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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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本案例将以“梦想家园”项目为例,对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进行宣讲。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公司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该公司并未实际开发房地产项目,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形成庞氏骗局。

截至2019年,该公司涉及非法集资金额达数十亿元,涉及投资者上万人。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集资;(2)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2. “梦想家园”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1)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而“梦想家园”公司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却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非法募集资金。

(2)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吸引投资者投资。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非法集资 案例

非法集资 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案例。

在当今社会,非法集资案件时有发生,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募集资金的违法行为,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资金无法兑现,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一,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集资。

某公司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在各大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高收益理财产品,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关注。

他们声称投资者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账号,即可享受每月固定的高额收益。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拒绝支付资金,甚至销号消失。

经查证,该公司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产品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涉嫌欺诈。

案例二,某地下钱庄非法吸收存款。

某地下钱庄以高息吸引存款人,承诺每年数倍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前来存款。

然而,当存款人要求提取存款时,却发现钱庄方无法兑现,甚至关门跑路。

经调查发现,该地下钱庄没有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吸收存款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已经构成犯罪。

案例三,某P2P平台涉嫌非法集资。

某P2P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加入其理财项目。

该平台承诺高额的年化收益,吸引了不少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方无法兑现,甚至宣布破产清算。

经查证,该P2P平台并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许可,其所谓的理财项目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已经涉嫌违法犯罪。

以上这些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这些不法分子打着高额回报的幌子,利用投资者的贪念进行欺诈,最终导致投资者的资金无法兑现,给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严重影响。

因此,我们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警惕各种非法集资行为,选择正规、合法的投资渠道,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我们要加强监管,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0非法集资最新案例(最新)

2020非法集资最新案例(最新)

No.1e租宝案经查,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丁宁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组织、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其建立的“e租宝”“芝麻金融”互联网平台发布虚假的融资租赁债权及个人债权项目,以承诺还本付息为诱饵,通过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762亿余元,扣除重复投资部分后非法吸收资金598亿余元。

e租宝宣称:1元起投,随时赎回,高收益低风险。

”并承诺保本保息、灵活支取,并以高息(9%—14%)吸引投资者。

但实际上,e租宝平台上所列的融资项目大多为虚构,一开始就是空手套白狼的把戏。

至案发,集资款未兑付380亿余元。

从金额来看,租宝案是迄今为止的国内非法集资第一大案。

涉案金额598亿,涉及全国投资人约90万名。

2016年12月15日,北京检方对“e租宝”案提起公诉。

No.2昆明泛亚有色案经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场所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和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

宣称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等。

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推出的“日金宝”以丰厚的收益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2015年12月1日,昆明警方对对昆明泛亚有色立案侦查,涉案金额430亿元,涉及全国22万投资者。

2016年8月1日,昆明警方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单九良等20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No.3上海中晋案经查,自2012年7月起,以徐勤为实际控制人的“中晋系”公司先后在本市及外省市投资注册50余家子公司,并控制100余家有限合伙企业,租赁高档商务楼和雇佣大量业务员,通过网上宣传,线下推广等方式,利用虚假业务、关联交易、虚增业绩等手段骗取投资人信任,并以“中晋合伙人计划”的名义,变相承诺高额年化收益,向不特定公众大肆非法吸收资金。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

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久安国际车友会非法集资案例是一个涉及非法集资的案件,以下列举了十个相关案例。

1.2018年,久安国际车友会在某城市举办一场车展,以吸引车迷参与。

然而,他们以虚构的项目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鼓励车迷投资。

最终,该车友会非法集资数百万元。

2.久安国际车友会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虚假广告,声称他们有独特的投资项目,能够带来高额回报。

许多人受到诱惑,纷纷投资。

然而,事后发现这些项目根本不存在,他们的投资被骗走。

3.久安国际车友会成立了一个名为“车友联盟”的组织,声称通过该组织可以享受到各种特权和优惠。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会费,并且需要推荐更多人加入。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骗局,参与者的会费被用于非法集资。

4.久安国际车友会发起了一个名为“爱心车队”的活动,声称这是为了帮助有需要的人。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捐款,而这些捐款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5.久安国际车友会在某城市设立了一个名为“车友基金”的项目,声称这是为了帮助车友解决困难。

