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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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物古迹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准则中国作为一个文明古国,拥有众多珍贵的文物古迹,这些古迹承载着中华民族的历史记忆和文化传承。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遗产,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古迹准则。

一、保护文物古迹的重要性文物古迹是中华民族的瑰宝,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

它们是我们了解和研究历史的重要依据,也是我们传承和发展文化的重要资源。

保护文物古迹不仅是对我们民族记忆的尊重,更是对我们文化传承的责任。

二、合理利用与保护并重保护文物古迹并不意味着将其封存起来,而是要在保护的基础上,适度地利用它们,使其焕发出新的活力。

需要根据文物古迹的特点和状况,制定相应的利用规划和措施,合理开发文物古迹的旅游、文化创意产业等功能,实现保护与利用的双赢。

三、科学、综合地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文物古迹需要科学的方法和综合的手段。

首先,要进行文物的科学研究和鉴定,了解其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其次,要进行文物的保护修复,采取合适的技术手段,保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同时,要加强文物古迹的监测和管理,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理。

四、加强法律法规保护保护文物古迹需要依法进行。

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要求和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定职责,加强对文物古迹的管理和监督。

同时,要加强公众的法制教育,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文物古迹是世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文物古迹不仅是中国的责任,也是全人类的责任。

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合作,与其他国家分享经验和技术,共同推动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

同时,也要加强国际间的文物追索合作,追回被盗文物,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文物权益。

六、加强社会参与和教育宣传保护文物古迹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

政府要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合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事业。

同时,要加强对公众的文物保护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2019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19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19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国家,拥有着众多珍贵的文物古迹。

为了保护和传承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中国国家文物局于2019年发布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本文将从准则的背景、主要内容、实施意义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背景。

在现代社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很多文物古迹面临着被破坏、失窃、灭绝等问题。

为了保护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中国国家文物局于2019年发布了这一准则,以建立全面、系统的文物保护体系,推动文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准则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文物与古迹的保护与原则、文物保护计划的制定与实施、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文物修缮与展示、文物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等。

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文物保护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文物的完整性、真实性、可持续性,同时尊重历史、遵循科学原则,注重保护的可行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准则的实施意义重大。

首先,它有助于加强对文物保护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各级文物保护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

其次,准则的发布有助于提升社会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增加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积极性。

同时,通过准则的实施,可以为相关研究机构提供具体的指导,推动文物保护理论的进一步研究和发展。

最重要的是,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推动文物保护事业向科学化、专业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提升中国文物保护事业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和地位。

准则的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具体的措施和方法。

首先,各级文物保护部门应建立健全文物保护档案,确保文物的可追溯和可考证性。

其次,要加强对文物保护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还需要加大对文物保护的投入力度,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经费保障和资源保障。

最后,要加强对非法文物出境、流失等问题的打击力度,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好国家的文化遗产。

总结起来,《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出台对于保护和传承中国珍贵的文化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

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探讨罗哲文不可移动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且随社会发展和文明程度提高而备受关注。

中国到目前为止,由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1271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多处,还有市县级保护单位和登记的文物,更是数量巨大。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重申“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这个原则写入法律已经有20多年了,但是对它的理解仍然有许多歧义,尤其遇到具体实例,则见仁见智,众说纷纭。

《中国文物报》2002—2003年的讨论非常热烈,从一个侧面说明这个问题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层面都还有探讨的余地,应该首先在从业人群中尽快达成共识。

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发展和国民整体素质的提高,国家和地方政府极大地增加了对文物保护维修资金的投入,使得达成共识的目标更为迫切。

本文首先通过历史记录梳理业内专家对这一问题的认识过程和他们取得的成果,然后尝试从保存和延续文物历史真实性的角度对“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阐释。

一、不同时期的法律表述1961年3月4日中国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条例共18条,主要内容有:规定了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重要人物有关的、具有纪念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反映各时代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受国家保护。

规定了分级公布文物保护单位。

规定了在古建筑、石窟寺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

规定了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纪念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须作其他用途应经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其中第十四条规定: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墓葬、石窟寺、石刻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时候,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关于建筑历史遗产保护_原真性原则_的理论探讨(精)

关于建筑历史遗产保护_原真性原则_的理论探讨(精)

关于建筑历史遗产保护_原真性原则_的理论探讨(精)⼀.关于“原真性”的含义原真性是英⽂“Authenticity”的译名,⼜译原⽣性、真实性。

“Authenticity”作为⼀个术语,包含了权威性“Authoritative”+本源“Original”双层含义,其所涉及的对象不仅是有关⽂物建筑等历史遗产,更扩展到⾃然与⼈⼯环境、艺术与创作、宗教与传说等。

对于⼀件艺术品、⽂物建筑或历史遗址,原真性可以被理解为那些⽤来判定⽂化遗产意义的信息是真实的1。

⼀般认为:判定⼀件艺术品应该考虑它的两个基本性质,即艺术品的创作和艺术品的历史。

艺术品的问世由创作思维过程和实物营造所组成;历史则包含了能够界定该作品时代性的那些重⼤历史事件及其变化、改动以⾄风⾬剥蚀的现实情况的全部内容2。

由此可见,创作和历史(信息共同构成了“原真”的基本价值。

作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明确规定的检验世界⽂化遗产的⼀条重要原则,“原真性”是定义、评估和监控⽂化遗产的⼀项基本因素,是⾃然与⽂化遗产价值的基础,是进⾏遗产的科学研究、保护与修复规划及登录与管理的依据标准。

