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散养畜禽重大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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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
项目资金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资金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1]33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9.15
【实施日期】2011.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的通知
(沪农委[2011]33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批复市农委2011年预算的有关通知,现将2011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

请各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做好各类凭证和财务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归档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分配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2011年农业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项目资金分配表
主管处室:市农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1]368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10.10
【实施日期】2011.10.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
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11]368号)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
为促进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稳步发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现将审定的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计划和资金数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项目建设责任制。

由区县农委牵头会同财政局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责任书,明确项目建设内容、规模、金额、建设周期、效益目标等相关内容。

二、建立项目公示制度。

接受市级财政扶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向合作社全体成员公
开、公示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在村级政务公示栏内张榜公布。

三、规范资金管理。

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严格实行区县级报帐制,报帐单位由区县财政局会农委自行商定。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成后,由区县农委牵头会同财政局及时对合作社扶持项目组织总结和验收,并将项目总结和验收情况报送市农委、市财政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1年10月10日
附件:
2011年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清单。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28•【字号】沪农委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农业农村委、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在推动我市乡村振兴和“三园”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市农业农村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22年7月28日上海市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方式第三章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第四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决策部署,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总要求,进一步深化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乡村振兴“十四五”规划》、《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本市乡村振兴“三园”工程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农村生态、文明宜居,农民生活富裕的专项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按照“目标明确、重点突出、规范统一、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坚持市区联动、部门合作、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乡村振兴专项资金由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农业农村委”)会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管理,各区农业农村委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场评审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场评审的通知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现场评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1.09.23
•【字号】沪牧医办[2011] 37号
•【施行日期】2011.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关于开展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
场创建活动现场评审的通知
沪牧医办[2011] 37号有关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方案》(农牧发[2011]1号)精神,根据全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启动会议要求,我市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已于今年5月正式启动。

根据《上海市2011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安排,我办将组织专家于9月26-30日对示范创建申报场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请各有关区县及有关单位按照“上海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会议”的要求,认真做好创建的有关工作,并及时通知示范场创建单位,按照评审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我办将严格按照评审标准,依据“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开展评审,各区县及有关单位要派一位负责同志参加评审。

附件:2011年度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创建评审日程安排
联系人:***23113083
刘炜62699108
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03•【字号】沪农委[2011]282号•【施行日期】201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的通报(沪农委[2011]282号)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今年以来,本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市政府重点工作的部署,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加快建设现代农业,深化农村改革发展,着力促进农民增收,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为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7月27日,市委、市政府召开年中“三农”工作推进会,总结了上半年“三农”工作,部署了下半年重点工作。

现就本市“三农”工作推进情况通报如下:一、迎难而上,上半年“三农”工作取得新成效(一)地产农产品实现全面增产上半年,本市累计完成蔬菜播种面积95.5万亩次,上市量166万吨,其中绿叶菜上市量83.3万吨,同比增长14.6%。

夏粮总产量28.33万吨(扣除粮食受损数据),同比增长23.3%。

后备母猪存栏增长8.1%,家禽出栏增长3.6%,鲜奶增长30.9%,水产品增长28.1%。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369元,同比增长12%。

今年麦收期间,旱涝急转、暴雨成灾。

6月4日到19日的16天里,郊区累计雨量均在230mm以上,平均雨日14.1天。

面对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郊区农业战线的干部群众积极应对,抗灾救灾,千方百计将灾害性气候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千方百计将农户的粮食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一是调配农机抢收小麦。

