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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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00.06.24•【文号】中发[2000]7号•【施行日期】2000.06.24•【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6月24日中发[200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在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

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通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调整农产品价格和购销政策,改善农村分配关系,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措施,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持和发展了农村好的形势。

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

有些地方和部门不顾国家三令五申,随意向农民伸手,面向农民的各种收费、集资、罚款和摊派项目多,数额大;有些地方虚报农民收入,超标准提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有些地方违反国家规定,按田亩或人头平摊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屠宰税;有些部门要求基层进行的各种名目的达标升级活动屡禁不止,所需资金最后摊派到农民身上;有些地方基层干部采取非法手段强行向农民收钱收物,酿成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这些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咖啡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咖啡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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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咖啡农业特产税税率的通知
【标 签】农业特产税税率通知,关于调整咖啡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农字﹝1999﹞60号
【发文日期】1999-07-26
【实施时间】1999-07-2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公平税收负担,合理组织财政收入,经省政府同意,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对咖啡农业特产税税率由原来执行的5%调为10%,请各地地方税务征收机关认真调查核实税源,按调整后的税率,做好咖啡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国税发[200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切实解决农民增收问题,日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现就税务系统贯彻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提高思想认识当前,农民增收困难已经成为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

农民收入上不去,不仅影响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着粮食生产和农产品供应,制约着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关系到农村社会进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

中央(中发〔2004〕1号)文件明确指出,解决农民的增收问题,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是重大的政治问题。

文件要求全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增收工作的紧迫感和主动性。

近年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9.24•【文号】[92]财农税字第46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税收会计制度》(发布日期:1998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的通知(1992年9月24日(92)财农税字第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最近几年来,农业税收的征收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了适应农税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根据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情况,重新制定了《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

本制度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农业税征解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附件: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税收(包括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牧业税)征解会计(以下简称为征解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分支,是反映、核算、监督农业税收的征收、解报、提退等业务的重要手段,是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健全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制度,对正确执行政策,维护财经纪律,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确保国家税款和票证安全都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行农业税收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农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是农业税收的征收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

各级征收机关(特别是乡镇征收机关)必须配备征解会计人员。

征解会计人员受本单位负责人领导,在业务上受上级征解会计和同级财政总预算会计的指导。

第三条各级征解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从事农业税收征解会计工作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会计专业职务、职称评聘的规定,评聘会计专业职务或职称。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一、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二、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

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2、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3、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12.29•【文号】国税发[2000]219号•【施行日期】200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0]219号2001年2月29日)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特区财政厅(局),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2001年是实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开局之年,为做好2001年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农业税收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现将《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安排落实2001年工作时参考。

为了全面了解掌握各地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开展情况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安排,请各地将2000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2001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关于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的部署,2001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积极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和稳定农民负担;严格执行农业税收的各项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农业税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治税,规范征收管理,改进和完善农业税收征管制度和办法,努力提高农业税收征管法制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正确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和农业税收政策,积极稳妥地确定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各地的2001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和税收政策的变化以及农业生产形势作适当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18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02.16
【实施日期】1996.02.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
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肥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复混肥”是指用化学方法或物理方法加工制成的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包括仅用化学方法制成的复合肥和仅用物理方法制成的混配肥(也称掺合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对生产销售的尿素统一征收增值税,并在2001、2002年两年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2001年对征收的税款全额退还,2002年退还50%,自2003年起停止退还政策。

增值税具体退税事宜,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5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免征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恢复征收增值税和实行先征后退政策以及对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明电[2000]6号)第四条同时停止执行。

