虑征收管理和减免管理问题,规范契税减免申报程序,做好契税减免管理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9.06•【字号】辽地税函[2011]215号•【施行日期】2011.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产所有权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争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11〕215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绥中县地方税务局:为了规范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窗口操作人员受理存量住房交易价格评估中出现的纳税人异议处理程序,针对纳税人提出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根据“金税三期”的统一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简单争议处理1、房地产税收一体化征收窗口受理岗录入税收基本信息,审核确认岗确认房屋交易信息正确后对房屋进行交易价格评估,打印《税收基础信息表》交由纳税人签字确认录入的房屋交易信息和房屋核定价格。

纳税人对房屋核定价格提出异议,说明原因并提出重新估价申请的,填写《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见附表),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岗受理。

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窗口管理岗人员对符合简单争议处理条件的申请,在“自然人类纳税人房地产交易评估价格修正”模块中对原来的核定价格在±5%的幅度内重新确定一个新的计税价格,纳税人对新确定的计税价格没有异议的,窗口申报岗按照新确定的计税价格计算征收各税。

《存量住房交易价格重新评估申请确认表》随纳税资料一起归档保存。

二、一般争议处理1、市局、县(区)局应分别设立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审理委员会,分别负责受理权限内的房地产交易价格审核工作。

房地产交易价格核定一般争议处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市局、县(区)局具体的调整幅度或金额权限以及报批层次,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2、纳税人对管理岗人员核定的价格在±5%幅度内仍不同意的,经管理岗人员初步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可受理纳税人的重新估价申请,进入一般争议处理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1•【字号】辽地税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契税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要件的确认问题根据房产管理方式的发展变化,结合契税征管的具体实际,我省个人房地产交易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限的确认要件暂明确为:个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该房产交易的确权登记;个人承受存量房(二手房)的,按其向征收机关申报的房产交易基础信息表。

各市局要及时联系本地房产管理部门,明确本地区房产管理部门房产交易确权登记的具体文书。

二、关于契税税率的执行问题我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税率暂减按3%征收;1999年8月1日后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并减半征收;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契税税率暂按1%征收。

对1997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现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在2009年9月1日前停止按6%税率征收契税。

对已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行的税率计算征收契税;对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按现价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现行税率计算征收契税。

对原契税政策不应缴税的,仍应按原政策执行。

三、关于驻辽部队房改住房问题我省驻军的干部、职工应享受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的优惠政策。

具体房改文件和房改标准按沈阳军区房改管理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执行。

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仍应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四、关于辽地税发[2008]83号相关政策解释问题1、《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第四条规定“对将房地产权属补偿给债权人,债权人如果又将此房地产在未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变更手续的前提下,直接转让给第三方的,其债权人和第三方均应缴纳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1〕18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近接部分市局反映,在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一些政策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利用其他企业或所属独立核算的分厂的厂房、车间、场地、设备和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经营的,凡在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中明确租赁费中含有应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数额的,应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按房产的计税余值和占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否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暂由实际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关于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单位或个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产,首次付款后,若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产权已确定为购房者所有的,由购房者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购买方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已投入使用该房产的,应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关于对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的水电费等费用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一般应按租金全额计征房产税。

对个别在租赁协议中明确房屋租金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房屋修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时,可按出租房屋租金收入中应分摊的比例适当给予扣除,具体扣除比例由各市地方税务局依出租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

四、关于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应如何缴纳房产税问题对金融企业取得的以物抵债的房产,凡金融企业未投入使用或在帐务处理上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统一规定之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契税2023年收费标准新政策(最新)

房产契税2023年收费标准新政策(最新)

房产契税2023年收费标准新政策(最新)2023房产契税最新补贴新规定根据规定,以现行契税政策,个人购买住房实行差别化税率。

当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所购普通商品住宅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契税按照1%执行;户型面积在90平方米到144平方米的,税率减半征收,即实际税率为2%;所购住宅户型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契税税率按照4%征收。

购买非普通住房、二套及以上住房,以及商业投资性房产,均按照4%的税率征税。

享受契税下调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契税征收标准。

一般实行的是首套住房契税的两倍,即3-4%。

注:家庭唯一住房并不一定是首套房,比如买了套房子又卖了,再购买住房就算二套房。

但是名下确实只有一套房子,所以可以申请家庭唯一住房。

契税税率实行3%~5%的调整幅度。

实行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大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就会比较简单。