然而,参与者需要向该基金捐款,而这些捐款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6.久安国际车友会以投资车辆为名,向车迷推销一些所谓的“高收益”投资项目。

实际上,这些项目并不存在,投资者的资金被骗走。

7.久安国际车友会设立了一条名为“车友借贷”的服务,声称可以为车友提供紧急资金。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而这些保证金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8.久安国际车友会在一个名为“车友联谊会”的活动中,声称可以通过参与活动获得高额回报。

然而,参与者需要支付一定的参与费用,而这些费用实际上被用于非法集资。

9.久安国际车友会声称他们有一个名为“车友投资计划”的项目,可以为车迷带来高额回报。

然而,参与者需要缴纳一定的入会费,并且需要不断推荐新会员。

实际上,这只是一个非法集资的骗局。

10.久安国际车友会以车辆租赁为名,向车迷推销一些所谓的“投资回报高”的项目。

然而,这些项目实际上是虚假的,投资者的资金最终被骗走。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

非法集资案例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手段吸收公众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无法兑现,最终导致投资者损失的行为。

非法集资案例屡见不鲜,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警示大家远离非法集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理财诈骗案。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每月固定高额回报。

投资者被诱惑,纷纷投入大量资金。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承诺。

最终,投资者损失惨重,公司老板被警方抓获。

案例二,P2P网贷平台跑路案。

某P2P网贷平台宣称自己是合法合规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却发现平台已经跑路,无法联系到任何负责人。

投资者的资金被卷走,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案例三,地下“老鼠仓”操纵股市案。

某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炒作股票等手段,诱使投资者购买特定股票,然后再大幅抛售,从中获取暴利。

这些不法分子通过操纵股市,非法获取巨额利润,而投资者则在股市波动中遭受巨大损失。

案例四,虚假房产投资骗局案。

某些不法分子打着房地产投资的幌子,向投资者推销虚假的房产项目,承诺高额回报。

投资者被蒙骗,纷纷投入资金。

然而,当他们要求提取投资收益时,却发现自己被骗,所谓的房产项目根本不存在。

以上案例表明,非法集资行为屡禁不止,给社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了避免成为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我们应该保持警惕,理性投资,不要被高额回报所迷惑。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

总之,非法集资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风险意识,远离非法集资,理性投资,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净化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的经济秩序,共同营造一个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非法集资是指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方式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

这类行为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最终导致投资者的损失。

下面我们将介绍一些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例,以便广大投资者提高警惕,避免踏入非法集资的陷阱。

案例一,某公司高息吸金。

某公司以“高息理财”为名义,向公众宣传其投资产品每月可获得20%的高额回报,吸引了大量投资者的参与。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取本金和收益时,却发现公司已经携款潜逃,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案例二,P2P平台跑路。

某P2P平台打着合法金融的旗号,向投资者承诺高额回报,并且声称所有资金都经过严格风控。

然而,当投资者要求提现时,发现平台已经停止运营,并且无法联系到平台方,投资者的资金也无法追回。

案例三,虚假项目欺诈。

某公司宣传其拥有独特的投资项目,声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

投资者参与后发现,所谓的项目实际上并不存在,公司只是通过虚假宣传来骗取投资者的资金。

案例四,庞氏骗局。

某个人或机构以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参与,然后利用后来投入的资金来偿还前期投资者的利息,形成了一个庞氏骗局。

最终当无法继续吸引新的资金时,庞氏骗局破产,投资者遭受巨大损失。

以上案例都是典型的非法集资行为,投资者应当引以为戒。

在投资时,一定要选择合法、可靠的投资渠道,谨防被非法集资者利用。

同时,加强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提高风险意识,不轻信高额回报的承诺,以免蒙受损失。

政府部门也应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严惩违法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对社会和投资者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希望通过加强监管和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能够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的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未在法定范围内从事融资活动,以非法或者欺骗手段,向社会吸收资金,危害公众利益,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案例时有发生,给投资者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对非法集资进行深入分析。

