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德国民法典》之争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张 梅3在德国历史上,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产生于1814年。
从那时起,至1896年法典公布,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近一个世纪。
其中仅法典纂写就用了22年时间(1874-1896)。
本文以美国学者M idhael John 的研究成果[1]为基础,先从政治、经济、思想意识等方面概括制定法典的历史背景,然后分五个阶段(1814—1848;1848—1867;1867—1874;1874—1888;1888—1996)叙述法典的制定经过。
一、德国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一)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发展概况直到19世纪初期,德国才废除农奴制。
在1815年左右,德国1,500万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城镇人口只占极少数。
德国当时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制造业,更谈不上现代化的工业,农业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
3北京大学法律系95级硕士研究生。
[1]见M ichael John ,P olitics and the L aw in L a te N ineteen th -Cen tu ry Ger m any ——the O rig ins of the C iv il Cod e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一版。
本文未注明出处的内容,均是笔者根据M ichael John 的这一著作翻译、概括、整理而成。
[2]见(美)科佩尔・S ・平森著、范德一译:《德国近现代史》(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8月第一版,第220页。
[3]这里的贸易统计涉及到整个“德意志关税地区”,不包括汉堡、库克斯港、不来梅港和格斯特闵德四个自由港、黑尔戈兰岛以及靠近瑞士边境的巴登几个乡镇,但包括属于关税同盟的卢森堡大公国及奥地利的乡镇容克霍尔茨和米特尔贝格。
见卡尔・迪特利希・埃尔德曼著,华明等译:《德意志史》第四卷(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7月第一版,第379页。
[4]同注[2],第300页、第301页。
作者还认为,“在1870年至1900年,德国工业发展才形成一股真正的洪流”,把这一时期确定为德国“工业革命”的年限“才是恰当的”。
1900年德国民法典
1900年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成为了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楷模。
在长达一百年的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
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Gesetzbuch)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
这些都是保守甚至守旧的《德国民法典》所无法比拟的。
然而,相较《法国民法典》而言,《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却有着显著的进步。
正是因为这两部法典各有千秋,有的比较法学家,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KonradZweigert,1911―1996)与H?克茨(Heinkotz,1935―)就在《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中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而《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认为《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应是并肩而立的地位。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邦组成的,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甚至帝国的前身,如关税同盟和北德意志联盟,也已有某些统一的法律或法典。
《德国民法典》所要统一的,并不是无数的地方法或习惯法,而正是这些邦(王国、公国等)的法律。
因此,《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应该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在这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构成远比《法国民法典》复杂。
“潘德克顿学派”代表人物温德莎德(BeruhardWindscheid,1817―1892)直接负责《德国民法典》初稿的起草工作,虽然该稿经过多次修改,但就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和语言来说,均是德国罗马法学的产物。
《德国民法典》制定前后共历时23年。
1874年2月28日,德国成立了一个准备委员会决定制定民法典的计划。
德国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简称《BGB》,是德国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典的重要参照标准之一。
它于19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至今已经有超过百年的历史。
本文将从德国民法典的历史、法律结构、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德国民法典的历史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
当时,德国各地的法律体系繁杂,导致法律的统一性和适用性都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国性的民法典,以便统一德国各地的法律。
1896年,德国议会通过了《民法典制定法案》。
在此基础上,德国法学家和法律专家们开始了长达4年的讨论和研究,最终于19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德国民法典。
