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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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特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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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特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3﹞1124号
【发文日期】2003-10-10
【实施时间】2003-10-1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在西班牙港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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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发﹝2003﹞38号
【发文日期】2003-03-13
【实施时间】2003-01-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保加利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的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3﹞1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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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的通知(突尼斯)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中突两国政府
【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大地税函﹝2002﹞112号
【发文日期】2002-05-31
【实施时间】2002-05-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2﹞40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西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西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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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西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3﹞203号
【发文日期】1993-01-20
【实施时间】1993-0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我国政府与巴西政府于1991年8月5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我国外交和巴西外交部分别于1992年9月17日和1992年12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1993年1月6日生效,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及议定书的文本,我局已于1991年8月26日以国税函发[1991]第1174号文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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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辽国税函﹝2004﹞517号
【发文日期】2004-10-25
【实施时间】2004-10-2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2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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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突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
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2﹞403号
【发文日期】2002-05-13
【实施时间】2002-05-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2年4月16日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石广生和突尼斯财政部部长陶菲克·巴卡尔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突尼斯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以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1995年12月28日国税函发[1995]6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我国政府和以色列国政府于1995年4月8日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该协定若干条文的解释和执行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及议定书第一条根据协定第八条和议定书第一条的规定,对中、以两国海运、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利润应仅在该企业所在国征税;对以色列国海运、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我国应免征营业税,对我国海运、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因以色列国按其现行税法规定不征收类似我国营业税的间接税,据此,以方在议定书中作出承诺,免征以后可能征收的任何类似我国营业税的税收。

二、关于第十一条利息协定第二款规定了7%和10%两项限制税率,分别适用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和其它情况下取得的利息。

主要是因为中、以两国金融体制不同,而未规定对有关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免税的条文,为兼顾双方利益而作出的。

在实际执行中应注意区别为银行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和在其它情况下取得的利息,分别适用上述不同的限制税率。

三、关于第二十条教师和研究人员该条第一款所述“该缔约国一方应自其第一次到达之日起,两年内免予征税”。

是指对停留不超过两年的个人给予免税待遇,超过两年的,应对第三年起取得的报酬征税。

四、关于议定书第三条以色列国税法规定,对外国公司、企业设在以色列的分公司(常设机构)取得的税后利润汇出以色列时,将视同股息予以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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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税收协定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3﹞78号
【发文日期】2003-06-25
【实施时间】1994-07-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反避税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1993年7月1日正式签署(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3年8月4日以国税发[1993]54号文件印发)。

2003年6月10日接我外交部通知,双方已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完成使上述协定生效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于1994年7月14日起正式生效,并适用于1995年1月1日起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7.16
•【文号】国税发[2002]88号
•【施行日期】2002.07.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2]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于2002年5月16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2001年7月10日和2002年6月30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2002年8月8日起生效,并适用于2003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 2002年5月24日以国税函[2002]45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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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
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
【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深国税办转字﹝2006﹞39号
【发文日期】2006-02-27
【实施时间】2006-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处室,各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2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或知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2006.02.21.国税发﹝200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于2005年3月17 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阿中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7月25日和2005年8月17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8
月17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5年4月4日以国税
函﹝2005﹞282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塞拜疆)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2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
行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1995〕236号1995年12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5年2月13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双方外交部门于1995年11月8日和1995年11月2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和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应自1995年12月27日起生效,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
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0.10.11
•【文号】国税发[2000]167号
•【施行日期】2000.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
通知
(国税发[2000]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协定书已完成生效所需的各自国内的法律程序,该议定书自2000年10月11日起生效执行。

议定书文本已于2000年6月23日以国税函[2000]484号文给你们,请按通知的要求做好该议定书执行工作。

2000年10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
效执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5.11
•【文号】国税发[2005]78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5]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门分别于2005年4月22日和2005年3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5年5月22日起生效,自2006年1月1日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2003年8月14日以国税函[2003]950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8.14施行日期2003.08.14文号主题类别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我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在北京正式签署。

该协定还有待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二00三年八月十四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愿意缔结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协定适用于由缔约国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协定特别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斯里兰卡:1.所得税,包括对投资委员会颁发许可证的企业营业额征收的所得税;(以下简称“斯里兰卡税收”)(二)在中国: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埃及两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1]5号2001年1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8月13日在开罗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5月5日和1999年2月24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

根据协定第28条的规定,该协定自1999年3月24日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7年8月28日以国税发[1997]140号文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毛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议定书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于2006年9月5日正式签署。

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6年11月24日和2007年1月25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议定书第三条,该议定书自2007年1月25日起生效。

在中国,适用于2008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取得的所得;在毛里求斯,适用于2007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所得年度取得的所得。

上述议定书文本,税务总局已于2006年9月8日以国税函〔2006〕83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结束——。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
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2.03.11
•【文号】国税发[2002]24号
•【施行日期】2002.03.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巴巴多斯两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2002]24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巴巴多斯政府于2000年5月15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

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应自2000年10月27日起生效,适用于2001年1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

上述协定文本已经于2000年5月18日以国税函[2000]330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十一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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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
【标 签】中阿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4﹞225号
【发文日期】2004-11-01
【实施时间】2004-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4]1102号)转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意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意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意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9.12.31•【文号】[89]国税外字第380号•【施行日期】1989.12.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缔结条约与参加国际公约,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中意两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1989年12月31日(89)国税外字第3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我国政府同意大利共和国政府签订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意税收协定”)业经我局以(89)国税外字第313号文通知你局,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对执行中若干条文解释明确如下:一、中意税收协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是缔约国双方相互对减免税给予视同已征税抵免的规定。

该款所说“按照该国法律和规定可以在限定的期限内享受免税或减税……”,是指不仅适用于缔约国税法规定的减免税,还适用于为了鼓励投资制定专项规定所给予的减免税。

在我国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沿海经济开放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优惠待遇的暂行规定》等规定中,有关对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规定,以及今后实施的其他类似规定。

二、中意税收协定议定书第七条是应意方要求,照顾其国内法的规定和其对外签订税收协定的通常作法而列入的。

意国内法规定,如对不符合协定征收的意大利税收提出异议时,首先必须按意国内诉讼程序提出诉讼,期限为60天。

该条规定适用于缔约国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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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
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标 签】协定生效,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
【文 号】辽地税发﹝2005﹞116号
【发文日期】2005-08-19
【实施时间】2005-07-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收协定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
现将《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五年九月十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阿(阿尔巴尼亚)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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