⾃60年代“原真性”引⼊遗产保护领域以来,有关原真性的观念随着现代社会的演化和对遗产的认识⽽发展,时⾄今⽇已远远超出了它的正统含义。

⼆.关于原真性的历史争论原真性争论的焦点,实际上就是如何定义“真实”的价值标准。

这场由来已久的争论始于东西⽅之间,以⾄于互扣“伪造”、“编纂”论和“效忠”、“愚忠”论的头衔。

西⽅原真性概念主要基于唯⼀性的观点,即艺术品和建筑物被理解为独⼀⽆⼆的作品,⽽不摘要“原真性”⼀直是建筑历史遗产保护中关键的概念性问题,本⽂基于资料分析,展开针对性的理论探讨,并由此简略总结了现代意义上的保护观念和实践⽅法。

提出有关于历史遗产保护原真性问题的争论和当下的现实困惑,正是促使我们向更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探索的动⼒。

关键词建筑历史遗产保护原真性ABSTRACT Authenticity has always been a key conceptual problem in the preservation of architectural historical heritage. This paper furthers the discussion on the basis of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then briefly summarizes the protective concept and practice method. Raising the dispute and practical confusion about the authenticity of preservation for historical architectural heritage is just the motivation propelling us to explore further into theory and practice at a deeper extent.KEY WORDS architectural historical heritage preservation, authenticity 中图分类号TU-87⽂献标识码 A⽂章编号 1000-0232(200802-0011-03作者简介东南⼤学建筑学院,博⼠研究⽣(南京,210096关于建筑历史遗产保护“原真性原则”的理论探讨Theoretical Analysis on the Authenticity in the Preservation of Architectural Historical Heritage邹青Zou Qing是重复性⽣产过程的产品。

文物古迹评价表

文物古迹评价表

1.文物古迹评估表(参见《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2.文物古迹价值(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精神价值)评价(3) 汇集历史文献要求(参见《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6.2.1)⏹ 有文必录,收录有据,不厌重复,不作删节⏹ 不以现在的是非标准取舍历史记录,不以现在的认识水平分辨真伪 ⏹ 慎重注释,只作技术性注解,不作是非评价3.真实性、完整性评价(参见参考文献9 C ,11)文物调查不能忽略的问题环境,包括自然的和人文的环境现状及其变迁历史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遗留的痕迹设计、施工者,材料供应地和业主的事迹文物古迹修缮及改建的历史在当时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历史遗迹附属文物和题记记录档案历史文献汇集现状勘测报告保护工程档案监测检查记录开放管理纪录6.2.1汇集历史文献要求:1、有文必录,收录有据,不厌重复,不作删节;2、不以现在的是非标准取舍历史记录,不以现在的认识水平分辨真伪;3、慎重注释,只作技术性注解,不作是非评价。

6.2.2现状勘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调查报告,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貌、污染源流,生态质量、植被分布和动物活动情况等;2、文物古迹调查记录,各种深度的调查记录都应收入;3、对文物古迹原状和现状认定的各种证据及论证材料;4、保护工程实施以前的状态,重点是结构、材料的稳定性分析和重要损伤的勘测鉴定结论;5、附属文物登记;6、比例精确的环境地形图、古迹总平面图和必要的立面、剖面图;7、照片、录相等直观形象资料。

6.2.3保护工程档案的内容首先要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同时要针对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内容,主要有:1、现状勘察报告;2、评估研究报告;3、方案论证报告;4、修补、更换、增减构件记录;5、特殊工艺及施工方法记录;6、实验室及现场试验报告;7、照片、录相等直观形象资料。

6.2.4监测检查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对可能发生变形、开裂、位移和损坏部位的仪器监测记录和日常直观形象记录;2、对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记录;3、游人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影响的观察记录;4、对影响保护的社会因素的调查分析;5、对经济效益的分析。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北京市文物局搜索关键词:资讯标题文保单位行政许可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意义《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编制的背景中国近代的文物古迹保护的观念和方法开始于世纪年代,在专业建筑师的主持下,整修了一批古建筑。

年代至年代,保护、整修的项目大量增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若干值得探讨的保护理论。

目前通过总结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古迹保护理论,在大多数从业人员中取得共识的条件已经成熟。

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和地方还都颁布了一些有关文物古迹管理和保护工程的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专业性阐释,以及相应的行业规则。

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环境中,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

拓展保护观念,坚持保护原则,为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订明确的保护工作准则已势在必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保护文物古迹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事业,众多专家组织了各类国际保护组织,很多国家签署了各类国际保护公约,不少国家也制订了符合本国国情的保护规则。