特别是抓住7日下午到9日傍晚50个小时的雨隙机遇,突击抢收小麦50万亩。

二是督促指导抢种水稻。

调整水稻播种方式和除草技术措施,帮助农民抢种。

三是开展农作物受灾评估,并就受灾补贴、扶持灾后生产等工作向市政府作出报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关于公布规范性文
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6.28
•【字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第4号
•【施行日期】2011.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告
(第4号)
根据《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2010]23号)的要求,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对截止2010年6月30日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废止33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禽流感防疫工作的意见》等(见附件1);
二、宣布失效65件
《关于郊区奶牛规模场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等(见附件2);
三、继续有效91件
《关于加强食用菌菌种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沪农委[2011]2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2.24【实施日期】2011.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1]28号)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为及时掌握本市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市农委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0]48号)的要求,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1年2月24日2011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案一、总则(一)指导思想为全面掌握和分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疫源分布和流行规律,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及时掌握疫情动态,消除疫情隐患,发布预警预报,科学开展防控工作,按照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抗体监测与病原学监测、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二)职责分工1.市农委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及时汇总分析全市监测数据,并重点开展全市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

2.嘉定、松江两个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3.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据本方案的要求,负责各自辖区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三)重点工作安排1.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在奉贤区、浦东新区各设立1个乡镇作为禽类定点监测点,在金山区、嘉定区各设立1个乡镇作为猪群定点监测点,在浦东新区、崇明县各设立1个乡镇作为反刍动物定点监测点,每月开展一次直接采样监测工作,重点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11.14•【字号】沪农委[2011]442号•【施行日期】201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度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考核奖励资金的通知(沪农委[2011]442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光明食品(集团):根据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管理工作考核的通知》(沪农委[2011]118号)的精神,从2011年起,本市对2005年以来财政投入为主建成的设施菜田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近日,市农委牵头组成检查组,完成对全市已通过验收的10.37万亩设施菜田的抽查考核工作。

全市列入考核范围的设施菜田中,考核合格的面积为8.75万亩,占已验收菜田的84.35%。

其中保护地面积为3.82万亩、露地面积为4.93万亩,按照保护地设施每亩奖励40元、露地设施每亩奖励12元,合计奖励资金为212万元。

(详见附表)。

在各区县的高度重视下,设施菜田资产管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闵行区农委、国资委、财政局联合发文将建成资产列入国资管理范畴,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县等区县农委、财政局联合发文,明确了财政性资产管理要求。

宝山区、崇明县资产管理主体在与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设施菜田资产管护合同”,明确双方在设施菜田资产管护上的权利和义务。

各区县设施菜田维修管护基金基本建立,大部分区县管护基金建立在镇农业服务中心,金山区将管护基金建立在区蔬菜办,由蔬菜办统一管理全区的设施菜田财政性资产。

请各区县按照要求将奖励资金下拨至相关维修管护基金专账(户),充实管护基金,管护基金主要用于设施菜田基地内管棚、道路、沟渠、灌溉系统、仓库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也可用于参加蔬菜生产设施保险的保费支出。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一批)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一批)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7.13•【字号】沪农委[2011]247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一批)计划的通知(沪农委[2011]247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和《2011年度上海市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项目的申报指南》(沪农机[2011]1号)精神,经审核,原则同意各区县和市有关单位上报的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现将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一批)计划下达给你们,涉及市级以上补贴资金11945.79万元。

其中,中央资金5091.08万元(包括2011中央购机补贴资金5000万元,2008年中央财政结余1.70万元,2009年中央财政结余51.89万元,2010年中央财政结余37.49万元),市级资金6854.71万元。

请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购机补贴工作,帮助农民及时落实补贴机具,确保不误农时。

具体要求如下:1、按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本市市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中央和市财政单机定额补贴按不超过同类补贴产品平均价格50%测算,具体补贴标准详见《上海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等条件下在申请补贴机具数超过计划数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并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

3、按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允许农民跨区县选择经销商购机,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沪农委[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沪农委[2011]43号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产品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3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农业部《2011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计划》和本市工作安排,2011年度上海市下达810批动物性产品的兽药残留抽检任务。

二、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计划抽样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做好抽样的协助工作。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计划的检测工作。