2023房产税计算方法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必定份额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减份额)×年税率1.2%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房钱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钱收入×12% 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疑问纳税责任发生时间: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交纳房产税。

其他均从次月起交纳。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和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2023房产税征收标准征收标准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房产契税新政策2021

房产契税新政策2021

房产契税新政策2021辽宁沈阳购房契税超1% 部分可获补贴从沈阳市房产局得到最新消息,《沈阳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实施细则出台。

《通知》规定,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期间,居民购买沈阳市普通商品住房,办理了合同备案并缴纳了契税,其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以补贴的形式给予奖励。

据了解,市政府办公厅于2021年5月6日下发了《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

目前,该通知的实施细则已起草完毕,市房产局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会签工作完成。

购房人只要持身份证件、房证和契税完税证,到缴纳契税、办理房产证的市区各级房产交易大厅契税补贴审核窗口,即可申领补贴款。

据介绍,过去,沈阳普通住房认定标准为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

2021年9月5日,辽宁省政府出台新的七条政策和措施,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第三条是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具体调整为: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

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目前,沈阳购买首套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需缴纳1%契税,90平方米至168平方米的需缴纳1.5%契税;购买非首套普通商品住房9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需缴纳1.5%契税,90平方米至168平方米的需缴纳3%契税。

热点1:减免哪些税费降低买房成本?政策解读:个人卖2年以上非普通住房免征营业税杨晔表示,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包括二手住房的,交纳的契税超过1%的部分,省内各市都有不同的阶段性激励政策;居民在一年内卖旧买新,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各市也制定了阶段性激励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少至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少至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25•【字号】吉地税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7]9号)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关于当前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的操作意见》(农便函〔2006〕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各地在契税征管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具体问题一并明确如下:一、关于对受赠土地、房屋的契税征免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赠与,不包括继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进一步明确,法定继承不属于契税征税范围,非法定继承属于赠与应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并未对现行契税政策进行调整,其中“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的规定,并不包括法定继承人继承土地、房屋权属的情况。

二、关于应税房屋的判断标准问题对于被转移权属的建筑物,可参照房产税征管中有关房屋的标准认定是否属于应纳契税的房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1987〕3号)中对于“房屋”的解释:“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8.03•【文号】财税[2004]134号•【施行日期】200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00四年八月三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转发《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财法〔2010〕1083号2011-03-04 [来源]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经市政府同意,提出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家庭唯一住房认定标准:唯一住房认定以家庭为单位,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手续前,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房(包括:房改房、解困房、拆迁安置房和赠与、继承房等)即为唯一。

二、关于文件第三条中“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材料”开具: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申报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应先由地税部门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纳税记录的,由各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对跨行政区域(包括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所在地与购买人户籍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信息尚未联网的不同区域间)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应同时提供其户籍所在地和住房购买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的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确认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

大连市《家庭唯一住房申报及审核表》见辽财税〔2010〕886号文件附件中表样。

对于购买不符合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纳税人,申报缴纳契税前不需要到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开具家庭住房情况书面证明。

三、关于文件第三条中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无法确定纳税人购买的普通住房为家庭唯一住房的,需由纳税人提交书面诚信保证,方可享受契税优惠政策。

诚信保证不实的,以及以后查实属于虚假诚信保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税[2010]886号各市财政局、地税局、建委(房产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
(财税[2004]126号)
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明确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契税政策的请示》(浙江省财农税字[2003]2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二、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三、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结束——。

大连房屋契税标准

大连房屋契税标准

大连房屋契税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大连市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经济中心和重要的港口城市,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在购买房屋时,除了房价本身,还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房屋契税。

房屋契税是指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向国家交纳的一种税费,是一种间接税收。

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是按照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价格来计算的。

不动产登记价格是指根据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土地出让金、建设工程造价等因素确定的房屋估价。

根据大连市政府发布的相关规定,不同的房屋类型和价值范围有不同的税率标准。

对于普通住宅,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为1%,即根据不动产登记价格的1%作为契税的交纳比例。

如果一套普通住宅的不动产登记价格为100万元,那么购房者需要额外支付1万元的房屋契税。

对于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为3%,明显高于普通住宅的税率。

这也反映了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价值和交易频率相对更高的特点。

对于豪宅和高端别墅等高价值房屋,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还有所不同。

具体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登记价格的高低而定,通常在5%到10%之间。

这也是因为高端房产的价值更高,需要缴纳更高比例的契税。

除了以上提到的主要房屋类型外,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还包括了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土地流转、房屋继承、经济适用房等,都有着不同的契税标准和计算方法。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仔细了解相关法规和规定。

