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尔肯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探析
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在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相当重要的议题。
随着国家法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进步,人们的关注点也越来越多地集中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方面。
本文将着重对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分析最近几个案例。
一、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轨迹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期。
当时,由于社会的不公平和不公正,许多人遭受了种种的生命权侵犯。
为了维护受害人的权益,政府开始制订了各种侵害生命权的法律,不断完善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二、我国重要案例分析1.哈市BBS踩踏事件案:2006年1月1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网吧内发生踩踏事件,致15人死亡、及多名受伤。
这起悲剧引起了全国的广泛关注,涉及到局部官员贪污受贿,管理不善和公众对网吧与传播假新闻等问题。
最终,法院确定责任人赔偿了家属及死者的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金额高达500万元。
2.戈登事件案:2016年10月,一名在重庆工作的美国籍男子戈登在泰国公墓失踪,数日后男子被发现身亡。
张小华等7名涉案警员被拘留,2017年1月重庆市高院二审同时裁定7名警察共赔偿赔偿37万元人民币精神损失抚慰金。
3.东莞一居民楼坍塌事件案:2019年12月23日下午,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长桥街道银亿花园的一幢9层居民楼突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多人死伤。
2020年2月,东莞市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书立洲斌需向死者家属赔偿赔偿近50万元精神损失赔偿。
三、总结与展望以上三个案例充分体现了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可以看出,针对侵害生命权的赔偿制度已从单纯的物质赔偿过度到对精神损失的赔偿,遭受家属在丧失亲人的同时,精神上的抚慰和赔偿也得到了较大的尊重,对公众文明行为的调整和社会的和谐发展也有着积极的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上案例中,赔偿制度在判决之前得到了广泛的公众关注和舆论审视,这体现了我们的法治环境正逐步地得到建设和完善,社会各界对维权的呼吁和支持不断增加。
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在我国的法律中,保护生命权、健康权和人身权等基本权利是非常重要的。
然而,人们偶尔会因为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而面临生命权受侵害的风险。
这时候,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旨在通过对侵害人精神损害的赔偿,来缓解其心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和损伤。
在我国,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的。
如果生命权受到了侵害,除了可以赔偿物质损失外,还可以向责任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以下是我国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三个案例:案例一: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精神受损上海市浦东新区一名患癌的老人,在接受医院的一次手术后,出现了重度的肺部感染。
在此期间,医院和医生的治疗办法存在疏漏和错误,导致患者的病情迅速恶化。
这种失误和不专业的做法,不仅加速了患者的死亡,还给患者的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上的痛苦和损害。
最终,患者的家属向医院和医生索赔,最终获得了一定数额的生命权、健康权和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山东省烟台市一名年轻的女孩,在一次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到了严重伤害。
在该交通事故中,司机在行驶中违规超载、超速和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而造成事故。
这场事故导致该女孩的人身和精神损害非常严重,长期不能工作和学习,还带来了很多其他的不便和麻烦。
最终,被告人因对该女孩的人身和精神双重损害,应向该女孩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三:因公共场所管理不善导致人身和精神双重损害北京市某雪场在一次滑雪活动中,由于工作人员管理混乱、措施不当等原因,最终导致一名滑雪爱好者身体严重受损。
在这场事故中,由于雪场的管理不善和责任人的疏忽,在飞速滑下的滑雪爱好者与冰雪高山之间没有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该人受了严重的多处骨折伤,还伴随着严重的精神疾病及医疗治疗费用。
经法庭判决,雪场需要承担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以此缓解经过冰雪事故后的受害人能恢复日常生活的精神上的痛苦。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第 2 2卷 第 4期
2 0年 8 报
J un l f ip nh i e c es olg o ra o Lu a s u T a h r C l e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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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害人 身 自 由权 的精神 损 害赔 偿 分 析
