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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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

第!"卷第#期!$$#年%!月鞍山科技大学学报&’()*+,’-.*/0+*1*234)/256’-7824*84+*9:480*’,’;6<’,=!">’=#?48=,!!!!!!!!!!!!!!!!!!!!!!!!!!!!!!!!!!!!!!!!!!!!!!!!!!!!!!!!!!!!!!$$#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周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行长办公室,辽宁鞍山%%@$$!)摘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

通过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以及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区际司法协助问题进行探讨,提出中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需与国际接轨,使之更加具有实际操作性的建议。

关键词: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区际司法协助中图分类号:?A"#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B!C@@%$(!$$#)$#C$##B C$#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是指涉外商事仲裁,是相对于国内商事仲裁而言的。

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和涉外仲裁应该是相同的概念,只是称谓不同而已。

中国的国际商事仲裁,即中国的涉外仲裁[%]。

本文讨论的国际商事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既包括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包括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相互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区际司法协助。

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是商事仲裁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

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进行仲裁,是为了能够通过仲裁这种便捷的方式迅速解决争议。

而解决争议并不能仅仅依靠仲裁庭作出的一纸裁决,关键在于作出的裁决是否能够在有关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

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裁决作出后,败诉方是能够自动履行裁决的。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败诉方不履行裁决的情况也常有发生。

鉴于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裁决的权力,各国立法和有关国际公约均把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交由法院进行。

国际仲裁案例分析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仲裁案例分析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国际仲裁案例分析仲裁法与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是全球商业领域中的重要问题,而仲裁法作为一种有效的解决方式,在国际商事争议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本文将通过分析两个具体的国际仲裁案例,来论述仲裁法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应用和作用。

案例一:A公司与B公司合同纠纷在这个案例中,A公司与B公司就一项合同进行了合作。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一些纠纷,包括付款问题和产品质量问题。

由于双方无法就问题达成一致,他们决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根据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通常做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

根据该条款,任何争议应通过国际商会仲裁解决。

由于仲裁过程通常效率较高,专业仲裁员的判决也具备国际承认性,该条款的存在为解决纠纷提供了有效保障。

在本案中,双方提出了各自的证据和主张,并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辩论和听证。

专业仲裁员根据相关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了公正客观的判决。

这个案例的结果表明,仲裁法作为一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工具,具有高效、公正和可执行的特点。

案例二:C公司与D公司知识产权纠纷这个案例涉及到C公司声称D公司侵犯了其专利权。

C公司认为D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其专利,侵权行为给C公司造成了损失。

双方无法就侵权问题达成一致,因此他们决定通过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中心解决争议。

国际知识产权仲裁中心作为一个专门处理知识产权争议的机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性。

在这个案例中,仲裁员根据相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定,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和裁决。

他们对涉及到的专利权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比对,最终作出了认定D公司侵权的判决。

这种判决对于保护知识产权和激励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仲裁法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重要性和适用性。

仲裁法能够为各方提供公正、高效和可执行的解决方案,更重要的是,仲裁法能够避免诉讼程序的国家偏见和繁琐性。

然而,仲裁法并非完美无缺。

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仲裁法仍面临着一些挑战,包括执行力的问题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它是由各方签订的一份协议,约定了仲裁的程序、仲裁庭的组成以及法律适用等事项。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选择十分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原则:1.当事人自治原则2.国际公序原则3.合同意图原则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协议中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仲裁庭应当根据该约定进行判断和审理。

双方对适用法律达成一致就是仲裁庭适用的准则之一2.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的法律如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那么仲裁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适用的法律:(1)认可原则: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公认原则,判断适用的法律。

(2)合同事实原则:仲裁庭根据双方合同的履行情况和事实情况来适用法律。

(3)国际商事惯例原则:仲裁庭会考虑国际商事惯例和惯用条款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4)最佳法原则:仲裁庭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需要选择最适用的法律。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实践中的挑战:1.文化差异2.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对同一件事情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这也增加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的复杂性。

3.法律适用准则缺乏明确规定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具有相对灵活性,因此在实践中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准则,这也为仲裁庭的判断带来了挑战。

综上所述,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仲裁庭的判决结果。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自治、国际公序和合同意图原则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同时,根据明确约定的法律、相关法律和国际公序原则来判断适用的法律。

然而,在实践中,文化差异、法律标准不统一以及法律适用准则的不明确等问题也会带来挑战。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案例分析

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案例分析在全球化时代,国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

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商事规则存在差异,导致了一系列国际商事争议的产生。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国际私法发展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为国际商事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和可靠的解决途径。

本文将以几个具体案例为例,分析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

案例一:跨国公司合同纠纷某国家的跨国公司与另一个国家的企业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双方在产品销售和交付等方面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在交付货物后,跨国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要求对方承担责任。

由于涉及到两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商事规则,双方在解决争议时面临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国际仲裁就显得尤为重要。

双方可以选择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将争议提交给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处理。

仲裁机构将根据各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强制力,受到国际公认和承认。

案例二:国际贸易合同争议某国公司与另一个国家的贸易商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了双方在商品购买和支付等方面的条件。

然而,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发生了争议,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

为了解决这类争议,可以采取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中的诉讼方式。

当双方无法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争议时,可以向相关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公正的法律解决途径。