三、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附件2)执行,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四、兽药残留抽样、检测和结果上报工作按照农业部已发布的《官方取样程序》及《2011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检测技术操作要点》(附件3,以下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五、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残留监控效能,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要求:(一)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二)抽样应从动物养殖场/户、屠宰场抽取。

进行鸡、鸡蛋和尿液中禁用药物检测的,从养殖场/户抽取样品数量应占抽样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牛奶样品应从奶牛养殖场抽取。

(三)全年计划分4个时段执行,各抽样单位应分别于4月8日前、5月31日前、8月15日前和10月15日前及时将样品送到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沪农委[2014]36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的通知(沪农委〔2014〕364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保障本市畜牧业生产稳定和畜产品市场有效供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29号)等精神,现就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免疫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家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有关规定,本市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依法实行强制免疫。

二、补助原则按照责任分工明确、事权财权统一、操作规范有序、防控质量可控的原则,本市强制免疫疫苗和散养畜禽防疫工作经费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承担。

其中,强制免疫疫苗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承担;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三、补助对象1.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对象为:本市范围内从事畜禽饲养的养殖场(户)。

2.散养畜禽防疫工作补助经费补助对象为:本市乡镇和村从事畜禽强制免疫、加挂畜禽标识、建立免疫档案、疫情观察和报告、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等防疫工作的基层动物防疫人员。

3.散养畜禽是指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

四、补助标准1.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按本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补助标准具体按照当年产生的采购价格结算。

强制免疫疫苗种类、疫苗毒株等如有变动,按农业部相关规定调整实施。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2•【字号】沪农委[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沪农委[2011]33号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为加强兽药质量监管,加大兽药打假力度,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根据农业部《关于下达2011年兽药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1]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下达《2011年度上海市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见附件1),请遵照执行。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农委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兽药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负责本市兽药生产单位、中心城区兽药经营单位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的兽药抽样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的抽样工作。

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同时对被抽样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组织立案查处。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负责本次计划的检验和信息汇总上报工作。

二、各抽样单位应按季度组织抽样,各区县抽样单位应按要求自抽样后7个工作日内将所抽样品及时送至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应及时整理所抽样品和抽样信息,于规定时间送至市兽药饲料检测所。

市兽药饲料检测所应于每个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检结果(水产、蚕、蜂用兽药需标注)按规定格式(报表格式农业部另发)分别上报农业部兽医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市农委畜牧兽医办。

三、为提高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效能,本年度实行评价性抽检、监测抽检、跟踪抽检和定向抽检制度。

水产、蚕、蜂用兽药产品抽检批次应占抽检批次总数的5%以上。

具体要求:(一)评价性抽检。

评价性抽检产品(附件2)来源于生产、经营、使用环节。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畜牧业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畜牧业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畜牧业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6.01•【字号】沪农委[2007]153号•【施行日期】200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畜牧业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7]153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畜牧业是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加快畜牧业增长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提高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精神,“十一五”期间本市计划建设畜牧业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切实转变畜牧业养殖观念,调整养殖模式,开展健康养殖,依据“种养结合、适度规模、规范养殖、生态平衡”的要求,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提升畜牧业养殖基础设施水平,加强疫病防控和生态保护的能力,以增强上海畜牧业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建设目标从2007年起至2010年,建设400家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确保“十一五”期间畜禽产品市场自给率稳定在25-30%,年上市270万头商品猪、年饲养6万头奶牛、年上市8000万羽家禽和8000万公斤鲜蛋。

三、总体要求(一)各区县(市有关单位)是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责任主体,各区县农委(市有关单位)是项目具体组织实施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监督管理。

(二)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必须符合《上海市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关于畜牧业发展的专项规划要求。

(三)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计划必须纳入农业区域发展规划,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规范运作的要求稳步推进。