二、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结构德国民法典包括总则、物权法、担保法、继承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六个部分。
其中,总则是最重要的部分,它包括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其他部分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
德国民法典的法律结构十分严谨,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密切。
例如,物权法和合同法的内容往往会有重叠,因此在编写这两个部分的时候,需要考虑它们之间的关系,并尽可能避免冲突和重复。
三、德国民法典的主要内容1. 总则德国民法典的总则包括了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为其他部分的内容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约束。
其中,德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了法律平等、自由契约、私有财产、民事责任等。
2. 物权法物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二部分,它主要规定了财产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
其中,财产权是指人们对物品的占有和支配权,包括了房屋、土地、车辆、股票等。
其他物权则包括了抵押权、留置权、担保权等。
3. 合同法合同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四部分,它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
其中,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条件完备、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目的等要求。
合同的履行则需要双方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4. 侵权法侵权法是德国民法典的第六部分,它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及发展
《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对罗马法的继承及发展
《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 BGB)和《法国民
法典》(Code civil)都是在19世纪时期基于罗马法的原则和
思想编纂出来的民法典。
虽然两本法典在一些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它们在继承与发展罗马法的过程中有一些不同之处。
1. 德国民法典的继承与发展:
德国民法典是1881年通过,并于1900年生效。
在继承与发
展罗马法上,德国民法典注重保护个体的自由和财产权,追求私法的完备性和统一性。
它将罗马法中的许多原则和制度加以继承和发展,同时也根据当时的社会现实和需求作了适当的调整。
例如,BGB在继承权方面保持了罗马法的原则,即继承
权以法定继承为主,但同时也允许通过遗嘱进行继承权的自由转让。
此外,BGB还对合同法、担保法等方面进行了与罗马
法的调整和改进。
2. 法国民法典的继承与发展:
法国民法典是在1804年通过,也被称为拿破仑法典。
它在
继承与发展罗马法上更加重视社会公平和家族关系,注重社会权利的平等和保护。
相比于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对继承权进行了更多的限制和规范,强调家族中不同继承人之间的平等原则。
此外,法国民法典还增加了对婚姻、离婚等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及对权利义务的规范。
总的来说,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都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展了罗马法的原则和制度,但在继承与发展罗马法的理念上有
所不同。
德国民法典更加注重私法的完备性和统一性,而法国民法典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家族关系的保护。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
德国民法典的百年变迁申卫星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2004-12-21浏览次数:3823字体大小:大中小德国民法典(德文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简称BGB),1896年8月18日由德皇威廉二世公布,并于1900年1月1日开始生效实施,是继《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之后西方国家又一部重要的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在国际上引起了广泛的注意,日本在大量吸收《德国民法典》前三编的基础上于1898年颁布了《日本民法典》,到了20世纪《德国民法典》在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波罗地海三国、希腊乃至中国、韩国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对与其邻近的瑞士、奥地利、荷兰等国的民法学理论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使德国在民事实体法上走向了统一。
19世纪的德国境内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私法规则和体系,有法国法、普鲁士法、巴伐利亚法、萨克逊法、奥地利法、丹麦法和普通法(即罗马法)。
这种私法上支离破碎的局面与当时不断增强的民族意识形成鲜明的对比,特别是这种私法不统一的局面严重阻碍了工商业和贸易的发展。
在1860年的第一届德国法律人大会(der erste Deutsche Juristentag)上,法律统一的要求被正式提出。
1871年国家自由党的两位议员拉斯克(Lasker)和米克尔(Miquel)多次提出动议,要求赋予帝国议会在私法领域的立法权,从而为1873年8月24日开始的民法的法典化铺平了道路。
1874年德国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筹备委员会(V orkommission),负责民法典起草的规划和方法。
同年成立了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erste Kommission),成员有政府高级官员和法官(如普朗克Planck),也有大学教授(如温特夏德Windscheid)。
