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法律关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

第一节概述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调整的结果。我国《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一旦同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就与该用人单位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法律关系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而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形成的。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劳动法律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因此,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并不是平等的,当事人的意志虽为劳动法律关系体现的主体意志,但它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并以国家意志为指导。

(三)劳动法律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

劳动法律关系形成的现实基础是劳动关系。只有劳动者同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实现社会劳动过程,才可以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动法律关系。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

(一)联系

二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法律关系以社会关系为实际内容。因此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现实基础,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二)区别

1、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而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为前提,发生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的形成是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发生在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内。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以劳动为内容,劳动者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双方形成劳动力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双方当事人必须依法享受权利并履行义务。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可分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个体经营单位的劳动法律关系、私营企业的劳动

法律关系、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法律关系等。由于《劳动法》不分所有制性质,所有的主体一律平等地按照统一规范和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因此按用人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类的方法将逐渐失去意义。(二)按照劳动者人数,可分为个人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集体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集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三)按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实际关系划分,可分为本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同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兼职单位劳动法律关系,即劳动者个人同其所在兼职单位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第二节劳动法律关系要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依照劳动法律规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它是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具有特定性。广义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工会。狭义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二)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包括具有劳动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

劳动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劳动者的权利能力也就是个体社会成员作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参加社会劳动的法律资格。当个体社会成员具有劳动权利能力时,便有资格参加社会劳动,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能力

劳动行为能力是指公民依法以自己的行为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有劳动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实施有效的劳动法律行为,无劳动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实施有效的劳动法律行为。

公民的劳动行为能力受以下因素影响:

(1)年龄

我国《劳动法》将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某些特殊职业如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人的人(如演员、运动员、艺徒)时,须报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健康状况

身有残疾根本不能劳动的,视为无劳动能力人;身有残疾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但又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视为有部分劳动能力人;身体健康的人则是有完全劳动能力人。只有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完全劳动能力或部分劳动能力的公民,法律才赋予其劳动行为能力。

(3)智力状况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仅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行为自由。

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劳动者还必须具备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参加劳动。所以,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公民,如被劳动教养、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3、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征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

公民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就同时享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一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不再享有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因此,二者同时产生、同时消灭。(2)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

公民的劳动权力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体现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社会劳动的过程中,劳动者只有直接参加劳动,才能在劳动过程中实现自己的劳动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因此二者只能由劳动者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