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英案判决后的财产谜团
亿万富姐
亿万富姐”100余套被警方查封湖北有18套吴英(资料图片)新华社7月11日消息浙江“亿万富姐”吴英减刑案今天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早前报道:警方公布吴英案资产处置情况:已追回1800余万吴英案始末2006年,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拘留,2009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死刑。
但随后在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按照金华中院的刑事判决书,作为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吴英实际集资诈骗3.84265亿元。
此外,除了上述诈骗款,吴英用房产向有关人员的抵押借款、开办公司的债权、珠宝的拖欠款等,也高达1.7309亿元。
除此之外,尚有拖欠工程款、购货(商品、材料)款及职工工资等债务共计747万元。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二审宣判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该案一度引发社会关注。
命悬一线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的死刑,该案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重新审理后,改判死刑缓期两年。
至此,吴英的刑事案件告一段落,其涉案资产处理情况成为了舆论关注的焦点。
如今,吴英的缓刑期已经过去了一年半,其涉案资产处置进展却陷入了僵局。
28日,中新网记者联系东阳警方采访,东阳警方表示,他们已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依法拍卖的原则对本色概念酒店经营权及其他物品进行公开拍卖,其中包括30辆汽车、本色总部和仓库中的家纺等物资,共追回赃款1800余万元,并存于专案账户中。
不过,因为处置主体依据、他项权证抵押等问题,警方表示,现在剩余资产的处置过程困难重重,它们主要包括房产、汽车、珠宝等。
警方表示,吴英父亲代理人几次诉讼称,通过拍卖公司拍卖涉案资产的行为是违法的。
为此,东阳方面正力求通过相关渠道向上级及相关法院请示,依法明确资产处置主体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百余套房产被查封记者了解到,目前,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其中包括东阳房产89套,湖北荆门房产18套,诸暨房产2套。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
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5篇可选)第一篇: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吴英集资诈骗案摘要一、简介及判决结果: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吴英所借资金究竟系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还是个人挥霍挪作他用,将成为判决的关键。
2012年1月18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二、认定涉案金额:按照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
三、辩护律师及辩护理由:杨照东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
杨照东为吴英做无罪辩护:“据我们了解,吴英借来的钱只是朋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并没有使用欺诈手段,也没有要非法占有的想法,而且全部都用于公司经营上了,并承诺归还。
所以我们认为吴英的行为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只能算民事纠纷。
”“两次起诉的变化,体现了包括罪名在内共三个方面的变化:其一,一审从基层法院改为中级法院。
区别是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最高只能判15年,中级法院可以判到无期徒刑以上;其二,罪名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改为集资诈骗罪;前者最高刑罚是十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如果是自然人犯罪则最高可以是死刑;其三,第一次起诉时认定单位犯罪,此次则删除并改为个人犯罪。
”罪与非罪的争论:其一,有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本色集团旗下产业是否具有偿还高息借贷的能力,成为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争论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吴英借贷利息高达100%甚至400%,而2008年世界金融行业最高盈利率也不过17.5%,因此本色集团不可能具有还贷能力。
“亿万富姐”二审之辩
“亿万富姐”二审之辩本文来源:法治周末2009年,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捕,一夜之间这位神秘女富豪各种传闻不胫而走。
时隔两年后法院再次开庭,政府多人联名要求判死。
吴英命运再次引起关注法治周末记者郭素凡4月7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大门通向东4法庭二三百米长的路,被近3 0个法警层层把守---吴英集资诈骗案二审在此开庭。
"被告人吴英,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7日下午,庭审开始1分钟,法官说道。
"我认为我不构成集资诈骗罪,但我认可构成非法吸收存款罪。
"吴英低声说。
这是案发至今4年来,吴英首次认罪。
2009年12月18日,吴英以集资诈骗罪一审被处以死刑。
庭审刚结束,浙江省检察院的检察官便过去问吴英:这是你的策略,还是真诚悔罪?吴英回答:"我是真诚悔罪。
"【吴英为何认罪】同一审一样,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照东和张雁峰,二审依然选择为吴英做无罪辩护。
二审开庭前的会面中,吴英曾对张雁峰表示:不想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了。