国际法院或仲裁法院将审理双方的诉讼请求,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案例三:知识产权侵权争议一家跨国企业在多个国家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并发现另一家公司在某个国家侵犯了其知识产权。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在不同国家间存在差异,该企业面临着如何有效维护自己权益的问题。

在此情况下,国际商事与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如调解、和解等,将显得非常有用。

该企业可以与侵权公司进行协商和谈判,寻求双方共同认可的解决方案。

如果双方无法就争议达成一致,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相关的国际调解机构进行调解,通过独立第三方的介入,促使双方达成妥善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哪些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哪些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哪些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的复杂性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法律适用相对简单,无例外地适用法院地的程序法与冲突法,并且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

而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可以逸出仲裁地法律的控制,当事人可以自主地选择程序法、冲突法与实体法。

一起国际商事仲裁通常面临三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1、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仲裁协议是当事人自愿接受仲裁的唯一书面证据,也是仲裁机构取得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根据1958《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的规定,仲裁协议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在合同中载入的表示愿意把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在主合同之外,当事人双方另行签订的或包含在往来函电中有关将争议交付仲裁的仲裁协议。

有关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事关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仲裁机构是否能够行使管辖权,主要涉及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形式上的有效性、仲裁协议实质上的有效性等问题。

仲裁协议法律适用的难点在于:当仲裁协议是以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形式出现时,能否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传统占主导的做法是“用一根线将主合同与仲裁条款栓在一起”,仲裁条款顺理成章地适用主合同的准据法。

然而,按照正常的仲裁程序,主合同的准据法应当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确定的,在尚未确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情形下,仲裁机构何以确定主合同的准据法随着仲裁协议独立性(SeverabilityofArbitrationAgreement)原则的确立,这种“主从关系说”已被当代仲裁立法所摈弃。

即使是传统做法的集大成者英国也顺应了时代潮流,以立法方式接受了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原则.2、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

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即指仲裁程序法的适用。

仲裁程序法通常被称为仲裁的“法庭法”(curiallaw)或“仲裁法”(lexarbitri),系指支配仲裁庭与仲裁程序的法律。

仲裁程序法有别于仲裁程序规则,仲裁法不但调整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的内部程序,而且确立进行仲裁的外部标准,而仲裁程序规则只是调整仲裁内部程序的规则.当代国际仲裁立法与实践普遍承认仲裁程序法体系的独立性,即仲裁程序法所属的法律体系可以独立于实体法所属的体系。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与对策探讨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与对策探讨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与对策探讨一、引言国际商事仲裁是商业领域中最常用的争议解决方法之一。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更多的企业和公司之间跨境合作,导致国际商事纠纷增多。

因此,探讨国际商事仲裁案例的分析和对策显得尤为重要。

二、案例分析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有一些经典的案例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以中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诉图巴格托亚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为例,讲述一个仲裁案件的过程。

该案件起因于中欧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与图巴格托亚克斯坦共和国交通部的合同纠纷,中欧公司以合同履行不足为由提起仲裁。

在仲裁庭的审理中,中欧公司提出多项证据证明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但交通部并未提供合法证据证明否认这些指控。

最终,仲裁庭判决交通部需要支付中欧公司200万美元的违约金。

这个案例为企业在国际商事合作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三、对策探讨1. 策略性选择仲裁地点的确,选择仲裁的地点对仲裁结果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特别是在一些涉及法律和文化差异的国家之间的合同纠纷中,选择能够让自身方利益最大化的仲裁处非常必要。

另外,对于一些小型的案件来说,选择地域性强或是特定性较强的仲裁机构比选择跨国性的仲裁机构更加适合。

一方面,能够提供相对容易理解和确保执行力的仲裁方案;另一方面,能避免高额的仲裁费用和时间成本。

2. 适当准备法律证据在国际商事争端中,适当的法律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

因此,企业应该保持高度警惕,保留所有与合同有关的证据材料。

在遭遇商事纠纷时,企业可以通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员的协助来获得更多合法证据,并更好地组织和管理这些证据材料。

在仲裁庭审中,这些证据材料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 注重合同履行细节在国际商事合作中,注重合同履行细节非常重要。

企业和公司应该清楚地阐述合同中的条款和结果,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能力。

如果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和公司应该迅速地采取必要的法律和商业措施并通过合法证据证明自己是正当和合理的一方。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

解析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国际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常用方式,其裁决在国际范围内享有普遍承认和执行的优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仲裁裁决的执行可能会遇到阻碍或者遭到反对。

本文将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进行分析。

一、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 承认与执行的意义国际仲裁的主要目的是达成一份公正、合理的裁决,给予当事人一个可执行的解决方案。

承认与执行是国际仲裁发挥有效性和权威性的关键步骤,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得到执行国的支持和认可。

2. 根据《纽约公约》的程序根据《联合国1958年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在适用《纽约公约》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执行国应当按照《纽约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3. 执行国的审查标准执行国对于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一般采取最低限度的审查标准。

执行国不得对仲裁裁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重新审查,只能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公共政策等,予以限制或拒绝承认与执行。

二、执行和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程序1. 执行程序当事人需要向执行国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并按照执行国的程序要求进行申请。

执行国的法院将依据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处理和审理执行程序,并决定是否予以执行。