s g e t n a o e l r tc g t fp ro a b ry F rt , r a g o e s t n frvo a o so e o a u g s o s h w t r al p o e t h e s n l i e t . i l mo a d ma e c mp n ai il t n f r n l i o y i f o l s y l o o i ps fe d m g t h ud b l al e n e a S c n l, h u d d a p u i e o e s t n sa d r s T i l, e r e o f h o l e ce r d ma d d i lw. e o d y we s o l rw u nf d c mp n ai tn ad . h r y w i s y n i o d s o l r l t x c o e n ain a u t L s y we s o l mp e t er g lt n fc mp n a in frmo a a g n h u d f mu ae e a t mp s t mo n . a t , h u d i mv e u a o so o e s t rl ma e i o c o l h i o o d c i n l t ii p o e d n s r mia h cvl r c e i g . wi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侵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该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和问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共计七章六十九条,重点规定了在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益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方式。
其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适用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心理上的痛苦、精神上的不安等后果,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在行为人对他人权利的侵害中,可能产生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侵权、知识产权侵权、名誉权侵权等。
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首先,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于大部分侵权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具有财产性损害,还导致了受害人的精神伤害。
其次,根据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还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如恶意诉讼、婚姻家庭关系纠纷等。
这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往往会给受害人的精神健康造成较大的负面影响。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刑标准及计算方法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刑标准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在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量刑上应当参照以下因素进行考虑:受害人的具体情况、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造成的后果以及侵权者的过错程度等。
在具体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上,法院一般会考虑如下因素:1.受害人的身份和地位;2. 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3. 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精神状态的影响;4. 受害人可能遭受的其他后果。
法院会根据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法判决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等 性 。不 能 因死 者 的年 龄 、性别 、生 前 的 收入 情 况 、受 教 育 的 程 度 、身 份 等 的不 同 ,而认 为 死 者近 亲 属 的精 神 上 的 损 害程 度 不 同 。受 害人 的死 亡事 实 给 他 的 近亲 属 造 成 的精 神 痛 苦一 般 不 会 相 差 多 ,近乎 是 一致 的 。所 以 ,侵 权 死 亡精 神 损 害赔 偿 的金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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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死亡 赔 偿 金 ;第 2 2 条 的规 定 确 定 了侵 权 死 亡 案 件 中另 一 个赔 偿 项 目精 神损 害 赔 偿 。这 两 条 规定 和法 释 [ 2 0 0 3 ] 2 0 号相一致 , 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独立并列规定 ,使两者 的性质不 再 混淆 。其 实 这样 的规 定在 侵 权 责 任 法草 案 第 三 次 、第 四次 审 议 稿 中 就确 定 。第 1 7 条 的规 定确 定 了一个 关 于 死 亡赔 偿 金 的特 例 ,即 以相 同金 额来 赔 偿 死 亡赔 偿 金 。第 1 8 条 则 确 定 了请 求 侵 权 死 亡赔 偿 的请 求 权人 — — 近亲 属 ,以及 第 三 人 对 侵权 人 的直 接 请求 权 。 《 侵 权 责 任法 》正 式 确 立 了侵 权 死 亡 的赔 偿 范 围 。本 文 将 重 点放 在 对侵 权死 亡精 神损 害赔偿 的探讨 、研 究 。 二 、侵权 死亡精 神损害赔 偿的性质
法 制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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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关键词」 命 ;精 损 赔 ;死 赔 金 生权 神 害偿 亡偿
中图分类号 :DF522
生命权是自然人的生命不被非法剥夺、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的权利, 因为它依托于自然人的物质实体, 在民事法律上属于物质性 人格权的一种?。 与精神性人格权这类以观念的形态存在的权利(如姓 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一般人格权等)不同, 物质性人格权受侵害, 不 仅表现为受害人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痛苦, 还会表现为身体上的疼 痛; 不仅直接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 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因为受害 人的伤残死亡提出赔偿请求。而因生命权受侵害的受害人已经死亡, 所以提出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尤其特殊。 一、 精神损害的反射性赔偿问题 侵害生命权, 以受害人死亡为其结果。然而, 人死亡的同时也丧 失了一切权利能力, 他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任何赔偿请求,一个 “ 被杀死的人不会遭受任何损害” ?