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和交通事故可否重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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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但很多时候规定了其中的医疗费是不得重复赔偿的。

在交通事故导致职工工伤的情况下,对于肇事司机的赔偿与工伤赔偿,工伤职工是只能选择其一,还是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下面,小编为你介绍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的知识。

在上下班途中,因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在赔偿的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相竞合。

此时,受害人处于一方面,由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形成了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劳动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主张工伤赔偿的同时可否依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等民事法律法规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常发生争议,法律未给予明确规定,各地的做法也大相径庭,经常出现相同情况不同对待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不过就很多地区而言,未规定工伤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先后顺序,仅规定医疗费不得重复支付。

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能同时享受吗?

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能同时享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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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 实 中。 因第三人侵权 引起 的工伤事故 时有发生 , 比如职

以上款项共计人民币 4 0 20 0元。
工在上下班途 中被他人违章 驾驶 的机动车撞伤 ,就是 非常典型 的因第三人侵 权引起 的工伤 。那么 , 工伤职 工在获得侵 害人 的赔
偿金 1 8 .2元 , ×2 12 55 年 0年 X2 %= 51 20 0 4 4 .8元 ,医疗 费用 工伤结论或劳动鉴定结论( 0 0年 6月 4日l 21 的次 日( 6月 5日 ) 2 1 .4元、 19 1 5 误工费 4 . 81 4元 / X10天 = 5 .5元 , 院 起算 。 天 2 58 76 住 综上所 述 。 申请人 的仲 裁申请在仲裁时效期 内。 享有 申请 仲 伙食补助费 5 0元 / X2 天 6天 =1 0 0元 )2 1 3 。 0 0年 6月 4日, 经 劳动能 力鉴定 委员会鉴定为伤残 8级 ,0 0年 6月 1 21 4日, 魏某 裁 的权利 。 向某市 人社 局信 访办提 出要 求单 位发放 工伤工 资及各种赔 偿 。 ( ) 向赔付和单 向赔付问题 二 双
赔偿争议案件做一下 简要 分析 ,就案件 中的几点 问题 提 出自己
的见解。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 申请仲裁 的 “
时效期 为一年 ,仲 裁时效期 间从 当事人知道或 者应 当知道其权 利被侵害之 臼起计算。前款规定 的仲裁 时效 , 因当事 人一 方向对
案情简介
或者 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 或者对方 当 魏某 系吉林 省某 皮革有限公司职工 ,0 7年 2月份开始在 方 当事人 主张权 利 , 20 单位工作 , 每月工资 15 0元。2 0 0 0 9年 6月 侣 日六 时左 右 , 上 事人 同意 履行 义务而 中断。从 中断时起 ,仲裁 时效 期间重新计 《 第十条也有 明确规定。 班途 中乘坐 出租车 与一辆 农用四轮车相撞 , 经医院诊 断 : 左侧股 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

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

Grief is no greater than heart death, and no more exhaustion than heart fatigu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工伤交通事故怎么赔偿双重赔偿现实生活中工伤交通事故双重赔偿问题引起了很多人的重视。

可以肯定的是,符合相关标准的是可以进行工伤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

根据工伤和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规定进行计算赔偿。

生活中,我们面对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都有一定的了解,不少人,特别是经历过交通事故或者工伤的人来说,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是很了解的。

但是,不少人面对工伤和交通事故的双重伤害的时候,涉及到双重赔偿的问题时,可能会产生疑惑。

我能进行双重赔偿吗?事实上,交通事故和工伤属于赔偿的两个范畴,其所参照的法律法规都是不同的。

因此,在特殊条件下,当事人是可以进行工伤或者是交通事故的双重赔偿的。

下面就是关于双重赔偿的相关依据:首先来看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文件中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无论是企业还是事业的单位,个体上商户,都是工伤保险的范畴之一,用人单位或者是个人都需要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我们日常中所包含的五险其中就包含了工伤保险费用。