2. 撤销程序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希望撤销仲裁裁决。

根据当事人所选择的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的国内法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撤销程序的结果将根据仲裁法庭或法院的判断作出,可能是维持仲裁裁决的有效性或撤销裁决。

3. 助力机构的作用一些国际或地区性组织和机构致力于促进国际仲裁的承认与执行,如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等。

当事人可以通过这些机构来获得专业的帮助和支持,在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找到更多的资源和机会。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与仲裁程序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问题国际商事交往中,主观争议或纠纷是难免的,国际商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和任务是如何采取适当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确保国际商事交易的顺利进行。

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和解或调解、仲裁与司法诉讼,其中仲裁应用普遍。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某一临时仲裁机构或某一国际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根据有关法律或公平合理原则作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仲裁是解决国际商事争议使用较普遍的方式,与和解调解、司法诉讼相比,它具有如下特点:①当事人自主性较大,对仲裁方式的选择、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当事人都可以自由作出决定;②程序灵活、迅速及时,收费较低;③具有必要的强制性,这体现在仲裁协议的强制性、仲裁裁决的强制性;④有利于保持当事人间的关系,并可协调不同法律之间的冲突。

(一)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出来用以解决其争议的民间性机构,其审理案件的管辖权限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和授权。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可分为临时仲裁机构和常设仲裁机构。

临时仲裁机构是指根据当事人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在争议发生后由双方当事人推荐的仲裁员临时组成的,负责裁断当事人的争议,并在裁决后即行解散的临时性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指依据国际条约或国内法成立的具有固定组织和地点、固定的仲裁程序规则的永久性仲裁机构。

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几个常设商事仲裁机构是: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23年,总部设在巴黎;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英国伦敦仲裁院,成立于1892年;美国仲裁协会,成立于1926年,总部设在纽约;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1年。

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6年,1980年、1988年两次调整,总部设在北京,在深圳、上海设有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 1959年,1988年调整,总部设在北京。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

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方法,它以其高效、灵活和独立的特点而备受关注。

本文将以解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与程序为主题,介绍该领域的相关概念、原则以及程序。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依据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协议,对涉及国际商事争议的案件进行解决的一种方式。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仲裁具有私密性、快速性和灵活性等优势,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的解决方案。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的参与方应是自愿选择进行仲裁的当事人。

这意味着仲裁协议应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并不存在任何外部压力或强制性要求。

2. 平等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公正保护,并遵守公平审理的原则。

3. 公正公平原则: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根本原则,仲裁庭应当独立、公正、中立地处理案件,并根据法律和证据来作出公正的裁决。

仲裁庭应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给予双方充分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4. 程序公开原则: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应当是透明和公开的。

当事人、仲裁庭和仲裁机构应当尊重程序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以确保程序正义的实现。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1. 仲裁协议的形成: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或独立仲裁协议的方式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协议的形成是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实施的前提。

2. 仲裁庭的组成:一旦争议提交仲裁解决,仲裁庭的组成便成为关键环节。

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争议的解决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3. 庭前准备阶段:在庭前准备阶段,仲裁庭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收集证据,并确定哪些证据将被接受。

此外,双方当事人还有机会提出声明、反诉或进行和解谈判。

4. 仲裁听证阶段:在仲裁听证阶段,双方当事人将有机会向仲裁庭介绍和申辩其案件的关键事实和法律依据。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

国际商事仲裁的优与劣与诉讼、调解等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其明显的优势与劣势。

我们在考虑是否采取仲裁方式的时候,需考虑合同双方的性质、合同类型、可预期的争议类型、以及仲裁裁决与执行将要涉及的国际国内法律等因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没有最好的方式,如果我们要选择仲裁作为解决方式的,需要考虑以下基本事项。

一、仲裁的优势(一)执行力是否具有执行力是选择仲裁与否首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如果裁决不能有效执行,那国际商事仲裁就变得毫无意义。

有关仲裁执行的《纽约公约》已被大多数国家广泛认可。

依据此公约,各签约国允许本国的法院和机构来执行仲裁裁决。

这使得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成为可能。

当然,裁决能否执行还要看其是否满足公约的核心标准,如裁决的过程是否合理,程序是否得当。

就执行力而言,《纽约公约》使得仲裁优于诉讼判决,因为还没有一个类似的、国际通用的公约来规范诉讼判决。

诉讼判决的执行,如果没有国际条约支持,就只能完全依赖于国内法。

在很多情况下,在一国寻求判决的认可与执行,国外判决只充当支持诉求的一种证据而已。

(二)速度一般来说,仲裁在解决争议方面,要比诉讼花费时间少。

如果法庭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决定违约赔偿金时,就要比要仲裁速度快。

说仲裁速度快,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不能上诉。

当然不能上诉也有其负面影响。

(三)费用选择仲裁也是需要考虑费用问题。

首先,需要支付仲裁员的费用。

其次,需要支付仲裁机构的资源使用费;再次,还有到达仲裁地点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四)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规则选择当事人双方可以自由选择擅长于商业仲裁的仲裁机构,也可自由选择仲裁规则、仲裁员。

