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浅探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浅议
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浅议摘要: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一种独立、特殊的企业形态,它具有不同于其他企业的特有属性,所以应该制定独立的、法律地位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并列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其立法框架应包括总则、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组织机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收益与分配、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变更与终止、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责任、附则等八个主要部分。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企业;立法;设想;法律框架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深化企业改革的产物。
鉴于股份合作制企业在筹集资金、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增加职工收入、实现职能分离、强化企业的民主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它必然成为中小投资者设立企业时优先采用的企业组织形式。
今后一个时期,对国有、集体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仍将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尚未制定统一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法。
从各地区、各部门制定的法规和规章来看,内容大多残缺不全,未能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
法典的缺位,制约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发展,这反映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的必要性;股份合作制企业20多年来的实践和各部门、各地方的立法经验以及学术界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研究,使立法的时机趋于成熟。
尽管对股份合作制企业还有这样或那样的疑惑,对制度设计还有这样或那样的争论,现实的需要已不容得我们再犹豫,尽快制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法是明智的选择。
一、现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依据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产生的时间较短,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关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法律,股份合作制改造只能依据一些已经相对滞后的行政法规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政策进行。
我国现有的调整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家体委的规范性文件、中央各部委的规章、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等。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使用国有或集体企业营业执照,有少数企业还使用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但企业的资本由职工投入,这种局面使人们对企业的经济性质产生了疑问:股份合作制企业属于公有制经济成份还是属于私有制经济成分?中共十五大明确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指出它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有效的实现形式。
对推行股份合作制中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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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 不以 为然 。其 原因 主要 是人 们受 旧体 制下 企业 管理 模式 的影 响太 深, 对自 己的 股东 身份 尚不 适应 ,不 懂得 使用 和维 护好 自己的股东权力。 " 、存在民主与集中的矛 盾。 由于 股份 合作 制股 东是 从全 民或 集体 过渡 过来 的, 股东 人数 普遍 较多 ,有 几十 至几 百人 、几 千人 不等 ,而 各个 股东 的素 质、 水平 都不 尽相 同, 要使 这些 人的 意见 及时 得到 统一 是比 较困 难的 ,因 此, 民主 与集 中的 矛盾 如刀 尖对 麦芒 ,一 些素 质较 低的 股东 对股 东权 力片 面理 解, 容易 出现 偏激 行为 ,对 董事 会的 工作 事无 巨细 地干 涉, 有的 甚至 为了 自己 个人 的利 益而 不惜 损坏 集体 利益 ,这 种现 象严 重制 约着 企业 的发展。 ’、重大事情难以达成共识。在一 些重 大决 策方 面股 东意 见难 以集 中时 ,往 往极 难达 成共 识, 有的 企业 甚至 因此 发展 成帮派争斗。 & 、决策效率低。股东大会的 召集 时间 长, 由于 股东 人数 多, 有时 一次 会议 达不 到法 定人 数还 得延 期开 ;由 于人 多嘴 杂, 意见 不易 集中 ,会 议较 难做 出决 定,有时一次股东会开几天都形不成决 议, 或者 一次 决议 要反 复多 次, 致使 决策 往往因拖延时间而失去了机遇; (、股东平 等原 则与 人格 平等 原则 相冲 突。 在股 份合 作制 企业 中人 们试 图在 满足 所有 者股 权平 等要 求的 同时 又力 争得 到劳 动者 以 “ 一人 一票 ”为 特征 的人 格平 等, 但在 实践 中大 股东 在承 担主 要风 险的 同时 按股 份制 规律 要求 享有 主要 的权 力即 按资 金大 小分 配决 策权。 ) 、激励机制弱化。股份合作制中人 人都 拥有 股权 ,按 劳分 配与 按股 分红 相结 合, 企业 员工 感受 到企 业的 兴衰 与自 己的 切身 利益 密切 相关 ,但 是, 随着 时间 的推 移, 股东 们的 投资 通过 分红 收回 后, 大家 的热 情就 一落 千丈 。开 始形 成各 种新 “ 大 锅饭”现象。 如何完善股份合作制 ( 一)明确股份合作制目的,制定合 理的 切实 可行 的股 份合 作制 改制 原则 。应 考虑 三方 面因 素, 一是 我国 企业 改革 特别 是国 家对 中小 企业 和集 体企 业改 革的 得失 成败 。尽 管国 家陆 续采 取了 利改 税、 拨改 贷、 工效 挂勾 、承 包、 抓大 放小 、托 管、 拍卖 、破 产、 减员 增效 等多 种改 革形 式, 但中 小国 营、 集体 企业 亏损 面宽 、额 大、 债务 重、 冗员 尾大 不掉 、生 产经 营甚 忧状 况未 得到 根本 改变 ;二 是未 来要 加速 我国 经济 发展 、促 进社 会生 产力 的提 高, 必须
