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二律2011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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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物业承接查验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关于印发《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的通知建房[2010]16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知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承接查验行为,加强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承接查验,是指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客观公正、权责分明以及保护业主共有财产的原则。

第四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参与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分户验收和竣工验收等活动,向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建议,为实施物业承接查验创造有利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物业买卖合同,应当约定其所交付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

第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应当对全体业主同意授权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查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事项作出约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含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协议补充。

20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中文简体 | 中文繁体 | 邮箱 | 搜索本网站搜索搜索网站首页|今日中国|中国概况|法律法规|政务公开|政务互动|政府建设|工作动态|人事任免|新闻发布公报首页 | 公报增刊 | 近期文件 | 工作动态 | 综合检索 | 地方公报 | 部门公报|English【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83号《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城 镇 燃 气 管 理 条 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包括乔木林和竹林。

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依法使用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登记:(一)使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三)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热力学三个定律的形成史

热力学三个定律的形成史

热力学三个定律的形成史热力学主要是从能量转化的观点来研究物质的热性质,它揭示了能量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时遵从的宏观规律,下面是为大家搜集的一篇关于热力学三个定律的形成史探究的,供大家阅读参考。

热力学是热学理论的一个方面。

热力学主要是从能量转化的观点来研究物质的热性质,它揭示了能量从一种形式转换为另一种形式时遵从的宏观规律。

热力学是总结物质的宏观现象而得到的热学理论,不涉及物质的微观结构和微观粒子的相互作用。

因此它是一种唯象的宏观理论,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和普遍性。

热力学三定律是热力学的基本理论。

1热力学第一定律1.1热力学第一定律概述能量守恒与转换定律是自然界最普遍、最基本的规律之一。

自然界中的一切物质都具有能力,能量有各种不同的形式,这种不同形式的能量都可以转移(从一个物体传递到另一个物体),也可以相互转换(从一种能量形式转变为另一种能量形式),但在转移和转换过程中,它们的总量保持不变。

这一规律成为能量守恒与转换定律。

能量守恒与转换定律应用在热力学中,或者说应用在伴有热效应的各种过程中,便是热力学第一定律。

热力学第一定律是人类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总结,它的发现和建立,打破了人们企图制造一种可以不消耗能量而能连续做功的永动机。

因此,热力学第一定律也可以表述为:第一类永动机是造不出来的[1].其基本公式可以表述为公式(1),它表明向系统输入的热量Q,等于质量为m的流体流经系统前后焓H的增量、动能v的增量以及系统向外界输出的机械功W之和。

1.2热力学第一定律形成史1.2.1罗伯特·迈尔热力学第一定律与能量守恒定律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

德国物理学家、医生迈尔发现体力和体热来源于食物中所含的化学能,提出如果动物体能的输入同支出是平衡的,所有这些形式的能在量上就必定守恒。

他由此受到启发,去探索热和机械功的关系。

1842年他发表了《论无机性质的力》的论文,表述了物理、化学过程中各种力(能)的转化和守恒的思想。

初中物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

初中物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

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2011年版)目录第一部分前言一、课程性质二、课程基本理念三、课程设计思路第二部分课程目标第三部分课程内容一、科学探究二、科学内容第四部分实施建议一、教学建议二、评价建议三、教材编写建议四、课程资源开发与利用建议附录一、学生必做实验说明二、行为动词说明三、科学探究实例第一部分前言物理学是人类科学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物质、相互作用和运动规律的自然科学。

它一直引领着人类探索大自然的奥秘,深化着人类对大自然的认识,是技术进步的重要基础。

尤其是20世纪初建立的相对论和量子论,引发了物理学的革命,对化学、生物学、地学、天文学等自然科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推动了材料、能源、环境、信息等科学技术的进步,改变了人类的生产、生活的方式,对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物理学的迅速发展及其相关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基础教育物理课程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

为了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义务教育物理课程应体现物理学的本质,反映物理学对社会发展的影响;应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应对未来社会挑战的需求;应发挥在培养学生科学素养方面的重要作用。

为此,本标准确定了学生经过义务教育阶段物理课程学习后应达到的要求。

一、课程性质义务教育物理课程应综合反映人类在探索物质、相互作用和运动规律等过程中的成果。

物理学不仅含有探索大自然的知识成果,而且含有探索者的科学思想、科学方法、科学态度和科学精神等。

义务教育物理课程作为科学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以提高全体学生科学素养为目标的自然科学基础课程。

