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XX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6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10月3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修正1989年7月15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二次修正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四章耕地保护第五章建设用地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土地管理,保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应当履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对市辖区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乡(镇)的土地管理机构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四条符合《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新菜地基金征收办法(1)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为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促进我市新菜地开发建设,确保全市蔬菜生产基地稳定,市场供应均衡,现将《安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安阳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文件和《河南省新菜地开发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办法》(豫财预字【1999】10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不包含在出让或划拨价款内,由用地单位单独缴纳),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年终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凡征占我市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内耕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需按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专项基金征收、减缴、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征收标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菜篮子”工作的通知》(豫政[1995]37号)规定:“提高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城市人口超过100万的市,占用常年菜田每亩征收2.5万元,不足100万人口的市每亩征收2万元”。
目前,我市城市人口已超过百万人,标准每亩按2.5万元征收。
第六条征收范围为了切实强化“菜篮子”市长负责制,根据中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有近郊蔬菜面积不足的问题,规划制定安阳市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保护区涉及文峰区、北关区、殷都区、龙安区的100个行政村(名单附后)。
第七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把关,市农业局负责征收,市财政局负责对基金的监管。
具体流程是:凡征用安阳市蔬菜生产基地保护区内的耕地,在具体地块经过招拍挂或划拨确定用地单位后,市国土资源局向市农业局发《工作联系函》,联系函注明用地单位、项目名称、用地面积、土地类型等内容,市农业局收到联系函后,对征用土地进行核准,同时用地单位向市农业局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市农业局向用地单位出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市国土资源局凭“基金收据”(办理供地手续)。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市政[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市政〔2011〕73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通知》(市政〔2009〕37号)等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998~2008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决定废止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08)》已经2011年5月24日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国发〔2008〕1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者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规定的程序修改,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
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项
行政许可项目(14项 行政许可项目(14项)
序 号 审批类型 项目名称 设 立 依 据 审批 审核 核准 备案 其他 企业 事业 审批对象 其他 个人 组织 审批方式 审检情况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审批时限(工作日) 审批时限(工作日) 收费情况及依据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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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 使用权转 让许可10 日,出租 、抵押许 可6日
收费项目:土地出让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5条;榕政 [200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度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政办[2005]10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个人 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关问 题的通知》。 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依据:《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3条;榕政 [200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度土地级别 、基准地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标准的通知》 。 收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段差价。依据:榕 政〔2004〕9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4年度土地 级别、基准地价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费标准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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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11)-
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2011)正文:----------------------------------------------------------------------------------------------------------------------------------------------------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1997年12月27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2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土地的程序第三章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征收土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和省有关基本农田保护的规定。
耕地被征收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
第四条征收土地应当按照国家《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总量控制和指令性计划管理。
第五条征收土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的原则,实行由土地主管部门审查、人民政府审批的制度。
用地者不得直接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第六条征收土地应当服从国家建设需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依法给予被征地单位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因征收土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
用地者除应支付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外,还应当依法交纳征收土地的税费。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