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一)
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一)摘要:股份合作制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首创。
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出资方式多样化,资合人合性质,适合土地现代化经营及村民自治等特点。
搞好农村股份合作制,对加快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的组织性问题,原始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问题及对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当前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现状看,应加快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工作。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农村股份合作制立法探讨一、股份合作制与农村股份合作制(一)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中国农民的首创,最早的“股份合作制”法律性文件是1987年浙江省温州市通过的《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农业部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1990年2月12日颁布)对股份合作制进行了定义性的规定,其第2条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有三户以上的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是不同于合作制、股份制的企业。
股份制是指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集中起来,实行统一使用,共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企业组织制度。
合作制是指劳动群众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制度。
股份合作制吸取了上述两种经济组织的优点,具备了自己的特色。
1、股份合作制是资合与人合的结合。
现代公司制度(股份制)是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资本原则使公司的组织、管理、决策、分配严格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因此我们说公司制度(股份制)具备典型的资合性质。
而合作制是建立在对成员信赖的基础上,成员的身份对于能否成为合作制的成员起决定作用,第三人对于经济组织的信用也是建立在对于成员人格信用的基础上。
而股份合作制既允许有一定的资金股,又有一定的成员股,按照股份合作制自身的特点,分配两者的比重(一般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规定都要求成员股占较多的比例),这样,股份合作制就兼具了资合人合的特点。
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
农村股份合作制问题探讨(一)摘要:股份合作制是农村体制改革的首创。
农村股份合作制具有出资方式多样化,资合人合性质,适合土地现代化经营及村民自治等特点。
搞好农村股份合作制,对加快解决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的组织性问题,原始农业向现代化农业发展问题及对于我国土地制度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从当前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现状看,应加快和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的立法工作。
关键词:股份合作制农村股份合作制立法探讨一、股份合作制与农村股份合作制(一)股份合作制的有关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是中国农民的首创,最早的“股份合作制”法律性文件是1987 年浙江省温州市通过的《关于农村股份合作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农业部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规定(1990 年2 月12 日颁布)对股份合作制进行了定义性的规定,其第2 条规定:本暂行规定所称农民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有三户以上的劳动农民,按照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劳力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实行民主管理,以按劳分配为主,又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有公共积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批准建立的经济组织。
股份合作制是不同于合作制、股份制的企业。
股份制是指以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金和财产集中起来,实行统一使用,共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企业组织制度。
合作制是指劳动群众为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谋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等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制度。
股份合作制吸取了上述两种经济组织的优点,具备了自己的特色。
1、股份合作制是资合与人合的结合。
现代公司制度(股份制)是建立在资本信用的基础上,资本原则使公司的组织、管理、决策、分配严格按照出资额进行确定,因此我们说公司制度(股份制)具备典型的资合性质。
而合作制是建立在对成员信赖的基础上,成员的身份对于能否成为合作制的成员起决定作用,第三人对于经济组织的信用也是建立在对于成员人格信用的基础上。
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几个法律问题□ 马跃进 一、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目前各地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五花八门,有叫“股份合作公司”的,有叫“企业总公司”的,有叫“合作社”的,有叫“股份合作集团”的。
