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会计税务实务: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在当今全球商业环境中,企业为了提高竞争力和利润,常常同时从事多个业务领域的销售和兼营行为。
这种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风险和依赖度,还可以通过税收筹划来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
税收筹划是指通过合法手段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对于从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企业来说,税收筹划尤为重要。
下面将从两个方面探讨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首先,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合理的业务结构和组织架构来实现。
企业可以合理划分不同业务领域的销售收入,并通过建立资源共享机制、优化供应链管理和整合内部的企业资源,从而降低企业的成本和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跨境投资和合作来实现税收优惠,例如通过设立海外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国家或地区。
在制定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方案时,企业需要考虑各个业务领域的特点和税收政策。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政策各不相同,企业需要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税法规定,避免出现合规风险和争议。
此外,企业还应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议,以降低税务风险和税收成本。
其次,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合理的财务管理和税务规划来实现。
企业可以通过合理的资本结构和财务安排,例如利用债务融资和股权安排来优化企业的资本成本和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和利润分配,例如将高税率的利润转移至低税率的业务领域,从而实现税收优惠和减少税负。
在进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时,企业应注意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
税收筹划虽然是合法的,但是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或利用漏洞来逃避税收,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和声誉风险。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和律师,以确保筹划方案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此外,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还应考虑与企业的商业模式和市场战略的一致性。
税收筹划应该为企业的核心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服务,而不应成为盲目追求税收优惠的手段。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增值税税收筹划何为兼营业务?兼营是指纳税人的经营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包括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行为。
(比如说商场)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使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为何从高呢?国家不吃亏原则案例分享:一个公司业务包括:销售商品,酒店服务,餐饮服务,运输服务,如何筹划?酒店、餐饮、运输业务可以剥离出来,单独成立公司,享受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
单独成立公司,生活服务还可以享受加计递减的政策。
根据《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年9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87号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注意区分:邮政/电信/现代服务递减10%何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
只能是同一业务,涉及货物和劳务;兼营看主业。
例外情况: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思考:1.KTV 提供服务并销售饮料,按照什么合适?KTV 提供服务并销售饮料,按照混合销售来算合适,按照主业的服务业6%来核算,否则,销售货物可是13%的税率哦2.公司销售钢结构,按照什么核算?既不是兼营也不是混合销售,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如何税收筹划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如何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企业在法律范围内优化税收负担的一种合法手段。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这种商业模式的企业来说,合理的税收筹划能够帮助降低税负,提高利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本文将就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企业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进行分析和探讨。
税收筹划是企业为了降低税负而采取的一系列合法措施。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企业来说,首先需要明确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税收政策,以确定企业所处的税收环境和限制。
随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策略进行税收筹划。
其一,合理安排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业务结构。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企业通常涉及不同种类的产品和服务,可以利用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税收政策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具体来说,可以根据不同产品和服务的特点将其分别归类,并按照不同的税收政策进行申报和纳税。
同时,还可以利用不同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关联性,进行合理的内部转移定价,以降低整体税负。
其二,合理运用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
针对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企业,税收政策通常会有针对特定行业或产品的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需要了解自己所涉及的行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合理安排业务结构和运营模式,以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税收优惠。
例如,可以选择将高税负的业务划归到获得税收优惠的产品或行业中,以减少企业整体的税负负担。
其三,合理运用税收制度的灵活性。
税收制度通常有一定的灵活性,灵活运用税收政策可以帮助企业减少税负。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企业来说,可以通过灵活调整产品和服务的组合、定价、销售渠道等方式来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此外,还可以通过合理设计合同和协议,避免或减少一些税务风险,提高税收合规性。
其四,善用税收管控和规避工具。
对于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企业来说,税收管控和规避工具是非常重要的。
企业可以采取一系列合法手段,如购买税收保险、利用跨境税收优势、进行合理的税务规避等,来降低税负。
同时,企业还可以积极参与税收优惠项目和政策,争取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减免或暂缓缴纳的机会。
“营改增”后的兼营VS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只分享有价值的经验技巧,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营改增”后的兼营VS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在没有”营改增”之前,兼营行为和混合销售就已经存在了,但因营业税的存在,很多财税人员对二者区别还能说上一二,全面”营改增”之后,”混合销售”依然活跃在历史舞台,如何判断是”兼营行为”还是”混合销售”,着实让不少财税人员伤脑筋.在此,解税宝小编总结全国与地方税务机关的代表性解答,以供各位读者参考.
