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非法集资案引发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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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

处理非法集资案件总结汇报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非法获取公众资金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

近年来,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的胜利。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非法集资案件。

本文将对非法集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相关对策。

首先,非法集资案件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非法集资容易使公众陷入金融陷阱,造成财产损失,对普通群众的经济利益造成巨大影响。

同时,非法集资案件还容易导致社会秩序紊乱,破坏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行。

因此,打击非法集资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是非常重要的。

针对非法集资案件,我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大了宣传力度,提高了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媒体、网络、宣传单张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特点,提醒公众警惕非法集资风险。

其次,完善了监管机制,加强了多部门合作。

成立了专门的非法集资打击部门,加强了与公安、工商、银行等多个职能部门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集资。

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我国取得了一些进展。

一方面,取缔了一批非法集资项目,挽回了被非法集资的资金。

通过严格执法,依法查处了一些非法集资团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另一方面,加强了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提高了监管的科技化水平。

通过引入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构建了一套全面的非法集资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把握非法集资动态,提高了打击效果。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首先,非法集资手段多样化、变异性大,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

传统的监管手段往往落后于非法集资的技术手段,缺乏有效的手段和方法。

其次,一些非法集资团伙利用跨境网络进行诈骗,难以追踪和打击。

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非法集资。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对策。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完善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处罚标准。

其次,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和预警能力,提高对跨境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

同时,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和风险意识。

一起非法集资案引发的思考

一起非法集资案引发的思考


案 情
法 , 他人 资金 的 行为 。 骗取
梁珠风 炒卖承 兑汇 票十 余年赚 了不 少钱 , 累 了丰 富的融 资 积
集 资 诈骗 L非法 I 1 j  ̄, 2公众存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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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分析与启示——以新疆阿克苏为例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与启示——以新疆阿克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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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 产 开 发 主 要 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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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 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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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 产品 收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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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相关法律案例的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45岁,原系某市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5年至2018年间,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虚假宣传等方式,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涉及受害者300余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19年,李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符合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

(2)李某采用虚假宣传手段,隐瞒投资风险。

李某在宣传过程中,夸大投资收益,隐瞒投资风险,误导投资者,使投资者对其投资决策产生误判。

(3)李某非法占有集资款。

李某将非法集资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债务等,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集资款,构成非法占有。

2. 法律依据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集资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某非法集资5亿元,涉案金额巨大,可能面临重刑。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或者隐瞒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李某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诈骗罪。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可能同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防范非法集资。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

2. 加强风险防范,理性投资。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充分调查,了解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3. 强化监管,打击非法集资。

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四、总结李某非法集资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暴露出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的诸多问题。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

从宪政的角度思考孙志刚案孙志刚案是中国最高法院近年来审理的一起有着重大意义的宪法相关案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从宪政的角度来思考这一案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宪政原则是维护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的基础。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因为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他在接受审讯的过程中被迫背负犯罪责任,对其自由和人格权利的侵害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宪政原则强调的是法治的平等原则和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在孙志刚案中,一些法律程序并不符合法治的原则,违背了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因此,这一案件引发了对宪法解释和司法独立的讨论,呼吁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宪政原则在诉讼过程中的适用。

其次,宪政要求政府行使权力时要遵循法治原则。

在孙志刚案中,涉及的非法集资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牵涉到多个层面的责任。

政府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依法行政,保护合法权益,同时进行有效的监管和执法。

然而,这一案件暴露了监管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

从宪政的角度来看,政府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能力和执法公正,遵循宪法的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宪政原则要求司法独立和法治的适用。

在孙志刚案中,一些人认为审判过程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审讯过程中对孙志刚的强迫、威胁和排挤等行为,这一案件的处理引发了人们对司法独立的关注。

宪政原则要求司法机构在审判过程中独立、公正地行使权力,而在这一案件中,一些负责审理的司法人员可能受到了政治因素的干扰,使得案件的处理令人不满。

因此,从宪政的角度来看,需要更加重视司法独立,进一步增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确保法治的适用。

最后,宪政原则要求政府响应和回应公民的诉求。

在孙志刚案中,孙志刚的亲友通过一系列的上访和舆论压力,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表明,公民对于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提出了质疑和批评,并希望得到公正的处理和回应。

宪政要求政府对于公民的诉求进行积极回应,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因此,这一案件也提醒政府要倾听和回应公民的诉求,加强与公民的对话和沟通,保持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案件屡见不鲜,给受害者带来了沉重的经济损失,也给社会治安和金融秩序造成了严重危害。