国家农业部和轻工业部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的规定没有提到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问题。
有些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关于股份合作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中讲到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如《山西省股份合作制企业登记注册暂行办法》规定:“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应按照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组织形式可带有`股份合作’字样。
不得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公司’等名称。
”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应当有统一规定,特别是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一致起来,不能可有可无,也不能各行其是。
因为组织形式反映了企业的财产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组织形式不同的企业,其财产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也不同。
按照企业形态法定主义,企业的组织形式有四种:即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合作企业。
独资企业是业主个人独资,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企业是若干合伙人合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公司企业是若干股东合资,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合作企业是若干劳动者或惠顾者合资,劳动者或惠顾者承担有限责任。
任何企业必须而且只能属于这四种类型企业中的一种,不能既属此类型,又属彼类型,这是保护出资者和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所必须的。
股份合作企业也必须如此,因此它的名称中必须有组织形式,而且所有的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中的组织形式都必须一致,以标明它属何种类型的企业。
企业名称的确定,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防止为他人所误解。
如果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中没有组织形式,或者虽然有,但五花八门,就会使交易当事人弄不清它的财产组织形式和责任形式,甚至产生误解。
股份合作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统一规定为“股份合作”,所有的股份合作企业的名称中都必须有“股份合作”字样。
因为股份合作企业属于合作企业类型,是合作企业的一个亚种,具有合作制的基本特征,但又吸收了一些股份制因素。
浅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谈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几个法律问题【摘要】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首先介绍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背景和意义,分析了其在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转型中的作用。
然后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以及在改制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财产权和劳动权问题。
还分析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税收政策,并指出了相关法律问题尚待完善和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的现状。
最后强调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提出了促进企业发展的法律保障。
通过对这些法律问题的深入探讨,有助于更好地推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顺利进行,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可靠的基础和保障。
【关键词】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法律问题、背景、意义、法律依据、法律程序、财产权问题、劳动权问题、税收政策、完善、改善、法律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法律保障。
1. 引言1.1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背景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内容,是国家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
我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形成并完善了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和全球化的发展,国有企业在面临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逐渐暴露出管理体制不灵活、效率低下、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
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成为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不仅可以引入民间资本,优化企业治理结构,提升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还可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国有资产的最大化效益。
在此背景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提高国有企业治理水平、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为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法律问题提供了深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1.2 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意义国有企业股份制改制的意义在于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和盈利能力,推动企业改革创新,提高企业治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国家经济实力。