而这些权利在诉讼中很难拥有。

自由选择仲裁员有时候是非常有用的,因为裁决者不一定必须是位法律专家,但可以是拥有某方面的专业知识,极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事实上在很多争议中,需要解决的很多事实认定问题。

具备专业知识的仲裁员可以有效的弥补法官在事实认定过程中专业知识的缺失问题。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

法律知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是指在国际商业领域中,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各方如何选择适合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诉讼、仲裁和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

本文将对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进行分析,并就各种方式的特点进行比较,以及讨论各种方式的优缺点,最后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出一些建议。

一、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比较1.诉讼诉讼是通过法院来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国际商事争议中,诉讼主要分为本国法院和国际法院的诉讼。

本国法院诉讼是指在自己所在国家的法院上诉,国际法院诉讼则是指在其他国家的法院上诉。

2.仲裁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庭解决争议的方式。

当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仲裁协议,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

仲裁的庭审程序和裁决程序与诉讼相似,但其程序更加简化和灵活。

3.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除了诉讼和仲裁外,还存在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调解、协商和最终意见等。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是指双方当事人直接协商解决争议;最终意见是指通过专门的机构对争议进行裁决。

二、各种方式的特点比较1.诉讼的特点诉讼的特点是程序正式、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公开等。

但诉讼的程序复杂、时间长、成本高,且裁决结果可能不可预测。

2.仲裁的特点仲裁的特点是程序简便、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结果可预测。

但仲裁的程序费用高、程序不公开、裁决可能受仲裁员的主观影响。

3.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方式的特点调解的特点是程序灵活、协商性强、解决效果好;协商的特点是程序简便、成本低、双方自主性强;最终意见的特点是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对象可选择。

三、各种方式的优缺点比较1.诉讼的优缺点诉讼的优点是裁决结果具有强制执行力,裁决程序公开。

但诉讼的缺点是程序繁琐、费用高、时间长、裁决结果不确定。

2.仲裁的优缺点仲裁的优点是程序简便、裁决结果可预测。

国际商事仲裁的自裁管辖权原则探析——兼议我国《仲裁法》的完善

国际商事仲裁的自裁管辖权原则探析——兼议我国《仲裁法》的完善
该原则的核心在于确保仲裁机构仅在当事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具有管辖权,避免仲裁 机构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的纠纷进行裁决。
自裁管辖权原则是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旨在保护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和仲 裁机构的权威性。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适用对于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具 有重要意义。
仲裁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仲裁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间提出,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仲裁裁决效力认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 由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仲裁裁决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裁决,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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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自裁 管辖权原则的内涵
国际商事仲裁自裁 管辖权原则的实践 案例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自裁 管辖权原则概述
我国《仲裁法》中 自裁管辖权原则的 体现与完善建议
国际商事仲裁自裁 管辖权原则的发展 趋势与展望
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定义
自裁管辖权原则是指仲裁机构仅在当事人自愿提交仲裁且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才有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国际商事仲裁典型案例概述
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 原则的实践案例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典型案例的 裁决结果
国际
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案例中的体现与争议焦点
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的实践案例分析 案例中自裁管辖权原则的体现 案例中争议焦点的分析 自裁管辖权原则在案例中的影响与意义
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中的发展机遇与挑战
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中的未来展望
国际商事仲裁自裁管辖权原则对国际商事仲裁 的影响
减少当事人选择仲裁解决纠 纷的顾虑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

了解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业争端的一种有效方式。

当双方达成仲裁裁决后,执行裁决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探讨国际仲裁中的仲裁裁决执行与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

一、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国际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通常由《纽约公约》规范。

根据该公约,当一方在仲裁裁决作出后,另一方有义务执行该裁决。

执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裁决传达仲裁裁决应及时传达给各方,以确保裁决内容为各方所知。

传达方式通常为邮寄、快递或电子邮件。

2. 裁决认可和执行申请执行方需要向所在国的法院提交认可和执行申请。

该申请会附带仲裁裁决书、相关文件和证据,以便法院判断认可与否。

3. 国内法院审查国内法院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以确定其认可与否。

这一审查通常不会涉及对仲裁裁决的实质性事项进行重新审理。

4. 裁决的追索权当仲裁裁决被认可后,执行方可以追索由该裁决所确定的权益。

追索方式可以采取司法程序或非司法程序。

二、仲裁裁决执行的挑战尽管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相对简单,但执行方仍可能面临一些挑战。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挑战及其解决方法。

1. 被执行方的抵制在某些情况下,被执行方可能会抵制执行仲裁裁决。

这时执行方可以通过国际司法协助程序,寻求其他国家的协助。

2. 资产追踪和冻结仲裁裁决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方需要确定被执行方的资产,并可能申请对其资产进行冻结。

这一过程需要执行方对被执行方的财产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并与相关国家进行合作。

3. 不予承认和执行的理由国内法院有权根据一定条件不予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

常见理由包括仲裁协议无效、裁决违背公共政策或有重大程序性违规等。

当遇到这些情况时,执行方可以向更高级别的法院上诉。

三、强制执行与国际仲裁裁决如果被执行方拒绝执行仲裁裁决,执行方可以寻求法院的强制执行令。

强制执行是通过强制手段迫使被执行方履行仲裁裁决的一种方式。

1. 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申请强制执行和具体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论文