都押了这么多年了,不会把我放了。
律师与吴英并未就此达成一致。
吴英作了自己的选择。
听到吴英认罪,坐在旁听席上的父亲吴永正叹了口气:"无罪就是无罪,怎么能认一个轻的罪!"庭审结束后,饭后微醺的吴永正仍然感到气愤:"但我也理解吴英,年纪轻轻就在里面呆了4年了。
"他最后闭着眼睛点点头说。
2007年2月10日,26岁的吴英被拘捕。
2011年4月7日,二审当天,站在被告席上的吴英,身着看守所黄色背心,脸庞比一审时略胖些,戴着眼镜,头发扎成马尾辫。
年届30。
这也是吴永正在2009年4月16日一审后,第一次见到女儿吴英。
两年没有见到女儿的吴永正,觉得吴英变成熟了。
一审时,吴英以集资诈骗罪被处以死刑。
自此,为大女儿的生命奔走,成了吴永正生活的唯一重心。
相信吴英无罪,是吴永正的信念。
4月8日,律师与吴英见面后,吴永正给《法治周末》记者打来电话:"吴英突然认罪,一定是受了某些人的暗示。
从吴英案浅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
从吴英案浅谈经济犯罪的死刑适用问题————10法学车凌云101502147一、吴英案回顾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从吴英案一、二审来看,吴英因为集资诈骗被判处死刑,虽然最后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的死刑,但也由此可见,在实践中集资诈骗或各类经济犯罪的量刑还是会达到死刑这一最高刑的。
二、经济犯罪的概念尽管法学界对经济犯罪没有正式的定义,但我们依旧可以对其大概的范围作出界定:从广义上来说,经济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工业、农业、财政、金融、税收、价格、海关、工商、森林、水产、矿山等经济管理法规,或者盗窃、侵吞、哄抢、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公民的合法财物,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和经济建设,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害,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狭义上来说,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
在我国,经济犯罪是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犯罪。
我国刑法对于此类犯罪规定适用的最高刑罚为死刑。
在如今全世界废除死刑呼声高涨的今天,国内刑法学界对于此类以公共财产为侵犯对象的犯罪,死刑是否正当,是废除还是存置已受到质疑。
三、经济犯罪与死刑的适用之间存在的矛盾1、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的相悖死刑又称为生命刑、极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严厉的一种刑罚方法。
此刑罚一旦实施,将造成永久性的结果,具有不可逆转性。
从“吴英案”探究民间集资的困境
个典 型并 不是代 表。 留守儿童 中一定会存 在着性格特别 内向或者 生活 员愿意为他们做出实质 的行动 。只是在心里上加大 了社会 的同情 。 在对 留守儿童 的 的帮 助方 面 ,广 大群 众把 希望 寄托 于政府 。调 状况特别差 的个 别,但不能囊括全部 ,大 多数的留守儿童还是在 正常 查结果显 示:超过半数 的人认 为政 府应该提高对贫 困留守儿童在学费 生活和成长 的。即使在平时缺乏 了父母在 身边的关爱 ,但现代科技如 生活 费方 面的补助 ,在某些方 面的关爱措施还需进一 步加强,更要进 电话就可 以对这 一问题有一个明显的缓解 作用 。 步确保 社会对他们 的帮助落 到他们手上 。并且 实施 学生异地升学政 四、提 高大众对留守儿童关注度和促 进大众采取实 际行动关 爱留 策。 守 儿 童 建 议 在人 民大众的呼声 中,结合 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 ,最近几年 ,政 ( 一 )加 强关爱留守儿童 的社会宣传 ,使更多的人加入到关 爱留 府陆续 出台了对留守儿童的一系列 的关爱措施。如: 守儿童 的队伍中来,使社会各界各类 人士共同来探讨和研究如何 让才 1 ,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按照每生每天 3 元 的标准 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儿童 问题 。 ( 二 )加大媒体宣传 。要充分 发挥报 刊、广播 、电视 、互联 网等 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政策约惠及6 8 0 个 县市 的 大众传媒 的优势,利用宣传橱 窗、标 语画册、公益广告等宣传载 体功 2 6 0 0 万在校学生 。 2 . 在留守儿童集 中地 区,科学规划建设农村 寄宿 制学校 。优先满 能 ,精心组织开展关爱留守儿童行动宣传教育 。 ( 三 )紧紧围绕关爱 留守儿童 的主题 ,积极宣传 “ 儿童优 先”、 足 留守儿童寄宿需求 ,让更多的留守儿童 能在 学校寄读 ,以减少往返 学校 的奔波与劳累。 “ 尊 重儿童、支持儿童 ”、 “ 为国教子、 以德育人 ”等新观念 、新风 3 . 调整人 口管理制度 ,逐 步取消户籍 限制 ,让 留守儿童能跟着父 尚。使广大社会 重视儿童在整个社会发展中起到 的重要作用。 ( 四)宣传 国家保护儿童权益 的法律 法规和有关政策 ,宣传 留守 母到外地上学 ,并对外来儿童在 当地上学施行一系列的关 爱政策 。
吴英案的刑法学分析
吴英案的刑法学分析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其商业足迹踏遍了服务业、商贸业,房地产以及期货,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2011年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2012年4月,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本案的被害人大多是放高利贷的人员,其资金也大多系非法吸存所得。
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另外,吴英除了向本案十一名被害人非法集资外,还向王香镯,宋国俊,卢小丰,王泽厚、陈庭秀、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等人非法集资。
被告人吴英除了本人非法集资外,还授意徐玉兰向他人非法集资,徐玉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涉人员达14人。
