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哈政发法字[2011]3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哈政发法字[2011]3号2011-02-28 16:19:02 哈尔滨国土资源局根据《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黑政发[2008]10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黑政函[2010]140号)规定,现将哈尔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有关实施事宜公告如下: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一、自2011年1月1日起,哈尔滨市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本公告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二、2010年12月31日前报批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执行: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一)已经国家和省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的,按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落实。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二)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报批前期工作程序,并已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原则上按照报批的征收土地方案落实。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三)已经依法履行征收土地前期工作程序,但尚未呈报省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三、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4%--6%补偿标准执行。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四、市辖区(不含呼兰区、阿城区)区域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构筑物的补偿,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安置补偿的相关规定执行。
jp5农民法律服务中心--专门为农民维权,抵制非法占地拆迁!呼兰区、阿城区和县(市)区域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所在地区、县(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1.01•【字号】哈政办综[2010]17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10〕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一月一日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征地工作顺利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8〕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征地补偿安置的基本原则(一)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征地工作,严格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坚决打击采取非法手段诈取国家征地补偿资金的违法行为。
对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违法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和抢种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等,一律不予补偿;对不具备生产功能的棚室、鱼池和不能灌溉的水井等农业、水利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二)坚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原则。
认真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规范征地行为,防止损害被征地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
多渠道拓宽安置途径,采取建立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多元化补偿的措施和手段安置被征地农民,保证失地农民的原有生活质量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保稳定”的原则。
属地区政府是征地维稳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确保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对未落实好征地安置补偿的不能强行征地。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哈建发[2003]11号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正文:---------------------------------------------------------------------------------------------------------------------------------------------------- 哈尔滨市市区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暂行规定(2003年1月13日哈建发[2003]11号)一、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额,包括原房补偿金额和区位补偿金额两部分。
(一)原房补偿金额原房补偿金额由原房补偿评估单位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原房补偿评估单价,按照原房重围价格结合结构、等级、成新确定。
房屋重围价格标准按照附年一确定,房屋结构等级分类按附件二确定,房屋新旧程度评定标准按附件三确定。
(二)区位补偿金额区位补偿金额由区位补偿评估单价乘以原房建筑面积确定。
区位补偿评估单价,按照拆迁区域补偿价格,结合被拆迁项目在该区域内的位置,评估出拆迁项目的区位基准价格,以栋或者幢为单位,对区位价格进行修正,然后再根据每个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位置、楼层、朝向、采光、户型等因素确定。
(三)拆迁补偿区域划分根据城区土地利用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市市区拆迁补偿区域划分为7个等级。
具体范围见哈尔滨市房屋拆迁区域类别划分图。
拆迁区域补偿价格标准,按附件四确定。
拆迁内河、铁路沿线两侧房屋的补偿区域价格由市政府另行确定。
二、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分为住宅、非住宅两类。
(一)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搬家补助费、有线电视迁移费、电话迁移费、煤气建设安装费。
搬家补助费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计算;有线电视迁移费按每户80元计算,电话迁移费按每户48元计算,煤气建设安装费每户1200元计算。
(二)非住宅搬迁补助费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包括机器、材料、动力电、生产用水等设施、设备的搬迁、拆装费和无法恢复使用设备的残值。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0)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2000年7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所有人和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有房屋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拆迁承办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承办资格,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全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七条建设单位必须持有市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拆迁范围文件,方可申请市拆迁办发布拆迁通告。
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拆迁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翻建、改建、装修房屋及其附属物,不准改变房屋使用用途,不准进行房产交易、析产、赠与、租赁、典当、抵押等活动。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房地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发布日期】1991.09.27【实施日期】1991.10.2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1992年9月22日)修改【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2月23日实施日期:1994年3月1日)废止哈尔滨市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法(1991年5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七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建设,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动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动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动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动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含合法自建证件,下同)的被动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持有合法使用证照的被动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城市建设动迁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动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动迁管理办公室,承担动迁管理具体工作。