一、混合销售
(一)国家税务总局
1.法规文件: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政策解答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交易项下存在不同的应税行为,兼营是指两项或两项以上的交易.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如:餐饮企业提供餐食的同时售卖烟酒,也是混合销售的餐饮服务,烟酒和菜品一样可能都是单独计价的,但不能按照兼营单独征税,这些东西加上厨师和服务人员的劳动,共同形成了餐饮服务.
(二)地方国家税务机关。
【老会计经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
【老会计经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应税项目。
对兼有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营业额。
因为不同税目营业额确定的标准不同,有些税目适用的税率也不同。
对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这就是说,哪个税目的税率高,混合在一起的营业额就按哪个高税率计税。
例如,餐厅既经营饮食业又经营娱乐业,而娱乐业的税率最高可达20%,对未分别核算的营业额,就应按娱乐业适用的税率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应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混和销售概念及相关税法规定在此不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际经济活动当中,纳税人从事营业税应税项目,并不仅仅局限在某单一应税项目上,往往会同时出现多项应税项目。
对不同的经营行为应有不同的税务处理。
这是贯彻执行营业税条例,正确处理营业税与增值税关系的一个重点。
作为纳税人,必须正确掌握税收政策,准确界定什么是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才能避免从高适用税率,以维护自身的税收利益。
例:某百货商店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需另加安装费1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销售业务而发生的。
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100元安装费收人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营业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税收筹划
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税收筹划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综上,税负率相差了2.23%(15.98%—13.75%),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收筹划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已越来越普遍。
兼营和混合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及如何征税都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企业在其经营决策时若能作出一些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获得节税利益。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筹划原理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原理是,应纳税额等于企业经营的增值额乘以增值税税率,增值额和经营收入的比率称为增值率,所以应纳增值税税额也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增值率再乘以增值税税率;营业税应纳税额等于经营收入总额乘以营业税税率。
为比较二者税负高低,设经营收入总额为Y,增值率为D,增值税税率为t1,营业税税率为t2,则有:应纳增值税税额=Y×D×t1;应纳营业税税额=Y×T2;当二者税负相等时有:Y×D×t1=Y×t2,则D=t2/t1.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D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D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D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实际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纳税人实际增值率=增值额÷经营收入总额=(经营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经营收入总额上面分析了兼营和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原理,纳税人在实际运用时,还受到税法对这两种经营行为征税规定的限制,下面结合有关征税规定,说明其原理的具体运用。
二、兼营的税收筹划兼营是指纳税人既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办法是,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浅析.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浅析无忧会计网时间:2007-9-15 19:01:00 作者:林素潮来源:《经济师》发表评论查看评论摘要: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采用的经营方式,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化的体现。
由于不同经营范围、不同税种的税率高低不同,故企业在经营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且税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
关键词:兼营混合销售税收筹划兼营是指一个纳税人同时经营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和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项目,或纳税人同时经营同一税种的不同税率项目。
它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化的反映。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其非应税劳务是为了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前述的既从事这个税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完全不一样。
由于不同经营范围、不同税种的税率高低不同,故企业在经营中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而且税收筹划的空间非常大。
一、通过兼营与混合销售的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
这里所指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外负担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筹划思路:一般人认为,由于增值税税率大大高于营业税税率,所以对兼营行为,一定要分开核算,以免所有营业额都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增加税负。