合资企业法律问题分析
合资企业法律问题分析合资企业是指由两个或多个法人或其他组织共同出资设立的,以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享风险和收益的企业。
在合资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常常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针对合资企业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合资合同的签署与履行合资合同是合资企业设立的基础,以合资合同为依据开展业务活动。
在签署合资合同时,合资各方应特别关注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合资各方的权益平衡:在合资合同中,应明确合资各方的权益,如出资比例、利润分配方式等,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 合资各方的义务和责任:合资各方应明确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如投资额度、经营管理责任等,以确保合资企业的正常运作。
3. 合资期限和解散方式:在合资合同中,应明确合资企业的期限和解散方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合资期限到期或其他原因导致的解散情况。
二、知识产权问题在合资企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至关重要。
合资企业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1. 知识产权的归属:在合资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防止合资企业解散后产生的争议。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
2. 知识产权的许可与转让:在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和转让过程中,应注意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劳动法律问题合资企业的员工管理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合资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雇佣合同的签订:合资企业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的要求,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薪酬福利的支付:合资企业应按照国家劳动法律的规定,合理支付员工的薪酬和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
3. 劳动争议解决:在劳动关系出现纠纷时,应积极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解决,维护合资企业的稳定发展。
四、税务法律问题合资企业在税务方面也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出现税务问题:1. 税务登记与报税:合资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法律的要求,及时进行税务登记,并按规定报送相关税务申报表。
股份合作制经济规范运作的法律思考
法制建设股份合作制经济规范运作的法律思考★张立新近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入,股份合作制经济在产权结构、运行机制、分配形式等方面遇到了一些新问题。
1.从产权结构上看,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职工的股本数量差距不大,职工所持的股份在资产总量中占的比例不大,企业经营者所持股份与职工差距也不大,所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责权利分明的问题。
2.从分配结构上看,由于责权利不分明,往往使企业成员对企业进一步发展缺乏责任感,往往使分红率过大,而员工在投入的股本通过分红收回后,又对企业经营效果、发展前途泰然处之,漠不关心。
这不仅使企业失去了扩大再生产的基础,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国有企业资产或集体资产的流失。
而在股权集中的企业中,则由于少数股东与众多职工之间的收入差距过大,造成了贫富悬殊和劳资矛盾,也是不利于企业发展的。
3.从资本的聚集上看,由于目前大部分实行了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持股范围仅限于本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这种特性会使企业形成一个自我封闭的群体,很难发挥市场在资本重组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这样,企业税后提取的公积金往往是为了弥补亏损、扩股增加股东收益,这也决定了资本的扩张只能处于低水平,从而削弱了企业发展后劲和抗风险的能力。
从以上问题可以看出,在走过了依靠政策引导,行政推动的过程之后,我们必须用经济的法律手段规范股份合作制的运行,使之纳入法制的轨道。
一、通过法律规范,改变现有产权结构不合理的局面,建立起一种流动性、开放性的产权模式。
1.应对经营者与职工之间保持适当持股比例作出规定。
一是经营者或合伙人的持股比例应略高于职工。
可比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经营者持股不超过股份总额的5%为上限。
二是职工个人持股的比例差距不宜过大。
因为差距过大,就会产生股本过多的职工占有股本过少职工劳动的问题,背离了劳动合作的本意。
三是差距又不宜过小。
以不超过5~10倍为宜。
2.应对股份结构中各种股类的扩充作出规定。
职工个人股除现金投入外,还应有劳力股、技术股、责任股。
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股份合作制企业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多个小股东共同组成的企业形式。
股份合作制企业与传统企业相比具有更加分散化的所有制结构,小股东的参与和权益得到了保障。
然而,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挑战。
一、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其中,公司法是最基本的权益保护法律,它为小股东提供了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应当建立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保证小股东的参与和权益。
此外,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保护也提供了更进一步的规定。