被告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
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吴英案案例摘要
吴英案案例摘要案件基本事实:吴英,浙江东阳人,中专水平,生于1981年5月20日,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从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2007年2月10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在事先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至少在本色普通员工和市民看来),本色集团在东阳的所有门店,在短短几分钟内,全部被东阳警方控制。
当晚,东阳市政府发布公告,宣布吴英已被当地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色集团也同时被立案调查,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案件一审判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月4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额利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骗取集资款人民币77339.5万元,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并依照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众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案件二审判决:2010年1月,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等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的法律分析
关于吴英案的法律分析: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成为民营企业习以为常的筹资方法。
然民间融资的发展与现代金融体系却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但是纵观中国金融体系,银行完全满足不了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这是民间借贷就跳上了历史的舞台,在其大兴风雨之时吴英案的爆发令我们看到了冰山一角。
然真正的中国民营经济却依然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但是纵观吴英案我们却能发现民间借贷融资的内部结构和法律事实。
在这么多天的调查和研究中我总结了几条关于吴英案的法律问题:第一,吴英案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虽然法院对自己的判决颇具信心。
然而,仔细检索相关条文,吴英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否存在,却颇有疑问。
根据《刑法》第192 条,所谓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据此,集资诈骗罪有四个基本构成要件,第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是使用诈骗方法;第三是非法集资;第四是数额较大。
其中,第四个要件则根据集资的金额以及未能归还的金额确定,争议较少。
争议的焦点是其余三个要件。
在这三个要件中,“非法集资”要件涉及资金来源的规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及资金去向的规制,而“使用诈骗方法”要件则涉及取得资金方法的规制(一)吴英的集资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要件历来是学界争论的焦点。
有人甚至主张,鉴于本要件的模糊性,不如直接取消本要件。
②核心的问题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主观目的,因而无法通过直接观察认定,而只能通过间接的客观证据来推定。
既然是推定,推定的依据以及推定的准确性,就必然成为争论的焦点。
我们可以检讨一下现有法规对推定依据的确定方法,然后再探讨吴英的集资行为是否构成本要件。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 号)中,最高院列举了四种情形,认为可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很明显,最高院法发[1996]32 号文所确定的四种推断依据,存在不少问题,有可能导致错误的推断。
吴英案二审判决书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
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吴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戴贤义、代理检察员徐激浪出庭执行职务,被告人吴英及其二审辩护人杨照东、张雁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吴英于2003年8月在浙江省东阳市开办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2005年3月开办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同年4月开办东阳市千足堂理发休闲屋,同年10月开办东阳韩品服饰店;2006年4月成立东阳市本色商贸有限公司,后注资人民币5000万元(下均为人民币)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同年7月成立东阳开发区本色汽车美容店、东阳开发区布兰奇洗衣店,同年8月先后成立浙江本色广告有限公司、东阳本色洗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本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东阳本色电脑网络有限公司、东阳本色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东阳本色婚庆服务有限公司,同年9月成立东阳本色物流有限公司,同年10月组建本色控股集团,子公司为本色广告公司、本色酒店管理公司、本色洗业管理公司、本色电脑网络公司、本色婚庆公司、本色装饰材料公司、本色物流公司等。