其实并不尽然,因为增值税仅对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却对营业全额征税,如果增值比例较大,则分开核算是划算的;如果增值比例较小,则分开核算不一定有利。
为比较两者的高低,我们设兼营收入总额为A,增值率为B,增值税税率为R1,营业税税率为R2,则: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的增值税税额=A×B×R1按营业税税率计算,应纳的营业税税额=A×R2当两者税负相等时,A×B×R1=A×R2,则B=R2/R1由此可见,只有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B时,则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划算,而当实际增值率小于B时,纳税人筹划缴纳增值税比较划算。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简介:混合销售和兼营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销售模式,对企业来说,如何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技巧来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是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将介绍混合销售和兼营的税收筹划技巧,帮助企业进行合法的税收规划。
第一部分:混合销售税收筹划技巧混合销售指的是将多个商品或服务捆绑销售给客户。
针对混合销售,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税收筹划技巧来降低税负,并提高经营效益:1. 合理划分销售价格在混合销售过程中,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商品或服务的成本、需求量等因素,合理划分销售价格。
通过合理的定价策略,可以在销售中更好地分摊成本,从而降低税负。
2. 利用减税政策针对某些享受减税政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可以合理调整混合销售中的商品组合,以便最大程度地享受相应的减税政策,减少纳税额。
3. 合理分拆销售对于某些不享受减税政策的商品或服务,企业可以考虑将其与其他商品或服务分拆销售,并符合相关税收规定,以减少不必要的税负。
4. 合理选择计税方法在混合销售中,企业有多种计税方法可供选择,如增值税实际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等。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有利于自身的计税方法,以减少税负。
5. 充分利用增值税抵扣对于企业来说,合理使用增值税抵扣政策,可以将购置和运营成本中所产生的增值税抵扣,以降低纳税额。
第二部分:兼营税收筹划技巧兼营是指一个企业同时从事多种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模式也需要采取相应的税收筹划技巧来提高经营效益,降低税负。
1. 合理划分收入归属针对兼营的企业,可以合理划分收入归属,将收入合理分配到不同的经营部门或项目中。
这样可以分散税负,以降低整体的税负水平。
2.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兼营企业经营多个行业或项目时,可以利用各行各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纳税额。
3. 合理安排成本结构对于兼营企业来说,合理安排成本结构是降低税负的重要手段。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成本结构,将各项成本分配到利润较低的项目中,以降低税负。
4. 充分利用税收规划工具对于兼营企业来说,充分利用税收规划工具,如税收优惠政策、资产配置等,可以有效地减少税负,提高经营效益。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税负率相差2.23%,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纳税筹划
应 纳 营 业 税 =7 %=2 1 元 ) 0X5 பைடு நூலகம்( 万
销 售 额 与 非 应税 劳务 营 业 额 的合 计
数 中 , 年 货 物销 售额 超 过 5 %, 若 0 则
合销 售行为进 行纳税筹划
变应税货 物或劳 务和 非应税劳 务的所 占比例 , 来选 择 “ 经营 主业 ” 从 而选 , 择是 缴纳 增值 税 还是 缴纳 营业 税 。 也
入 空调 器 的 价款 一 并缴 纳 增值 税 , 不 再 缴 纳营 业 税 。
应 纳 税 额 = 【0 +2 . 3 0 3 4÷ ( 1+ 1%) × 1 %-4 -1 . ( 元 ) ] - 0 =1 4 万 7 7 3
可 见 ,方 案二 比方 案 一 少 交 税
14 .6万 元 ( . 2 .6 。 4 2 -2 7 )
围) 。出现 兼营 行 为 ,涉 及 的应税 货
物 或 劳 务 和 非 应税 劳 务是 相对 独 立 的 ,即 两 者 之 间 并 无 直 接 的 从 属 关
案 例分 析 甲建 筑 公 司最 终 可认 定 为增 值 税 一般 纳税 人 , 售建 筑 材 销
料并 代理 装 潢 , 且代 理装 潢 业 务的营
销 售行 为 , 涉及 的 应税 货 物或 劳 务和 非 应 税 劳 务 只 是 针 对 一 项 销 售 行 为
而言的, 即两 者 之 间是 紧 密相 连 的从
项装 潢 工作 总 收 人为 7 0万 元 ,其 中含为 装 潢购 进 材料 6 万 元( 0 含增 值
税) 。该 公 司销 售 建筑 材 料 的增 值 税 税 率 为 l %,装 潢 的营 业税 税 率 为 7
兼营与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时,除了销售的自产货物必须属于文件中规定的自产货物范围,还必须同时具备该文件中规定的两个条件才可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否则,纳税人应就其销售货物和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例13-28】中,甲公司生产销售的电梯显然属于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中规定的自产货物范围,并且我们根据题意假定甲公司已经同时满足了该文件中规定的两个条件。
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案例中的甲公司应当分别核算电梯的销售额和提供电梯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电梯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提供电梯安装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因此,在【例13-28】中,笔者认为有两处不妥:(1)甲公司将电梯的销售收入和安装收入同时开具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显然不妥。
笔者认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甲公司应按电梯的销售额980000元和根据电梯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66600元(980000×17%)开具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按电梯的安装收入20000元另开具一张建筑业发票,缴纳营业税。
(2)甲公司只对销售电梯的销售额应缴纳的增值税进行了会计处理(见电梯销售实现时的第一笔分录),而对提供电梯安装劳务的营业额应缴纳的营业税未进行会计处理。