当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为工伤的事故遭受到了人身的损害,此时参照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请求工伤保险的赔偿。

此时针对的部门是指社会保障部门,而不是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工伤的保险关系,或者是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用的,当发生了工伤事故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国所说明的补偿依法补偿。

劳动者在进行领取相应的赔偿金时,其本人或者亲属对于工伤赔偿存在异议的时候,此时已经涉及到劳动争议事件之中了,不能直接向法院进行起诉。

需要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时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就是关于工伤的相关解释,可以发现当发生工伤事故的时候,其赔偿的对象往往是社会保障部门(用人单位)进行承担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

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

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某些情况下是可以构成工伤的,此时受害人不仅可以找肇事者进行赔偿,同时也可以按照工伤待遇获得赔偿,那么你知道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吗?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知识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道路交通事故与工伤待遇哪些不能双赔(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二、工伤认定范围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

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范围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范围

交通工伤双重赔偿范围一、医疗费用在交通工伤双重赔偿范围内,医疗费用包括因工作受伤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手术费以及其他相关的医疗费用。

这些费用是为了治疗工伤所必需的,应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二、伤残赔偿金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身体伤残时,可以根据伤残等级获得相应的伤残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三、误工费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无法工作所产生的收入损失,可以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但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四、护理费用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劳动者,需要雇佣护工或家人护理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获得护理费用赔偿。

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但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五、交通费用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需要前往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交通费用包括救护车费用、转院费用、家属陪同产生的交通费用等,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作受伤导致劳动者需要住院接受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伙食补助费,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七、营养费用对于因工作受伤导致身体严重虚弱,需要加强营养所产生的营养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营养费用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八、抚恤金对于因工作死亡的劳动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抚恤金赔偿。

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九、丧葬补助金因工作死亡的劳动者需要进行丧葬所产生的丧葬补助金,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承担。

十、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因工作死亡的劳动者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补助金的金额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和交通意外险共同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工伤车祸双重赔付流程

工伤车祸双重赔付流程

工伤车祸双重赔付流程随着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工伤事故和车祸频繁发生。

这些事故给员工带来了经济和身体上的伤害。

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了工伤、车祸赔偿的法律程序。

本文将重点介绍工伤车祸双重赔付的流程。

一、相关概念1. 工伤事故:也称职业病,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执行工作任务所引起的由工作场所、工作场所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等因素所导致的人身伤害、疾病和死亡。

2. 车祸: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时,发生的突然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3. 双重赔付:是指因同一事故发生的工伤和车祸同时具备赔付条件,合法受益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

二、赔付标准1. 工伤赔付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应当支付下列工伤保险金:(1)治疗费:包括基本医疗治疗费和特殊医疗治疗费。

(2)伤残津贴:是指劳动者因工作造成职业病、工伤致残,被视为丧失劳动能力一部分而享受的现金补偿。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劳动者在工伤医疗期间,因治疗原因需支付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予以补助。

(4)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对于因劳动者死亡而失去供养人员的,予以一定数额抚恤金的现金补偿。

2. 车祸赔付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办法》,非机动车辆的最高赔偿标准是10万元,轿车的最高赔偿标准是10万元,但是多数情况下实际赔付金额都比较低。

三、双重赔付规则双重赔付的规则主要涉及保险和司法方面。

1. 保险方面在工伤保险和车辆损失保险中,双重赔付是被谴责的。

受益人如果在同一时间被两种保险公司双重赔付的话,受益人必须返回其中一个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

而对于不同的保险公司,在不同时间分别发生工伤和车祸的情况下,受益人可以从两个保险公司获得赔付。

2. 司法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条例》,受伤或死亡的保险受益人可以从交管部门或车辆驾驶人获取保险赔偿。

此外,因个人意外伤害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向人身损害赔偿要求赔偿。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主责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主责

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主责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治疗保障。

而在工伤赔偿中,如果是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那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工伤赔偿中交通事故的主责问题展开探讨。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的主责是根据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责任归属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工伤赔偿中,如果劳动者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为受害的劳动者办理工伤认定和工伤赔偿手续。