已是欧洲各国法律所认可的事实, 所 以, 加害人无需对死者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看来“ 人的最高利益生命在 侵权行为法上的意义是很小的” 侵害生命权真正的后果要由另外一 ?。 些人来承担, 如近亲属、 生活伴侣、 雇佣人或交易伙伴。 然而在法律上, 这些人不是受害人本人, 他们的人身权利(包括上面提到的物质性人 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并没有收到任何侵害, 其有什么权利来要求赔 偿呢? 这就是被法学研究上称之为精神损害的反射性赔偿问题, 即认 为受害人虽然死亡 , 但他的死亡给其亲属带来了痛苦, 因此对受害人 的赔偿应该反射到其亲属那里。 问题是哪些人丧失亲属的痛苦属于法 律所认可的能予给以精神损害赔偿的痛苦? 换而言之, 精神损害给予 赔偿的反射范围到底有多广,受害人的哪些亲属有权利主张这种赔 偿。 比较世界范围内各成文法国家对精神损害的反射性赔偿问题的不 近亲属的悲伤不予金钱赔偿, 德国、 荷兰、 奥地利和斯堪的纳维亚法就 属于这一类?。而另一类如比利时、 卢森堡、 葡萄牙和地中海沿岩一些 国家的规定则完全不同?, 允许对失近亲属的悲伤予以金钱赔偿。 但在 后者这些国家中对提出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范围又有不同规定。 如希腊 法在其民法典第 932 条第 3 句中规定, 补偿仅针对“ 死者的家属”而 ; 葡萄牙民法典第 496 条第 2 款则将请求权人规定为所有的家庭成员
浅议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浅议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中文摘要: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首次以法律形式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出明确规定,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更是我国法治进程的重要进程,其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但是经过近三年来的具体实践操作,笔者认为此次修改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未明确赔偿原则、赔偿权利请求主体及赔偿范围过于狭窄以及赔偿金额计算标准不明等诸多问题,亟需在以后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完善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
这部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一规定体现了公民私权利对国家公权力的正当制约,可谓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国法治进程的历史跨越和巨大进步。
①新《国家赔偿法》自实施以来至今已有三年多的时间,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在实践中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各地国家赔偿案件的具体操作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事项也开始逐渐出现、增多并得以解决。
但,不可否认,由于当时立法技术不完善及出于当时立法背景的考虑,《国家赔偿法》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趋于简单化、原则化,留下了大量的法规空白,给各地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性质、赔偿原则、权利主体、赔偿范围、赔偿金额的确定等方面,《国家赔偿法》中都未予明确规定,仍需进一步完善。
由于没有明确法条的指引,在各地相关部门的具体操作中,相似的案情最终的精神损害赔偿决定有时会相差甚巨。
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国家赔偿是国家对个人或单位因为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或管理失误致使其权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的经济赔偿。
其实质是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给予公民或单位的一种特殊赔偿。
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形式,是指因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或管理失误导致个人或单位产生了精神上的痛苦、伤害、损失,而需要国家进行赔偿的情况。
这其中既包括了人身上的精神损害,也包括了心理上的痛苦与折磨。
在很多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存在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在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已经开始受到广泛关注。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与意义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或管理失误,损害了公民或单位的精神利益,给其造成了心理上的痛苦、折磨或损害,并因此需要国家进行经济补偿的情况。
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在于,保护公民或单位的精神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对国家机关的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出现和发展,不仅是国家权力和国家赔偿制度的一种扩展和完善,更是现代法治社会、民主社会和公平社会的重要表现之一。
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在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其中第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因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其他义务,给予赔偿”,其中提到的“其他义务”,包含了国家机关的错误行为或管理失误所产生的精神损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均有明确规定。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是相对广泛的,主要包括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因刑事违法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二是因行政管理失误导致的精神损害;三是因公职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四是因法院判决错误导致的精神损害。