第二章动迁管理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需要动迁,应向动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的动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动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动迁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动迁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动迁许可证》后,方可动迁。
第六条申请办理《动迁许可证》,须提交下列证件和资料:(一)建设计划、投资指标、建设规划和用地审批文件。
(二)经市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安置用房平面图。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09•【字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施行日期】2007.04.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3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长张效廉二○○七年四月九日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居住条件,保护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劳动、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拆迁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市、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发布拆迁通告。
在拆迁通告发布的拆迁范围和有效期限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四)办理与拆迁补偿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变更手续。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黑建房[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的通知(黑建房〔2013〕3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省农垦、森工总局住建局:为了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图(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12日黑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范化工作规程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关于下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实施规定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全省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行为规范、过程公开、结果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征收立项]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具备相关审查意见和资料。
主要包括:(一)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公共利益性质和名称;(二)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和项目征收范围图,界定项目四至范围;(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意见,界定项目用地中的国有土地四至范围。
哈尔滨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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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棚改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将进行归纳整理。
市棚改办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如果遇到电话打不通,也可以通过写信和发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咨询。
问:我家原来是20平方米房子,回迁安置后我能享受多大的房子?有何规定?答: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问:我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我想问问,对我这种情况在棚改拆迁时能给予什么特殊政策?答: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问:我是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棚户区拆迁户,这次棚改我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吗?答:可以。
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问:我家房屋无房照,但我们已在此屋住了20多年,请问,我能不能获得补偿?答: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_条例_
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很多城市现在正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的进程,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区将棚户区改造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大规模推进实施。
对于黑龙江省的棚户区改造有哪些政策呢?下文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欢迎阅读!黑龙江省棚户区拆迁补偿标准:补偿安置方式及政策(一)补偿安置方式。
采沉区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化安置。
(二)补偿安置政策。
1.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源分为采沉区棚户区新建房屋和政府集中购买房屋。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原可居住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户型予以安置,并对原可居住房屋评估单价和用于产权调换的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结算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抽签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差价额每平方米超过350元的,按350元结算;差价额每平方米低于350元的,以实际发生的差价额结算。
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45平方米以内差额面积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每平方米1350元结算;超出45平方米以上差额面积部分,按楼层价格结算差价。
新安置楼房基准价格为每平方米1650元,一层至五层每平方米1700元,六层每平方米1400元。
选择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的,以自主选房的方式确定安置用房,原可居住房屋面积每平方米补交差价500元,新安置楼房面积大于原可居住房屋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1800元结算。
可居住房屋(不包含偏厦子、门斗)应有炉子、火炕(床)、火墙、烟囱、保温棚、门窗、厨房、水井(或自来水)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屋。
2.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分为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和直接货币补偿。
(1)居民自主购买商品房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可由政府搭建买售服务平台信息库,限定商品房价格,引导居民到买售服务平台上自主购买商品房。
