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管理办法最新修改稿
罢工与离职后竞业限制管理制度
罢工与离职后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营和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订立本制度,明确罢工与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保护。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工以及实习生等,以下简称为“员工”。
第三条员工通过签署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视为已经同意并接受本制度的管束。
企业与员工有关职业发展和保护商业机密的事宜,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明确商定。
第二章竞业限制管理制度第四条离职员工在辞职之日起,在企业范围内存在竞业限制期,该期限应事先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中明确商定。
竞业限制期的起止日期将依照职位级别、行业特性以及员工的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条在竞业限制期内,离职员工需要遵守以下规定:1.不得在竞争企业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相像的工作。
2.不得利用在企业工作期间取得的商业机密为本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不得与企业客户、供应商等进行不正当的商业活动以损害企业利益。
离职员工在竞业限制期内如需从事与原工作岗位相同或相像的工作,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企业书面同意后方可从事。
企业有权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议是否允许离职员工借用企业资源或接触商业机密。
第七条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1.停止支出已结算的离职弥补金。
2.要求离职员工依据合同商定支出违约金。
3.索赔因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企业保存依据实际情况对竞业限制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解释的权利,并及时通知员工。
员工在竞业限制管理过程中有任何问题或疑问,应当及时向企业相关部门咨询。
第三章罢工制度第九条企业允许员工依法参加集体协商和合法罢工活动,但应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法定集体协商的程序要求,事先自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求。
2.罢工要求合理正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3.在罢工期间,员工应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和生产的需要。
第十条员工罢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参加集体协商和罢工活动的员工,应统一行动,不得分化和破坏工作秩序。
竞业限制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商业秘密,规范员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在职员工、离职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司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第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1. 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或受雇;2. 不得自己生产与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3.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
第五条竞业限制的期限:1. 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2. 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和岗位性质,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
第三章竞业限制的补偿第六条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员工经济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如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公司有权依法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第四章竞业限制的解除第八条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如出现以下情形,公司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1. 员工因公司原因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2. 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3.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章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罚第九条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赔偿损失。
第十条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限内违反竞业限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确保公司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
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利益。
公司竞业管理制度
公司竞业管理制度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在竞业行为中的行为,保护公司的商业利益,制定公司竞业管理制度,以下为具体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竞业行为,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在竞业行为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公司重视员工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欢迎员工积极参与竞业活动,但必须在遵守本管理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和贯彻本管理制度,确保员工能够全面了解和遵守。
第二章竞业行为规范第五条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工作,不得与公司客户、供应商或合作伙伴直接接触或合作。
第六条员工不得向他人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商业计划、商业机会等与公司利益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员工在离职后,需遵守离职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否则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将对员工的竞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章竞业奖惩措施第九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竞业表现和贡献,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参与竞业活动。
第十条对于违反公司竞业管理制度的员工,公司将根据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停职、解雇等。
第四章竞业知识培训第十一条公司将加强对员工的竞业知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公司竞业管理制度的认识和遵守意识。
第十二条公司将定期组织竞业管理制度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员工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相关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公司将不定期对公司竞业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适应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变化。
第十四条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对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竞业管理体系,确保员工的竞业行为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以上为公司竞业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希望广大员工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和谐的公司劳动用工机制,让人才合理、有序的流动,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职工因离开企业后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
依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竞业限制协议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负责界定竞业限制范围人员,并对竞业限制人员调整给予审批。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修订、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提议、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五条竞业限制管理原则(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二)目的合法原则;(三)本着保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原则;(四)结合实际、慎重选择原则。