中国是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成员国,应当为国际保护理论作出贡献。

《准则》的作用《准则》是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行业规则。

凡是从事文物古迹保护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和管理、研究、勘测、设计、施工、教育、传媒的一切人员,必须在专业行为和职业道德上受到《准则》的约束。

《准则》是评价保护工作的标准。

保护事务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规定,同时所有专业性方案的制订及其成果都应以《准则》为依据进行评估。

对于市政建设,土地房屋管理、防灾和环境保护、园林、宗教和民族等部门在处理涉及文物古迹的事务时,也可以《准则》作为专业依据。

《准则》的权威性《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并通过。

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后,《准则》规定的保护程序,就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工程程序。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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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 2.历史街区----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街区---《保护条例》中规定,“历史文化街区,是 保护条例》中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 指经省、自治区、 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 村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 村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 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 定规模的区域。 定规模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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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文物古迹保护范围的扩大,在这个层次上 产生了一些新的保护概念,如乡土建筑、工业建筑、 近现代建筑、大遗址等,对它们的保护与利用不能 用同一种方法。乡土建筑要继续住人,工业建筑做 点改动可以有多种用途,大遗址的保护涉及移民安 置、考古发掘,还要作公园参观,问题十分复杂。 这些还需要对《文物保护法》中“文物保护单位” 的保护方法继续加以改进和深化。 可以设想在保护历史信息真实完整的原则下, 采取分层次、分类型的区别对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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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UNESCO通过,2006年开始《保护非物质 文化遗产国际公约》 2005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 《西安宣言》 2008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 通过 《文化线路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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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迹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还包括它们处 的环境,一般不得迁移。 修复要以历史真实和可靠文献为依据, 修补要和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 乱真。 要保护古迹在各个时期的跌加物。 对遗址要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 清理开放而不应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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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物保护规划与准则
保护规划在准则提出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工作 程序中的地位; 准则提出的工作程序在规划中的运用; 准则提出的保护原则的运用。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王立平表示,《准则》是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借鉴相关的国际原则和先进理念,根据东方文物古迹的特点,在总结我国几十年的保护经验的基础上编制的。

它不是法规性文件,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王立平讲到,《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主要内容由三部分组成:《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正文,《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

并在以下八个方面做了详细的阐述:一、制定《准则》的背景和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世纪30年代,中国当代的文物保护事业起始期。

当时,在专业文物保护建筑师的主持下,整修了一批古建筑;二是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文物保护、整修的项目大量增加,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也提出了若干保护理论的探讨。

形成了以《文物保护法》为核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法规相互配套的文物保护法律体系。

国家和各级政府较大幅度地提高了文物保护投入,大批文物古迹得到了保护维修;中国的文物保护事业开始与世界接轨;三是2000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承德通过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准则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二、关于文物的复建文物四种不应复建的情况:A)、遗址的残状本身已成为文物古迹价值的主要组成部分,或是一种具有特殊审美价值的景观而被公众所接受;B)、早期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地面建筑遗址;C)、已无基址遗存者;D)、考证及实物依据不足者。

文物复建必须注意的三个事项:A)、应在原址重建,并妥善保护原址;B)、应有确凿的依据和同类遗物佐证;C)、在残址上重建时与残址间要有明显的界标。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准则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准则

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准则一、保护价值1.保护中国古迹遗址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推进文化繁荣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2.保护中国古迹遗址,应坚持科学性、整体性、可持续性和公益性原则,确保古迹遗址的长期保存和合理利用。

二、预防性保护1.加强古迹遗址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提高公众对古迹遗址保护的认知和意识。

2.建立古迹遗址数据库,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及时掌握古迹遗址的变化和受损情况。

3.加强古迹遗址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的监测,预防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对古迹遗址的损害。

三、修缮与维护1.对古迹遗址进行修缮与维护,应坚持修旧如旧、保持原貌的原则,尽可能恢复原状。

2.制定古迹遗址修缮与维护方案,明确修缮与维护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修缮与维护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古迹遗址的修缮与维护,推动古迹遗址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四、科学研究1.加强古迹遗址科学研究,深入挖掘古迹遗址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

2.推动古迹遗址保护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古迹遗址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

3.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的古迹遗址保护理念和技术。

五、教育与宣传1.加强古迹遗址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迹遗址价值的认识和保护意识。

2.开展丰富多彩的古迹遗址主题活动,增强公众对古迹遗址的关注和参与度。

3.加强学校教育中的古迹遗址保护内容,培养青少年对古迹遗址保护的兴趣和责任感。

六、规划与管理1.制定古迹遗址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

2.加强古迹遗址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各项保护工作的落实。

3.加强对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综合整治,优化景观环境,提升整体品质。

4.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破坏古迹遗址的行为,加强执法力度,确保古迹遗址的安全。

七、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在古迹遗址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积极参与国际学术交流与研讨会;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古迹遗址保护领域的经验分享和协同行动;探索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古迹遗址保护领域的合作机制和模式;推进世界遗产领域国际规则的发展和完善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丰富文化遗产的国家,拥有众多的古迹和文物。

文物和古迹是中国文化传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承载了丰富的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