国际商事仲裁发展趋势及原因分析论文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之间跨境贸易逐渐增多,但在国际贸易中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往往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和纠纷,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被广泛应用。

本文将分析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和原因。

一.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趋势1. 跨国仲裁的普及随着贸易和投资的跨国化,国际仲裁的使用已经成为跨国争端解决的首选。

2. 仲裁规则的普及各国法律制度、法官体系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仲裁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存在差异,从而制约了仲裁的普及。

但是,随着仲裁制度和规则的逐渐统一,仲裁在国际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3. 仲裁代表性与公正性的提高为了保证仲裁的代表性和公正性,仲裁程序必须符合严格的质量要求。

随着现代仲裁机制的发展,仲裁所需要的专业化和标准化程度得到了大幅提高。

4. 仲裁机构的国际化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它们日益走向国际化。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必须顺应全球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开拓市场、聘请国际化专业人员、规范管理等多方面改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市场需求。

二. 国际商事仲裁的原因分析1. 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多由于贸易和投资的跨境化,国际商事纠纷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而传统的法院解决纠纷所需的时间和费用等,经常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困难和风险。

2. 仲裁程序越来越成熟随着工商业务的不断发展,仲裁规则和程序也日益成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解决争议的途径。

3. 国际商事仲裁的便利性相对于传统司法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具有时效较短、法律制度较简便、文书成本较低等优点,更加方便和高效。

4. 国际秩序的维护仲裁作为一种国际公共机构,旨在维护国际秩序和国际和平,为当事人提供公正、公平、透明的解决争端的平台。

总之,国际商事仲裁的普及和发展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在国际贸易中,仲裁的使用已经成为跨国争端解决的首选,是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国际和平所必不可少的手段,因此,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机制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和保障商人利益至关重要。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第1篇示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是国际商事法领域的重要议题,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的纠纷也愈发频繁。

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发生合同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采取仲裁方式来处理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主流选择。

一、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具有跨国界特点,纠纷处理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差异。

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问题。

2. 多元化权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商业习惯等因素。

3. 复杂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诸如货物质量、价格、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解决。

4. 高度专业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处理,以确保公平和专业的裁决。

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相对于国内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具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更是被广泛应用。

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快速: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迅速,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

2. 专业:仲裁员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纠纷作出专业且公正的裁决。

3. 灵活: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更适应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

4. 隐私性: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加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纠纷处理过程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三、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明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和程序。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国际私法 第34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私法 第34章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港澳台地区执行内地的仲裁裁决 1.港澳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内地裁决在香港的执行: 回归之前:由香港高等法院按照香港生效的《纽约公约》以及
香港的《仲裁条例》执行,对大陆裁决只进行形式审查。
回归之后:直到2000年修订《仲裁条例》才执行大陆裁决 内地裁决在澳门的执行 2.台湾地区执行内地仲裁裁决 (1)1982年以前,对大陆裁决不予执行;之后到1992年。 在理论上可参照外国仲裁裁决执行;1992年颁布《台 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内地裁决在 不违背台湾公共秩序的基础上可以申请执行。” (2) 《台湾地区与香港澳门地区关系条例》
二、 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 1.仲裁协议无效 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员超越权限 所谓仲裁员超越权限是指,仲裁员所作的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 未曾提到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的争议或者裁决内容含 有在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因仲裁协议无效而导致的仲 裁员不具管辖权的问题不属仲裁员超越权限范畴。 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 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当是指,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 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此种协议时,仲 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仲裁地国的法律。 5.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约束力或已被撤销或停止执行 6.争议事项不可用仲裁方式解决 7.违反公共政策或公共秩序
思 考 题 1.各国一般将仲裁裁决分为内国裁决和外国裁决,对内国裁决的承 认和执行,程序比较简易,对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则限制较多。 2.只要仲裁裁决作出地国和被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地国在不同国家, 就是外国裁决。 3.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缺席裁决。 4.1958年《纽约公约》规定,要申请外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必须取得双重执行令。 5.外国仲裁机构可以申请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其仲裁裁决。 6.我国只承认与执行在1958年《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成的仲 裁裁决。 7.在1997年以前,内地与香港之间的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是 按1958年《纽约公约》进行的。 8.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是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9.如果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我国法院 一般不受理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10.对于我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争议的仲裁裁决,我国可根据1958年 《纽约公约》予以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挑战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跨国贸易中进行合作。

而随着跨国合作的不断增多,商业纠纷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多国法律和文化的问题,这就给商事仲裁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通过仲裁员来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方式。

相较于传统的法庭审判,除非双方争议方都同意,否则商事仲裁并不依赖于任何国家的司法体系,它具有效率高、适用性广、程序简便等优点。

但是,由于涉及到多国文化和法律,国际商事仲裁也存在着一些发展和挑战的问题。

一、仲裁语言的多样性国际商事仲裁的当事人和仲裁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面对这种问题,仲裁机构面临的第一个挑战就是仲裁语言的选择。