二、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1. 权益分散化在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小股东的权益往往十分分散,许多小股东很难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益,而大股东却可以通过拥有更多的表决权和话语权来掌控企业的决策。
这种权益分散化的问题对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造成了考验。
2. 缺乏公正透明的信息披露企业的信息披露影响小股东投资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但由于小股东无法掌控企业的信息,且企业可能存在保护大股东利益的倾向,小股东难以获得公正透明的信息,从而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不利地位。
3. 资本回报问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小股东往往对企业的盈利和资本回报十分关注。
但有些股份合作制企业可能会为了保护大股东利益,而把利润转化为代价高昂的股息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控制资本回报,从而对小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三、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对策1.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小股东应该在企业治理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企业应该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保证小股东的表决权和话语权。
企业也应该加强对上述机构的监管和规范,推进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
2. 加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企业应该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并确保信息能够被所有的股东获得。
企业也应该主动披露重要信息,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此外,股东会和其他公司治理机构也应该及时向小股东发布有关企业治理的重要信息。
论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问题思考
论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问题思考【摘要】股份合作公司在中国正逐渐兴起,而其法律地位和公证服务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首先介绍了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公证服务需求,然后详细解析了股份合作公司公证的法律流程,探讨了公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接着,分析了股份合作公司公证的价值所在。
结论部分指出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公证法律服务,可以有效规范股份合作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各方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未来,应该加强对股份合作公司公证制度的研究和完善,为其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关键词】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法律地位、公证服务需求、法律流程、风险、应对措施、价值、重要性、发展方向。
1. 引言1.1 背景介绍股份合作公司是一种较为常见的组织形式,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问题日益凸显。
在股份合作公司运营过程中,可能涉及到合同纠纷、股权转让等法律问题,因此对股份合作公司进行公证是必不可少的。
目前我国对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分析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公证服务需求,解析股份合作公司公证的法律流程,探讨股份合作公司公证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探讨股份合作公司公证的价值。
本文也将探讨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性,并对未来发展方向作出展望,旨在推动我国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的问题,分析其法律地位、公证服务需求、法律流程、风险及应对措施以及其价值。
通过深入研究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性,旨在为相关法律实务工作者、企业经营者、公证服务机构以及监管部门提供参考和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升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股份合作公司的健康发展和企业治理水平提升。
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认识与思考
关于股份合作制的认识与思考
股份合作制(cooperativecorporation)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早在19世纪末提出,发展至今已成为制定现代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股份合作制的定义是指股东合资以法律形式产生的有限责任公司。
这种经济组织形式既能保障股东的利益,又能体现股东在企业决策中有投票权。
股份合作制有一系列优势,最为重要的一点是它能赋予股东更多的决策权和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此外,股份合作制可以确保企业的持续经营,并使企业的未来发展更加稳定。
因为股东都拥有相同数量的股份,没有哪一位股东可以独立决定企业未来发展的方向,从而起到稳定企业经营的作用。
此外,股份合作制还有另外一个优势,就是它可以提升企业的公司治理能力。
由于股东拥有投票权,因此可以确保企业决策遵循股东的利益,使企业管理更加有效率。
此外,股份合作制还可以提高企业的资金来源。
通过发行股份和债券,企业可以从市场上筹集大量的资金,进而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使企业未来的发展更加稳定。
股份合作制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首先,当股东的利益冲突出现时,企业将面临着管理上的困难。
另外,股份合作制也带来了财务风险,当企业发行股份和债券时,股东利益可能被削弱,因此需要精心控制财务风险。
总之,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制给企业提