因此,保护这些文物和古迹对于维护中国的文化传统和身份认同非常重要。

1.文物古迹的保护和修复。

准则规定了文物和古迹的保护和修复的原则和方法。

它要求尽量保持文物和古迹的原始状态,保护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价值,并严禁随意改变或破坏。

2.文物古迹的管理和维护。

准则规定了文物和古迹的管理和维护的责任和要求。

它要求建立完善的文物保护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确保文物和古迹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维护。

3.文物古迹的开放和利用。

准则规定了文物和古迹的开放和利用的原则和方法。

它要求促进文物和古迹的合理开放和利用,增加公众的参与度,推动文化旅游的发展,同时也要保护文物和古迹不受过度开发和商业化的侵害。

4.文物古迹的保护意识和教育。

准则强调了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教育的重要性。

它要求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培养他们对文物和古迹的关注和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文物保护的氛围。

5.国际合作和交流。

准则鼓励国际合作和交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文物保护经验和技术。

中国的文物和古迹是世界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保护过程中需要与国际社会进行广泛的合作和交流,共同维护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

总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保护中国文物和古迹的基本法规和准则,它涵盖了保护、管理、开放、利用、教育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遵循这些准则,可以确保中国的文物和古迹得到合理的保护,同时也促进文化旅游的发展和文化传承的传播。

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

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

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保护原则:尊重文物的原貌,力求最大程度地保留其历史、文化和艺术价值。

文物应当以最小干预的方式进行修复和保养,以保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保护原则强调了文物的不可替代性,要尊重其历史、制作者和所属文化的特点。

可持续性原则:文物保护应考虑长期可持续性,确保文物的保护和管理不会对环境、社会和文化造成不可逆的损害。

这意味着在文物保护中要采用环保的方法和材料,同时关注社会的参与和文化的传承。

合法性原则:文物保护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文化遗产法规,以确保文物的合法归属和保护权利。

文物保护工作需要透明、公正和合法的程序,以防止盗窃、非法出售和非法交易。

可达性原则:文物应该对公众开放,以便广大人民了解、欣赏和学习。

公众的参与和教育是文物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举办展览、讲座和教育项目,可以促进人们对文物的理解和关注。

科学性原则:文物保护必须依靠科学方法和技术,以确保对文物的准确鉴定、修复和保养。

科学性原则还包括研究和文物科技的不断创新,以提高文物保护的效率和效果。

综合性原则:文物保护需要跨学科的合作,涉及历史学、考古学、美术史、工程学、材料科学等多个领域。

综合性原则强调了不同专业和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维护文物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公共参与原则:文物保护不仅仅是专家和政府的责任,还需要广泛的公众参与。

公众可以通过提供意见、捐赠资金、志愿参与等方式,积极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增强社会的文化认同感。

灵活性原则:文物保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需求灵活调整策略和方法。

不同类型的文物,如建筑、纸质文物、考古遗址等,可能需要不同的保护方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适当的保护计划。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近年来,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于文物古迹的保护越来越重视。

为了加强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保护和传承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

本文将探讨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内容和意义。

一、准则的内容1.法律法规保护:准则明确了文物古迹受到法律法规的保护,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2.保护原则:准则提出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实施分类保护和重点保护等。

3.保护措施:准则规定了文物古迹的保护措施,包括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测和维护、加强防护和修复等。

4.技术标准:准则规定了文物古迹保护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鉴定和评估、文物保护和修复技术等。

5.教育和宣传:准则强调了文物古迹保护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包括普及公众文物保护知识、加强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等。

二、准则的意义首先,准则的出台促进了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准则明确了文物古迹保护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和技术标准,使保护工作更加科学、合理,有效防止了文物古迹的非法破坏和损坏。

其次,准则的实施推动了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加强和完善。

准则规定了保护措施,加强对文物古迹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检测和维护,加强防护和修复,保护文物古迹的完整性和可持续发展。

再次,准则的制定强调了文物古迹保护教育和宣传的重要性。

准则强调普及公众文物保护知识,加强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提高公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文物古迹保护的良好氛围。

最后,准则的落实有助于促进文物古迹保护事业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文物古迹保护既是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也具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文化产业的开发利用价值。

通过科学的保护和合理的利用,文物古迹不仅可以产生经济效益,更能够吸引更多人关注和保护中国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

总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制定和实施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科学指导,促进了文物古迹的保护和传承。

中国文物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保护准则

张柏: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与城市文化各位代表,大家好!城市文化的提法由来已久,但真正将其作为一个严肃的命题而进行深入探讨,却是近年来的事情。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文化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引起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

经济发展可以随着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而实时转型,文化发展却由于其坚韧的历史根系而能够相对较好的保存其原有的精髓。

这也正是在世界范围内提倡保护文化多样性的一个客观基础。

从某种角度上说,一个城市的形成本身便是一种区域文化的凝缩.体现了当地早期的人类群体对自然环境的适应和利用的原则,在物质上反映在建筑、交通、饮食、服饰等方面,在精神上则反映在风俗、观念、语言、艺术等方面。