在一些国家,仲裁纠纷只能使用当地的官方语言或者英语进行解决。

但在其他国家,由于当地语言使用者增多,双方当事人便可以选择自己的母语进行仲裁。

因此,仲裁机构需要对多种语言的处理方案进行有效管理,并保证仲裁结果在任何文化、语言背景下的适用性和可执行性。

而如何处理不同语言文化间的交流和理解问题,则成为当事人、仲裁机构和仲裁员需要面临和解决的共同挑战。

二、仲裁机构的公信力在国际商事仲裁中,选择具有公信力的仲裁机构是至关重要的。

仲裁机构需要具备稳定的财务状况、口碑良好、仲裁员背景和素质过硬,并具有可靠的仲裁评审体系等特点。

这样可以保证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对双方当事人公正、中立和尊重的体现,同时也可以减少双方当事人的不信任感。

但是,目前全球的仲裁机构数量和种类繁多,有些机构的公信力不够,甚至出现了一些不诚信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和发展的信心和信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三、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根据国际惯例,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受到多个因素的影响,包括仲裁裁决的地理位置、发达程度、不同的文化和语言等等。

在某些国家和地区,由于缺乏对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认知和理解,以及对商事仲裁裁决的不尊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被拒绝执行的案例不鲜见。

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实务与案例分析

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实务与案例分析

国际仲裁国际商事争议解决实务与案例分析一、引言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促进跨国贸易合作,国际仲裁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

本文将探讨国际仲裁的实务和案例分析,以期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提供有益的经验和指导。

二、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国际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双方自愿、公正、法定和可强制执行。

双方自愿意味着仲裁必须基于双方的同意,双方必须签署一份仲裁协议或合同中包含仲裁条款。

公正要求仲裁程序中应当遵守公正的程序和程序规则。

法定性要求仲裁裁决应当基于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可强制执行意味着仲裁裁决具有与法院判决等效的效力,可以在各个国家之间执行。

三、国际仲裁的程序国际仲裁的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阶段:仲裁请求、仲裁庭组成、证据交换、听证会、裁决和强制执行。

仲裁请求是由一方向仲裁机构提交的,申请正式启动仲裁程序。

仲裁庭组成是由仲裁机构根据仲裁协议或合同中的规定选出仲裁员组成的。

证据交换阶段是双方提交证据和相关文件以支持各自的主张。

听证会是仲裁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审理证据的过程。

裁决是仲裁庭做出的最终裁决,裁决通常是终局性的,不能上诉。

强制执行是将仲裁裁决在各个国家之间执行的过程。

四、国际仲裁案例分析1. Case 1: A vs B该案件涉及国际贸易合同纠纷,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货物交付发生了问题。

根据仲裁协议,双方同意通过国际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庭经过审理后最终判决,B公司应当支付给A公司货款的全部金额,并承担仲裁费用。

2. Case 2: C vs D该案件涉及国际投资纠纷,C公司在D国投资建设了一座工厂,但D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不利于C公司的政策措施。

C公司提起仲裁,并得到了仲裁庭的支持。

仲裁庭裁定D国政府应当撤回不利政策,并赔偿C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国际仲裁的优势与挑战国际仲裁相比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具有多个优势。

首先,国际仲裁更加高效,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

其次,国际仲裁具有更大的保密性,有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

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作用与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作用与挑战

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作用与挑战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作用与挑战引言: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国际商事活动日益频繁,跨国纠纷也随之增多。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解决争议方式,在解决跨国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仲裁程序的公正性、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等。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国纠纷中的作用与挑战。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作用1. 快速高效的解决争议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来说,具有更快速高效的特点。

仲裁程序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进行灵活调整,缩短解决争议的时间。

此外,仲裁裁决一般不受上诉程序的限制,可以迅速生效,有助于当事人尽早恢复商业关系。

2. 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私密,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仲裁庭的程序和裁决一般不公开,仅当事人和仲裁庭知道相关信息,有助于维护商业机密的安全。

3. 跨国执行效力更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跨国执行方面具有更强的效力。

《纽约公约》等国际公约的存在,使得各国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一定的统一规则。

这种统一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多的保障,使得仲裁裁决在国际范围内更容易被执行。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挑战1. 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性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由于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加私密,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受到质疑。

尤其是在一些非民主国家,政府可能会对仲裁庭施加压力,干扰仲裁程序的进行,从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2. 执行仲裁裁决的问题尽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跨国执行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但仍然面临一些执行上的挑战。

一方面,不同国家对于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程序,这给当事人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成本。

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对于执行仲裁裁决的态度并不积极,可能存在拖延或拒绝执行的情况。

3. 多元文化和多语言的问题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多个文化背景的当事人。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能使用不同的语言,存在语言交流的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
通过研究这些具有影响力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深入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动态和趋势,为国际商事争 议解决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03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方法
案例背景介绍
案例发生的时间、地 点和背景信息。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 容。
涉及的当事人、合同 和争议事项。
争议问题分析
争议问题的性质和特点。 涉及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争议问题的法律解释和适用。
仲裁裁决结果及影响
仲裁裁决的结果和理由。 裁决对当事人的影响和后果。
裁决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影响和地位。
04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实例
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仲裁
案例概述
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质量问题引发争议,双方选择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过程
仲裁庭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货物质量进行了鉴定和评估, 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裁决结果
仲裁庭裁定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买方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
该案例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履行中的质量问题,仲裁庭在处理中充 分考虑了合同条款和法律规定,体现了仲裁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跨国投资争议仲裁
案例概述
某跨国公司在投资过程中与东道国政府发生争议,双方选 择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过程
案例三: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仲裁
案例概述 仲裁过程 裁决结果 案例分析
某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因施工质量和工期问题引发争议,双方选 择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庭根据工程承包合同和相关行业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了 鉴定和评估,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仲裁庭裁定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发包方损失,并支付 违约金。
仲裁庭根据投资协议和相关国际法原则,对投资行为进行 了审查和评估,并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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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相关问题分析【内容摘要】中国经济的国际化程度提高,带来了中国企业(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介入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空前增多。