而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是其他车辆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那么责任主要应由对方承担。

其次,对于工伤赔偿中的交通事故主责问题,需要进行详细的责任认定和证据收集。

劳动者在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向企业报告,并配合企业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

如果需要进行司法救济,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交通警察进行调查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在工伤赔偿中,这些证据将对事故的责任认定起到重要的作用。

此外,对于工伤赔偿中的交通事故主责问题,劳动者和企业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如果事故责任清晰,双方可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企业依法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而如果责任认定存在争议,双方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途径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总的来说,工伤赔偿中的交通事故主责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认定。

劳动者和企业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和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最终依法解决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

同时,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最大限度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本文能够对工伤赔偿中的交通事故主责问题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工伤的双重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工伤的双重赔偿问题

工伤的双重赔偿1.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可以获得双重赔付。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

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职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救济。

3.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调整。

4.因此,工伤人员完全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又依道路事故处理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的侵权损害赔偿。

以上内容就是关于工伤双重赔偿范围的,依据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①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

③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关系,只要该单位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也是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予以赔偿。

换言之,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④如果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对工伤保险赔偿有异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

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在已得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还能否再享受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

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武汉2022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赔偿案例

武汉2022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赔偿案例

武汉2022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赔偿案例女导游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悲剧过后,死者生前丈夫和女儿等4位继承人,在获得交通事故案赔偿后,依据工伤死亡确认,再将作为用人方的某旅行社告上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被告旅行社支付工伤死亡保险赔偿金415365.2元,而被告旅行社则认为原告方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索赔案中已经获得了巨额赔偿,不应再获得工伤赔偿。

针对死者继承人能否获得双重赔偿这一争议焦点,鼓楼区法院审理认为,在工伤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共存的情况下,人身利益可获得双重赔偿。

法院根据这一认定,判决被告旅行社向原告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59525元、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95245.98元。

判决生效后,鼓楼区法院于日前执结了这起案件。

2022年4月2日,南京某旅行社承接了一单华东五日游业务,但由于导游人手不够,于是就从南京市导游人员管理中心临时聘用林梅为该旅游团导游。

时年30岁的林梅是一名很优秀的导游,每年旅游旺季聘用她带团的旅游公司很多。

4月20日,林梅接受该旅行社的指派带团出行。

怎知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次日林梅带团前往无锡旅游的途中,却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林梅被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死亡。

事故发生后,林梅的丈夫李峰、七岁大的女儿李蓓以及她的父母亲林强、刘珍等家人都悲痛欲绝。

处理完林梅的后事后,李峰便去找某旅行社交涉,毕竟人是在为他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出车祸死亡的,提出要旅行社认可与林梅存在劳动关系、确认林梅属因工死亡,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然而令李峰想象不到的是,旅行社却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既不承认与林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不承认林梅的死亡性质属因工死亡,更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李峰等人咽不下这口气,开始了漫长的维权之路,既要为死去的林梅确认劳动关系和定性为因工死亡,又要状告车辆肇事方索赔因林梅死亡而造成的损失。

经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林梅与旅行社的劳动关系得到确认。

但旅行社对此不服,他们认为与林梅之间仅是临时聘用关系,根本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上的劳动关系。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

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工伤交通事故双赔规定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工人受伤或者死亡,同时符合工伤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双重条件,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

具体规定如下:一、双重赔偿责任的确定1. 工伤认定: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相关规定,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各种意外事故和职业病。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必须证明事故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2. 交通事故认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之间碰撞、追尾、侧翻等意外事件。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必须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事故责任方。

3. 双重赔偿责任确定:如果一个事故既符合工伤认定标准,又符合交通事故认定标准,可以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和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保险主要覆盖医疗费、伤残津贴和生死抚恤金,交通事故赔偿主要覆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二、双重赔偿金额计算方式1. 医疗费用: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可以同时申请工伤保险报销和交通事故赔偿,但是双重赔偿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数额。