大连市的房屋契税标准是根据不动产登记价格来计算的,并且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和价值范围有着不同的税率。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需要注意契税的交纳问题,确保按照规定及时缴纳税款,以免因未缴纳契税而导致纠纷和损失。

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强对房屋契税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税收的正常收缴和使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以上信息来源仅供参考,具体税费标准以当地政府官方发布为准。

】第二篇示例:大连是中国东北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其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在购买或转让房屋时,房屋契税是不可避免的一项费用。

2024版全新房屋契税

2024版全新房屋契税

2024版全新房屋契税合同目录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定义与术语解释1.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二章:契税缴纳主体2.1 纳税人资格与义务2.2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责任2.3 契税缴纳的条件与标准第三章:契税的计算与缴纳3.1 契税的计算方法3.2 契税的缴纳方式3.3 契税的缴纳期限第四章:契税优惠政策4.1 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4.2 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4.3 优惠政策的申请与审批第五章:契税的减免与退还5.1 减免条件与程序5.2 退还条件与程序5.3 减免与退还的相关规定第六章:违约责任6.1 违约行为的认定6.2 违约责任的承担6.3 违约赔偿的计算与支付第七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7.1 变更条件与程序7.2 解除条件与程序7.3 变更与解除后的权利与义务第八章:争议解决8.1 争议的协商解决8.2 争议的仲裁解决8.3 争议解决的费用承担第九章:附则9.1 合同的解释权9.2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9.3 其他未尽事宜第十章:合同的生效与签字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签字栏10.3 签订时间与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合同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房屋契税的缴纳主体、计算方法、缴纳方式及相关法律责任,确保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妥善履行。

1.2 定义与术语解释本合同中所用术语和定义如下:纳税人:指依法应缴纳契税的个人或单位。

税务机关:指负责契税征收管理的国家税务部门。

契税:指因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费。

1.3 合同的法律效力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不得违反。

第二章:契税缴纳主体2.1 纳税人资格与义务纳税人应依法履行缴纳契税的义务,确保契税的及时、足额缴纳。

2.2 税务机关的权利与责任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契税缴纳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和服务。

沈阳契税标准

沈阳契税标准

沈阳契税标准沈阳作为中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房地产市场一直备受关注。

在购房过程中,除了房价之外,购房者还需要了解契税的相关信息。

契税是指购买不动产时需要缴纳的税费,对于购房者来说,了解契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契税的计算方式。

在沈阳,契税的计算是按照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来确定的。

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契税=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契税税率。

在沈阳,不同类型的房产契税税率是不同的,一般来说,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1%,经济适用住房的契税税率为0.5%,非普通住宅的契税税率为3%。

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可以提前了解好自己所购房产的类型,从而计算出具体的契税金额。

其次,需要了解的是契税的缴纳时间。

一般来说,购房者需要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同时缴纳契税。

在缴纳契税时,购房者需要携带好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如身份证、购房合同、房产证等。

在办理过户手续的同时,购房者可以选择自行前往税务局缴纳契税,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前往缴纳。

最后,需要了解的是契税的减免政策。

在沈阳,对于某些特殊情况,购房者可以享受到契税的减免政策。

比如,对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购房者,可以享受到契税的减免政策;对于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也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

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可以详细咨询相关部门,了解自己是否符合契税减免的条件。

总的来说,了解沈阳契税标准对于购房者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购房者在购房之前,应该提前了解好自己所购房产的类型,计算出具体的契税金额,并且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缴纳契税。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关注相关的契税减免政策,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应的条件。

希望购房者们可以在购房过程中顺利办理好契税手续,顺利入住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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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
批复
【标 签】购买住房有关契税,以按揭贷款方式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地税函﹝2002﹞31号
【发文日期】2002-02-27
【实施时间】2002-02-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丹东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关于以按揭贷款方式购买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丹地税发[2002]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辽宁省建设委员会与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扩大居民住房消费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建
发[1999]117号)的有关规定:“个人所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后,在一年内又购进自用普通住房,新购住房支付款金额高于售房金额的,以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款的差额为基数减半征收契税。

”又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辽财税字[1999]453号)规定:“个人购买并居住的普通住宅的时间,以房屋开发单位开据的正式发票的时间为准”。

以购房发票为时间界限,虽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在销售旧房之前,但与辽建发[1999]117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属于先卖旧房后买新房的事实行为,可以按该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差额为基数减半征收契税。

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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