第六条竞业限制范围(一)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二)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三)公司核心市场销售人员;(四)在(一)、(二)、(三)项人员中,公司视为有必要时,可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发展和变化,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给予调整。
第七条保密人员按公司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竞业限制地域范围:根据竞业协议限定范围。
第九条竞业限制期限: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两年。
第十条管理要求(一)公司与职工经协商一致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一式二份,职工和公司各持一份。
(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两年内不得到与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原岗位或相近(相似)的生产技术和经营工作。
(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止薪之月起,公司按月支付其相应竞业限制补偿费。
(四)竞业限制补偿费按月通过银行卡支付。
如拒绝领取,公司可将补偿费通过财务提存到专用账户,同时也视为已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五)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为本人离开公司前12个月的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不含各类津贴和奖金)的70%;工作不满一年者,按在公司工作月数进行加权计算月平均岗位薪点工资。
竞业限制保密协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竞业限制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管理。
第三条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协议内容第四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协议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等;(二)协议签订的时间、地点;(三)保密内容的具体描述,包括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客户信息等;(四)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五)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六)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五条协议中的保密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劳动者理解和执行。
第六条协议中的竞业限制范围和期限应当合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协议签订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协议,应当事先告知劳动者协议的内容,并取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
第八条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当将协议内容告知劳动者,并要求劳动者在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四章协议履行第九条劳动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条劳动者在离职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十一条劳动者违反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劳动者违反保密义务,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以下责任:(一)停止泄露行为;(二)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竞争活动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以下责任:(一)停止从事与用人单位业务竞争活动;(二)赔偿用人单位因此遭受的损失;(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用人单位负责解释。
禁止竞业制度规定
禁止竞业制度规定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对员工竞业行为的管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技术秘密,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稳定性。
适用范围包含全部员工和合作伙伴。
二、禁止竞业的定义和限制1.禁止竞业是指员工在离职后,不得在与本企业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同类行业内开展与本企业相像的商业活动。
2.禁止竞业的限制期为离职后的一年期限,即员工在离职后的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职业活动。
三、竞业行为的界定1.与本企业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同类行业包含但不限于与本企业具有相像产品或服务的行业。
2.与本企业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职业活动包含但不限于从事与本企业业务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工作、咨询、销售、代理、合作等活动。
四、违反禁止竞业规定的后果1.对于违反禁止竞业规定的员工,企业将采取以下惩罚措施:–予以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暂时停止或停止发放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要求违反禁止竞业规定的员工承当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要求违反禁止竞业规定的员工立刻停止竞业行为。
2.对于企业合作伙伴中违反禁止竞业规定的行为,企业将采取以下惩罚措施:–停止与合作伙伴的合作关系;–要求违反禁止竞业规定的合作伙伴承当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员工离职手续和保密责任1.员工在离职前应完成全部离职手续,包含但不限于申请离职、办理离职手续、交接工作等。
2.离职员工应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等保密责任连续负责,不得泄露、复制或带走任何与企业相关的保密信息。
六、保密协议1.全部员工在入职时必需签署保密协议,明确对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资料的保密责任,并承诺在离职后连续遵守保密协议的商定。
2.保密协议内容包含但不限于禁止泄露商业秘密、禁止复制技术资料、禁止盗用客户信息等规定。
七、知识产权的归属1.企业对员工在工作期间创造的知识产权享有全部权,并有权对该知识产权进行申请、登记和使用。
2.离职员工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售或披露企业的知识产权,否则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与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各类人才依法依规有序流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包括公司本部、所属分公司、国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条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章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所属分公司、国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符合竞业限制范围内的员工。
第三章定义第四条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依法认定的竞业限制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第四章职责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职责:(一)负责公司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
(二)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竞业限制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负责股份本部员工竞业限制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司所属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职责:负责本单位员工竞业限制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竞业限制对象、行业、地域范围以及期限第七条竞业限制对象:(一)公司层领导,即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
(二)核心职能部室中层行政正职。
(三)生产经营单位行政正职及负责技术质量工作的行政副职。
(四)公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以及负责产品研发、工艺设计等掌握公司核心技术的人员。
(五)营销系统大客户经理、销售部长及以上掌握核心客户资源的人员。
(六)公司认定的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竞业限制人员。
第八条行业范围为公司营业执照涉及的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轴承及轴承零配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等)及与之有竞争关系的企业。
地域范围为全国范围内。
第九条竞业限制期间为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两年内。