对农业特产税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对农业特产税改革的思考与建议

都采用农业税的 征收办 法, 对农业 特产税按土地面积分配任务 # 到户, 如对鱼塘里的鱼, 就只能采 取按面积平均摊派的办法征 ≥
收, 有的地方对种 植果树的 农民, 不管收益如何, 脆按公顷或 ; 干
按棵征收, 些农民并 有 没有多 种经营的 生产, 但仍要缴纳农业特 i 产税, 农民的 造成 实际 税收负担与 应税收人脱节, 加重了 农民的 l
— —
总之, 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 , 为农业
及农民 收^的增长 提供法制保障, 使依法
治国的方略在广大农村得以落实 , 繁荣农 村经跻, 从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 健康、 稳 定地发展。
( 责任编辑
1 山东 表 业 . O 4 g 2 2・ O
了重要的作用, 但也发现了许多问题, 主要表现在:
的思考与建议
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一般
引导 、 保障和约束农业资源开发、 利用等 各利益主体的行为, 6人们超越生态边 限{ 1 界的行为, 有效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 实现
政部门)在执行规定原则 下所核定的具体计税价等
三种形式的计税收入
农业生态和农业经 协调发展。 跻的
五是农产品也要树品牌 、 剖名牌. 并
为了促进科研、 开发和减轻农民负担 , 国务院《 关于对农业特 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国务琬 19 ( 94年第 13 4 号令)中对农 业特产税也作出了 减免规定 减免范围主要包括 : 农业科研 ( 一)
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产 农业特产品的, 有收人时起一至三年内准予免税 ( 对老革 自 三) 命根据地、 少数民族地区、 边远地区、 贫困地区及其他地区中温饱
负 担。

四是课税对象是农特产品的总收入, 而不是纯收益。现行农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9]2号1999年1月6日)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现将《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安排好1999年各项农业税收工作。

为了了解掌握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情况和1999年农业税收计划安排,请将你地区1998年农业税收工作总结和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计划,于1999年1月底前报送总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局)。

附件: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意见1999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及199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以正确执行农业税收政策,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为中心,以完善农业税制度和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为重点,切实规范和加强征收管理,努力开创农业税收工作新局面。

一、切实做好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安排和组织收入工作1999年农业税收收入计划,要根据税收政策和农业生产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在保持中央核定的实物(细粮)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各地要根据当地政府粮食收购政策和价格变化情况,按照农业税计税价格与粮食定购价格相一致原则,合理安排1999年农业税收入计划;执行中粮食收购价格发生变化,农业税计税价格和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切实做到稳定负担和合理负担。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
的答复摘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7.01
•【文号】农办议〔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办议〔2024〕72号余飞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继续加大涉藏州(市)衔接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对云南省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规模。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到省,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对较重的地区倾斜,2024年专门测算资金倾斜支持包括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在内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和政策加大对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支持力度,指导云南省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
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迪庆藏族自治州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州(市)的倾斜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6.26•【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公告2013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3.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发部分试点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2013年第9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将部分试点企业(产品)新增、调整、取消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公告如下:一、增加以下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农产品名称│产成品名称│单耗│├─────────────┼────────────┼──────────┤│橡胶籽│脂肪酸甲酯│7.8929│├─────────────┼────────────┼──────────┤│桉树叶│桉叶油(70%桉叶素)│116.8687│└─────────────┴────────────┴──────────┘┌─────────────┬────────────┬──────────┐│鲜牛奶│乳饼│11.0000│├─────────────┼────────────┼──────────┤│稻谷│大米│1.6480│├─────────────┼────────────┼──────────┤│豌豆│豌豆粉│1.2443│├─────────────┼────────────┼──────────┤│带壳核桃│核桃乳│0.6000│├─────────────┼────────────┼──────────┤│木瓜│木瓜汁│0.5000│├─────────────┼────────────┼──────────┤│普通茶籽│精炼茶籽油│12.3812│└─────────────┴────────────┴──────────┘二、增加以下企业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企业名称│农产品名称│产成品名称│单耗│├────────────┼────────┼────────┼───────┤│丽江玛卡酒业有限公司│大麦│基酒(产品酒)65│1.3607││││度│││├────────┤├───────┤││小麦││2.1289││├────────┤├───────┤││玛卡││0.2944│├────────────┼────────┼────────┼───────┤│云南赤水源酒业有限责任公│玉米│基酒(产品酒)65│0.3269││司││度│││├────────┤├───────┤││高粱││1.5542││├────────┤├───────┤││大米││0.6564││├────────┤├───────┤││荞子││0.3957│├────────────┼────────┼────────┼───────┤│永胜雷特生物工程有限责任│菜籽│油鸡枞│1.4034││公司│││││├────────┤├───────┤││鲜鸡枞││2. 2236│└────────────┴────────┴────────┴───────┘三、取消以下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53292470984530X│宾川县粮油工业经营有限公司│├───────────────┼────────────────────┤│532924676570839│宾川生隆香料化工有限公司│├───────────────┼────────────────────┤│532932587398811│鹤庆县金茂香料有限公司│├───────────────┼────────────────────┤│532325217541270│云南省姚安荞酒厂│├───────────────┼────────────────────┤│532323217502378│牟定县喜鹊窝酒业有限公司│├───────────────┼────────────────────┤│530324594550324│云南万兴隆集团油脂有限公司│└───────────────┴────────────────────┘四、本公告第二条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对应的该户纳税人,不作为《云南省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第三条所指的参考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9.06.02•【文号】国税发[1999]109号•【施行日期】1999.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6月2日国税发〔1999〕109号)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青岛、厦门、深圳市财政厅(局),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海南、四川、云南、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经全国农业税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工作的意见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农业税收制度和征收管理体制,进一步提高农业税收工作水平,现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农业税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提高认识,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农业税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农业税收在调节经济、配置资源和组织地方财政收入方面具有特定功能;农业税收面对农村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作为地方财政固定收入,已成为县、乡两级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在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地区,其地位和作用更加显著。