案例一:某P2P网贷平台非法吸收资金案某P2P网贷平台以高息吸引投资者,鼓吹“无风险、高回报”,吸收大量资金。

但实际上,该平台并不对投资项目进行真实的风险评估,资金流入不明,投资项目缺乏有效抵押和担保,并将部分资金挪用到自己的其他经营用途。

最终,该平台无法偿还投资者本金和利息,导致大量投资者巨额损失。

案例分析:这个案例反映了一些P2P网贷平台存在的非法集资行为。

这些平台缺乏明确的监管政策和资金监管制度,往往以高息诱惑投资者,却缺乏真实、合法的投资项目和资金保障,导致投资者面临巨大风险。

这些平台的管理层往往将投资者的资金挪用到自己的其他经营用途,脱离了正常的融资活动,构成了非法集资行为。

这种非法集资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对金融市场秩序和金融监管造成了严重挑战。

案例二:某理财公司非法集资案某理财公司通过高息吸引投资者并承诺“保本保息”,吸收大量投资。

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没有真实的投资项目,资金流入不明,只是通过新投资者的资金来偿还老投资者的本息。

最终,该公司无力偿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破产倒闭。

案例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非法集资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售楼盘时,承诺高额回报,鼓吹“地王房”、“火爆投资”,吸引投资者购买楼房。

但实际上,该公司没有取得相关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许可证,楼盘缺乏实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者购房后却无法按时交房,部分投资者面临楼房被追加抵押、变卖的风险。

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非法集资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1.承诺高回报,以高息吸引投资者。

2.项目缺乏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有效的风险评估和资金保障。

3.资金流入不明,挪用或套取资金。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保险公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1.“保险+基金+信托”非法集资案
2018年,以山东某保险公司为例,该公司通过宣传“保险+基金+信托”的理财产品,骗取了数百万元的投资款项。

该公司将保险作为“噱头”,诱导投资者将资金转入该公司的信托和基金账户,从而实现非法集资。

2.假冒国有保险公司非法集资案
2017年,北京某“中国保险公司”以假冒国有保险公司为名,推出“集团保险”、“万能险”等高息理财产品,以此吸引投资人资金。

该公
司通过虚构假案、许诺高额回报等手段,骗取了大量的投资款项。

3.养老保险非法集资案
2018年,北京某公司以养老保险为名,以“公司运营4年,没有一
位会员本金出现亏损”的承诺吸引投资人参与。

该公司以投资股票、黄金
等高风险投资品,承诺每年回报率达到25%以上,从而骗取大量的投资款项。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以虚假承诺、高额回报为噱头,以保险作为“切入点”,进行非法集资的手段。

这种非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合法
权益,更破坏了市场秩序,对金融行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都造成了
不良影响。

为避免落入保险公司非法集资陷阱,投资人应当保持警惕,理性投资,选择正规、合法的保险公司和产品,避免被骗。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
保险行业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人的权益。

50名快递员非法集资案例

50名快递员非法集资案例

案例一:中顺快递非法集资案背景中顺快递公司是中国一家知名的快递服务企业,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广东省深圳市。

该公司通过建立自己的物流网络和与其他快递公司的合作,提供全国范围内的快递服务。

然而,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调查。

过程1.2018年,中顺快递公司开始发行名为“中顺宝”的理财产品,声称投资者每年可获得高额的固定回报率。

2.中顺快递公司利用其庞大的客户群体,在快递员中推广该理财产品,并以高额的佣金作为诱饵,吸引他们帮助推销。

3.快递员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将投资者的资金转给中顺快递公司,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回报率返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

4.中顺快递公司用部分新投资者的资金支付给旧投资者的回报,形成了典型的庞氏骗局。

5.这种非法集资活动持续了几个月,期间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快递员参与。

结果1.2019年,中顺快递公司被有关部门调查,并确认其非法集资的事实。

2.调查发现,中顺快递公司非法集资的规模达到数十亿元人民币,涉及数万名投资者和快递员。

3.中顺快递公司的资产被冻结,相关人员被拘留,并面临刑事指控。

4.受骗的投资者和快递员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追回被骗的资金。

5.法院判决中顺快递公司退还被骗的资金,并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刑事处罚。

6.中顺快递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得再从事快递服务业务。

7.这起案件的曝光引起了公众对快递公司非法集资行为的关注,监管部门也加强了对快递行业的监管力度。

案例二:申通快递非法集资案背景申通快递是中国一家知名的快递服务企业,成立于1993年,总部位于上海市。

该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拥有广泛的物流网络和客户群体。

然而,该公司涉嫌非法集资,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调查。

过程1.2017年,申通快递公司推出了名为“申通宝”的投资产品,声称投资者可以获得高额的固定回报率。

2.申通快递公司通过与合作伙伴签订协议,在快递员中推广该投资产品,并以高额的佣金作为诱饵,吸引他们帮助推销。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XX非法集资案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XX非法集资案