对非法集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非法集资的特点、危害和预防措施,为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提供有益的借鉴和经验。

一、案例 1:某传销公司非法集资案某传销公司以“做代理发家致富,轻松躺着赚钱”为噱头,向社会各界不特定人员集资30亿元,吸收入股者7000余人。

该公司宣称可以通过代理其产品轻松赚取高额回报,并给予领导奖金、推荐奖、销售奖等吸引人的口号,承诺每月领取数倍甚至数十倍的高额回报。

但实际上,该公司的所谓产品只是一个幌子,其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不断吸收新成员的资金入股,形成了典型的非法集资模式。

该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投资者的高额回报,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非法集资案件往往以高额回报和低门槛投资为诱饵,通过传销或金字塔式的发展模式吸纳资金,形成资金池,最终无法兑现承诺,导致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这种案例一方面说明了投资者贪心和盲目跟风的心理会使他们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另一方面也凸显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社会影响,因此需要严厉打击和规范。

二、案例 2:某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案某互联网金融平台宣称可以通过“互助互赠”的方式获得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加入,并承诺每日支付固定收益。

该平台吸收资金庞大,覆盖面广,拥有成千上万的投资人群,形成了庞大的资金池。

但实际上,该平台并没有真实的运营模式,其所谓的“回报”实际上是通过吸纳新资金来支付旧资金的高额回报,构成了典型的非法集资模式。

最终,该平台因无法维持资金的持续运转,导致资金链断裂,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

某地方政府利用政府名义设立了一家“投资公司”,号称可以通过国家政策支持进行非常规投资,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参与。

吴英集资案 的思考

吴英集资案 的思考

吴英案的启示与思考任才12261068吴英是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7年3月16日被逮捕。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

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后,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具体案情不再赘述。

本案造成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并因其定罪、量刑问题在社会和学界引起了广泛的争论。

其定罪争论焦点在于其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

公诉机关认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个人或企业名义,采用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注册公司、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从林卫平等11人处非法集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集资诈骗达人民币38985.5万元。

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集资诈骗罪。

吴英在一审中辩称,其向本案被害人借钱数额和未归还的数额无异议。

但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的故意,借的钱也是用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未用于个人挥霍。

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吴英案存在其特殊性。

一般发生的集资诈骗罪,受害人多为社会群众,且经济条件差,被犯罪者以高回报为目的诱骗,导致其蒙受重大损失。

而本案中,受害人数少,且其均为高利贷中介者,吴英则开设了本色集团展开大规模投资活动。

很多人认为,吴英行为属现有的经济制度下一种极端化的资金积累方式,且在浙江一带非常普遍。

吴英的辩护人指出,吴英虽然吸纳大量资金,但其并非完全用于挥霍,而是开展大量投资活动。

故应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我认为,吴英的行为并不应构成非法集资罪。

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当我们心中积累了不少感想和见解时,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非法集资心得体会(精选6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1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陷于低迷,银根收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相当突出,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

借助民间借贷的渠道,无数困难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但与此同时,旺盛的资金需求也催生了诸多民间高息借贷乱象,非法集资行为在一些地方沉渣泛起。

当前经济形势下,一些商业银行员工违背职业道德和操守,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从而引发的重大风险事件层出不穷。

对于银行员工而言,若卷入此类融资案件,将给自身、家庭和所在单位带来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和难以弥补的损失。

今年以来,我严格按照总省行相关要求,认真学习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总行在《关于严禁员工参与非法集资违规担保等活动的通知》、总行《关于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管理的意见》和省行《员工行为动态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深入学习了我行及社会上已发生的民间融资和非法集资类典型案例,强化了对非法资金和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的认识,在心里树立起来远离非法集资、参与民间融资的“制度红线”。

作为一名工商银行从业人员,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要认真学习我行及监管当局相关规章制度,在心中时常绷紧制度红线。

要牢牢把持自己的职业操守,在日常工作中处处做到合法合规。

时刻铭记,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绝对不能为了当前的蝇头小利,不惜牺牲家庭、牺牲集体利益。

要时刻坚守自己的道德线,坚决抵制任何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不当行为。

诚实守信,艰苦奋斗,以自己的辛勤劳动换取明天美好生活。

非法集资心得体会2 通过学习了法律合规部的《如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资料,使我对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以及在今后的工作当中如何防范非法集资有了更深刻的了解。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篇一:非法集资案例分析】原标题:非法集资:你要高息我吞你本金尽管非法集资骗术花样翻新,但总有一些共同之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梳理了集中常见的非法集资手法,大家一定要警惕。