正确认识农业税收的地位、作用和特点,积极做好农业税收工作,对于正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搞好基层政权建设,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和广大农税干部,必须充分认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期性和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农业税收工作。

二、坚持依法治税,大力组织农业税收收入依法治税是做好农业税收工作的根本原则。

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1. 引言农产品征税是一种政府征收税收的方式,通常用于调节农产品市场,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

本文将详细解释农产品征税的范围和相关注释。

2. 农产品征税范围农产品征税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农作物农作物是指通过农业种植活动所获得的植物产品。

农作物征税的范围包括各种粮食作物、蔬菜、水果等。

税收可根据农作物的产量、种植面积、销售价格等进行征收。

2.2 畜牧业产品畜牧业产品包括养殖的动物及其产品。

养殖的动物包括但不限于家禽、家畜、养殖鱼类等。

畜牧业产品征税的范围包括养殖数量、养殖密度、销售价格等。

2.3 林木产品林木产品是指通过林木种植、采伐等活动所获得的产品。

林木产品征税的范围包括木材、竹子、木制品等。

税收可根据林木产品的采伐量、销售价格等进行征收。

2.4 渔业产品渔业产品是指通过捕捞、养殖等活动所获得的水产品。

渔业产品征税的范围包括鱼类、海产品等。

税收可根据渔业产品的捕捞量、养殖规模、销售价格等进行征收。

3. 农产品征税注释3.1 征税依据农产品征税的依据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

征税依据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农产品的产量、种植面积、销售价格等。

3.2 税收政策农产品征税的税收政策可以根据国家的农业政策进行调整和制定。

税收政策可以包括税收减免、税收优惠等,旨在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

3.3 税收用途农产品征税所得税收可以用于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福利等方面。

税收用途可以由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配。

农产品征税的范围广泛,涵盖了农作物、畜牧业产品、林木产品和渔业产品等。

征税依据可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税收政策和用途可以根据农业发展和农民权益的需要进行调整。

农产品征税在促进农业发展、保护农民权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2•【字号】云政办发[2009]226号•【施行日期】2009.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226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厅字〔2009〕2号)精神,设立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为云南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省外来粮风险基金征收管理的职责。

(三)取消监督管理集体、私营企业财务制度的执行和集体企业财务普查工作的职责。

(四)划入原由云南省总工会承担的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征收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地方税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地方税收收入,力争税款应收尽收。

(二)参与研究综合经济政策,提出完善地方税收管理的建议。

(三)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贯彻执行,制定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税收业务和征收管理业务建设,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改革。

(四)组织开展地方税税源管理、税收收入分析预测、纳税评估、反避税、国际税收管理、税务稽查;负责地方税发票、票证的管理。

(五)负责地方税收减免及其他地方税涉税审批事项。

(六)负责地方税务系统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组织税收宣传,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1995年6月15日财税字[1995]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澡、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3.06.03•【文号】财税[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06.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6号2003年6月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精神,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03年,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为单位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中的农业特产税政策。