第六章竞业限制约定第十条符合竞业限制范围的员工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附件1)。
第十一条符合竞业限制范围的员工在竞业限制期间应遵守如下约定:(一)不得利用公司或其关联方的客户资料、员工信息等为其他实体或个人提供服务或牟利。
《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办法为规范公司员工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有关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和供职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生产与供职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供职公司同类业务或与供职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供职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第二条保密义务(一)不论在员工受聘于公司的时期内还是其离职后,员工均不得向他人透露,或为员工自身或他人的利益使用,为公司拥有、掌握或使用的任何保密信息、专有信息(以下统称“专有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下列所有商业和技术信息:1.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他人无法轻易查明的商业和技术信息;2.能为公司带来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商业和技术信息;3.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和技术信息。
(二)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与公司现有或计划的产品、软件、研究、发明、工艺、技术、设计或其他技术数据有关的信息;2.与公司的管理、财务或营销活动有关的信息,如人力资源信息、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信息;3.自公司的客户、顾客、发明人、认购人、雇员、承包商以及公司进行交易的其他第三方处取得的信息;4.包含有上述任何信息的任何书面文件或其他载体。
(三)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应由员工承担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一种专有信息:1.未经员工任何行动,已经为或成为公众所知的专有信息;2.公司一般透露给第三方的专有信息,且公司未对该第三方加以限制;3.经公司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准许予以发布的信息。
(四)公司与员工终止聘用关系时,或在公司要求的任何时候,员工应立刻向公司交还本人掌握或控制的、由本人或他人制作的、包含专有信息的所有笔记、备忘录、笔记本、图纸、记录、档案、磁盘和任何其他文件以及任何其他存储载体(以及此等材料的所有复印件或复制件)。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范文(3篇)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员工对机密信息的保护行为,维护公司的商业利益,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但不限于全职员工、兼职员工、实习生等(以下统称“员工”)。
第三条公司高度重视企业机密以及员工的福利保障,不得泄露和盗用公司机密信息。
第四条公司对于员工的离职情况,采取竞业限制措施,保护公司商业秘密。
第五条员工在加入公司之前,应当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护机密信息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保密制度第六条公司的机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技术方案、研发设计、产品规划等技术类信息;(二)市场情报、销售策略、客户信息等营销类信息;(三)财务数据、合同条款、商业计划等经营管理类信息;(四)公司内部人事、薪酬、培训等人力资源类信息;(五)其他公司明确标注为机密的信息。
第七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或盗用公司的机密信息。
第八条员工应当定期参加公司组织的保密培训,了解保密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公司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对机密信息的存储、处理、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监控。
第三章竞业限制第十条员工离职后,在特定时间内有义务遵守公司的竞业限制规定。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工作,并不得向竞争对手透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如果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具体细则由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保密或竞业限制规定,构成违约行为的,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二)停职一定期限;(三)解雇或终止聘用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追究员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保留向员工追偿的权利。
第十六条公司追究员工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其对员工的其他法律责任追究。
2024版竞业禁止法律条文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竞业禁止法律条文本合同目录一览1. 竞业禁止的定义和范围1.1 定义1.2 范围2. 竞业禁止的期限2.1 起始时间2.2 终止时间3. 竞业禁止的限制内容3.1 禁止行业3.2 禁止地区3.3 禁止行为4. 竞业禁止的违约责任4.1 违约行为4.2 违约责任4.3 违约赔偿金额5. 竞业禁止的保密义务5.1 保密信息范围5.2 保密义务期限5.3 保密义务的履行6. 竞业禁止的例外情况6.1 例外情形的定义6.2 例外情形的申请和批准7. 竞业禁止的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方式7.2 仲裁地点和机构7.3 仲裁结果的执行8. 竞业禁止的适用法律8.1 法律适用8.2 法律解释9. 竞业禁止的签订主体9.1 签订主体资格9.2 签订主体权利和义务10. 竞业禁止的变更和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10.3 变更和解除的程序11. 竞业禁止的监督和执行11.1 监督方式11.2 执行措施11.3 违规行为的处理12. 竞业禁止的赔偿责任12.1 赔偿范围12.2 赔偿计算方式12.3 赔偿责任的履行13. 竞业禁止的违约金支付13.1 违约金金额13.2 违约金支付方式13.3 违约金支付时间14. 竞业禁止的整个合同的效力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终止条件14.3 合同解除后的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竞业禁止的定义和范围1.1 本合同所称竞业禁止,是指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在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乙方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经营、担任顾问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
1.2 竞业禁止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在中国境内外从事与乙方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2)在与乙方有竞争关系的企业中担任任何形式的职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顾问等;(3)单独或者与其他人共同投资、经营与乙方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4)引诱、请求、胁迫、利诱或者以其他方式促使乙方的工作人员、客户、供应商或者其他合作伙伴与甲方合作或者离开乙方。
竞业限制插进公司管理制度
尊敬的全体员工: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竞业限制规定,并插入公司管理制度中。
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竞业限制的范围1. 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秘密、经营秘密、客户信息、市场信息等。
2. 公司的经营策略、管理模式、财务状况、人事安排等内部信息。
3. 公司与客户、供应商、合作伙伴等建立的商业关系。
二、竞业限制的对象1.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骨干、市场营销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
2. 离职、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公司的人员。
三、竞业限制的内容1. 离职人员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根据岗位性质和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担任任何职务,不得自行或与他人合作生产或经营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产品或服务。
2. 离职人员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公司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 离职人员不得违反公司保密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四、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具体期限由公司与离职人员协商确定,并在保密协议中明确。
五、竞业限制的补偿公司对遵守竞业限制规定的离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六、违反竞业限制的处理1. 离职人员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公司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在职和离职人员。