2. 误工费用:工伤保险对受伤人员的误工费用进行补偿,交通事故赔偿也对误工费用进行补偿。

两者之间如果有重复部分,应按照较高的补偿标准进行发放。

3. 伤残津贴和残疾赔偿金:工伤保险对伤残的受伤人员发放伤残津贴,交通事故赔偿对受伤人员进行残疾赔偿。

根据不同的伤残程度和残疾程度,分别进行补偿,并按照较高的标准进行发放。

4. 生死抚恤金:工伤保险对受伤人员的家属发放生死抚恤金,交通事故赔偿也对受伤人员的家属发放抚恤金。

双方赔偿的金额根据受伤人员的死亡程度和责任方的不同进行计算。

三、赔偿申请和处理流程1. 工伤保险申请:受伤人员及其家属需要将工伤保险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由其负责审核和审批。

2. 交通事故赔偿申请:受伤人员及其家属需要将交通事故赔偿申请材料提交给事故责任方所在地的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由其负责办理赔偿事宜。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交通事故与工伤双重赔偿对照表
、重复赔偿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原工资福利
误工费
医疗费
医疗费
护理费(停工留薪期间)生 活护理费
护理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
交通费
交通费
外省市就医食宿费
外省市就医住宿费、伙食费:
康复治疗费
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 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
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
供养亲戚抚恤金
被抚养人生活费
丧葬补助金
丧葬金
、兼得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残疾赔偿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死亡赔偿金
三、专属项目对照列表
工伤
侵权
伤残津贴
营养费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精神抚慰金
陪护人员住宿费、伙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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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

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其不负主要责任或无责任的,该受伤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工伤事故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其不负主要责任或无责任的,该受伤属于工伤,可享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法律依据如下: 1、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是我国法律的适用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因此应适用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再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2、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交通事故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理依据: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 1、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其性质属于劳动保险待遇权利,由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补偿,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保障,具有其显著的社会保障性,伤者或死者家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补助金、抚恤金等。

2、民事侵权交通事故: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赔偿,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二是有损害的事实;三是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四是主观上有过错。

由肇事者对受害者进行的民事赔偿,肇事者应承担过错责任。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

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是可以双重赔偿的;只要交通事故与工伤发生竞合时,那么在赔偿时候就可以双重给予;但对于发生的医疗费用还有康复费等以及获得相应赔偿的,那么就不应该在重复给予。

一、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规定可以双重赔偿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的规定,当工伤与交通事故发生竞合时,伤者是可以既享受工伤待遇又向肇事司机索赔,即获得双重赔偿。

二、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双重赔偿的处理原则对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责任导致职工遭到事故伤害、并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偿的,同时又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认定情形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的,其工伤待遇应当区分待遇项目、支付途径分别处理,原则是:(1)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属参保职工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2)属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若其赔付金额低于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水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至规定标准;(3)属于赔偿性的待遇项目,只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对赔偿待遇项目没有作出竞合规定的,应依法按规定赔偿相应的待遇项目。

三、工伤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一样吗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与工伤赔偿标准不一样。

工伤赔偿依据是《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而交通事故的赔偿依据是有关民事法律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发生了交通事故同样又被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对于受害者在申请赔偿的时候是可以兼得的,对于在赔偿的时候一般都是使用的互补原则,只要不让受害者的利益受到损失,那么两者的赔偿才能算是合理、合法的。

上班途中受伤获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再要工伤赔偿

上班途中受伤获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再要工伤赔偿

上班途中受伤获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再要工伤赔偿上班途中受伤的情况是相当常见的,特别是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由于各种诱因,交通事故接踵而至。

如果足够幸运,事故只会造成轻微的伤害,但在一些情况下,受伤的后果可能非常严重,造成失去工作能力或者生命危险。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了解一下能否再要工伤赔偿。

