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行政法的发展历程
1.旧中国行政法的历史简况2.新中国的行政法建国后,我国开始了行政法的新的历史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创阶段(1949---- 1957) 1949 年的《共同纲领》和1954 年宪法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奠基。
第二阶段:停滞、破坏时期(1957---- 1978)第三阶段:重建和发展时期(1978---- 1989)一是恢复原有法制,解决行政领域无法可依的问题。
二是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三是改革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四是确立行政立法制度,健全行政法制。
五是建立司法审查制度,保障公正行政第四阶段:发展和向新模式转化阶段(1989----至今)所谓向新模式转化,是指行政法由原来的主要适应计划经济的模式向适应市场经济的模式转化。
一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确立依法行政原则。
二是制定行政诉讼法,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三是制定《国家赔偿法》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四是制定《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建立公务员制度五是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完善行政法制监督。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行政法的形式法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五)其他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和协定 2.法律解释二、行政法的实质法源(一)判例法(二)法的普通原则第一,法律体系不同。
大陆法系行政法构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其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行政监督控制法,自成体系。
而英美法系无公法私法之分,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其行政法的内容主要是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和越权为核心,有关行政组织方面的问题普通不作为行政法的内容。
第二,合用法律规则不同。
在处理和解决行政案件上,大陆法系国家以合用行政法为原则,而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则以合用普通法律规则为原则,以合用行政法规则为补充和例外。
《行政组织理论》复习资料(6)
①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与命令,完成上级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②发布决议与命令,制订行政措施;③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教育、公安等事务,依法任免与奖惩行政工作人员。④保护社会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公民个人拥有的合法财产;⑤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改变或撤销所属各部门及下级政府不适当的决议、命令。来源:
108、政治环境对行政组织的重大影响有:来源:
(1)基本的政治制度直接决定行政组织的阶级性质;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决定着行政组织的性质,而且决定着行政组织性质的变化。(2)政权组织形式决定行政组织的具体形式及在国家政权系统中的地位。如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最高的权力,行政组织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由它产生并对其负责,我国的政府与权力机关之间不存在制约与抗衡的关系。(3)政治生活的民主与平等程度制约行政决策与执行的平民化、科学化程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定了一切政治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行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直接政治基础。我国的政权组织内部在政治权力上是高度民主,高度平等的,其行政人员既是政治上彼此平等的国家主人,又是广泛民主基础上产生的人民群众的勤务员,这一特点从根本上保障了人民群众与行政组织成员的主人翁地位,保证了行政组织与人民的血肉联系,它既有利于行政组织与人民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也有利于行政组织内部的参与、沟通与一致。(4)政党制度影响行政组织的稳定性和完善程度,我国现行的政党制度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健全与完善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政党制度,既可以吸收一党制与两党制的优点,又可避免其不足,将对我国的行政组织的相对稳定及自我完善都起到积极作用。(5)政治形势的动乱与稳定直接影响行政组织现行的状态与秩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争得了一个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这对于行政组织的健全与完善是一个十分宝贵的基础,我们应象爱护眼睛那样去保护这个来之不易的稳定和团结。(6)法律制度规定和保障着行政组织在整个国家系统中的地位和权力关系。在我国,国务院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实行总理负责制,这是我国宪法和国务院组织对国务院性质、职权、领导体制等的基本规定。(7)法律的完善化、科学化的程度制约着行政组织协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
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题目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学校昆山电大班级09春行政管理姓名20 11年 3月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
我国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确立依法行政观念以来,虽取得一定成绩,但各种相关问题也日益暴露。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从立法、执法等几个方面对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对策。
本文认为,现阶段中国要完善和实现依法行政,建设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健全法律制度是根本,加强行政主体法律素质是关键,强化对行政权的监督是保证,整个社会公民更新法制观念是促进依法行政的强大动力。
关键词: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现实问题,对策构想目录内容摘要..... ..... ..... ..... ..... ..... ..... ..... ..... ..... ..1 一、依法行政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 . ..... ..... ..... ..... ..... (2)(一)思想意识方面的障碍. ...... ..... ..... ..... ..... ..... . (2)(二)行政立法方面的障碍. ... ..... ..... ......... ..... (3)(三)行政执法方面的障碍... ..... ..... ..... ..... ..... (4)1、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 ..... ..... ..... ..... . (4)2、执法犯法、徇私枉法... ..... ..... ..... ..... ..... (4)3、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状况不良. ..... ..... ..... .. (4)二、造成依法行政障碍的原因分析...... ..... ..... ... ..... ..... .. (4)(一)体制方面的原因. . ..... ......... ..... ..... ..... ..... .. (4)1、行政组织层次过多影响了依法行政的准确性和效率 ... ..... ..... .. (5)2、行政机关内的过细分工,加大了协调难度. .... ..... ..... ..... .. (5)3、复杂的行政机构为依法行政设置结构障碍. ..... ..... ..... ..... .. (5)(二)主体素质方面的原因. ..... ..... ......... .... ..... ..... .. (5)(三)司法方面........ ..... ..... ..... ..... ..... ..... ..... .. (6)三、完善我国依法行政的对策. ..... ..... ..... ..... ..... ..... .. (6)(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 ..... ..... .. (6)(二)完善行政立法. ........ ..... ..... ..... ..... ..... ..... .. (7)(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 .... ..... ..... ..... ..... ..... .. (7)结论.. ................ ..... ..... ..... ..... (7)参考文献.. ..... ..... ..... ..... ..... ..... ..... ..... ..... .. (8)目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措施历史和实践告诉我们,迄今为止,法治是治理国家最好的模式。
我国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国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
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中,行政管理体制正在不断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基础不断地适应上层建筑。
但是,随着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也出现了许多的弊端与问题,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结合新形势下的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做出探讨。
【关键词】行政管理;弊端问题;改进措施经过改革开放的三十年发展,我国的发展正在进入新时代,经济、政治、社会的改革在迎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挑战。
新的历史时期对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促进我们在发展中不断地重视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问题,促进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
一、行政管理体制中的问题。
1.行政管理观念陈旧落后,有待改变。
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国的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
为了适应经济体制的变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学理。
我国惊醒了几次大的政府机构变革,并且取得了相当不错的结局。
但是,即使行政管理体制不断地创新变革,但仍然落后于经济体制的改革。
计划经济体制中的一些落后的管理观念仍然根深蒂固,如政府直接干预经济发展、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比协调、采取的是人治管理而不是自治管理。
市场紧急体制带来的新思想与新风气不被人们所接受,如民主管理与法治管理。
如果管理观念仍然停滞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将很难与经济体制的深入变革相适应,很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2.行政管理方式有待创新。
在当前的行政管理体制中,管理的方式与手段与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不相适应,是行政手段为主、法律手段为主的现状,对法律手段的重视相当不够,与国际惯例无法接轨,因此,要相促进经济管理体制的深入进行,必须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的变革,构建统一的、稳定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行政管理体制的不断创新。
3.行政管理程序不完善。
直至今日,我国都没有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立法,在当前的行政程序立法中,比较重视事后程序,事前程序与事中程序不太受到重视。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
行政程序立法模式一、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我国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监察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控制滥用权力、保护公民权益的行政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使我国向法治国家的道路迈出了一大步。
我国行政法的立法虽然取得了重要的成绩,但相对于我国经济、民事和刑事立法来说,仍落后很多,相对于世界法制发达国家的行政法立法来说,更是存有着差别。
这种落后和差别的最重要的表现就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很不发展,不但缺少全国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很少单行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律文件,行政程序的规定仅散见于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之中。
这些规定很不集中,很不统一。
而且有的法律、法规有相对应的行政程序规范,有的法律、法规则仅有行政实体规范而完全没有任何行政程序规范。
在现行几百上千件相关行政管理的法律文件中,较集中规定了行政程序的法律文件仅有下述几件:(1)1987年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1987 年4 月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3)1988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4)1990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法规、规章备案规定》;(5)1990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监察条例》;(6)1992年9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7)1994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订);(8)1994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修订)。
分析我国整个现行行政立法和上述载有相关行政程序规范的各项法律文件,能够发现,当前我国行政立法,特别是行政程序立法,存有着下述问题:(一)重实体,轻程序。
现行行政立法多只注重解决行政管理的实体问题如行政机关的权限、职责,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行政行为的条件、标准等;而忽视对相对应管理行为的程序予以规范,如对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时限,行政机关的程序义务,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利等,相关行政立法中很少规定。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摘要: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过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目前为止,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起来。
但是在规范行政机关的设立、组织和编制和制定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法方面仍需要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