在这些情形中,国家都应当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精神损害赔偿的衡量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因为精神损害是一种抽象、难以用金钱进行补偿的损失。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论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国家赔偿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由国家以赔偿金形式赔偿受损失者的行为。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最早出现于1954年,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完善,已经成为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
作为国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的保护,国家赔偿制度在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直是一大争议话题。
一、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基本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引起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国家向受害人支付的赔偿金。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上的健康,因此,精神损害赔偿也成为国家赔偿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在我国,最早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是《国家赔偿法》的第十七条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因此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精神损害的,应当适当增加精神损害赔偿。
”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国家要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义务,并指出精神损害赔偿应适当增加。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中国律师协会、全国人大民法委、司法部民法司等七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处理公职人员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刑事责任与赔偿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更加明确,一方面,规定了对患精神病等疾病的伤害,根据疾病的轻重缓急,可相应增加赔偿数额,否则,应按照《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标准予以赔偿;另一方面,规定了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所造成的生活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这个规定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国家赔偿赔偿制度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进一步升级。
二、我国国家赔偿中出现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第一、赔偿额无法量化在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是一个难以量化的问题,因为精神损害赔偿往往存在主观性和个体差异。
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国家赔偿法是维护国家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基础,其目的是保障国家公民在因行政机关侵犯合法权益所产生的损害情形下,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便是国家赔偿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受害公民在精神层面所遭受的损害给予了一定的保障与补偿。
本文将针对国家赔偿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探讨与研究,旨在深入探讨其法律适用与实践问题,为国家赔偿法的完善与执行提供参考。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他人行为或事故导致受害人在精神上产生的各种不良影响,包括心理创伤、情绪痛苦、精神疾病等,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生活、工作和社会关系方面的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是国家赔偿法对于受害公民在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进行赔偿的一种形式,其目的是在维护受害公民权益的弥补其在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精神损害赔偿属于非物质性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不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针对受害人在心理上所遭受的负面影响进行补偿,其价值和形式较为抽象。
第二,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主观性和客观性,既包括受害人内心的感受和情绪反应,也包括外部环境和社会关系所带来的影响。
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支持,受害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精神损害情况,以便于司法机关进行裁定和赔偿。
第四,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法理性赔偿,其赔偿标准和程序均受到国家赔偿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二、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国家赔偿法是国家对于行政机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所进行的赔偿规定和制度安排的总称,其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因执行职务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致使他人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人身损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依法应当给予赔偿;致使他人精神损害的,依法应当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所进行的法律要求和标准,为受害公民在精神上所遭受的损害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