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形式,包括轻微的划痕、挫伤、骨折甚至坠落等严重的伤害。

如果事故是由他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你就有权利要求赔偿。

赔偿是指向事故受害者提供的经济帮助,帮助他们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

交通事故赔偿的内容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医疗费用和赔偿金。

医疗费用是指事后必要的治疗费用,赔偿金则是根据受害人的伤害程度和所受经济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赔偿金的数额通常由保险公司作为中间人来处理和提供,而保险公司则需要根据受害人受伤情况、所在地区和保险费率等因素来制定赔偿方案。

在这之后,如果事故造成的伤害足够严重,而你不得不休假并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金恢复身体健康,那么你就有权再要工伤赔偿。

工伤赔偿是指雇主提供的赔偿,以补偿员工因工作而受到的事故伤害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

工伤赔偿是由雇主支付的,但这也取决于事故的起因和事后的证明。

在一些情况下,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可能不在办公室或工作场所,而是在上班途中。

在这种情况下,您将需要证明您的受伤与您的工作任务有关,并且乘车方式是您的雇主要求的。

这有助于确保您可以获得工伤赔偿,而不是仅仅依靠您的医疗保险。

对于那些通过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的雇员来说,上述情况尤为重要。

如果您是在乘坐公共汽车、地铁或其它公共交通工具时受伤的,但您的雇主没有要求您使用特定的乘车方式,则您可能就无法获得工伤赔偿,而只能依靠医疗保险或事故责任方的赔偿。

总之,在上班途中受伤的情况下,您有权利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但您需要能够证明受伤与工作任务有关,并且您的乘车方式是雇主要求的。

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权利和应该采取的行动,请咨询您的雇主或专业律师,以免在追赔过程中遭受更多的损失。

交通和工伤双赔的清单

交通和工伤双赔的清单

交通和工伤双赔的清单交通和工伤双赔的清单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是指在工作过程中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

为了保障工人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济,劳动法规定了一些双赔的内容。

以下是一个包含交通和工伤双赔的清单:1. 医疗费:工伤者的医疗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2. 工伤津贴:对于因工伤而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工伤津贴作为其生活保障。

工伤津贴的标准根据工伤程度和工资收入确定。

3. 职业康复费:对于因工伤致残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职业康复费用,包括康复设备、康复治疗费用和康复用品等。

4. 丧葬费:对于因工伤身故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丧葬费,包括火化费、遗体运输费、丧葬用品费等。

5. 相关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对于因工伤而需要较长时间康复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误工费和护理费,以补偿其因康复期间无法正常从事工作而造成的损失。

6. 工伤辞退补偿金:对于因工伤而被用人单位解雇或辞退的职工,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补偿金,以弥补其因工伤而失去工作机会的损失。

7. 心理赔偿金:在交通事故和工伤双赔中,如果工伤者遭受到心理创伤,用人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心理赔偿金,以帮助其恢复心理健康。

8. 法律费用:工伤者在索赔过程中可能需要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和代理,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费用。

9. 公司赔偿标准:一些大型企业为了进一步保障员工的福利,可能会制定更为详细和全面的赔偿标准,如住院每日赔偿标准、手术费赔偿比例等。

以上只是一份普遍适用的交通和工伤双赔的清单,具体的赔偿标准和内容可能会因地区、行业和个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工伤者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申请,并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最高院公报案例确认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1

最高院公报案例确认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1

最⾼院公报案例确认交通事故与⼯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1问:企业职⼯在上下班途中或⼯作期间发⽣⾮本⼈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形成⼯伤事故与交通事故的竞合,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以下⽤最⾼院公报案例和部分⾼院裁判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最⾼院公报案例确认交通事故与⼯伤竞合时,可以获得双重赔偿案例索引:《伏恒⽣、张正花等与连云港开发区某某市政园林⼯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审民事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民法院(2015)连民终字第00159号《最⾼⼈民法院公报》 2018年第3期(总第257期)(⼀)案情简要伏某某于2006年8⽉份⾄连云港开发区某某市政园林⼯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处从事环卫保洁,2008年12⽉14⽇,伏某某在打扫卫⽣时遭受交通事故受伤。