没有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打“养老”旗号诱导老年人加盟非法集资……昨日上午,市公安局联合金融办、海关、工商、质检、烟草专卖等50余家单位在台东三路步行街启动“2016年青岛市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周”活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梳理了六大典型非法集资骗术,请大家警惕。

今年宣传周的主题是“防范风险、护航发展”。

记者看到,活动现场集中展示2015年来我市打击经济犯罪的成果,重点围绕涉众型经济犯罪,结合典型案例,宣传识假防假常识,介绍非法集资、传销、假币、信用卡、发票等犯罪常见作案手段,提高群众防范意识。

实物展示区,展示假币、假发票、假烟、假酒、假包、假服装、假肥皂、假兽药等假冒侵权商品,以及pos机、信用卡等办案中缴获的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

现场还设立经济犯罪咨询、举报台,现场接受群众提供经济犯罪法律咨询,受理案件线索,接受案件举报。

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犯罪成为主流犯罪的趋势日渐明显,同时呈现出智能化、职业化、涉众化、复合化、新型化的特点。

全市公安机关也将进行重点打击,公安经侦部门将开展为期一周的集中宣传活动,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有效预防经济犯罪的发生。

无明确标的的虚拟理财“月收益30%”“一万元一年变23万元”……一家名为“mmm金融互助社区”凭借高额收益,曾一度吸引投资者趋之若鹜。

2015年来,与之类似的虚拟理财相继出现。

此类虚拟理财多以“慈善”“复利”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以高收益、快回报为诱饵,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

p2p平台编造项目融资近年来,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

不久前曝出的“e租宝”案,非法集资达500多亿元、涉及90万名投资人。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XX非法集资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XX非法集资案

案例一:非法集资案例 #### 案例:张XX非法集资案事实经过:张某在某城市设立了一家名为“XX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宣传称可以通过他们的投资项目获取高额回报。

他们以推销高回报的理财产品为名,进行广告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人的注意。

投资人被承诺可以获得每月10%以上的回报,并且可以获得额外的返利。

在短时间内,很多人纷纷投资,将资金投入到该公司项目中。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公司突然停止了回款,并且找不到任何与该公司有关的人员。

投资人发现他们的资金被骗走了。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内容包括那些具有下列特点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承诺给予一定投资收益,并且以新集资者的参与来偿还老债务者的本金和利息的非法集资行为,以及那些经承诺达到退还投资者本金的目的后继续集资的行为也属于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罪,那么他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公序良俗的,该合同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们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被骗取的投资款。

建议:1.在选择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应该保持审慎和警惕的态度,要多加了解项目的底细,特别是涉及高回报的投资项目。

要仔细核实投资机构的资质和监管情况,并查看是否有相关执照和证书。

2.在与投资机构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投资收益、退出机制和风险提示等方面的条款。

如果有不明确或令人怀疑的条款,要及时向律师咨询,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3.一旦发现投资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及时报警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争取返还被骗取的资金。

案例二:商业合同纠纷 #### 案例:李XX与王XX的商业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李某是某公司的老板,王某是某供应商公司的负责人。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例
摘要:
一、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的背景
二、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的过程
三、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的后果
四、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的启示
正文: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是我国近年来一起重大的非法集资案件。

该案涉及金额巨大,受害人数众多,对社会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在2009年至2011年间,河南建业集团通过虚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300多亿元。

这些资金并未用于合法的投资和经营活动,而是被集团高管用于个人挥霍、赌博等非法行为。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的东窗事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最终,河南建业集团董事长张泽保等主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此案给众多受害群众带来的财产损失和心理创伤,却是无法弥补的。

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一方面,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广大投资者也要提高警惕,增强风险意识,谨慎投资,避免陷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此外,河南建业非法集资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一些不足。

未来,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强化金融监管,从源头上杜绝非法集
资行为的发生。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非法集资案例启示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贪婪心理,通过非法集资来获取不义之财。

这些非法集资案件给人民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警示我们要警惕非法集资的风险。

例如,2018年浙江省嘉兴市某公司以“黄金移民”为名,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集资近20亿元人民币,涉及千余名投资者。

最终,该公司被依法查处,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

还有一些非法集资案件,比如以虚拟货币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以及以互联网金融平台为幌子的非法集资等等。

这些案件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们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对非法集资的监管,以及加大对投资者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防范和避免非法集资风险。

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投资存在风险,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意识,不应该盲目跟风,而是要理性投资,选择正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总之,非法集资案件的教训告诉我们要提高警惕,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同时也要积极参与到建设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去。