最后呼吁社会同时应该提高行政立法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以更好地实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关键词:行政法律行政编制行政程序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并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我们必须注重从实践出发,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中共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1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备条件,也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及当前概况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所组成的有机整体。
中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法律为主体,各个法律门类齐全并且相互协调和配套的一个有机整体。
中国法律体系划分成7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行政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政行为是行政法规范和调整的重要内容。
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通常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其中抽象行政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规定行政措施以及发布决定和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从横向看,它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法律;从纵向看,它包括教科文卫等部门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从行政主体上看,它包括行政管理主体的设立、组织、编制以及行政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的法律。
2014公安部人事、法制部门负责人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公安部人事、法制部门负责人解读《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建立公安民警职务新序列,对基层公安经费实行全额保障,明确法定工作日之外工作的补助问题……《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将逐步解决机构设置不规范、警力配置不科学、效率不高、保障不力等长期制约公安工作的“瓶颈”性问题,推动公安工作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也填补了我国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立法的空白,为政府其他职能部门的组织立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观点背景《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即总则、公安机关的设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公安机关的编制和经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待遇、附则)、四十二条,主要规范了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和管理体制,公安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民警职务序列的设置和管理,公安专项编制的管理,公安机关的经费保障,民警录用、调任、转任、警衔、考核、培训、辞退、奖惩、申诉控告以及工资、保险、抚恤、退休等福利待遇,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主要内容。
《条例》充分考虑了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充分考虑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对加强和改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填补政府部门组织立法空白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的行政法规记者: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加强公安队伍建设。
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工作面临哪些突出问题?柯良栋: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不断迈出新的步伐,取得新的成就,公安工作正处于历史上最好的时期之一。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公安机关在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特别是组织管理方面的立法较为薄弱,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编制、经费、人事管理、教育训练等方面不能完全适应时代发展对公安工作的客观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制约着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
09年自考行政组织理论笔记(5)
第⼗章 1.⾏政组织建⽴的原则,应遵循哪些指导思想 (1)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对⽴统⼀ (2)科学性与阶级性的对⽴统⼀ (3)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对⽴统⼀ 2.⾏政组织建⽴原则的作⽤ (1)有助于设计与建⽴科学、合理的⾏政组织结构 (2)有助于指导与规范⾏政组织的⽇常管理 (3)有助于改⾰与完善⾏政组织 3.西⽅传统理论时期⾏政组织建⽴原则 (1)组织⽬标原则 (2)指挥统⼀原则 (3)层级节制与幅度适中原则 (4)权责相称原则 (5)授权原则 (6)专业分⼯原则 (7)精简节约原则 4.西⽅⾏为科学时期⾏政组织建⽴原则 (1)以⼈为本原则 (2)⼈与组织平衡原则 (3)参与、沟通、激励原则 (4)正式与⾮正式组织互动原则 5.确⽴⾏政组织⾃⾝管理⽅法的依据 (1)经济上的依据,主要指经济发展的性质与⽔平 (2)政治上的依据,主要指政体的影响 (3)理论上的依据,集中于⼀点,抓哟指如何看待组织中的⼈。
6.⾏政组织内部管理市场化的特点 (1)权责明确 (2)结果导向 (3)合同约束 (4)⽤户⾄上 7.⾏政组织内部⼈事制度市场化的内容 (1)实⾏合同雇佣制 (2)淡化职位分类 (3)简化管理规则 (4)改⾰⼯资制 8.我国⾏政组织⾃⾝管理的主要⽅法 (1)民主集中制 (2)重视⼈与重视制度相结合 (3)⽬标管理 9.我国⾏政组织⾃⾝管理民主的⽅法 (1)保证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 (2)组织管理依照民主程序 (3)营造民主、积极的组织⽓候 10.我国⾏政组织⾃⾝管理中的⾼度集中的内容 (1)全国⾏政组织要服从国务院 (2)有严格的组织纪律 (3)实⾏明确的个⼈负责制 11.⽬标管理法的环节 (1)制定⽬标 (2)执⾏⽬标 (3)检查成果 (4)信息反馈 (5)应注意的问题 12.⽬标管理的意义 (1)它规定⾏政组织前进的⽅向 (2)它激励⾏政组织成员的⼯作热情 (3)它提供组织与个⼈⼯作考核的依据 (4)它增进组织内各部门、各层次、各成员间地协调 (5)它影响⾏政组织结构的设计与调整,制约组织中⼈、财、物的具体配备 (6)它识⾏政领导对⾏政组织及其成员进⾏计划、协调、指挥与控制的前提和基础 13.⽬标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1)形成整体、单位、个⼈三位⼀体的合适的⽬标络 (2)⽬标制定过程中真正贯彻双向沟通、民主协商原则 (3)⽬标的制定与执⾏过程中应注意权、责、利结合。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完善——建国以来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成就及展望摘要:加强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行政法制建设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成果,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伴随着共和国的曲折历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为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继续深化和不断推进,在新的起点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提出更高的要求。