此阶段的物理课程不仅应注重科学知识的传授和技能的训练,而且应注重对学生学习兴趣、探究能力和创新意识以及科学态度、科学精神方面的培养。

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是一门注重实验的自然科学基础课程。

此阶段的物理课程应注意让学生经历实验探究过程,学习科学知识和科学探究方法,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义务教育物理课程应注重与生产、生活实际及时代发展的联系。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1 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2011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1年5月30日)2 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供用热管理,维护和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镇供热规划、设计、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是指有偿使用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城镇供热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供热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完善的供热保障体系和供热管理协调机制,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发展集中供热,逐步淘汰分散锅炉供热。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水务及电力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自治区鼓励利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推广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供热专项规划,经技术论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依法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手续。

企业所得税_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企业所得税_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浅谈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浅谈人民调解经费保障

Science &Technology Vision 科技视界纠纷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和发展,面对不断出现的矛盾纠纷,必然要有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在长期的实践积累中发展起来的具有现代中国特色的非诉纠纷解决制度,被国际社会誉为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东方经验”。

2011年1月1日,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专项法律规范———《人民调解法》的施行,更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一次跨越性的突破,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全面步入了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使得大量的民间纠纷通过人民调解以灵活的方式、快捷的速度及低廉的成本得以解决,对新时期民间、基层纠纷的化解、突发性事件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防范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稳定、秩序和谐与形势严峻、矛盾层出不穷并存的社会转型时期,整体利益格局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新型矛盾纠纷不断出现,矛盾纠纷的数量也呈不断上升趋势,而人民调解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却逐渐暴露出种种不足,在这种背景下,研究新时期我国人民调解经费保障的问题,对维护家庭稳定、邻里和睦、社会和谐及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极为深远的重大意义。

1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制度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就已经开始萌芽,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初具雏形,抗日战争时期得到发展,解放战争时期直至建国之前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并初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是在当时现实需要的前提下,我党基于其实用性的考虑产生并不断发展的,具有强大的政治作用和社会功效。

[2]1954年3月22日施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六十年代初的“枫桥经验”为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毛泽东同志亲笔批示向全国推广。

[3]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调解走过了一段坎坷的历程。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11年(1)_真题-无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11年(1)_真题-无答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法学法真题2011年(1)(总分15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 凡规范未规定行为规则而规定参照、援引其他法律条文或其他法规,这种规范叫______A. 确定性规范B. 任意性规范C. 委托性规范D. 准用性规范2. 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观点是由______首先提出来的。

A. 庞德B. 拉兹C. 富勒D. 罗尔斯3. 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一规定属于______A. 法律规则B. 法律原则C. 法律术语D. 技术性规定4. 某人因偷税、抗税、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______A. 民事法律责任B. 刑事法律责任C. 行政法律责任D. 违宪法律责任5. 关于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不正确的是______A. 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B. 没有国家强制性C. 违反这种规则会受到严厉的制裁D. 没有强制性,因为那时没有暴力国家机器的出现6. 香港地区的法律属于______A. 普通法法系B. 英美法系C. 中华法系D. 民法法系7. 下列有关法律体系和法系区别的表达,不正确的是哪一项?______A. 法律体系只包括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法系包括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B. 法律体系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法系还包括历史上存在的法律C. 法律体系的组成单位的划分标准与法系的划分标准不同D. 法律体系只是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而法系只能指历史上存在的法律8. 凡是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或情况。

法学上称为______A. 法律关系主体B. 法律关系客体C. 法律事实D. 法律关系的内容9. 某司机违章驾车,依法应受到______A. 刑事制裁B. 行政制裁C. 民事制裁D. 纪律制裁10.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的精确含义是指下列哪一项?______A. 两者在结构上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B. 权利是义务,义务也是权利C. 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D. 在任何社会,每个人履行的义务就肯定享有与该义务相对应的权利11.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______A. 《钦定宪法大纲》B.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C.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D.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12. 明确提出“凡权利无保障,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是下列哪个宪法性文件______A. 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B. 1918年苏联《苏俄宪法》C.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D.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13.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个是正确的______A. 我国城市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B. 民族乡的人大和人民政府不属于民族自治机关C. 村民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受基层政权组织的领导D. 我国基层政权组织包括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14. 不以诉讼活动为前提的违宪审查称之为______A. 宪法控诉B. 个案审查C. 抽象性审查D. 附带性审查15. 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______。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2011]115号

资源综合利用政策[2011]1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深入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农林剩余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并增加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适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免征增值税。

生产原料中建(构)筑废物、煤矸石的比重不低于90%。

其中以建(构)筑废物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 25177-2010)和《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 25176-2010)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应符合《建筑用砂》(GB/T 14684-2001)和《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01)的技术要求。