- 1 -。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非法集资案件屡禁不止,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非法集资的手段和手法越来越隐蔽,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

为了更好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有必要对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总结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找出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和特征,以便提高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一、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某公司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承诺高额的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该公司并未进行真正的金融业务,而是将投资人的资金用于高利贷和其他非法活动。

随着该公司资金链的断裂,大量投资者的资金被骗走,引发了社会不良影响。

某地下钱庄通过虚假的“股票配资”、“期货交易”等名目,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利润,吸收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

实际上该钱庄并没有进行真正的股票和期货交易,而是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

当投资者要求赎回资金时,该钱庄以各种理由拒绝,最终导致了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收回。

二、案件特点分析以上两个案例都是以高额的收益为诱饵,通过虚假的宣传和承诺吸收大量投资者的资金,最终卷款跑路或挪用资金的非法集资活动。

这些非法集资活动往往具有以下特点:1. 高额承诺:非法集资组织往往以高额的收益为诱饵,吸引投资者的资金。

他们会承诺每年的净收益率达到20%以上,有的甚至承诺100%的收益率,这种高额的承诺往往容易让投资者产生贪念和盲目跟风。

2. 虚假宣传:非法集资组织通常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宣传自己的“营利模式”,制造虚假的成功案例和经验,欺骗投资者的判断力和决策能力。

他们常常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虚假的信息,进行炒作和造势,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

3. 缺乏监管:大多数非法集资组织并不具备金融牌照,缺乏监管和监督,致使其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得以规避监管。

这为非法集资活动的进行提供了方便,也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大的风险。

4. 转移资金:非法集资组织通常会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于其他用途,用以填补之前投资者的收益,维持资金链条的运转。

试议民营企业非法集资产生的制度根源——对邓斌非法集资案再思考

试议民营企业非法集资产生的制度根源——对邓斌非法集资案再思考

序, 还会 给不特 定多数 的社会 公众带来损 失, 因此 首先 需要 由有 明确执法权 的部门
牵 头 处 置 , 防止 由 于 案件 查处 时 间 过 长 以 而产 生 的 犯 罪 分 子 转 移 资 金 , 害群 众 增 受 大损 失 的情 况 发 生 。 次 要 明 确 非 法 集 资 其 各监 管机 构 之 间的 协 调 配 合和 信 息 沟 通 。 3 、按 照 市 场 要 求 对 我 国现 行 银 行业
利 用 。 但 在 现行 法 律 制度 中 , 少 保 护 民 缺 间 融 资 的 法 律 , 少 规 范社 会 集 资 的法 律 缺
法 规 , 间金 融 的法 制 建 设 滞 后 于社 会 经 民
制 度进行 重新安排 各金融 服务机 构应进 步 改 善 金 融 服 务 , 最 大 努 力 满 足 正常 尽
济 的发 展 。 而法 律 不规 范 必 然 导 致 行 为 的
此同时 , 巨额 的 民 间 资本 急 于 寻 求 有 利 的 投资场所 , 于是 具有 强大 互 补 性 的供 求 双
有正规金融市场是合法的投融资场所, 导致 了难以进入正规金融市场 的民间资本供求 双方就可能选择在一个非法的、分割的、 不 公 开的 市场 上进 行交 易与 融通 。 非法 市场 的
口姜 维 权
( 国人 民 银 行鞍 山 市 中心 支 行 , 宁 中 辽 鞍 山 14 0 ) 0 0 1
会发展到为套利而高息揽储,非法集资 。 而对众多普通的参与集资者来说, 要准 确 判 断 … 个 企 业 合 法 形 式 掩 盖 下 的 非 法 集 资行为更为困难, 因此 只 要 有 一 个 合 理 的 心 理价 位 , 会 宵 日投 资 。 就 4 政 府 监 管 滞后 , 非 法 集 资 的社 会 、 对 控制力不强 。 监 管 市场 、 护 市 场 秩 序 是 政 府 的一 维 项 经 济 职 能 。 由 于法 律 法 规 的 滞 后 , 府 政 对 企 业 集 资 行 为 缺 乏 统 一 的认 识 和 评 判 标 准 , 乏 执 法 依 据 , 有 形 成 有 效 的 监 缺 没 管制度 。政策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 , 管 监 也 缺 乏 规 范 性 与 严 肃 性 , 政 行 为 带有 很 执 大随意性, 时松 时紧 , 放 时 收 , 使 企 业 时 致 难 以对 政 府 政 策 走 向形 成 比 较 稳 定 的 和 长 久 的预 期 , 而 产 生 投 机 心 理 , 量 机 从 大 会 主 义行 为 的发 生 成 为 必然 。 综上所述 , 民营企业非法集资案件不