作为裁决的胜诉方,当败诉方不履行裁决义务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请承认和执行;作为败诉方,如果认为裁决是不公正的因而是不可接受的时,应知道向哪国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承认或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商事仲裁按国籍可分为内国仲裁、外国仲裁和国际仲裁。

而外国仲裁就是外国的内国仲裁。

中国加入WTO以后,经贸的国际化程度空前提高。

有交往必有争议,有争议必有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比之国内商事仲裁情况要复杂得多。

中国企业和公民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无论是胜诉还是败诉,都面临着一个如何应对的问题。

本文拟就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撤销及不予执行问题作一些探讨,以期对将要面临或正在面临国际商事仲裁的中国企业(法人)或公民(自然人)提供一些参考意见。

一、关于仲裁机构与仲裁地问题商事仲裁的起点始于仲裁协议。

国际商事仲裁也不例外。

仲裁协议与仲裁的关系是:有协议方有仲裁;无协议便无仲裁。

所以在实践中,当事人(主要是败诉方)用以颠覆裁决的最有效办法之一便是指控仲裁无协议(如果这是事实的话),或是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既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前签订,也可以在争议发生之后签订;既可以在合同中用条款加以明示,也可以在合同之外,另订专门的协议。

协议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

在协议中,双方当事人要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仲裁机构的名称。

仲裁协议中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有约定但不明确(如“请北京的有关仲裁机构仲裁”),争议发生后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院可依法裁定仲裁协议无效。

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个仲裁的“最为重要和最基本”的原则,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选择几乎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既可以选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在国的仲裁机构,也可以选双方当事人之外的别的国家的仲裁机构。

通常,为了防止任何一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不公正地得到好处,当事人一般会选择双方所在国之外别的国家的仲裁机构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

应当提醒双方当事人的是,在选择仲裁机构时,必须仔细研究该国的政治、法律、宗教、文化、习俗等背景情况。

因为任何国家的仲裁机构在受托解决他人的争议时,都不会不受所在国法律的约束,都难免要打上该国宗教、文化、习俗之烙印。

除此之外,该第三国是否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多边或双边协议的签字国,也是应当考虑的重要因素。

这些因素不仅关系到它如何裁决,而且还关系到裁决作出之后能不能被执行或被撤销的问题。

例如,有些政教合一的国家是禁止生产和销售烈性白酒的,如果双方是关于白酒生产和销售方面的争议,那就应当加以回避,切不可在这个(种)国家申请白酒争议的仲裁。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仲裁地是一个能起到多重作用的因素。

(一)仲裁地能影响协议准据法的确定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要判明当事人提供的仲裁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就必须确定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根据各国的国内立法和有关的商事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如果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按国际惯例,应当以仲裁地国的法律作为仲裁协议的准据法。

《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欧洲公约》及《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公约》都肯定和确认这一规则。

(二)影响商事仲裁程序法的确定在诉讼程序中,程序法的运用是既定的,即只能运用法院地国的程序法。

但在商事仲裁程序中,程序法的运用却是未定的。

既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任何国家的程序法,也可以按其他规则加以确定。

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时,通常都适用仲裁地国家的程序法。

此外还须另加说明是,即使当事人明示选择了其他国家的程序法,所选之法也不能与仲裁地法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

冲突了,还得运用仲裁地国家的法律。

(三)影响商事仲裁实体法的确定程序法只规范仲裁程序,实体法是解决实体问题的依据。

直白一点说,实体法是最终解决争议双方谁胜谁败以及胜败程度的法规。

实体法不同,仲裁结局就会不同。

仅此一项就足让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地时谨慎行事了。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务中,关于实体法的选择一般按以下几种办法确定:1、坚持①“领域理论”的国家规定,必须按仲裁地国家冲突规则指引原则确定准据法;2、有的国家允许仲裁庭在当事人无明示准据法时,直接运用仲裁地的实体法,连冲突规则指引的形式也免掉了;3、有些国家为了慎重起见,在确定实体法时,增补了一个②“最密切联系原则”,即使按这个原则选实体法,最后也还是联系到仲裁地了。

因为仲裁地显然是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连结因素。

(四)影响到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所谓国籍问题是指认定裁决属于哪一国的裁决,是国内裁决还是国外裁决。

一般而言,国内裁决适用国内法律。

国外裁决适用国际公约或多边或双边条约。

尤其在执行或撤销裁决时,国籍就成了唯一重要因素了。

二、关于对裁决的承认或执行问题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与国内商事仲裁的程序大致相同,都要应双方当事人请求,须有仲裁协议,由当事人自主选择适用法律,仲裁规则,依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裁决。

