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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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保障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下面从助学金发放对象、资金来源、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资格评定、发放管理等方面来探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

一、助学金发放对象助学金的发放对象是由经济上困难、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在校生。

具体包括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及中等专业学校、硕士研究生等。

这些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受到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学生,凭借其学业成绩及经济状况等基本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的资助。

此外,研究生、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者子女等特殊群体也在国家助学金对象范围内。

二、资金来源国家助学金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中央财政划拨和地方财政配套组成。

中央财政每年都会向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划拨一笔专项资金,为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提供资助。

而地方财政则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增加资金配套力度,为更多的学生提供帮助。

三、项目设置及申请条件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 经济上困难。

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承担全部学费、生活费等开支;2. 学习成绩优异。

申请人的学业成绩必须达到一定要求;3. 优先对贫困地区及民族学生进行资助;4. 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学科设置不同的项目要求。

四、资格评定按照助学金申请人的资料和情况,由校内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资格评定。

首先需要对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核,以确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能够获得助学金资助。

然后,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成绩情况、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最终确定获得资助的学生名单。

五、发放管理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主要是根据获得资助学生名单,按照政策规定,由各校相关部门对学生进行奖学金的发放管理。

奖学金的资助方式可以有一次性、按月分期等多种方式,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和资金来源进行灵活调整。

同时,助学金的发放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对于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需要及时剔除名单并退还相应资金,保障资金使用效益。

2024年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规定

2024年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中学贫困生的学习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扶贫政策和中学贫困生救助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地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方合作的原则,通过资助、帮扶措施解决中学贫困生学习问题。

第四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应尊重、保障和实施中学贫困生的学习权益,关注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第二章助学资助第五条国家应加大中学贫困生助学资金投入,确保所有中学贫困生享受助学政策。

第六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范围包括学费、书籍费、生活费、交通费等。

第七条中学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应采取科学、公正的方式,并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资助标准。

第八条中学贫困生资助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确保较低的贫困生能够受益。

第九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应重点关注农村贫困生、残疾贫困生等特殊群体,为其提供更多的帮助。

第十条中学贫困生助学资助应采取直接资助、间接资助等方式,确保补助资金直接用于中学贫困生的学习和生活。

第三章心理辅导与帮扶措施第十一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应加强心理辅导,帮助贫困生调整心态,树立自信,积极面对困难。

第十二条中学贫困生帮扶措施包括家庭经济困难的贫困生给予帮助,提供生活照料、学习指导、面试技巧等方面的帮助。

第十三条中学贫困生帮扶措施应由学校、社会各界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形成合力,确保帮扶工作的效果。

第四章指导与监督第十四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助学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确保助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中学贫困生助学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中学贫困生的全程监管和服务。

第十七条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对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的检查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及时解决发现的问题。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中学贫困生助学工作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沪财教〔201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由市和区(县)分别计算完成。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市、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父母下岗或无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七条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助申请汇总表均需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

市与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汇总、审核、排序,并按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10%的资助面,将资助名单统筹下达到相关学校。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上海市教育局直属单位,致力于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为受资助学生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和管理。

一、资助政策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以下资助方式:1.国家助学金: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对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之要求,为高校学生提供国家助学金资助。

2.奖学金:根据高校学生的成绩、综合素质和特殊情况,通过竞赛、评选等方式向这些学生提供的资助。

3.助学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以低利率向其提供的教育贷款。

并且在学生毕业后按照还款约定方式进行还款。

4.勤工助学: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的一种形式的资助,即让学生参加与能力相适应的工作,在工作时间之外参加学生社团等活动。

二、管理制度为有效的管理资助资金,并且保证资助的公平性、公正性。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了以下管理制度:1.开展资格审核:所有的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都要接受资格审核。

2.制定管理规章制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文化体制机构的管理规章制度,客观、公正地对学生资助资金进行管理。

3.制定管理过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资助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三、服务及保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以下服务及保障:1.宣传政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多种宣传方式,向学生群体普及知识,提升学生对各类资助的认识度。

2.信息服务:为学生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由于本中心是由教育部与计委直接操控,所以资讯方面是非常完整。

