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四个中心城区严格控制燃用原煤的通告发展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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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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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四个中心城区严格控制燃用原煤的通告

【颁布部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查看

【颁布时间】 2004-08-12

【实施时间】 2004-08-12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四个中心城区严格控制燃用原煤的通告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大力推广使用清洁化煤炭,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4年8月15日起,在四个中心城区严格控制燃用原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包括两个国家级开发区)和水磨沟区四个中心城区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市环保、建委,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燃用原煤单位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燃用原煤。上述区域内的集中供热站、区域联片采暖点、分散采暖用户及城乡结合部立式燃煤小锅炉等要大力推广使用清洁化煤炭。

三、市环保局要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采取措施,加强对拉用原煤车辆的管理,禁止将原煤运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四、违反本通告的,由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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