2.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敬请各位员工予以重视,如有疑问,请咨询人力资源部门。
特此公告。
公司名称发布日期通过将竞业限制规定插入公司管理制度,我们旨在明确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同时保障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举有利于维护公司稳定发展,促进和谐劳动关系。
希望全体员工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公司的利益。
规章制度里竞业限制
规章制度里竞业限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的商业利益,规范员工的职业行为,加强对员工的竞业行为管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规定的所有员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竞业限制的员工实施处罚。
第三条员工在本企业离职后,在有效期内不得从事与本企业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职业。
第四条本企业员工在离职前需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相关条款及违约后的处罚规定。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执行。
第二章竞业限制范围第六条员工在离职后,不得在与本企业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同行业企业从事同等或相似职务。
第七条员工在离职后,不得从事与本企业业务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行业或企业。
第八条员工在离职后,不得利用熟悉的客户资源或商业机密从事竞争性商业活动。
第三章竞业限制期限第九条员工在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为一年。
第十条竞业限制期限从员工离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竞业限制期限内,员工不得从事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竞业限制协议第十二条员工在离职前,需与企业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第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范围、期限、违约后的处罚规定等内容。
第十四条员工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后需遵守相关约定,如违约将受到相应处罚。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对于轻微违约行为,企业将予以警告和纠正;对于严重违约行为,采取停职、降级、辞退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法律保护第十七条企业将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企业将遵守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竞业限制规章制度再次规定如下,已经本企业所有员工认真阅读并遵从。
以上是竞业限制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所有员工能认真遵守,共同维护企业的商业利益。
任何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希望各位员工理解并遵守本规章制度,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
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办法员工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保护,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对部分关键岗位员工实行竞业限制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竞业限制人员范围1.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公司或子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员工。
2.掌握或有机会接触公司或子企业市场开发、产品营销等客户资源的员工。
3.子企业班子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4.持有子企业股份的核心员工。
5.公司或子企业认为其他需要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
第三条竞业限制的主要内容员工在任职期间,不得自己开业生产、经营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产品;不得自营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的业务;不得为他人生产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的产品;不得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的业务;不得为他人开展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的产品、同类业务的技术咨询活动;不得出卖、转让公司或子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员工在离职后、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有以下行为:1.不得以任何形式保存、再现、复制或传递公司或子企业有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专有技术和知识产权,不得利用公司或子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谋取利益。
2.不得到与公司或子企业有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3.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产品或从事同类业务。
4.不得为他人开展与公司或子企业同类产品、同类业务的技术咨询活动。
5.不得出卖、转让公司或子企业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6.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拉拢、引诱、招用、鼓动等手段使公司或子企业其他成员离职。
第四条竞业限制地域、范围和期限员工竞业限制地域、范围由公司或子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超过24个月。
第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竞业限制月补偿费标准不低于离职员工本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由公司或子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六条竞业限制违约责任员工不履行规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4版竞业禁止指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竞业禁止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竞业禁止1.2 保密信息1.3 关联公司1.4 竞业禁止期间1.5 违约行为第二条:竞业禁止的范围与限制2.1 禁止行业2.2 禁止职位2.3 禁止活动2.4 地域限制第三条:保密信息的保护3.1 信息的范围3.2 保密义务3.3 信息的使用限制3.4 信息的传递与存储第四条:竞业禁止期间的补偿4.1 补偿金额4.2 补偿支付时间4.3 补偿的计算方式5.1 违约行为的责任5.2 违约赔偿金额5.3 违约的计算方式第六条:争议解决方式6.1 协商解决6.2 调解解决6.3 仲裁解决6.4 法律诉讼第七条:合同的有效期7.1 起始时间7.2 终止时间第八条:合同的修改与终止8.1 修改条件8.2 终止条件8.3 终止后的义务第九条:通知与送达9.1 通知方式9.2 送达地址第十条:法律适用与管辖10.1 法律适用10.2 管辖法院11.1 保密协议11.2 知识产权保护第十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2.1 权利12.2 义务第十三条:员工签字确认13.1 签字日期13.2 签字人第十四条:合同附件14.1 竞业禁止指南附件14.2 其他相关文件附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竞业禁止:在本合同中,竞业禁止是指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担任任何形式的职务,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以及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客户资源等从事任何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害的活动。
1.2 保密信息:保密信息是指甲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不为公众所知晓的、能够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合同信息、财务信息等。
1.3 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是指与甲方在股权、人事、财务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关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密、竞业禁止管理制度(草案)及附件
保密、竞业禁止管理规定1、目的:为建立规范和谐的集团及各门店/模块劳动用工机制,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避免重点人才、关键岗位员工因离开集团后给集团及各门店/模块生产经营带来不利的影响和不必要的损失及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及各门店/模块生产、经营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各门店/模块保密、竞业禁止协议的管理工作。