采沉区棚户区居民选择自主购买商品房的,要求先支付总房款与原房屋货币补偿款差额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7)正文:---------------------------------------------------------------------------------------------------------------------------------------------------- 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1997年2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和国家、省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建设或者政府为解决危房棚户区居民住房,需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引起的搬迁、安置、补偿等拆迁事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持有合法产权证照或者依法批准建设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含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持有合法使用证照的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土地净地出让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负责发布房屋拆迁通告、公告、核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拆迁许可证,受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办法的行为等城市房屋拆迁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论下设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拆迁办),负责依据本办法管理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日常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02•【字号】哈政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意见(哈政发〔2011〕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1月21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全面贯彻落实《征收条例》,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切实提高认识,明确总体要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公共利益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也是保证城市建设、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条件。
各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行政、公平补偿、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依法有序快速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规定,切实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要紧密结合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统筹兼顾、合理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计划,积极协调、指导、监督各区政府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政府要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调动一切可用力量,利用一切积极条件,克服一切不利因素,保证房屋征收进度、质量及社会稳定。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密切工作衔接,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全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努力为全市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确定征收责任,强化工作落实根据《征收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市实行“全市统筹、分区实施”的房屋征收工作体制。
哈尔滨安置补偿标准
哈尔滨安置补偿标准哈尔滨市是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城市更新改造过程中,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安置补偿标准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
下面我们将对哈尔滨市的安置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哈尔滨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其进行合理的安置和补偿。
在安置方面,市政府将根据被征地拆迁范围和规模,统筹安排新的居住地,并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
同时,对于因征地拆迁而失去的农田、果园、林地等,也将给予合理的安置补偿。
其次,关于补偿标准,哈尔滨市将根据被征地拆迁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房屋、土地、果园、农田等不同类型的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市政府将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公平合理。
此外,对于被征地拆迁的居民,哈尔滨市还将提供相关的社会保障和就业帮扶政策,帮助他们顺利过渡,重新安置生活。
市政府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健全的安置补偿机制,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安置和补偿。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在征地拆迁的安置补偿工作中,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充分尊重被征地拆迁的居民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安置合理、补偿公平。
市政府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安置补偿工作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有序。
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关注征地拆迁工作,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哈尔滨市的安置补偿标准是一个严肃而复杂的问题,市政府将一如既往地重视并积极推动相关工作,以确保被征地拆迁的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安置和补偿,实现城市建设和居民生活的双赢局面。
希望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注和支持,共同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各地土地征收的事情也时有发生。
在这个过程中,土地征收补偿费成为了热点话题之一。
本文将以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为例,探讨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相关问题。
一、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征收补偿费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计算,并经过公示、听证等程序确定。
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也是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的。
具体来说,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建立征收补偿费计算模型。
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计算模型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多个方面,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最主要的部分。
土地补偿费的计算需要考虑土地的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并参考周边土地交易价格、土地评估报告等数据进行科学计算。
2. 进行公示和听证。
制定好征收补偿费计算模型后,哈尔滨市政府对外公示征收补偿费标准,并开展听证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 经过审议和批准。
在听证活动结束后,哈尔滨市政府对听证结果进行审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最终,经过市政府的批准,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正式出台。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主要内容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其中,土地补偿费是最主要的部分,也是各类补偿费用中最为复杂的一项。
具体来说,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1. 土地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征收单位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实际用途、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以及周边土地交易价格、土地评估报告等数据为基础,计算出的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
在哈尔滨市,土地补偿费的计算方法为:土地补偿费=土地面积×土地单价+被征收人的合法费用。
2. 拆迁补偿费。
拆迁补偿费是指征收单位为了补偿被征收人因拆迁而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而支付给被征收人的费用。
哈尔滨市拆迁补偿标准
哈尔滨市拆迁补偿标准哈尔滨市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拆迁补偿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哈尔滨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拆迁补偿标准,以确保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合理。