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在国家赔偿领域中,精神损害赔偿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侵犯人身权益的事件中,因受害人的精神遭受苦痛、痛苦和精神创伤而产生的损失赔偿。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提出一些相关的研究和建议。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理论基础主要包括法律基础和道德基础两个方面。
1. 法律基础:根据我国法律,人民法院会对于精神损害作出相应的赔偿。
例如,侵犯人身权益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并在判决中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2. 道德基础:在社会道德层面上,赔偿受害者的精神损害是一种对受害者的尊重和保护。
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帮助受害者获得心理上的安慰和补偿,增加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与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界定和计算是国家赔偿中的重要议题。
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尚未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明确的界定和计算方法,导致赔偿金额各异。
1. 精神损害的界定:精神损害指的是在人身权益受到侵犯后,受害人在心理上遭受的伤害和痛苦。
精神损害可能包括心理创伤、精神折磨、焦虑、恐惧和悲伤等。
2. 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精神损害的赔偿计算是一个复杂且主观性较大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情况、心理咨询报告、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和相应的赔偿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三、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与挑战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1. 赔偿标准不明确:在我国法律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赔偿金额各异,缺乏规范性。
2. 赔偿认定困难:精神损害比较主观和抽象,难以量化和认定,这给法院的判决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3. 赔偿金额偏低:根据实际情况,一些受害者所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较低,无法充分补偿受害者的精神创伤和苦痛。
四、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改革建议为了解决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有以下几点改革建议。
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国家赔偿制度作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国家赔偿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展开探讨,通过对其背景、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其未来发展方向。
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背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当公民或法人受到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害,致使其身体受到轻伤、重伤或死亡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让受害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另一方面也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及法治的权威性。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根植于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与维护。
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迎来了发展的机遇。
我国于2009年颁布施行了《国家赔偿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
这无疑是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到了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在此背景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到了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与实施。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断完善与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合法的依据。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处理也越来越重视,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认真的评估和赔偿。
社会各界对精神损害问题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这有利于促进相关制度的更加健全和完善。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也存在不少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确定问题。
目前,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主要以经济补偿为主,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评估的标准不够科学和精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申请和审理程序不够完善,存在一定的繁琐性和不确定性。
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我国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保障人民的生命权是至关重要的。