二、对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免征增值税。

垃圾处理是指运用填埋、焚烧、综合处理和回收利用等形式,对垃圾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污泥处理处置是指对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进行稳定化、减量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一)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

发电(热)原料中100%利用上述资源。

(二)以餐厨垃圾、畜禽粪便、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含油污水、有机废水、污水处理后产生的污泥、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包括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为原料生产的电力、热力、燃料。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80%,其中利用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生产燃料的资源比重不低于60%。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自动控制原理 第一章 自动控制系统的基本概念(2011-1)

自动控制原理 第一章 自动控制系统的基本概念(2011-1)

现代控制理论
•以状态空间为基础; 研究多输入-多输出、 时变、非线性一类控 制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问题。 •具有高精度和高效能 的特点。
1.2 自动控制系统基本概念
自动控制 控制对象 控制量 给定 扰动 自动控制系统 反馈 反馈控制系统 随动系统 过程控制系统
○自动控制 在没有人直接参与的情况下,通过控制器 使被控对象的某些物理量自动地按照预定 规律进行。 控制器 控制对象 控制量
控制系统动态过程曲线
如上图,系统在外作用作用下,输出逐渐与期望值一 致,则系统稳定的,如曲线1所示; 反之,输出如曲线2所示,则系统是不稳定的。
快速性: 对过渡过程的形式和快慢提出要求,一般 称为动态性能。 □形式 □快慢
◆快速性即动态过程进行的时间的长短。过程时间越短,说明
系统快速性越好,反之说明系统响应迟钝。如曲线2所示。
○随动系统 □ 随动系统是一种反馈控制系统,在这种系统中,
输出量是机械位移、速度或者加速度。
□ 随动系统这个术语,与位置(速度或加速度)控
制系统是同义语。
□ 在现代工业中,广泛采用着随动系统。
○过程控制
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对诸如压力、温度、湿度、流 量、频率以及原料、燃料成分比例等方面的控制, 称为过程控制。
自动控制原理
Automatic Control Principle
Version 2011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自动控制原理
第一章 自动控制系统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 自动控制系统的基本概念
1.1 引言 1.2 自动控制系统的基本概念 1.3 闭环控制和开环控制 1.4 自动控制系统的分类 1.5 对自动控制系统的基本要求
◆稳和快反映了系统过渡过程的性能的好坏。既快又稳,表明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

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10•【字号】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2011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3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热第三章用热第四章供热与用热的共同规定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实施。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供热用热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鼓励和扶持供热用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节能环保供热用热技术,推行新能源供热、集中供热和计量用热,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提高供热用热管理水平。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限制并逐步取消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

反应热大小的比较方法(精品)

反应热大小的比较方法(精品)

2H2S(g)+O2(g)===2S(s)+2H2O(l)
ΔH=-Q2 kJ/mol,
2H2S(g)+O2(g)===2S(s)+2H2O(g)
ΔH=-Q3 kJ/mol.
判断Q1、Q2、Q3三者关系正确的是
()
A.Q1>Q2>Q3
B.Q1>Q3>Q2
C.Q3>Q2>Q1
D.Q2>Q1>Q3
2.盖斯定律比较法 (1)同一反应生成物状态不同时:
A(g)+B(g)===C(g) ΔH1<0 A(g)+B(g)===C(l) ΔH2<0
因为C(g)===C(l) ΔH3<0,而ΔH2=ΔH1+ΔH3, 所以|ΔH2|>|ΔH1|。
(2)同一反应物状态不同时: S(s)+O2(g)===SO2(g) ΔH1<0 S(g)+O2(g)===SO2(g) ΔH2<0
④CaCO3(s)===CaO(s)+CO2(g) ΔH7
CaO(s)+H2O(l)===Ca(OH)2(s) ΔH8
A.①
B.④
C.②③④
D.①②③
2.(2011·苏州高二检测)根据以下三个热化学方程式:
2H2S(g)+3O2(g)===2SO2(g)+2H2O(l)
ΔH=-Q1 kJ/mol,
ΔH3+ΔH2=ΔH1,且ΔH3>0,所以|ΔH1|<|ΔH2|。
(3)两个有联系的不同反应相比: C(s)+O2(g)===CO2(g) ΔH1<0 C(s)+O2(g)===CO(g) ΔH2<0
ΔH3+ΔH2=ΔH1,所以|ΔH1|>|ΔH2|。
[悟一题]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1].1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1[1].12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依法管理、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每年的一月为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人口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经济中的二律背反现象及方法初探