德国民法典起草第一委员会历经13年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稿草案,1887年12月27日送交德国宰相并于1888年1月5日提交德国联邦议院。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_民法论文_1.doc
现今中国民法典编纂借鉴德国民法典的几点思考_民法论文开始否定其作为等级法律的思想,这与启蒙思想运动和法国大革命中产生的一些基本原则的影响有直接关系。
在此情况下,人们便不是从主体上,即不是把商人的经营职业活动看作商法的基础,而是从客体上去认定商法,即将商法定义为一种实际的、客观的特别法,它主要用来规范特定范围的活动,即“商行为”(actesdecommerce),于是便产生了商法的客体和主体标准之争〔8〕(P.532)。
与此相应,立法中也就发生了法典编纂的不同模式。
《法国商法典》追随了客体标准;而1897年《德国商法典》则追随了主体标准。
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商法和民法关系的热烈讨论。
在这场讨论中,主要涉及的是,商法是否一定有依据与民法并列,是否应该融于民法之中。
持否定主张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荷兰民商法学家莫伦格拉夫(MolengrAAff)(注:莫兰格拉夫(Willem,LeonardPieterArnoldMolengrAAff,1958~1931)为19和20世纪荷兰著名民商法学家,他在商法的发展与改革中发挥了极有影响的作用。
)和意大利商法学家维万德(Vivante)。
维万德认为,民商分立违背了社会生活的统一本质(Unitàessenzialedellavita),从而也自然违背了正义。
因此,商法必须纳入民法之中。
不仅如此,他还认为民商分立会带来司法管辖权归属方面的许多不必要问题。
在德国,著名学者恩德曼(Endemann)和戴恩堡(Dernburg)认为,一个现代化的法律构造一种作为特别法的商法更加必要。
越少特别规范,越多商事案件根据民法来判决,这个法律就越健全。
然而与此相反,戈尔德施密特(Goldschmidt)及其追随者们却维护商法“自治”的原则,认为一个特别的商法是必要的。
从法律史上看,“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均有其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和条件,即都有其一定的合理性。
19、20世纪法典编纂的运动中,《瑞士债法典》、《荷兰民法典》和《意大利民法典》采取了民商合一的方式,而德国则同法国一样,采取了民商分立的方式。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
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背景和经过张 梅3在德国历史上,制定统一民法典的思想产生于1814年。
从那时起,至1896年法典公布,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历时近一个世纪。
其中仅法典纂写就用了22年时间(1874-1896)。
本文以美国学者M idhael John 的研究成果[1]为基础,先从政治、经济、思想意识等方面概括制定法典的历史背景,然后分五个阶段(1814—1848;1848—1867;1867—1874;1874—1888;1888—1996)叙述法典的制定经过。
一、德国民法典诞生的历史背景(一)十九世纪德国的经济发展概况直到19世纪初期,德国才废除农奴制。
在1815年左右,德国1,500万人口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城镇人口只占极少数。
德国当时几乎没有大规模的制造业,更谈不上现代化的工业,农业主要依靠人力和畜力。
3北京大学法律系95级硕士研究生。
[1]见M ichael John ,P olitics and the L aw in L a te N ineteen th -Cen tu ry Ger m any ——the O rig ins of the C iv il Cod e ,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一版。
本文未注明出处的内容,均是笔者根据M ichael John 的这一著作翻译、概括、整理而成。
[2]见(美)科佩尔・S ・平森著、范德一译:《德国近现代史》(上),商务印书馆,1987年8月第一版,第220页。
[3]这里的贸易统计涉及到整个“德意志关税地区”,不包括汉堡、库克斯港、不来梅港和格斯特闵德四个自由港、黑尔戈兰岛以及靠近瑞士边境的巴登几个乡镇,但包括属于关税同盟的卢森堡大公国及奥地利的乡镇容克霍尔茨和米特尔贝格。
见卡尔・迪特利希・埃尔德曼著,华明等译:《德意志史》第四卷(下),商务印书馆,1986年7月第一版,第379页。
[4]同注[2],第300页、第301页。
作者还认为,“在1870年至1900年,德国工业发展才形成一股真正的洪流”,把这一时期确定为德国“工业革命”的年限“才是恰当的”。
关于民法典制定的几个问题
3、国民时期: 国民时期:
1929年 1930年 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 1929年——1930年,分期公布施行《民法典》——是 1930 是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 1225条 五编:总则、债权、 我国的第一部民法典共1225条、五编:总则、债权、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物权、亲属、继承。采民商合一体例。
三是现实主义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 梁慧星的主张。认为社会生活两大部分:民事 生活,政治生活。 生活,政治生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民事生活强调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法自治。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政治生活强调国家意志决定。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 法典的制定不应以重要性为标准,应以逻辑关系为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基本 标准。民法典应规定民事活动的共同规则、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原则、共同制度、基本制度。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特殊的关系规定在民法 特殊的市场,特殊的规则,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典之外。不能讲重要不重要。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面 应以中国的实际出发,以现行的立法为其基础, 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对20世纪后期以来的现实。