非法集资读后感

非法集资读后感

非法集资读后感《非法集资》读后感。

《非法集资》是一部揭露现实社会中非法集资问题的小说。

通过描写一系列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作者深刻地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和破坏力。

读完这部小说,我深受触动,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也更加坚定了对非法集资的零容忍态度。

小说中,作者通过塑造一系列形形色色的人物,生动地展现了非法集资的背后是一些无良分子利用人们的贪念和贪婪,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他们不择手段,无视法律法规,甚至不惜以自己的亲人为筹码,将无辜的人们卷入其中,最终导致他们身败名裂,家破人亡。

这些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之大,对社会的破坏之深。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能听到一些非法集资的案例,一些人为了追求高额回报,不顾一切地将自己的钱财投入到一些不明来源的项目中,最终导致血本无归。

更可怕的是,一些非法集资团伙甚至会利用网络和社交媒体,将非法集资的信息传播得到处处,诱骗更多的人投资,导致更多的人受害。

这些案例让我深感痛心,也更加坚定了对非法集资的零容忍态度。

通过阅读《非法集资》,我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和破坏力。

我认为,要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的发展,首先需要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让人们不再被高额回报所迷惑,不再轻易相信一些不明来源的项目。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和打击力度,让那些不法分子无处藏身,让他们付出应有的法律代价。

总的来说,《非法集资》这部小说对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它不仅让我深刻认识到了非法集资的危害和破坏力,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对非法集资的零容忍态度。

我相信,只有全社会上下一心,齐心协力,才能有效地遏制非法集资的发展,让社会更加公平、公正,让人们远离非法集资的诱惑,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分析

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分析非法集资犯罪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王某非法集资案案例概要:2010年,中国某省某市下辖区发生了一起涉及非法集资的犯罪案件。

涉案人员王某,男,36岁,高中文化程度。

他在2010年1月至2010年8月期间,以获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19名投资者的资金共计500万人民币。

该案件涉及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始于2010年1月,直到案发前夕才被当地警方发现和介入调查。

事件经过:2010年1月,王某在当地举办了一场座谈会,宣称他经营的公司拥有特殊的投资理财技巧,能够保证每月20%的固定回报率。

他打出高额回报的幌子,吸引了一些有闲散资金的投资者的兴趣。

座谈会结束后,王某有针对性地与一部分听众展开个别的讨论,进一步向他们宣传了自己的投资理念。

在座谈会之后的几个月里,王某不断开展各种宣传活动,其中包括在当地电视台发布广告和宣传片段,以及开展个别小型座谈会和培训班。

在这些宣传活动中,他不断以自己成功的投资案例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他声称自己在金融市场上获得了巨额回报,并提供了表面上看似成熟可行的投资方案。

这些宣传活动持续了数月,最终吸引了19名投资者参与其中。

在获得投资者信任后,王某要求投资者将资金打入他的银行账户,同时签署一份虚假的投资合同。

合同中规定,投资者需承诺将资金投入王某指定的项目中,根据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双方共同分享投资收益。

然而,这份投资合同实际上是王某随机编写的,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存在。

投资者相信了王某的承诺,不顾投资风险,纷纷将资金转入了王某的账户。

2010年8月,一位投资者突然发现自己无法和王某取得联系,并无法提取其资金。

随之而来的是其他投资者陆续发现自己的投资款项也无法提回。

投资者们意识到自己可能遭遇了非法集资行为,他们纷纷报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和合同文件。

当地警方迅速介入并开展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警方确认了王某非法集资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逮捕。

王某被刑事拘留后,立即供认了犯罪事实。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分析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或者发行证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行为。

这种行为常常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破坏了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真实的非法集资案例,探讨其原因和影响,以及相关监管措施。

案例描述:在某地,一个名为“星辰投资”的公司以高额回报和稳定的利息吸引了大批投资者。

这家公司声称通过高风险的金融项目实现了持续的盈利,并承诺在短期内将投资本金和高额回报返还给投资者。

吸引了许多投资者迅速加入,盲目投资。

案例分析:首先,非法集资案例背后常常存在投资者对高收益的贪婪心理。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承诺的高回报让投资者眼红,也因此陷入了非法集资的陷阱。