(四)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应体现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宗旨,合理布局,重点强化防疫设施,优化种养结合的生态功能,建设项目应符合相关养殖技术和环境保护标准规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标准化生态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标准化生态养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1]222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7.05
【实施日期】2011.07.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和
资金计划的通知
(沪农委[2011]222号)
_______区县农委、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你区县上报的2011年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及申请报告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区县本次实施项目____项,计划总投资_____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资金_____万元,现将建设项目和资金计划予以批复下达,具体建设项目、建设内容及资金安排计划详见附件。

希望你区县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本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农委[2007]153号)的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抓紧落实自筹资金,健
全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尽快投入施工运行,早日发挥投资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1、2011年度上海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汇总表
2、2011年度上海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分区县汇总表
3、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计划表(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1
2011年度上海市畜牧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建设项目汇总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受H7N9禽流感影响家禽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受H7N9禽流感影响家禽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受H7N9禽流感影响家禽定点收购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沪农委[2013]390号)【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农委[2013]39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3.10.30【实施日期】2013.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受H7N9禽流感影响家禽定点收购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沪农委〔2013〕390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通知》(沪府发〔2013〕26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对在本市防控H7N9禽流感中受到影响的家禽养殖场(户)给予财政补贴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13〕88号)的要求,各区县农委、财政局已将5月1日~6月20日家禽定点收购财政补贴资金数据上报。

现将市级财政补贴资金(详见附件)下达,请将补贴资金据实、及时发放至各家禽定点收购企业。

市级财政对家禽定点收购的资金补贴于2013年6月20日24点正式截止。

落实受H7N9禽流感影响家禽定点收购企业财政补贴政策,对稳定本市家禽业生产和保护农民利益意义重大。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要充分认识做好该项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可查、可追溯、经得起审计”。

附件:5月1日-6月20日受H7N9禽流感影响各区县家禽定点收购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3年10月30日附件:5月1日-6月20日受H7N9禽流感影响各区县家禽定点收购财政补贴资金汇总表总收购重量(公斤)一次性财政补贴资金(元)其中市级财政一次性补贴资金(元)奉贤区6830041317651.5461170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的通知-沪农委[2011]190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的通知-沪农委[2011]190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的通知(沪农委[2011]190号)各区县农委、财政局: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沪府发[2008]54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扶持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工作,现就申报2011年度市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1、在2010年3月31日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人数30人以上(农机合作社、养殖业合作社成员人数15人以上);带动周边农户的数量不少于100户(养殖合作社带动农户的数量不少于50户,农机合作社签约作业面积不少于1000亩)。

3、种植业合作社年销售额250万元以上,养殖业合作社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粮食和自产自销蔬菜合作社150万元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产品60%以上由合作社组织销售。

4、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规范的合作社章程,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能有效地为成员提供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农资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服务;对外经营信誉良好,在同行业内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财政资金支持范围1、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2、农产品粗加工、整理、储存、保鲜和物流设备添置;3、农产品新品种引进和农业生产新技术推广;4、开展市场营销、信息服务等设施装备添置等;5、蔬菜专业合作社开展的促进生产、提高市场供应能力建设项目。

三、扶持标准1、单个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扶持资金不超过40万元,市级示范社不超过50万元;2、2010年享受过项目补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2011年不再安排。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主要畜产品最低保有量完成情况的通报-沪农委[2011]73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主要畜产品最低保有量完成情况的通报-沪农委[2011]73号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主要畜产品最低保有量完成情况的通报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本市主要畜产品最低保有量完成情况的通报(沪农委[2011]73号)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为了稳定郊区畜牧业生产,确保本市主要畜产品的有效供应,2008年12月,市农委印发了《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确保本市主要农产品最低保有量的工作意见》(沪农委[2008]467号),其中确定了经市政府同意下达的本市2009-2012年主要畜产品最低保有量目标,具体为:(1)生猪年出栏250万头,80%出自千头以上规模化猪场。