(3)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 )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
(二)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意见 分歧
1、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目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主要有三条思路: 一是松散式、 一是松散式、邦联式 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 在9人小组中有一人主张,以开放的形式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 来制定民法典,就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 事行为、民事责任进行规定。江平主张,法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 工委一位支持。理由,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60多件了 很多了,已经有60多件了。
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德国民法典及其对中国的影响2003-12-3 11:12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典之一,德国民法典以其内容和编制影响着许多国家民法的发展,以下我将主要介绍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德国民法典的编制德国民法典在形式方面的一个特点是它的五编的结构。
从罗马法的法学阶梯到法国民法典,民法一直被划分为人法和物法。
法国民法典分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方法”三种编,实际上就是这种划分法。
1811年的奥地利普通民法典也是如此分编的(虽然人们把它划入德意志法系)。
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对法国民法典的划分法就有所变通,设有单独的“继承法”一编。
1963年的撒克逊民法典则分为5编,设置了总则编。
这种五编的划分法,特别是总则编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撒克逊民法典采用这种编制,影响并不大。
德国民法典采用这种编制,就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引起了各国民法学者的注意和讨论。
这种影响甚至到了法国。
而关于“总则”编的讨论则一直持续到后世。
德国民法典分为5编: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
与法国民法典比起来,主编结构的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继承编的独立。
以下就这三点略加讨论。
(一)关于总则编德国民法典的总则编是最引人注意、最引起争议的问题。
首先是整个民法有没有“总则”,即从人法与物法两部分里能否抽象共共同的规则来。
在潘德克顿学派看来。
回答是肯定的。
总则编就是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
从理论上说,这是能成立的。
因为在人法(或称为身份法)和物法(或称为财产法)两部分里,确实存在着共同的问题,从而应当有共同的规则。
例如主体(权利主体),客体(权利客体),权利的发生、消灭与变更,权利的行使等。
这样,在人法和物法之上,设一个总则编,规定人的能力、法律行为等,是可能也是应该的。
再说,如果民法只能划分为人法和物法,这两部分之间没有共同之处,民法就成为这两部分的机械的合并,那么,有什么理由把这两部分称为一个民法呢?如何构成一个整体呢?有了总则,人法和物法两部分就成为一个有机结合的整体,民法才是一个完整的整体了。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德国民法典》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作者:李青昊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19年第01期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社会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急需一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广泛性、前瞻性和创新性的民法典。
以《德国民法典》为基础,通过研究其历史背景和结构内容,分析其进步与不足之处,指出其值得借鉴之处及注意事项,以期为当前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借鉴。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我国民法典;借鉴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doi:10.19311/ki.1672-3198.2019.01.0731《德国民法典》颁布的制定背景与内容在拿破仑解散神圣罗马帝国之前,德国是一个由300余个诸侯国组成的松散邦联。
1814年9月,维也纳会议召开,之后普鲁士与奥地利成为了德国诸邦中国力最强的国家。
普鲁士与奥地利在1864年联合发动了对丹麦的第一次王朝战争,推动了北德意志联邦(以下简称“联邦”)的形成。
1866年8月,联邦成立。
在统一大浪潮的推动下,联邦出现了制定一个统一的民法典的可能。
在1867年,债法被宣布属于联邦立法权的范围。
随着第三次王朝战争的胜利,联邦积累了较高的威望,使得南方各邦随之加入。
1871年,德意志第二帝国成立,德国统一。
统一的德意志帝国的宪法基本上沿用了联邦的宪法。
因此,可以说德国的统一为《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宪法基础。
这部宪法成了法律统一化和法典化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支撑,意义重大。
德国通过两次修改宪法,使得国会拥有了民法的立法权。
1874年,德国开始起草民法典,以结束其民事立法混乱的状态。
1874年7月,德国成立了以帕佩(Heinrich von Pape)为主席的11人委员会,负责第一草案的起草。
1881年1月,第一草案公布供公众讨论,但遭到了不少批评。
司法部收集各方意见后,又设立了委员会,起草第二草案。
1895年,第二草案完成。