这种贪婪心态使得投资者容易被虚假信息所诱惑,忽视了风险的存在。

其次,非法集资案例往往缺乏监管机构的有效监管。

在该案例中,监管机构对“星辰投资”的合法运作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缺乏必要的监管措施和强有力的制裁手段。

这导致了非法集资行为的持续存在和发展。

此外,非法集资案例中的宣传手法往往具有欺骗性。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使用了虚假的宣传手段,利用高回报吸引大量投资者加入。

许多投资者对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和风险情况了解不足,因而对公司的宣传产生了误解。

影响和启示:非法集资对经济和社会产生了严重不良影响。

首先,大量投资者因为非法集资而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导致社会稳定受到影响。

其次,非法集资案件常常涉及到巨额资金流动,给金融体系带来了风险,破坏了金融秩序和信心。

此外,非法集资还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投资环境的恶化。

这些案例给我们提出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投资者应保持清醒的头脑,不要盲目追求高回报,理性对待投资。

其次,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法规和制度,提供有效的举报渠道。

同时,加大对非法集资犯罪的打击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惩罚。

此外,公众也应加强风险教育,提高自身识别非法集资行为的能力。

总结:通过对该非法集资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贪婪心态、监管缺失和欺骗宣传是非法集资发展的关键因素。

违法案例分析

违法案例分析

违法案例分析在社会生活中,违法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违法行为给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下面我们就来分析几个违法案例,探讨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非法集资案。

某公司利用虚假宣传,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涉及金额数以百万元计。

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起侵权案件。

某网络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商业传播,侵犯了知识产权。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给社会传递了错误的价值导向。

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环境。

再次,我们来讨论一起环境污染案例。

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违反环保法规,排放大量有毒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的空气和水源。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健康权益,也破坏了生态环境,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环保监管,严格执行相关的环保法规,加大对环境污染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提倡绿色生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最后,我们来谈一起食品安全案例。

某食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生产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严重威胁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食品市场的秩序。

针对这种情况,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同时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促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各种违法行为都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有关部门和全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加强监管和打击力度,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只有这样,才能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斩断非法集资黑手的系统思维

斩断非法集资黑手的系统思维

104 | 中国商人 CBMAGB usiness起底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等金融领域问题案件不断增多,加强对非法集资问题的研究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通过收集汇总群众信访渠道反映的非法集资、民间借贷问题,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就总体趋势看,群众的信访诉求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改变,其中涉及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等金融领域的信访事项明显增多。

由于这类问题涉及群体较多,引发的矛盾容易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也给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考验。

本文将通过对群众信访中反映的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方面的诉求进行综合剖析,就相应的解决路径作进一步的思考和探讨。

当前非法集资案件的三大特征就我们接访的非法集资案件来归纳和分析,总体呈现出以下三大特征。

一是非法集资的手法多样。

从梳理的情况来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中,有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如泉州市蔡某等人反映陈某端以民间标会方式集资,骗取吸纳会员资金数千万,受骗会员上千人,要求彻查其资金链来龙去脉,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也有假借直接投资项目,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的。

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往往采用合法交易的形式来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比如平潭县林某银反映陈某禄等三人以隧道工程为幌子,进行集资诈骗,要求立案查处。

还有假借人人贷(P2P)等平台名义非法集资的。

很多不法分子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收公众资金,在用户购买产品后,卷款潜逃,使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如泉州黄某毅、广东荆某国等人分别反映厦门市P2P平台邦诚金融涉嫌集资诈骗,平台负责人陈某才卷走全国200多名投资人800多万钱款失联。

二是非法集资的地域特征明显。

从信访问题的发生地来看,经济发达地方居多,福州、泉州两地的非法集资信访事项占到全省65%左右。

福州、泉州两地GDP总量位居全省前两位,企业和个人财富积累迅速增长,推动了民间投融资市场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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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腿墨函I:竺竺型!f叁垒l』圭塾垒一起j E法冀资赛暑I簋的迢客李晓红摘要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分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观方面的区别及客观归罪问题,以期对涉案人员的责任认定有所裨益。

关键词非法吸4kx2-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客体犯罪目的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l O-070—02一、案情梁珠凤炒卖承兑汇票卜余年赚了不少钱,积累了丰富的融资人脉,后涉足资金拆借生意。