3.亲切服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一直把服务质量放在第一位,致力于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和管理,帮助受资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四、开展工作针对高校学生的学业管理等活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以下工作:1.奖励制度建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建立了奖励制度,以鼓励学生提升学业成果,进而激励学生的创新意识。

2.奖助贷申办推进:为了减轻学生的经济压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充分利用国家资金以及学校自有资金,通过加大奖学金资助额度、推动助学贷款等方式,支持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国家奖学金上海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

国家奖学金上海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

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秋季国家助学金评审要求一、各学院在组织评审时,必须按照教育部和上海市相关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要注意区分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对象、条件要求等方面的不同点和共同点。

(一)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必须是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是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

(四)同一学年内,同一学生只能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一项。

(五)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三项中一项。

(六)各类奖、助学金评审时应优先考虑积极服务世博的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要求如下:(一)一年级学生不具备申请资格,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的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开始不再具备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学生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

实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制度的高校,如将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国家奖学金考核指标,学生的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也必须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

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的,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或几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024年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

2024年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

2024年中学国家助学金实施方案引言:中学国家助学金是国家为贫困中学生提供的资助政策之一,旨在帮助那些经济困难但有学习能力的学生完成中学学业,实现教育公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事业的进步,中学国家助学金的实施也需要根据具体时期的特点和需求进行改进和调整。

本文将提出2024年中学国家助学金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资格评定、资助标准、申请流程和监督机制等内容,以期更好地发挥助学金的作用,为中学生提供更加公平和优质的教育机会。

一、资格评定1. 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是确定学生是否符合助学金资格的重要依据。

2024年的资格评定应将家庭收入、负债状况、家庭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确保公正、客观地评估学生家庭的经济困难程度。

2. 学业表现考察:学业表现也是评定助学金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评估学生学业表现时,除了成绩要求以外,还将综合考虑学生的奖励情况、参与学校社团及其他志愿服务等因素,以全面衡量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个人素质。

3. 宣传和申报:为确保资格评定的公开透明性,学校、社区和教育部门应加强与学生家庭的沟通并积极宣传中学国家助学金政策,以便有资格的学生及时申报,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指导。

二、资助标准1. 资助额度:2024年中学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额度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生活成本进行差异化设定。

在一线城市和发达地区,资助额度应适当提高,以反映高物价和生活成本;而在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资助额度可以适当降低,并结合地方政府的扶贫政策,确保资助政策的针对性和合理性。

2. 资助范围:中学国家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应包括学费、书本费、住宿费等必要的学习费用,同时也可以适当考虑生活费、交通费等与学习密切相关的支出。

3. 助学金发放方式:助学金可以直接发放给学生家庭,也可以通过学校或相关部门进行发放。

发放方式应确保资金安全可控,同时方便学生和家长的领取和使用。

三、申请流程1. 申请材料:学生家庭在申请助学金时,需要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家庭负债证明、学业成绩单、参与活动的证明等。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高,许多家庭可供孩子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逐渐提高。

然而,仍然有很多学生因为家庭困难等原因无法承担高昂的学费。

为了帮助这些学生,政府设立了国家助学金,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为了更好的管理国家助学金,学校制定了相应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

一、资助对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集中在具有普通高中学历、符合当地户籍政策的在校本科生,且家庭经济状况较为困难的学生。

学校根据学生们的家庭财务状况、学习成绩和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评估,确定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二、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档,分别为全额资助、半额资助和部分资助,其中全额资助金额为每年7500元人民币,半额资助金额为每年3750元人民币,部分资助金额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资助金额以年为单位,每年的10月份由学校统一发放。

三、申请流程学生需要通过平台或者校内政务助手等途径提交申请,经过学校审核后,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才能确定。

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自己的个人信息、家庭经济状况和联系方式等,同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证明。

四、监管机制学校规定了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的义务和责任,要求资助对象须严格执行制度、认真学习、努力进取、服从管理,同时要求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国家助学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

学校设立了科学的监管机制,定期对资助对象的使用情况进行查核和跟踪。

五、管理体系学校建立了由教务处主管的国家助学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申请、发放、监督和后续工作的管理。

管理办公室成员由多个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教师组成,实现了财务管理和实际操作的有效结合。

综上所述,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确立了科学的资助对象、资助标准、申请流程、监管机制、管理体系,有利于提高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效益,保证学生家庭困难学生得到更好的资助。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普通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本市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