1896年1月,德国民法典最终草案交由国会进行阅读。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比较分析
《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比较分析澳大利亚民法学家瑞安曾经说:《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概括了在历史发展的某个阶段上法国人民和德国人民对法律所作的贡献,它们的颁布使世界法典化的进程达到了最高潮,这两部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形成一个新的转折点。
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不仅是法国私法的核心,而且也是整个罗马法系诸私法法典编纂的伟大范例,正如诸多学者所赞扬的那样,法国民法典的诞生是对世界的重大贡献,也成为后世诸多学着研究的对象。
《法国民法典》的出现,对民法法系的确立起了标志性的作用。
具体而言,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的基本原则:法律统一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立法司法分离原则、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原则和公私法相互独立原则;二是规定了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把所有法国人置于平等的地位;三是奠定了近代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原则,将国有财产和私有财产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四是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推动了婚姻的世俗化,使教会失去了对婚姻家庭的绝对的管辖权;五是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这成为以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整个侵权法的基础。
较之《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的产生与资产阶级革命并无多大关系,因为在编纂法典时期,德国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还是封建贵族和地主阶级。
德国的长期分裂使得编纂法典的直接动力是为了改变德国法律混乱落后的状态,德国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堡曾批判,“我国全部固有法是一种无定型、互相矛盾的混合物,是一些色彩杂乱的规定……从整个体系来说,它是如此的贫乏和不完备,以致一百个法律问题至少有九十个要用外国法典来解决。
”但以萨维尼为首的历史法学派认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基础尚未到来,反对从理性主义出发,模仿《法国民法典》编纂统一德国的民法典,而应该在对德国法的历史发展深入、全面的研究基础上进行。
在这场著名的“法典论争”影响下,加上德国尚未统一,民法典的制定工作到1871年德国统一以后才启动,在1896年正式通过并于1900年1月1日起实施,整整比法国民法典晚了将近一个世纪。
《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其形成原因作者:鲁丽娜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01期摘要:德国民法典是德国成文于1896年,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关键词:德国民法典;潘德克顿法学派中图分类号:D954.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2-0261-01一、五编与总则1900年德国民法典在体例方面最大的特点就是它的五编制结构,包括总则、债法、物权、亲属和继承。
其中最吸引人的特点是总则的设置,总则的设置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一)潘德克顿法学派概况潘德克顿是希腊文《学说汇纂》的音译。
潘德克顿法学派是以《学说汇纂》为基础建立并发展而来。
以该体系为基础所设立的法典体系被称为潘德克顿民法典体系。
潘德克顿学派法典编纂一般采用五编体例的方式,包括:总则、物权法、债的关系、亲属法、继承法。
它的特点是法律概念作为基础,相对严谨和抽象,通过这些概念层层堆积从而搭建起总的系统概念体系,层层递进一环扣一环。
每一个概念在不同的确定情境下都有确定的意义,而且相对独立和独特,相互之前不能替代和混用,否则会造成意义发生改变,所以对它的理解和把握需要很透彻的理解和感悟,对于其概念的深刻理解必须是非常专业的法学专家才更能熟练和准确的运用和领悟。
通过《德国民法典》的体例可以看出,其五编体的轮廓和框架有温德沙伊德《潘德克顿法教科书》的影子,事实也说明民法典的五编体体例来源于该教科书。
其中对于民法典而言,最明显的体现也就在体例上的相似和继承,民法典的体例包括设立总则编,物权编,债权编分立,继承独立成编,这也对民法典后来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影响,对于后来民法典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一般化规制技术引入抽象一般化规制技术概念:指立法者根据准确定义的抽象概念来建立法律构成。
法官的判决和裁定,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能够在逻辑上准确检验即可。
这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为了保障法律的安全,在法律的框架下和控制下,为其指引正确的方向,这样才能使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有正确的保障和预见;其次法律作为一门专业的科学,要求其要有高度的抽象和概念的高度,才能为立法者对于相关司法问题和概念提供一般性的描述和表达,上升到专业范畴与思想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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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德国民法典一概说《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公布之后,立即风靡于当时的欧洲的大部分。
欧洲许多国家都接受它的影响,或者直接采用它作为自己的民法典,或者以它为模式制定自己的民法典。
在几乎一百年的长时间里,欧洲竟没有出现一部足以与《法国民法典》匹敌的民法典。
这种情况,直到…《德国民法典》的出现才得到改变。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民法的发展史上的地位,各有千秋。