先以每万元每日支付利息20元借钱,再以每万元每日28元.30元的利息山借,从中获取差价。

这样梁某赚了不少钱。

2006年8月,梁珠风出借给陈仁福1000万元后资金往来频繁。

2007年7月,陈仁福、张星华等人出资成立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

此后,资金往来更加频繁。

但翔泰置业渐渐还不出钱了,而梁某还要支付利息。

2007年底以后,梁某已经无法按时支付前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便在承兑汇票业务中,开始高贴息买进低贴息卖出,以套取贴现偿还前期的借款本息。

2008年6月,梁向债权人“摊牌”并补写了借条。

但翔泰置业已还不小债,便出饯把梁某送到了缅甸。

7月7日,梁某被警方抓获并遣送蚓国。

经查,梁某涉案金额总汁3.2亿元,给受害人造成损失约2.2亿元。

涉及商接受害人32人,32人中绝大部分是向亲戚或者社会上集资的。

梁珠风非法集资行为的定性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梁某利用公众缺乏投资知1识,旨日进行投资的心理,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募集资金用于借贷,从中牟利,符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特征。

另一种意见认为,非法集资是一个动态持续过程,梁某开始阶段虽只有非法I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但随着归还能力的变化,无法按时支付借款本息后,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放任集资款无法归还结果的发生。

即和非法集资过程t fl产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故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前一阶段的行为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化后的行为定集资诈骗qE,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干“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I吸收公众存款,足指未经小围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山具凭证,承诺竹≯‘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末经r}I国人民银行批准,刁i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1i特定刘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I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集资诈骗罪足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足使用i乍骗方法。

即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作者简介:李晓红,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

70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i l,X J.1l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L香l t-i"t‘啦法募集资金的性质,许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山1i能归还存款,在主观上都是故意的。

但是两罪之问还足存在本质差别的。

(一)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同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足复杂客体,一j仪侵犯了闭家的金融秩序,也侵犯了出资人的删产所有权;It-:法I吸收公众存款≈p侵犯的足单.一客休,【!|J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非法集资的行为人将骗取来的资金从事高风险营利活动,』f:不能排除其在赢利之后一1i动归还集资款项的町能性,归还了就没宵侵犯{I}资人的财产所仃权。

也就是说没有造成亏损足非法i吸l l J(公众存款犯罪,!fl J果造成亏损就推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山有目的”,。

足集资诈骗犯罪。

l訇此,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情形都落脚在无法返还或占{1i d<J区还J J^。

就拒刁i返j:i;I『i『言,行为人将二旧去集资款据为已订的l i观I|的足I’分明确的,如携带集资款逃跑,【;l|J意图限法占自-{也人的集资款项。

梁某利JIJ人仃J的荻利心婵,以高利息卡【l引诱,骗取公众存款,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1_}{山¨J:为人承_f};l N,I埝的能力较差,不具有银行那样的物质基础,缺乏刘存款的经营能力,兀法保证存款人的资金安全,最终无法返还而案发。

换言‘之,如果0i足…观儿法返还的情形,往往就小会案发,借款人还乐意从q=|赚取-箭额利息。

m 处理具体案f l qi g要注意刁i能仪凭较人数额的非法集资款1i能返还f i',j#7+i果,就摊定行为人具韵‘怍法I I-1-有的口的。

追究犯‘㈣照j’足已经发生的事情,I叮4i足将来川能发m的事,提前追究。

我l国刖事诉讼法要求bl:}¨j犯罪的标准足“事实消楚一E据确实充分”,绝不能足“如果”、“可能”。

所以本案小能根据梁某无汪;返还这一事实本身推断其l!观l二具有非法t叶仃¨的。

甭则就会混淆集资诈骗罪和I I-:'UJ吸qk:公众存款!水的界限,宵客观归1p之嫌。

(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方面应是直接故意浙f翮么[2008)352弓会议纪要,“未经依法批准,以承讲还小分红或者付息的力洲、。

阳社会0: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川I J: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f持等I I-i_L营利活动的,应、11依法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一1'I:处理:行为人具有非法LI,行…’I勺n1,应当依法按照集资诈骗等处理。

因此,区分曲罪的天键足仃尤以一I卜法I},i't为f㈨q。

犯目时1的是指行为人希唆通过吱施犯罪行为实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vf叁墨!查塾金竺竺竺!!里型j;釜:!■—圜盔园■■集资诈骗罪属1二日的型犯罪,具有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那里借来的J nj已,对相关债权人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是32名直行为人实施骗术能否将他人财产骗到手≥f:无把握,但是,以虚构接受害人,32名直接受害人承担着还款的责任。

故这32人在梁事实、隐瞒真相为于段,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促使其交付财珠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系受害人。