本文将对哈尔滨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让市民对自己的权益有更清晰的了解。
首先,根据哈尔滨市政府发布的文件,对于因城市建设需要被拆迁的居民,政府将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装修情况等因素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般情况下,补偿款主要包括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补偿、搬迁补助和安置补助等。
其次,对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哈尔滨市规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
一般来说,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政府将按照一定的价格进行补偿,以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基本利益。
此外,对于房屋的使用年限和装修情况,也将作为补偿标准的重要考量因素,以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除了房屋补偿款外,过渡期租金补偿也是拆迁补偿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拆迁过程中,对于因搬迁而需要租房居住的居民,政府将给予一定的租金补偿,以减轻居民的经济压力。
同时,针对因搬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助,以帮助居民顺利完成搬迁过程。
最后,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安置问题的居民,政府将给予相应的安置补助。
这一补助旨在帮助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居民,尽快完成安置,保障其基本生活。
同时,政府还将提供相关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以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哈尔滨市拆迁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过程的公平合理。
通过对房屋补偿款、过渡期租金补偿、搬迁补助和安置补助等方面的规定,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保障被征收居民的基本利益,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稳定。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市民更加清晰地了解哈尔滨市拆迁补偿标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0•【字号】哈政办规〔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17〕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0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及货币化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切实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科学规划项目,加强土地供给(一)坚持规划的主导作用,加快编制棚户区改造总体规划方案,切实搞好棚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
对棚户区改造项目,规划部门要优先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控详规划,优先给予安排。
(二)科学编制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坚持实行“全市统筹、市区结合、分批改造、分期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推进模式,根据“十三五”棚户区改造规划安排,区分轻重缓急,结合需要与可能,分期组织实施,由城市中心向城市外围有序推进。
(三)紧密结合国家政策、产业发展和土地需求,制定棚户区改造土地供应计划,逐步调整土地供应模式,弹性释放适量土地。
对列入棚改计划的项目,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纳入年度用地供应计划、优先给予安排。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哈房发[2004]14号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正文:----------------------------------------------------------------------------------------------------------------------------------------------------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的通知(哈房发[2004]14号)各县(市)拆迁办,各拆迁承办、拆迁评估、房屋拆除、开发建设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二00四年四月八日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以下简称拆迁补偿评估),是指为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其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标明的为准。
房屋所有权证或承租证未标明用途的,以房屋所有权档案或承租档案记录的用途为准。
拆迁补偿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助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
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评估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评估确定。
第四条拆迁补偿评估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拆迁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第五条拆迁补偿评估的主要估价人员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助理房地产估价师。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规定
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规定(试行)[2011-9-16]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充规定(试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哈尔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规定》补充如下:一、住宅房屋易地产权调换面积规定住宅房屋在征收范围外易地产权调换安置的,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住宅用地级别低于征收范围住宅用地两个级别(含两个级别)以内的,每套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可免费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住宅用地级别低于征收范围住宅用地两个级别以上的,每套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房屋可免费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
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住宅用地级别高于征收范围住宅用地级别或者为同一级别的,不增加建筑面积。
住宅用地级别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住宅用地级别为准。
二、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住宅房屋产权调换规定征收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按照原房屋建筑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安置,标准户型以建筑面积10平方米为一个档次递增。
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的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后,标准户型建筑面积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免结差价,超出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三、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房屋规定多层及多层以下住宅房屋产权调换为高层住宅房屋的,应当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就近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除以1.45换算得出使用面积,以此为基础设计并建设高层住宅房屋。
设计并建设的高层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上靠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免交房款。
四、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与协议约定建筑面积差额部分结算差价规定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协议约定建筑面积部分,属保障户型的由被征收人按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属标准户型的由被征收人按综合建设成本交纳购房款。