这样处理,显然也是不妥当的。
笔者认为,应在确认安装费收入并结转成本时,再增加一笔确认甲公司应缴纳营业税的会计分录。
甲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20000×3%=6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元;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元。
经过对比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例13-28】中的处理不仅造成了甲公司当期损益(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算错误,而且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
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纳税筹划4000字
论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纳税筹划4000字摘要: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适用的法律依据出发,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两者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了两者在新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法下的税务处理技巧及其税收筹划技巧。
关键词:混合销售;兼营行为;税务处理;税收筹划1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新法律依据1.1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第六条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
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1.2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第七条另有规定外,第七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涉及到自产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建筑业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建筑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营业额。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2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2.1 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
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的营业税避税筹划案例在如今竞争激烈的商业环境中,企业需要精确掌握各种税务筹划技巧来降低税负,提高盈利能力。
兼营销售与混合销售是一种常见的营业税避税策略,企业可以通过灵活利用这两种销售方式,合理规避营业税,优化财务状况。
本文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介绍如何利用兼营销售和混合销售实现营业税避税,提供一些建议和思路。
案例一:兼营销售筹划某家专门从事家具制造的企业(企业A)在销售家具的同时,开展了家居配饰的销售业务。
由于国家税务政策对于家具和家居配饰的税率并不相同,企业A可以利用兼营销售的方式有效降低营业税负。
首先,企业A可以将家居配饰的销售单独成立一个子公司(企业B),将家具销售业务纳入企业A。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家居配饰属于低税率项目,而家具属于高税率项目。
通过这种方式,企业A可以将高税率的家具销售转移到企业B,从而减少了营业税负。
其次,企业A可以通过优化进销存管理,实现兼营销售筹划。
企业A可以根据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灵活调整采购和库存结构。
通过合理规划进货和销售计划,将家具和家居配饰的销售比例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从而有效避免高额的营业税。
案例二:混合销售筹划某家餐饮连锁企业(企业C)在进行销售时,既提供堂食服务,又提供外卖服务。
由于堂食和外卖服务的购买者消费形式不同,企业C可以通过混合销售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优化税收负担。
首先,企业C可以将堂食和外卖服务分开计算营业额,并分别申报税金。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外卖服务的税率往往较低,而堂食服务的税率相对较高。
通过将两种服务分开计算,企业C可以合理调整销售结构,将高税率的堂食服务转移到低税率的外卖服务中,从而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其次,企业C还可以通过菜品的定价策略进行混合销售筹划。
利用菜品定价的差异,企业C可以将高税率的菜品定价适当降低,吸引更多消费者选择外卖服务。
同时,对于低税率的菜品,企业C可以合理提高定价,降低税负。
通过这种巧妙的菜品定价策略,企业C可以实现最优化的税收分配,降低总体营业税负。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有空间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纳税筹划有空间在现代商业经营中,企业常常会通过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来拓展业务领域和提升销售额。
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不仅仅是一种商业策略,也涉及到纳税筹划的问题。
本文将从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概念入手,探讨其与纳税筹划的关系,并分析相应的筹划空间。
首先,让我们明确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和范围。
兼营是指企业在主营业务的基础上,额外经营其他相关或无关的业务。
与之相似的是混合销售行为,它指的是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将多种产品或服务进行捆绑销售或交叉销售。
这两种行为都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入和竞争优势,然而也会对企业的纳税产生影响。
在管理纳税方面,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首先,通过兼营和混合销售,企业可以调整不同业务的盈利和成本结构,从而实现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家企业既经营电子产品,又经营电子配件,在纳税筹划上可以将销售利润偏向低纳税率的配件业务,减少整体税负。
此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兼营与混合销售来降低税前利润,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比如,企业可以通过价格调整,在主营产品中降低单品销售价格,但却在配套服务中提高相应费用的收取,从而压缩创造利润的空间,有效降低纳税金额。
其次,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也为企业提供了开展跨境纳税筹划的空间。