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农业土地开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人依法出让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土地出让金。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款专用,确保资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三)效益优先,注重资金使用效果;(四)规范管理,防止资金流失。
第二章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第四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章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第六条土地出让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农业土地开发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二)农业土地改良和土壤修复;(三)农业科技推广和应用;(四)农业水利设施建设;(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六)其他经批准的农业土地开发相关支出。
第四章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第七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当制定年度计划,明确资金使用方向和具体项目。
第八条土地出让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九条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条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土地出让金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工程经济专业相关编制依据清单
工程经济专业相关编制依据(2014.06)1.工程费用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7]164号《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2007]163号《全国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HGZ47-2007。
4.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7]52号《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5.《福建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6.《福建省市政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7.《福建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8.《福建省建筑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9.《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10.《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11.《福建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12版。
12.《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版。
13.《福建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单价表》2005版。
14.《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及其配套调整文件。
15.《福建省各设区市201×年×月发布的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汇总》。
16.《福州市五县、二市、二区201×年×月份建设工程主要材料(综合)价格》。
17.《201×年福州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
18.《201×年第×季度福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
19.《201×年×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
20.福建省建设厅闽建筑[2007]4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福建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版)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和使用办法的通知》。
21.福建省建设厅文件闽建筑[2010]27号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
22.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闽建筑函[2013]92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人工预算单价的通知》。
成本逼近法习题及答案
成本逼近法习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从理论上来讲,土地价格是提前支付的资本化的地租。
() 来源:2.成本逼近法,就是以开发土地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应缴纳的税金和土地增值收益来推算土地价格的估价方法。
()3.土地的实际开发成本增加,则其价格也一定会上涨。
()4.成本逼近法的计算结果一般不能作为最终评估结果,须经过校核和验证,才能用来作为市场交易的价格依据。
()5.征地费用越高,土地的价格也就越高。
()6.土地开发周期为两年时,通常要考虑计算复利。
()7.土地取得费及其税费同开发费用一样,都是在整个开发期内均匀投入。
()8.土地取得费和开发费的计息期均为整个开发期。
()9.成本逼近法中的投资包括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
()10.一般情况下,工业用地开发利润率要比住宅用地的利润率低。
()11.成本逼近法是以建筑物或建筑改良物重新建造的费用,经减折旧后求得建筑物价格,然后加上土地价格,从而得到不动产价格。
()12.成本逼近法一般适用于新开发土地的估价,对工业用地、商业及住宅用地也同样适用。
()13.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
() 来源:14.成本逼近法中利润、利息计算的基数包括土地取得费和土地开发费,而不包括在土地取得土地开发过程中所必须支付的有关税收和费用。
()15.当待估宗地为出让土地时,成本逼近法中应进行法定最高年期修正。
()16.成本逼近法中宗地成熟度修正是指对待估宗地红线内外开发程度的修正。
()17.成本逼近法评估地价时往往采取以待估宗地的土地取得费与开发费作为评估依据。
()18.若某地土地取得费为5万元/亩,开发费用也为5万元/亩,平均开发周期为1年,当地1年期贷款利率为10%,则用成本逼近法计算地价时,各项费用的利息之和为0.744 万元/亩。
() 19.土地开发费是指与土地相关的投入费用。
()20.采用成本逼近法评估地价时,所采用的开发费用等应为与待估地块相邻地块的剥发费用。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11•【字号】宛政[2014]52号•【施行日期】2014.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宛政〔2014〕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鸭河工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豫政办〔2013〕97号)要求和省政府法制办部署,我市在2011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再次对2013年9月30日前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通过意见征求,协调沟通,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宛政〔2007〕12号)等36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见附件1)。
二、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市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2011〕48号)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见附件2)。
三、对《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宛政办〔2008〕92号)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失效(见附件3)。
上述保留和修改的文件,继续有效(修改后的文件印发时,原文件同时废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再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南阳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1日附件1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2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南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31•【字号】石财法[2012]4号•【施行日期】2012.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财法[2012]4号)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我局清理文件工作实施方案,我局对2011年底前制定(包括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出规范性文件83件,实际保留、修订、废止文件计83件。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继续保留的34件财政规范性文件,继续适用。
二、需要修订后继续执行的文件1件,修正后的新文件正式印发之前原文件继续执行。
三、废止48件规范性文件,即日起废止文件不再执行。