案例一:非法集资案例 #### 案例:张XX非法集资案事实经过:张某在某城市设立了一家名为“XX投资有限公司”的公司,宣传称可以通过他们的投资项目获取高额回报。

他们以推销高回报的理财产品为名,进行广告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人的注意。

投资人被承诺可以获得每月10%以上的回报,并且可以获得额外的返利。

在短时间内,很多人纷纷投资,将资金投入到该公司项目中。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该公司突然停止了回款,并且找不到任何与该公司有关的人员。

投资人发现他们的资金被骗走了。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内容包括那些具有下列特点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承诺给予一定投资收益,并且以新集资者的参与来偿还老债务者的本金和利息的非法集资行为,以及那些经承诺达到退还投资者本金的目的后继续集资的行为也属于非法集资犯罪。

根据该法规定,如果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非法集资罪,那么他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目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或者公序良俗的,该合同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人们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并要求返还被骗取的投资款。

建议:1.在选择投资项目时,投资者应该保持审慎和警惕的态度,要多加了解项目的底细,特别是涉及高回报的投资项目。

要仔细核实投资机构的资质和监管情况,并查看是否有相关执照和证书。

2.在与投资机构签订合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投资收益、退出机制和风险提示等方面的条款。

如果有不明确或令人怀疑的条款,要及时向律师咨询,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护。

3.一旦发现投资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要及时报警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争取返还被骗取的资金。

案例二:商业合同纠纷 #### 案例:李XX与王XX的商业合同纠纷事实经过:李某是某公司的老板,王某是某供应商公司的负责人。

非法集资代位权之诉案例

非法集资代位权之诉案例

非法集资代位权之诉案例1、案例一:西城分局破获郑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简介:被告人郑某、马某与孙某、郭某经商定后,于2016年至2019年间,组织北京健尔康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会员投资北京中圣明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理财项目,许诺高额回报,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案件涉及集资参与人总计达200余人,非法吸收资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1亿余元。

作案手段:犯罪嫌疑人通过成立公司招募会员,并向公司会员推荐投资理财项目,利用合法公司外衣,通过宣扬投资理财项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件警示:无论投资者成为何种公司的何种身份,公司承诺何种回报,对于任何投资理财项目,投资者应该格外谨慎,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切勿被高额利息蒙蔽双眼,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和防范犯罪意识。

2、案例二:朝阳分局破获赵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情简介:2013年至2018年间,赵某伙同左某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北京普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普伴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北京普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方易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蓝宝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地,以投资公司理财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协议,非法吸收集资参与人资金,公司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余亿元,其中现金投资人民币3亿余元,房产抵押类投资人民币7亿余元。

作案手段:赵某伙同他人,在上述各公司任职期间,因其担任渠道管理经理、业务支持专员、业务支持总监等职务,主要负责寻找合作公司、帮助房产抵押贷款类投资人完成房产抵押贷款等工作,以房屋抵押借款等形式投资项目有高额返利为由,获取投资人信任,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合伙协议、债权收益权转让协议等,非法吸收人民币10余亿元。

案件警示:为达到非法集资目的,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虚构美化投资项目、承诺高额返利、签订各种协议等各种手段骗取投资者信任。

因此,投资者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不要受高额返利诱惑,无论何种投资项目、通过何种投资形式,投资的本质均是收益越高的投资项目风险越大,不要贪图小利,远离非法集资。

创投企业 非法集资案例

创投企业 非法集资案例

创投企业非法集资案例随着互联网和创新科技的快速发展,创投企业越来越成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也借助创投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财务损失和社会不稳定。