经济中的二律背反现象及方法初探

229科技资讯 S CI EN CE & T EC HNO LO GY I NF OR MA TI ON 学 术 论 坛二律悖反是18世纪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提出的哲学基本概念,指双方各自依据普遍承认的原则建立起来的、公认为正确的两个命题之间的矛盾冲突。

二律背反现象在很多领域都存在。

在经济领域,其存在的普遍性更大。

在经济学上二律背反也称为效益背反。

经济学上的“效益背反”其涵义是一个管理系统内的若干要素之间存在着损益的矛盾,即其中一个要素的优化和利益发生的同时,必然会存在另一个或另几个要素的利益损失。

这是一种此消彼涨、此盈彼亏的现象。

经济学上的效益背反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事物具有规律性,我们只要认识了规律、尊循规律,依规律办事,我们才会事半功倍。

一般而言,事物的规律有:一是事物的趋势性;二是事物的周期循环性。

不管哪一种,其发展过程具有矛盾性。

在经济学中,效益背反的研究能够为我们解决效益和效率的问题。

下面就经济领域中的物流领域效益背反作一个初步的研究。

在物流领域效益背反指的是物流的若干功能要素之间存在着损益的矛盾,即某一个功能要素的优化和利益发生的同时,往往会导致另一个或另几个功能要素的利益损失,反之也会如此。

“效益背反”是物流领域中很经常的很普遍的现象,是这一领域中内部矛盾的反映和表现。

在物流领域中,效益背反说有许多有力的实证予以支持,例如:包装问题,在产品销售市场和销售价格皆不变的前提下,假定其他成本因素也不变,那么包装方面每少花一分钱,这一分钱就必然转到收益上来,包装越省,利润则越高。

但是,一旦商品进入流通之后,如果简省的包装降低了产品的防护效果,造成了大量损失,就会造成储存、装卸、运输功能要素的工作劣化和效益大减。

显然,包装活动的效益是以其他的损失为代价的,我国流通领域每年因包装不善出现的上百亿的商品损失,就是这种效益背反的实证。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物流的各项活动(运输、保管、装卸、搬运、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之间存在“效益背反”。

0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_20110108

0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_20110108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1年)Regula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Power Facilities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588号发文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2011年1月8日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8年1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2)第三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3)第四章 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5)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6)第六章 附则 (6)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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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热力学第二定律
The Second Law of Thermodynamics
判断正误
1. 过程的方向性即不可逆性 2. 自发过程的逆过程一定不能实现
3. 功的能质比热高

4. 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各种表述是等价的
5. 系统从单一热源吸热不可能全部转为功
6.工质不同的可逆机的热效率不等
序号生成 2
R : 可逆 E : 任何
热源温度和系统 温度有何关系?
推论一的证明: 令 E R1
由卡定理
R1 R 且 R1 R
R1 R
推论二的证明: 令 E I 则 I R
若 I R
WI WR QI 2 QR2
复合系 Q 0 W 0
可逆
I系可逆
高温热源
WE Q1 E
Q1
R
WR
QE 2
QR2
Q41
理想循环机
T Q14
W121
2
4 W34 T03s来自W21 1热源
2
Q23
内部可逆循环
4W43
3
T0
Q32 s
热转功的最大转换效率是多少?
T1
Q1
E
Q2
T2
T Q41
4
W34
1 W12 T1
3
2
s T2
Q23
W 动力循环:热效率
第二定律要解决什么问题?
能揭示过程进行的方向、条件和限度
能对能量的品质进行度量并得到能质 变化、传递和贬值的规律
W 能质高
Q
能质低
T1 Q1
E
能质高 W1
T1 T2
T0
U1 U2
能质低
T2
Q2
E
W2
T0
§5-2. 第二定律两种典型表述
热力学第二定律可有多种表述 (现象),但本质上是一致的
电变热 不可逆
传质 不可逆
功变热 不可逆
自发现象 不可逆
生命运动 不可逆
热传递 不可逆
社会发展 不可逆
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开尔文表述(1851)
低温热源
高温热源
WI Q1 E
Q1
R
WR
I R
QI 2
QR2
低温热源
I : 不可逆
§5-4. 热力学温标
由卡推一
A
1
Q2 Q1
1, 2
Q2 Q1
F 1, 2
WA
Q3
Q2
F
2, 3
Q3 Q1
F
1, 3
WB
F
1, 2
F F
1, 3 2, 3
1
Q1
A
Q2
2
Q2 B
Q3
3
Q1 C WC
stop T1 T
Q 0 T1 T
自发过程
T1
No! Q
T2
C
Q2 T2
W Q1 Q2 非自发过程
Q
Q' ?
改变条件使原自发过程逆向运行的过程
单热源循环机热功转换的不可逆
OK!
T0
Q Q41 Q23
T0
NO!
Q Q14 Q32
W W34 W12
W W43 W21
W Q
Q W
T
§5-5. 卡诺循环
两恒温热源间的可逆循环
一、卡诺循环及其热效率
T
2
1 绝热压缩 2
1
2 等温吸热3
3 绝热膨胀 4
4 等温放热1
c
1
TL TH
3
TH
4
s TL
讨论: 1) c f TH,TL TH ,TL
2) TL 0,TH c 1
c
c
1
TL TH
3) 若TL TH ,c 0 第二类永动机不可能制成。
Q2 Qtr ,T2 Ttr
T Ttr Q Qtr
1 Q2 1 T2
Q1
T1
可逆
如何量测热力学温度?
P146
A
1
Q2 Q1
1
T2 T1
T 理想气体温标
Q2 T2 Q1 T1
T2 T2 T1 T1