展望未来,行政法制建设必将更加健全、更加完善。
关键词:行政法制建设发展历程成就展望一、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但也取得了巨大成就,我们可以把新中国成立以来行政法制建设的历程分为四个阶段。
1 1949年共和国成立至1957年,是行政法制建设的起步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开始起步。
因为共和国刚刚建立,成立各级组织机构、划分和规定各级组织机构的权力和责任,以便实现对国家经济社会的正常管理是共和国成立之初的首要任务。
与这一历史背景相适应,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主要以新中国成立前夕的《共同纲领》为基础,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组织法,如1950年制定的《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政务院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等。
此外还颁布了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公安司法、财政金融、文教卫生等各方面的行政管理法规。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通过这部宪法,确立了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我国国家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同时也为我国的行政立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54 宪法颁布到1957年,我国颁布的重要的行政组织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就多达500多件。
如1955年的《城市交通规则》等,从而为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创造了第一个黄金发展时期。
2 1957年至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挫折和停滞时期。
1957年中共中央正式发出《关于整风运动的指示》,开始了新一轮的党内整风运动。
论行政监督体系的健全与完善
论行政监督体系的健全与完善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的基本职能之一,是行政管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
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作用,它通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和作风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防止官僚主义、贪污腐败等不正之风,保证行政管理活动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国家总任务和总目标的实现。
一个社会中,享有监督权力的所有主体之和构成该社会政府过程的监督体系。
健全的监督体系的存在是政府正确决策、正确执行和保持廉洁的保障。
一、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体系我国的行政监督产生于新中国成立时期,但较完整的行政监督体系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行政监督一般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主体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监察、检查、督促和指导。
它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弹纠不法、增进效率、优化政府形象等方面可以起到重要作用,从而有力地推进政府行政管理的廉洁化、法治化和高效化。
目前,我国行政监督已经形成了一个以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及其行政行为为指向中心的全面的约束体系,主要包括主体体系和对象体系两个方面。
1/ 10第一,从主体体系的内在构成要素看,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其中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划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两类。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我国行政法治现状分析
我国行政法治现状分析行政法治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的,而且被认为是实现法治工程总体目标的关键。
本文对我国目前行政法治的现状进行简单的分析,并对完善行政立法和强化监督机制这两个方面与行政法制进行了探索。
一、完善行政立法1、完善立法程序,实现立法的公开化由于立法不完善、漏洞较多等原因导致了破坏行政法治的现象,因此,要健全和完善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具体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一是立法草案应提前公布;二是将立法听证会制度作为立法的必经环节;三是向市民公布对立法意见的处理结果;四是设置专门的立法咨询机关、咨询程序。
最后,创新立法起草机制,推行“立法回避”和立法责任承担制度。
2、必须制定良好的行政法律良好的行政法律必须符合以下几点:(1)行政法律应反映和表达广大人民的意志这样的行政法律才能够切实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才能够得到人民的尊重,得以切实履行。
(2)行政法律应符合客观规律制定的行政法律只有符合客观规律,才能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任何背弃客观规律的法律都会影响人民的权益。
一方面,要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运行方式的行政法律,改善政府的行政运行机制,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我国的实际,制定的行政法律必须与WTO的规则相符,与国际惯例接轨,在行政法上保障我们在国际往来中应享有的权利。
(3)行政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应完整法律规范是法律的主要要素,是法的细胞,是指具体规定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后果的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较严密的逻辑结构包括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
在制定行政法律时,应注重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研究,使每一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都完整地具备这三个部分,尤其是对法律后果部分的制定要明确具体。
第四,行政法律规范应协调统一。
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协调统一,低层次的行政法律文件不得与高层次的行政法律文件相抵触,同层次不同部门的行政法律文件也应协调统一。
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健全与完善一、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的意义(一)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需要政府机构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被列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五次机构改革,大规模的精简工作在改革开放前分别于1958年和1970年进行了两次,改革开放以后又分别于1982年、1988年、1993年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
五轮精简工作和机构改革成绩有目共睹,但始终没有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这个怪圈历经五轮改革而不灭,反而演变成了一条难以避开的刚性路径。