城市在诞生之初所具备的各种特征和总体风格,会在其日后的发展过程中世代传递,逐步演变,从而形成每个特定历史时期不同的城市风貌。

所谓的城市文化,从广义上说,包含了城市从有形到无形的各个方面。

它是一个具有生命力的有机体,在成长代谢中吐旧纳新,既能吸收消化外来的影响,又能牢固维系其自身的根脉,即便受到战火的重创,仍然能够顽强的恢复生机,重现繁荣昌盛。

我们今天所推崇的城市文化发展便是要充分尊重城市的历史渊源,让现代文明和谐融入城市的历史文化,而绝不是粗暴的扰乱或冲毁。

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主要的物质载体之一便是幸存至今的各类文物古迹,这些文化遗产集中体现了历史上城市的缔造者和传承者从不同角度对于城市发展的思考和决定,进而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社会人文景况和科学发展成果。

这些对于今人无疑是弥足珍贵的信息。

事实证明,全球化的经济发展会带动世界各个角落的协同运作,如果不及时的,有意识的留住城市重要的历史标记,那么这些脆弱的文化遗产将很快消失殆尽,千城一面的状况会不可避免的呈现在世人眼前,那时我们再谈论城市文化必然会力不从心,并且也将最终失去意义。

城市文化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人们如何看待自身所生活的这个城市的历史,是否对其给予足够的重视,是否在追求现代化生活方式所带来的舒适和便利的同时,还能积极主动的为文化遗产的继续存在提供足够的空间和长期的人、财、物力的支持。

解读《曲阜宣言》——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相关问题之比较研究

解读《曲阜宣言》——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相关问题之比较研究

解读《曲阜宣言》——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相关问题之比较研究刘长春;秦烽慧【摘要】The discussion of maintenance theory and practice about ancient buildings in the "Qufu Declaration"has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and some of its arguments are quite different from the "Principle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eritage Sites in China". Through the comparisons of above-mentioned two documents in the background, the contents, andthe role and significances, the paper deepen people's understanding of the "Qufu Declaration" and provided better guidance of our practice.%《曲阜宣言》中关于中国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问题的探讨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其中某些措辞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不尽相同.对上述两个文件在产生背景、文件内容、作用与意义等诸多方面的比较研究,加深人们对《曲阜宣言》的理解,以便更好地指导实践.【期刊名称】《华中建筑》【年(卷),期】2012(030)006【总页数】3页(P9-11)【关键词】宣言;准则;比较;《曲阜宣言》;《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作者】刘长春;秦烽慧【作者单位】南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226019;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人文艺术系22601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0在当代中国古建筑保护规划和工程实践中,《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以下简称“《曲阜宣言》”)和《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两个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释义前言本题目要涉及我国和国际一些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文献,为了简化文字,先把它们的标题、发表年代和我对它们的简称罗列于下:《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1964,简称《威尼斯宪章》。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在巴黎通过,1985年中国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十三次常务委员会批准,简称《公约》。

《保护历史村镇与城区宪章》,1987,简称《华盛顿宪章》。

《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94,简称《奈良文件》。

《古迹、建筑群及遗址记录工作原则》,1996年。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00,简称《准则》。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2000,简称《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简称《中国文物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简称《工程管理办法》。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2005,简称《案例》。

《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业务指南》,2005年版,简称《实施公约指南》。

《北京文件-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2007,简称《北京文件》。

(《关于北京世界遗产地保护与修复的评价与建议》,《北京文件》附件,简称《评价与建议》)一、《准则》的编撰1、《准则》是以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组织编写的。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是一个国际非政府专业组织,从事古迹、建筑群和考古遗址的保存、保护、修缮工作及其研究,成立于1965年。

1964年,其前身发布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威尼斯宪章》,成为该组织共同遵守的主要思想原则。

由于该组织在专业上的重大国际影响,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其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咨询机构。

该组织成员有建筑师、工程师、城镇规划师、考古学家、地理学家、历史学家、经济学家、文物保护工作者、遗产地的管理者等等。

根据理事会章程的规定,中国于1993年以“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参加了该组织。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2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案例阐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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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性研究:
醴腔岆賸賤瓷漲埻秪睿儂燴 •识别和确认活跃病害; •分析研究:原始材料、使用技术和盐分活动; •环境研究:室外环境和室内微环境的监测; •建立病害原因和机理的假设。
習謹秶隅ㄩ根据评估和诊断性分析的结论确定保护目标。 对于85窟,这些目标包括保护和开放参观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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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高窟第85窟项目的目标是开发一个 遵照《准则》的保护方法模式,保护壁画 并使洞窟可以开放参观,同时不对它的真 实性和文物价值产生负面影响。这一方法 可应用于莫高窟其他洞窟和丝绸之路上的 类似遗址地,或可作为他们保护的参考。 具体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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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窟位于莫高窟最下层,建成于公元 866年,是典型的晚唐时期洞窟。85窟面积 100多平方米,覆斗形窟顶,壁画内容丰富,有 较高的文物价值。同时窟内壁画剥落、空鼓、 起甲、酥碱等病害有很强的典型性,几乎莫高 窟所有类型的壁画病害在这个洞窟中都有分 布。1998年85窟保护被列为《中国文物古迹保 护准则》应用试点项目。
旅游需要改善基础设施,探索藏书 洞文物回归途径等。 5. 妗囥悵誘寞赫 实施保护规划需要制定保护措施或分 项行动计划。保护措施应详细说明如何达 到分项目标,建构所需资源、时间框架, 明确各项工作的职能分工,是规划中最细 节的层面。许多保护措施将在总体规划实 施的过程中分别制定,但所有保护措施都 应围绕如何实现具体分项目标的中心。 6. 軞賦覃淕 保护规划是一个动态文件,是每日 的运作工具。在规划实施的三个阶段中 (2005-2010年,2011-2015年,20162025年),将不断对其进行总结并在必要 时做出调整。保护规划实施阶段后会对它 的效果进行细致的评估,并制定新的规 划。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相关规定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中相关规定