2012年12月31日附件:一、继续保留(有效)的规范性文件(34件)预算类(6件)1、关于异地投资项目税收征管和利益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08]25号)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财政利益分配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38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8]15号)4、关于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预[2010]13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预算资金结余结转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石财[2011]235号)6、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财政改革与管理综合示范县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11]14号)教科文类(3件)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繁荣舞台艺术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83号)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动漫产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教【2011】95号)9、关于印发新农村书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教【2009】16号)社会保障类(9件)10、关于切实做好城乡低保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08〕77号)1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38号)12、关于加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执行及管理工作的通知(石财社〔2011〕40号)13、关于进一步明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的通知(石财社〔2011〕67号)1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有突出贡献残疾人运动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11〕130号)15、关于将失业保险基金划转用于支持就业专项支出的通知(石财社〔2011〕150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资金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55号)17、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重大灾害捐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社〔2008〕34号)18、关于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管理的通知(石财社〔2008〕17号)行政政法类(4件)19、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3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行[2008]19号)21、关于印发市直实行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石财行[2008]53号)2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石财行[2010]10号)农业类(2件)2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村级财富积累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8] 119号)24、关于《石家庄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7] 68号)经建类(3件)25、关于完善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的通知(石财建[2009]65号)26、关于加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建[2009]10号)27、关于明确市级污染源治理资金管理程序的通知(石财建[2009]157号)综合类(5件)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收字【2011】12号)29、印发石家庄市企业和民办非企业非涉税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暂行管理暂行办法(收费局)(石财综[2011]12号)3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11]25号)3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11]123号)3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通知(石财[2011]70号)涉外类(1件)3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招商引资及贸易展览活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外[2008]27号)政府采购类(1件)3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选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采[2008]4号)二、需要修订后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件)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村新民居建设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90号)三、废止的规范性文件(48件)1、石家庄市市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石财预〔2003〕25号)2、石家庄市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石财预〔2003〕27号)3、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部门预算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预[2004]26号)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石财预[2006]20号)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预[2006]8号)6、关于提高居(家)委会纯居民干部离岗后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石财社〔2006〕5号)7、关于印发《市直特困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实行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社〔2002〕1号)8、关于向百岁寿星发放高龄营养补贴的通知(市财社〔2002〕25号)9、关于调整市直离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石财社〔2001〕7号)10、关于调整居(家)委会干部离岗后生活补贴的通知(市财社〔2000〕54号)11、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石财社字〔1999〕28号)12、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管理的通知(市财社字〔1999〕23号)13、关于加强社会保障机构建设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20号)14、关于加强救灾款物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49号)15、关于按比例上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第67号)16、关于印发《市直民政部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字〔1998〕73号)17、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试行办法(石财社字〔1997〕3号)18、关于加强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石财社〔97〕第7号)19、关于下发《石家庄市医疗卫生单位设备占用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社字〔1997〕44号)2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1年“菜篮子”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11] 48号)2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乳品企业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 14号)22、关于石家庄市万树进村绿化工程以奖代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 