公司股东工商登记为吴英及其妹吴玲玲,但吴玲玲并未实际出资和参与经营。
自2005年3月开始,被告人吴英就以合伙或投资等为名,向徐玉兰、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等人高息集资。
至2006年4月本色集团成立前,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
为能继续集资,吴英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上述众多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但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给社会造成其公司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以骗取更多的社会资金。
吴英经济与法
——经济与法吴英案:罪与罚后,走向何方本报记者黄烨发自上海《国际金融报》( 2011年04月12日第 05 版)非法借贷也好,民间借贷也罢,这都说明,中国民间金融资本或地下钱庄亟待规范和合法化。
或许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更多的“吴英”,而中小企业也能合法且顺利地获得资金来源“对于吴英案的性质,不止旁观者在关注,据我了解,法院内部其实也在就罪责、量刑等在不断争论。
”4月11日,“吴英案”当事人吴英的代理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张雁峰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目前,我和当事人吴英等人还是坚持一直以来的观点:吴英借钱不是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这也是我坚持一审和二审无罪辩护的重要原因。
”张雁峰还对本报记者透露,二审的庭审过程和他们之前的预期相差不多,吴英本人精神状态也比较良好,“目前,我和吴英等人都对二审可能的改判充满了信心。
因为,我们最新的取证充分详实,法院也认真进行聆听,所以,改判的可能性很大”。
不过,另一位代理人、同属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杨照东律师始终没有接听本报记者的电话。
“非法借贷也好,民间借贷也罢,这都说明,中国民间金融资本或地下钱庄亟待规范和合法化。
”昨日,温州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会长周德文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或许这样,才能避免出现更多的‘吴英’,而中小企业也能合法且顺利地获得资金来源。
”从巨富到阶下囚吴英,曾被东阳人称为“传奇富姐”,她的种种经历也的确“神奇”。
公开资料显示,1981年5月20日,吴英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歌山镇西宅村,1997年,她就读于东阳的一家技校,一年半辍学之后,转而学习“女子美容”。
两年后,她与丈夫周红波开设美容院,随后辗转广东、浙江等地经营娱乐项目。
随后,她自创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并成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仿佛是一夜间突然出现的人物,吴英2006年成为浙江乃至全国的知名女性,不仅因为其25岁左右的年龄,更因为其高调的“烧钱”手法——当年,她能一口气在一家楼盘买下40多间商品房,直接推高当地的房地产价格;2006年,吴英先后投资3.5亿元开设12家企业,并同步筹措4家公司。
法律文书写作吴英案评价
吴英案最新进展:改判死缓恰是民间金融改革的起步2012年05月22日来源:财讯网关键词:吴英死缓点击:13376次我要评论(14)[财讯网]吴英的命运与民间借贷紧紧的栓在了一起,对于吴英个人而言,死缓是一起民事案件的终审,但是对于民间借贷市场而言,改革才刚刚起步。
4月20日备受关注的吴英案死刑复核有了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5月2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吴英案作出终审判决,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吴英个人全部财产。
死缓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是中国独创的一种法律制度。
借鉴目前中国对于死缓的处理经验,吴英未来将面临三种可能,首先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吴英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吴英将被减为无期徒刑。
二种可能.如果吴英服刑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将被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年有期徒刑。
三,服刑期间如果吴英故意犯罪且情节严重经查证属实,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目前来看第一种可能性最大,这也意味着吴英将免死,分析一致认为吴英免死是尊重民意的一种体现。
是法理与情理之间,相互权衡的一次进步。
吴英免死之后,我们不应该忘记,大家关注吴英案的初衷,如何解决民间资本借贷问题。
吴英是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中的一个缩影,吴英案之所以影响深远,也是因为吴英身后站着一批与其经历相似的人。
客观而言,金融业改革与监管不到位,也是造成吴英案的客观因素之一。
3月28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
温州是金融改革试验区被视为是解决民间借贷市场的试验田,对于中国的民间借贷市场具有特殊意义。
吴英死缓判决之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表示,今年温州市的民间借贷和金融类纠纷案件呈持续高发态势。
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结果,虽然吴英案有了结局,但是民间借贷求生的官司还远远未到终审。
推荐-试析由浙江吴英案引发的一系列思考 精品
试析由浙江吴英案引发的一系列思考摘要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引言介绍论题的时代背景;第二部分介绍论题并说明论题的意义;第三部分文献综述主要是对现有的有关文献进行总结和评价,发表作者对现有文献中观点的看法;第四部分作者观点主要是通过对于现有两种做法体现的价值观的总结引出作者本人的价值取向,并进一步提出作者基于此价值取向所想到的应对策略——“民刑结合”;第五部分结语是对文章进行简单总结并说明作者的提议在我国社会现状下的意义。