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少于协议约定建筑面积部分,按商品房价格计算退给被征收人。
五、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规定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执行房屋产权调换政策,应当保证用于房屋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和被征收人支付的建筑面积差额购房款的合计数额。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哈政发〔2008〕9号【发布日期】2008-04-07【生效日期】2008-04-0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的通知(哈政发〔2008〕9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四月七日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规定为确保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拆迁工作中遇到的“钉子户”问题,保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扩大区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加大对区县(市)发展政策支持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授权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完成本辖区内的依法强制拆迁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在拆迁工作中要积极发挥作用,认真组织、主动协调;市建设、规划、国土、房产、城管执法、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棚户区改造强制拆迁项目。
第三条第三条各区人民政府对实施强制拆迁的案件要认真审核,对确认的案件应当报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强制拆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在组织拆迁前,要发出公告,做好宣传。
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提供合法可行的拆迁补偿方案。
对被拆迁人提出的合法要求,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明确答复。
第五条第五条被拆迁的房屋有房产证照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部门实施强迁。
第六条第六条有相关部门审批但手续不全的被拆迁房屋,经市有关部门按《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认定,且拆迁人按有关法规或政策给予合理补偿安置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期限内拒绝搬迁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拆迁部门依法实施强迁。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
哈尔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成为了城市发展的必要手段。
而土地征收补偿费则是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之一。
作为黑龙江省的省会城市,哈尔滨市在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的制定方面也有自己的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概念土地征收补偿费是指国家、集体或者个人依法征收土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二、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哈尔滨市土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城镇建设用地时,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按照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根据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等级、土地收益等因素确定的。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如下:①居住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②商业用地:2000-3000元/平方米;③工业用地:1500-2500元/平方米;④公共设施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⑤其他用地:1000-2000元/平方米。
(2)搬迁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向其支付的一次性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搬迁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1000元。
(3)生活困难补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土地时,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生活的基本需要,向其支付的补助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最长不超过三年。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时,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土地权利人支付的补偿费用。
根据哈尔滨市政府的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征收补偿费的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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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棚改办有关负责同志表示,对群众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将进行归纳整理。
市棚改办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如果遇到电话打不通,也可以通过写信和发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咨询。
问:我家原来是20平方米房子,回迁安置后我能享受多大的房子?有何规定?答:被拆迁住宅房屋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总建筑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全额交纳上靠建筑面积50平方米标准户型超面积购房款的,可以安置到建筑面积40平方米的保障户型房屋,可以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交纳上靠建筑面积40平方米保障户型超面积购房款;也可以暂按成本租金标准承租保障户型超出被拆迁房屋面积的部分,待被拆迁人经济条件改善后,补交购房款,变更产权性质。
问:我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我想问问,对我这种情况在棚改拆迁时能给予什么特殊政策?答: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的被拆迁人给予2万元照顾;对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中登记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给予1万元照顾。
问:我是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棚户区拆迁户,这次棚改我能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吗?答:可以。
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及具有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被拆迁家庭,按照本政策进行补偿安置后,经申请重新核定,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以及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廉租住房政策。
问:我家房屋无房照,但我们已在此屋住了20多年,请问,我能不能获得补偿?答:对于无证照房屋的拆迁,房屋使用人能够积极支持拆迁工作,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给予救助补贴:1、具有拆迁范围内哈市常住户口;2、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哈尔滨市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3、房屋具备居住条件和使用功能;4、长期在此居住且无其他住房。
问:拆迁政策中提到的“上年度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答: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2007年哈尔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8.85平方米。
换算为建筑面积,上年度哈尔滨市人均建筑面积应为28.09平方米。
问:我家的仓买店经营多年了,一家人以此为生,这次拆迁改造想要一处门市房继续经营,怎么交钱?答:依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成新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的金额,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依照其约定。
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问:我现在的房子建筑面积63平方米,现在就我一个人生活,条件不好,我想要一处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新房,如何补偿?答:可以选择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安置房屋,不结算差价。
