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2006-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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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定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物业管理单位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绿化、卫生、交通、保安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整治及提供其它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对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管理和监督。

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价格水平。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及与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以合理成本费用为基础,结合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深度,制定收费标准。

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水平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举行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及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物业管理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管理单位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为普通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公共卫生清洁、公用设施维护和保安、绿化管理等公共性服务以及停车管理、装磺垃圾清运等专项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为高级公寓、别墅、商住楼及非住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性服务,其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价房[2005]058号)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收费,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环境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收费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水平)、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20•【字号】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房产管理、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宁房物[2006]202号宁价房[2006]275号)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促进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物业服务与收费行为,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现将《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实施中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与物业收费。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二、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普通住宅物业不同的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成本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各县及江宁、浦口、六合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依据市标准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

三、本《标准》的测算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应按本标准分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按《标准》分项选择服务等级,并在相应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或议标。

南京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南京物业管理收费标准

南京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政府相关政策制定的,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社区的良好管理和发展。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业主居住环境,推动小区和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1.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1)日常清洁卫生服务,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垃圾清运、环境卫生保洁等。

(2)安全防范服务,包括小区安全巡逻、门禁系统维护、消防设施检查等。

(3)绿化及园林养护服务,包括小区绿化带养护、花草树木修剪、草坪修整等。

(4)设施设备维护服务,包括电梯维护、水电设施维护、管道维修等。

(5)物业信息服务,包括小区公告发布、业主投诉处理、物业服务电话接听等。

2. 收费标准。

(1)日常清洁卫生服务,按照小区建筑面积和公共区域面积进行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月。

(2)安全防范服务,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月。

(3)绿化及园林养护服务,按照小区绿化面积进行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月。

(4)设施设备维护服务,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月。

(5)物业信息服务,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X元/月。

二、收费方式及管理。

1. 收费方式。

物业管理费采取月度收费方式,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收费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确保收费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收费台账,接受业主监督。

三、收费标准的调整。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遵循相关程序,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委托的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物业管理服务对象公示,征求意见后方可执行。

四、监督和投诉。

业主对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有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书面投诉,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处理。

如仍无法解决,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投诉。

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

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

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是指对于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不同类型的物业,按照一定的规定和标准收取相关费用的行为。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不仅关系到业主的利益,也关系到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和服务水平。

因此,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首先,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呢?一是基础管理费。

基础管理费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了维护小区日常运行所需要的基本费用,包括保洁、绿化、照明、保安等方面的支出。

基础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当与小区的实际情况相符,不能过高或者过低。

二是公共维修资金。

公共维修资金是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比如电梯、楼道、水电设施等。

物业公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维修资金的收取标准,确保小区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三是停车费。

对于配备停车位的小区,物业公司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车主收取停车费。

停车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能存在任何收费漏洞。

其次,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一是公开透明原则。

物业收费标准应当向业主公开,并且在业主大会上进行讨论和通过。

任何收费标准的修改或者调整,都应当经过业主的知情同意。

二是公平合理原则。

物业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小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不能一刀切,也不能随意涨价。

要保证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确保每位业主都能够接受。

三是服务质量原则。

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与物业服务质量挂钩,服务质量好的物业公司可以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而服务质量差的物业公司则应当降低收费标准。

最后,南京市物业收费标准的执行应当如何监督呢?一是业主委员会监督。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代表,应当对物业收费标准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物业公司依法依规收费,不得擅自变相涨价。

二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督。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违法收费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是社会监督。

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物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一旦发现问题及时举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总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指导价相应等级范围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合同后执行。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费用构成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2、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及保养费;3、清洁卫生费;4、绿化管理费;5、安全护卫费;6、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8、法定税费;9、合理利润。

本条第2项至第6项费用支出是指除工资及福利费以外的物质消耗补偿和其他费用开支。

第八条业主、使用人自办理入住或使用手续之日起,应按物业管理合同(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

业主将物业出租或以其他方式交他人使用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可以由业主或使用人交纳,但业主负最终连带清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的计费面积以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五级三类收费标准(2020年整理).pdf

