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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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6]22号
【发布部门】扬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16
【实施日期】2016.02.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扬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扬府办发[2014]81号)以及市人大《关于切实加强全市水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决议》的要求,现将《扬州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按照本计划要求,制定工作推进计划,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全面按期完成。
附件:扬州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6日
扬州市2016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根据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省政府《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及《扬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编制本工作计划。
一、年度目标
2016年,扬州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空气质量达标率大于67.9%,重污染天数少于7天,臭氧超标天数少于52天,确保细颗粒物(PM2.5)浓度比2013年下降13%以上,细颗粒物(PM2.5)浓度低于60.9微克/立方米。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产业结构
1、严格项目准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2、化解过剩产能。通过兼并重组、关闭和转型升级等方式,实施船舶行业化解产能计80万吨载重量。
3、淘汰落后产能。淘汰电镀行业落后产能0.3万吨。
4、推进企业转型搬迁。加快主城区范围内扬农化工集团的转型升级,推进通裕集团、联环药业、裕华织造等企业的搬迁进程。
(二)优化能源结构
1、燃煤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