34号)23、关于印发《受灾玉米青贮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116号)24、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扶持11.10雪灾农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石财农[2009]188号)25、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小型农田水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农[2006]52号)2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农业财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农[2006]60号)27、石家庄市财政局关于落实成品油价格改革财政补贴政策的意见(石财〔2006〕48号)28、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综[2000]42号)29、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04]43号)30、关于改革省内出差补助办法的通知(市财行[2004]46号)31、关于调整误餐补贴标准的通知(市财行[2004]47号)32、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石财[2005]961号)33、石家庄市财政监督办法(试行)(市财监[2003]6号)34、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范围的通知(市财收字[2003]1号)35、关于建立财政票据管理员制度的通知(市财收[2004]3号)36、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财政收费征管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石财[2005]292号)37、关于调整市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范围的通知(石财收[2006]8号)38、关于认真落实育龄妇女小组长待遇的通知(市财教[2004]7号)39、石家庄市市级农业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农[2003]117号)40、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86号)41、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财建[2004]108号)42、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通知(石财[2005]7号)43、石家庄市市级精神文明建设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4、石家庄市市级大型会议费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5、石家庄市市级综合治理经费和大案要案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行[2003]18号)46、石家庄市市级宣传文化转向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教[2003]20号)47、石家庄市市级教育资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教[2003]19号)48、石家庄市市级排污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市财建[2003]61号)。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
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9•【字号】常政发[2011]20号•【施行日期】2011.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蔬菜生产事关群众生活、菜农利益、社会稳定。
加快蔬菜产业发展,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通知》(国发〔2010〕2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蔬菜产业发展保障市场供应的意见》(湘政发〔201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快蔬菜产业发展,推进“菜篮子”工程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扩大蔬菜产业规模1.明确发展目标。
加快推进蔬菜产业发展,全市蔬菜播种面积每年递增10万亩,到2015年,播种面积达到200万亩,产量600万吨,种植产值70亿元;蔬菜加工企业发展到100家,鲜菜加工量占到蔬菜产出量的20%,加工产值30亿元。
通过五年的努力,形成100亿元产业规模,推动“菜篮子”工程建设,确保生产稳定发展,产品流通顺畅,菜农持续增收;确保城镇居民蔬菜供应质好量足、淡旺均衡、价格稳定、绿色安全。
2.优化产业布局。
根据全市农业资源分布特点和农民传统种植习惯,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生产的原则,大力调整蔬菜品种结构,形成并提升五大种植基地:一是以汉寿县、安乡县、鼎城区、澧县、临澧县、西湖管理区为主要种植区域的平原旱作蔬菜种植基地;二是以鼎城区、武陵区、汉寿县、安乡县、西洞庭管理区为主要种植区域的湿地水生蔬菜种植基地;三是以石门县、桃源县为主要种植区域的夏秋露地高山蔬菜种植基地;四是以津市市、鼎城区、澧县、西洞庭管理区为主要种植区域的特种蔬菜和野生蔬菜种植基地;五是以武陵区芦荻山乡、东江乡、丹洲乡和鼎城区武陵镇、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为主要种植区域的城郊观光蔬菜种植基地(城郊专业蔬菜生产基地)。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宜府办字[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字〔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宜春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宜春市人民政府“菜篮子”工程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蔬菜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的意见》(赣府发〔2010〕39号),切实解决当前蔬菜价格大起大落、城市蔬菜自给率过低、农民“卖菜难”和居民“买菜贵”等突出问题,推进我市蔬菜生产的发展,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打造“宜居城市”、“生态城市”的目标,通过加强生产能力建设、完善市场流通设施、加快发展方式转变、创新调控保障机制,推动蔬菜步入生产稳定发展、产销衔接顺畅、质量安全可靠、市场波动可控、农民稳定增收、市民得到实惠的可持续发展轨道,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丰富菜篮子,稳定其价格”的目的。
二、建设目标通过五年的努力,实现生产布局合理、总量满足需求、品种更加丰富、季节供应均衡;城市蔬菜自给水平达到80%以上,价格保持基本稳定;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得到加强,城区人口人均蔬菜基地面积达到6厘地以上;流通条件进一步改善;产区和销区利益联结机制基本建立,现代流通体系基本形成;蔬菜生产基本实现可追溯,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高;市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供应保障、应急调控、质量监管能力明显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2011-3-1号实行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10.25•【字号】宁政发〔1993〕244号•【施行日期】199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调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意见的通知(1993年10月25日宁政发〔1993〕244号)为了稳定我市郊区的蔬菜生产基地,严格控制征用,制止非法乱占滥用菜地,以确保城市的蔬菜供应,根据《南京市城郊蔬菜基地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宁政发〔1993〕202号文件精神,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一、凡在我市郊区蔬菜生产乡(镇)、村征拨菜地和其他土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均需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二、收费标准:1、凡在纯蔬菜生产乡(镇)、村征拨菜地和其他土地的按每亩30000元征收。
2、凡在菜粮兼作的乡(镇)、村征拨菜地的按每亩20000元征收。
三、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按《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规定》执行。
(见附件二)四、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在征拨用地上报审批前一次性由市蔬菜局收取,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票据,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五、本规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执行。
凡在此之前未办完征拨土地的项目,均按新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南京市蔬菜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南京市郊区纯蔬菜生产和菜粮兼作乡(镇)、村名单。
二、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减免规定。
附件一南京市郊区纯蔬菜生产和菜粮兼作乡(镇)、村名单一、纯蔬菜生产的乡(镇)、村雨花台区红花镇、雨花镇、江东镇、石门坎镇、沙洲乡西善桥镇:四圩村、吴村村、古遗井村、西善桥村、油坊村、泰山村板桥镇:古雄村铁心桥镇:铁心桥村、尹西村、定坊村双闸镇:西扣村、新闸村江心洲乡:棋杆村栖霞区:紫金山乡、玄武湖乡、迈皋桥乡、马群乡燕子矶乡:晓庄村、吉祥村、燕子矶村、下庙村、巴斗村尧化乡:尧华村、尧胜村、尧辰村、王子楼村栖霞镇:栖霞村摄山乡:东阳村、东湖村、红梅村浦口区:泰山镇:大桥村、临江村、夹河村、黄姚村顶山镇:保安村、大新村大厂区:葛塘镇:新桥村、中山村、山潘村、葛塘村、新村村二、菜粮兼作的乡(镇)、村雨花台区:双闸镇:金胜村、天保村、江南村、双闸村板桥镇:大方村栖霞区:燕子矶乡:兴武村栖霞镇:新合村、十月村摄山乡:西湖村、朝阳村、漳桥村、上前村、工农村、摄山村、西花村、东花村、四段圩村浦口区:沿江镇:新华村、冯墙村大厂区:葛塘镇:工农村、四周村三、以上纯蔬菜生产和菜粮兼作乡(镇)、村将根据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蔬菜生产的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水利建设基金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水利建设基金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一、水利建设基金1. 概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支持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专项资金。