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常常通过兼营和混合销售来调整产品的国内外分配,以实现税负的优化。
企业可以通过在低税率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将一部分利润转移到低税率地区进行申报,从而降低整体税负。
同时,兼营和混合销售也可以通过运用进出口贸易方式,以章回销售和购销对冲等手段,降低跨境交易中的应纳税额。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所提供的纳税筹划空间也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进行。
企业在实施兼营和混合销售策略时,必须遵守税法的相关规定,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或滥用税收政策来规避税款的缴纳。
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将面临严重的法律风险和经济处罚。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混搭”的税务筹划
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混搭”的税务筹划
高勇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理论版)》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混搭”进行,针对这一现象,本文认为应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从纳税人身份等四个方面进行税务筹划,合法降低企业税负。
【总页数】3页(P43-45)
【作者】高勇
【作者单位】中航工业北京瑞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1000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浅析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区别 [J], 竺横
2.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筹划技巧 [J], 陈彦华;常征
3.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辨析 [J], 赵金梅
4.关于企业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分析 [J], 谢小梅;
5."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探讨 [J], 罗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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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会计税务实务:兼营和混合销售“混搭”的税收筹划
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行为往往同时进行,充分运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就能使企业达到合法降低税负的目的。
对于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应税行为的税务处理,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对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税法规定,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按不同税目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
案例1:变混合销售为兼营行为
某钢结构生产企业销售钢结构的同时为客户进行安装,假设总价为10000
万元(不含税),其中钢结构价值8000万元、安装费2000万元。
如果企业签订的是购销合同,则上述业务属于典型的增值税混合销售业务。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17%=1700(万元)
应纳城建税=1700×7%=119(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700×3%=51(万元)
实际税负率=(1700+119+51)÷11700×100%=15.98%
如果企业改变合同签订方式,改为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金额为8000万元(不含税),与客户签订安装合同,金额为2000万元。
则应纳税额为:增值税销项税额=8000×17%=1360(万元)。
应纳营业税=2000×3%=60
应纳城建税=(1360+60)×7%=99.4(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360+60)×3%=42.6(万元)
实际税负率=(1360+60+99.4+42.6)÷(9360+2000)×100%=13.75%
综上,税负率相差了2.23%(15.98%—13.75%),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
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
案例2:改变混合销售业务的性质
如果生产企业业务量较大,则可以考虑通过成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来降
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某风电设备生产企业,年销售额为25000万元(不含税),其中收取的运
费为350万元。
如企业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则应纳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25000×17%=4250(万元)
应纳城建税=4250×7%=297.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250×3%=127.5(万元)
实际税负率为(4250+297.5+127.5)÷(25000+4250)×100%=18.7%
如果企业将自有车辆整合,设立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负责产品运输,则
生产企业应纳税额为:
增值税销项税额=24650×17%=4190.5(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350×7%=24.5(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4190.5-24.5=4166(万元)
应纳城建税=4166×7%=291.62(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4166×3%=124.98(万元)
运输公司应纳税额为:
应纳营业税=350×3%=10.5(万元)
应纳城建税=10.5×7%=0.735(万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0.5×3%=0.315(万元)
总体税负率=(4166+291.62+124.98+10.5+0.735+0.315)÷(24650+4166)×100%=16.27%
综上,税负率相差了2.43%(18.7%-16.27%),如果考虑企业所得税
的话,税负率相差将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