产则持积极追求的态度;集资准骗罪也是智能型犯罪,行为人对(二)陈仁福、张星华构成何罪其行为,结果及其违法性是明;t l i i C t;J,行为人要使{¨资人陷J二错误梁珠风吸收的资金大部分流向了陈仁福、张星华,尤其是陈认谚{Jt--“自愿”…资,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积极的诈骗手段,因而不仁福是最大的利益既得者,也是该案的根源所在,此二人与梁珠i-J能对“准骗力‘法”以及“:{F法t‘有数额较大”的非法集资款采取风之间存在着现实的利益关系,后又帮助梁出逃缅甸。

如何认定漠1i关心,听之化之的态度,所以集资}乍骗只能是直接故意。

回而-fI!I fl'l的责任?是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窝藏罪?一罪问按故患犯罪,其危害结果在发生i i l Sj t:不确定,危害结果发生后还足数罪?也并排仃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因此间接故意犯罪小存在犯罪动机1.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一Li t同故意犯罪。

按作和犯’形f l的。

集资准骗犯罪的主观方i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用分:有主犯、从犯、胁从犯;按分工分:有组纵犯、实行犯、帮助¨具彳f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问接故意和过失均1;构成术罪。

@犯、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I唆犯。

陈仁福、张星华早知道梁珠风梁某违反国家余融管理法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主观l:足为了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11.他们是最大的得益者,正是在他们的募集资金或揽存存款人的资金用于转贷牟利,且整个资金流向清怂恿、鼓励下梁珠风大肆地进行集资。

仅此判断,他们是否就构晰,梁某/f i赌博-1j挥霍,也未购置铝乍豪宅,其意4i n:f_‘有,/f i能成梁珠风:怍法吸收公众存款目E的教唆犯?p j还或者无法”]还本息的结果足其1;希望或不愿意发生的。

敞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梁珠风的阼法集资行为1i能认定为集资诈骗罪。

他人犯罪的人。

成立教唆犯必须有教I发行为。

教唆行为的实质三、非法集资同案犯的责任认定是引起他人的犯罪故意。

如果教唆行为引起了被教唆人的犯罪非法集资涉案人数众多,作为一种涉众型犯罪,非法集资过故意,被教唆人进而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则教唆行为与被程IfI{皤t仃“来源”、“去向”。

如梁珠风一怍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教唆人的犯罪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而本案,梁珠风早在借款给陈来源足32钇随接受害人,洲为32人小绝人部分足向亲戚或者社仁福、张星华之前几年便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她的犯罪会I:集资的;人部分集资款的去向是借给了陈t一:福、张星华。

根故意4i是在陈仁福、张星华的怂恿、利济之后产生的。

因此,难以据他们在m法集资小起的作用,如何来认定他们的责任?认定为教唆行为。

(一)是受害人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2.窝藏罪。

即明知足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明知,是指1.从这32人借款的对象来看,他们向之借款的列象不属r认谚{到自己窝藏的是犯罪的人。

何渭“窝藏”,为犯罪分予提供隐删汪i规定的“公众”。

我周<(Ji l l法》第l76条)i!i!定的非法吸收公众藏处所或者刖指使和资助则物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往他处隐存款犯≈艮客观方面表现为自然人或单位非i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藏。

实践,fl常见的窝藏方式有:一‘足把犯目B分子藏匿于一定的处为,吸收存款的划象或H标二l i体为“公众”,【!|J1;特定的多数人,在所,至+J: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对窝藏行为的性质刑法理沦界和实务界足公认的,指利:会}:一i特定的多数人,即}L没有影响。

通过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发现,特别是会人众。

特定的个人,或特定礼会关系|卷l f里的多数人,都_i能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

二是为犯罪称为“公众”,彳;能成为1l: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1标L=休。

小案分子提供饯则、农物、食物及其它物^6、使犯罪分予在逃跑过程中32名直接受害人的借款对象或者足他1f J的亲属,或者足老同事1i为qi活所困,更利二J二犯罪分予K期躲避,这是司法实践L}|最常和多年的朋友。

Ⅲ此,涉案的款项,均足向1l!!,ff J个人社会关系人见的除藏匿行为以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

三是所借,对象足特定的.不成认定为《删法》第176条规定的“公众”。

其它帮I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路线和方2.从事实和法律关系I:看,梁珠风“吸收”的足32名卣接受向等。

奉案梁某向所有债权人“摊牌”后,在陈仁福、张星华的帮害人的钱,I{1_i oi足32钇区接受害人之借款的亲戚、朋友的钱。

32助卜逃住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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