下面将介绍几个典型的创投企业非法集资案例。

1.神秘消失的创投公司张某是一位年轻的创业者,他相信自己的项目能够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于是,他通过互联网找到了一家以投资为主的创投公司,并将自己的项目提交给了该公司。

该公司在短时间内表示愿意投资,并要求张某交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作为保证金。

张某怀着期待的心情交纳了手续费,但没想到创投公司接收到手续费后就销声匿迹了。

实际上,这家创投公司根本没有实际投资意图,只是以此为借口非法集资。

2.虚假项目的诈骗李某是一位有着多年创业经验的创业者,他决定通过创投企业获得更多资金支持。

他在一个论坛上看到了一则创投项目的信息,觉得其发展潜力巨大,于是马上联系了该创投企业。

该企业给出了一份看起来很专业的商业计划书和信用资料,李某相信了他们的诚意,并投入了大量资金。

然而,没过多久,李某发现这个项目的商业计划书中存在很多虚假数据和不可信的信息。

他后来追查发现,这家创投企业只是一个设立不久的公司,并没有足够的实力进行投资,而是通过制造虚假项目来非法集资。

3.高额回报的诱惑王某是一位投资者,他看到有一家创投企业号称自己拥有独特的投资渠道和高额的回报率。

该创投企业声称能够以保本保息的形式迅速为投资者赚取高额利润。

王某被诱惑住了,投入了大量资金到这家创投企业。

然而,没过多久,他发现该创投企业开始逾期支付回报,后来干脆停止了与投资者的联系。

实际上,该创投企业并没有真正的投资渠道,只是通过高额回报的假象吸引投资者资金,然后挪用资金用于非法目的。

4.涉及多个层级的传销模式杨某是一位想要创业的青年,他看到了一则关于某创投企业的招聘信息,说可以通过该企业获得投资支持。

他加入了该企业,然后被告知需要在自己的社交圈中招募更多的人,并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佣金。

通康集团非法集资案例

通康集团非法集资案例

通康集团非法集资案例背景通康集团是中国一家知名的保健品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北京。

该集团在中国的保健品市场上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销售额一直保持增长态势。

然而,通康集团在其经营过程中涉嫌非法集资,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调查。

过程2017年,中国监管机构开始对通康集团展开调查,怀疑该公司存在非法集资行为。

调查发现,通康集团通过虚构高额回报和承诺,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投资其所谓的“保健品项目”。

投资者被告知,只要购买通康集团的保健品,就能获得高额的回报和分红。

通康集团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推广,包括电视广告、网络营销和直销等手段。

他们聘请了一些知名人士作为代言人,以增加产品的可信度和吸引力。

此外,通康集团还组织了一些宣传活动和培训班,吸引更多人加入他们的投资计划。

据调查,通康集团的非法集资规模巨大,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

他们通过不断发展下线会员和推广人员,不断扩大投资人数和规模。

投资者被告知,只要加入通康集团的投资计划,就可以享受高额回报和分红,甚至有机会成为公司的合作伙伴。

然而,随着调查的深入,监管机构发现通康集团的运作模式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

首先,通康集团实际上并没有真正的保健品项目,他们所销售的产品质量堪忧,甚至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其次,通康集团的回报和分红完全依赖于新投资者的加入,属于典型的“庞氏骗局”。

最后,通康集团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规运营,未向监管机构报备相关信息,也未获得必要的许可证。

结果2018年,中国监管机构对通康集团进行了强制取缔,并冻结了其资产。

数百名涉案人员被逮捕并面临刑事指控。

通康集团的投资者面临巨大的损失,许多人因此陷入了经济困境。

此案件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

人们对于保健品行业的监管问题提出了更多的质疑,呼吁加强对类似公司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监管机构也加强了对保健品公司的监管,加大了执法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案件对于中国的金融市场和投资者教育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7.21•【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3起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这3起案例均是近年来审结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其中有的利用互联网借贷平台、有的虚构高额回报项目或投资“原始股权”等方式造成人民群众财产巨额损失,这些案件的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金融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司法实践。

案例一董某等非法集资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无期徒刑【基本案情】2013年,董某以控股公司交叉持股方式成立某网络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建立互联网借贷平台从事P2P业务,以投资理财、投资入股等方式非法集资,使用自融、截留融资款、高息养息等方法非法吸收和控制集资款,累计向5240人非法集资49亿余元,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16亿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董某无期徒刑;对受董某纠合的其余27名被告人,因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互联网借贷平台是一种网络借贷信息服务中介机构,为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直接借贷活动提供居间介绍服务。