以上所称普通高校包括民办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

第四条学生资助资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

市教委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校审核上报基础数据,提出学生资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市教委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日常管理。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国家助学金是国家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而设立的一项福利政策。

这项政策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而且有助于缓解家庭经济负担。

但是,由于国家助学金涉及到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因此需要制定一套管理办法,以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公正、透明和有效使用。

一、资格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国家助学金的主要受益者。

因此,在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中需要明确资格认定的相关条件和程序。

认定的主要依据包括申请人和其家庭的收入、负债情况、入学成绩等。

同时,还需要建立一套严格的复核机制,确保申请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申请方式为了方便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需要规定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

学生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家庭收支情况、入学成绩单等必要证明文件。

在申请过程中,还需要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准确性。

三、评定标准国家助学金的评定标准应该综合考虑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学习成绩等因素,确保助学金的发放公正和公平。

评定标准可以包括学生家庭收入、开支、负债等因素,以及学习成绩、课外活动等因素。

同时,应该采用比较评估的方式,综合比较学生的申请资料,确定助学金发放的优先级。

四、公示公告为了保障国家助学金的公开、透明、公正,管理办法应该规定公示公告的相关要求。

包括公示助学金发放的名单、发放标准、评定结果等。

公告方式可以采用学校内部通报、报纸、网站等形式,确保公示公告信息的全面传达。

五、财务管理国家助学金的资金使用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流向的合理和透明。

财务管理制度可以包括国家助学金收支的全面核算、资金使用的全程监管等要求。

同时,建立严格的审计机制,确保国家助学金的使用情况真实、准确。

最后,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办法需要强化责任落实机制,建立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使用效果得到最大化发挥。

同时,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借助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优化国家助学金管理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一、主要内容(一)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国家助学金1.对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综合高中,不含毕业年级)就读的在校生以及在沪就读的非本市户籍生源,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国家助学金。

三年学制的学生可享受二年,四年学制的学生可享受三年。

毕业学年学生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2.在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在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含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的来自农村、本市海岛(崇明、横沙和长兴岛,下同)学生和城乡低保家庭在籍在沪学生以及被市人民政府批准为烈士人员的子女(以下简称“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另可享受专项助学政策。

其中在本市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4000元,资助书簿费400元至600元;在本市非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每人每年资助学费2600元,资助书簿费400元至600元。

就读艺术类专业、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按其所就读学校的上述标准执行。

(二)其他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金。

除农村、海岛和低保家庭学生外,在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基础上,对本市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其学费减免、校内学生奖学金、勤工俭学补贴及其他助学金等方面开支。

二、操作办法(一)国家助学金根据学生注册情况,学校对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统一申报。

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平均发放,主要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学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 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6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7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本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资助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学生资助资金由本市各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按职责共同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完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组织各中小学校、幼儿园上报并审核基础数据,提出预算分配建议方案,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学生资助资金的分配和预算下达,组织教育部门编制学生资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

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认证— 1 —工作。

残联部门负责本市残疾学生的相关认证工作。

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第二章资助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学前教育资助(一)资助对象1.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以及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城乡低保家庭适龄幼儿、特困供养人员、烈士家庭适龄幼儿、适龄孤儿、本市户籍低收入困难家庭适龄幼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幼儿。

2.在本市公办特教幼儿园、特教学校学前班、普通幼儿园特教班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以及在本市公办幼儿园、政府购买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根据相关规定经过认定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阳光宝宝卡》的适龄残疾儿童。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案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案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案一、资金管理方案:1.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将国家助学金的资金单独设立一个专项账户,做到款项专款专用;2.定期核对资金:每年对资金进行定期核对,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规范;3.严格资金使用权限:规定资金使用权限,明确资金只能用于助学贷款的发放、还款及利息补贴等相关用途;4.加强资金监督和审计:建立资金监督和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和监督,防止资金的挪用和滥用。

二、申请与发放方案:1.设立申请通道:建立网上申请平台和实体申请窗口,方便学生进行申请,并确保申请流程的透明和公正;2.确定资格标准:制定明确的资格标准,包括家庭经济困难、成绩优异等条件,确保资金资助的公正性和针对性;3.审核流程与时间:设立合理的资助审核流程,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尽量缩短审核的时间,以减少学生等待的时间;4.发放方式与时间:资助金的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并按照学年或学期对资金进行分批次的发放。