在中国,由于地域广阔、气候条件复杂,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因此,水利建设基金的设立和使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 目标与任务•目标:通过筹集资金,推动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益,确保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任务:–筹集资金:通过税收、政府拨款、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并确保使用透明、规范。
–支持项目: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支持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灌溉系统改造、排涝系统建设、河道整治等。
–加强管理:加强对水利基础设施的监管和维护工作,确保项目顺利运行。
3. 筹集方式与管理机构•筹集方式:–税收:通过征收特定税种,如水资源税、排污费等,将一部分税收收入纳入水利建设基金。
–政府拨款: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付一定金额到水利建设基金。
–贷款:通过向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筹集资金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机构:水利建设基金由国家发改委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透明。
4. 资金使用范围水利建设基金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水库、堤防等大型水利工程的修建和改造;•农田灌溉系统的升级和改善;•城市排涝系统的建设和维护;•河道整治和生态修复;•技术研究与创新等。
5. 监督与评估为确保水利建设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加强监督与评估工作:•监督机制: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审计。
•评估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以提高项目管理效能。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和评估,增加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1. 概述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支持农村新菜地的开发和建设的专项资金。
中国农村地区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挑战,其中之一就是提高农民收入和保障粮食安全。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设立旨在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24年菜篮子工程资金使用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菜篮子工程资金使用规章制度第一条资金筹集市财政局负责每年在年度预算中安排____万元作为____;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征用城区城郊耕地的,按每亩____万元标准征收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作为____;市物价局负责从每年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中拿出____%作为____。
上述资金按季度拨付到市财政国库专户。
第二条____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
资金的分配、审核、审批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本____属于奖补性资金。
对按照市政府统一规划,已建成完工的连片蔬菜基地、蔬菜大棚和市政府决定的其他相关专项建设,实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
第四条享受奖补的条件及标准对城区规模在____亩以上的连片蔬菜种植基地,按市、区1:1的比例给予每亩每年____元奖补;对当年新建水泥骨架及钢构大棚的农户,按市、区1:1的比例给予每亩____元一次性奖补。
第五条____的申报、验收、审批、拨付程序(一)申报申报“____”的项目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填写规范的申报文书,并以正式文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同时由所在乡(镇)、区出具审核报告,送城区“菜篮子”工程____审批。
(二)验收对申报的项目,由城区“菜篮子”工程____会同国土资源、物价、财政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提出验收确认报告书,并填写验收表。
(三)审批依据验收确认报告书,由城区“菜篮子”工程____审核确认,送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批。
(四)拨付市财政局依据确认审批享受“菜篮子”工程建设____的项目资金数额,自审批之日起,在____个工作日内直接将奖补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及项目实施业主。
第六条监督与管理(一)扶持城区“菜篮子”工程建设的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国库专户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二)由市审计局、市财政监督局每年对____奖励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4年菜篮子工程资金使用规章制度(二)一、总则为规范2024年菜篮子工程资金的使用,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能够有效用于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环节,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保障居民生活品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蔬菜工作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蔬菜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9•【字号】镇政办发[201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蔬菜工作的意见(镇政办发〔2011〕18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确保“菜篮子”安全,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镇江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蔬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蔬菜基地建设1.加强新菜地建设。
结合“十二五”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蔬菜基地建设规划。
从长远考虑,立足中远郊,重点建立一定比例相对永久性蔬菜基地。
新建专业蔬菜基地应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禁止在高污染的工矿企业区、垃圾场、医院、生活区附近新建蔬菜基地。
市区严格按照非农业人口3厘/人的标准保证专业菜地面积,今年新建菜地10000亩,具体为:丹徒区6000亩,镇江新区3000亩,京口、润州区各500亩,以保障城市人口基本吃菜需要。
各辖市严格按照城镇人口(含建制镇)2厘/人的标准补足专业菜地面积。
2.加强市区蔬菜基地保护。
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菜地建设管理的意见》(镇政发〔2007〕77号)文件精神,原则上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外,现有连片面积50亩以上蔬菜基地不得列为城镇建设、企业用地。
确需征用或占用蔬菜地的,按照《江苏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用地单位必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征用蔬菜基地申请,征求市农业部门意见后,方可予以审批。
对蔬菜地改种、抛荒或用作其它用途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菜地被有毒物质污染,经环保部门检验核实已不再适宜种菜的,应停止种菜,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3.严格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和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含丹徒区、镇江新区)确需征用菜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用地申请前,用地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江苏省规定的10000元/亩的标准,向市财政专户缴足缴齐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对未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报批。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86]137号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北京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86年10月13日京政发[1986]137号)第一条为加强本市蔬菜生产基地的开发建设,保障蔬菜供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因国家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经依法批准征用或使用本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下简称菜地基金)。
第三条本市郊区菜地包括下列耕地:(1)常年种植蔬菜的所有耕地。
(2)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基本菜地保护区的全部耕地。