公司所有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2.1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3. 商业秘密的范围公司商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3.1、集团及各门店/模块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3.2、集团及各门店/模块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3.3、集团及各门店/模块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总经理办公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其他重要会议记录;3.4、集团及各门店/模块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非公开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3.5、集团及各门店/模块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经营信息; 3.6、集团及各门店/模块菜品创新项目进度、技术资料、技术标准或技术合作中他方要求我集团及各门店/模块保密的内容;3.7、集团及各门店/模块销售信息、客户资料、未公开的采购信息(物品品种、价格、供方资料)、招投标资料;3.8、集团及各门店/模块局域网、局域网与INTERNET 连接部分所有硬软件配置、数据库数据和以上内容的规划信息;3.9、集团及各门店/模块未公布的关于重大事故的调查情况和专题性事故统计情况;未公布的关于突发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的处理意见;3.10、集团及各门店/模块为生产、经营举办的含以上秘密的培训内容;3.11、其他经集团及各门店/模块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资料、人事资料、工资薪酬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妥善保管。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最新修改稿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
3 管理机构及职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事业部及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法务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 内容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直属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④其他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法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2007-11-20发布2008-11-20修订发布2008-11-20实施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修改稿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
3 管理机构及职责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事业部及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2 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法务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 内容4.1 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4.2 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直属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④其他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法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2007-11-20发布2008-11-20修订发布 2008-11-20实施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竞业人员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竞业人员的管理,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或可能从事竞业活动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竞业限制第四条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员工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竞业活动。
第五条竞业限制期限一般为离职后一年,具体期限由公司根据员工岗位、离职原因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六条竞业限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活动:1. 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2. 为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提供咨询服务;3. 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的竞争对手进行合作或投资。
第七条竞业限制期间,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2. 不得利用公司资源从事竞业活动;3. 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三章竞业限制补偿第八条公司按照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第九条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方式为:1. 离职时一次性支付;2. 离职后按月支付。
第十条离职时一次性支付的,员工应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如三个月)完成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活动。
第十一条离职后按月支付的,员工应在每月规定时间内(如每月的十五日前)向公司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司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第四章违约责任第十二条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 恢复公司因员工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3. 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他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向员工支付违约金;2. 恢复员工因公司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3. 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他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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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管理办法1 目的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
3 管理机构及职责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事业部及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2 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
3.3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法务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
4 内容4.1 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属于竞业限制人员的员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4.2 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直属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④其他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
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法务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2007-11-20发布2008-11-20修订发布2008-11-20实施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
4.2.3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
4.3 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
4.4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4.4.1 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为:自竞业限制人员离职之日起两年。
4.4.2 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①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司龄工资、业绩提成等部分,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10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不包括高管、协议人员)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指:月平均薪级工资,不包含司龄工资、绩效工资等部分,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③高管、协议人员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4.4.3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①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单》(见附件二),确认其竞业限制期限,计算竞业限制补偿费→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三级机构及以上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开具《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确认通知单》(见附件三)。