以1993年机构改革为例,1993年开始的第五轮机构改革力度很大,国务院各部门精简20%,全国共精简人员200万人,但再膨长速度却更快。
1985年—1995年,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年新增人员都在100万人左右,国家财政成了吃饭财政。
(注:宇剑:“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经济日报》,1998年3月7日。
)五轮机构改革,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行政组织体系法制建设滞后、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是其主要原因之一。
历史经验已经证明,仅仅精简机构和人员、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效果是有限的。
为了彻底走出历史怪圈,从根本上巩固来之不易的机构改革成果,必须加强行政组织立法,构建政府机构改革的法律机制,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
(二)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是规范和保障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精简机构是机构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一种手段,但机构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管理体制。
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XX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在今后工作中致力于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在20XX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渐触及到解决的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外部环境问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阻力。
坚持 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坚持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1. 引言1.1 概述依法行政即是指在行政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操作和管理。
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公民权益和促进社会稳定的关键举措。
本篇文章旨在探讨坚持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重要性、依法行政的意义和原则,以及建设这一体系的有效途径。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引言、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重要性、坚持依法行政的意义和原则、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建设途径以及结论与展望。
通过这些内容展开讨论,旨在提升我们对于依法行政的理解,并为完善我国现有依法行政机制提供有效建议。
1.3 目的本文旨在强调坚持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对于社会发展与治理的重要性,并引发读者对于这一议题的深思和讨论。
通过明确坚持依法行政所带来的利益和影响,期望能够加深对于依法行政的认知,提高社会大众的法制意识,推动我国行政管理向更加依法、公正、透明的方向发展。
2. 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重要性2.1 法治国家建设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关键环节。
在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法律应该成为治理社会和管理国家的基础。
通过建立完善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可以使国家和社会各方面的运行与决策更加合理、公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2.2 保障公民权益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
以法律为基础的行政决策和执行能够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一个具备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社会中,个人才能得到尊重,并且获得充分发展。
2.3 促进社会稳定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规范它们之间相互关系,可以减少不当干预、滥用职权等现象,避免出现非法和不公正的行政行为。
这将有助于建立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综上所述,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对于一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谈谈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制监督体系逐渐完善,我国对行政的监督有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社会的,数量大、机构多,具有中国特色。
尽管如此,政府管理中的问题长时间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一再加大治理力度,却达不到百姓满意的效果?既影响着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进步。
逼迫着我们必须认真反思,寻根溯源,以提出有效对策。
一、传统行政体制的惯性影响建国后,我国政府体制主要受以下因素的影响而建立发展:1.意识形态——即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政府体制的理论构想和基本原则;2.苏联政府体制模式;3.我党长期革命斗争中的实践经验;4.中国传统政府体制和政治文化;5.发展的目标定位和战略选择。
这使得我国政府体制具有全能主义的特征。
这一体制的外在特征表现为:(1)政府时刻“在线”,社会功能萎缩。
百姓完全依赖政府部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社会中介组织都被刷上了行政机关的色彩而不能正常发育,在某种程度上成为政府的延伸而不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中介;社会自我约束力弱,对不良社会行为的约束主要靠政府,而社会对政府的约束很乏力。
(2)政府职能过度膨胀,即管了很多不该管也管不好的事情。
(3)政府职能内容不合理。
经济职能过强,社会职能过弱;在经济职能中,微观管理功能过强,宏观管理功能过弱;社会管制功能过强,社会服务功能过弱。
(4)机构臃肿,部门林立,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
(5)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队伍庞大,素质低下。
(6)行政权力过分集中。
改革前,传统的行政体制曾经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行政管理史上应有一席之地。
同时,这一体制在形成时就孕育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内在矛盾:首先是用单一的行政手段去追求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目标。
行政手段以权力为基础,层级节制、明确的权威和相应的服从则是其根本特征。
手段单一性在实践中表现为以“人治”取代法治,忽略和排斥经济手段、经济杠杆作用,结果是目标与手段之间缺乏内在适应性,行政体制必然缺乏活力。
行政组织法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
行政组织法立法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其完善作者:翁玲玲来源:《商业文化》2012年第01期摘要: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律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其重要性却很少被人关注。
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分析,对在行政组织法立法中出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完善。