(3)与其他农作物轮作,三年内种植过蔬菜的耕地。
菜地,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农业生产主管部门确定,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条菜地基金缴纳标准:(1)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征用近郊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下同)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三万元;征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一万元。
(2)市政基础设施(公路、电、水、气、热力管线)和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征用菜地的,经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会同市计划委员会批准,用地单位可以按前项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
(3)乡(镇)村企业建设使用近郊区和大兴县南郊农场菜地的,每亩缴纳五千元;使用门头沟区和其他远郊县菜地的,每亩缴纳二千元。
(4)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建设使用菜地的,每亩缴纳一千元。
(5)临时占用菜地超过六个月的,分别按本条(1)至(4)项规定的应缴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缴纳;临时占用菜地,不能恢复菜地原貌的,按应缴标准补缴。
第五条菜地基金由被征用菜地所在区、县财政局根据土地管理部门核定的缴款数额和开具的缴款通知单收款。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月18日邯郸市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蔬菜产业现代化发展,保障我市蔬菜产品的持续、稳定和安全供应,根据《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办法》(冀财综〔2011〕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菜地,是指邯郸市中心城区209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及扩展区内的以蔬菜生产为主的耕地和淡水养殖为主的农业设施用地。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征用邯郸市中心城区209平方公里控制范围及扩展区内菜地和淡水养殖用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均应按规定的每亩30000元标准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减征、免征、缓征和停征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负责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相关县(区)农业部门按照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据实确定地类和面积。
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和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均由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土地转用征收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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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市本级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
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工作,完善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挥基金促进市城区专业蔬菜基地建设的应有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湖南省城镇蔬菜基地管理条例》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城镇蔬菜基地,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根据蔬菜生产的需求状况批准划定的专用菜地,以及蔬菜科研、教学试验、示范和配套基础设施用地。
蔬菜基地由市政府批准划定并纳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
划定的城镇蔬菜基地由市、区人民政府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并同时交予同级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备查。
第二条严格控制征收蔬菜基地。
因国家建设确需征收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三条XX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征收。
用地单位在向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征收市城区范围内的蔬菜基地用地预申请前,应当征
求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未经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预审核。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呈报市政府批准供地前,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向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四条属直接供地的,由用地单位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窗口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对各单位历年欠缴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追缴。
第五条属储备土地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宗地应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计入土地成本,并将相关手续报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查。
第六条宗地挂牌出让后,由市财政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将土地成本中所含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及时划入市非税收入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如储备土地属整宗征收、分宗出让的,由市财政土地出让金征收部门按拨付土地成本的进度划转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第七条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为每亩 1.5万元,征用重点保护区内的菜地加收50%,即每亩2.25万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缓缴,减缴或者免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对不按规定缴纳者,市蔬菜行
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市城区规划区内蔬菜基地的开发、建设和改造,市城区蔬菜市场网点建设及自然灾害防治,蔬菜科研,蔬菜新品种、新技术试验、示范、推广补助,以及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必要的工作经费等。
第九条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拨付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办法。
项目立项,由市、区两级蔬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市城区专业菜地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年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到位情况及市财政预算安排情况,提交项目建议书,经市财政审核认可投资规模后,再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建设由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项目建议书设计要求实施,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内容。
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十一条资金拨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要求,提出用款申请,报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凡列入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投资开发的项目,必须进行验收。
验收以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方案为主要依据。
具体验收由市、区蔬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区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市蔬菜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在限期内未认真整改的,不予安排新增资金,并调减现有投资规模。
第十四条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基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各县(市)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