三、监督与管理方案:1.设立监督机构:设立专门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监管和使用情况的评估;2.强化信息公开:建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资助名单、资助金额、发放情况等信息;3.建立违规处理机制:制定明确的奖励和惩罚措施,对于违规使用资助金的行为要进行严肃处理;4.进行效果评估:定期评估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发放效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四、宣传和推广方案:1.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宣传力度,包括学校、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2.做好引导工作:向学生和家长介绍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申请方法和发放标准,引导他们主动了解和申请助学金;3.注重宣传成果:积极宣传和推广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好学生和优秀案例,以鼓励更多的学生申请助学金。

以上就是我对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方案的一些建议。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8.08.28
•【字号】沪发改社〔2018〕36号
•【施行日期】2018.08.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的通知
沪发改社〔2018〕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2017年11月21日,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沪府发[2017]87号,以下简称《清单》)。

《清单》发布以来,部分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保障标准等已发生变化。

根据《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管理办法》,近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清单》作了调整更新,新设“退役军人服务”领域,并根据法规政策调整情况更新了部分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和保障标准,服务项目数量不变。

经报请市政府同意,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拟办意见,现将调整后的《清单》印发
给你们。

《清单》是本市各级政府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依据,也是政府对市民的承诺。

请各区、各部门对照《清单》逐一落实,努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化、标准化、均等化。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后的《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项目清单》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全面落实国家“双一流”教育、促进普通高中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助学金条例》(以下简称《助学金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旨在积极推进普通高中教育事业蓬勃发展,认真落实国家助学金政策,增强贫困学生以及高于当地扶贫政策标准的贫困学生学习意向,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公平。

二、申请范围(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助学金条例》(以下简称《助学金条例》)规定,被普通高中录取为新生并入学就读的学生,能够拿到国家助学金;(二)申请者应当符合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且应有贫困证明或高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的证明文件;(三)申请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可以在线提交,也可以亲自去办学校报名。

三、评定条件(一)学业绩成绩:申请者普通高中学习成绩应达到该校规定的成绩要求,且分数要超过本科入学录取学生的成绩平均水平;(二)贫困生认定:申请者必须递交有效的贫困证明或高于当地贫困家庭标准的文件,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不予审核;(三)评定标准:本办法根据《助学金条例》队贫困学生教育提供支持以及学习条件进行评定。

四、申请流程(一)申请者须按照普通高中办学校发布的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有关流程进行申请;(二)根据《助学金条例》,结合学费及家庭状况,办学校领导按照核定标准使用综合评估的方式综合考虑学生的学业情况,进行择优推荐以确定最终得主;(三)申请人应当准备贫困学生所需的资料,详细根据申请表进行填写;(四)申请后须等学校录取结果,评定时应当被录取为普通高中学生,方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五、助学金核发根据《助学金条例》,由普通高中办学校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核发,每个申请者每学年均可获得国家助学金。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件: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本市所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四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本市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具体标准和档次由学校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7.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本市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具体分配原则如下: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的权重为60%,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权重为30%,其他权重为10%(含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数、办学层次、学校投入资助比例、生源结构、特殊学科专业人数等因素)。

具体名额由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市教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本市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定。

国家奖学金多少钱一年

国家奖学金多少钱一年

国家奖学金多少钱一年国家奖学金一般多少钱一年根据《管理办法》,国家奖学金分为两类,每类有两个等级,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具体分配情况如下:国家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000元和3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二等奖学金及以上等级的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另外,《管理办法》还明确规定,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是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除了中央政府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外,很多地方政府也设立了不同等级和类型的奖学金,以激励本地优秀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例如北京市政府设立了北京市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和三等奖学金,奖励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000元、3000元和1000元。

此外,上海市政府设立了上海市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需要注意的是,各高校的奖学金设置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的奖励标准和评定方法还需要根据所在高校的制度进行了解和申请。