本案被告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互联网借贷平台,通过户外广告、报纸媒体、互联网等大肆虚假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假借互联网借贷平台非法集资,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依法严惩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非法敛财的犯罪分子。

案例二李某某、田某某集资诈骗案——虚构高额回报项目非法集资主犯被判有期徒刑【基本案情】2016年,李某某、田某某等人注册成立四家公司,以投资马来西亚燕屋可获300%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公开集资后无法兑现集资款,289名投资人损失共7600万余元。

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日益繁荣,各类投资理财产品层出不穷。

然而,非法集资案件也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为维护金融稳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集资工作。

本文将以某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判决结果。

二、案件概述2017年,某地一家名为“XX投资公司”的企业涉嫌非法集资。

该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理财产品,承诺在短期内给予高额回报。

在短短几个月内,该公司吸引了大量投资者,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经调查,该公司并无实际投资项目,资金去向不明,涉嫌非法集资。

三、法律法规分析1. 非法集资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集资具有以下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使用诈骗方法;(3)非法集资,数额较大。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刑罚包括:①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③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民事责任非法集资行为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具体包括:①返还投资者本金;②赔偿投资者损失;③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XX投资公司及其负责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同时,责令被告人返还投资者本金,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XX投资公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采用虚假宣传手段,非法集资数十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非法集资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我国政府打击非法集资的决心。

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非法集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以某金融公司为例,探讨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

某金融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民间借贷业务。

公司成立初期,业务发展迅速,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张,公司逐渐陷入非法集资的泥潭。

2015年,某金融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二、案情概述经调查,某金融公司自2010年起,以高利率为诱饵,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公司经营。

具体做法如下:1. 宣传推广:公司通过电视、网络、传单等多种渠道,大肆宣传公司业务,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

2. 吸收存款:公司以高利率为诱饵,向投资者承诺年化收益率可达20%以上,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公司。

3. 滥用资金:公司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公司经营,而非按照承诺用于投资项目。

4. 挪用资金:公司部分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吸收的资金挪用,用于个人消费或偿还债务。

5. 逾期兑付:随着公司经营不善,部分投资者要求兑付,公司无法按时兑付,引发投资者恐慌。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2)向社会公众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3)扰乱金融秩序,造成严重后果。

在本案中,某金融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率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秩序,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的法律责任如下:(1)对单位判处罚金;(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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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案例
(银监局提供)
贾x等人非法经营(网络传销)案
【案情】2006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贾x伙同顾xx、魏xx等人加入境外传销组织,利用境外服务器开办“Gold Money”英文网站,并以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群众钱财。

发展对象以8元人民币购买一个Gold Money黄金货币(虚拟货币),分投资2000元、8000元、20000元、28000元人民币的不同档次购买虚拟金币,按2%-3%比例返还,一直返还240天。

Gold Money传销组织骨干成员主要由安徽、湖南等地社会闲散人员组成,涉案人员达1000余人,分别来自安徽、江苏、天津、河北等省市,非法经营数额达206万元。

【点评】“Gold Money”传销案是江苏省成功破获的第一起网络传销案件,与传统意义上的传销活动相比,网络传销具有传播更快、危害更大、涉及范围更广等特点。

不法分子一般不使用真名,多使用类似“野狼”、“五洲同庆”等昵称或网名,同时使用虚拟货币结算,更具有隐蔽性。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上的虚拟投资要慎之又慎,也许这正在与你昵称的网友给你的温柔一刀。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
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案情】2003年7月冠龙公司成立,主要经营生物技术开发、生物制品研究、销售,种植业、养殖业等。

公司成立后,对外宣称养殖药蚁可获得很高的回报率,即公司以400元/窝的价格出售优质药蚁蚁种给养殖
户,再由养殖户以委托养殖的形式,由公司提供养殖的场所、养殖人员以及相关技术,对其所购买的药蚁代为养殖,养殖户每窝付给公司委托养殖费60元,每窝每年繁殖32窝药蚁,再由公司以每窝20元的价格向养殖户回收,其回报率高达39.13%。