如果当事人授权,也可以依非法律的,公正友好原则作出友好裁决。

如果说和解是双赢的话,那么裁决就只有一个赢家。

同时,赢输的程度也要用金额或其他特征加以量化。

不乏趣味性的现象是,仲裁庭一旦作出裁决,它自己的历史使命便完结了。

至于裁决本身的命运如何,能否得到执行,或者被撤销,它是即使想管也无能为力了。

因为作出裁决以后,仲裁庭便人走庭散了。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是可以负责到底的。

执行裁决也好,撤销裁决也好,都需要转移“阵地”,都转变成了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事情了。

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胜败已定。

作为胜诉方,他当然希望败诉方能自觉地履行裁决义务。

这也是法律和仲裁规则的要求。

如我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①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哈贝马斯著,曹卫东等译《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②韦斯特雷克(Westlake):所著《国际私法论》中所提及的“最真实联系”(The Most Real Connection),1880年。

事人应当履行裁决”。

如联合国贸发会仲裁规则规定:“裁决应书面作出,且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毫不迟疑地履行裁决”,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规定:“凡裁决书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将争议按本规则提交仲裁,各方当事人均负有毫无迟延地履行裁决的义务。

”国外有人统计,在实践中,裁决多数都能得到自觉履行。

这正是商事仲裁事业富有旺盛的生命力的原因之一。

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并非每一裁决都能被义务方当事人自觉履行。

当义务方不能自觉履行义务时,权利方的可选办法就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假如中国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中属于胜诉方,那么他就应当重点研究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的有关问题。

我国的仲裁法论著者较少对承认和执行的区别进行专门研究。

在这方面,英国的艾伦·雷德芬和马丁·亨特合著的《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作了很准确、很有特色的研究和结论。

作者在该书中认为,承认是一个防御性的程序,只要得到承认就可以了,而不用或不必执行。

比如,争议双方对一个标的物的所有权问题发生的争议在裁决中已明确由A享有,且该标的物已经在A的控制之中。

当事人B对此持有异议。

A为了使自己的胜利成果得到巩固,须向法院申请承认。

法院若承认了仲裁裁决,不存在执行问题,A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便巩固了。

该书作者认为,相对而言,执行就是一种进攻性的程序。

承认不一定需要执行,执行则一定包括了承认。

执行就是胜利方向义务实现权利,“把你的变成我的。

”作者认为与纽约公约的“承认和执行”提法相比,1927年的日内瓦公约的用语“承认或执行”更为准确。

由此及彼,撤销和不予执行同样也存在着质与量方面的区别。

撤销是个主动行为。

撤销了,无疑也就不执行了。

而不予执行则属于一种被动行为。

我虽然无权撤销,虽然不能撤销,但我可以选择不予执行。

例如非裁决地国法院,依法无撤销裁决之权力,但可以选择不予执行;再如执行地国法院认为执行一项外国裁决有违本国社会公共利益,也只能选择不予执行。

胜诉方向管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遇到的第一个问题便是向哪国哪家法院递交申请?从理论上说,当然是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

从实践方面看,天下法院多的是,哪国哪家才是享有管辖权的呢?真正有管辖权的可能只有一个或者少数几个。

按照国际惯例(此惯例也体现于国内立法之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当首选义务人住所地法院,用中国人习惯的说法就是户籍所在地法院。

如果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其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比如他的户籍地在甲地但却长期居住在乙地,那么次选法院就是其经常居住地法院。

再如果其财产都不在甲、乙两地而是在丙地丁地,按照经验,此时最应当选择的法院就是其财产所在地之法院。

关于财产所在地的问题,实践中在选择时往往还需考虑到许多复杂因素。

例如他在几个国家都有财产,选哪一国?这需要看财产的性质。

一般来说,不动产是首选标准。

因为不动产不能隐匿不能转移,也不便恶意处分。

相对而言,同为财产,存款和动产在执行时就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

比如银行存款,当事人只需轻摁键盘,余额立即就变化了。

同是不动产,选哪一国?这要了解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背景,有的国家法院对执行请求持乐意帮助的态度,有的国家的法院对执行请求持漠然冷淡的态度。

还有,执行地国是否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是否多边条约或双边条约的缔约国都会直接影响到申请能不能被受理。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申请人所属国与执行地国同属纽约公约的缔约国,但裁决作出地国不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执行地国法院坚持依裁决地作为受理标准,则此申请就面临不被受理的危险。

宗教问题在实践中同样是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上述种种情况说明,正确地选择仲裁地是一件多么重要的事情。

公约成员国问题解决了,是否就万事大吉了呢?还没有!还要看成员国在加入公约时是否提出过保留声明。

例如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就作出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声明。

所谓互惠保留,是指中国只承认和执行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对于在非缔约国作出的裁决则不予承认和执行;所谓商事保留,指的是中国只承认和执行依据中国法律判断属于商事仲裁裁决。

非商事的裁决恕不“受理”。

例如我国《仲裁法》就明确规定,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属于商事仲裁范围,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争议均不属于商事仲裁范围。

劳动争议,行政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也不属于商事仲裁范围。

如果你获得的裁决碰巧与两项保留相冲突,自然就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根据外国仲裁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胜诉方要实现自己的利益,除申请司法救济之外,还有以下几种手段不妨一试。

(一)施加商业压力采用此办法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存在继续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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