《中国文物遗迹保护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莫让保护成损坏文物保护伞2014年04月20日09:01大洋网-广州日报重庆蒋介石行营原址经过两年多“拆迁”与“保护”的拉锯战,梁思成、林徽因旧居终归被拆。

经过两年多“拆迁”与“保护”的拉锯战,梁思成、林徽因旧居终归被拆。

保护优秀的日本京都清水古寺为了让文物保护有章可循,防止“保护性损坏”,近期,山西省文物局宣告建立山西省文物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简称“文标委”)。

由此,所谓的“保护性损坏”也再度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

那么,什么是“保护性损坏”?在国内存在着哪些“保护性损坏”?山西省的做法能否值得推行?在文物保护方面又该依照哪些原则?对此,文博界专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好意办坏事多因对文物认识不够山西省建立“文标委”的出发点是防止在保护过程中出现一些技术失误,这堪称是文物“保护性损坏”的一种常有形式。

浙江省良渚博物院院长蒋卫东表示,“保护性损坏”说白了就是好意干坏事。

“文物保护工程里面,因为维修过程中技术标准没有依照文物的有关要求、规范来做,使得本着保护的目的,却致使了损坏性的结果。

”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教授宋向光也谈到,文物分为可挪动和不行挪动两种种类,便可挪动文物而言,出现“保护性损坏”可能主若是在修复过程中没有依照科学的规范去做,对文物的材质、构造和表面都进行了改变;而不行挪动的文物,有的是以异地保护的名义拆掉了。

“这类事很常有,但文物离开了本来的地点和文化环境,只管是一种整体的拆迁重修,也仍旧是损坏。

有的是在文物的修复、保护时,对文物的外观进行了粉刷,影响了原有的相貌。

”宋向光进一步指出,“保护性损坏”多出于对文物的性质、特色认识不够深入、全面,比如将可挪动文物当作艺术品来进行修复,纯真追求雅观和视觉成效,实质上,文物更应当当作是历史的信息、文化的载体。

文物的文化内涵、科研功用一旦被抽离,其价值就大打折扣了。

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研究员、安阳工作站站长唐际根则说到,我国地面文物出现“保护性损坏”特别常见,如山东某地出于“保护文物”的优秀梦想,私自用自来水冲刷带有彩绘的古代木构造建筑,结果造成难以填补的损失。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序言中国是世界上地域辽阔,历史悠久,文化传统不曾中断的多民族统一国家。

遗存至今的大量文物古迹,形象地记载着中华民族形成发展的进程,他们不但是认识历史的证据,也是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民族文化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代社会的主题。

通过对彼此文物古迹的认识,可以促进各个国家、地区间的交流,有利于保持世界和平,共同发展。

中国优秀的文物古迹,不但是中国各族人民的,也是全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但属于今天,更属于未来。

因此,将他们真实、完整地留传下去,是我们现在的职责。

中国近代的文物保护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在有效保护了一大批濒于毁坏的古迹的同时,形成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保护理论和指导原则,并由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的法规。

在此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特制定本《准则》。

它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的体系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准则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

它是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于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

第二条本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行有效的保护。

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实物遗存及其历史环境进行的全部活动。

保护的目的是真实、全面地保存并延续其历史信息及全部价值。

保护的任务是通过技术的和管理的措施,修缮自然力和人为造成的损伤,制止新的破坏。

所有保护措施都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三条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第四条文物古迹应当得到合理的利用。

利用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不应当为了当前利用的需要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及其在保护工程中的应用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及其在保护工程中的应用