作为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一,生命权的保障不仅是国家法律的要求,更是国际人权公约的普遍要求。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不断加强侵权赔偿制度的完善,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研究也备受关注。
所谓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指的是一种包括情感损失在内的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制度。
在过去,我国的侵权赔偿制度更加注重物质赔偿,如侵害人身安全造成的损失一般获得物质赔偿,而情感上的损失则很难得到赔偿。
虽然我国在2009年修订了侵权责任法,加强了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制度,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生命权的损害赔偿问题。
在我国,几起生命权侵害案件的赔偿标准都存在较大的偏差。
以下是三个案例:案例一:梅姨遭遇杀害2019年1月,浙江省宁波市一位女子梅姨遭遇杀害。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于事发后被警方抓获,被判处死刑。
不过,梅姨的家属却对犯罪嫌疑人的赔偿标准提出了质疑。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死亡赔偿,应该以死者生前的收入情况和死者家属的经济损失作为计算基础。
但实际上,梅姨家属获得的赔偿仅为50万元,与梅姨赡养生活费等十分有限的收入相去甚远,难以满足家属对于生命权侵害赔偿的合理要求。
案例二:北京二环道路坍塌事故2008年,北京市南锣鼓巷附近的二环路发生道路坍塌事故,造成6人死亡。
在该案中,有部分家属对于赔偿标准提出了异议,认为现有的制度难以满足其损失的实际需求。
此外,许多其他受害者也指出,此次赔偿标准虽然已经相对宽松,但是对于生命权的损害赔偿依然不足。
案例三:上海“震惊全国”的公交车撞人事件2010年8月,上海一名21岁女孩被公交车撞倒,导致身体受伤后死亡。
在接下来的赔偿处理中,女孩家属反映出,女孩在事故中受到的生命权侵犯远不止经济损失,而且对其家人和周围人的精神和情感损失也是不可估量的。
但由于现行法律对“情感损失”的理解和计算方式存在许多争议和矛盾,因此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未能得到合理的体现和补偿。
如何看待精神损害赔偿
如何看待精神损害赔偿
1条规定,对于被害⼈因犯罪⾏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进⼀步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由于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另⾏提起精神赔偿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这两个司法解释,不仅对性暴⼒犯罪,⽽且对⼀切侵害⼈格权的犯罪⾏为,都不能追究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这⽆疑剥夺了受害⼈的权利。
但是,2010年7⽉1⽇正式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4条明确规定:侵权⼈因同⼀⾏为应当承担⾏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的财产不⾜以⽀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22条规定:侵害他⼈⼈⾝权益,造成他⼈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这就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不能不说是⽴法的进步。
店铺温馨提⽰:
《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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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研究
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研究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权行为中,除了经济损失外,精神损害是一种常见的损害形式。
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研究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进行探讨。
一、精神损害的概念及分类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的伤害。
根据实际情况,精神损害可以分为情感损害和精神痛苦两种类型。
情感损害包括恐惧、悲伤、焦虑等一系列负面情绪;精神痛苦则是指对于受害人个体精神状态的深度破坏,如抑郁症、失眠等。
这两种损害都会对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1. 损害赔偿的原则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一系列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原则,其中就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依据侵权责任法的原则,对于造成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根据判例法的原则,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受害人的主观感受:法院会考虑受害人因精神损害而导致的痛苦程度以及对正常生活的影响程度。
通常情况下,痛苦和生活困扰程度越大,赔偿数额越高。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如果侵权人的过错较轻,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降低;而如果侵权人的过错较大,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3)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会考虑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程度,如环境保护、人身安全等。
如果侵权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威胁,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增加。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的争议与问题1. 数额标准的不确定性由于侵权责任法对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数额标准的不确定性。
不同的法院对于相似案件可能会给出不一样的赔偿额度,导致精神损害的赔偿结果缺乏统一性。