②如员工已纳入竞业限制,但出现员工入职时间较短(3个月以内)、掌握的公司信息或技术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形,离职时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③竞业限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4.4.4 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①竞业限制补偿费自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次月起按期予以支付。
②公司高管、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公司直属部门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算并造册,财务管理部门按期支付,其中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由各经营单元承担。
③经营单元(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由经营单元核算、造册并支付。
4.5 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管理4.5.1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必须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向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见附件四),变更通讯方式或变更新单位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否则视为放弃竞业限制补偿费,公司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但竞业限制人员仍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竞业限制人员因不可抗力无法与公司联系,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竞业限制人员应主动与公司联系并能证明相关事实,公司可补发竞业限制补偿费。
4.5.2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每季度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核实离职员工任职情况,并填写《竞业限制跟踪调查表》(见附件五);离职竞业限制人员任职情况难以核实的由督察部门协助调查。
经核实有违约行为的,公司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并转法务部门对其追究违约责任。
4.6 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与终止4.6.1 竞业限制期满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4.6.2对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公司认为不需再对其进行竞业限制的,可以解除所签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不需另行通知竞业限制人员本人,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已支付的补偿费亦不再追回。
5 附则5.1 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的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支付及离职后跟踪调查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管理。
5.2各经营单元竞业限制人员的增减均需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5.3 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见附件六。
5.4 经营单元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由各经营单元参照公司直属部门流程自行拟定。
6 记录6.1附件一:竞业限制协议书6.2附件二: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表6.3附件三: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确认通知单6.4附件四: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6.5附件五:竞业限制跟踪调查表6.6附件六: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相关工作流程6.7附件七:竞业限制人员认定申请表附加说明: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并解释。
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李晓虹本制度审核人:房殿峰本制度批准人:附件一、竞业限制协议甲方:长沙中联重工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任职岗位)竞业限制:是指乙方和甲方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保密条款1.1不论在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时期内还是其后,乙方均不得向他人透露,或为乙方自身或他人的利益使用,为甲方拥有、掌握或使用的任何保密信息、专有信息(以下统称“专有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下列所有商业和技术信息:(1)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他人无法轻易查明的商业和技术信息;(2)能为甲方带来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商业和技术信息;(3)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和技术信息。
1.2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与甲方现有或计划的产品、软件、研究、发明、工艺、技术、设计或其他技术数据有关的信息;(2)与甲方的管理、财务或营销活动有关的信息,如人力资源信息、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信息;(3)自甲方的客户、顾客、发明人、认购人、雇员、承包商以及甲方进行交易的其他第三方处取得的信息;(4)包含有上述任何信息的任何书面文件或其他载体。
1.3但是,根据本条第1款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将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一种专有信息:(1)未经乙方任何行动,已经为或成为公众所知的专有信息;(2)甲方一般透露给第三方的专有信息,且甲方未对该第三方加以限制;(3)经甲方的负责人书面授权准许予以发布的信息。
1.4甲乙双方终止聘用关系时,或在甲方要求的任何时候,乙方将立刻向甲方交还乙方掌握或控制的、由乙方或他人制作的、包含专有信息的所有笔记、备忘录、笔记本、图纸、记录、档案、磁盘和任何其他文件以及任何其他存储载体(以及此等材料的所有复印件或复制件)。
2. 劳动成果的确认及使用2.1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
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2.2 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声)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
3.竞业限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 竞业限制期限: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自乙方离职(含退休)之日起两年。
3.2 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3.2.1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
3.2.2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承担的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
3.3 竞业限制补偿费3.3.1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且甲方认定需对乙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给予补偿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具体标准和支付依据甲方最新有效的《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3.3.2甲方自乙方离职(含退休)后次月起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
4. 协议解除或终止4.1 竞业限制期满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4.2 甲方认为不需再对乙方进行竞业限制的,可以不需另行通知乙方,直接解除所签竞业限制协议,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已支付的补偿费亦不再追回;5 违约责任5.1乙方若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出现,甲方可以追究违约责任,不予支付(剩余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有权向乙方追偿已经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费)并且(1)未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2)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立即停止违约,继续履行本协议,同时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事务费用,损害无法精确计算时,乙方承担竞业限制补偿费金额三倍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