在开创近代民法历史、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一点,德国民法典无法与法国民法典相比,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德国民法典确有胜过法国民法典的地方。
有的比较法学家将由法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罗马法系”,将由德国民法典形成的法系称为“德意志法系”(例如德国法学家K?茨威格特与H.克茨合著的《私法领域里的比较法导论》一书),从而使德国民法典取得了与法国民法典并肩而立的地位。
在历史地位与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思想精神方面,德国民法典是无法与法国民法典比拟的。
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典型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阶级的胜利成果。
而德国民法典则是一部保守的、甚至守旧的法典。
德国民法典的产生正在自由资本主义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代,可是它并没有表现出这个时代的特色(这些问题,本文将在下面详论)。
对于德国本国说,德国民法典只完成了一个任务——统一德意志帝国的私法,并未能把德国社会向前推进。
不过德国民法典较法国民法典迟出一百年,它在一百年来法典编纂与法学(特别民法学)学术发展所积累的经验与成就的基础上,在法典编纂技术与民法学发展两方面,较法国民法典有显著的进步。
这是我们研究两部法典时应该注意的。
这两部法典各从不同方面对法学作出贡献,并得到本国人民的爱戴和各国法学家的称赞。
因此两个法典都成为寿命很长的法学杰作。
从我们中国人来说,德国民法典与我们的关系,远较法国民法典为密切。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
1900年《德国民法典》简介总体介绍:《德国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国在1896年制定的民法典。
1900年1月1日施行,以后为德意志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适用,现在仍然有效。
这是继《法国民法典》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
它继承罗马法的传统,结合日耳曼法的一些习惯,并根据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新情况而制定,因而在内容上超出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律原则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需要。
同时它在某些地方仍保留了德国容克地主经济的特点。
(一)历史背景18至19世纪中期德意志各邦所完成的法典编纂,只统一了邦内法律,就全德而言,民法仍是十分分散。
政治上分裂、法律不统一,阻碍着德意志的进步。
随着资本主义的成长和民族统一运动的兴起,编纂统一的民法典思想也出现了,反对拿破仑统治、争取独立的战争,唤起了德意志的民族意识,从而促进了这种思想的产生。
(二)立法过程(1)在19世纪初期的时候,部分法学家提出编纂的建议最早提出编纂统一民法典主张的是德国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特。
1814年他写下了题为《论统一民法典必要性》的论文,认为德意志各邦的独立只有依靠整个民族的协力一致才能实现,而民族统一必须依靠法律统一,并主张民法典应以“自然正义”与“理性”作为指导思想。
而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与此针锋相对,发表了《论当代立法及法学的使命》一书,反对按照自然法、理性制定一部法国式的民法典,而是主张制定一部符合德意志民族精神的法典。
历史法学派主张通过对法的历史发展的研究来寻找的国发的基本原则与制度,然后才谈得上编纂民法典。
→德国民法典在法典编纂方面,主要以18世纪德国各邦的“德国普通法”为基础。
至于在民法理论和思想方面,可以说,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的,换句话说,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后半期最终完成的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草案的通过①1874-1888,历经14年,由高级法官6人、行政官员3人、教授2人共11人组成“第一委员会”拟定了《德国民法典》的第一次草案。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明发店(3篇)
第1篇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国家的基本法,它规定了个人和组织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在世界范围内,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和我国《明发店》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本文将从这三个民法典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特点以及在我国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二、法国民法典1. 立法背景法国民法典(Code Civil)于1804年颁布,由拿破仑·波拿巴签署。
这部法典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为了巩固政权,推翻封建制度,确立资本主义制度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私有财产等。
(2)明确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如自然人、法人等。
(3)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如合同、侵权、继承等。
(4)确立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特点(1)强调个人主义,注重保护个人权利。
(2)强调私有财产权,认为私有财产是个人自由的基础。
(3)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三、德国民法典1. 立法背景德国民法典(Bürgerliches Gesetzbuch)于1900年颁布,是德国统一后制定的民法典。
这部法典是在德国工业革命时期,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原则,如平等、自由、诚信等。