2. 证明责任的难度在精神损害的赔偿中,受害人通常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精神损害的存在与程度,这对于受害人来说是一项较大的难题。
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我国的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一个比较新的领域,目前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之中。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人们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越来越重视,特别是关注侵权死亡事件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完善该制度提供理论依据。
侵权死亡事件的精神损害赔偿已经成为当今社会一个普遍的课题,而对于这样的赔偿,我国也有了专门的法律规定。
法律对侵权事件中精神损害的赔偿分为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直接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则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的产生而产生了负面的心理效应,比如恐惧、痛苦、伤感等等。
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往往被认为是精神损害的一个组成部分,对于侵权事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是很严格。
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获得合理的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并没有对赔偿的具体数额作出明确的规定。
案例1:2016年,北京某小区发生恶犬伤人事件,导致一位女子被狗咬伤身亡。
女子家属和法院将狗主人告上了法庭。
最终,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女子家属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80万元。
案例2:2019年,河南郑州市发生一起车祸,造成一名8岁男童死亡。
男童家属将肇事方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肇事方赔偿80万元死亡赔偿金及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案例3:2020年,江苏南京市发生一起因电动车违规酒驾导致的事故,一名母亲和两个孩子受伤,其中一名孩子不幸死亡。
家属将肇事方告上法庭,法院最终判决肇事司机赔偿家属80万元死亡赔偿金及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典型的侵权死亡事件,而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金中所占的比重并不相同,具体的赔偿金额也是根据法院的酌情决定。
这也正是目前我国侵权死亡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一个缺陷。
因为侵权事件带来的精神损害并不是一个可以精准山量的损失,加之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够完善,难以确立统一的标准。
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生命权被保障和尊重已经成为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一。
然而,侵犯生命权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为受害者争取了应有的赔偿,但在一些案例中,这个制度仍存在不足。
首先,关于未成年人的案例。
2019年6月,扬州某学校内,一名初中学生在校内跑步时,突然跌倒昏迷,送往医院时已经患有严重脑损伤,最终不幸离世。
该学校和其家属在司法程序上追究责任,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要求。
然而,按当前的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限额为10万,这显然无法赔偿他们所受到的巨大损失。
因此,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应该加大相关赔偿限额的制定,以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其次,关于医疗纠纷的案例。
2020年8月,南京一名18岁患者急性肠梗阻,被送往南京军区总医院接受手术治疗。
结果,术后患者出现呼吸衰竭,多次抢救无效最终不治身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生和护士有责任,要求医院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用。
可惜,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院仅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并非完全赔偿,导致赔偿金额远低于受害者与家属期望值。
因此,医疗纠纷责任的认定和赔偿规定比较繁琐,在此基础上应该进一步完善。
最后,关于非法拘禁的案例。
2016年8月,一位女大学生在中国南昌失踪。
后来警方通报,该学生被一群人绑架、抢夺了DNA样本,并非法拘禁,期间受严重侵害。
在监狱服刑期间,女生指控警方报复,并请求政府向她支付赔偿。
她的请求最终得到了部分赔偿,但赔偿数额小于受害者与家属要求的金额。
对于这种恶劣的行为来说,单纯的经济赔偿显然是无法弥补受害者的精神损失。
如何进一步保护公民的自由和人权,是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总的来说,我国侵害生命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
通过更细致、合理的规定和执行,可以更好地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落实国家的法治精神。
同时,对于加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还有以下建议:第一,加大对侵害生命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分析
朱亭烨
【期刊名称】《六盘水师范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0(022)004
【摘要】人身自由权是人身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现行立法在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存在着诸多不足,对如何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提出了四点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侵害人身自由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定统一的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朱亭烨