另13平方米被拆迁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估价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问:我家有26平方米的房子,当年建房的时候,有规划部门的批件,这次棚户区改造动迁如何补偿?答: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同时具有土地、规划等能够证明房屋来源合法手续的,由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复查组,对审批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无误后,参照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给予补偿。
∙家政服务协议 /y/fb/958385.html∙软件购买合同(格式一) /y/fb/958384.html∙中外专利技术许可合同(格式一) /y/fb/958383.html∙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青岛市商品房出售合同补充条款) /y/fb/958382.html/y/fb/958381.html∙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y/fb/958380.html∙旅游合作协议 /y/fb/958379.html∙技术合作经营企业合同/y/fb/958378.html∙出口代理协议(格式一) /y/fb/958377.html∙互联网维护及运营协议/y/fb/958376.html∙技术转让中介协议 /y/fb/958375.html ∙医药投资咨询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74.html∙国内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服务协议2018最新/y/fb/958373.html∙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18版) /y/fb/958372.html∙哈尔滨市房地产抵押合同/y/fb/958371.html∙委托合同(提供法律服务) /y/fb/958370.html/y/fb/958369.html∙国际专有技术转让合同/y/fb/958368.html∙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y/fb/958367.html∙网络签证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66.html∙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五) /y/fb/958365.html∙技术转让合同 /y/fb/958364.html∙购房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63.html∙导游员委托管理合同/y/fb/958362.html∙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1997版) /y/fb/958361.html∙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60.html∙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59.html∙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y/fb/958358.html∙交通秩序维护人员雇请合同/y/fb/958357.html∙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三) /y/fb/958356.html∙房屋土地租赁合同(定房合同) /y/fb/958355.html∙大厦物业租赁合同 /y/fb/958354.html ∙上海市房地产代理合同(2001版) /y/fb/958353.html∙业主公约 /y/fb/958352.html∙石家庄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y/fb/958351.html∙民事(经济)案件委托代理协议/y/fb/958350.html∙吴江市散客旅游单项委托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49.html∙北京市业主公约 /y/fb/958348.html∙计算机软件许可证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47.html∙网络服务合同范本2018(格式二) /y/fb/958346.html∙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一) /y/fb/958345.html∙非诉讼事务委托代理协议/y/fb/958344.html∙公司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43.html∙技术转让和合作生产合同/y/fb/958342.html∙上海市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04--A版) /y/fb/958341.html∙佛山市国内旅游组团合同/y/fb/958340.html∙餐饮特许经营合同 /y/fb/958339.html ∙网络广告代理协议 /y/fb/958338.html ∙物业管理委任契约书/y/fb/958337.html∙丧葬礼仪服务契约 /y/fb/958336.html ∙雷诺士烟草国际(亚太地区)有限公司华美卷烟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 /y/fb/958335.html∙专业销售技能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34.html/y/fb/958333.html∙(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保证合同/y/fb/958332.html∙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预售) /y/fb/958331.html∙专利权转让合同(格式一) /y/fb/958330.html∙大厦物业租赁合同 /y/fb/958329.html ∙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协议(预售)(2018版) /y/fb/958328.html∙城市住宅区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y/fb/958327.html∙技术转让(专利权)合同/y/fb/958326.html∙北京市国内旅游合同(2004版) /y/fb/958325.html∙土地租赁合同(格式一) /y/fb/958324.html∙技术开发(合作)合同/y/fb/958323.html/y/fb/958322.html∙业主公约(格式一) /y/fb/958321.html ∙技术开发合同(格式二) /y/fb/958320.html∙广州市商品房预售专用款账户监管协议/y/fb/958319.html∙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仅供房改房/y/fb/958318.html∙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y/fb/958317.html∙学校物业管理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16.html∙软件维护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15.html∙建设部房地产买卖协议(格式一) /y/fb/958314.html∙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协议(格式一) /y/fb/958313.html∙电脑供货及保修合同/y/fb/958312.html∙委托培训合同 /y/fb/958311.html∙企业劳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310.html∙仲裁委托代理协议(格式二) /y/fb/958309.html∙委托购买国债合同 /y/fb/958308.html ∙培训业务承包协议 /y/fb/958307.html ∙技术服务合同范本2018(2003版) /y/fb/958306.html∙培训英语教师合作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05.html∙司法考试培训班过关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y/fb/958304.html∙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补充协议/y/fb/958303.html∙扬州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y/fb/958302.html∙优秀专家出国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2001版) /y/fb/958301.html∙中外技术转让合同 /y/fb/958300.html ∙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协议书范本2018最新(2018版) /y/fb/958299.html∙员工培训合同(格式一) /y/fb/958298.html∙小区业主公约 /y/fb/958297.html∙职工持股资金信托合同/y/fb/958296.html∙房屋交易专项法律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95.html∙软件开发合同(格式二) /y/fb/958294.html∙商品房认购书(格式一)/y/fb/958293.html∙有线电视网资产转让协议/y/fb/958292.html∙腺病毒载体构建重组扩增纯化委托技术服务协议2018最新/y/fb/958291.html∙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格式二) /y/fb/958290.html∙承租香港住宅物业用的地产代理协议/y/fb/958289.html∙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88.html∙科技协作合同 /y/fb/958287.html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2018 /y/fb/95828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