关键词:行政组织法;立法;问题;完善中图分类号:D92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023-02近年来,行政法律制度发展迅速,先后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文件。
但就有关行政组织法律制度来说,相关专著较少,目前国内具有较大影响力专著是应松年、薛刚凌的《行政组织法研究》。
但由于行政组织法存在诸多问题,所以一直被人们所关注,有关行政组织法立法研究的学术论文不时都有出现。
一、行政组织法的内涵界定要对行政组织法的内涵加以界定,首先要明确什么是“行政组织”。
对于行政组织,可以从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加以认识。
在静态方面,行政组织是一种组织形态;而从动态来看,行政组织不仅仅是一种组织形态,还包括管理和对外的运作与关联。
通过动态和静态,不仅行政组织的内涵更加明了,也有助于我们更好的研究行政组织法。
由于行政组织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行政组织法包括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编制法和公务员法,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行政机关组织法。
而对于解决问题的有效性来说,采用广义的行政组织定义方法更具有积极效益。
并且行政组织不能仅停留在静态方面,也应包括动态方面,也就是要包括规范和控制两个方面,这样也有助于政府职能的转变。
由于《公务员法》已独立成法,因此本文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这两部法进行分析,就行政组织法立法相关问题予以完善。
二、我国行政组织法立法存在的问题立法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只有完备的成文法有了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实效和法律效果,最后才能收获法律效益。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我国日益关注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建设,加快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法制建设的改革主要是提高官方的社会负责性,以降低行政成本,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以改善行政程序的透明度,增强行政公平性,改善行的的执行效果等。
首先,我国必须从实践上确定行政程序法的范围和定义,并强调从行政行为许可、行政行为登记、行政效能审查等行政行为过程中,实施行政法制,改革行政行为审查模式,以及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提高行政法程序性操作严谨性、可预见性和可控性。
其次,要加强和改进行政机构职能和行政职位划分,明确各行政机构的权限与职能,遵循全面覆盖的职责分配原则,完善行政程序法的建立,使行政程序法的制定适应行政机构职能构架的完善。
再次,要重视人才培训问题。
国家应组织有关行政机构定期接受行政法制建设方面的宣传性专题培训,以提高公安官员的素质,督促执法部门依据法律,加强企业的法律普及意识,促进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建设。
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必须同时遵守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和行政查处责任责任制,确保公共行政活动以正确的执法原则为指导,加强监督力度,把行政程序归入行政机构日常管理范围,及时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对完善行政组织法制探索
对完善行政组织法制探索我国于1954 年起,陆续制定了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组织法,并经多次修改。
但仍存在诸多缺失,导致一些机构设置缺乏法律依据,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同时,对已有规定,实践中常有背逆。
必须检视行政机构组建和活动的科学性和合法性,完善中央及地方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的组织法制,以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适应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的需要。
组织法制与程序规则,是一国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之一。
组织法制确定国家机关成立缘由、权力来源、法定权限,进而规定该国家机关的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程序规则则明确国家机关设立、变动或撤销的程序以及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内部运行规则和对外行使权力的运行规则。
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得以成立和进行活动的科学性和合法性问题,是对国家权力主体的规范,因而无疑是法治国中最带根本性的制度之一。
本文仅探索行政组织法制问题。
一、历史回顾新中国最早的组织法是《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1949 年9 月27 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其中第三章政务院,是专门规定最高行政机关———政务院的组成、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并一一列举)和活动原则的行政机关组织法规范。
随后,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政府的组织通则,如《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WriteZhu(‘1’); href=“:s:///article/?id=9667#m1” name=1>等。
1954 年,根据《宪法》,通过了《国务院组织法》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
由于体制的改变,原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规定的政务院组织,现需单独制定《国务院组织法》。
后者则是在综合1949 年制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单行的组织法的基础上合并为一个地方人民委员会(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
建立各项法治工作制度
建立各项法治工作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治建设在我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然而,在新时代背景下,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形势,如何进一步推进法治工作,提升法治建设水平,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建立各项法治工作制度的重要性,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一、完善立法制度立法是法治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完善立法制度,首先要提高立法质量。
立法机关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民意,确保立法内容科学、合理、可行。
其次,要加强对立法过程的监督,确保立法公开、透明,防止权力滥用。
此外,还要注重立法的及时更新,及时废止、修改不适应时代发展的法律法规,保持法律法规的活力和权威性。
二、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宣传教育是法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首先要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培养国民法治意识。
其次,要针对不同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活动,提高全民法治素养。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媒体、网络等传播渠道的作用,宣传法治理念,传播法治文化,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三、完善行政执法制度行政执法是法治工作的重要环节。