Ttr Ttr 273.16K
T T
T T
Ttr Ttr Q2 T2 Q1 T1
作业
• 思考题 p193 5-1,5-2, 5-3, • 5-7
习题 p195 5-1, 5-3, 5-6
第五章 热力学第二定律
§5-1. 概述 §5-2. 第二定律两种典型表述 §5-3. 卡诺定理 §5-4. 热力学温标 §5-5. 卡诺循环 §5-6. 熵 §5-7
不可逆性 §5-1. 概述
Q U W W
没全变为功并对 环境产生了影响
环境一个热源,吸收热量全部 转变成功但不能构成循环
热力学第二定律的克劳修斯表述(1850)
NO!
Cooler
T1 Q1
C
Q2 T2
Q1 Q2
高温热源
W 0
热量不能自动地不花 代价地从较冷的物体 移到较热的物体
YES!
低温热源 W Q1 Q2 0
4)实际循环不可能实现卡诺循环,原因: a)一切过程不可逆; b)气体实施等温吸热,等温放热困难; c)气体卡诺循环wnet太小,若考虑摩擦, 输出净功极微。
5)卡诺循环指明了一切热机提高热 效率的方向。
二、逆向卡诺循环
制冷系数:
c
qc wnet
qc q0 qc
q0
1 qc 1 T0
1 Tc 1
推论二:在两个热源间的不可逆机的效率小 于可逆机的效率
卡诺定理的证明
高温热源
WE Q1 E
QE 2
Q1
R
WR
QR2
低温热源
高温热源
WE Q1 E
Q1
R
WR
QE 2
QR2
低温热源
若 E R
WE WR
Q QR2 QE2 W WE WR
E R
E
WE Q1
R
WR QR
WR QR
WR Q1
↑ c可大于,小于,或等于1 T0 Tc c
制冷机
供暖系数:
' c
q2 wnet
q2 q2 q1
热泵
1
1
1 q1 / q2 1 T0 / TR
c ' 1
T0 / TR
c↑'
自发过程的方向性
在一定条件下实际发生的过程
重物下落,水温升高; 水温下降,重物升高? 只要重物位能增加等于水的 内能减少,不违反第一定律。
电流通过电阻,产生热量
对电阻加热,电阻内产生反向 电流? 只要电能等于于加入热能,不 违反第一定律。
T1 T2
热传递的不可逆 T1 T2
T1
OK! Q
T2
T1 Q1
代价
开尔文表述与克劳修斯表述的等效性
T1 Q1
Q2
E
W
Q2
T2
T1 Q Q1 Q2
E
W
Q W
A
B T1 T2
Q1 Q2
A=开 B=克
A B AB if A B then A B
§5-3. 卡诺定理
热机的最大可能效率是多少?
定理:在两个热源间的任何热机的效率不大 于可逆机的效率
推论一:在两个热源间的可逆机的效率都相 等,与可逆循环的种类无关,与采用哪种工 质也无关。
热源 T1
NO! Q1
W E
循环热机从单一热 源吸热并使之完全 变成功而不产生其 它影响是不可能的
Engine
Q1 W
第二类永动机
第二类永动机 (Perpetual Motion of the Second Kind) 是不可能实现的
单一热源吸热也能转变为功
T1 Q1
EW Q2
T2
理想气体可逆等温膨胀
Q3
f 1 3 f 2 3
f 1 f 2
可逆机 C=A+B
§5-4. 热力学温标(P190)
Q2 Q1
f 1 f 2
设 g(z)
测温物性 测温函数(人为)
f (g(z)) (z) 取 T (z)
Q2 T2 Q1 T1
热力学温标
T
Q
R
WR
Qtr Ttr
三相点
令 Q1 Q ,T1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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