关键词吴英案民刑结合集资诈骗近几年来社会越来越关注民间借贷现象的发展,而民间借贷中的集资诈骗也成为了不可回避的问题,而吴英案豍无疑将这一问题推向了顶峰。
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中集资诈骗的界定问题还不够完善,法律适用过于僵化和教条。
而学者们要求宽待吴英这类人的观点虽然有利于发挥市场效率,但难免会增加民间借贷中借款方承担的风险。
于是,我们迫切需要找到一个既坚持了公平又能充分发挥效率的可行方法。
一、民间借贷利弊共存,解决法律适用问题刻不容缓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除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社等金融性企业之外的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行为。
豎民间借贷现象在我国社会中存在已久,对于灵活使用民间空闲的大量资金,使它们创造出最大的价值,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
对于银行力所不逮的地方,民间借贷发挥了其独有的作用,使许多中小企业受益颇深,它是我国扶植中小企业,帮助它们起步的重要力量。
其作用不容小视。
但是,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一些弊端。
尤其是近些年,在世界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影响下,我国的金融政策有所改变,金融机构存货基准利率上调,导致民间借贷的现象更加活跃,这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了不安定因素,导致非法集资现象频频发生,非法集资,在国外被称为庞氏骗局(Ponzi.scheme),是一种最古老和最常见的投资诈骗,是金字塔骗局的变体。
豏而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吴英案全记录:亿万富姐罪与罚 旗下有100多套房产
吴英案全记录:亿万富姐罪与罚旗下有100多套房产吴英案全记录:亿万富姐罪与罚从2006年一夜暴富,到2007年深陷囹圄,2009年12月18日下午一审被判死刑,28岁的吴英走过了极不平凡的3年。
吴英的罪名是“集资诈骗罪”,在民间金融极为活跃的浙江,尽管有丽水集资案主角杜益敏被判死刑的先例,吴英的死刑判决结果依然引发了公众、包括法院内部人士在内对其罪是否至死的争议。
在浙江,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泾渭从来不分明。
显然,在吴英案上,吴英的罪与罚,死与非死,已不再只关乎个人。
正如财经专家吴晓波评论所言,这一案件是中国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背景下发生的制度性悲剧。
在被警方控制2年10个月零11天后,2009年12月18日下午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28岁的吴英听到的是死刑的一审判决。
超乎很多人的想象,在长达近一小时的判决书宣读过程中,吴英一直镇定自若。
即使听到“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的最后结果,吴英脸上依然看不出异样的表情。
作为家中长女的她,反而在被带离法庭时嘱托家人“你们都保重”。
但刚走出审判庭,吴英即流下泪水。
对吴英来说,这是一个迟到许久的判决,结果近乎残酷。
尽管律师给她做的是无罪辩护,但在二审、终审判决公布前,吴英无法预知自己的命运能否出现转机。
自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组建伊始,本报记者一直追踪报道本色集团的发展和陨落状况,全程见证了吴英纷繁复杂的3年人生轨迹。
起步美容业与东阳市大部分年轻男子一样,吴英父亲吴永正1979年就远到甘肃玉门做包工头。
吴英出生不久后就被父母带到甘肃,除了春节等偶尔跟父母回家外,吴英的童年一直在西北度过。
吴永正一心想生个儿子,结果一连生了4个女儿。
7岁时,吴英被送回东阳,在塘下村小学读书。
吴永正说,4个女儿中数吴英读书最好,小学几乎每学期都是三好学生。
但到北江镇初中后,吴英的成绩开始下滑,1995年7月毕业后,吴英干脆不想读书了。
吴永正当时正忙于在甘肃打一场耗时8年的官司,没有太多精力管吴英的事情,就安排她到自己的堂妹那里学美容。
吴英案件背后的集资诈骗罪
吴英案件背后的集资诈骗罪2009年12月,被称为浙江女富豪的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时年28岁的吴英因“集资诈骗罪”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吴英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省高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历时多年的,吴英案终于告一段落,但是,此案恰恰发生在社会各界关注民间资金流向、民间融资功罪、民间借贷等诸多法律问题频发的大背景下。
在此,笔者专门就对吴英定罪的集资诈骗罪进行相关研究。
一、集资诈骗罪的客体通说认为,集资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
基于犯罪客体的特殊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投资者的货币资金,通常是社会不特定公众的公私财产,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和公民的财产,其财产形态须以货币资金呈现。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兼具金融犯罪和财产犯罪特征,其客观方面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一)实施了非法集资的行为。
实施非法集资行为是金融犯罪本质特征的必然要求。
非法集资行为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所规定的合法集资条件,表现为在主体资格、特许批准程序、特定集资对象等要件中的一个或几个条件的欠缺。
在集资型金融犯罪中,非法集资经常以欺诈方式进行但并非以实施欺诈方法为必须。
行为人为从事非法经营活动而向特定或不特定主体募集经营资本,被募集人明知资金用途而仍参与该募集活动,希望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得相应收益的集资行为就不具有欺诈性。
因此,构成本罪不应以欺诈方式为必须,只要行为人实施非法集资行为即可。