认真扎实地做好合并征收环节、降低税率等工作。

二、2003年,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的问题,根据统一政策,分散决策的原则,由各省自主决定。

条件成熟的省,可结合本地实际,在自行消化财政减收的前提下,对部分农业特产品(除烟叶外)不再单独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

具体品目各地可自行选择,选定品目后,税目的转换、税率的确定、计税依据和征收方式按以下规定执行:(一)税目的转换将现行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中的水果、干果、药材、果用瓜、花卉、经济林苗木等园艺作物收入,水产品收入,林木产品收入,食用菌收入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收入,改为征收农业税;将园艺作物收入中的蚕茧改按桑叶,毛茶改按茶青征收农业税;将贵重食品中的海参、鲍鱼、干贝、鱼唇、鱼翅并入水产品中征收农业税;对畜产品(猪皮、牛皮、羊皮,羊毛、兔毛,羊绒、驼绒),不在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如蜂蜜、燕窝等,但不含水产品),零星、分散地块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既不征收农业特产税,同时也不征收农业税。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1.09.02•【文号】•【施行日期】198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通知(一九八一年九月二日财政部发布)我国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以后,对农业税工作提出了一些新的课题。

为了适应农村新的形势和当前财政工作的要求,现对加强农业税征收工作中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完成农业税征收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形势很好,农民收入增加,农村经济繁荣活跃。

根据当前农村经济情况和整个财政工作的要求,必须加强农业税的征收管理,正确贯彻政策,保证完成任务,为国家财政收支平衡作出贡献。

要坚持国家税收法制,执行财经纪律。

人民公社生产队、国营农场、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团体等一切纳税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交纳农业税,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交税或拖延交税。

农业税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预算,上缴国库。

农业税需要退库时,必须按照规定,经过审查批准。

农林特产农业税是农业税的组成部分。

对农林特产征农业税的问题,我部今年四月三十日发了通知,请各地按照通知的要求,对属于农业税征税范围的农林特产收入,特别是大宗产品的收入,要抓紧做好工作,积级组织征收。

(二)要加强调查研究,切实掌握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经济结构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落实农业税的征收任务。

农业税征收仍应以生产队为纳税单位。

生产队如有调整变动,农业税征收任务要及时相应调整落实。

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或包干到组责任制的,公社或生产大队要帮助生产队按照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各户、组承包土地、产量的情况,如数将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组。

在调整落实任务当中,原核定生产队的税额不得短少,也不得增加群众负担。

农业税任务落实以后,要向社员公布,便利群众交纳和监督。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政字第195号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政字第195号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30日(94)财税政字第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中国轻工总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
务局、地方税务局。

——结束——。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问题初探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问题初探

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问题初探
刘家珍;魏立新
【期刊名称】《财税与会计》
【年(卷),期】1998(000)011
【总页数】2页(P42-43)
【作者】刘家珍;魏立新
【作者单位】周口地区财政局;周口地区财政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 [J], 杨金诚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J], ;
3.谈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几个问题 [J], 高仁波
4.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J], 徐一斌;
5.改进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思考 [J], 张树江;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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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标 签】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农业特产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农字﹝1999﹞9号
【发文日期】1999-02-01
【实施时间】1999-02-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农业特产税是农业税收中最具增长潜力的一个税种,为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烤烟特产税税率降低,天然林禁伐等因素带来的减收,我们一方面要通过开辟税源,扩大税基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征收管理,挖掘征管潜力来增加收入。

在政策到位的同时,必须确保征管到位,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各地出台的税收减免政策,凡是涉及农业特产税的,各地必须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对不符合减免规定,越权审批减免的必须限期在一个月内作出更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

二、过去按规定审批的减免项目,已经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也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经到期的要按时恢复征税,即将到期的要纳入税源管理。

三、对实行定产计征的品目,过去核定税额或计税面积、产量、价格明显偏低的,要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四、各地要利用征收淡季,对所有税源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没有税源台帐的,应尽快建立健全。

税源台帐格式附后,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量自行印制。

五、各地要重点加强对花卉、水果、干果等零星税源的征收管理,在全面清查税源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研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做到应收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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