完善行政执法制度,首先要明确行政执法权限,防止滥用职权。
其次,要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法公正、公开、透明。
此外,还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司法公正与监督司法公正是法治工作的核心价值。
要强化司法公正,首先要保障法官独立行使职权,消除干预司法公正的因素。
其次,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公平、公开。
此外,还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保障人民群众诉权的实现。
五、健全法治工作组织体系健全法治工作组织体系,首先要设立专门的法治工作机构,统一协调、指导法治工作。
其次,要加强对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法治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此外,还要加强法治工作与其他领域的融合,实现法治工作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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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组织立法不够系统、完备
行政组织涉及整个国家行政组织体系,包括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的纵的系统和横的结合。它们各有不同地位和层次,也有各自不同的职责和任务,需要不同层次、种类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因此行政组织立法体系应包括不同层次、种类的法律规范共同构成统一、协调的系统。但我国现有的行政组织立法距建立完备行政组织立法体系的要求相去甚远:
2.由于目前我国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同时由于地方政府的层次不同。因此,不同层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情况、特点和问题不同。因此,不同层级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管理职能的内容和范围,应允许有较大的差异。而现行的“地方组织法”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职权上没有区别。
1.加强对行政组织法的理论研究,弄清行政组织的法律意义、范围、相互关系、结构和体制,探讨行政组织法的含义、基本内容、体系、渊源形式和功能,把握现代行政组织立法的发展趋势;
1.在中央政府组织立法方面,除了《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外,缺乏对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等统一的组织法和组织条例。
2.尚未确定一部调整中央行政组织与地方行政组织关系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使有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行政职权的划分和行使缺乏严格的法律规范。
(三)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是实现依法治国、 促进依法行政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高度提出了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求加强立法,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而行政组织立法无疑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织部分。在我国,大多数法律法规的主要调整对象都涉及到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且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是法律法规的主要执行者,因此他们在实现依法治国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依法行政,其实质是要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作为现代政府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行政首先要求对承担行政职能、实施行政行为的政府机构及其公务员进行规范,无论是行政组织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还是行政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都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受法律、法规的保障。而行政组织立法主要涉及行政组织的性质、地位、组成、机构设置、职责权限、编制、隶属关系、任职期限、设立或撤销、工作程序和违法责任等内容,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从而能有效地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监督和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组织的正常运行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在地方政府组织立法方面,除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外,缺乏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等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的法律规定。
4.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除了1954年制定的《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以外,缺乏对行政公署、区公所的法律规定,部分地区实际存在的行政村、乡(镇)办事处的法律地位也不明确;对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的派出机构的设立程序、职权等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一)加强对行政组织立法的研究,掌握现代行政组织立法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学的研究日新月异,行政组织的立法趋势也异于往昔。在传统时期:(1)政府行政组织较为单纯;(2)政府行政组织专业分工亦不明晰;(3)行政组织以“官僚化”为普遍形态;(4)行政组织的立法功能处于弱势地位;(5 )行政组织结构受传统社会结构的影响,行政效率不高。而现代世界各国的行政组织立法具有了新的趋势,主要表现为:(1)民主化;(2)专业化;(3)效率化;(4)标准化。(注:(台)乔育彬:《行政组织法》,1994年10月版,第45页。)制定严谨统一的行政组织法对于合理配置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所起的重要作用已被各国所充分认识。而在我国,对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法学界没有对其给予应有的重视。宪法学虽然涉及行政组织的研究,但主要是从行政与其他国家职能分工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的关系这一角度展开的,并不触及行政组织内、外部管理的具体法律问题。行政法学界80年代对行政组织法作了初步探讨,但是90年代行政组织法问题却倍受冷落,几乎到了无人问津的地步,(注:应松年、薛刚凌:“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18—19页。 )这一状况严重制约了行政组织立法的发展,因此,应当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加强对行政组织立法的研究,具体而言:
2.有的行政组织立法的内容过于庞杂:如现行“地方组织法”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而为一,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地方国家机关在立法内容上显得过于庞杂。
3.有的行政组织立法不尽正式,且缺乏应有的法律效力。如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等以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为内容的“三定”方案,从名称、内容、制定程序均不尽正式,缺乏行政法规应有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二、行政组织立法现状及分析