供了大量优势,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正确认识和理解股份合作制,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它来促进企业的发展。
论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问题思考
论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问题思考1. 引言1.1 背景介绍股份合作公司是一种以合作、共同发展为原则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股份制度,股东持有股份,共同投资,共享收益。
股份合作公司在我国的发展历史悠久,是我国农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推广和应用。
股份合作公司的成立和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事务和合同关系较为复杂,需要法律服务机构的支持和保障。
公证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方式,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能够为各类法律事务提供公正、合法的证明和保障。
股份合作公司在办理相关法律事务时,常常需要公证机构提供公证服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在实际操作中,股份合作公司在公证法律服务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提升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水平,保障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权益和经营顺利。
通过对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问题的深入思考和研究,为完善我国农村经济法律服务体系提供参考和支持。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探讨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并寻找有效的对策和解决方法。
通过对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的概述和存在问题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当前状况,并从多角度去思考如何提升服务质量、解决难题。
深入分析影响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的因素,可以为未来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提供参考依据,以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增进法律服务效益。
通过本研究,可以为相关从业人员和管理者提供更好的思路和决策支持,促进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和规范化。
2. 正文2.1 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概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法设立,股东以出资入股方式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共同享有经营收益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公司的成立和运营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其中公证法律服务在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论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问题思考
论股份合作公司公证法律服务问题思考股份合作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合作组织形式,它是通过合伙协议,将联合经营者的劳动、资本和其他生产要素无偿投入,共同经营,共同享有经营成果的组织形式。
股份合作公司在中国也有较为广泛的应用,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却存在着一些法律服务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解决。
股份合作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程序是一个关键问题。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合作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核准,进行登记。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进行合法合规的程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股份合作公司的设立和登记程序,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指导和协助,确保程序的合法合规。
股份合作公司的合伙协议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充分的思考和约定。
合伙协议是股份合作公司成立的基础,其中包括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股权比例、经营管理方式、利润分配办法等内容。
这些内容的合理性、有效性对于公司经营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协助,对合伙协议进行充分的思考和约定,确保其合法合规。
股份合作公司的分配分红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服务问题。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股份合作公司的利润分配办法需要得到合伙人的一致认可。
在分配分红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股权比例等问题,因此需要有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协助,确保分配分红的合法合规。
股份合作公司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着众多的法律服务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思考和解决。
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进行指导和协助,能够有效地保障股份合作公司的合法合规运作,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不断的探讨和研究,能够为股份合作公司的法律服务问题提供更加全面和专业的解决方案。
股份合作制企业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 吴金状