(2)明确了法律主体的资格,如自然人、法人等。
(3)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规则,如合同、侵权、继承等。
(4)确立了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3. 特点(1)强调社会本位,注重社会公共利益。
(2)强调法律适用的一致性和普遍性。
(3)强调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如消费者权益、劳动者权益等。
四、我国《明发店》1. 立法背景我国《明发店》是清朝末年的一部商法典,颁布于1904年。
这部法典是在我国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初期,为了规范商业活动,保护商人利益而制定的。
2. 主要内容(1)规定了商业主体、商业行为、商业登记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确立了商业诉讼、商业仲裁等方面的程序。
[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2014司考外国法制史:《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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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法学家起了重要作用。
19世纪初期的德国处于分裂状态,人们渴望建立统一的国家。
在这种背景下,法学家们围绕着民法典的制定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多数法学家提出应尽快制定全德通行的民法典,以法律的统一促进国家的统一,法律的统一被认为是国家统一的基础。
但历史法学派的代表萨维尼反对匆忙制定民法典,其主要观点是:第一,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每个民族都有其特有的法律制度。
法律应该是被发现而不是被制定出来的。
第二,法律是分阶段发展的,最初是自然法或习惯法阶段,接着是学术法阶段,第三阶段才谈得上法典编纂。
德国仍处于第二阶段,制定民法典为时尚早。
第三,法典这种法律形式本身存在局限性,任何法典都不可能涵盖全部社会生活和预知一切未来。
无论编纂者如何努力,法典都会留有空白与遗漏。
认为《法国民法典》没有任何创新,只是已有法律的编纂。
这场争论的实质是以何种法律学说作为编纂德国民法典的指导思想。
历史法学派一度占据上风。
该学派关于法律本质、法典化社会条件等问题的观念,对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及技术风格有重要影响。
19世纪中后期,制定统一民法典已是大势所趋。
围绕民法典的制定,历史法学派内部又出现了日耳曼法学派(认为日耳曼习惯法是德意志民族精神的体现)和潘德克顿法学派(强调罗马法是德国历史上最重要的法律渊源)的争鸣。
后一学派按照罗马法《学说汇纂》阐发的民法“五编制”体例,为德国民法典所最终采用。
前后近一个世纪的法学争论使德国民法学研究日益深入,理论更加成熟,也使德国民法典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学理性。
英国法学家梅特兰(1850—1906)评价说:“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次立法行为当中。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学审视
《德国民法典》的立法学审视参考资料:1、法律与历史—论《德国民法典》的形成与变迁罗尔夫·克尼佩尔著,朱岩译2、《德国民法通论》卡尔·拉伦茨著,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shi 译3、《德国民法典》(修订本)郑冲、贾红梅译,4、卢谌、译,5、陈卫佐译6、《德国民法总论》陈卫佐著7、《德国新旧债法比较研究—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升》8、《德国债法改革—<德国民法典>最新进展》杜景林、卢谌著一、《德国民法典》概述1、1896.8.18,1900.1.1,五编,2385条,潘德克顿学派2、结构与内容总分结构、分层结构总则Allgemeiner Teil ?条,作用债法Schuldrecht物权法Sachenrecht家庭法Familienrecht继承法Erbrecht二、《德国民法典》的特点:思维方式、语言、体系1、思维方式取决于立法者追求的目标、法律科学发展的状况、占主导地位的思维方法个案列举——抽象概括,技术提升、弹性增强、对司法者要求高,《普鲁士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国《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公共利益的表述2、语言专业语言、艺术语言、拉丁文文体的影响,德语本身的特点,保证,《瑞士民法典》比较;3、体系逻辑体系,交错关系总分:优点省去许多重复性和援引性规定;缺点多出不少限制性和细分性规定。
三、《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学界论战政治意图:推动统一法典解释多稿修订四、《德国民法典》的变化发展债法改革法典的学术功能与实际功能,观赏性与实用性之辨在l871年德意志帝国成立时,全国分四个法域:普鲁士邦法的适用地域、法国民法适用地域、撤克逊民法适用地域以及普通法适用地域。
直到1900年1月1日德国民法典施行之日,这四个法域才合而为一。
在全德范围内统一私法,这是德国经济发展的需要,但1867年7月1日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和1871年4月16日的德意志帝国宪法都规定,联邦和帝国关于私法的立法权只限于债务法、商法与票据法(如前所述,后二者当时已有帝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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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德国民法典》之争
作者:王姝苏顾盈颖
来源:《检察风云》2016年第18期
在法学史上因为学术论战产生了许多思辨与智慧的火花。
其中,围绕制定《德国民法典》所展开的论战堪称经典,它持续时间之长、参与人员之多、涉及面之广、产生影响之大在历史上都是罕见的。
早期论战
经历了对法战争之后的德国,虽然在政治层面依然处于四分五裂的状态,在思想上却是民族意识高涨,表现在法律领域就是希望通过法典的编纂来实现德国私法的统一。
最早提出在德国编纂一部统一法典的是希罗塞尔(Johann Georg Schlosser,1739-1799),他于1777年出版了《关于制定一部完善的德国民法典的建议和计划》。
1789年他又撰写了《论一般立法,特别关于〈普鲁士法典〉草案》一文。
他论证了统一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