国家奖学金申请理由本人在思想方面,遵纪守法,积极进取,阳光向上;在学习方面,勤奋刻苦,积极配合老师的工作,认真按时完成作业,不旷课,不早退,成绩优异,学习成绩靠前;在班级工作方面,努力配合班委工作,真心实意为同学们服务;在社团工作方面,积极参加社团工作,奉献自我,锻炼自我;在文体活动方面,热心参与班级风采展示,积极展示自我风采;在社会实践方面,乐于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主动承接兼职,提高自己书本外的能力。

因此,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望批准。

一个班奖学金有几个人奖学金都是按学校不同而不同呢,大一的奖学金就是在你上大二的上学期开学两个月左右就会发了,当然这之前都评定完了,主要是按照学习成绩来评定。

每个专业多少人会得到奖学金也不同,这个是按专业,不是看整个院有多少人,一般学校有学习奖学金按一等二等三等,一等的只有专业人数的3%获得,就是说要是你们专业有200个人,只有六名同学获得一等奖学金,二等10%的获得,三等15%获得。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沪教委学[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分配和下达办法的通知(沪教委学〔2011〕78号)各高等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文件精神,2008年,市财政局、市教委印发了《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和《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

上述文件有效地规范了本市政府类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预算下达、申请、评审、发放、监督与管理等工作,为推进本市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奠定了扎实的制度基础。

为使我市各政府类奖助学金工作更为规范和更具操作性,结合本市近年来工作实际,经调研并听取各方意见后,市教委、市财政局决定,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对本市国家奖学金、上海市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相关试行细则和办法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一、《上海市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中的第六条调整为:各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分配原则为:以国家下达本市本、专科生奖励名额为基础,按各校本、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二、《上海市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的第七条调整为:上海市奖学金的名额分配,250个为部属高校名额,750个为地方高校名额;部属高校和地方高校中的本、专科生结构,参照国家奖学金中的本、专科生比例结构确定;学校名额分配根据各校本、专科生人数占全市本、专科生总人数的比例计算确定;在分配名额时,适当向办学水平较高以及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倾斜。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组织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指导地方编制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审核地方申报材料,推动组织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省级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

本办法的贫困地区是指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其他贫困县。

其他贫困县由省级教育和财政部门对照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并根据财政困难程度,将办学条件低于上述两类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地区纳入补助资金支持范围,适当向民族县和边境县倾斜。

省会城市所辖区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市(州、盟)所辖区原则上不列入本办法所指的贫困地区。

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的普通高中学校是指教学、生活设施等不能满足基本需求、尚未达到国家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

第六条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普通高中学校校舍改扩建、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以及体育运动场等附属设施建设。

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经费。

第七条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到各省份,由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具体分配因素包括:贫困地区普通高中学校在校生数、人均可用财力、基本办学条件相关指标、工作努力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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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和《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沪财教〔2011〕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公办、民办等各类普通高中学校(不含综合高中)就读,并具有本市高中学籍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以及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为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10%,由市和区(县)分别计算完成。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按照本市现行的财政教育管理体制,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落实。

第五条市、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依据申请发放《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资助申请表》)。

申请资助的学生应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一式两份)。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提供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状况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父母下岗或无业的,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两份。

第七条普通高中要根据本办法和区县政府部门制定的相关实施意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生提交的《资助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等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审核汇总,《资助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资助申请汇总表均需一式两份,学校留存一份,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一份。

市与区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学校上报的资助申请汇总表进行汇总、审核、排序,并按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10%的资助面,将资助名单统筹下达到相关学校。

普通高中学校依据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学生名单,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

普通高中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九条普通高中收到教育主管部门下拨的资助经费时,收入列“教育经费拨款”科目;免课本和作业本费资金和发放生活补贴列“事业支出-助学金”科目。

免收课本和作业本费后,实际支出超出补助标准部分由学校公用经费承担,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

生活补贴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结余部分在下期申请时抵扣。

第十条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设立校内奖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和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等支出。

公办学校提取时列“专用基金-奖学基金”科目;民办学校提取时列“非限定性专用资金-奖助学金”科目。

第十一条各区县教育部门要做好学生资助申请的复核、汇总和资金拨付工作,并严格执行市规定的10%资助面。

第十二条各区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统筹利用现有中小学电子学籍信息系统,建立完善普通高中学生电子学籍及学生资助信息系统,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和普通高中要切实加强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对于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区县财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十五条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比例从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高中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表;
2.上海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申请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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