(2)家禽年上市5000万羽,50%出自万羽以上规模化禽场。

(3)鲜蛋年上市5.8万吨,50%出自万羽以上规模化蛋鸡场。

(4)鲜奶年产26万吨,奶牛存栏6万头,全部出自百头以上规模化奶牛场。

现将各区县、光明食品集团的主要畜产品完成情况予以通报(具体见附件),请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进一步深化畜牧业生产稳定的相关措施,继续做好主要畜产品最低保有量工作。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2011年4月11日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闵行区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年份畜禽06年07年08年09年2010年最低保有量保有量完成增减量(与2010年比较)生猪(万头)4.273.774.074.284.1922.19家禽(万羽)6.6820.830.9561739禽蛋(万吨)--0.010.010.020.02----奶牛(头)31633535936538130081嘉定区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年份畜禽06年07年08年09年2010年最低保有量保有量完成增减量(与2010年比较)生猪(万头)24.9823.9924.4422.5822.441210.44家禽(万羽)29.624.332.7322834-6禽蛋(万吨)0.160.150.170.170.180.090.09奶牛(头)871541539547376400-24宝山区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年份畜禽06年07年08年09年2010年最低保有量保有量完成增减量(与2010年比较)生猪(万头)9.166.125.052.543.2830.28家禽(万羽)0.5--------43-43禽蛋(万吨)0.01------------奶牛(头)4457414837453654394328001143浦东新区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年份畜禽06年07年08年09年2010年最低保有量保有量完成增减量(与2010年比较)生猪(万头)60.5152.8853.3155.1156.36542.36家禽(万羽)2527.42391.221611981.819132110-197禽蛋(万吨)1.991.9622.142.261.890.37奶牛(头)845412209123801189311613101001513奉贤区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年份畜禽06年07年08年09年2010年最低保有量保有量完成增减量(与2010年比较)生猪(万头)35.844.0147.2850.5350.68491.68家禽(万羽)1221.31204.41145.4911.9961778183禽蛋(万吨)1.651.441.371.341.551.320.23奶牛(头)454149055007493950464600446松江区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年份畜禽06年07年08年09年2010年最低保有量保有量完成增减量(与2010年比较)生猪(万头)25.6416.4217.0916.9818.2620-1.74家禽(万羽)243.6111.5110.799.386215-129禽蛋(万吨)0.430.260.290.330.270.090.18奶牛(头)571605601449488----金山区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年份畜禽06年07年08年09年2010年最低保有量保有量完成增减量(与2010年比较)生猪(万头)31.8430.1329.3129.3629.09254.09家禽(万羽)488.1515.7538.6583.9586322264禽蛋(万吨)0.680.710.730.760.780.620.16奶牛(头)39344272433339693989390089青浦区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年份畜禽06年07年08年09年2010年最低保有量保有量完成增减量(与2010年比较)生猪(万头)21.4613.4510.7510.6813.46103.46家禽(万羽)85.218.820.21619----禽蛋(万吨)0.210.160.230.250.220.150.07奶牛(头)110912501261139110751200-125崇明县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年份畜禽06年07年08年09年2010年最低保有量保有量完成增减量(与2010年比较)生猪(万头)2727.1127.6129.1227.3133-5.69家禽(万羽)442.6444.7420.1435.44291354-925禽蛋(万吨)1.521.451.371.150.991.48-0.49奶牛(头)327138524320475650735200-127光明食品集团主要畜产品实际完成量与最低保有量的比较分析年份畜禽06年07年08年09年2010年最低保有量保有量完成增减量(与2010年比较)生猪(万头)12.0413.1(20.54)13.88(25.43)16.73(31.83)40.9142-1.09家禽(万羽)13.916.18.68.35129-124禽蛋(万吨)0.090.030.030.010.020.24-0.22奶牛(头)267622605727294320273522636100-874 注:括号内为丰海公司生猪存栏量。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沪农委[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1年上海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农委[2011]60号各区县农业委员会、市兽药饲料监督所、市兽药饲料检测所:为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根据农业部《2011年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农医发[2011]2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11年上海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2011年上海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本市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整治重点、加强日常监管、健全长效机制、解决深层问题”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兽药市场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完善监管机制,严格市场准入,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安全责任,进一步整治和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升兽药质量和安全用药水平,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一、工作目标深入开展兽药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规范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活动,提升安全兽药水平;加大对假劣兽药和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增强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自律意识、质量责任意识和守法经营意识;进一步加大对兽药生产企业的GMP过程监管,巩固兽药GMP成果;全面推进兽药经营企业GSP管理,推行兽药产品确认制度;力争使兽药产品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其中本市产品的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一)整顿和规范兽药生产环节根据农业部修订后的兽药GMP检查验收标准,加大GMP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巩固兽药GMP成效,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生产行为,维护本市兽药产品的质量信誉。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品牌奖励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品牌奖励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品牌奖励资金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8.17
•【字号】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1.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农业品牌奖励资金的通知
沪农委〔2011〕306号
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奉贤区、松江区、崇明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的规定,加快推进本市农产品生产的组织化、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促进农产品销售。