2011年8⽉30⽇连云港市⼈⼒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连⼈社⼯伤认字[2011]第98号⼯伤认定书,认定伏某某受伤部位及伤情为⼯伤。

2012年3⽉27⽇,连云港市劳动能⼒鉴定委员会评定伏某某⼯伤伤残等级为五级。

2013年12⽉9⽇伏某某因病死亡。

伏某某1955年6⽉23⽇出⽣,伏恒⽣系其⽗亲,张正花系其妻⼦,伏彩军系其之⼦。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伏恒⽣、张正花、伏彩军申请变更诉讼主体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伏某某已获交通赔偿,现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某公司⽀付停⼯留薪期⼯资、⼀次性伤残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争议焦点伏某某的交通事故已获赔偿,某某公司是否应当⽀付⼯伤赔偿?(三)法院判决结果⼀审法院认为:对伏某某申请仲裁和各项费⽤,认定如下:⼀、停⼯留薪期⼯资43700元。

2008年连云港市社保缴费基数为1369元,伏某某停⼯留薪期⼯资应为8670元(6⽉×1369元/⽉+1369元/30天×10天)。

⼆、⼀次性伤残补助⾦24642元。

伏某某伤残五级,其⼀次伤残补助⾦为24642元。

三、⼀次性⼯伤医疗补助⾦69119.4元。

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

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

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工伤和交通事故是两种不同的意外事件,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存在竞合关系。

下面将详细叙述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

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职业病。

而交通事故则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碰撞、撞人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意外事故。

由于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相对常见,所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人员中,也有一部分是由于交通事故引发的。

当工作人员在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工作中受伤时,就会出现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

比如一名送货员在驾驶货车途中发生了车祸,导致受伤,这就是工伤和交通事故相竞合的情况。

此时,受伤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和交通事故责任法进行维权。

在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的情况下,受伤者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时申请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

在申请工伤赔偿时,受伤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伤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比如工作记录、证人证据等。

而在申请交通事故赔偿时,受伤者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于对方的过错造成的,比如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现场照片等。

在受伤者申请赔偿时,工伤和交通事故赔偿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因为在工伤赔偿中,赔偿金额一般较高,而且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存在,可以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

而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赔偿金额一般较少,且根据责任认定不同可能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例。

因此,受伤者需要进行权衡,决定选择以哪种方式申请赔偿。

总的来说,工伤和交通事故竞合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受伤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受伤者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法和交通事故责任法同时申请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

然而在申请赔偿时需要进行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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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交通事故可否重复补偿
来源:作者:日期:11-02-21
工伤和交通事故可否重复补偿案例介绍:李某在下班途中因机动车违章肇事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责任人赔偿后可否再向其所在单位要求工亡待遇?根据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
工伤和交通事故可否重复补偿
案例介绍:李某在下班途中因机动车违章肇事死亡,其近亲属在获得责任人赔偿后可否再向其所在单位要求工亡待遇?
根据1996年10月1日试行的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

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负责起草《工伤保险条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王丽处长解答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确实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如果是工伤,劳动者当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又构成民事侵权的,工伤职工可以要求获得民事赔偿,即条例认可双重赔偿。

工伤待遇其实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保险事故而理应享受的待遇,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参保性质的特殊的人寿保险。

根据保险法理论,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并不具有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补偿性质,也不存在实际损失低于或高于保险金额的问题,保险只是履行合同的定额给付义务。

因此,做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遭受第三者侵害引起损失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在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后还可行使向第三者索赔权。

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在获得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后,保险人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

所以根据保险法的精神,对
于有关人的生命和身体的人寿性质的保险,受益人理应享有兼得多份保险收益或者多份不同性质赔偿的权利。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兼得彰显对人身价值的尊重和保护,也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也是对工伤劳动者劳动价值的极大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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