物业服务五级三类收费标准(2020年整理).pdf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

《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

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

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2.18•【字号】宁价房[2005]058号•【施行日期】2005.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宁价房[2005]058号)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实用标准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实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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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大全《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服务级别服务项目序号内容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元/m2/月)
四级机构设置
1 管理处设置
(1)小区内设置管理处。

(2)配置办公家具、电话、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

0.24
2 人员要求
(1)小区经理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专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的物业管理工作经历或有1年
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2)小区经理和管理人员有经从业资格培训获取的上岗证,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仪表整
洁规范。

(3)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挂牌上岗。

3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行10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日常管理
与服务
4 工作计划
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半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
况。

5 服务规范服务规范应符合《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业规范》要求。

6 管理制度
(1)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

(2)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7 制度公示
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
诉渠道。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doc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doc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试行)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

《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谢谢你的观赏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

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

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南京市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详细版)
1. 物业管理费
- 条件:
- 物业面积:根据房屋所有权的登记面积计算
- 计费标准:
- 住宅类:
- 月物业费 = 物业面积 * 单价
- 单价:根据物业楼宇的等级确定
- 商业类:
- 月物业费 = 物业面积 * 商业单价
- 商业单价:根据商业楼宇的地理位置和使用功能确定
- 物业费的年度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劳动力成本和物业维护费用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2. 装修管理费
- 条件:
- 装修面积:根据装修许可证的核定面积计算
- 计费标准:
- 月装修管理费 = 装修面积 * 装修费单价
- 装修费单价:根据装修管理的复杂程度和装修工程的规模确定
3. 绿化费
- 条件:
- 绿化面积:根据绿化区域的面积计算
- 计费标准:
- 月绿化费 = 绿化面积 * 绿化费单价
- 绿化费单价:根据绿化区域的建设及维护难度确定
4. 保安费
- 条件:
- 单元数量:根据楼宇内的单元数量确定
- 计费标准:
- 月保安费 = 单元数量 * 保安费单价
- 保安费单价:根据楼宇安保级别和保安服务的要求确定
5. 其他费用
- 除以上费用外,还可能会存在其他特殊费用,如:
- 家政服务费
- 清洁费
- 电梯维保费等
- 具体费用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确定
注意:
- 以上收费标准仅为参考,具体标准以相关政策和合同约定为准。

- 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业主需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和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宁价房[2002]182号•【施行日期】200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宁价房[2002]182号)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现将《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价房字[1999]6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总1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总6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宁价房[2002]182号各区县物价局,各物业管理单位:现将《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宁价房字[1999]6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使用人所签合同(协议)的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维护、管理、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制定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等级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省、市物业收费管理的相关政策,管理辖区内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性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停车管理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应遵循合理、公开、公平及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应按照有利于物业管理价值补偿、促进物业管理企业规模经营、加强经营管理的原则,以物业管理的合理成本为基础,根据物业的硬件设施和提供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质量水平,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制度。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doc

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物价局、房产(建设)局,各物业管理单位: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现将《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国家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并引导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制定本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区、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公共服务费和代收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的公共服务收费及住宅区停车服务等专项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公共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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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 试行)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本《标准》实施。

各类别墅、酒店式公寓、商住楼及其他由市发改委、建委立项为高档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合同约定。

对1998年12月1日前建成、配套不全、设施设备老化的旧住宅小区,可参照本《标准》选择五项服务中的若干项目及服务等级,并根据实际成本确定价格,委托社区、专业公司或原管房单位等提供服务。

2、本《标准》将本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五项,分别是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

《标准》前四项分别划分为五个服务等级(从一级至五级,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每个等级对应一个收费标准;第五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分为9个子项,各子项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三类(从一类至三类,服务标准从低到高)或不分类,每一个类别对应一个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逐项选择并组合确定。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

3、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分等组合(菜单选择)的原则为:以维修保养为基础、安全护卫为重点、
综合管理为保障、保洁和绿化可挑选。

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应选择同等级别,维修保养服务标准应选择相应类别,保洁、绿化服务标准可选择向上或向下浮动一个等级。