【作者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贵州,六盘水,553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4
【相关文献】
1.第三人侵害亲属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以可行性分析为视角 [J], 李耕读
2.侵害人格纪念物品之精神损害赔偿——以对《侵权责任法》第22条与《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司法解释》第4条的关系为视角 [J], 王镭
3.侵害环境人格权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问题探讨 [J], 杨芃;宁清同
4.民法典对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规则的完善 [J], 杨立新
5.侵害宠物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完善 [J], 樊馥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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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 理论 认 为 。 害生 命权 的受 害人 是被 加害 人 侵
夺 去生命 的死 者 . 死者 和加 害人 之 间成 立 损害 赔偿 关 系 , 有 对加 害 人 的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 且 这项 请 求 享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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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害生命 权 的精神 损 害赔偿 性 质探 析
格权 被侵 害 为前提 侵 害 生命 权 的精 神损 害 赔偿 同侵 害 死 者 人 格 遗
请 求精 神损 害赔 偿 的权利 。
存 的精神 损 害赔偿 也不 相 同 然二 者 都 以死亡 为 前 虽
提 , 由死 者 的近 亲属 等人 提 出 . 二 者之 间仍 有 区 都 但
20 0 9年第 9期
法 治 研 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侵害生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性质搡析
王 一 土
摘
要 : 害生命权 而 产 生之 精神 损 害赔偿 请 求权 具 有独 立特 性 , 论 上有 独立 研 究的 必要 , 侵 理 立
法上 亦应 予单独 规 定。侵 害生命 权 的精 神损 害赔偿 请 求权 ,基 于死者 的近 亲属遭 受的 失去 亲人 的痛
苦, 而这 一痛 苦是 基 于特定 的 身份 关 系产 生 的 , 就是 父母 、 女 、 这 子 配偶 等人 之 间的 关 系 , 这是 一 种 以
情 感寄托 为 内容 的精神 利 益关 系, 于身份权 范畴 。 属 关键 词 : 格权 生命 权 人 精 神损 害赔偿 侵 权行 为
生命是 人格利 益 中最 高 贵者 .① 生命权 可 以说是 最重 要 的人 格权 。 侵害 生 命权 , 了丧 葬 费等 各项 财 除 产损 害赔偿 外 . 害人 的近 亲属还 可 以请求 精神 损 害 受 赔偿 . 是 现代 大 多立 法 和 学说 都 予 以认 可 的 。 国 这 我 《 民法通 则 》 虽然 对 此 未予 明确规 定 , 在 理论 界 , 但 无 不赞 同此项精 神损 害赔偿 . 高人 民法 院有关 法 律文 最 件也 对此作 出了明文规 定 而关 于侵 害生 命权 的精 然 神 损害赔 偿 的性 质 , 鲜 有讨 论 . 却 理论 上也 并 非 没有
歧 义
可 计量 的 。 产 损 害赔 偿是 可 计 量 的 。 神 损 害赔偿 财 精 具 有抚 慰 功 能 , 财产 损 害赔 偿 具 有填 补 的功 能 。 神 精 损 害赔偿 责任 的成立 以“ 成严 重后 果 ” 造 为前 提 . 任 责 大 小决 定 于 多种 因 素 ,例 如 ,侵 权 人 的过 错程 度 ” “ , “ 害 的手 段 、 合 、 为方 式 等具 体 情节 ” “ 权行 侵 场 行 ,侵 为所 造 成 的后 果 ” “ 权人 的获利 情 况 ” “ .侵 . 侵权 人 承
三 、“ 亲 属 继 承 ” 述 评 近 说
一
别。 在前 者 , 害 行 为 发生 在 死 者 尚生 之 时 ; 后 者 , 侵 在 侵 害行 为 发 生在 生 者 已死 之 后 。 前 者 . 害 的 对 象 在 侵 是生 者 的最高人 格 , 是对 他人 人格 权 的侵 害 ; 在后 者 , 侵 害 的对 象 是生 者 死 后 遗 留下 的遗 产 以外 的 客 观存
立 性
侵 害 生命 权 产生 的精神 损 害 赔偿 与 财 产损 害赔 偿 不 同。 神损 害赔 偿 以精神 利 益损 失 为前 提 , 精 财产 损 害赔 偿 以经济利 益损失 为前 提 。 神 损害赔 偿 是无 精
者, 以他人 人格权 被侵 害为 前提 ; 在后 者 , 自己的人 以
作 者 简介 : 王一 土 , 鸡西 大 学 文 法 系 主任 , 教授 。
害赔 偿 . 者 基 于对 他 人 人格 的侵 害 . 者 基 于 对 自 前 后 己物 品 的损害 。 前者 由生命 权 人 以外 的他 人提 出损 害
赔偿 . 后者 由所 有权 人本 人提 出损 害赔 偿
之 时 , 害人 享有权 利 能力 , 得损 害赔 偿请 求 权 . 受 取 此 权 利 在其 死后 由其 继 承人继 承 第 二 , 民事 权 利 能力 转 化 ” 。 “ 说 民事 权利 能 力 由 存 在 到 不存 在 。 一个 转 化 过 程 . 此 过程 中产 生损 有 在 害赔偿 请求 权 第 三 ,加 害人 赔偿 义 务 ” 加 害 人 的赔 偿 义 务 “ 说 不 因受害 人 的死亡 而 消失 . 因此 受 害人 的赔 偿地 位 得 由其 继承 人继 承 ⑤ 第 四 , 极 限概 念 ” 。 “ 说 可将 侵 害 生命 作 为 侵 害 身 体 的极 限 . 计 算 损 害赔 偿 时 . 限大 的 身体 损 害产 在 无
担 责 任 的 经 济 能力 ” “ 诉 法 院所 在 地 平 均 生 活 水 .受
平 ” 财 产 损 害赔偿 责任 的成 立 以财产 损 失 的存 在 等 为 前提 . 任 的 大小 只 决定 于 损 失 的多少 . 责 而损 失 的 多 与少并 不决定 责任 成立 与否
一
、
侵 害 生 命 权 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问题 的 独
侵 害生 命 权产 生 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也不 同 于侵 害
其 他人 格 权产 生 的精 神 损 害赔 偿 前 者 . 在 人格 权 被 侵 害者 已不存在 , 不再 成为 法律 主体 ; 在后 者 . 人格权 被侵 害者 继续存 在 . 然是 法律 主体 。 仍 在前 者 . 由死 者 近 亲属等 人提 出 : 在后 者 . 由人格 权 人 自己提 出 在前
权 因受 害人 的死 亡而 由其 继承 人继 承 ④ 这种 理论 又 被称 作继 承 主义 , 内部 又可 分 为如 下各说 :
第一 , 间 隙取 得请 求 权 ” 。 害 人 在受 伤 与 死 “ 说 被
亡 之 间 , 论 上 总 有 一个 或 长 或 短 的时 间间 隙 . 理 当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