市农委今年继续对17家获得“上海名牌农产品”和“上海市著名商标”荣誉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奖励。

其中:对获得2010年“上海名牌农产品”或“上海市著名商标”任一个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今年同时新获得上述两个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往年已获得其中单个荣誉称号奖励,2010年度又获得另外一个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具体奖励情况见附件。

请各区县农委、有关单位收到下拨的奖励资金后,一个月内将奖励资金发放到
获得相关荣誉称号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1年8月17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农业旅游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农业旅游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农业旅游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1.10.21
•【字号】沪农委〔2011〕373号
•【施行日期】2011.10.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农业委员会关于下达2011年度农业旅
游项目专项扶持资金的通知
沪农委〔2011〕373号
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崇明县等区县农委、财政局,市属相关单位:
为加快休闲农业产业发展,继续推动本市农业旅游景点建设,2011年度市农业旅游项目专项扶持资金项目由各区县申报后,经我委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与审核,并组织项目专家进行了专题评审,现下达给你区县,请抓紧部署,尽快下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区县农委为农业旅游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的实施、督促、指导和验收工作。

二、按照“先建后补”原则,认真核对补贴项目内容,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下达补贴资金至项目建设单位,确保专款专用。

三、区县农委、财政局要加强对具体建设项目的指导、检查,所有项目完成后,应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市农委、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1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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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补助专项经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沪农委[2011]201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06.28
【实施日期】2011.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1年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补助
专项经费的通知
(沪农委[2011]201号)
区县农委、财政局:
按照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制发本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沪农委[2007]190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根据上一年度散养畜禽数量,现下达你区县2011年度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补助经费万元(其中:口蹄疫万元、高致病性猪瘟万元、猪蓝耳病万元、高致病性禽流感万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散养畜禽是指存栏规模在500头以下或年出栏1000头以下的猪、羊等牲畜,存栏
规模在2000羽以下或年出栏10000羽以下的家禽。

二、本市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从事农村散养畜禽实施强制免疫注射,并积极做好畜禽标识加挂、动物免疫档案建立等工作。

三、区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安排应负担的散养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补贴专项资金,并按补助标准据实结算。

四、区县农委要根据畜禽饲养量、养殖方式、地理环境、交通状况和免疫程序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村级动物防疫员数量,要做到以岗定人、以量定酬,并按照绩效挂钩的原则,具体确定报酬数量。

五、区县农委要建立和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员工作考核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把动物强制免疫、畜禽标识加挂、免疫档案建立等情况作为考核主要内容,定期对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村级动物防疫的工作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报酬补贴挂钩,确保专款专用。

六、市农委将按照散养数量变动情况和对各区县免疫质量监测结果,在下一年度清算调整补贴资金。

附件:2011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经费分配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2011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注射经费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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