2003年7月至2004年7月,冠龙公司先后与54户养殖户签订了《特种药蚁蚁种销售合同》、《特种药蚁委托养殖合同》和《特种药蚁回收合同》,总共吸收公众存款160余万元,后冠龙公司无力回购药蚁,主要负责人卷款逃跑。

【点评】此类案件,犯罪分子为了达到骗取资金的目的,往往对他们的整个行为进行精心的伪装。

首先,为公司取一个含有高科技名词的响亮名称,吸引公众注意;其次,利用各种形式的广告大肆宣传,一般对外宣称是“国家级重点项目”、“重点工程”等,甚至请名人做代言人,增强可信度;其三,大多选择蚂蚁、仙人掌等大家不熟悉的商品作为代管、代养的对象,迷惑群众;其四,承诺高额利润回报,并且许诺群众只投资不承担风险;其五,利用合同的方式增加信誉度,让群众感到其手续是合法的。

对于一些大肆进行宣传的新型的、高回报的投资方式,广大群众要有清醒地认识,不要对“一夜暴富”抱侥幸心理,自觉抵御诱惑,谨慎投资。

对于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评估、公证,仅仅以集资者信用担保的非法集资,都要坚决抵制。

目前全世界资本利率一般都在15%以下,如果出现30%、50%甚至60%的高额回报,就应该考虑是不是骗局了。

聂玉声非法集资案
【案情】聂玉声(男,37岁,福建省三明市人)自1998年以来在山西先后成立晋闽食用菌有限公司、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

由于经营不善,产品销不出去。

于是,聂玉声自创了“先树品牌,再搞销售,定牌
生产”的经营理念,撰写了《苦干不如巧干,移山不如搬家》的宣传册,从1999年10月开始非法集资活动。

主要针对下岗职工、待业青年和残疾人。

之后,聂玉声在太原又分别注册成立了山西三江源璞真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山西璞真假日俱乐部有限公司、璞真大厦(与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合称“璞真事业机构”)。

璞真事业机构共有工作人员54名,聂玉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9年以来,璞真事业机构所属的4个公司按照“先销售后生产,先树品牌后做市场”的理念,在山西省5个市(地)、县设立分支机构,主要办法是:(1)实施绿色财富计划--植树。

客户作为投资方,璞真事业机构作为接受委托方负责组织实施“速生丰产林”项目,双方签订有委托合同,每投资1万元,按A级计算,五年后回报2.2万元,25年后回报50万元;(2)抵押销售,定期返本加高息。

客户与璞真事业机构签订产品委托销售书,如客户购买1万元的璞真产品,产品由璞真事业机构代销,半年后还给客户本金1万元,第七个月回报1000元,第八个月再回报1000元;(3)建筑炎、黄二帝塑像、炎黄帝博物馆和炎黄帝研究会。

客户投资1万元,马上返还3000元,一年以后再返还1万元;(4)建立安养中心。

在阳泉、榆次、平遥、介休、灵石、武乡等县(市)建立安养中心,当地的孤寡老人与璞真事业机构签订协议,交2万元就可以到安养中心免费生活一年。

一年后退出,2万元退还本人。

如再住,再交2万元(晋中、阳泉、长治有9个安养中心,有90余名老人入住,安养中心未办任何手续);(5)将他人生产的无牌酒、饮料等商品贴上“璞真”商标,冒充灵芝酒、灵芝饮料等灵芝产品进行销售;(6)以璞真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名义,鼓励集资者交会员费办会员卡,到期返还20%以上的回报。

以更高回报引诱入
会者发展下线,升级为贵宾卡、至尊卡。

【点评】此案犯罪分子主要是以虚拟骗局为载体、高额回报为诱饵、宣传造势为助力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其之所以得逞的主要原因是:首先,公司工商执照、司法公证样样俱全,为其非法活动披上了“合法”外衣;其次,部分群众缺乏法律观念和理性心态,易受犯罪嫌疑人欺骗。

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但抱有侥幸、赌博心理,冒险参与。

广大人民群众应通过学习法律知识,认识此类犯罪严重危害性,识破非法集资者欺骗伎俩,增强识假防骗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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