行政组织立法和其他国家机构组织立法一样,经历了变化和发展的过程。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在领导人民建立民主政权过程中,就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政府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如《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晋察冀边区县政府组织大纲》、《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等。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行政组织立法建设。从1949年到1950年,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先后颁布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务院及所属各机关组织通则》、《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通则》、《省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市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县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大城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区人民政府及区公所组织通则》、《乡(行政区)人民政府组织通则》等政府组织法规和《政务院人民政府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省、市劳动局暂行组织通则》、《华侨事务委员会试行组织条例》等部门组织法规。1954年宪法颁布后,又先后颁布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政府组织法,同时批准颁布了《国家计划委员会暂行工作条例》、《劳动部组织简则》、《体育运动委员会组织简则》、《监察部组织简则》、《国务院人事局组织简则》、《国务院秘书厅组织简则》、《国务院法制局组织简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简则》、《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国务院关于各省人民委员会设置工作部门和办公机构的决定》等一系列组织法规,初步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的组织法规体系。但50年代后期,由于受法律虚无主义影响,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法规很少制定了,特别是到了1966年开始的十年动乱期间,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受到很大冲击,国家机构包括国家行政组织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导致了机构弊端丛生。
4.有的行政组织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条款,导致行政组织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有法不依现象,违法者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也没有相应的机构进行监督。
5.有的行政组织立法的规定不够科学、规范:如现行1982年宪法和现行1995年“地方组织法”均将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和权限笼统规定在一条中,使“职能”和“权限”这两种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容易导致职能不清和权限不明。
(二)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是规范和保障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
精简机构是机构改革、提高行政效率的一种手段,但机构改革的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尽快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政府管理体制。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要在今后工作中致力于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在2010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逐渐触及到解决企业的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和外部环境问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传统行政管理体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阻力。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必须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步伐,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起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需要多方面的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而兼有外部条件和内部条件两种性质的法律制度的规范和保障极为重要。只有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将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职能和其他职能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才能推动和保障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
我国行政组织立法的健全与完善
作者:任进
一、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的意义
(一)健全和完善行政组织立法是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需要
政府机构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被列入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新中国成立以来,先后进行了五次机构改革,大规模的精简工作在改革开放前分别于1958年和1970年进行了两次,改革开放以后又分别于1982年、1988年、1993年进行了三次机构改革。五轮精简工作和机构改革成绩有目共睹,但始终没有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这个怪圈历经五轮改革而不灭,反而演变成了一条难以避开的刚性路径。以1993年机构改革为例,1993年开始的第五轮机构改革力度很大,国务院各部门精简20%,全国共精简人员200万人,但再膨长速度却更快。1985年—1995年,依靠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的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每年新增人员都在100万人左右, 国家财政成了吃饭财政。(注:宇剑:“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经济日报》,1998年3月7日。)五轮机构改革,失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行政组织体系法制建设滞后、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是其主要原因之一有限的。为了彻底走出历史怪圈,从根本上巩固来之不易的机构改革成果,必须加强行政组织立法,构建政府机构改革的法律机制,防止机构、编制再度膨胀。
1979年以后,为加强我国的行政组织法制建设,针对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要求,我国于1982年制定了《国务院组织法》;于1979年制定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其后又于1982年、1986年、1995年,对“地方组织法”作了三次修正。 这两部组织法对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组成、机构设置、职责权限、活动原则和方式以及建立、变更和撤销程序等作了原则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