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一或二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一类中选择,但其中高层(含小高层)的供水系统及消防系统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三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二类中选择;凡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标准选择四或五级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应在三类中选择。

4、本《标准》所列的收费标准为最高基准价标准,计价单位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月。

5、小区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小区建筑面积在2万至4万平方米(包括4万平方米)之间的,公共区域秩序维护费用标准可上浮不超过10%。

6、本《标准》中各分项服务标准高一级(类)的服务内容与要求应包含低一级的服务内容与要求。

7、本《标准》五大服务项目所列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的解释详见各部分说明。

二00六年九月二十日
一、综合管理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说明:【1】急修是指对房屋及设施设备临时发生的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项目的维修,如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

【2】小修是指可以及时修复的小损小坏,以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作。

【3】标准所涉及的维修均指针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

二、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说明:【1】车辆管理人员和各类收费停车(场)库(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发生的各类费用不包含在本价格中,应在物业公司收取的停车管理服务费中开支,车主要求物业公司保管机动车的,应另行与物业公司签定保管合同。

所列车辆管理服务标准为参考标准。

【2】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的收费标准,按小区两处出入口配置岗位的标准进行测算。

如小区出入口多于或少于二个的,或需增减岗位的,按实际配置增减费用。

三、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说明:【1】公共部位无窗户玻璃的物业小区,若选择一级或二级保洁服务的,在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1元;选择三级(含三级)以上的,应减少0.02元。

【2】无水景的物业小区,若选择四级或五级保洁服务,应在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减0.02元。

【3】外墙清洗的频次、标准自行约定,费用另行结算分摊。

【4】停车场或共用车库(棚)的保洁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本价格中,所列服务标准为参考标准。

四、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说明:【1】本部分所列两种收费标准:(1)按绿地面积、按年设置的收费标准。

绿化养护费用分摊公式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该级绿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可分摊建筑面积÷12。

(2)按建筑面积、按月设置的收费标准。

以绿地率30%、容积率为1.5为基准代入上式,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绿化养护费用=该级绿地收费标准×绿地面积(占地面积×30%)÷可分摊建筑面积÷12=该级绿地收费标准×30%÷1.5÷12。

【2】保存率=现植物存活率÷物业企业接管该项目时的植物存活率。

【3】草坪修剪不包含对马蹄金、麦冬、白三叶、五色草等观赏草坪草的修剪。

【4】绿地以种植面积计算;地下车库顶上绿地按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棚架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行道、散植树按树冠垂直投影面积的1/5折算;嵌草停车地坪按地坪面积的1/10折算;墙面垂直绿化按实际覆盖面积的1/10折算;未定事项可按商定计算。

【5】公共绿化养护用水的费用未包括在此价格中,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6】公共绿地中多年生草本植物的老化更新所发生的费用不包含在绿化日常养护费中,应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开支。

【7】绿地面积的计算以建设单位提供的绿化竣工图为主,以实地丈量为辅。

【8】因修剪等产生的废弃物,整理集中堆放,清运及时;树上悬挂物及时清除;发现死树及时清除、适时补种,保持绿地内清洁整齐。

【9】使用化学药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并在喷药前提前两天发安民告示。

五、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说明:【1】电梯维修保养费用与上述收费标准出入较大的,可参照以下公式计算收费标准:电梯收费标准=小区年电梯总费用÷总台数÷总建筑面积÷12个月。

【2】电梯运行的电耗费用未包括在此价格中,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说明:【1】水泵运行的电耗费用未包括在此价格中,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说明:【1】水泵运行的电耗费用未包括在此价格中,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和使用情况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说明:【1】公共照明的电耗费用未包括在此价格中,应单独列帐,按实际发生费用由使用人合理分摊。

说明:【1】如无相应设施设备的,不得计收该项费用。

【2】消防、避雷、电梯等专用设备的养护标准如与专业标准有不相一致的地方,以专业标准为准。

【3】住宅区内的设备应建立设备台帐,并有保养、维修记录。

【4】保修期内,属建设单位负责保养(修)设施(备)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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