保护措施
使用功能
展陈方案
管理手段



5、实施保护规划

制订措施
确定项目
勘测设计
实施工程
检查
6、总结、调整规划和项目实施计划
评估的重要性
文物保护工作程序中的6个步骤之间是一种逻辑关系 保护工作须建立在对保护对象全面深入的评估之上
评估是至关重要的环节,这关系到我们即将采取的 保护管理措施是否恰当。
《准则》十易其稿,2000年10月10日,最终在承德举行的中国 ICOMOS大会上获得原则通过。
《准则》的性质
准则的性质
是在中国文物法律法规体系框架下形成的文件。 是由国际组织的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制定的文件,与《威
尼斯宪章》等国际公认的专业性文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是一致的。 是我国文物保护事业的一部行业规则。 由国家文物局推荐,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准则》提出的工作程序的每一步都必须有研究作支撑。 要很好落实《准则》提出的文物保护十原则,也必须有研究作保证。 十原则:必须原址保护;尽可能减少干预;定期实施日常保养;保护现存
实物原状与历史信息;正确把握审美标准;必须保护文物环境;已不存在 的建筑不应重建;考古发掘应注意保护实物遗存;预防灾害侵袭。 正在修订的《准则》将保护原则凝练为:不改变原状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 本原则;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最低限度干预原则;保护文化传统的 原则;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原则;防灾减灾的原则 等七原则。
文物保护重要的不是我们能做什么,而是我们应该 做什么。没有全面充分的评估、深入细致的研究, 想达到这样的要求是不可能的。
评估的重要性
“评估的主要内容是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的状态和管 理的条件,包括对历史记载的分析和对现状的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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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北京市文物局Beijing MunicipalAdministration of Cultural Heritage+ English 搜索关键词:资讯标题文保单位行政许可1 关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的意义1.1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编制的背景1.1.1中国近代的文物古迹保护的观念和方法开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专业建筑师的主持下,整修了一批古建筑。

50年代至90年代,保护、整修的项目大量增加,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出了若干值得探讨的保护理论。

目前通过总结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古迹保护理论,在大多数从业人员中取得共识的条件已经成熟。

1.1.2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和地方还都颁布了一些有关文物古迹管理和保护工程的法规,在实际工作中还需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专业性阐释,以及相应的行业规则。

1.1.3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环境中,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

拓展保护观念,坚持保护原则,为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制订明确的保护工作准则已势在必行。

1.1.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保护文物古迹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事业,众多专家组织了各类国际保护组织,很多国家签署了各类国际保护公约,不少国家也制订了符合本国国情的保护规则。

中国是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缔约国,也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成员国,应当为国际保护理论作出贡献。

1.2 《准则》的作用1.2.1《准则》是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行业规则。

凡是从事文物古迹保护的人员,包括政府公务员和管理、研究、勘测、设计、施工、教育、传媒的一切人员,必须在专业行为和职业道德上受到《准则》的约束。

1.2.2 《准则》是评价保护工作的标准。

保护事务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应的法规、规定,同时所有专业性方案的制订及其成果都应以《准则》为依据进行评估。

1.2.3 对于市政建设,土地房屋管理、防灾和环境保护、园林、宗教和民族等部门在处理涉及文物古迹的事务时,也可以《准则》作为专业依据。

1.3 《准则》的权威性1.3.1 《准则》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并通过。

1.3.2 经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公布后,《准则》规定的保护程序,就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工程程序。

1.3.3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检查保护规划及技术方案时,或在处理保护事务争议时,可以用《准则》作为论证的依据。

1.3.4 在动员全社会保护文物古迹的活动中,《准则》可以起到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并成为社会监督的专业标准。

2 关于文物古迹2.1 文物古迹必须是实物遗存,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的要素。

2.1.1构成文物古迹的历史要素包括:①重要的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②重要的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③典章制度;④民族和宗教;⑤家庭和社会;⑥文学和艺术;⑦民俗和时尚;⑧其它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

2.1.2确定文物古迹的地点,必须以当时的地面遗存、考古遗址,或其它足以证明其为确实地点的实物为依据。

只有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成为确定地址的证据。

2.1.3文物古迹的年代指的是现存实物遗存的年代。

文献记载可以印证年代的准确性,但不应作为判断年代的主要依据。

一个组群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单体,或一个单体中存在不同年代的构件,应分别说明。

不能判定准确的年份时,可以将年代断定在世纪的上、中、下叶,或王朝的初、中、晚期范围内。

2.1.4 文物古迹的名称,可以使用始建时的名称,也可以使用存在时间最长的名称,还可以使用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或在公众间约定俗成的名称。

2.2 文物古迹必须具有历史的真实性。

2.2.1 现存的实物必须是历史上遗留的原状,包括始建时完整的状态,历史上多次改建后的状态和长期受损后残缺的状态。

2.2.2 大型建筑组群或历史街区(村镇)应当在整体上保存着历史风貌,当代增减或改动的部分所占比重必须很小。

2.2.3 历史文化名城中标志性遗迹和历史景观必须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应该是该名城中价值最高的文物古迹,并足以体现该名城的文化特色。

2.2.4 曾经发生过重大历史事件的纪念地,其原来的场地也应视为文物古迹。

2.2.5 借用文物古迹或历史名称新建的仿古景观不属于文物古迹。

2.3文物古迹的根本价值是其自身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面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

2.3.1 文物古迹的历史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由于某种重要的历史原因而建造,并真实地反映了这种历史实际。

②在其中发生过重要事件或有重要人物曾经在其中活动,并能真实地显示出这些事件和人物活动的历史环境。

③体现了某一历史时期的物质生产、生活方式、思想观念、风俗习惯和社会风尚。

④可以证实、订正、补充文献记载的史实。

⑤在现有的历史遗存中,其年代和类型独特珍稀,或在同一类型中具有代表性。

⑥能够展现文物古迹自身的发展变化。

2.3.2 文物古迹的艺术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建筑艺术,包括空间构成、造型、装饰和形式美。