(二)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采用了诈骗方法。
行为人在集资过程中采用了诈骗方法。
作为的诈骗方法,即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行为。
吴英集资诈骗案再审刑事判决书
吴英集资诈骗案再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浙刑二重字第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英,女,1981年5月20日生,汉族,浙江省东阳市人,中专文化,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捕前住东阳市本色概念酒店913房间,户籍地东阳市歌山镇塘下村。
因本案于2007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
现押浙江省金华市看守所。
辩护人吴谦,浙江百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浙金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英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吴英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
吴英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开庭公开审理,于2012年1月6日作出(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2)刑二复43120172号刑事裁定:(1)不核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维持第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2)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浙刑二终字第27号维持第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3)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院据此依法重新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5年,被告人吴英先后开办了东阳吴宁贵族美容美体沙龙、东阳吴宁喜来登俱乐部、东阳千足堂理发休闲屋等,同时以合伙或投资名义,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竺航飞、赵国夫、徐玉兰(另案处理)等人处高息集资,欠下巨额债务。
吴英案于2012年4月20日最高法院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 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2012年04月20日17:16【导读】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案件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此前,金华市中级法院在2009年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今年1月浙江省高院二审维持死刑判决。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记者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
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
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
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
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盈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
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
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
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
吴英案 案例评析
厦门大学法学院刑法分论期末小论文(2013级)题目:吴英案案例评析学生姓名林美君学号12920132200171 专业班级法学专业2013级2班提交日期2014年6月吴英案案例评析(一)案情简介:吴英于1981年在浙江省东阳市出生,从事过女子美容、千足堂、服装等行业的经营,期间积累资金达到千余万元。
吴英产生了扩大规模经营,打造本色集团并上市的想法。
2006 年吴英从 11 人处借款人民币七亿余元,连续注册了浙江本色集团及下属的概念酒店、投资公司等公司,并以本色集团的名义购买大量的商铺、房产、汽车、建材、珠宝、酒店用品、床上用品及广告位,与此同时进行了数千万元的股权投资,至案发时概念酒店、汽车美容、洗衣店等已经进入试营业状态。
2007 年 1 月东阳市政府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
2009年 4 月 16 号一庭开庭审理此案,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
2011 年 4 月 7 号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发回重审。
最终吴英集资诈骗罪案重审改判死缓。
(二)基本案情分析与相关概念辨析本案的争论有以下几个:1、吴英的行为是合法的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2、如果按照现行刑法来看是集资诈骗的话,是否应该判处死刑?3、通过对市场经济的研究,是否应该对我国现行刑法的经济犯罪进行修改,适当放宽对市场的管制来真正达到防止民间贷款中出现的犯罪的目的?本案相关概念:1、庞氏骗局根据维基百科的定义,庞氏骗局就是靠投资者的钱来还钱、而不是靠实际盈利来还钱的运作。
它通常靠别人所不能的回报来吸引新的投资者,而这些回报通常是短期还款,它要么高的不正常,要么就是持续得不正常。
这种生生不息的回报需要不断增长的现金流来维持。
这种系统注定是要失败的,因为它的收入(即使有的话)比付给投资者的回报低。
通常,它在失败前就会被司法当局取缔,要么就是它引起了怀疑,要么就是它在销售未经登记的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