而真正涉及在德国是否应该制定一部统一民法典的学术辩论开始于瑞赫贝格(August Wilhelm Rehberg,1757-1836),他在充满论战精神的《拿破仑法典及其引进到德国的问题》中谈到,德国与法国不同,不存在一场需要通过法典编纂来纠正的革命。
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德国制定法典无异于在市民生活关系领域中人为地发动一场革命。
哲学法学派领袖蒂博(Anton Friedrich Justus Thibaut,1772-1840)见到此文后,立即发表了一篇持反对态度的评论,发表在《海德堡年鉴》上。
随即又觉得此问题十分重要,遂又于1814年撰写了《论制定一部统一的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来批驳瑞赫贝格的观点。
在这篇文章中,他倡导应仿照《法国民法典》,在三四年时间内,经由“举国一致”的努力,为德国制定一部综合性大典;并借由法制的统一,最终达成德国民族的统一。
他设想这一工作应由实务界的人士和法学家们共同完成。
他认为取代德意志地方邦法的统一法典可以成为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基础,可以在政治上促使德意志四分五裂的各邦统一成一个民主国家。
在该书中,尽管当时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1779-1861)还未作出学术反应,蒂博却点名批评了他。
对此,萨维尼于同年撰写了著名的论战小册子《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提出了历史法学的著名观点,反对在德国进行法典编纂。
事实上,萨维尼反对的并不是有计划的立法工作,或者编纂法典的工作。
他坚持的是这些工作应该在专业阶层的特殊意识与民族精神不相抵触的范围内进行。
他认为,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法典的能力,客观上也缺乏制定一部法典的社会经济基础。
论战发展至此,已经清楚地表现出了历史主义的法律观和理性主义的法律诉求所引起的碰撞和交锋。
时至今日仍被奉为经典著作的这本小册子,在当时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致了更为激烈的反驳。
曾经和他共事的时任巴伐利亚立法委员会成员的哥内尔(Nikolaus Thaddaus von
Gonner,1764-1827)在1815年针锋相对地出版了反对萨维尼的著作《论当代的立法和法理学》,用模仿萨维尼文章标题和结构的方式,逐字逐句、不留情面地反驳了萨维尼的观点。
其行文的犀利和尖刻立即引发了萨维尼非常激烈的回应,萨维尼充满火药味地撰写了指名道姓的批判文章《对于哥内尔论立法的著作的批判》。
这场论战相持不下,且有愈演愈烈之势,越来越多的人员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
1815年,萨维尼创立了《历史法学时评》作为自己宣传和推动历史法学派发展的阵地。
在第一期发刊词中,他把这场论战升华为“历史法学派”和“非历史法学派”之间的论战。
蒂博对于“非历史法学派”这一封号十分不满,再次撰文反对这一划分。
并且效仿萨维尼于1818年创办了《实践民法学汇编》作为己方的论战阵地。
黑格尔介入
随着论战的发展,另一位著名的主角黑格尔粉墨登场。
在1821年出版的《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用了相当的篇幅来谈及这场论战。
他批判了萨维尼历史法学派反对编纂法典的观点。
他认为:“否认一个民族和它的法学界具有法典编纂的能力,这是对这一民族和它的法学界莫大的侮辱,因为这里的问题并不是要建立一个其内容完全是崭新的法律体系,而是认识即思维地理解现行法律内容被规定了的普遍性,然后把它适用于特殊事物。
”他辛辣地指出:“最近有人否认民族具有立法的使命,这不仅是侮辱,而且含有荒谬的想法,认为个别的人并不是具有这种才干来把无数现行法律编成一个前后一贯的体系。
其实,体系化,即提高到普遍物,正是我们时代无限迫切的追求。
”(参见[德]黑格尔著:《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218页。
)
黑格尔的参与导致黑格尔的阵营也卷入了这场论战。
黑格尔的学生,时任柏林大学罗马法教授的冈斯(Eduard Gans,1797-1839)多次与萨维尼论战,他攻击萨维尼的《中世纪罗马法史》由于用语过火,甚至引起了歌德的愤慨。
1840年,蒂博去世,但这场辩论却并未因此终结。
1841年,即在萨维尼出版其巨著《当代罗马法体系》(共8卷)的次年,斯泰因(Lorenz von Stein,1815-1890)即在《哈勒年鉴》上发表了对其否定性的学术评论,批判了这一著作所表现出的历史保守主义思想。
1842年,当时还只是青年黑格尔学派的柏林大学法律系学生马克思,在一篇文章中用犀利、辛辣的文风批评了胡果(Gustav Hugo,1764-1844)的历史保守主义思想。
随着辩论的深化,这场论战开始逐渐脱离了原来的中心,更多地引发了哲学层面的思考。
后期论战
当然,围绕民法典编纂的争论也并未风平浪静,即使在《德国民法典》制定的过程中,这种争论依然十分激烈。
在《德国民法典》的草案公布以后,冯·基尔克(Otto Friedrich von Gierke,1841-1921)发表了《民法典草案和德国法》,这篇文章被称为对于《德国民法典》的起诉书。
在这纸起诉书中,他对历史法学进行了猛烈的批判。
他认为,萨维尼在理论层面上主张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而为了深入了解法的历史,就必须研究法的发展历程以及民族的法的
独特性因素。
但是,在实际中,萨维尼本人却几乎不研究德国本身的习惯法以及其固有法传统,而是以罗马法为唯一的研究对象,把罗马法当作了一个自足的完美的整体。
他深刻地批判了萨维尼在学术思想和实际的学术研究活动中的不一致。
同样,萨维尼之后的潘德克顿也有这样的倾向,使得作为其结晶的《德国民法典》草案自然地表现出这一特征。
他认为草案完全忽视了那些起源于德国历史之中,并且继续存在于人民的生活之中的传统法律制度,同时打破了存在于德国家庭和社会成员之间的伦理联系和相互信赖的关系,而代之以非人格化的极端个人主义的原则。
(参见薛军:《蒂博对萨维尼的论战及其历史遗产——围绕“德民”编纂而展开的学术论战述评》,载许章润主编《萨维尼与历史法学派》,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
更为尖锐的批评来自于维也纳学界的社会主义学者安东·门格尔(Anton Menger,1841-1906)。
他在题为《民法与无产的民众阶级》著作中指出,契约自由原则与何种程度上导致社会弱者受制于社会强者的契约强制,私有制度和继承权制度如何通过对生产工具的永久使用权而获得利益只保护有产阶级。
这些批评收效甚微。
1890年成立的草案起草第二委员会基本上只从事语言上的修正。
第二草案在1896年夏季由帝国国会通过。
然而,围绕《德国民法典》编纂所展开的激烈论战,对于《德国民法典》的性质、立法技术以及语言风格等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编辑:刘晨 3450598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