②景观艺术,包括风景名胜中的人文景观、城市景观、园林景观,以及特殊风貌的遗址景观等。

③附属于文物古迹的造型艺术品,包括雕刻、壁画、塑像,以及固定的装饰和陈设品等。

④年代、类型、题材、形式、工艺独特的不可移动的造型艺术品。

⑤上述各种艺术的创意构思和表现手法。

2.3.3 文物古迹的科学价值专指科学史和技术史方面的价值,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规划和设计,包括选址布局,生态保护,灾害防御,以及造型、结构设计等。

②结构、材料和工艺,以及它们所代表的当时科学技术水平,或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③本身是某种科学实验及生产、交通等的设施或场所。

④在其中记录和保存着重要的科学技术资料。

2.4 对文物古迹必须进行有效的保护。

2.4.1文物古迹中已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全部受法律保护。

保护单位的级别反映了公布当时对其文物价值的评价和管理权限的区别,对各级保护单位的保护原则没有区别。

2.4.2文物古迹应予以登记。

对有保存价值但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应通过有效的管理方式加以保护。

在进行大规模建设和改造的地段,应当及时对已登记的对象进行评估,确定保护方案。

2.4.3 文物古迹的保护程序必须依法经过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时对实施保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2.4.4 应当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保护文物古迹。

鼓励、引导建立群众性保护组织,制订保护本地文物古迹的乡规民约。

3 关于不改变文物原状3.1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

文物古迹的原状主要有以下几种状态。

3.1.1 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

3.1.2 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

3.1.3 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

3.1.4 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

3.2 情况复杂的状态,应经过科学鉴别,确定原状的内容。

3.2.1 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而出现的污渍秽迹,荒芜堆积等,不属于文物古迹原状。

3.2.2 历史上多次进行干预后保留至今的各种状态,应详细鉴别论证,确定各个部位和各个构件价值,以决定原状应包含的全部内容。

3.2.3 一处文物古迹中保存有若干时期不同的构件和手法时,经过价值论证,可以按照不同的价值采取不同的措施,使有保存价值的部分都得到保护。

3.3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

3.3.1 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有:①古遗址,特别是尚留有较多人类活动遗迹的地面遗存;②文物古迹群体的布局;③文物古迹群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个单体;④文物古迹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种构件和工艺手法;⑤独立的和附属于建筑的艺术品的现存状态;⑥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⑦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⑧没有重大变化的历史环境。

3.3.2 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有:①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②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③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为原状的少量的缺失部分;④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比较,可以确认为原状的少量缺失的和改变过的构件。

⑤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

⑥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

3.3.3 保存现状应主要使用日常保养和环境治理的手段,局部可使用防护加固和原状整修手段;恢复原状可以使用重点修复的手段。

4 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4.1 通过合理的利用充分保护和展示文物古迹的价值,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4.1.1 利用主要是指服务于当前的实用功能,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

利用的功能应当尽量与文物古迹的价值相容。

4.1.2文物古迹除只供科学研究和出于保护要求不宜开放的以外,原则上都应当是开放的和公益型的。

其利用的功能和开放的程度,要以文物古迹不受损伤,公众安全不受危害为前提。

4.1.3发挥文物古迹的社会效益,首先要通过有效的保护手段,真实地展示其自身的历史形象;同时可以恰当地使用多种艺术与技术手段,准确地向公众解释其价值。

4.1.4 要充分认识文物古迹是构成历史文化名城最根本的条件之一,对文物古迹保护的数量和质量,是决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水平的最主要的标准之一。

4.1.5 要充分发挥文物古迹在城市、乡镇、社区中特殊的社会功能,使其成为某一地区中社会生活的组成部分,或该地区的形象标志。

4.2 文物古迹通过以下功能发挥社会效益。

4.2.1 科学研究的功能。

包括为人文学科和自然学科提供实证材料,或由文物古迹中提出新的人文学科或自然学科课题。

4.2.2社会实用的功能。

文物古迹可以成为:①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纪念场所;②历史、艺术、科学等知识的教育场所;③以历史文化为主题的观光场所;④为身心健康活动的休闲场所;⑤传统的民俗和延续的宗教场所。

4.2.3 审美的功能。

主要包括以下效益:①通过文物古迹特有的艺术环境的熏陶,培育公众高尚的情感和兴致;②通过对文物古迹的欣赏、分析,提高公众的艺术鉴赏水平;③通过对文物古迹的观摹、领悟,丰富艺术家创作的题材和技法。

4.3 对利用文物古迹创造经济效益应当加以正确引导,并制订必要的管理制度。

4.3.1 经济效益应当主要着眼于以下几方面:①由文物古迹的社会效益形成的地区知名度,给当地带来的经济繁荣和相邻地段的地价增值;②以文物古迹为主要对象的旅游收益以及由此带动的商业、服务业和其它产业效益;③与文物古迹相连系的文化市场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收益;④依托文物古迹的文艺作品创造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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