作者机构: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出版物刊名: 北方经贸
页码: 71-72页
主题词: 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存在 股东权利 经营者 董事会 监事会 股权配置 经理人员 企业领导体制 劳动者
摘要: 一、存在问题 1.股权配置不合理。
对经营者和劳动者的股权配置不甚合理,两者差距过大。
这就失去公平和公正,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
甚至有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把“一人一票”这个前提丢掉,完全按股投票,违背了股份合作制的初衷。
2.对股权的认识不正确。
股份合作制企业内部特别是股东的管理监督、约束机制扭曲。
对于老职工来说,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依赖性比较强,虽然按企业方案购了股,但并没有认真体会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股东权利的理解只局限在分红上而忽视监督管理,以至于企业创立后,股东还原成职工了。
对于年轻职工来说,对正确行使股东权利还缺乏相应的知识,忽视了股东的义务,误以为股东既然是企业的管理者,就可以什么都管,经常随意干涉企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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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 . O0 t2 2
股 份 合 作 制 企 业 若 干 法 律 问题 浅 探
王 新 红
( 中南大学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0 8 ) 103
摘
要 : 于股份合 作制企 业是 否新 事物、 否为独立 的企 业形 态、 否有 光 明的发展 前景 的争论 关 是 是
引起 了众多的非议。非议者认为 , 西方 国家 按投 资组合 方 式 和责任 形式 , 将企 业 分为 : 独资企 业 、 伙 企业 、 合 合作企 业和公 司企业 ; 会 主义 国家按投 资 者 身份 将企 业 分为 : 社 国有企业 、 集体企业 、 私营企业 、 外商投 资企 业和 混合所 有 制企业 。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体 制 , 对企业 改制 的 方 向是废 除按 身份进 行的企业种 类划分 , 按投 资组合 方 也 式 和责任形式进 行划分。无论按 哪种方 式划 分 , 均没有 股 份合作制企业 的容身之 地。虽 然 国家 有关 政 策 、 规 、 法 规 章 称股份合作 制企业 为社会 主义 集体所 有制 经济 , 但是 集 体企 业的典型特征是集体经济组 织“ 公有” 而股 份合作 制 , 企业 的股份制 特 点 , 示 的是 “ 股所有 , 标 按 合作 制 特点 标 示 的是“ 共有 ”故认定它是 集体企业 是牵 强附 会 的。这种 , 观点还坚决否认 股份合 作制 企业 是新 事 物 的说 法。他 们 认为, 从表面上看 , 股份合 作制 企业 是 股份 制 企业 和合 作 制企业的结合。但实际上 , 它是 中国特定经 济 时期政 治压 力下的畸形产 物 。2 0世 纪 8 o年 代 , 中国农 村 改革 解放 了 大量 的劳动力 , 些 劳动 力急于 寻找 出路 , 当 时的政 治 这 而 环境不允许大 规模地 兴办 私有 企业 。于是 , 着“ 体经 打 集 济” 口号 的股份 合作 制企 业应 运而 生 , 它实 际 上是 国家与
中 图 分 类 号 -9 222 " 2 .9 D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132 0 )
一
、
关 于股 份 合 作 制 企 业 的 争 论
欲发展私营经济 者之 间 的一个 默示 契约 。仔 细考 查这 些 所谓 的股份合作 制企业 , 它们实际 上无非是合 伙企业或 者
公 司 企 业 的 装 扮 而 已。
股份合作制企业从 2 0世纪 8 年代在 中国农村诞 生时 0 起, 就引起 了激烈 的争论 , 褒扬它 的 , 之为 中 国农 民继 家 称
庭 联 产 承 包 责 任 制 后 的 又 一 伟 大 的 创 造 ; 判 它 的 称 之 为 批 “ 驴非马” “ 非 的 四不 象 ”这 种 争 论 一 直 延 续 到 今 天 。争 议 , 的 焦 点 问题 主 要 有 三 个 :
被解放 出来的剩余农业劳动 力急于寻找 出路 , 但又缺乏 发
展资金 , 这样 , 份合作 制这 种兼 具集 资和合 作 特点 的企 股 业组织形式也就应运 而生 了, 之国家政治 上的肯定 和经 加 济上的优惠 , 自然能够得到迅猛 发展 。国有 中小企业 和集 体企业改制选择 股份 合作 制企 业作 为 目标 模式 也有 同样
由来 已久 , 并仍在 继续。我们 没有 必要做 “ 算命先 生” 去对股份合作 制企业前途和命 运进行 预 言, 市场选
择 终 会 给 出 答 案 。 面 对 实践 中 股 份 合 作 制 企 业 运 作 的 无序 状 态 , 法律 的 使 命 是 为 其提 供 行 为规 范 。
关 键 词 : 份 合 作 制 企 业 ; 业 形 态 ; 法规 则 股 企 立
( ) 一 关于股份合作制企 业是 否为新 事物的争论
象任 何 新 出 现 的 事 物 一 样 , 份 合 作 制 企 业 的 诞 生 也 股
否定 论者进行论 战 , 因为 “ 践是 检验 真理 的唯 二标 准” 实 。 股份合作制企业 的实践就是对否定论者 的最好 的回击 。 我们认为 , 股份合 作制企 业能 够于 2 0世纪 8 o年代 在 中国诞 生 , 继而成 为 国有 中小 企 业 、 体企业 改制 的 目标 集 模式 , 确实有 其深刻 的政 治经济 根源。从政 治上说 ,o世 2 纪 8 年代初 , 0 我们仍然没有 私有 经济 、 股份制 经济生存 的 广阔空间 , 要发 展经济 , 们 的思维 仍然 局 限于全 民所 有 人 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组织形式 , 份合作制打 着集体经 济 股 的旗 号 ,不会 冒削弱公 有制 的政 治风 险。 … 私人 开办 企 “ ” 业出于对 私有经 济 的疑虑 , 害怕 再 “ 资本 主义 尾 巴” 愿 割 , 意戴 上“ 份合作制 ” 股 这顶“ 红帽 子” 各级政府 推动经 济发 , 展, 出于政治上 的保 险 , 采取 鼓励 、 引导 乃至强 制等 方式 , 将股份合作制推 向 了高潮 。从 经济 上说 , 改革 开放 之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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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8卷第 5期
20 O2年 1 0月
湖南省政法 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 原名< 法学学 刊> )
J OUR L NA OF HUNAN P I CA OLTI L— L GAL C E ADR C L E OL EGE
肯定者认为 , 股份 合作 制企业揉 合 了股份 制和合作 制 的双重优点 , 对股 份制 与合 作制 的扬 弃 , 是 是新 事物 。它 自 2 世纪 8 0 0年代在 中国诞生 时起 , 就展 现了蓬 勃 的生命
力 , 大 地 促 进 了 中 国 经 济 的 发 展 。 这 种 观 点 , 屑 于 与 大 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